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福利待遇)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最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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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福利管理服务标准

社会福利管理服务标准

社会福利管理服务标准一、引言社会福利是指为了满足社会成员基本需求而提供的各种福利措施和服务。

为了保障社会福利的质量和效果,制定和实施社会福利管理服务标准至关重要。

本文将针对社会福利管理服务标准进行论述,以确保社会福利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

二、定义社会福利管理服务标准是指在社会福利领域中,为规范和提高福利服务的质量而制定的一套规范和指南。

它包括福利服务提供的方式、过程、内容、管理等方面的相关规定,旨在确保福利服务的公平性、可持续性和有效性。

三、服务对象的确定社会福利管理服务标准的首要任务是确定福利服务的对象。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服务对象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弱势群体:包括残疾人、贫困人口、失业人员等;2. 特殊群体:包括儿童、老年人、孤儿等;3. 危机群体:包括受灾群众、难民等。

四、服务内容的确定社会福利管理服务标准还需明确福利服务的具体内容。

根据不同的服务对象和需求,服务内容可分为教育、医疗、住房、就业、社会关爱等多个方面。

为了确保服务内容的有效展开,需要明确具体的管理措施和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教育服务:包括提供义务教育、职业培训等;2. 医疗服务:包括提供基本医疗保障、预防保健等;3. 住房服务:包括提供住房保障、改善居住环境等;4. 就业服务:包括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等;5. 社会关爱服务:包括提供心理辅导、社交活动等。

五、服务标准的制定社会福利管理服务标准的制定应遵循科学性、公正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

具体而言,需要进行以下几个步骤:1. 调研与分析:了解不同地区、组织和机构的现状和需求,分析福利服务的相关问题和挑战;2. 标准制定:根据调研结果,制定相应的社会福利管理服务标准,明确各项服务内容、指标和流程;3. 反馈和修订:将制定的标准推广应用,并根据实践经验和反馈意见进行修订和完善;4. 审核与认证:对遵守社会福利管理服务标准的组织和机构进行审核和认证,确保其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2020年(员工福利待遇)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2020年(员工福利待遇)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员工福利待遇)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发文部门]民政部[发文号]民发〔2001〕24号[发文时间]2001年2月6日[生效时间]2001年3月1日1、总则1.1为加强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规范化管理,维护残疾人权益,促进残疾人社会福利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范。

1.2本规范适用于各类、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为残疾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社会福利服务机构。

1.3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的宗旨是:以科学的知识和技能维护残疾人基本权益,帮助残疾人适应社会,促进残疾人自身发展。

1.4本规范所列各种条〖HT〗款均为最低要求。

1.5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关联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术语2.1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SOCIALWELFAREINSTITUTIONFORDISABLEDPERSONS为肢体、智力、视力、听力、语言、精神方面有残疾的人员提供康复和功能补偿的辅助器具,进行康复治疗、康复训练,承担教育、养护和托管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

3、服务3.1膳食3.1.1有由主管部分颁发了卫生许可证的专门为残疾人服务的食堂,配备厨师和炊事员。

3.1.2厨师和炊事员应持证上岗,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规,严防食物中毒。

3.1.3注意营养,合理配餐。

每周有食谱。

根据残疾人的需要或医嘱要求,制作普食、软食、半流食、流食及其它饮食。

3.1.4为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送饭到居室,根据需要喂水喂饭。

清洗消毒餐具。

3.1.5每月召开1次膳食管理会,征求智力正常的残疾人及其他残疾人家属的意见,满意率达到80%之上。

3.1.6照顾不同残疾人的饮食习惯,尊重少数民族的饮食习俗。

3.2护理3.2.1每天清扫房间1次,室内应做到无蝇、无蚊、无鼠、无蟑螂、无臭虫。

保持室内空气新鲜,无异味。

3.2.2为供养人员提供干净、得体的服装,且定期换洗。

夏季经常换洗,其它季节每周1次。

3.2.3整理床铺。

3.2.4每周换洗1次被罩、床单、枕巾(必要时随时换洗)。

设置社会福利机构文件(含社会福利机构人员)

设置社会福利机构文件(含社会福利机构人员)

