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全文 无删减)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全文 无删减)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Z008-2001前言为了加强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的规范化管理,维护老年人权益,促进老年人社会福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民政部人教科字〔2000〕第24号文的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服务、管理、设施设备。
本规范由民政部人事教育司归口管理,授权主要起草单位负责解释。
本规范主要起草单位:民政部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
本规范参加起草单位:北京市民政局。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常宗虎、李建平、贾晓九、蔡安财、孟志强、郭幼生、彭嘉琳。
1总则1.1为加强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规范化管理,维护老年人权益,促进老年人社会福利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范。
1.2本规范适用于各类、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社会福利服务机构。
1.3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的宗旨是:以科学的知识和技能维护老年人基本权益,帮助老年人适应社会,促进老年人自身发展。
1.4本规范所列各种条款均为最低要求。
1.5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术语2.1老年人The Elderly60周岁及以上的人口。
2.2自理老人The Self-care Elderly日常生活行为完全自理,不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
2.3介助老人The Device-aided Elderly日常生活行为依赖扶手、拐杖、轮椅和升降等设施帮助的老年人。
2.4介护老人The Nursing-cared Elderly日常生活行为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
2.5老年社会福利院Social Welfare Institution for the Aged由国家出资举办、管理的综合接待“三无”老人、自理老人、介助老人、介护老人安度晚年而设置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有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
2.6养老院或老人院Homes for the Aged专为接待自理老人或综合接待自理老人、介助老人、介护老人安度晚年而设置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有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民政部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前言为了加强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的规范化管理,维护老年人权益,促进老年人社会福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民政部人教科字〔2000〕第24号文的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服务、管理、设施设备。
本规范由民政部人事教育司归口管理,授权主要起草单位负责解释。
本规范主要起草单位:民政部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
本规范参加起草单位:北京市民政局。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常宗虎、李建平、贾晓九、蔡安财、孟志强、郭幼生、彭嘉琳。
1 总则1.1 为加强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规范化管理,维护老年人权益,促进老年人社会福利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各类、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社会福利服务机构。
1.3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的宗旨是:以科学的知识和技能维护老年人基本权益,帮助老年人适应社会,促进老年人自身发展。
1.4 本规范所列各种条款均为最低要求。
1.5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1 老年人 The Elderly60周岁及以上的人口。
2.2 自理老人 The Self-care Elderly日常生活行为完全自理,不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
2.3 介助老人 The Device-aided Elderly日常生活行为依赖扶手、拐杖、轮椅和升降等设施帮助的老年人。
