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工程税收管理的通知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结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结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怀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0.11•【字号】怀政发[2015]50号•【施行日期】2015.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结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怀政发[2015]50号市直机关各单位:《怀化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结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5年7月2日第四届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0月11日怀化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结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财政部《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以及国家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政府财政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其资金来源包括:(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二)政府性融资;(三)其他财政性资金。
政府投资100万元以上项目的预算评审、结算审计适用本办法。
100万元以下项目的预(结)算由建设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具备资质、接受建设单位委托从事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的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结)算评审实行“管、评、审”相分离。
(一)财政部门履行中介机构监督管理职责,具体负责确认中介资质,制定委托程序,明确评审标准,严格时限管理,实施考核评价。
(二)工程预算实行委托社会中介评审和财政直接评审相结合。
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实施的国有土地项目征收费用预算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委托中介机构评审;市征收安置办公室实施的集体土地项目征拆、市国土资源局实施的土地储备项目成本费用预算由市国土资源局委托中介机构评审;市融资平台公司(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交通建设投资公司、水务投资公司、市林业投资公司等,下同)实施的项目工程预算由市融资平台公司委托中介机构评审。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7.19•【字号】怀政办发〔2019〕20号•【施行日期】2019.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怀政办发〔2019〕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为进一步完善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体制,切实堵住管理漏洞,实现概算精准管理,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13号)精神,在严格执行《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怀政办发〔2017〕21号)基础上,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强化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深化项目前期工作报请市人民政府审议决策的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本通知所指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怀政办发〔2017〕21号规定执行),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主管部门须先报分管副市长原则同意后,由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委托具备相应资信等级的工程咨询机构,按国家规定的深度要求,如实规范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科学研究提出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投资估算,合理提出建设工期,落实建设资金来源(市财政局出具资金安排意见或资金来源审核意见,严禁违规举债),并提交市发展改革委审核。
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不得为规避相关决策程序,授意工程咨询机构故意压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搞“钓鱼”工程。
市发展改革委按规定组织评估或评审后,按程序提请市人民政府审议决策,未经评估或评审的项目,不得提请市人民政府审议决策。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市人民政府审议决策意见,履行后续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核准手续,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须明确项目建设工期(含报建环节),投资估算原则上不得突破市人民政府审定的投资额度,并以此投资估算作为开展初步设计、编制投资概算的依据。
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怀化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6.12.06
•【字号】怀政发〔2016〕15号
•【施行日期】2016.12.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怀化市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怀政发〔2016〕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根据《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宣布《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2008年-2015年教育强市发展规划>的通知》(怀政办发〔2008〕13号)等111件规范性文件失效。
二、确认《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化市2011年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第1期)>的通知》(怀政发〔2012〕7号)等80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上述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自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计算。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应当进行评估,需要继续执行的,按照程序重新制定。
已
经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本决定发布后,依法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和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附件:1.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怀化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6日附件1
附件2
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怀化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9.26
•【字号】怀政函[2008]246号
•【施行日期】2008.10.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怀政函[2008]246号)
依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08〕97号)的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对现行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经研究,决定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9件规范性文件予以重新公布。
重新公布后的规范性文件,可以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本公告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怀化市人民政府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八年九月二十六日附件:。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结(决)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结(决)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4.05•【字号】怀政办发〔2023〕10号•【施行日期】2023.04.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结(决)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怀政办发〔2023〕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怀化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结(决)算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4月5日怀化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结(决)算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结(决)算管理,规范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资金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和《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以及国家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政府性资金为主体(占项目总投资50%及以上)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其资金来源包括:(一)中央、省级投资补助资金;(二)市本级预算资金;(三)主权外债资金;(四)以本级财政性资金为还款来源的政府债务资金。
以上资金来源中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项目(含土地收储项目中工程项目),各融资平台公司100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工程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的项目预算评审、结算审计及财务决算审计适用本办法。
投资额在政府采购限额以下和各融资平台公司1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工程项目,预、结算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开展审核或根据相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核(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复核),建设单位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审核把关。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怀政办发[2010]19号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怀政办发[2010]19号](https://img.taocdn.com/s3/m/cd170a5db207e87101f69e3143323968011cf41e.png)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正文:----------------------------------------------------------------------------------------------------------------------------------------------------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怀政办发〔2010〕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为切实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防止国家土地增值收益流失,确保地方财政收入稳定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地税发〔2010〕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落实政策,严格征收管理(一)凡在我市辖区内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二)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税率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三)土地增值税实行按月缴纳,纳税人于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并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转让房屋及建筑物产权证书、土地使用证证书、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