设置社会福利机构文件(含社会福利机构人员)设置社会福利机构文件(含社会福利机构人员)1. 简介社会福利机构扮演着提供社会福利服务的重要角色。

为了确保这些机构的有效运行和管理,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文件制度。

本文档旨在提供一些关于设置社会福利机构文件的基本指导原则。

2. 文件设置原则在设置社会福利机构文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透明度:确保文件内容明确、透明,并对所有相关方有所指导。

透明度:确保文件内容明确、透明,并对所有相关方有所指导。

- 合规性:确保文件制定符合相关法规和政策,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

合规性:确保文件制定符合相关法规和政策,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

- 公正性:确保文件设计公正,保护社会福利机构内外各个利益相关方的权益。

公正性:确保文件设计公正,保护社会福利机构内外各个利益相关方的权益。

- 灵活性:文件制定应具备一定的灵活性,以便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修订。

灵活性:文件制定应具备一定的灵活性,以便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修订。

- 简洁性:文件内容要简洁明了,避免复杂和不必要的描述。

简洁性:文件内容要简洁明了,避免复杂和不必要的描述。

- 保密性:确保敏感信息的机密性,对于仅限于特定人员的文件内容,应设立相应的保密规定。

保密性:确保敏感信息的机密性,对于仅限于特定人员的文件内容,应设立相应的保密规定。

3. 文件内容社会福利机构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3.1 组织结构和职责- 管理层组织结构:明确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层级关系和责任划分。

- 工作职责:详细描述各个职位的具体工作职责,确保人员理解和履行自己的职责。

3.2 人员招聘与培训- 招聘流程:详细说明人员招聘的流程,包括职位发布、简历筛选、面试、录用等环节。

- 培训计划:规划新员工培训计划,确保员工对社会福利机构的工作内容和组织文化有所了解。

3.3 绩效评估和晋升- 绩效评估标准:明确绩效评估的指标和标准,确保公正、客观和透明。

- 晋升机制:规定晋升的条件和程序,激励员工提高工作绩效和发展自身能力。

残疾人优待规章制度

残疾人优待规章制度

残疾人优待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和促进残疾人的权益,促进残疾人事业的全面发展,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残疾人包括生理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等不同类型的残疾人员。

第三条政府应当为残疾人制定不同形式的优待政策和措施,促进残疾人的全面融入社会。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残疾人事业的组织、领导和管理工作,促进残疾人事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第二章残疾人教育优待第五条政府应当加大对残疾人教育事业的投入,为残疾人提供平等的接受教育的机会。

第六条政府应当建立残疾人特殊教育学校和班级,提供专门的教学环境和教育资源。

第七条政府应当制定残疾人教育优待政策,鼓励残疾人接受更高层次的教育。

第八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的残疾人教育管理机制,配备专业的教育师资力量。

第九条学校应当为残疾人提供必要的教育辅助设施和服务,以保障其学习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学校应当培养学生尊重和关爱残疾人的意识,形成良好的校园文化氛围。

第三章残疾人就业优待第十一条政府应当加大对残疾人就业的政策支持和扶持力度,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

第十二条政府应当建立残疾人就业援助基金,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指导。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残疾人的就业权益,提供适合其身体条件的工作岗位。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为残疾人提供必要的工作适应培训和辅助工具,确保其顺利就业。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残疾人就业管理制度,优先考虑招聘残疾人员。

第四章残疾人生活优待第十六条政府应当向残疾人发放生活优待金和津贴,提高其生活水平。

第十七条政府应当加强残疾人康复服务和护理照料工作,提供必要的医疗保健服务。

第十八条政府应当修建无障碍设施,改善残疾人的生活环境,方便其日常生活。

第十九条政府应当建立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为残疾人提供基本的福利保障。

第二十条社会各界应当关爱残疾人,帮助他们克服困难,积极参与公益事业。

第五章残疾人权益保障第二十一条政府应当保障残疾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益,严禁任何形式的歧视行为。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完整版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完整版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12月30日民政部令第19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促进社会福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福利机构是指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社会福利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社会福利性质,保障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社会福利机构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社会福利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对社会福利机构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审批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福利事业发展需要,制定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