2.4 介护老人 The Nursing-cared Elderly日常生活行为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
2.5 老年社会福利院 Social Welfare Institution for the Aged由国家出资举办、管理的综合接待“三无”老人、自理老人、介助老人、介护老人安度晚年而设置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有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
2.6 养老院或老人院 Homes for the Aged专为接待自理老人或综合接待自理老人、介助老人、介护老人安度晚年而设置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有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
养老机构章程和规章制度

养老机构章程和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养老机构管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老年人身心健康,本章程依法制定。
第二条本养老机构为社会福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依法享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本养老机构的宗旨是:为老年人提供全面、专业的养老服务,致力于为老年人提供安全、舒适的养老环境,让老年人享受幸福晚年生活。
第四条本养老机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搞违法乱纪活动,不得损害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本养老机构秉承“以人为本、以质求存”的宗旨,加强服务质量管理,提高服务水平,努力为老年人提供优质的养老服务。
第六条本章程经本养老机构法人代表会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七条本养老机构设立院长、副院长、财务负责人等管理职位,由法人代表会议选举产生。
第八条本养老机构设立科室,包括护理科、医务科、康复科等,由院长负责领导。
第九条本养老机构设立工作人员,包括医护人员、康复人员、护理人员等,经过专业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应工作。
第十条本养老机构设立监督委员会,对本养老机构的运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养老服务质量。
第三章服务内容第十一条本养老机构主要提供以下服务内容:1.日常生活照料服务:包括起居、饮食、洗漱、床铺整理等服务。
2.医疗护理服务:包括健康咨询、体检、护理服务等。
3.康复治疗服务:包括康复训练、康复器械使用等服务。
4.心理疏导服务:包括心理咨询、心理疏导等服务。
第十二条本养老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各项服务,实行个性化、需求导向的服务模式,满足老年人多样化的需求。
第十三条本养老机构依法为老年人提供合法合规的养老服务,不得提供违法违规的服务内容。
第十四条本养老机构制定居住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费用等事项,确保老年人合法权益。
第四章权利和义务第十五条老年人享有以下权利:1.享有人道护理的权利。
2.享有健康医疗的权利。
3.享有文化娱乐的权利。
4.享有社交交往的权利。
5.享有隐私保护的权利。
第十六条本养老机构有以下义务:1.提供全面、专业的养老服务。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1 总则1.1 为加强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规范化管理,维护老年人权益,促进老年人社会福利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各类、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社会福利服务机构。
1.3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的宗旨是:以科学的知识和技能维护老年人基本权益,帮助老年人适应社会,促进老年人自身发展。
1.4 本规范所列各种条款均为最低要求。
1.5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1 老年人The Elderly60周岁及以上的人口。
2.2 自理老人The self-care elderly日常生活行为完全自理,不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
2.3 介助老人Device-aided elderly日常生活行为依赖扶手、拐杖、轮椅和升降等设施帮助的老年人。
2.4 介护老人Nursing-cared elderly日常生活行为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
2.5 老年社会福利院Social Welfare Institution for the aged由国家出资举办、管理的综合接待“三无”老人、自理老人、介助老人、介护老人安度晚年而设置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有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
