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电动自行车交通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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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电动自行车交通管理规定范本

成都市电动自行车交通管理规定范本

成都市电动自行车交通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成都市电动自行车交通管理,提高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水平,保障交通秩序,维护市民出行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成都市辖区内的电动自行车交通管理。

第三条电动自行车是指装有一定电动机的自行车。

第四条电动自行车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并且应当装备前后照明灯、闪光警示灯、反射器、刹车、铃等必要的安全设施。

第五条电动自行车驾驶员应当具备相应的驾驶技能,遵守交通法规,文明骑车。

第二章电动自行车驾驶行为规定第六条电动自行车驾驶员应当按照规定的车速、车道、行驶方向和时段行驶。

禁止以下行为:(一)在机动车道上逆行行驶;(二)在禁止通行的路段和区域内行驶;(三)在行人道、人行横道、非机动车道上行驶;(四)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五)进入高速公路行驶。

第七条驾驶电动自行车时,应当及时开启前照灯、后尾灯和闪光警示灯,确保可见性。

第八条电动自行车驾驶员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的指示行驶,不得闯红灯。

第九条电动自行车驾驶员在通过路口时,应当按照交通规则,礼让行人和机动车辆。

第十条电动自行车驾驶员应当保持安全的车距,不得追尾或者超车。

第三章电动自行车停放规定第十一条电动自行车停放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在机动车停车位内停放,不得占用公共通行道;(二)不得停放在消防通道、护栏、楼梯口、消防栓和卫生间等禁止停放的区域。

第十二条电动自行车停放时应当关闭电源,并进行牢固锁定,防止被盗。

第四章电动自行车管理措施第十三条成都市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交通秩序。

第十四条对于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口头警告;(二)罚款,并可以责令承担交通事故责任;(三)暂扣驾驶证;(四)扣留电动自行车。

第十五条对于故意驾驶失去控制的电动自行车,并造成交通事故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对于未配备必要安全设施,或者超过规定车速的电动自行车,可以责令整改,并可以处以罚款。

2024年成都电动车管理新规定

2024年成都电动车管理新规定

2024年成都电动车管理新规定引言: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环境保护的重视,电动车已成为现代城市中的重要交通工具。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规范电动车的使用,我市制定了一系列新的管理规定,旨在推动电动车的健康发展,提高城市交通效率和居民的出行舒适度。

以下是2024年成都市电动车管理新规定的详细内容。

一、车辆购买与注册1. 车辆购买凭证:凡购买新车的消费者,需向车辆销售商出示购车意向书,并签订购车合同,方可购车。

2. 车辆注册要求:所有电动车需在购车后的30天内,办理车辆注册手续。

未按时办理注册手续的车辆将被视为非法使用。

二、车辆品质和安全标准1. 电池质量:所有电动车的电池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且须于购车后三个月内进行质检,并出具质检合格证书。

2. 刹车系统:电动车的刹车系统必须经过专业检测合格后方可上路使用。

3. 灯光配置:电动车应配备前照灯、尾灯、左右转向灯和刹车灯,且在夜间行驶时,前照灯和尾灯必须同时开启。

三、骑行行为规范1. 速度限制:电动车在市区内行驶时,最高时速限制为25公里/小时。

在非市区道路上行驶时,最高时速限制为40公里/小时。

2. 逆行禁止:电动车行驶时,需遵守交通信号灯和交通规则,不得逆行。

3. 无证禁行:未完成车辆注册手续的电动车不得上路行驶。

4. 防护措施:电动车驾驶员应佩戴安全头盔,并建议穿戴护膝、护肘等骑行防护用具。

四、停车规定1. 公共停车场:电动车可以在指定的公共停车场内停放,但需缴纳停车费用。

2. 非机动车停放区:电动车不得占用非机动车停放区,否则将被处以罚款。

五、充电设施建设1. 公共充电桩:成都市将积极推动公共充电桩建设,逐步完善充电设施的布局,确保电动车主能够方便地进行充电。

2. 充电桩建设标准:充电桩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提供安全可靠的充电服务。

六、违法行为处理1. 超速行驶:对于超速行驶的电动车驾驶员,将处以罚款,并扣除相应的驾驶执照积分。

2. 逆行行驶:对于违反逆行规定的电动车驾驶员,将处以罚款,并扣除相应的驾驶执照积分。

成都非机动车管理规定范本

成都非机动车管理规定范本

成都非机动车管理规定范本
非机动车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非机动车的管理,提高城市交通运行效率和交通安全水平,保障市民的出行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非机动车,包括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助力车、滑板车、轮滑等。

