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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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全文 无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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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Z008-2001前言为了加强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的规范化管理,维护老年人权益,促进老年人社会福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民政部人教科字〔2000〕第24号文的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服务、管理、设施设备。

本规范由民政部人事教育司归口管理,授权主要起草单位负责解释。

本规范主要起草单位:民政部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

本规范参加起草单位:北京市民政局。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常宗虎、李建平、贾晓九、蔡安财、孟志强、郭幼生、彭嘉琳。

1总则1.1为加强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规范化管理,维护老年人权益,促进老年人社会福利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范。

1.2本规范适用于各类、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社会福利服务机构。

1.3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的宗旨是:以科学的知识和技能维护老年人基本权益,帮助老年人适应社会,促进老年人自身发展。

1.4本规范所列各种条款均为最低要求。

1.5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术语2.1老年人The Elderly60周岁及以上的人口。

2.2自理老人The Self-care Elderly日常生活行为完全自理,不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

2.3介助老人The Device-aided Elderly日常生活行为依赖扶手、拐杖、轮椅和升降等设施帮助的老年人。

2.4介护老人The Nursing-cared Elderly日常生活行为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

2.5老年社会福利院Social Welfare Institution for the Aged由国家出资举办、管理的综合接待“三无”老人、自理老人、介助老人、介护老人安度晚年而设置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有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

2.6养老院或老人院Homes for the Aged专为接待自理老人或综合接待自理老人、介助老人、介护老人安度晚年而设置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有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民政部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前言为了加强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的规范化管理,维护老年人权益,促进老年人社会福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民政部人教科字〔2000〕第24号文的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服务、管理、设施设备。

本规范由民政部人事教育司归口管理,授权主要起草单位负责解释。

本规范主要起草单位:民政部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

本规范参加起草单位:北京市民政局。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常宗虎、李建平、贾晓九、蔡安财、孟志强、郭幼生、彭嘉琳。

1 总则1.1 为加强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规范化管理,维护老年人权益,促进老年人社会福利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各类、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社会福利服务机构。

1.3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的宗旨是:以科学的知识和技能维护老年人基本权益,帮助老年人适应社会,促进老年人自身发展。

1.4 本规范所列各种条款均为最低要求。

1.5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1 老年人 The Elderly60周岁及以上的人口。

2.2 自理老人 The Self-care Elderly日常生活行为完全自理,不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

2.3 介助老人 The Device-aided Elderly日常生活行为依赖扶手、拐杖、轮椅和升降等设施帮助的老年人。

2.4 介护老人 The Nursing-cared Elderly日常生活行为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

2.5 老年社会福利院 Social Welfare Institution for the Aged由国家出资举办、管理的综合接待“三无”老人、自理老人、介助老人、介护老人安度晚年而设置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有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

2.6 养老院或老人院 Homes for the Aged专为接待自理老人或综合接待自理老人、介助老人、介护老人安度晚年而设置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有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

养老机构章程和规章制度

养老机构章程和规章制度

养老机构章程和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养老机构管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老年人身心健康,本章程依法制定。

第二条本养老机构为社会福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依法享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本养老机构的宗旨是:为老年人提供全面、专业的养老服务,致力于为老年人提供安全、舒适的养老环境,让老年人享受幸福晚年生活。

第四条本养老机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搞违法乱纪活动,不得损害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本养老机构秉承“以人为本、以质求存”的宗旨,加强服务质量管理,提高服务水平,努力为老年人提供优质的养老服务。

第六条本章程经本养老机构法人代表会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七条本养老机构设立院长、副院长、财务负责人等管理职位,由法人代表会议选举产生。

第八条本养老机构设立科室,包括护理科、医务科、康复科等,由院长负责领导。

第九条本养老机构设立工作人员,包括医护人员、康复人员、护理人员等,经过专业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应工作。

第十条本养老机构设立监督委员会,对本养老机构的运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养老服务质量。