2.6 养老院或老人院Homes fore the aged专为接待自理老人或综合接待自理老人、介助老人、介护老人安度晚年而设置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有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
2.7 老年公寓Hostels for the elderly专供老年人集中居住,符合老年体能心态特征的公寓式老年住宅,具备餐饮、清洁卫生、文化娱乐、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
2.8 护老院Homes for the device-aided elderly专为接待介助老人安度晚年而设置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有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
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

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随着人口老龄化的逐渐加剧,养老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和幸福感,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的提升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介绍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的基本规范,以期促进养老机构的发展和老年人生活的改善。
一、安全配备养老机构作为老年人的居住场所,安全是最重要的保障。
养老机构应当配备灭火设施,并进行定期维护和演练;安装安全监控系统,确保老年人的居住环境安全;设置应急疏散通道,以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私人房间和浴室,保护老年人的隐私和尊严。
二、卫生标准养老机构应当维持高标准的卫生环境,定期进行细致的清洁工作。
床单、被褥等床上用品应当定期更换和消毒;公共区域、餐厅、浴室等地方要保持清洁干净;垃圾分类处理,确保环境卫生。
此外,提供老年人必要的个人卫生用品,满足老年人的基本需求。
三、饮食营养养老机构应当提供合理的饮食,保证老年人获得均衡营养。
菜单应当根据老年人的身体状况和健康需求进行定制,避免油腻和高糖食物;提供多样化的食物选择,满足老年人的个人口味;安排规律的就餐时间,保证老年人获得足够的营养。
四、医疗护理养老机构应当配备合格的医护人员,提供老年人的医疗护理服务。
定期组织体检,对老年人的身体状况进行全面了解;提供药物管理服务,确保老年人按时、准确地服药;为老年人提供日常护理,包括洗漱、浴护、康复服务等;建立健全的医疗档案,方便老年人和家属查询和参考。
五、活动娱乐养老机构应当组织丰富多样的活动,提供老年人的娱乐和社交需求。
开设兴趣小组,如歌唱、舞蹈、书法等,为老年人提供娱乐和交流的平台;定期组织户外活动,如郊游、健身等,促进老年人的身心健康;邀请专业人员进行演讲和知识讲座,丰富老年人的文化生活。
六、人性化关怀养老机构应当给予老年人充分的关怀和爱心,提供温馨的家庭氛围。
关爱老年人的情感需求,提供心理咨询和慰藉;设立老年人申诉渠道,及时解决老年人的问题和困难;鼓励老年人参与决策和管理,增强他们的自尊和自信。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的服务宗旨是保 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权益,提供必要 的照料和帮助,促进老年人的身心健 康。
机构服务范围
日常生活照料
包括饮食、穿衣、洗澡等基本生活照料。
医疗保健服务
包括定期体检、疾病预防与控制、康复训练等。
精神慰藉服务
包括心理疏导、情感交流、精神慰藉等。
社会参与服务
包括组织文化活动、健身活动、社交活动等,促进老年人的社会参与和交流。
护工
负责老年人的日常起居和护理,包括饮食、穿衣等。
04
设施设备与环境
建筑与装修
建筑安全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的建筑应确保结构安全,符合抗震、抗风、防 水等要求。
建筑布局
建筑内部空间布局应合理,适应老年人生活和活动的需求,如无障 碍设计、方便轮椅通行等。
装修材料
装修材料应环保、无害,避免使用易燃、有毒的材料。
入住服务
01
02
03
接待与咨询
为老年人提供入住咨询, 解答疑问,协助办理入住 手续。
入住协议
签订入住协议,明确双方 的权利和义务,确保老年 人的权益。
入住环境
提供舒适的居住环境,设 施齐全,符合老年人的生 活习惯和需求。
餐饮服务
营养供给
提供营养丰富、均衡的餐 饮,满足老年人的身体需 求和口味偏好。
客户满意度调查
1 2
调查目的
客户满意度调查旨在了解服务对象对老年人社会 福利机构服务的满意程度,为改进服务提供依据 。
调查内容
调查内容应包括服务态度、服务及时性、服务安 全性、服务满意度等方面。
3
调查方法
调查方法应采用问卷调查、访谈、观察等方式, 确保调查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关于建筑出入口1、老年人居住建筑出入口,宜采取阳面开门。
出入口内外应留有不小于1.50m×1.50m 的轮椅回旋面积。
2、老年人居住建筑出入口造型设计,应标志鲜明,易于辨认。
3、老年人建筑出入口门前与室外地面高差不宜大于0.40m,并应采用缓坡台阶和坡道过渡。
4、缓坡台阶踏步踢面高不宜大于120mm,宽不宜小于380mm,坡道坡度不宜大于1/12。
台阶与坡道两侧应设栏杆扶手。
