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艇产品持证要求
2023年12月《游艇安全管理规定》全文+【解读】

第三十一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游艇、游艇俱乐部和游艇操作人员培训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游艇俱乐部和 游艇所有人应当配合,对发现的安全缺陷和隐患,应当及时进行整改、消除。
第三十二条海事管理机构发现游艇违反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和防治船舶污染环境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责令游艇 立即纠正;未按照要求纠正或者情节严重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依法责令游艇临时停航、改航、驶向指定地点、强 制拖离、禁止进出港。
第十八条游艇航行时,除应当遵守避碰规则和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特别航行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游艇应当避免在恶劣天气以及其他危及航行安全的情况下航行;
(二)游艇应当避免在船舶定线制水域、主航道、锚地、养殖区、渡口附近水域以及交通密集区及其他交通管 制水域航行,确需进入上述水域航行的,应当听从海事管理机构的指挥,并遵守限速规定;游艇不得在禁航区、安 全作业区航行;
(一)年满18周岁且初次申请未满60周岁; (二)视力、色觉、听力、口头表达、肢体健康等符合航安全的要求;
(三)通过规定的游艇操作人员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第九条申请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应当通过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授权的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考试。
申请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应向培训或者考试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并提交申请书以及证明其符合 发证条件的有关材料。
委托游艇俱乐部保管的游艇,游艇所有人应当与游艇俱乐部签订协议,明确双方在游艇航行、停泊安全以及游 艇的日常维护、保养及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方面的责任。
游艇俱乐部应当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及其与游艇所有人的约定,承担游艇的安全和防污染责任。
第二十六条游艇俱乐部应当具备法人资格,并具备下列安全和防污染能力:
第十二条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足6个月时,持证人应当向原发证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换证手续。 符合换证条件中有关要求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给予换发同类别的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游艇CE认证

CE 认证模式选择 游艇 游艇CE CE认证模式选择
A模式 A模式+Aa模式 B模式+C模式 B模式+D模式
D类
B模式+E模式 B模式+F模式 G模式 船体长2.5m至24m H模式
RCD 指令认证资料清单 游艇 游艇RCD RCD指令认证资料清单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CE Application(CE申请书) 2. General Description of products (产品基本描述) 3. 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符合性宣告书) 4. Quality control system & ISO9001certificate(品控系统及其证书) 5. Material Certificates (材质证明) 7. List of applicable harmonized standard (使用标准与Code清单) 8. Hazardous analysis(危害分析) 9. ESR checklist(指令要求之重要安全检查表 ) 10. PED Harmonized standard checklist and test report( 协调标准符合性检查与测试报告 ) 11. Design Calculation Specification(设计原理与计算说明书) 12. Structure Design Diagram(结构设计图纸,包括总装图及其零部件图纸) 13. Manufacturing procedures (制造程序) 14. Testing procedures(测试程序) 15. Inspection records and reports(检查记录与报告) 16. NDT Procedure & Personal Approval (Approval by Third Party) ( 非破坏程序与检测人 员资质认可-由3rd party认可) 17. National Inspection and type test report( 国家检测报告) 18. Type-examination report(型式测试报告) 19. Operation Instruction (操作说明书) 20. Name Plate and CE marking (CE使用说明书) 21. 其它所需资料(针对不同的产品由认证机构提出) 备注: 以上所需资料均为英文版; 资料虽然多,但是有 NB:2159的CE认证工程师协助完成;
游艇驾驶证

游艇驾驶证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休闲度假观念的改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追求高品质的休闲体验。
游艇旅行作为一种奢华而令人向往的度假方式,备受追捧。
然而,与此同时,随着游艇行业的蓬勃发展,对游艇驾驶员的专业素质和技能要求也越来越高,游艇驾驶证成为越来越多人关注的话题。
游艇驾驶证,简单来说,就是一项验证持有人是否具备驾驶游艇的能力和合法资格的证明。
具备游艇驾驶证的持证人可以合法地在指定的水域驾驶游艇,享受奢华的游艇旅行体验。
那么,为什么需要游艇驾驶证呢?首先,游艇的操作并不像开车或骑自行车那样简单。
游艇的体积大、重量重,对驾驶员的技术水平和操作能力有很高的要求。
只有具备游艇驾驶证的人才能够应对复杂的水域环境和突发状况,确保乘客和船只的安全。
其次,游艇驾驶证还可以提高游艇行业的规范化和管理水平。
通过要求持证人参加相关培训和考试,游艇驾驶证可以确保游艇驾驶员具备充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有效降低游艇事故风险。
此外,游艇驾驶证还可以帮助游艇行业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保护游艇驾驶员和乘客的权益。
那么,如何获得游艇驾驶证呢?首先,持有人需要参加游艇驾驶证培训班,并完成相关课程学习。
培训课程通常包括游艇驾驶技术、水上安全知识、航行规则和救援技巧等内容。
经过培训后,持证人需要参加考试,通过考试才能获得游艇驾驶证。
此外,获得游艇驾驶证后,持证人还需要遵守相关规定和要求。
比如,持证人需要定期参加继续教育培训,以更新自己的知识和技能;同时,持证人还需遵守游艇行业的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保证自律和职业操守。
同时,游艇驾驶证的管理和监管也是重要的环节。
相关部门需要建立完善的注册和管理系统,确保游艇驾驶证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此外,也需要加强对游艇驾驶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行业内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
可以说,游艇驾驶证的引入和推广,不仅可以提高游艇行业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也可以保障乘客和船只的安全。
通过建立游艇驾驶证制度,我们可以筛选出真正具备技术和能力的驾驶人员,提高整个行业的声誉和形象。
游艇码头使用规范管理制度