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置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

第七条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以下称申办人)凡具备相应的条件,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筹办申请。

第八条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二)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三)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四)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申办人应当持以上材料,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进行审批。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申办人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筹办申请。

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外经贸部门审核。

第九条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根据当地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审查,作出同意筹办或者不予同意筹办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福利院社工部规章制度

福利院社工部规章制度

福利院社工部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福利院社工部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服务对象的权益,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福利院的社工部门和从事社工工作的所有工作人员。

第三条社工部门是禁止任何形式的违纪违法行为的组织,所有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规章制度和相关政策法规。

第四条社工部门应当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风范,服务对象的利益至上,注重服务质量和效果。

第五条社工部门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监督,确保工作人员具备良好的专业素养和服务意识。

第六条社工部门要加强对服务对象的关爱和保护,切实维护他们的权益和利益。

第七条社工部门要积极参与社会服务活动,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第八条社工部门要建立健全的工作纪律和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确保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二章工作人员管理第九条社工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包括招聘、培训、考核、奖惩等各项内容。

第十条社工部门应当择优聘用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具备较强的专业能力和服务意识。

第十一条工作人员要遵守社工职业道德准则,秉持真诚、善意、专业的原则,绝对保守服务对象的隐私。

第十二条工作人员要加强自身素质的提升,持续学习相关知识,提高服务水平。

第十三条工作人员要服从管理,听从领导安排,认真完成工作任务,不得擅自行动或私自离职。

第十四条工作人员要保护福利院的财产和设施,严格遵守相关的保密规定。

第十五条对于表现突出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奖励鼓励;对于违纪违规行为的,应当做出相应处理。

第三章服务对象管理第十六条社工部门对服务对象要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包括个人基本信息、服务需求、服务过程等内容。

第十七条社工部门要根据服务对象的不同特点和需求,制定个性化的服务计划,确保服务对象得到有效服务。

第十八条社工部门要加强对服务对象的心理疏导和情感支持,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十九条社工部门要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保护他们的隐私,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社工部门要建立定期评估机制,对服务对象的服务效果进行跟踪评估,及时调整服务方案。

《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规范(试行)》

《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规范(试行)》《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规范(试行)》前言为加强残疾人托养机构服务规范化管理,提升残疾人托养服务水平,促进残疾人托养服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关于加快发展残疾人托养服务的意见》以及《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一、总则,二、术语,三、机构托养服务规范,四、居家托养服务规范,五、服务管理,六、服务质量考核及评价。

本规范主要起草单位:中国残联教育就业部。

一、总则(一)本规范所指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是指为符合条件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和护理、生活在服务对象的能力范围内为其提供衣食住行等日常生活的基本能力训练服务。

(五)社会适应能力训练为服务对象提供有针对性的社会适应能力训练服务、基本的文化体育娱乐等休闲活动服务和一般性心理咨询引导服务,通过特定场景模拟重现等方式帮助服务对象了解、熟悉社会场景,克服或缓解心理和行为上的障碍,改善不良意识、行为和消极倾向,逐渐掌握社会交往的基本技能。

为适宜的服务对象提供参与真实社会活动的机会。

(六)职业康复和劳动技能训练根据服务对象的情况有针对性地提供合适其身体和心理条件状况的技能培训课程和训练服务,为服务对象提供自愿参与简单生产劳动的机会,对有一定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意愿的服务对象进行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

(七)辅助性就业是指针对精神、智力和重度残疾人因劳动就业能力不足,无法进入竞争性就业市场的实际状况,通过集中组织残疾人参加适当生产劳动,帮助他们提高劳动技能、改善身体生活状况。

辅助性就业机构包括工疗机构、农疗机构、托养机构中的劳动车间、庇护工场等。

(八)支持性就业是指由专业就业辅导员专职辅助服务对象,使服务对象能够在普通企事业单位(非庇护工场等专门雇佣特殊群体的工作场所)获得稳定、有收入的工作机会。

最新《残疾保险条例》全文

最新《残疾保险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残疾人的生活权益,促进社会和谐与进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残疾人保险工作。