第三章服务内容第十一条本养老机构主要提供以下服务内容:1.日常生活照料服务:包括起居、饮食、洗漱、床铺整理等服务。

2.医疗护理服务:包括健康咨询、体检、护理服务等。

3.康复治疗服务:包括康复训练、康复器械使用等服务。

4.心理疏导服务:包括心理咨询、心理疏导等服务。

第十二条本养老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各项服务,实行个性化、需求导向的服务模式,满足老年人多样化的需求。

第十三条本养老机构依法为老年人提供合法合规的养老服务,不得提供违法违规的服务内容。

第十四条本养老机构制定居住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费用等事项,确保老年人合法权益。

第四章权利和义务第十五条老年人享有以下权利:1.享有人道护理的权利。

2.享有健康医疗的权利。

3.享有文化娱乐的权利。

4.享有社交交往的权利。

5.享有隐私保护的权利。

第十六条本养老机构有以下义务:1.提供全面、专业的养老服务。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1 总则1.1 为加强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规范化管理,维护老年人权益,促进老年人社会福利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各类、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社会福利服务机构。

1.3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的宗旨是:以科学的知识和技能维护老年人基本权益,帮助老年人适应社会,促进老年人自身发展。

1.4 本规范所列各种条款均为最低要求。

1.5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1 老年人The Elderly60周岁及以上的人口。

2.2 自理老人The self-care elderly日常生活行为完全自理,不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

2.3 介助老人Device-aided elderly日常生活行为依赖扶手、拐杖、轮椅和升降等设施帮助的老年人。

2.4 介护老人Nursing-cared elderly日常生活行为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

2.5 老年社会福利院Social Welfare Institution for the aged由国家出资举办、管理的综合接待“三无”老人、自理老人、介助老人、介护老人安度晚年而设置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有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

2.6 养老院或老人院Homes fore the aged专为接待自理老人或综合接待自理老人、介助老人、介护老人安度晚年而设置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有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

2.7 老年公寓Hostels for the elderly专供老年人集中居住,符合老年体能心态特征的公寓式老年住宅,具备餐饮、清洁卫生、文化娱乐、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

2.8 护老院Homes for the device-aided elderly专为接待介助老人安度晚年而设置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有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服务宗旨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的服务宗旨是保 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权益,提供必要 的照料和帮助,促进老年人的身心健 康。
机构服务范围
日常生活照料
包括饮食、穿衣、洗澡等基本生活照料。
医疗保健服务
包括定期体检、疾病预防与控制、康复训练等。
精神慰藉服务
包括心理疏导、情感交流、精神慰藉等。
社会参与服务
包括组织文化活动、健身活动、社交活动等,促进老年人的社会参与和交流。
护工
负责老年人的日常起居和护理,包括饮食、穿衣等。
04
设施设备与环境
建筑与装修
建筑安全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的建筑应确保结构安全,符合抗震、抗风、防 水等要求。
建筑布局
建筑内部空间布局应合理,适应老年人生活和活动的需求,如无障 碍设计、方便轮椅通行等。
装修材料
装修材料应环保、无害,避免使用易燃、有毒的材料。
入住服务
01
02
03
接待与咨询
为老年人提供入住咨询, 解答疑问,协助办理入住 手续。
入住协议
签订入住协议,明确双方 的权利和义务,确保老年 人的权益。
入住环境
提供舒适的居住环境,设 施齐全,符合老年人的生 活习惯和需求。
餐饮服务
营养供给
提供营养丰富、均衡的餐 饮,满足老年人的身体需 求和口味偏好。
客户满意度调查
1 2
调查目的
客户满意度调查旨在了解服务对象对老年人社会 福利机构服务的满意程度,为改进服务提供依据 。
调查内容
调查内容应包括服务态度、服务及时性、服务安 全性、服务满意度等方面。
3
调查方法
调查方法应采用问卷调查、访谈、观察等方式, 确保调查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关于建筑出入口1、老年人居住建筑出入口,宜采取阳面开门。

