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老年人非婚同居现象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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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同居到了寿终正寝的时候了

非法同居到了寿终正寝的时候了

“非法同居”到了寿终正寝的时候了严循东 2007年3月13日“在中国存活了近20年的非法同居概念应该从人们的生活中消失了。

”全国人大代表韩德云提出建议,废除非法同居概念,代之以更加科学、文明的法治概念即无效婚姻,以保护公民权利。

“非法同居”就如同“非法走路”一样,是个谴责意味夸张的法学悖论。

同居就是同居,何来非法一说?遗憾的是“非法同居”的概念偏偏发轫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明文规定:“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于是这个“非法同居”就成了彼时的流行语、成了带有法制魔力的道德大棒,于是几乎所有婚姻规则外的“男女关系”都被社会以“非法同居”的试纸去考量去评判。

此前,某些大学还不约而同地出台了“新校规”,给“非法同居”列出了颇具震撼力的罚单。

这种因袭古典法律“道德立法”的惯性,在归置现代生活时,越发面目可憎起来,就譬如一个卫道士用纲常伦理称量给现代生活。

韩德云代表的建议可能更是从社会生活规范的角度给我们的法治理念进行了一次纠偏。

法理而言,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婚姻法》为私法范畴,比照“对人民而言,法无禁止即为自由”的基本法治精神,加上我国现行《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民事法律法规并未对“同居”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

只要是当事人自愿的意思表达,对他人对社会无太大危害,属于个人“私生活”范畴,若不发生纠纷法律也不应当“千手观音”。

事实上,“非法同居”在我国成文法上早就寿终正寝了: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中说“今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而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案件,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2003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最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中又重申:“当事人起诉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换句话说,没有配偶的男女同居完全是个人私事了,法律抽身而出。

浅析老年妇女再婚维权问题

浅析老年妇女再婚维权问题

浅析老年妇女再婚维权问题[摘要]当今社会,老年妇女的丧偶率要显著高于男性,老年妇女的再婚问题随之走入了人们的视线。

这种“夕阳婚”可以使老年人在精神上消除孤独感,生活上相互照顾,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子女的负担,对于老年人身心健康和延年益寿是有益的。

但是,在生活中老年妇女再婚也受到了不小的阻力。

这就迫使许多老年人不得不加入了“银发同居”的行列。

而在这种非婚同居的关系中,老年妇女往往处于弱势的地位,其合法权益极易被侵犯。

文章拟从老年妇女再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分析,揭示老年妇女再婚难的原因和我国现行法律的不足,并提出对老年妇女再婚维权的法律建议。

[关键词]老年妇女;再婚;维权;非婚同居根据国家老龄委办公室发布的数据显示,我国已经步入了老龄化社会的行列。

而在老年人口中女性所占比例超过50%,在这些老年妇女中丧偶的比例也高达50%左右,所以老年妇女再婚已经成为当今社会中的一道独特风景,这一现象也体现出了社会的进步。

随之而来的老年妇女再婚维权问题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重视。

一、老年妇女再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分析我国《宪法》第49条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婚姻法》第2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第3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4条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

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8条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

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通过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这项原则也得到了《宪法》的确认和保护,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