第三条残疾人保险工作应本着公平、公正、互助和可持续的原则,保障残疾人在生育、养老、疾病、求学、就业等方面的权益。

第二章残疾人保险制度第四条残疾人保险制度由国家、地方政府和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建立并完善有关的制度规定。

第五条残疾人保险制度应提供残疾人生活津贴、医疗补助、康复费用等基本保障,同时鼓励社会福利机构、慈善机构等开展相关救助工作。

第六条残疾人保险制度应建立健全的评定标准和认定程序,确保残疾人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第三章残疾人保险参保第七条残疾人保险参保对象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残疾人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相关人群。

第八条残疾人保险参保分为个人和单位两种形式,个人缴费的比例和范围由国家相关部门制定,单位应依法为员工提供相应保险。

第九条残疾人保险参保的程序和要求由国家相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四章残疾人保险待遇第十条残疾人保险待遇应包括残疾人生活津贴、医疗补助、康复费用等基本保障项目。

第十一条残疾人保险待遇的金额和标准由国家相应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残疾人保险待遇的发放应及时、足额,确保残疾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第五章残疾人保险管理第十三条残疾人保险管理工作由国家相关部门负责,地方政府和社会力量应积极参与其中。

第十四条残疾人保险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的信息化管理系统,确保保险信息的安全和规范运营。

第十五条残疾人保险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参保人员的宣传教育,提高保险意识和相关知识。

第六章法律责任和投诉处理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和追责。

第十七条对残疾人保险服务不满意的个人和单位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并有权获得及时处理和答复。

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行业协会商会员工福利待遇实施细则

行业协会商会员工福利待遇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会)发展,营造良好、安定工作氛围,吸引、稳住人才,鼓励员工长期服务于行会,提高凝聚力,规范福利管理,根据国家劳动保障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行会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行会及下属机构所有全职员工。

第三条坚持公平、公正、合理、合法的原则。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的福利是指行会为员工办理的各种保险福利,包括五险一金、体检、保健等福利事项。

第五条人事部负责福利管理,财务部负责福利有关事项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福利及其标准第六条行会全职员工(即劳动合同、人事档案手续齐全的员工)享有社会统筹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福利权利。

各种福利缴费基数的上下限、缴费比例按国家相关标准确定;各种福利缴费基数在国家规定的特定时间进行调整。

第七条养老保险(一)行会缴纳20%,个人缴费标准8%,如有变化由人事部另行通知;(二)个人缴纳部分每月由财务部从个人工资内直接扣缴;(三)个人缴纳养老保险属国家规定福利项,可于个人收入税前计算、扣缴;(四)缴纳的养老保险按国家规定比例8%拔入个人账户;(五)个人账户内的养老保险金为员工个人所有,员工可按规定结转使用也可以继承。

第八条失业保险(一)行会缴纳2%,个人缴纳1%,个人缴纳部分每月由财务部从个人工资内直接扣缴,与单位缴纳部分同时上缴;(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部分属国家规定福利项,可于个人收入税前计算、扣缴;(三)失业保险无个人账户,员工在符合条件时可办理失业保险;(四)办理失业保险的条件: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行会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这其中包括被行会开除、除名和辞退的、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况;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以上条件同时具备的,方可领取失业保险金。

(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后可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带有关证件进行个人申请;(六)失业保险金根据员工缴费年限、缴费基数按比例由社保所统一发放,与行会无关。

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随着社会的发展,关注残疾人群体的工作也越来越重要。

为了保障残疾人的生活、就业和教育等方面的权益,各地都设立了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

然而,许多机构管理不规范,存在诸多问题,致使关注残疾人群体的工作未能得到充分的发挥,这一问题已经引起了越来越广泛的关注。

因此,建立一套适当的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对于规范福利机构的管理,加强对残疾人群体的服务至关重要。

1. 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须有合法证照所有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必须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获得国家、省、市、县或区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法证照,其从业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资格证书。

2. 对残疾人应进行全面评估福利机构对残疾人的扶助服务应该是有针对性、个性化和多层次的。

因此,在为残疾人制定服务计划时,应对残疾人的身体情况、家庭组成、生活、教育、就业和日常生活活动等各个方面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估。