出入口内外应留有不小于1.50m×1.50m 的轮椅回旋面积。

2、老年人居住建筑出入口造型设计,应标志鲜明,易于辨认。

3、老年人建筑出入口门前与室外地面高差不宜大于0.40m,并应采用缓坡台阶和坡道过渡。

4、缓坡台阶踏步踢面高不宜大于120mm,宽不宜小于380mm,坡道坡度不宜大于1/12。

台阶与坡道两侧应设栏杆扶手。

5、当室内外高差较大过坡道有困难时,出入口前可设升降平台。

6、出入口顶部应设雨蓬;出入口平台、台阶踏步和坡道应选用坚固、耐磨、防滑的材料。

关于过厅和走道1、老年人居住建筑过厅应具备轮椅、担架回旋条件,并应符合下列要求:A、户室内门厅部位应具备设置更衣、换鞋用橱柜和椅凳的空间。

B、户室内面对走道的门与门、门与邻墙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50m,应保证轮椅回旋和门扇开启空间。

C、户室内通过式走道净宽不应小于1.20m。

2、老年人公共建筑,通过式走道净宽不宜小于1.80m。

3、老年人出入经由的过厅、走道、房间不得设门坎,地面不宜有高差。

4、通过式走道两侧墙面0.90m和0.65m高处宜设40~50mm的圆杆横向扶手,扶手离墙表面间距40mm;走道两侧墙面下部应设0.35m高的护墙板。

关于坡道和电梯1.老年人使用的楼梯间,其楼梯段净宽不得小于1.20m,不得采用扇形踏步,不得在平台区设踏步。

2、缓坡楼梯踏步蹋面宽度,居住建筑不应小于300mm,公共建筑不应小于320mm;蹋面高度,居住建筑不应大于150mm,公共建筑不应大于130mm。

蹋面前缘宜设高度不大于3mm 的异色防滑警示条,蹋面前缘前凸不宜大于10mm。

3.不设电梯的三层及三层以下老年人建筑宜兼设坡道,坡道净宽不宜小于1.50m,坡道长度不宜大于12.00m,坡度不宜大于1/12。

坡道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JGJ50的有关规定。

老年照护机构的基本准则

老年照护机构的基本准则

老年照护机构的基本准则老年照护机构是为了提供专业的照护服务,保障老年人的健康和福利而设立的。

为确保老年照护机构的运营符合法律法规,并能够提供高质量的照护服务,以下是一些基本准则:1. 合法合规:老年照护机构必须合法注册并取得相关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机构的所有经营活动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并接受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2. 人员配备:老年照护机构应确保具备合适的人员配备,包括医生、护士、护工和其他专业人员。

这些人员应具备相关的资质和经验,能够提供专业的照护和医疗服务。

3. 安全与卫生:老年照护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包括防火、防盗、防跌倒等安全措施。

同时,机构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环境,定期进行消毒和清洁,确保老年人的健康和安全。

4. 个性化照护:老年照护机构应根据每位老年人的个体差异,提供个性化的照护服务。

这包括饮食、起居、医疗护理等方面的个性化安排,以满足老年人的特殊需求和要求。

5. 尊重与尊严:老年照护机构应尊重老年人的人格和尊严,保护他们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安全。

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友善、关爱老年人,不得侮辱、虐待或忽视他们的权益。

6. 家庭联系:老年照护机构应鼓励和支持老年人与家人保持联系。

机构应提供便利的通讯设施,并定期组织家庭探访活动,以促进老年人与家人之间的交流和情感联系。

7. 紧急救援:老年照护机构应建立紧急救援机制,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采取适当的救助措施。

机构应配备急救设备和人员,并定期进行紧急演练,提升应急处置的能力。

8. 合理收费:老年照护机构的收费应公开透明,并符合市场价格水平。

机构应提供详细的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不得存在任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或隐性收费。

