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员工福利待遇)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2020年北京残保金政策文档

2020北京残保金政策文档Document Writing北京残保金政策文档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公务文书,又叫公务文件,简称公文,是法定机关与社会组织在公务活动中为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法定效用和规范体式的书面文字材料,是传达和贯彻方针和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实行行政措施,指示答复问题,知道,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谁要缴纳残保金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均应缴纳保障金。
向谁缴纳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与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缴纳地点相同。
申报缴纳时间2019年的申报缴纳时间为8月9日至9月30日。
如何计算应交纳的残保金上年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保障金。
计算公式如下: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7%-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1、在职职工的计算在职职工是指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按上年本单位在职职工的年平均人数计算。
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
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2、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是指上年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实际人数,可以不满1年,不满1年的按月计算。
3、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口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津贴、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项目。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2020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全文_规章制度

2020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全文_规章制度2020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全文发布时间:2020-05-06残疾人在就业上要比一般人要辛苦些,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2019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全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第一条在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过程中,一些地方法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一定比例的,要交纳残疾人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
为了规范和加强“保障金”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保障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地方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
“保障金”按属地原则交纳,中央部门所属单位按照所在地地方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达到规定的安排比例。
第三条企业、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交纳的“保障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交纳的“保障金”从单位预算经费包干结余或收支结余中列支。
第四条“保障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由县级以上(含县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并接受本地区残疾人联合会的领导。
第五条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因经费困难,企业因政策性亏损等原因,确需减免“保障金”的,由单位提出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经财政部门会同残疾人联合会审批后,可以给予减免照顾。
社会福利机构服务规章制度

社会福利机构服务规章制度一、服务范围为提供更好的社会福利服务,本机构制定以下服务规章制度,规定服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经济援助:对于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体,提供必要的经济援助,包括生活费、住房救助等。
2. 康复服务:为残障人士、病患以及特殊需求群体提供康复辅助服务,如康复训练、辅具提供等。
3. 心理支持:为遭受创伤、身心困扰的个体提供心理咨询和支持,帮助他们重新找到生活的平衡和积极态度。
4. 社交活动:组织各类社交活动,提供交友和社交支持机会,促进社区内群体的互动与融合。
5. 技能培训:开设各种培训课程,包括职业技能、兴趣爱好等方面,提供社会福利职业转型的机会。
二、服务申请与审核1. 申请程序(1)申请人应准备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个人身份证明、居住证明、财务状况证明等。