5、当室内外高差较大过坡道有困难时,出入口前可设升降平台。
6、出入口顶部应设雨蓬;出入口平台、台阶踏步和坡道应选用坚固、耐磨、防滑的材料。
关于过厅和走道1、老年人居住建筑过厅应具备轮椅、担架回旋条件,并应符合下列要求:A、户室内门厅部位应具备设置更衣、换鞋用橱柜和椅凳的空间。
B、户室内面对走道的门与门、门与邻墙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50m,应保证轮椅回旋和门扇开启空间。
C、户室内通过式走道净宽不应小于1.20m。
2、老年人公共建筑,通过式走道净宽不宜小于1.80m。
3、老年人出入经由的过厅、走道、房间不得设门坎,地面不宜有高差。
4、通过式走道两侧墙面0.90m和0.65m高处宜设40~50mm的圆杆横向扶手,扶手离墙表面间距40mm;走道两侧墙面下部应设0.35m高的护墙板。
关于坡道和电梯1.老年人使用的楼梯间,其楼梯段净宽不得小于1.20m,不得采用扇形踏步,不得在平台区设踏步。
2、缓坡楼梯踏步蹋面宽度,居住建筑不应小于300mm,公共建筑不应小于320mm;蹋面高度,居住建筑不应大于150mm,公共建筑不应大于130mm。
蹋面前缘宜设高度不大于3mm 的异色防滑警示条,蹋面前缘前凸不宜大于10mm。
3.不设电梯的三层及三层以下老年人建筑宜兼设坡道,坡道净宽不宜小于1.50m,坡道长度不宜大于12.00m,坡度不宜大于1/12。
坡道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JGJ50的有关规定。
社会福利机构养老服务标准书

社会福利机构养老服务标准书第一章养老服务总则 (3)1.1 养老服务宗旨与目标 (3)1.1.1 宗旨 (3)1.1.2 目标 (3)1.1.3 尊重原则 (3)1.1.4 公平原则 (3)1.1.5 专业原则 (3)1.1.6 人文关怀原则 (3)1.1.7 持续改进原则 (3)第二章服务环境与设施 (4)1.1.8 总体要求 (4)1.1.9 环境布局 (4)1.1.10 环境设计 (4)1.1.11 总体要求 (4)1.1.12 设施配置 (4)1.1.13 设施维护 (5)第三章人员配置与管理 (5)1.1.14 人员资格 (5)1.1.15 人员培训 (5)1.1.16 人员考核 (6)1.1.17 人员激励 (6)第四章生活照料服务 (6)1.1.18 服务内容 (7)1.1 机构应提供每日三餐,根据老年人的营养需求,合理搭配膳食,保证食物的口感、营养价值和安全性。
(7)1.2 机构应提供定时定点的日常生活照料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卫生清洁、床上用品更换、衣物洗涤、房间清洁、协助排泄等。
(7)1.3 机构应提供必要的辅助工具,如拐杖、轮椅等,以满足老年人日常生活需求。
(7)1.3.1 服务要求 (7)2.1 机构应制定完善的日常生活照料制度,明确服务流程、服务标准和责任人员。
(7)2.2 机构应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7)2.3 机构应关注老年人的生活习惯和健康状况,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服务内容和方式。
72.4 机构应加强与老年人的沟通,尊重他们的意愿,提供个性化服务。
(7)2.4.1 评估内容 (7)1.1 评估老年人的日常生活能力,包括:吃饭、穿衣、洗澡、上厕所等。
(7)1.2 评估老年人的认知能力,包括:记忆力、注意力、思维能力等。
(7)1.3 评估老年人的情感状态,包括:焦虑、抑郁、恐惧等。
(7)1.3.1 评估方法 (7)2.1 采用专业评估工具,如日常生活能力量表、认知功能评估量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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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Z008-2001前言为了加强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的规范化管理,维护老年人权益,促进老年人社会福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民政部人教科字〔2000〕第24号文的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服务、管理、设施设备。
本规范由民政部人事教育司归口管理,授权主要起草单位负责解释。
本规范主要起草单位:民政部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
本规范参加起草单位:北京市民政局。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常宗虎、李建平、贾晓九、蔡安财、孟志强、郭幼生、彭嘉琳。
1总则1.1为加强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规范化管理,维护老年人权益,促进老年人社会福利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范。
1.2本规范适用于各类、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社会福利服务机构。
1.3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的宗旨是:以科学的知识和技能维护老年人基本权益,帮助老年人适应社会,促进老年人自身发展。
1.4本规范所列各种条款均为最低要求。
1.5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术语2.1老年人The Elderly60周岁及以上的人口。