老年照护机构的基本准则旨在确保老年人得到专业、安全、贴心的照护服务。

这些准则为机构的运营提供了指导,也为老年人及其家人提供了保障和信心。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保障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福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和社会力量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弃婴等社会弱势群体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教育辅导等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机构。

第三条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坚持公益性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民主管理和服务。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会福利事业,对符合条件的社会福利机构给予政策扶持和资金支持。

第二章机构设立与登记第五条设立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明确的服务宗旨和服务对象;(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和必要的设施设备;(三)有一定的资金来源;(四)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

第六条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立,应当依法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取得社会福利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七条社会福利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终止服务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章组织管理第八条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财务管理、人事管理、服务管理、安全管理等。

第九条社会福利机构应当设立理事会或者管理委员会,负责机构的决策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建立民主监督机制,定期公开财务状况、服务质量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服务提供第十一条社会福利机构应当根据服务对象的特点和需求,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服务。

第十二条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加强对服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服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十三条社会福利机构提供服务时,应当与服务对象或者其监护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财务管理第十四条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的合法、有效使用。

第十五条社会福利机构的资金来源包括政府补助、社会捐赠、服务收费等,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十六条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福利机构的监督检查,定期评估服务质量,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机构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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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关于建筑出入口
1、老年人居住建筑出入口,宜采取阳面开门。

出入口内外应留有不小于1.50m×1.50m 的轮椅回旋面积。

2、老年人居住建筑出入口造型设计,应标志鲜明,易于辨认。

3、老年人建筑出入口门前与室外地面高差不宜大于0.40m,并应采用缓坡台阶和坡道过渡。

4、缓坡台阶踏步踢面高不宜大于120mm,宽不宜小于380mm,坡道坡度不宜大于1/12。

台阶与坡道两侧应设栏杆扶手。

5、当室内外高差较大过坡道有困难时,出入口前可设升降平台。

6、出入口顶部应设雨蓬;出入口平台、台阶踏步和坡道应选用坚固、耐磨、防滑的材料。

关于过厅和走道
1、老年人居住建筑过厅应具备轮椅、担架回旋条件,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A、户室内门厅部位应具备设置更衣、换鞋用橱柜和椅凳的空间。

B、户室内面对走道的门与门、门与邻墙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50m,应保证轮椅回旋和门扇开启空间。

C、户室内通过式走道净宽不应小于1.20m。

2、老年人公共建筑,通过式走道净宽不宜小于1.80m。

3、老年人出入经由的过厅、走道、房间不得设门坎,地面不宜有高差。

4、通过式走道两侧墙面0.90m和0.65m高处宜设40~50mm的圆杆横向扶手,扶手离墙表面间距40mm;走道两侧墙面下部应设0.35m高的护墙板。

关于坡道和电梯
1.老年人使用的楼梯间,其楼梯段净宽不得小于1.20m,不得采用扇形踏步,不得在平台区设踏步。

2、缓坡楼梯踏步蹋面宽度,居住建筑不应小于300mm,公共建筑不应小于320mm;蹋面高度,居住建筑不应大于150mm,公共建筑不应大于130mm。

蹋面前缘宜设高度不大于3mm 的异色防滑警示条,蹋面前缘前凸不宜大于10mm。

3.不设电梯的三层及三层以下老年人建筑宜兼设坡道,坡道净宽不宜小于1.50m,坡道长度不宜大于12.00m,坡度不宜大于1/12。

坡道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JGJ50的有关规定。

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A、坡道转弯时应设休息平台,休息平台净深度不得小于1.50m。

B、在坡道的起点及终点,应留有深度不小于1.50m的轮椅缓冲地带。

C、坡道侧面凌空时,在栏杆下端宜设高度不小于50mm的安全档台。

4、楼梯与坡道两侧离地高0.90m和0.65m处应设连续的栏杆与扶手,沿墙一侧扶手应水平延伸。

扶手宜选用优质木料或手感较好的其他材料制作。

5、设电梯的老年人建筑,电梯厅及轿厢尺度必须保证轮椅和急救担架进出方便,轿厢沿周边离地0.90m和0.65m高处设介助安全扶手。

电梯速度宜选用慢速度,梯门宜采用慢关闭,并内装电视监控系统。

关于居室
1、老年人居住建筑的起居室、卧室,老年人公共建筑中的疗养室、病房,应有良好朝向、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室外宜有开阔视野和优美环境。