(2)申请人需填写本机构提供的申请表格,并如实填写个人信息和所需服务项目。
2. 审核标准(1)经济援助:根据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和社会评估结果,综合评估其资格,确保资金的合理分配。
(2)康复服务:通过专业人员的评估,结合申请人的需求和康复潜力,确定康复服务项目。
(3)心理支持:根据申请人的情况,由心理专家进行评估并确定提供的心理支持方案。
3. 审核时限本机构将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尽快对申请进行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同时告知申请结果。
三、服务提供1. 服务方式(1)经济援助:通过银行转账、现金发放等方式,将经济援助款项发放给符合条件的申请人。
(2)康复服务:与康复机构或医疗机构合作,提供专业的康复服务,并定期跟踪评估康复效果。
(3)心理支持:由本机构的心理专家提供面对面的咨询服务,根据不同情况制定个性化的心理支持方案。
(4)社交活动:组织各类社交活动,如康复运动、兴趣小组等,提供社交支持和群体互动机会。
2. 服务质量本机构将严格保证服务质量,确保服务内容符合申请人的需求,并努力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对于服务中出现的问题和负面反馈,本机构将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改进和处理。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完整版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12月30日民政部令第19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促进社会福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福利机构是指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社会福利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社会福利性质,保障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社会福利机构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社会福利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对社会福利机构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审批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福利事业发展需要,制定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
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置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
第七条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以下称申办人)凡具备相应的条件,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筹办申请。
第八条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二)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三)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四)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申办人应当持以上材料,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进行审批。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申办人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筹办申请。
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外经贸部门审核。
第九条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根据当地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审查,作出同意筹办或者不予同意筹办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最新《残疾保险条例》全文

最新《残疾保险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残疾人的生活权益,促进社会和谐与进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残疾人保险工作。
第三条残疾人保险工作应本着公平、公正、互助和可持续的原则,保障残疾人在生育、养老、疾病、求学、就业等方面的权益。
第二章残疾人保险制度第四条残疾人保险制度由国家、地方政府和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建立并完善有关的制度规定。
第五条残疾人保险制度应提供残疾人生活津贴、医疗补助、康复费用等基本保障,同时鼓励社会福利机构、慈善机构等开展相关救助工作。
第六条残疾人保险制度应建立健全的评定标准和认定程序,确保残疾人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第三章残疾人保险参保第七条残疾人保险参保对象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残疾人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相关人群。
第八条残疾人保险参保分为个人和单位两种形式,个人缴费的比例和范围由国家相关部门制定,单位应依法为员工提供相应保险。
第九条残疾人保险参保的程序和要求由国家相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四章残疾人保险待遇第十条残疾人保险待遇应包括残疾人生活津贴、医疗补助、康复费用等基本保障项目。
