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伤人事件是社会之痛.doc
“被精神病”——社会沉疴之解构与消弭

“被精神病”——社会沉疴之解构与消弭作者:燕国俊等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0年第05期“被精神病”,一个原本生僻的词语,却因政府对两起上访事件的不当处理而在近期引发热议,进而被赋予新的含义。
以此为引子,“被精神病”成为一个新的代名词被广泛使用,更有网络把一些个人不情愿干但被强迫做之事冠以“被……”,是比喻,亦或是讽刺,总之,“被精神病”已成为社会沉疴。
欲知“被精神病”事件的情况,“被精神病”事件产生的根源、折射的问题以及如何杜绝,请看以下分解。
本期焦点:“被精神病”事件频发的原因、折射的问题及防控措施。
“被精神病”事件梗概1.湖北省十堰市网友彭宝泉“被精神病”事件:2010年4月9日上午8时许,湖北省十堰市五交化公司的20余名员工聚集在宏正酒店门前,为“国有资产被少数人侵吞”及“房屋遭受强制拆迁”等问题,他们已经奔波了6年之久。
之所以赶到该酒店门口,是因为他们得知湖北省纪委的一个工作组在这里驻扎,他们期望此举能得到该纪委工作组的重视并使他们的诉求得到圆满解决。
半个小时后,当地警方赶到现场将参与该事件的11人带至公安机关调查。
这11个人中,除了上访代表外,十堰市建设银行职工彭宝泉、报告文学作家邓复华因拍摄了几张群众上访的照片后,被送进派出所,并被派出所送进当地的茅箭精神病医院,5天后出院。
2.河南省漯河市农民徐林东“被精神病”事件:2003年10月,正在北京帮张桂枝上访的徐林东,被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县(现为漯河市源汇区)大刘乡政府工作人员从北京带回,先在当时的郾城县拘留所关了10天,后又被送到空冢郭乡一个皮革厂里关了4天。
2003年10月30日,大刘乡政府把他送到驻马店市精神病医院。
在驻马店市精神病医院,徐林东被强制进行各种“治疗”。
因为不堪被强制治疗之痛,徐林东曾两次尝试逃跑,数次自杀。
直到2010年4月24日,徐林东才重获自由。
六年半的时间里,徐林东被捆绑近50次、电击50余次。
指导案例63号:徐某某强制医疗案

指导案例63号:徐某某强制医疗案文章属性•【案由】故意杀人罪•【案号】(2013)武侯刑强初字第1号•【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一审•【裁判时间】2013.01.24裁判规则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对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是否“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应当综合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所患精神病的种类、症状,案件审理时其病情是否已经好转,以及其家属或者监护人有无严加看管和自行送医治疗的意愿和能力等情况予以判定。
必要时,可以委托相关机构或者专家进行评估。
正文指导案例63号:徐某某强制医疗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6年6月30日发布)关键词:刑事诉讼/强制医疗/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4条基本案情:被申请人徐某某在2007年下半年开始出现精神异常,表现为凭空闻声,认为别人在议论他,有人要杀他,紧张害怕,夜晚不睡,随时携带刀自卫,外出躲避。
因未接受治疗,病情加重。
2012年11月18日4时许,被申请人在其经常居住地听到有人开车来杀他,遂携带刀和榔头欲外出撞车自杀。
其居住地的门卫张友发得知其出去要撞车自杀,未给其开门。
被申请人见被害人手持一部手机,便认为被害人要叫人来对其加害。
被申请人当即用携带的刀刺杀被害人身体,用榔头击打其的头部,致其当场死亡。