《妇女权益保障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专门规定了妇女和老年人的婚姻自由权。

老年妇女作为我国的公民也当然的享有婚姻自由权。

老年人非婚同居法律规制研究

老年人非婚同居法律规制研究

VO _ 3 No 5 l 2 .
Se p.2 0 01
老年 人非婚 同居法律规 制研究
魏 庆 爽 ( 学院 政学 河南 ,6 0) 许昌 法 院, 许昌 41 0 0
[ 摘 要] 目前在 中国, 越来越 多的无配偶老年人选择 了非婚 同居 生活。 老年人非婚 同居有着与年轻入 的非婚 同居不 同的特点。在分析老年人选择非婚 同居 的原 因及 特点的基础上 , 对老年人非婚 同居的法律规制进行 了探讨。
首先 , 社会上婚姻从一而终的封建思想 比较普遍 , 尤其对
于大部分老年人这种思想更是根深 蒂固。 他们 在心理上担心 自己登记结婚会遭到周围熟人 的嘲笑 。 而且 , 一些子女( 本文 中的子女均指成年子女 ) 对老年人无伴的孤独 缺乏人道主义
的理 解 。他 们 把 老 年 人 的 正 当再 婚 要 求 理 解 为 “ 不 正 经 ” 老 ,
的非独居生活的老人 当中, 非婚 同居者 已经超过了 5 %。老 0 年人非婚同居的发生发展是有其客观性 的, 以人们 的意志 不 为移转。法律对老年人非婚 同居 的现象不能置之不理 , 应该 积极地对老 年人非婚同居进行规制 , 更好地保 护老年人的合
法权益。

综上 , 老年人为 了避免与子女的矛盾只能放弃再婚 , 选择
其次, 无偶老人 同居多属于生活扶助性的搭伴生活 , 性不
再是婚姻生活 的主要部分 , 也不再具备生育功能。 以, 所 老年 人 非婚 同居不会产生非婚生 子女 问题 。
女对其继父 母承担赡养义务 , 但是在道德上子女还是有此项
再者 , 大部分老年人在非婚同居前 已有成年子女 , 且成年 子女开始履行对老年人 的赡养义务 , 而成年子女对老年人 的

非婚同居关系的立法思考

非婚同居关系的立法思考

非婚同居关系的立法思考摘要:非婚同居是我国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我国未将其纳入法律调整的范畴,导致了诸多社会问题的产生。

我国应立法对非婚同居的概念进行严格界定,并对同居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财产归属和争议解决等问题进行明确规定,将非婚同居关系进行法律规制。

关键词:非婚同居;合法权利;立法规制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4-0123-02随着我国经济文化的发展,人们思想的解放,两性关系呈现多元化,婚姻不再是两性关系唯一的结合方式,非婚同居已成为两性结合的重要方式之一。

我国法律对非婚同居没有规制,在现实中非婚同居关系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也产生了诸多社会问题。

因此,有必要对非婚同居的概念进行界定,并将其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

一、非婚同居的法律界定我国法律规制的非婚同居,应指无同居障碍的男女双方,未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而自愿地、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并且事实上成为亲密的生活共同体的一种两性关系。

其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内容:(一)非婚同居双方当事人无同居障碍无同居障碍,主要包括:第一,非婚同居双方都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识别同居的法律后果,非婚同居者一方或双方已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尚未达到法定婚龄的,亦属于法律调控的非婚同居范围;第二,双方均无两性结合的状态,即非婚同居任何一方都无配偶,也不存在其他的较为稳定两性同居关系;第三,从优生学和伦理学出发,当事人还必须不患有医学上严重传染性、遗传性的疾病,不属于一定范围的近亲属,如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因双方非婚同居期间可能生育子女;第四,非婚同居当事人必须为异性,同性同居的情形不应受法律的保护。

(二)非婚同居双方应完全自愿非婚同居双方当事人应完全自愿地建立同居关系,完全自愿既包括建立同居关系的自愿,也包括解除同居关系的自愿。

双方建立同居关系,必须是基于双方完全的真实的意思表示,任何一方不得以欺诈、胁迫等手段,在违背另一方真实意愿的情况下与其建立非婚同居关系。

非婚同居关系中的法律问题研究(48)

非婚同居关系中的法律问题研究(48)

摘要摘要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的进步,非婚同居现象在全世界范围内日益增加,成为现代人的一种新的生活模式,传统婚姻模式正在受到冲击,由非婚同居引发的种种社会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和法学界的关注,西方国家对非婚同居采取了各种法律对策,规范非婚同居,以稳定社会秩序"但是,由于受传统的道德观念、婚姻价值取向的影响,我国没有系统的立法对非婚同居采取行之有效地规范,而是采取一种回避的态度。

然而,非婚同居现象并不会因为法律的回避而减少,只会使非婚同居引起的相关纠纷无法得到有效、合理的解决。

因此,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出发,我国也应当建立有关非婚同居的法律制度,以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保障非婚同居者的权利。