第十一条残疾人保险待遇的金额和标准由国家相应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残疾人保险待遇的发放应及时、足额,确保残疾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第五章残疾人保险管理第十三条残疾人保险管理工作由国家相关部门负责,地方政府和社会力量应积极参与其中。
第十四条残疾人保险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的信息化管理系统,确保保险信息的安全和规范运营。
第十五条残疾人保险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参保人员的宣传教育,提高保险意识和相关知识。
第六章法律责任和投诉处理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和追责。
第十七条对残疾人保险服务不满意的个人和单位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并有权获得及时处理和答复。
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第一章:总则1.1 目的和依据1.1.1 目的本规范的目的是确保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的服务质量,提高残疾人福利水平,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1.1.2 依据本规范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制定,确保机构的运营符合法律要求。
1.2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包括残疾人康复机构、日间照料中心、辅助器具服务机构等。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管理2.1 机构设立2.1.1 机构类型及定位2.1.2 机构资质要求2.1.3 机构设立流程2.2 机构管理2.2.1 机构负责人2.2.2 人员配备2.2.3 岗位设置及职责2.2.4 机构内部管理制度2.3 机构设施与设备2.3.1 建筑物及环境要求2.3.2 设备设施要求2.3.3 安全管理第三章:服务内容与质量管理3.1 服务对象3.1.1 残疾人范围3.1.2 服务对象评估与分级3.2 服务内容3.2.1 康复护理服务3.2.2 日间照料服务3.2.3 义工服务3.2.4 辅助器具服务3.2.5 心理辅导服务3.3 服务质量管理3.3.1 服务标准与指南3.3.2 服务评估与监督3.3.3 客户投诉处理3.3.4 信息管理与隐私保护第四章:财务管理与监督4.1 资金来源与使用4.1.1 资金申请与审批4.1.2 资金使用规范4.2 财务管理与报表4.2.1 会计政策与制度4.2.2 财务报表编制与审计4.2.3 资产负债管理4.3 监督与评估4.3.1 外部监管机构4.3.2 内部审查与监督附件:1、相关法律法规文件2、服务合同范本3、员工培训材料4、机构宣传资料法律名词及注释:1、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的基本权益保障和依法享有平等机会的法律。
2、残疾人康复:指残疾人通过医疗、康复、教育、职业训练等各种手段,恢复生活能力和社会参与能力的过程。
3、辅助器具:指帮助残疾人日常生活、康复或工作的器具、设备、工具和各种辅助用品。
浅谈我国残疾人社会福利
浅谈我国残疾人社会福利发展姓名:黄子钊学号:L01314005专业:13级行政管理浅谈我国残疾人社会福利摘要;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残疾人社会福利事业发展成效显著。
但总体而言,残疾人社会福利仍然与经济社会的发展趋向不相适应,无法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社会生活需求,更难以满足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
前瞻未来,必须充分认识我国残疾人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趋向,科学确立与国情相适应的残疾人社会福利发展战略,逐步构建有中国特色的残疾人社会福利体系,努力提升残疾人的社会福利水平,切实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科学确立与国情相适应的残疾人社会福利发展战略,从而推动我国社会福利事业的不断完善与发展。
关键词:残疾人;社会福利;现状与问题;对策残疾人是社会中的一种弱势群体,关心他们,提供和增进残疾人社会福利是全社会的责任.完善残疾人社会福利制度,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残疾人社会福利(一)残疾人及残疾人社会福利的含义根据我国的定义,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社会福利是指国家和社会为残疾公民在年老、疾病、缺乏劳动能力及退休、失业、失学等情况下提供基本的物质帮助,并根据社会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给予残疾人相应的康复、医疗、教育、劳动就业、文化生活、社会环境等方面的权益保障,实现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的目标.具体来说残疾人社会福利就是国家或社会为了保护残疾人的生活权益和提高残疾人的生活质量而提供的各种各样的服务、物质帮助以及就业岗位的一种社会福利项目。
它包括劳动就业、教育、康复、文化生活和环境。
残疾人是社会的弱势群体,他们由于先天或后天的原因,导致身体残疾或功能障碍,造成了个人生存和发展的困难,因此我们更应该关注他们的社会需求和生活方式,使他们在生存、就业、教育以及其他权利上同社会其他成员保持平等的地位。
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第一章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立和管理第一节设立和注册1.1 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的类型和性质1.2 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立条件1.3 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的注册程序1.4 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机构第二节机构管理2.1 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的内部结构2.2 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制度2.3 