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系头部受到钝器打击,造成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2012年12月10日,被申请人被公安机关送往成都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2012年12月17日,成都精卫司法鉴定所接受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的委托,对被申请人进行精神疾病及刑事责任能力鉴定,同月26日该所出具成精司鉴所(2012)病鉴字第105号鉴定意见书,载明:1.被鉴定人徐某某目前患有精神分裂症,幻觉妄想型;2.被鉴定人徐某某2012年11月18日4时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
2013年1月成都市第四人民医院对被申请人的病情作出证明,证实徐某某需要继续治疗。
精神病人犯罪的预防与控制——以红谷滩杀人案为例

精神病人犯罪的预防与控制——以红谷滩杀人案为例摘要:2019年5月下旬的红谷滩杀人案震惊世人,在造成如此恶劣的社会影响时,罪犯万某弟却屡屡以自己有精神病为由推脱罪责。
精神病人犯罪已经成为社会不可忽视的热点,如何做好其中的预防与控制,避免红谷滩杀人案的重演,本文将从家庭监管、强制医疗、社区监管、责任认定四个方面进行分析。
关键词:精神病人家庭监管强制医疗一、重视家庭照顾与监管建设法治国家的大背景下,全社会都在时刻关注着司法判决的公正性,在红谷滩杀人案中,罪犯万某弟被判处死刑,网民纷纷称赞此判决实在大快人心,与此同时我们不得不反思一个重要问题——精神病人万三弟本是社会的弱势群体,为何他会变成手持利刃的杀人变态?但血淋淋的事实摆在面前——精神病也可能变成街头的行凶者,其手段残忍程度甚至不亚于正常人。
那么对这种有行凶可能的若弱势群体,其看护人是否尽到了应有的义务?万某弟自十三四岁起就表现出严重的暴力倾向,事发前已经被当地的医院诊断为狂躁症,就是这样一个随时都有可能对他人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人,其看护人在案发时竟根本不其在身旁。
我们无法左右这些精神病人弱势群体的心理活动,但是对于其通过身体活动呈现出的危险行为,应当加以重视。
家庭是每个人生活最多的地方,家人的照顾与安慰对于精神病人的病情有着严重的影响。
一方面,一个受到家人细心照顾的精神病人,其内心应该是相对健康的,从主观意图来说,其犯罪心理出现的可能性较小。
反之对于那些常年倍受冷漠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几率会格外增大。
在我国大部分农村地区家庭收入相对较低,经济条件难以为家中患有精神疾病的患者提供足够的医疗,又害怕其外出伤害他人将其锁在家中不让其外出,这些常年被锁在家中不被照顾的精神者病人其犯罪意图远超其他精神病人,更容易产生犯罪行为。
另一方面,即便一个精神病人的精神状态已经非常极端,其犯罪意图已经非常明显,家庭的照顾仍然是阻止其犯罪最重要的一环,这时候家庭的作用更多的是监管,要时刻监管精神病人的精神状态,在其有可能实施暴力行为时,保障自身安全的同时带其远离人多的地方,确保其没有行凶的可能性。
精神病伤人案件频发应引起重视

精神病伤人案件频发应引起重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生活节奏的加快,精神病伤人案件频发,已成为当前一个亟待解决的严重社会问题。
这些事件的突发,给受害者带来严重的心理和身体伤害,也严重威胁了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因此,在这个问题日益严峻的时候,应该引起更多的重视。
首先,当今社会的压力和竞争越来越激烈,很多人因各种原因患上了精神病,而这些患者往往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治疗和关爱。
一些人患上了精神病,由于缺乏及时治疗,常常会出现严重的情绪波动,不可预测的情绪反应和行为异常,从而导致他们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攻击性、暴力性等危险行为。
这些行为没有任何理智可言,容易给无辜的人带来致命的危险。
例如,在2014年,一名男子因为患有精神病,持刀伤人,严重威胁了公共安全。
这样的事情在现实生活中不断发生,每一次都会对社会造成极大的危害。
其次,很多精神病人没有得到专业的治疗和护理,往往会因家庭成员的不理解和社会的歧视而加重病情。
由于大多数人对精神疾病的了解不足,往往会对精神病患者产生排斥感。