第三条非机动车所有人和驾驶人应当遵守本规定,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规则行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非机动车应当按照规定的交通线路行驶,不得在机动车道上行驶。

第五条非机动车应当按照规定的交通信号灯信号行驶,不得闯红灯、压线行驶。

第六条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佩戴头盔,保障自身安全。

第七条非机动车应当按照规定的速度行驶,不得超速行驶。

第八条非机动车应当避让行人,不得在人行道上行驶。

第九条非机动车应当按照规定停放,不得阻碍道路交通和行人通行。

第十条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具备合法驾驶证件,年满16周岁以上方可驾驶。

第十一条非机动车应当按照规定的装置防护装置,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二条非机动车应当按照规定的限载人数载人,不得超员。

第十三条非机动车驾驶人不得酒后驾驶,不得吸烟、打电话等影响安全的行为。

第十四条非机动车应当保持车辆整洁,不得携带危险物品。

第十五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将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成都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以上为《成都非机动车管理规定范本》____字,仅供参考。

具体非机动车管理规定以当地法规为准。

2024年成都非机动车管理规定

2024年成都非机动车管理规定

2024年成都非机动车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管理成都市非机动车交通秩序,保障市民的行车安全和交通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成都市非机动车辆和行人在市区道路上的行车和交通行为。

第三条成都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非机动车指非电动的和电动的两轮、三轮车辆。

包括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摩托车等。

第五条非机动车驾驶人及行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规》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一)机件存在故障,影响行车安全的;(二)车辆未按规定年检的;(三)违反规定改装的;(四)非机动车驾驶人携带的物品妨碍安全行车的。

第七条所有非机动车应当按照规定悬挂车辆号牌,并不得假冒、污损或者遗失车辆号牌。

第八条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确保行车安全。

第二章非机动车行车规则第九条非机动车行驶应当靠道路右侧,不得逆向行驶。

第十条非机动车行驶应当尽量靠近道路右侧边缘行驶,不得占用机动车道。

第十一条在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上行驶时,非机动车应当按照规定的速度行驶,不得超速。

第十二条非机动车不得载人,不得在非机动车道上牵引、推车或被牵引、推动。

第十三条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交通信号,按照交通信号的指示通行。

第十四条非机动车驾驶人在夜间、雨雾等气象恶劣条件下行驶,应当开启前照灯、尾灯。

第三章非机动车交通管理第十五条在机动车道上行驶的非机动车,不得占用机动车道,不得与机动车并行。

第十六条允许行驶的机动车道上设置非机动车专用道,非机动车应当按照标志、标线的指示行驶。

第十七条非机动车道不设专用道的,非机动车应当在机动车道右侧行驶,且不得与机动车并行。

第十八条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及时推到非机动车道右侧路肩处,不得影响机动车通行。

第十九条对于违法占用机动车道、人行道、掉头、逆行等行为的非机动车驾驶人,交警有权对其进行罚款,没收驾驶证或者行驶证,并可以对其进行教育和处罚。

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规定(3篇)

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规定(3篇)

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非机动车的管理,维护交通秩序,确保市区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非机动车是指人力脚踏、电动或其它方式推动的车辆。

第三条凡在成都市范围内行驶的非机动车,均应依法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负责成都市范围内非机动车的管理工作,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负责对非机动车进行执法监督。

第五条非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和驾驶人有责任保障交通安全,确保非机动车及行人安全。

第六条推动非机动车走向绿色环保和规范化管理是政府的责任,广大非机动车驾驶人要配合政府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政府应当加大对非机动车的管理力度,使其在规范管理的基础上适应城市交通的需要。

第二章注册登记与标牌第八条凡在成都市范围内行驶的非机动车,必须进行注册登记。

第九条非机动车的注册登记机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指定。

第十条非机动车的所有人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向注册登记机构申请注册登记。

第十一条根据登记申请的真实情况,注册登记机构应当为合法的非机动车颁发统一的编号。

第十二条非机动车的所有人不得擅自更改非机动车编号的内容。

第十三条非机动车编号应当粘贴或喷涂在非机动车车身上指定的位置,并经常保持清晰可见。

第十四条注册登记机构应当建立并及时更新非机动车的信息管理系统,向公众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五条非机动车的所有人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参加非机动车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六条非机动车的所有人在取得注册登记证书后,应当按照规定粘贴或悬挂非机动车标识。