3. 残疾人服务计划应制定具体方案福利机构应分类管理残疾人,并根据分类结果制定相应的服务计划和管理方案。

在策划服务计划时,应进行充分讨论,确保计划科学合理,能够提出相应的落实措施并制定实施方案。

在计划落实之前,还应向相关部门提交计划并获取行政审批的批准。

4. 严格保护残疾人隐私权福利机构应保护残疾人的隐私权,不得非法获取、泄露残疾人的个人信息。

同时,也要加强电子信息安全保障,严防网络攻击和信息泄漏。

5. 残疾人服务质量须得到保证福利机构应设立有管控措施的服务质量评估体系,对服务的保障、人员服务态度、资格认证和设施环境等方面进行评估,以确保残疾人应得的优质服务不受影响。

6. 残疾人服务应建立良好的工作机制福利机构应该建立科学完善而明确的工作制度,制定合理的管理标准和流程。

在制订工作制度时,应重视神经系统障碍、智力障碍、视力障碍、听力障碍和行动障碍等各种类型的残疾人,并根据不同类型的残疾人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7. 公开透明的收费标准福利机构必须告知残疾人相关的收费标准及其他相关收费事宜,并根据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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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福利待遇)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发文部门]民政部[发文号]民发〔2001〕24号[发文时间]2001年2月6日[生效时间]2001年3月1日1、总则1.1为加强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规范化管理,维护残疾人权益,促进残疾人社会福利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范。

1.2本规范适用于各类、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为残疾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社会福利服务机构。

1.3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的宗旨是:以科学的知识和技能维护残疾人基本权益,帮助残疾人适应社会,促进残疾人自身发展。

1.4本规范所列各种条〖HT〗款均为最低要求。

1.5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术语2.1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SOCIALWELFAREINSTITUTIONFORDISABLEDPERSONS为肢体、智力、视力、听力、语言、精神方面有残疾的人员提供康复和功能补偿的辅助器具,进行康复治疗、康复训练,承担教育、养护和托管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

3、服务3.1膳食3.1.1有由主管部分颁发了卫生许可证的专门为残疾人服务的食堂,配备厨师和炊事员。

3.1.2厨师和炊事员应持证上岗,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规,严防食物中毒。

3.1.3注意营养,合理配餐。

每周有食谱。

根据残疾人的需要或医嘱要求,制作普食、软食、半流食、流食及其它饮食。

3.1.4为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送饭到居室,根据需要喂水喂饭。

清洗消毒餐具。

3.1.5每月召开1次膳食管理会,征求智力正常的残疾人及其他残疾人家属的意见,满意率达到80%之上。

3.1.6照顾不同残疾人的饮食习惯,尊重少数民族的饮食习俗。

3.2护理3.2.1每天清扫房间1次,室内应做到无蝇、无蚊、无鼠、无蟑螂、无臭虫。

保持室内空气新鲜,无异味。

3.2.2为供养人员提供干净、得体的服装,且定期换洗。

夏季经常换洗,其它季节每周1次。

3.2.3整理床铺。

3.2.4每周换洗1次被罩、床单、枕巾(必要时随时换洗)。

3.2.5帮助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穿衣、脱衣。

3.2.6协助残疾人洗澡,夏季每周2次,其它季节每周1次;协助残疾人理发,每月1次;协助残疾人洗头,修剪指甲。

口腔护理清洁无异味。

3.2.7毛巾、洗脸盆应经常清洗,便器每周消毒1次。

3.2.8协助残疾人上厕所排便。

3.2.9为行走不便的残疾人配备临时使用的拐仗、轮椅车和其它辅助器具。

3.2.10Ⅰ°褥疮发生率低于5%,Ⅱ°褥疮发生率为零,入院前发生严重低蛋白血症,全身高度浮肿、癌症晚期、恶液质等患者除外。

对因病情不能翻身而患褥疮的情况应有详细记录,且尽可能提供防护措施。

3.2.11视天气情况,每天带残疾人到户外活动1小时。

3.2.12帮助住院残疾人办理到异地的车船票。

3.2.13特别保护女性智残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权益不受侵犯。

3.2.14对患有传染病的残疾人要及时采取特殊保护措施,且对其隔离、治疗,以既不影响他人又尊重病患残疾人为原则。

3.2.15服务人员24小时值班,实行程序化个案护理。

视情况调整护理方案。

3.3康复3.3.1肢体残疾人3.3.1.1根据残疾人要求和实际情况,为其提供、装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且经国家相关产品监督检测部门检验合格的各种假肢和矫形器、轮椅车、助行架、拐杖、内脏托带及其他康复和功能补偿的辅助器具,进行康复治疗的康复训练。