非婚同居与合法婚姻生活的主要区别在于非婚同居双方未进行结婚登记,因此不具有夫妻的名义。

我们不能将婚姻法中有关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适用到非婚同居者身上,然而非婚同居引发的法律问题又越来越突出,我们不能视而不见。

比如:对非婚同居的子女的利益保护问题、非婚同居财产的分割问题、非婚同居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等等。

正是由于实践中越来越多的问题的出现,本文才选此题目进行研究和讨论。

除引言和结语外,全文共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章提出了本文研究的问题,主要包括非婚同居基本问题阐释以及对非婚同居现象考察。

通过评析我国学者对非婚同居的不同定义,提出非婚同居的定义。

通过阐述非婚同居关系的构成要件,辨析非婚同居与事实婚姻、非法同居等相关概念,给非婚同居予以界定。

非婚同居现象考察这一部分介绍非婚同居在欧美等国的变化发展,和我国无婚或不婚人日增加等情况以及人们对非婚同居的认同和宽容,然后对该现象的成因和利弊进行分析,指出非婚同居现象是经济、文化、人日等多种社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非婚同居比之婚姻更能体现当事人的感情追求和自由度、满足人们对于共同生活方式的不同层次的要求,并有助于当事人获得照护、缓解生活压力、降低生活费用等。

与此同时,非婚同居作为婚恋关系上的一种短期行为,明显存在不负责任的因素,当当事人之间产生纠纷时常常无法获得足够的法律救济,非婚同居也可能成为社会稳定的潜在隐患。

非婚同居的法律思考

非婚同居的法律思考
都 市 中 的青 年 男 女 之 间 。 4 .在 我 国 偏 僻 的 山 村 中 仍 保 留 的 一 种 事 实 婚 姻 的 陋 习 , 那 些 地 方 , 实 婚 姻 大 于 形 式 婚 姻 , 们 认 为 只 要 周 在 事 他 闹 的 人 知道 他 们 结 婚 了就 行 . 不 用 去 登 记 机 关 登 记 。 并 总 的 来 说 . 非 婚 同 居 只 是 当 事 人 之 间 选 择 的 一 种 生 活 方 式 而 已 . 他 们 选 择 非 婚 同 居 之 初 , 种 生 活 方 式 并 不 涉 在 这 及 任何 法 律 问题 。 没 有 侵 害任 何人 的合 法 权 益 , 律 上 并 也 法 无 禁止 性 的规 定 。
归 纳 为 以下 五点 1非 婚 同 居 的 双 方 互 为 异 性 , 一 方 为 男 性 . 方 为 女 . 即 一
性 。笔 者 所 研 究 和 讨 论 的 非 婚 同 居 并 不 包 括 同 性 同 居 , 性 同 的 同居 并 不 符 合 非 婚 同居 的狭 义 概 念 。 2 当 事 人 自 愿 , 应 具 备 相 应 的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 非 婚 同 . 且
居 的 关 系 完 全 是 基 于 双 方 的 真 实 意 愿 . 在 平 等 的 基 础 上 建 立 的 一 种 家 庭 关 系 , 当 排 除 胁 迫 、 制 、 卖 、 婚 、 欺 应 强 买 抢 诈
等 非 自愿 因 素 。
女 双 方 自愿 、 期 、 开 共 同 生 活 在 一 起 , 没 有 履 行 结 婚 长 公 但 登 记 手 续 的 一 种 两 性 结 合 的 方 式 “。 在 本 文 中 笔 者 所 提 到
( ) 婚 同 居 中 的 亲 一 个 “ 来 伴 ” 过 余 生 。 姻 对 于 他 们 来 说 只 老 度 婚

老年人同居法律规范刍议

老年人同居法律规范刍议作者:唐志伟来源:《学理论·中》2013年第09期摘要:单身老人逐渐增多,老年人同居现象呈上升趋势。

从老年人同居存在的基础,老年人同居法律规范概述,老年人同居法律规范的构建三个层次对老年婚姻的法律规范进行探讨,以探求构建老年人同居的法律规范。

关键词:老年人;同居;事实婚姻;法律规范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6-0130-02依据全国老龄办发布《2009年度中国老龄事业发展统计公报》的统计,全国60岁以上老年人已达1.6714亿,丧偶的达35%。