(四)土地增值税计税收入以实际成交价确定。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1、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2、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3、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五)纳税人因城市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被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免征土地增值税。
但被收回房产或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方能免征土地增值税。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政办发[2010]27号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政办发〔2010〕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怀化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8月10日第三届市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五日怀化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保证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湖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重点、省重点和市重点建设项目(以下统称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市重点建设项目,是指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市重点建设办公室承担市人民政府管理重点建设项目的日常工作。
市发改、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林业、文物、环保等部门,在各自法定的职责范围内对重点建设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有关单位应当支持重点建设项目建设,落实重点建设项目领导联系责任制度、项目调度制度,搞好协调服务,保证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在每年10月底前提出下年度本行业、本地区重点建设项目书面申请报市发改委,经市发改委综合平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五条市重点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对全市或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意义且投资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城市规划区建设项目集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城市规划区建设项目集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9.25•【字号】怀政办发〔2014〕16号•【施行日期】2014.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城市规划区建设项目集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怀政办发〔2014〕16号鹤城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怀化市城市规划区建设项目集中收费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9月19日第四届市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9月25日怀化市城市规划区建设项目集中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规范建设项目收费行为,确保建设项目收费公开、公平、公正和财政收入及时足额征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所涉及的收费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收费,是指依法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或经财政部门、物价部门核准对建设项目征收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服务性收费。
第四条建设项目收费实行公示制度。
所有建设项目收费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布项目、标准、范围及文件依据,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自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因中央和省里收费政策变化,需取消建设项目收费或调整征收标准的,由市财政局、市物价局依职责依程序,采取发布《通知》或《公告》的形式进行调整和实施。
第五条建设项目集中收费管理工作,由各相关执收单位负责收费审核,市财政局负责收费复核、征收管理、减免报批、资金分账核算,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工作协调和督查督办。
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物价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做好建设项目集中收费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在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建设项目集中收费执收专柜,下设五个柜组,分别由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房产管理局、市财政局负责,并从相关执收单位抽调人员组成。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依法治税加强税收征管的通知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依法治税加强税收征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怀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02•【字号】•【施行日期】2008.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依法治税加强税收征管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为充分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功能,营造平等竞争的税收环境,促进税收与经济协调增长,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加强税收征管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推进依法治税、加强税收征管的重要性推进依法治税是加强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是推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建设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
只有依法治税,才能保证国家税收及时足额入库,为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充足的财力保证,才能规范税收秩序,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吸引更多的优秀企业落户怀化,才能公平税负,优化服务,文明执法,构建和谐诚信的征纳关系。
近年来,在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市税收征管力度不断加大,税收执法不断规范,税收服务不断优化,税收收入得到了较快增长。
但是,当前我市在税收征管工作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全市宏观税负整体水平不高,各县(市、区)宏观税负不均;部分县(市、区)政府仍存在违规减免税、包税现象,不同县(市、区)税负不公平;纳税人违规偷逃税行为时有发生,社会纳税意识有待进一步增强。
为此,各级各部门要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高度,提高对坚持依法治税、加强税收征管重要性的认识,正确处理好发展经济与依法治税、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之间的关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二、进一步完善社会协税护税综合治税机制(一)加强协税护税机制建设。
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税收工作领导责任制,加强组织协调力度,形成“政府领导、财税主管、部门配合、司法保障、社会参与”的综合治税机制。
要建立和完善综合治税协调会议制度,加强各职能部门的协调,支持税务部门与有关部门建立涉税信息定期比对和交换制度,协调解决委托代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等方面的问题。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工程税收管理的通知-怀政办发[2008]16号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工程税收管理的通知正文:----------------------------------------------------------------------------------------------------------------------------------------------------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工程税收管理的通知(怀政办发〔2008〕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中央、省在怀单位:为进一步规范重点工程税收管理,促进重点工程建设,确保地方财政收入稳定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重点工程税收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重点工程是指我市境内列入国家、省级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基本建设项目和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纳入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的建设工程,包括交通能源建设工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农林水利建设工程、铁路电力建设工程等。
二、重点工程涉及的税收内容:营业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等。
三、各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遵守和执行国家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按照“领导负责、部门配合、信息共享、验票(税务监制发票)拨款、过错追究”原则,加强对重点工程税收管理。
(一)发改部门应在年度重点建设项目计划下达和重点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后15日内,向当地税务部门提供有关的信息资料。
(二)建设部门应在中标单位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后的15日内,向当地税务部门提供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中标单位和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信息资料。
(三)国土资源部门应按季向当地税务部门提供重点工程土地征用、出让信息;在土地整理、耕地开发中标施工单位承包、分包项目合同签订后15日内,向当地地税部门提供详实的信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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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工程税收管理的
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怀政办发[2008]16号
【发布部门】怀化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6.17
【实施日期】2008.06.1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工程税收管理的通知
(怀政办发〔2008〕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中央、省在怀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重点工程税收管理,促进重点工程建设,确保地方财政收入稳定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重点工程税收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工程是指我市境内列入国家、省级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基本建设项目和经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纳入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的建设工程,包括交通能源建设工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农林水利建设工程、铁路电力建设工程等。
二、重点工程涉及的税收内容:营业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等。
三、各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遵守和执行国家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按照“领导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