这使得精神病患者很难得到社会的支持和关爱,甚至有时会成为暴力的受害者。
这种歧视和排除感极大地增加了患者的困境和痛苦,使得他们更加孤独和绝望。
他们的精神状态也会随之恶化,增加其触发犯罪行为的可能性。
再次,精神病患者在失控的时候,常常会犯下一些极端的行为。
由于他们未能及时得到专业治疗和他人的帮助,多数人只能自行应对精神病患者的犯罪行为。
当精神病患者发生伤人事件时,大多数人没有受过相关培训和训练,无法有效应对。
人们常常只能通过呼救等方式寻求帮助,而这种方式并不一定能确保被攻击的人保命,也不能解决问题的根源。
然而,如果精神病患者能得到及时且专业合理的救助和心理干预,他们的病情就可能得到控制。
面对精神病伤人案件频发的问题,我们必须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以减少患者和社会的伤害。
为此,我们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思考:1.加强精神卫生工作和治疗体系建设政府和社会应加大对精神卫生领域的投入,提高社会对精神疾病的认识和理解,消除对精神病患者的歧视和排斥。
住院精神分裂症患者冲动伤人行为及相关因素的研究

住院精神分裂症患者冲动伤人行为及相关因素的研究摘要:目的:研究分析住院精神分裂症患者冲动伤人行为的相关因素。
方法:收集2015年-2017年收治的住院精神分裂症患者276例为本次研究对象,对患者的基本资料以及阳性与阴性症状评定量表,攻击性量表,冲动行为量表等进行统计分析。
结果:冲动伤人发生与患者年龄、性别无明显关系,P>0.05,无统计学意义。
发生冲动行为患者的攻击性量表中身体攻击性,指向自我攻击性评分与没有发生冲动行为患者的攻击性量表比较有差异,P<0.05,有统计学意义。
发生冲动行为患者的冲动行为量表中行动分量表与没有发生冲动行为患者的冲动行为量表比较有差异,P<0.05,有统计学意义。
结论:住院精神分裂症患者冲动伤人行为与患者的疾病状态,年龄,性别无显著关系,主要与患者的冲动性人格,攻击性人格有直接的关系,临床接受治疗的患者进行相应的评估,做好相应的预防,降低伤人事件的发生。
关键词:住院精神分裂症;冲动伤人行为;相关因素;研究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学习、工作压力的增加,精神疾病的患者发病人数也逐年增长。
精神分裂症属于临床的一种慢性疾病,具有一定的反复性,随着患者病程的时间加长,其社会功能慢慢退步并受到影响[1]。
精神分裂症属目前病因尚不明确的精神类疾病之一,具有病程长、易反复的特点,且患者发病后的生活能力及社会能力下降明显[2]。
精神分裂症患者容易发生冲动伤人事情,住院期间对医护人员,其他患者及家属都造成一定的危险性,如何做好精神分裂症患者住院期间的预防工作,对住院精神分裂症患者冲动伤人行为的相关因素进行深入的分析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主要研究分析住院精神分裂症患者冲动伤人行为的相关因素,收集2015年-2017年收治的住院精神分裂症患者276例为本次研究对象,现将研究资料整理并作如下报道。
1资料与方法1.1基本资料收集2015年-2017年收治的住院精神分裂症患者276例为本次研究对象,患者年龄18岁到76岁,平均年龄(52.19±5.92)岁;患者全部为男性。
精神病患者持刀伤人违不违法

精神病患者持刀伤人违不违法精神病患者持刀伤人违法的原因和依据精神病患者持刀伤人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其依据主要有以下方面。
首先,精神病患者持刀伤人违反了我国法律关于人身安全的保护。
人身安全是每个人最基本的权利,任何人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不能损害他人的人身安全。
精神病患者如果持刀伤人,则可能造成被害人身体上的伤害和生命的危险,严重威胁到了被害人的人身安全权利。
其次,精神病患者持刀伤人也违反了我国法律关于禁止危害社会的公共安全的规定。
公共安全是指社会中集体的安全,包括公共秩序的稳定和公共财产的保护。
精神病患者持刀伤人会引发社会的恐慌和不安,扰乱公共秩序,危及公共安全。
此外,精神病患者持刀伤人也违反了我国法律关于惩罚犯罪的原则。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任何人犯罪都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