伴随着单身老人的增多,老年人同居现象呈上升趋势。

老年婚姻研究学者郝麦收在对天津市老年人进行调查时发现,该市老年人同居现象占到老年人再婚比例的50%。

老年人非婚同居现象引起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纠纷日益突出,而这些纠纷明显超出道德调整的范围,这些问题都给社会的安定带来了隐患,但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对其做出及时规制。

一、老年人同居存在的基础首先,从生活保障角度看,老人通过同居可以在生活上相互照料。

随着老龄化趋势的日益严峻以及社会竞争越来越激烈,年轻子女肩负的责任越来越重,所以年轻一代把更多的精力放在工作上,无暇顾及老年人的生活。

同时老年人自理能力差,尽管社会保障不断完善,但是仍不能保证老人时时处处的需求。

所以老年人需要伴侣这样的人存在进行相互照顾。

通过同居生活,男性老人的经济养老资源可以与女性老人的生活照料资源进行共享与交换,而且使双方在生病时获得很好的护理,增强生存环境和生活的安全感。

二、老年人同居法律规范的构建对老年人同居进行更好规范,需要博采众长借鉴一下别国经验。

但是西方国家一般有较完善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而像我国这样搭伴同居养老,把老年人同居单独列出的非常少。

所以直接借鉴西方国家经验不现实。

但是由于老年人同居属于非婚同居又与事实婚姻有非常大的相似性,所以在探讨老年人同居法律规范时,可以借鉴一下其他国家关于非婚同居及事实婚姻的相关规定。

论非婚同居关系的法律规制

论非婚同居关系的法律规制
非婚同居是指未经过婚姻登记而男女以夫妻同居的行为。

关于
非婚同居关系的法律规制,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情况不同。

以下
是一些可能的情况:
1.国家未对非婚同居关系进行法律规定,该关系不存在法律地位,未能获得法律保护。

2.国家或地区将非婚同居关系归类为事实婚姻,认为只要居住
在一起一定会涉及到财产、抚养、扶养等方面的问题,因此对非婚
同居的一些权益予以保护。

这些权益可能包括一些权利和义务,例
如财产分配、养老补贴、社会保险、遗产继承等。

3.一些国家或地区通过立法规定非婚同居的法律地位和权益保护,例如,法国、加拿大等。

这些国家或地区通过法律明确规定非
婚同居关系的财产分配、抚养、扶养等方面的问题,以便在涉及到
法律问题时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总之,非婚同居关系的法律规制因地区、国家和文化背景而异,需要结合当地的法律体系和立法情况来具体分析。

老年人频频发生性犯罪期待社会关注老年人晚年生活.doc

老年人频频发生性犯罪期待社会关注老年人晚年生活-近年来,老年人性犯罪案件在全国屡屡出现,每起案件都引起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

每每遇到类似事件,人们总是把目光更多地放在了遭受性侵害者的弱者身上,往往忽视了一个问题:老年人的性健康。

《九旬色狼奸淫幼女被判死刑》、《遭邻家老头强奸11 岁幼女怀孕》、《六旬老人蹂躏十名幼女》、《六旬父伙同外人干下无耻兽行丧尽天良奸污亲女》、《色狼魔爪伸向幼女和寡妇农村老年人性犯罪渐突出》这些令人发指的新闻标题在许多报纸和网站上能够轻易找到。