3.3.1.2为肢残人提供熟练的护理服务,对残肢肿胀、皮肤感染、溃疡等常见残肢病提供规范化的医疗服务,对残肢状况不良的残疾人及时进行康复治疗、康复训练和康复评定。

3.3.1.3对个别残肢需要修整或患有难治残肢病的残疾人经其本人和家属同意后,及时送医院治疗。

3.3.1.4对装肢前需要进行残肢训练的截肢者,应有康复训练人员壹对壹、有计划地进行增大残肢肌力和活动范围的功能训练。

3.3.1.5装肢后,应有专职人员对残疾人进行矫正行走姿势的步态训练,且做好评估记录。

3.3.2智力残疾人3.3.2.1利用传统疗法(如针灸)、物理疗法(各种理疗设备)对智残人进行康复治疗。

3.3.2.2通过日常生活能力训练、手工作业训练,对智残人进行智力训练。

3.3.2.3利用运动疗法、作业疗法,对智残者进行肢体训练。

3.3.3盲聋哑人3.3.3.1利用传统疗法(如针灸)、物理疗法(各种理疗设备)对盲聋哑人进行康复治疗。

3.3.3.2利用语言治疗和矫正训练设备进行听力训练、语言训练。

3.3.4精神病人3.3.4.1按照康复计划和个人康复方案实施康复治疗和康复训练,且及时进行康复评估。

康复参训率达到90%之上,康复有效率达到85%之上。

3.3.4.2有针对性地举办各种形式的技能训练,为安置康复期精神病人就业及参加生产劳动创造条件。

3.3.4.3定岗康复项目不得少于8个,每个项目必须有专职人员指导精神病人康复。

3.4辅助器具装配3.4.1提供服务前应详细了解残疾人的身体状况和致残原因,且对所了解的情况进行认真记录,应具有个人资料卡和处方单3.4.2为残疾人提供有关假肢和矫形器及其它康复和功能补偿辅助器具的样品、适用范围、使用说明、残肢护理、产品维护等知识的咨询服务,询问、回答残疾人问题热情、耐心、准确、周到。

3.4.3明码标价,公开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标准,主动向残疾人介绍产品的品种、结构、档次和性能,且和残疾人签订包含按时交货、产品合格和保修、包换、包退内容的服务协议书。

3.4.4按照处方要求选配假肢、矫形器及其它康复和功能补偿辅助器具的零部件,对备件、半成品加工、组装等工序有严格的质量检验。

3.4.5残疾人试样时,注意听取其意见,悉心告知和指导使用方法,且做好试样结果纪录;对装配不适当的地方及时修改后再行试样,直至符合残疾人的生理、病理要求。

3.4.6正式交付残疾人的假肢、矫形器及其它康复和功能补偿辅助器具产品,应经注册执业假肢和矫型器制作师检验和签字,盖有合格证章,且经残疾人或其家属签字认可。

3.5心理3.5.1为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自愿参加公益活动提供服务或给予劳动的机会。

组织有活动能力的残疾人每季度参加1次公益活动。

3.5.2每周组织残疾人开展1次有益于身心健康的集体性文娱或体育活动,丰富残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3.5.3和智力健全和部分健全的残疾人每天交谈10分钟之上,且作好谈话周记。