2.2自理老人The Self-care Elderly日常生活行为完全自理,不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
2.3介助老人The Device-aided Elderly日常生活行为依赖扶手、拐杖、轮椅和升降等设施帮助的老年人。
2.4介护老人The Nursing-cared Elderly日常生活行为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
2.5老年社会福利院Social Welfare Institution for the Aged由国家出资举办、管理的综合接待“三无”老人、自理老人、介助老人、介护老人安度晚年而设置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有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
2.6养老院或老人院Homes for the Aged专为接待自理老人或综合接待自理老人、介助老人、介护老人安度晚年而设置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有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
2.7老年公寓Hostels for the Elderly专供老年人集中居住,符合老年体能心态特征的公寓式老年住宅,具备餐饮、清洁卫生、文化娱乐、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
2.8护老院Homes for the Device-aided Elderly专为接待介助老人安度晚年而设置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有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
2.9护养院Nursing Homes专为接待介护老人安度晚年而设置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有起居生活、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
2.10敬老院Homes for the Elderly in the Rural Areas在农村乡(镇)、村设置的供养“三无”(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抚养义务人,但是抚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无劳动能力的;无生活来源的)“五保”(吃、穿、住、医、葬)老人和接待社会上的老年人安度晚年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有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
2.11托老所Nursery for the Elderly为短期接待老年人托管服务的社区养老服务场所,设有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分为日托、全托、临时托等。
2.12老年人服务中心Center of Service for the Elderly为老年人提供各种综合性服务的社区服务场所,设有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多项或单项服务设施和上门服务项目。
3服务3.1膳食3.1.1有主管部门颁发了卫生许可证的专门为老人服务的食堂,配备厨师和炊事员。
3.1.2厨师和炊事员持证上岗,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规,严防食物中毒。
3.1.3注意营养、合理配餐,每周有食谱,根据老人的需要或医嘱制作普食、软食、流食及其它特殊饮食。
3.1.4为有需要的自理老人、介助老人和所有介护老人送饭到居室,根据需要喂水喂饭。
清洗消毒餐具。
3.1.5每月召开1次膳食管理委员会,征求智力正常老人及其他老人家属的意见,满意率达到80%以上。
3.1.6照顾不同老年人的饮食习惯,尊重少数民族的饮食习俗。
3.2护理3.2.1自理老人3.2.1.1每天清扫房间1次,室内应无蝇、无蚊、无鼠、无蟑螂、无臭虫。
3.2.1.2提供干净、得体的服装并定期换洗,冬、春、秋季每周1次,夏季经常换洗。
保持室内空气新鲜,无异味。
3.2.1.3协助老人整理床铺。
3.2.1.4每周换洗一次被罩、床单、枕巾(必要时随时换洗)。
3.2.1.5夏季每周洗澡2次,其它季节每周1次。
3.2.1.6督促老人洗头、理发、修剪指甲。
3.2.1.7服务人员24小时值班,实行程序化个案护理。
视情况调整护理方案。
3.2.2介助老人3.2.2.1每天清扫房间1次,室内应无蝇、无蚊、无鼠、无蟑螂、无臭虫。
保持室内空气新鲜,无异味。
3.2.2.2提供干净、得体的服装并定期换洗,冬、春、秋季每周1次,夏季经常换洗。
3.2.2.3协助老人整理床铺。
3.2.2.4每周换洗1次被罩、床单、枕巾(必要时随时换洗)。
3.2.2.5夏季每周洗澡2次,其它季节每周1次。
3.2.2.6协助老人洗头、修剪指甲。
3.2.2.7定期上门理发,保持老人仪表端正。
3.2.2.8毛巾、洗脸盆应经常清洗,便器每周消毒1次。
3.2.2.9搀扶老人上厕所排便。
3.2.2.10Ⅰ°褥疮发生率低于5%,Ⅱ°褥疮发生率为零,入院前发生严重低蛋白血症,全身高度浮肿、癌症晚期、恶液质等患者除外。
对因病情不能翻身而患褥疮的情况应有详细记录,并尽可能提供防护措施。
3.2.2.11服务人员24小时值班,实行程序化个案护理。
视情况调整护理方案。
3.2.3介护老人3.2.3.1每天清扫房间1次,室内应无蝇、无蚊、无老鼠、无蟑螂、无臭虫。
保持室内空气新鲜,无异味。