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的财务管理2.4 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的人员管理第二章残疾人社会福利服务内容和标准第一节服务内容1.1 康复服务1.2 教育培训服务1.3 就业服务1.4 家庭支持服务1.5 社会参与服务1.6 临终关怀服务第二节服务标准2.1 康复服务标准2.2 教育培训服务标准2.3 就业服务标准2.4 家庭支持服务标准2.5 社会参与服务标准2.6 临终关怀服务标准第三章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的监督和评估第一节监督机制1.1 监督部门及职责1.2 监督方式和频率1.3 监督结果处理第二节评估机制2.1 评估指标及方法2.2 评估结果及奖惩措施第四章附件附件一: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注册申请表附件二: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机构成员名单附件三: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年度财务报告法律名词及注释:1. 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指为残疾人服务、提供福利的公益性组织。
2. 康复服务:指提供给残疾人进行身体康复和社会心理康复的各项服务措施。
3. 教育培训服务:指提供给残疾人接受教育和培训的各项服务措施。
4. 就业服务:指提供给残疾人就业的各项服务措施。
5. 家庭支持服务:指提供给残疾人家庭支持和帮助的各项服务措施。
6. 社会参与服务:指帮助残疾人更好地融入社会、参与社会活动的各项服务措施。
7. 临终关怀服务:指提供给临终残疾人以及其家庭的终身关怀和支持的各项服务措施。
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前言为了加强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的规范化管理,维护残疾人权益,促进残疾人社会福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民政部人教科字〔2000〕第24号文的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服务;4.管理;5.设施设备;6.其他。
本规范由民政部人事教育司归口管理,授权主要起草单位负责具体解释。
本规范主要起草单位:民政部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
本规范参加起草单位:民政部假肢科学研究所、北京市第三社会福利院。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常宗虎、王喜太、蔡卫义、刘志泉、余制波、李浩、陈友富。
1总则1.1为加强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规范化管理,维护残疾人权益,促进残疾人社会福利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范。
1.2本规范适用于各类、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为残疾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社会福利服务机构。
1.3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的宗旨是:以科学的知识和技能维护残疾人基本权益,帮助残疾人适应社会,促进残疾人自身发展。
1.4本规范所列各种条款均为最低要求。
1.5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术语2.1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Social Welfare Institution for Disabled Persons 为肢体、智力、视力、听力、语言、精神方面有残疾的人员提供康复和功能补偿的辅助器具,进行康复治疗、康复训练,承担教育、养护和托管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
3服务3.1膳食3.1.1有主管部门颁发了卫生许可证的专门为残疾人服务的食堂,配备厨师和炊事员。
3.1.2厨师和炊事员持证上岗,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规,严防食物中毒。
3.1.3注意营养、合理配餐,每周有食谱。
根据残疾人的需要或医嘱要求,制作普食、软食、半流食、流食及其它饮食。
3.1.4为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送饭到居室,根据需要喂水喂饭。
清洗消毒餐具。
3.1.5每月召开1次膳食管理会,征求智力正常的残疾人及其他残疾人家属的意见,满意率达到80%以上。
2020年北京残保金政策
( 规章制度)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YB-BH-0199442020年北京残保金政策Beijing disability insurance policy in 20202020年北京残保金政策谁要缴纳残保金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均应缴纳保障金。
向谁缴纳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与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缴纳地点相同。
申报缴纳时间2019年的申报缴纳时间为8月9日至9月30日。
如何计算应交纳的残保金上年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保障金。
计算公式如下: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7%-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1、在职职工的计算在职职工是指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按上年本单位在职职工的年平均人数计算。
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
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2、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是指上年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实际人数,可以不满1年,不满1年的按月计算。