第十七条非机动车的驾驶人在驾驶非机动车时,应当携带有效的身份证明和驾驶证。

第十八条注册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非机动车的所有人应当及时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章非机动车行驶规定第十九条非机动车应当按照规定的车道和车道方向行驶。

第二十条非机动车不能在机动车道行驶。

第二十一条除非特殊情况,非机动车不得占用机动车道行驶。

第二十二条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保持左侧行驶。

成都市电动车管理规定

成都市电动车管理规定

成都市电动车管理规定
根据成都市电动车管理规定,电动车的使用和管理需要遵守以下规定:
1. 注册登记:所有电动车主都需要将车辆进行注册登记,并获得车牌号码。

未注册的电动车不得上路行驶。

2. 驾驶证要求:电动车主需要具备相应的驾驶执照或者驾驶证,未持有驾驶证的人员不得驾驶电动车。

3. 限速要求:电动车在市区内的道路行驶速度不得超过
20km/h,超过此速度将被认定为违法行驶。

4. 路权分配:根据道路的类型和车辆种类的不同,电动车在部分道路上可能存在限制通行或禁止通行的规定。

5. 交通违法处罚:电动车主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扣分等。

6. 充电设施要求:为了保障电动车主的正常使用,成都市鼓励建设充电设施,并对充电设施的建设和使用提供相应的优惠政策。

请注意,以上规定只是一般性的描述,具体的电动车管理规定可能会因地区和时间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建议您在实际使用电动车时,详细了解和遵守当地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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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规定范本

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规定范本

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非机动车行驶和停放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维护城市市容,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非机动车行驶和停放管理。

第三条非机动车指人力、畜力或者由人力、畜力提供部分动力并以非公路自行车、三轮车、残疾人辅助自行车、手推车、轮椅、代步车等为代表的车辆。

第四条非机动车行驶和停放应当遵守道路交通管理的原则和规定,保障道路交通秩序。

第五条城市道路、人行道、自行车道等公共设施均应当畅通,非机动车行驶应当选择相应的道路。

第六条城市道路以机动车通行为主,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交通信号灯和交通标志、标线等规定,按照规定的道路、车道行驶。

第七条非机动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交通规则,保持交通安全,注意不影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

第八条非机动车驾驶员在行驶过程中不得使用手机或其他妨碍安全的电子设备。

第九条食品、饮料等易洒落的物品不得放置在非机动车车把、货篮等容易影响驾驶安全的位置。

第十条非机动车驾驶员应当配戴安全头盔,并按规定使用反光带等安全装备。

第十一条非机动车可以选择合法的停车场、停车点停放,不得在道路、人行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等非指定区域停放。

第二章非机动车行驶规定第十二条非机动车行驶应当遵守交通信号灯的指挥。

第十三条非机动车应当在自行车道内行驶,如无自行车道,则应当在人行道的非机动车道内行驶。

第十四条非机动车不得在机动车道内行驶。

第十五条非机动车经过人行横道时,应减速慢行,给予行人优先通行。

第十六条非机动车不得追逐竞驶,不得载人超员。

第十七条非机动车夜间行驶应当开启前照灯和尾灯。

第三章非机动车停放规定第十八条非机动车停放应当选择指定的停车场或停车点。

第十九条非机动车停放时,应当靠边停放,不得妨碍正常通行。

第二十条非机动车停放前应当先看停车区域是否有其他非机动车停放,如有,则应避免挤占。

第二十一条非机动车驾驶员离开非机动车时,应当及时将车辆锁好。

成都非机动车管理规定(四篇)

成都非机动车管理规定(四篇)

成都非机动车管理规定根据《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成都市对非机动车的管理有以下规定:1. 注册:非机动车所有者需要将其非机动车注册登记,领取非机动车行驶证和标识。

2. 编号:每辆非机动车在行驶证上有唯一编号,以便追踪管理。

3. 限速: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非机动车限速为15公里/小时,特定区域还可以设置更低的限速。