3.2.3.2提供干净、得体的服装并定期换洗,冬、春、秋季每周1次,夏季经常换洗。
3.2.3.3整理床铺。
3.2.3.4每周换洗1次被罩、床单、枕巾(必要时随时换洗)。
3.2.3.5帮助老人起床穿衣、睡前脱衣。
3.2.3.6全身洗澡,每周2次。
3.2.3.7定期修剪指甲、洗头。
3.2.3.8口腔护理清洁无异味。
3.2.3.9定期上门理发,保持老人仪表端正。
3.2.3.10毛巾、洗脸盆应经常清洗,便器每周消毒1次。
3.2.3.11送饭到居室,喂水喂饭。
3.2.3.12帮助老人排便。
3.2.3.13为行走不便的老人配备临时使用的拐杖、轮椅车和其它辅助器具。
3.2.3.14Ⅰ°褥疮发生率低于5%,Ⅱ°褥疮发生率为零,入院前发生严重低蛋白血症,全身高度浮肿、癌症晚期、恶液质等患者除外。
对因病情不能翻身而患褥疮的情况应有详细记录,并尽可能提供防护措施。
3.2.3.15早晨起床后帮助老人洗漱,晚上帮助老人洗脚。
3.2.3.16视天气情况,每天带老人到户外活动1小时。
3.2.3.17服务人员24小时值班,实行程序化个案护理。
视情况调整护理方案。
3.2.4帮助老人办理到异地的车船票。
3.2.5特别保护女性智残和患有精神病的老人的人身权益不受侵犯。
3.2.6对患有传染病的老人要及时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并对其隔离、治疗,以既不影响他人又尊重病患老人为原则。
3.3康复3.3.1卫生保健人员定期查房巡诊,每天1次。
3.3.2为老人定期检查身体,每年1次。
3.3.3医护人员定期、定时护理。
3.3.4组织智力健全和部分健全的老人每月进行1次健康教育和自我保健、自我护理知识的学习,常见病、多发病的自我防治以及老年营养学的学习。
3.3.5医护人员确保各项治疗措施的落实,确保每周开展两种以上康复活动。
3.3.6定期或不定期地做好休养区和院内公共场所的消毒灭菌工作。
3.3.7制定年度康复计划,每周组织老年人开展3次康复活动。
3.4心理3.4.1为有劳动能力的老人自愿参加公益活动提供中介服务或给予劳动的机会。
组织健康老人每季度参加1次公益活动。
3.4.2每周根据老人身体健康情况、兴趣爱好、文化程度,开展1次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各种文娱、体育活动,丰富老年人的文化生活。
3.4.3与老人每天交谈15分钟以上,并作好谈话周记。
及时掌握每个老人的情绪变化,对普遍性问题和极端的个人问题集体研究解决,保持老人的自信状态。
3.4.4经常组织老人进行必要的情感交流和社会交往。
不定期开展为老人送温暖、送欢乐活动,消除老人的心理障碍。
帮助老人建立新的社会联系,努力营造和睦的大家庭色彩,基本满足老人情感交流和社会交往的需要。
根据老年人的特长、身体健康状况、社会参与意愿,不定时的组织老年人参与社会活动,为社会发展贡献余热。
3.4.5制定有针对性的“入住适应计划”,帮助新入住老人顺利渡过入住初期。
4管理4.1机构证书和名称4.1.1提供《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和法人资格证书,并悬挂在醒目的地方。
4.1.2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的名称,必须根据收养对象的健康状况和机构的业务性质,标明养老院、老年公寓、护老院、护养院、敬老院、托老所或老年人服务中心等。
由国家和集体举办的,应冠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县(县级市、市辖区)、乡(镇)行政区划名称,但不再另起字号;由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的应执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4.2人力资源配置4.2.1城镇地区和有条件的农村地区,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主要领导应具备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熟练掌握所从事工作的基本知识和专业技能。
4.2.2城镇地区和有条件的农村地区,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应有1名大专学历以上、社会工作类专业毕业的专职的社会工作人员和专职康复人员。
为介护老人服务的机构有1名医生和相应数量的护士。
护理人员及其他人员的数量以能满足服务对象需要并能提供本规范所规定的服务项目为原则。
4.2.3主要领导应接受社会工作类专业知识的培训。
各专业工作人员应具有相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或国家承认的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无专业技术职务的护理人员应接受岗前培训,经省级以上主管机关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
4.3制度建设4.3.1有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的适合实际工作需要的规章制度。
4.3.2有与入院老年人或其亲属、单位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入院协议书。
4.3.3有简单介绍本机构最新情况的书面图文资料。
其中须说明服务宗旨、目标、对象、项目、收费及服务使用者申请加入和退出服务的办法与发表意见的途径、本机构处理所提意见和投诉的承诺等。
这类资料应满足服务对象使用。
4.3.4有可供相关人员查阅和向有关部门汇报的长中短期工作计划、定期统计资料、年度总结和评估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