精神病患者在进行犯罪行为时,尽管有患病的因素在内,但依然不能免除其对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条的规定,精神病患者如果因病情失去或丧失完全或部分刑事责任能力,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刑事责任。
但是要求有医学、司法鉴定等程序,并要证明其因为疾病而失去或丧失了刑事责任能力。
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能尽量减轻病人的刑事处罚,但并不能完全免除其法律责任。
另外,要注意的是,精神病患者持刀伤人的情况与普通人持刀伤人的情况存在一定差别。
普通人如果持刀伤人,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因为有预谋或者情绪失控等原因。
而精神病患者持刀伤人,则更多的是因为其精神疾病的影响导致行为出现异常。
因此,在对该类病人进行处罚时,应当充分考虑其病态因素对其行为的影响,平衡刑事处罚和治疗救助等措施,维护公平、公正的社会秩序。
综上所述,精神病患者持刀伤人是违法的,应当依照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同时,对于这类病人,应当采取合适的方法进行治疗和救助,尽可能避免其病情恶化,同时也维护被害人的权益和社会的公共安全。
精神病患者持刀伤人如何处理精神病患者持刀伤人是一种危险和复杂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患者的精神状态和社会安全因素,采取恰当的处理措施。
精神病人暴力事件社会危害及其防范对策 张瀚

精神病人暴力事件社会危害及其防范对策张瀚1、侵害目标随意。
精神病人暴力行为所针对的受害人是非常随意的,受害人猝不及防。
1999年夏,精神病人在丹江口市广播局持刀扰乱办公秩序,巡警在制止时,被精神病人刺中大腿。
2002年2月27日福建永泰县一名精神病妇女在一条渡船上突然发病,砍死砍伤14名上学途中的小学生。
2004年4月29日上午,兰州市宕昌县秦峪乡羊骨堆村小学窜入一名精神病人,冲进教室用菜刀将15名学生以及两名当地农民砍成重伤。
广州市光复中路的一位精神病患者,在近3年的时间里纵火烧屋4次,经常舞刀举棍追打路人,甚至用磨尖的钢筋看到孕妇就捅过去。
2、报复心理极强。
精神病人由于疾病的原因,对有矛盾的人不计后果、不择手段报复,而且不达目的不罢休。
1999年丹江口市土台乡精神病人陈某在盗窃电话机时被邻居程某发现后,怀恨在心,已经先后5次对邻居程某的父母、兄弟、妻女报复伤害,程某全家天天提心吊胆、苦不堪言。
2003年7月18日下午2时许,宁乡县精神病人刘某,因怀恨黄某的父亲曾送他住过精神病医院,手持锄头突然打死年仅7岁的黄某。
3、人身危险性大。
精神病人犯罪以凶杀为最多,他们作案的一大特点就是凶残,且行凶的主要对象是自己的家人。
在某市的18件命案中,有5件是精神病人作案。
2002年2月7日凌晨4时40分许,浙江萧山区一名精神病人拿起两把铁榔头,先后砸死睡梦中的妻子、儿子和母亲。
2004年2月,丹江口市牛河乡农民谭某因为家庭琐事将亲身父亲杀害后,向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
2004年7月10日晚,广西柳州市职校副校长王某被患有精神病的儿子连捅两刀,死在宿舍楼的楼道内。
4、再次危害社会的现象多。
众多的精神病患者在犯罪后,出于种种原因,并没有被送到指定的医院强制治疗,而是重新回到社会上,致使精神病人再次危害社会的现象日益增多。
2004年7月1日黄陂的一名22岁的精神病人为了抢夺小孩手中的方便面,将邻居一名6岁男童杀害。
《第六病室》中的精神病人与社会偏见

《第六病室》中的精神病人与社会偏见在俄国作家契诃夫的《第六病室》中,精神病人的遭遇不仅揭示了个体的痛苦与挣扎,更深刻地反映了社会偏见所带来的沉重压迫。
这部作品以其深刻的洞察和冷峻的笔触,让我们看到了那些被社会边缘化的精神病人的真实处境。
病室中的精神病人,他们的世界充满了混乱与迷茫。
他们或许曾经也是正常社会中的一员,有着自己的生活、梦想和情感。
然而,精神疾病的侵袭让他们失去了对现实的掌控,陷入了一个充满幻觉和恐惧的深渊。
比如那个因为过度思考哲学问题而陷入疯狂的病人,他原本可能是一个对世界充满好奇和探索欲望的知识分子,但最终却被疾病扭曲了心智。