4. 驾驶员限制:未满12周岁的儿童不得骑乘非机动车,12至16周岁的青少年需接受非机动车安全培训并持有培训合格证才能骑行。

5. 载客限制:非机动车禁止搭载人员。

6. 防护装备:骑行非机动车时,驾驶员需要佩戴头盔,并保持车辆稳定,避免装载超过车辆承载能力。

7. 路权分离:非机动车在城市道路上应当尽量与机动车分离行驶,避免出现混行。

8. 驾驶行为限制:严禁非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横穿马路、逆行等违规行为。

以上是成都市对非机动车管理的主要规定,具体细节还需要根据当地相关法规进行查阅。

成都非机动车管理规定(二)第一条为加强非机动车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____《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非机动车,是指自行车、三轮车、人力车、畜力车以及其他非机动车。

本规定所称三轮车,是指用人力驱动的设计有三个车轮的车辆;所称人力车,是指用于手推或手拉方式驱动的两轮或独轮车。

电动自行车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和成华区。

第四条本规定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建设、规划、城管、交通、质监等行政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各自的职责,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文明交通劝导队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委托的职权范围内,维护交通秩序。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文明交通劝导队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除自行车以外,其他非机动车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领取牌、证后,方准在道路上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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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电动自行车交通管理规定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发布了《成都市电动自行车交通管理规定》,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成都市电动自行车交通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成都市电动自行车交通管理条例第一条为加强电动自行车的交通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与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电动自行车,是指用直流电源驱动,最大设计车速不超过每小时二十公里,供单人骑乘的两轮车。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交通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电动自行车入户、异动、行驶、停放等适用非机动车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本规定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电动自行车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验合格,领取牌、证后,方准在道路上行驶。

第七条电动自行车入户,申请人应在购车之日起30日内,凭本人身份证明、购车发票、车辆合格证到其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公安非机动车管理机构办理入户手续。

第八条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必须年满16周岁,无妨碍安全驾驶的生理缺陷。

第九条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一)禁止无牌、证的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行驶;(二)遵守道路交通信号、标志和标线,服从交通管理;(三)在划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

在未划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必须靠右行驶;(四)严禁醉酒后驾驶;(五)不准驾驶安全装置不齐全或安全装置失效的电动自行车;(六)不得拖带车辆;(七)可搭载一名儿童谨慎行驶;(八)车辆载物重量不得超过三十公斤,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一百五十厘米,放宽左右不得超出车把十五厘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三十厘米;(九)其他非机动车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或《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等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交通事故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电动自行车的生产厂家、销售单位和使用人,对产生的废旧电池,应当按照环保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妥善处理,违反者由环保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二条交通警察在执行公务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03年8月15日起施行。

成都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管理办法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保障人身安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加强电动自行车质量安全管理,正确引导消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四川省非机动车管理规定》和公安部、工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销售、登记核发牌证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电动自行车为: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

第三条 (产品目录)本市对电动自行车实行产品目录管理。

符合国家标准和本办法要求的纳入《成都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未纳入《目录》的,禁止在本市销售和登记核发牌证。

《目录》产品由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自愿申报,市质监局、市公安局、市经信委、市工商局、市环保局(以下简称“目录确认部门”)联合确认后,及时向社会公布、更新。

《目录》产品信息应包括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商标、规格型号和最高车速、空车质量和整车质量、电动机功率、蓄电池的标称电压、轮胎宽度、前后轮中心距、装饰宽度等内容。

第四条 (技术参数)纳入《目录》管理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的规定,还必须符合下列强制性要求:(一)最高车速≤20km/h;(二)电器系统不得具有可调节最高车速的功能;(三)具有超速自动断电功能的限速装置,且必须固封;(四)空车质量≤40kg(不含电池)且整车质量≤55kg(含电池);(五)电动机功率≤300W;(六)蓄电池的标称电压≤48V;(七)具有脚踏行驶能力;(八)轮胎宽度≤66mm;(九)前后轮中心距≤1200mm;(十)装饰宽度≤500mm。

第五条(申报受理)在本市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由其生产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市质监局申报纳入《目录》管理。

第六条(申报资料)生产企业应提供以下资料:(一)成都市电动自行车目录产品申请书;(二)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出示原件);(三)营业执照复印件(出示原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出示原件);(四)本市的法定检验机构一年内出具的符合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和本办法技术参数要求的检验报告原件;(五)中国自行车生产企业编码应用证书复印件(出示原件)、注册商标证书复印件(出示原件)、产品使用说明书;(六)申报的电动自行车12.7×8.9cm2(5吋)彩色照片1张,并标明刻制的编码位置(在电动自行车车架主梁上易见位置机打车架号,且表面无覆盖物);(七)设立售后服务维修点的证明。