3、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口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津贴、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项目。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申报及缴纳方式1、网上申报2、上门申报。
3、不需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也要进行“零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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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福利待遇)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发文部门]民政部[发文号]民发〔2001〕24号[发文时间]2001年2月6日[生效时间]2001年3月1日1、总则1.1为加强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规范化管理,维护残疾人权益,促进残疾人社会福利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范。
1.2本规范适用于各类、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为残疾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社会福利服务机构。
1.3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的宗旨是:以科学的知识和技能维护残疾人基本权益,帮助残疾人适应社会,促进残疾人自身发展。
1.4本规范所列各种条〖HT〗款均为最低要求。
1.5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关联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术语2.1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SOCIALWELFAREINSTITUTIONFORDISABLEDPERSONS为肢体、智力、视力、听力、语言、精神方面有残疾的人员提供康复和功能补偿的辅助器具,进行康复治疗、康复训练,承担教育、养护和托管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
3、服务3.1膳食3.1.1有由主管部分颁发了卫生许可证的专门为残疾人服务的食堂,配备厨师和炊事员。
3.1.2厨师和炊事员应持证上岗,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规,严防食物中毒。
3.1.3注意营养,合理配餐。
每周有食谱。
根据残疾人的需要或医嘱要求,制作普食、软食、半流食、流食及其它饮食。
3.1.4为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送饭到居室,根据需要喂水喂饭。
清洗消毒餐具。
3.1.5每月召开1次膳食管理会,征求智力正常的残疾人及其他残疾人家属的意见,满意率达到80%之上。
3.1.6照顾不同残疾人的饮食习惯,尊重少数民族的饮食习俗。
3.2护理3.2.1每天清扫房间1次,室内应做到无蝇、无蚊、无鼠、无蟑螂、无臭虫。
保持室内空气新鲜,无异味。
3.2.2为供养人员提供干净、得体的服装,且定期换洗。
夏季经常换洗,其它季节每周1次。
3.2.3整理床铺。
3.2.4每周换洗1次被罩、床单、枕巾(必要时随时换洗)。
3.2.5帮助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穿衣、脱衣。
3.2.6协助残疾人洗澡,夏季每周2次,其它季节每周1次;协助残疾人理发,每月1次;协助残疾人洗头,修剪指甲。
口腔护理清洁无异味。
3.2.7毛巾、洗脸盆应经常清洗,便器每周消毒1次。
3.2.8协助残疾人上厕所排便。
3.2.9为行走不便的残疾人配备临时使用的拐仗、轮椅车和其它辅助器具。
3.2.10Ⅰ°褥疮发生率低于5%,Ⅱ°褥疮发生率为零,入院前发生严重低蛋白血症,全身高度浮肿、癌症晚期、恶液质等患者除外。
对因病情不能翻身而患褥疮的情况应有详细记录,且尽可能提供防护措施。
3.2.11视天气情况,每天带残疾人到户外活动1小时。
3.2.12帮助住院残疾人办理到异地的车船票。
3.2.13特别保护女性智残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权益不受侵犯。
3.2.14对患有传染病的残疾人要及时采取特殊保护措施,且对其隔离、治疗,以既不影响他人又尊重病患残疾人为原则。
3.2.15服务人员24小时值班,实行程序化个案护理。
视情况调整护理方案。
3.3康复3.3.1肢体残疾人3.3.1.1根据残疾人要求和实际情况,为其提供、装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且经国家关联产品监督检测部门检验合格的各种假肢和矫形器、轮椅车、助行架、拐杖、内脏托带及其他康复和功能补偿的辅助器具,进行康复治疗的康复训练。
3.3.1.2为肢残人提供熟练的护理服务,对残肢肿胀、皮肤感染、溃疡等常见残肢病提供规范化的医疗服务,对残肢情况不良的残疾人及时进行康复治疗、康复训练和康复评定。
3.3.1.3对个别残肢需要修整或患有难治残肢病的残疾人经其本人和家属同意后,及时送医院治疗。
3.3.1.4对装肢前需要进行残肢训练的截肢者,应有康复训练人员壹对壹、有计划地进行增大残肢肌力和活动范围的功能训练。
3.3.1.5装肢后,应有专职人员对残疾人进行矫正行走姿势的步态训练,且做好评估记录。
3.3.2智力残疾人3.3.2.1利用传统疗法(如针灸)、物理疗法(各种理疗设备)对智残人进行康复治疗。
3.3.2.2通过日常生活能力训练、手工作业训练,对智残人进行智力训练。
3.3.2.3利用运动疗法、作业疗法,对智残者进行肢体训练。
3.3.3盲聋哑人3.3.3.1利用传统疗法(如针灸)、物理疗法(各种理疗设备)对盲聋哑人进行康复治疗。
3.3.3.2利用语言治疗和矫正训练设备进行听力训练、语言训练。
3.3.4精神病人3.3.4.1按照康复计划和个人康复方案实施康复治疗和康复训练,且及时进行康复评估。
康复参训率达到90%之上,康复有效率达到85%之上。
3.3.4.2有针对性地举办各种形式的技能训练,为安置康复期精神病人就业及参加生产劳动创造条件。
3.3.4.3定岗康复项目不得少于8个,每个项目必须有专职人员指导精神病人康复。