精神病人酌情处理。

及时掌握每个残疾人的情绪变化,对普遍性问题和极端的个人问题集体研究解决,保持残疾人的自信状态。

3.5.4经常组织残疾人进行必要的情感交流和社会交往。

不定期开展为残疾人送温暖、送欢乐活动,消除残疾人的心理障碍。

帮助残疾人建立新的社会联系,努力营造和睦的大家庭色彩,基本满足残疾人情感交流和社会交往的需要。

3.6其他3.6.1卫生保健人员定期查房巡诊,每天1次。

3.6.2为残疾人定期检查身体,每年1次。

3.6.3医务人员护理定期定时。

3.6.4组织智力健全和部分健全的残疾人每月进行1次健康教育和自我保健、自我护理知识的学习。

3.6.5定期或不定期地做好休养区和院内公共场所的消毒灭菌工作。

3.6.6对采用药物维持治疗三年之上、病情稳定的"三无"未婚精神病人,当其申请结婚时,如符合法律规定,视情况为他们提供登记结婚和有效避孕的方便条件。

3.6.7对基本康复且已办理出院手续的精神病人和具有壹定劳动能力的智残人,负责向所送单位或街道推荐其就业,且按有关政策提出享受国家财政扶持、减免税收等生产自救优惠政策的建议。

4、管理4.1机构证书和名称4.1.1提供《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和法人资格证书,且悬挂在醒目的地方。

4.1.2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的名称,必须根据收养对象的健康状况和机构的业务性质,标明肢残人社会福利机构、智残人社会福利机构、聋哑人社会福利机构、精神病人社会福利机构或综合性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等。

由国家和集体举办的,应冠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县(县级市、市辖区)、乡(镇)行政区划名称,但不再另起字号;由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应执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4.2人力资源配置4.2.1城镇地区和有条件的农村地区,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主要领导应具备大专之上学历,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熟练掌握所从事工作的基本知识和专业技能。

4.2.2城镇地区和有条件的农村地区,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应有1名大专之上学历、社会工作类专业毕业的专、兼职社会工作人员,1名专职康复人员。

肢残人和盲聋哑人社会福利机构,应按床位数配备国家认定的相应数量的医疗及康复护理人员。

精神病人社会福利机构医护人员的配备,按卫生部门有关要求执行。

其他人员的数量以能满足服务对象需要且能提供本规范所规定的服务项目为原则。

4.2.3肢残人社会福利机构,10人以下的单位,具有符合规定且注册登记的执业假肢、矫形器制作师应达到生产装配人员的30%;10人之上的单位,具有符合规定且注册登记的执业假肢、矫形器制作师不得少于3名;生产、加工部门配有工程系列中等专业技术职务之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生产、装配部门的职工应符合上岗条件和国家假肢制作装配工、矫形器制作装配工的各级工种要求。

4.2.4主要领导应接受社会工作类专业的培训。

各专业工作人员应具有相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或国家承认的相关专业大专之上学历。

无专业技术职务的护理人员应接受岗前培训,经省级之上主管机关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

4.3制度建设4.3.1有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的适合实际工作需要的规章制度。

4.3.2有和入院残疾人或其亲属、单位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入院协议书。

4.3.3有简单介绍本机构最新情况的书面图文资料。

其中须说明服务宗旨、目标、对象、项目、收费及服务使用者申请加入和退出服务的办法和发表意见的途径、本机构处理所提意见和投诉的承诺等。

这类资料应满足服务对象使用。

4.3.4有可供相关人员查阅和向有关部门汇报的长中短期工作计划、定期统计资料、年度总结和评估报告,以及针对存在问题采取的相应对策。

4.3.5认真检查、详细了解残疾人的身体状况和致残原因,规范建立个人健康档案、诊疗计划和康复评估记录,且长期保存。

4.3.6有全部工作人员、管理机构和决策机构的职责说明、工作流程及组织机构图。

4.3.7有工作人员工作细则和选聘、培训、考核、任免、奖惩等相关管理制度。

4.3.8严格执行有关外事、财务、人事、捐赠等方面的规定。

4.3.9各部门、各层级应签订预防事故的责任书,确保安全,做到全年无重大责任事故。

4.3.10护理人员确保各项治疗、护理、康复措施的落实,严禁发生事故。

4.3.11服务项目的收费按照当地物价部门和民政部门的规定执行,收费项目既要逐项分计,又要适当合计。

收费标准应当公开和便于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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