第七条(确认程序)(一)受理。

市质监局按照《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受理生产企业的申请,对申报资料齐全的,予以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报资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并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初审。

成都市电动自行车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组织相关专家对受理的申报资料进行初审,重点对申报资料内容进行核查,并对生产企业设立售后服务点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出具初审意见。

(三)复审。

市质监局组织专家组对协会出具的初审意见进行复审,重点核查初审意见的公正性、真实性;对检验报告中的10项强制性要求的检验结果进行核查,提出复审意见。

(四)会审。

目录确认部门每季度进行一次《目录》申报工作的联合会审,集中对本季度受理的申报资料、初审意见和复审意见进行综合审查,形成会审结论。

(五)公布。

目录确认部门对会审合格的电动自行车产品批准纳入《目录》管理,向社会公布,并向生产企业颁发《成都市电动自行车目录产品证书》。

对经会审不符合要求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由市质监局书面告知生产企业结果及理由。

生产企业对会审结果不服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条(公布时限)目录确认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目录》产品,并向生产企业颁发《成都市电动自行车目录产品证书》。

第九条 (目录管理)(一)纳入《目录》管理的电动自行车不得随意变更技术参数,确需变更的,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技术参数要求,同时应当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申报;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擅自变更技术参数,经目录确认部门查实后将其相应产品从《目录》中删除,并向社会公示。

(二)《成都市电动自行车目录产品证书》有效期为3年,生产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向市质监局重新提出申请,目录确认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确认程序进行确认;生产企业未按时提交申请的,其相应产品到期从《目录》中删除。

(三)对纳入《目录》管理的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质监、工商等部门应按职责划分,实施监督抽查。

经监督抽查,质量不合格的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后产品经复检仍不合格的,相应产品从《目录》中删除。

第十条(销售单位要求)电动自行车销售单位不得销售未纳入《目录》或已纳入《目录》管理但擅自变更技术参数的电动自行车。

电动自行车销售单位应当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有效产品《目录》,并通过店堂告示、在销售凭证中注明等方式向消费者承诺其销售产品已经纳入《目录》。

第十一条(检验机构要求)法定检验机构应当按照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和本办法对技术参数的相关要求进行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并对其公正性、真实性负责;同时应当建立技术档案,并确保档案完整、真实、有效,其保存期不低于3年。

第十二条(工作职责)(一)质监部门依法加强对本市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及时处理生产领域出现的产品质量投诉及纠纷;对纳入《目录》管理的本市生产企业生产的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

(二)公安部门依法加强电动自行车登记核发牌证的政策宣传和监督管理;严格按照本办法确定的主要技术参数验证合格后登记核发牌证,不得超标准登记;及时处理矛盾纠纷。

(三)经信部门加强对本市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和行业协会的政策宣传;引导企业规范生产,建立部门沟通协调机制,及时协调处理企业生产经营及转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四)工商部门依法加强对本市流通领域电动自行车销售单位的监督管理;监督销售单位按规定公示《目录》,规范销售单位的销售行为,及时处理流通领域出现的消费纠纷;对纳入《目录》管理的本市流通领域的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

(五)环保部门依法加强对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做好生产企业、销售单位保护环境的政策宣传,引导公众参与环境保护。

(六)商务部门加强对本市流通领域电动自行车销售单位的政策宣传,引导市民购买纳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

第十三条(协会职责)市电动自行车行业协会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销售单位的政策宣传;指导、帮助生产企业做好申报工作;严格按照本办法要求进行初审,并对初审意见的科学性、真实性、公正性负责。

第十四条(法律责任)(一)生产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使其产品进入《目录》的,经目录确认部门查实后将其相应产品从《目录》中删除。

(二)对已纳入《目录》管理的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未按本办法技术参数要求生产的,由质监部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三)销售单位销售未纳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或已纳入《目录》管理但擅自变更技术参数的电动自行车,由工商部门按照《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

(四)对生产、销售、使用拼装、加装和改装电动自行车等违法行为,由质监部门、工商部门、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五)市电动自行车协会及其工作人员在初审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市质监局责令改正,并取消相关工作人员初审资格;情节严重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六)法定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质监部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目录》受理、复审、会审、公布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举报奖励)(一)对违法生产电动自行车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质监部门举报,举报电话12365。

(二)对违法销售电动自行车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商部门举报,举报电话1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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