下属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办法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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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企业经营管理,完善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调动企业负责人的积极性,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试行办法》,结合我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的下属企业负责人是指公司下属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不设董事会的分公司经理、副经理及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二)设立董事会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领导班子成员;

(三)公司派出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中的专职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

(四)公司认为应列入考核的其他企业负责人。

第三条公司下属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四条年度经营管理考核采取由公司总经理或者授权代表与下属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管理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公司下属企业负责人经营管理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资产保值增值、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考核下属企业负责人经营管理。

(二)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下属企业负责人经营管理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即业绩上、薪酬上,业绩下、薪酬下的办法,并作为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

(三)按照全面落实安全责任制的要求,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体系,增强企业安全管控能力和执行力,确保公司实现安全生产。

第二章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第六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

第七条年度经济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考核及奖惩;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或终止;

(五)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八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指标:(一)经营类指标:净利润总额

净利润总额是指经核定的企业合并报表净利润总额。净利润总额计算可加上经核准的当期企业消化以前年度潜亏,并扣除通过变卖企业资产等取得的非经营性收益,具体约定在责任书中确定。

(二)风险控制类指标:建立经营风险控制体系、落实安全生产、重视稳定工作、加强廉政建设、遵纪守法等,具体指标及权重在年度责任书中确定。

第九条年度经济责任书按下列程序签订:

(一)报送年度经营管理考核目标建议值。下属企业领导班子按照公司的要求,并根据企业发展规划和预算目标,提出下一年度拟完成的经营管理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总公司。考核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上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或者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二)由公司总经理或者授权代表同公司下属企业负责人签订年度经营管理责任书。

第十条公司对年度经营管理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

(一)年度经营管理责任书签订后,下属企业负责人每半年须将责任书执行情况及相关分析材料报总公司,相关部门负责对责任书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

(二)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下属企业负责人在分管范围内如发生重大经济损失,重大安全生产和质量事故,重大法律纠纷案件以及“三重一大”等重大事件时,应立即向总公司报告。(三)指标调整。为使考核指标切实可行,公司可在半年度财务报告结束后,对年初所下达指标进行考察,对于企业确因客观原因造成对考核指标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在充分考察的基础上可对指标

进行适当调整。

第三章奖惩

第十一条根据下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年度经营管理考核最终结果分为A、B、C三个级别。其中A级的经营业绩指标中净利润总额≥200万元;B级的经营业绩指标中净利润总额0≤200万元;C级的经营业绩指标中净利润总额≤0 第十二条公司总经理办公会依据下属企业年度经营管理考核结果对下属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并把经营管理考核结果作为下属企业负责人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公司下属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分为基薪和绩效薪酬两个部分。

(一)基薪。

1、基薪根据公司的资产和经营规模、下属行业、公司的利润水平、净资产收益率、经营难度系数以及企业的具体情况等因素,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核定。

2、下属企业副职基薪为总经理基薪的0.7-0.8 倍。具体系数根据各负责人的责任和贡献,由下属企业主要负责人提出方案,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确定。

3、公司下属企业负责人的基薪在一个任期内保持相对稳定。但任期内企业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可酌情作适当调整,任期结束后可重新确定。

(二)绩效薪酬。

1、当考核结果为C级时,绩效薪酬为0。

2、当考核结果为B级时,绩效薪酬按“基本薪酬×0.5+完成利润指标值×0.2”确定”,但绩效薪酬在0.5—1.5倍基本之间;

3、当考核结果为A级时,绩效薪酬按“基本薪酬×1+完成利润指标值×0.3”确定”,但绩效薪酬在1—2.5倍基本之间;

第十六条公司下属企业负责人(列入考核的全体领导班子成员)年度绩效薪酬提取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归属母公司净利润总额(税后)完成值(或减亏额)的20%。如超过20%,则由经营班子在20%以内调整。

第十四条绩效薪酬的80%在年度考核后当期兑现,其余20%作为延期绩效薪酬根据任期考核结果等因素,延期到任期考核结束后兑现。

第十五条连续两次考核结果为A 级的下属企业负责人,其基薪经公司经营班子同意后可适当上浮。

第十九条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经营管理考核目标,且无重大客观原因的,对公司下属企业负责人给予下调基薪或调整岗位、解聘处理。

第十六条领取绩效薪酬的限制性条件

(一)考核年度内弄虚作假,导致会计信息失真;或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被出具否定意见和无法发表意见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相应扣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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