3.4辅助器具装配3.4.1提供服务前应详细了解残疾人的身体情况和致残原因,且对所了解的情况进行认真记录,应具有个人资料卡和处方单3.4.2为残疾人提供有关假肢和矫形器及其它康复和功能补偿辅助器具的样品、适用范围、使用说明、残肢护理、产品维护等知识的咨询服务,询问、回答残疾人问题热情、耐心、准确、周到。
3.4.3明码标价,公开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标准,主动向残疾人介绍产品的品种、结构、档次和性能,且和残疾人签订包含按时交货、产品合格和保修、包换、包退内容的服务协议书。
3.4.4按照处方要求选配假肢、矫形器及其它康复和功能补偿辅助器具的零部件,对备件、半成品加工、组装等工序有严格的质量检验。
3.4.5残疾人试样时,注意听取其意见,悉心告知和指导使用方法,且做好试样结果纪录;对装配不适当的地方及时修改后再行试样,直至符合残疾人的生理、病理要求。
3.4.6正式交付残疾人的假肢、矫形器及其它康复和功能补偿辅助器具产品,应经注册执业假肢和矫型器制作师检验和签字,盖有合格证章,且经残疾人或其家属签字认可。
3.5.1为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自愿参加公益活动提供服务或给予劳动的机会。
组织有活动能力的残疾人每季度参加1次公益活动。
3.5.2每周组织残疾人开展1次有益于身心健康的集体性文娱或体育活动,丰富残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3.5.3和智力健全和部分健全的残疾人每天交谈10分钟之上,且作好谈话周记。
精神病人酌情处理。
及时掌握每个残疾人的情绪变化,对普遍性问题和极端的个人问题集体研究解决,保持残疾人的自信状态。
3.5.4经常组织残疾人进行必要的情感交流和社会交往。
不定期开展为残疾人送温暖、送欢乐活动,消除残疾人的心理障碍。
帮助残疾人建立新的社会联系,努力营造和睦的大家庭色彩,基本满足残疾人情感交流和社会交往的需要。
3.6其他3.6.1卫生保健人员定期查房巡诊,每天1次。
3.6.2为残疾人定期检查身体,每年1次。
3.6.3医务人员护理定期定时。
3.6.4组织智力健全和部分健全的残疾人每月进行1次健康教育和自我保健、自我护理知识的学习。
3.6.5定期或不定期地做好休养区和院内公共场所的消毒灭菌工作。
3.6.6对采用药物维持治疗三年之上、病情稳定的"三无"未婚精神病人,当其申请结婚时,如符合法律规定,视情况为他们提供登记结婚和有效避孕的方便条件。
3.6.7对基本康复且已办理出院手续的精神病人和具有壹定劳动能力的智残人,负责向所送单位或街道推荐其就业,且按有关政策提出享受国家财政扶持、减免税收等生产自救优惠政4、管理4.1机构证书和名称4.1.1提供《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和法人资格证书,且悬挂于醒目的地方。
4.1.2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的名称,必须根据收养对象的健康情况和机构的业务性质,标明肢残人社会福利机构、智残人社会福利机构、聋哑人社会福利机构、精神病人社会福利机构或综合性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等。
由国家和集体举办的,应冠以所于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县(县级市、市辖区)、乡(镇)行政区划名称,但不再另起字号;由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应执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4.2人力资源配置4.2.1城镇地区和有条件的农村地区,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主要领导应具备大专之上学历,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熟练掌握所从事工作的基本知识和专业技能。
4.2.2城镇地区和有条件的农村地区,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应有1名大专之上学历、社会工作类专业毕业的专、兼职社会工作人员,1名专职康复人员。
肢残人和盲聋哑人社会福利机构,应按床位数配备国家认定的相应数量的医疗及康复护理人员。
精神病人社会福利机构医护人员的配备,按卫生部门有关要求执行。
其他人员的数量以能满足服务对象需要且能提供本规范所规定的服务项目为原则。
4.2.3肢残人社会福利机构,10人以下的单位,具有符合规定且注册登记的执业假肢、矫形器制作师应达到生产装配人员的30%;10人之上的单位,具有符合规定且注册登记的执业假肢、矫形器制作师不得少于3名;生产、加工部门配有工程系列中等专业技术职务之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生产、装配部门的职工应符合上岗条件和国家假肢制作装配工、矫形器制作装配工的各级工种要求。
4.2.4主要领导应接受社会工作类专业的培训。
各专业工作人员应具有关联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或国家承认的关联专业大专之上学历。
无专业技术职务的护理人员应接受岗前培训,经省级之上主管机关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
4.3制度建设4.3.1有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的适合实际工作需要的规章制度。
4.3.2有和入院残疾人或其亲属、单位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入院协议书。
4.3.3有简单介绍本机构最新情况的书面图文资料。
其中须说明服务宗旨、目标、对象、项目、收费及服务使用者申请加入和退出服务的办法和发表意见的途径、本机构处理所提意见和投诉的承诺等。
这类资料应满足服务对象使用。
4.3.4有可供关联人员查阅和向有关部门汇报的长中短期工作计划、定期统计资料、年度总结和评估方案,以及针对存于问题采取的相应对策。
4.3.5认真检查、详细了解残疾人的身体情况和致残原因,规范建立个人健康档案、诊疗计划和康复评估记录,且长期保存。
4.3.6有全部工作人员、管理机构和决策机构的职责说明、工作流程及组织机构图。
4.3.7有工作人员工作细则和选聘、培训、考核、任免、奖惩等关联管理制度。
4.3.8严格执行有关外事、财务、人事、捐赠等方面的规定。
4.3.9各部门、各层级应签订预防事故的责任书,确保安全,做到全年无重大责任事故。
4.3.10护理人员确保各项治疗、护理、康复措施的落实,严禁发生事故。
4.3.11服务项目的收费按照当地物价部门和民政部门的规定执行,收费项目既要逐项分计,又要适当合计。
收费标准应当公开和便于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