老年人犯罪案件近年呈逐渐上升趋势,其中性犯罪占了很大的比例,案件涉及的往往都是未成年人。

统计资料表明,我国现有老年人已达1.32亿,已经进入老龄化国家。

可以预见,老年男性的性犯罪在将来一段时间里必定出现上升趋势。

而由于认识上的局限以及物质上的匮乏,农村的老年问题更加突出。

农村老人分居现象极为普遍,有的老人虽然有配偶,但分别随不同的子女生活,平时很少有机会在一起,难以过正常的夫妻性生活。

另一方面,丧偶未娶或终身未娶的老人占有相当大的比例,他们也有自己的生理需求,渴望过上正常的性生活,但有的受经济条件所限,无钱结婚或再娶;有的虽然具备相应的经济条件,但抵制不住子女的反对,不敢或不能再婚;还有的深受从一而终的旧思想束缚,怕被人笑话、怕亲戚看不起而不好意思再娶。

在不健康的心理支配下,有的就见色起淫心或酒后生色胆。

基于种种原因,有的老人就干脆不结婚,而采取了婚外的同居方式。

有关人士指出,随着社会的进步,老人非婚同居现象越来越多。

花甲老人丧偶后未婚同居,或者先试婚再结婚,这种现象越来越普遍。

当正常的性需求得不到满足,还有相当部分老年人走上了嫖娼的违法道路。

据记者了解,国内许多大城市都有一些主要针对老年人的卖淫活动。

由于老年人喜欢在公园、江边等地方散步,因此这些交易大多在这些地方进行。

每当夜色降临的时候,广州市番禺区光明南路的某某公园,老年人就聚在一起玩牌纸牌,当有人手气好赢了钱的时候,总是有一些涂脂抹粉的小姐凑上前来。

老年非婚同居法律问题研究

老年非婚同居法律问题研究自1999年中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中国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预测研究报告》指出:中国人口老龄化将经历快速老龄化、加速老龄化和重度老龄化三个阶段,目前我国正处于人口老龄化的第一阶段,人口老龄化问题必将会是21世纪中国的一个重要国情。

另外目前传统的婚姻家庭观念正受到越来越大的挑战,非婚同居现象在全世界范围内大量增加并呈现与日俱增的发展趋势,目前已成为除婚姻外的一种两性共同居住的生活方式。

本文将老龄化社会与目前非婚同居现象的日益剧增相结合,对老年人非婚同居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

根据我们国家现有的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关于非婚同居是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尽管我们常说“法无禁止即自由”,但是法律会根据人们实际需求而进行调整,对于非婚同居的问题在当今社会是急需有法律明确的。

老年人在生活方式中选择非婚同居是出于双方对自身需求的考虑。

但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非婚同居并未加以规定,使得老年人在选择非婚同居的同时也面临着经济纠纷得不到有效的救济,继承扶养问题难以解决等问题。

这就使得选择非婚同居的老年人生活存在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随时会对老年人的生活带来意想不到的麻烦,从而造成老年人权益保护无法得到保障。

对于老年人非婚同居这一问题,我们应该及时的发现并积极的解决。

由于老年非婚同居相较于年轻人而言有其不同的特点,并且老年人大都法律意识淡薄,非婚同居期间的纠纷常常无法自行解决。

所以我们在对此法律问题进行解决的过程中,要深入分析其产生的原因、特点等问题,从而“对症下药”,真正的解决老年人非婚同居的法律问题。

因此,我国有必要出于保障老年人权益的目的,对老年人的非婚同居行为进行有效的引导规制。

另外法律对非婚同居的承认,并不意味着对婚姻制度的排斥,人们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需求来自由的选择两性结合方式。

法定婚姻不会因此而受到影响,其依然是法律优先保护的制度,我们需要的是法律赋予法定婚姻和非婚同居不同的保护程度,法定婚姻依然处于人们生活方式的主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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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随 着 社 会 经 济 的 发 展 和 人 们 观 念 的 变 化 . 老 年 人
婚 姻 市 场 也 呈 现 出 新 的特 点 。 而在 这 些 新 的 变 化 中 . 老 年 人
非 婚 同居 现 象 已成 为 当今 社 会 逐 渐 关 注 的 热 点 问题 。老 年 人 非婚 同居 既是 一种 准婚 姻模 式 , 也 是 一 种养 老 模 式 。老 年 人 非婚 同居 现 象 的产 生有 特 定 的 群 体 因 素 ,这 种 现 象 对 老 年 人 的 晚 年 生 活 来 说 也 有 利 有 弊 ,本 文从 一 定 的法 律 角 度 出发 。 对 于 这 一 现 象 涉及 的 司 法 问题 作 出 了相 应 的 思考 和
对 老年人非婚 同居现象 的法律思考
王 芳
( 江 苏经 贸职业技 术 学院公共 管理 学院 江 苏 ・ 南京
中图分类号 : C 9 1 3 . 6