这些精神病人在病室中遭受着身体和精神上的双重折磨。
狭小阴暗的空间、简陋的设施,以及医护人员的冷漠和粗暴对待,都让他们的病情愈发严重。
他们的生活失去了自由和尊严,仿佛被囚禁在一个无形的牢笼里。
而这种恶劣的环境,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他们的病情,让他们的康复变得更加遥不可及。
然而,比疾病本身更可怕的,是社会对他们的偏见和歧视。
在人们的眼中,精神病人是不可理喻的、危险的,甚至是罪恶的象征。
这种偏见让他们在社会中无处容身,被亲人抛弃,被朋友疏远。
他们被视为社会的负担,是需要被隔离和控制的对象。
社会偏见的根源,在于人们对精神疾病的无知和恐惧。
由于缺乏对精神疾病的了解,人们往往将其视为一种神秘而可怕的现象,认为精神病人是无法治愈的,甚至是具有攻击性的。
这种无知导致了人们对精神病人的恐惧和排斥,从而形成了一种恶性循环。
同时,社会的价值观念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对精神病人的偏见。
在一个追求功利和效率的社会中,精神病人因为无法正常工作和创造价值,而被视为无用之人。
他们的存在被认为是对社会资源的浪费,因此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关爱。
这种社会偏见对精神病人的伤害是巨大的。
它剥夺了他们重新融入社会的机会,让他们陷入了更加孤独和绝望的境地。
许多精神病人在遭受社会的歧视后,失去了对生活的信心,甚至选择了自杀来结束自己的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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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伤人事件是社会之痛-
8月4日上午,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幼儿园15名儿童和3名教师4日上午在幼儿园被人砍伤,其中一名重伤儿童经抢救无效死亡。
犯罪嫌疑人是该幼儿园52岁的门卫徐和平,他曾因精神分裂症偏执型在北京安定医院住院治疗。
两年前,经在医院上班的妻子介绍,徐和平到北大医院幼儿园传达室做临时工。
这是一件令人无比沉痛的公共安全事故。
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幼儿园18名受伤人员,他们的头、颈、肩、背、四肢都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
在受伤儿童中,年龄最小的才两岁,最大的也只有6岁半,他们个个身染鲜血,神情惊恐。
而且其中3名重伤人员中1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可以想象,这样的事件,会给孩子和家长带来难以承载的苦痛。
而凶手患有精神病人,是一名武疯子。
以前,关于精神病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事件,媒体也屡有报道。
有人把散落民间的重症精神病人比做定时炸弹,是因为这些精神病人可能给人们带来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的威胁。
事实上,在全国范围类,散落民间的精神病人群体是极其庞大的,这些隐于市精神病人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安全隐患。
精神病人散落民间,危害社会公共安全,是我们的社会之
痛,其原因何在呢?
据世界卫生组织和哈佛大学联合开展的研究表明,在中国精神分裂症的治疗率仅为30%。
这其中有因为精神病人家庭因贫困而中途放弃治疗的原因。
但是,相关的医疗机构非常少,医疗条件差,更是不争的事实。
比如,我国一名专业的精神病医师要负责一万多个精神病患者,而且在现在许多城市,精神卫生医疗机构选址较远,就医条件差,技术服务水平也较为低等。
加上当前社会存在的较为严重的歧视精神病人现象有关。
许多家庭不愿意让别人知道家中有精神病患者,一些精神病患者不愿或不敢就医,有的即使就医也不敢到正规医院接受科学系统的医疗,有些人病情略有好转便不再坚持复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