2、老年住宅、老年公寓、家庭型老人院的起居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4m2,卧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0m2。

矩形居室的短边净尺度不宜小于3.00m。

老年人基础设施参数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3、老人院、老人疗养室、老人病房等合居型居室,每室不宜超过三人,每人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m2。

矩形居室短边净尺寸不宜小于3.30m。

关于厨房
1、供老年人自行操作和轮椅进出的独用厨房,使用面积不宜小于6.00m2,其最小短边净尺寸不应小于2.10m。

2、厨房操作台面高不宜小于0.75m~0.80m ,台面宽度不应小于0.50m,台下净空高度不应小于0.60m,台下净空前后进深不应小于0.25m。

3、厨房宜设吊柜,柜底离地高度宜为1.40~1.50m,轮椅操作厨房,柜底离地高度宜为1.20m。

吊柜深度比案台应退进0.25m。

关于卫生间
1、老年住宅、老年公寓、老人院应设紧邻卧室的独用卫生间,配置三件卫生洁具。

其面积不宜小于5.00m2。

2、独用卫生间应设坐便器、洗面盆和浴盆淋浴器。

坐便器高度不应大于0.40m,浴盆及淋浴座椅高度不应大于0.40m。

浴盆一端应设不小于0.30m宽度坐台。

3、卫生间内与坐便器相邻墙面应设水平高0.70m的“L”形安全扶手或“∏”形落地式安全扶手。

贴墙浴盆的墙面应设水平高度0.60m的“L”形安全扶手,入盆一侧贴墙设安全扶手。

4、卫生间宜选用白色卫生洁具,平底防滑式浅浴盆。

冷、热水混合式龙头宜选用栏杆式或掀压式开关。

5、卫生间、厕位间宜设平开门,门扇向外开启,留有观察窗口,安装双向开启的插销。

关于阳台
1、老年人居住建筑的起居室或卧室应设阳台,阳台净深度不宜小于1.50m。

老人疗养院、老人病房宜设净深度不小于1.50m的阳台。

2、阳台栏杆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10m,寒冷和严寒地区宜设封闭式阳台。

顶层阳台应设雨篷。

阳台板底或侧壁应设可升降的凉晒衣物设施。

3、供老人活动的屋顶平台或屋顶花园,其屋顶墙护栏高度不应小于1.10m;出平台的屋顶突出物,其高度不应小于0.60m。

关于门窗
1、老年人建筑公用外门净宽不得小于1.10m。

2、老年人住宅户门和内门(含厨房门、卫生间门、阳台门)通行净宽不得小于0.80m。

3、起居室、卧室、疗养室、病房等门扇应采用可观察的门。

4、窗扇宜镶用无色透明玻璃,开启窗口应设防蚊蝇纱窗。

关于建筑设备
与室内设施
1、老年人居住建筑居室之间应有良好的隔声处理和噪声控制,允许噪声级不应大于45dB,空气隔声不应小于50dB,撞击声不应大于75dB。

2、起居室、卧室应设多用安全电源插座,每室宜设两组,插孔离地高度宜为0.60~0.80m;厨房、卫生间宜各设三组,插孔离地高度宜为0.80~1.00m。

3、老年人专用厨房应设燃气泄漏报警装置;老年公寓、老人院等老年人专用厨房的燃气设备宜设总调控阀门。

4、电源开关应选用宽板防漏电式按键开关,高度离地宜为1.00~1.20m。

5、老年人居住建筑每户应设电话,居室及卫生间厕位旁应设紧急呼救按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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