2 1 0 0 0 0 )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1 6 7 2 — 7 8 9 4 ( 2 0 1 4) 3 0 — 0 2 2 1 — 0 3 形式 的认可 , 并将非婚 同居视 为一种个人私生活选择 权 , 这 是社会文明发展与进 步的表征 。
e l d e r l y u n ma r r i e d c o h a b i t  ̄i o n h a s b e c o me a h o t i s s u e o f g r o wi n g c o n c e r n i n t o d a y ’ S s o c i e t y . T h e e l d e r l y u n ma r r i e d c o h a b i t a t i o n i s a k i n d o f q u a s i ma r r i a g e mo d e , a n d a l s o a k i n d o f p e n s i o n mo d e 1 . T h e e l d e r l y u n ma r r i e d c o h a b i t a t i o n h a s s p e c i i f c g r o u p f a c t o r s , nd a t h i s p h e n o me n o n h a s b o t h a d v a n t a g e s a n d d i s a d v a n t a g e s f o r
但是多数子 女认 为 , 只要 “ 肥水不流外人 田” , 一切事情都好
说; 此外也有子女觉得平 白无故地加 重 了赡养 的负 担 , 心里
别提有 多别扭 。因此子女 对老年人“ 非婚 同居 ” 的选择也 就 给予 了默许 。第 三 , 百年之后 的安葬问题也是矛盾 的焦点 ,
在现实生活 中引发过 不少纠纷 ,因而安 葬问题也成为老 年 人做 出再婚选择时 , 不得不考虑的因素。
总第 2 9 4期 2 0 1 4 年1 O月m
辱 t 缸 又f c
Th e S c i e nc e Edu c a t i o n Ar t i c l e Co l l e c t s
T o t a 1 . 2 9 4
O c t o b e r 2 0 1 4 ( C )
t he e l d e r l y . F r o m c e r t a i n l e g a l p o i n t o f v i e w , t h i s p a p e r ma d e c o 卜
建议 。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1老 年人 非婚 同居 现象产 生 的特定 群体 因素
“ 同居” 是被我 国现行《 婚姻法 》 所排斥 的 , 为什 么老年 人群却不约而 同地选择 了这样一 种再婚方式 呢?有关部 门
与新闻媒体曾对此做过调查 ,老年人再婚登记 的最 大阻力
来 自于双方的子女 , 而原 因不外 乎 四条 : 财产 、 继承 、 赡养及 安葬 。第一 , 从 老年人 的角度看 , 是因为许多老 年人 怕将来 方去世后 , 在财 产分 割上 产生纠纷 , 同时也担 心百 年之后
无 人赡养。他们认为 , 如果 对方先于 自己去世 , 自己又因婚
姻 问题 “ 得罪” 了子女 , 可能会陷入无人照顾的困境。无奈之
下, 老年人只能委 曲求全 , 选择“ 非婚 同居 ” 生活这种折衷 的
再婚方式 。第二 , 从子女方面讲 , 子女对 遗产 问题 比较担心 ,
k e t a l s o p r e s e n t s n e w f e a t u r e s , a n d a mo n g t h e s e n e w c h a n g e s , t h e
关键词
老 年 人 非 婚 同居 利 弊 法 律 思 考

Le g a l Co n s i d e r a i t o n o n t h e El d e r l y Un ma r r i e d Co h a b i t a -
t i o n/ / Wa n g F a n g Ab s t r a c t W i t h t h e d e v e l o p me n t o f s o c i a l e c o n o my a n d t h e c h ng a e o f p e o p l e ’ S c o n c e p t o f ma r r i a g e , t h e e l d e r l y ma  ̄i a g e ma 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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