游艇码头使用规范管理制度一、引言随着游艇旅游的兴起和游艇数量不断增加,游艇码头的规范管理变得尤为重要。
本管理制度旨在确保游艇码头的安全性、有效性和公正性,提供游艇用户和码头管理方之间的明确规则,并促进游艇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游艇码头的使用和管理,包括游艇码头的所有相关方。
三、游艇码头使用规范1. 使用资格要求1.1 游艇所有者必须具备合法的游艇登记证明和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1.2 游艇所有者和乘客必须具备相应的船员证书或相关培训证明。
2. 游艇码头租赁和预定2.1 游艇码头的租赁和预定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偏袒某一方。
2.2 游艇码头的租赁和预定应提前预约,并遵循先到先得的原则。
2.3 游艇所有者应提供真实和准确的信息,不得故意隐瞒重要事实。
3. 游艇进出港管理3.1 游艇进出港应按照指定的进出港通道进行,并服从码头工作人员的指挥和管理。
3.2 游艇应按时入港并如实办理相关登记手续,不得擅自停靠或违规操作。
3.3 游艇进出港时应保持良好的秩序和安全,不得妨碍其他游艇的正常进出。
4. 游艇停靠管理4.1 游艇停靠位置按照预定和安排进行,不得自行调整停靠位置或阻碍其他游艇的停靠。
4.2 游艇停靠时应遵循码头工作人员的指示,并配合进行相关检查和验收。
4.3 游艇停靠期间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环境,不得乱丢垃圾或其他不文明行为。
5. 游艇码头设施和设备使用5.1 游艇码头设施和设备的使用应按照规定进行,不得随意损坏或滥用。
5.2 游艇所有者和乘客应妥善保管个人财物,不得将私人物品留放在游艇码头上。
5.3 游艇码头设施和设备的维护和保养由码头管理方负责,用户不得私自维修或改动。
6. 安全管理6.1 游艇所有者应确保游艇符合相关安全标准和要求,并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查。
6.2 游艇所有者和乘客应佩戴救生设备,并遵守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
6.3 游艇所有者和乘客应配合码头管理方的安全检查,并积极参与应急演练和救援工作。
中国海事局关于加强游艇管理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关于加强游艇管理的通知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06.08.22施行日期2006.08.22文号主题类别水运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中国海事局关于加强游艇管理的通知为了加强对游艇的管理,积极引导公众对航海的关注和热爱,支持游艇业的健康发展,丰富公民的业余水上活动,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治游艇污染水域环境,根据《海上交通安全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游艇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按照游艇业的特点及其规律,依法管理游艇(一)游艇的航行、停泊属于水上交通活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管理。
同时,游艇活动属于高档次的消费行为,不同于生产经营性船舶,有其自身的特点和规律,不能完全采取对生产经营性船舶的管理理念和方式,要结合游艇在管理中的自身特点和规律,促进游艇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游艇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方便有序、健康发展、有效监管的原则,实行业主自主管理、行业自律与交通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监管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共同营造安全、清洁、有序、畅通的水上公共交通环境。
二、游艇管理的适用范围(一)游艇是指符合交通部批准或者认可的游艇检验规范,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拥有,并从事非营业性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的船舶,包括以整船租赁形式从事自娱自乐活动的游艇。
(二)从事经营性运输的旅游船等,适用客船的有关管理规定,须向规定的船舶检验机构、海事管理机构和交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检验、登记和营运手续。
北京游艇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市游艇的管理,保障游艇活动安全,促进游艇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游艇活动、游艇停泊、游艇维护和游艇相关服务的企业和个人。
第三条游艇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保障游艇活动参与者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游艇管理的组织领导,市游艇管理部门负责游艇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游艇产业的发展,培育游艇市场,提高游艇服务质量。
第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章游艇分类与定义第七条游艇分为以下几类:(一)私人游艇:指个人所有、用于私人休闲的游艇。
(二)俱乐部游艇:指由游艇俱乐部拥有或租赁,供会员使用的游艇。
(三)商业游艇: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游艇租赁、游艇旅游等商业活动的游艇。
(四)公务游艇:指用于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务活动的游艇。
第八条本规定所称游艇,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船舶:(一)船体长度在8米以上,不超过100米;(二)船体总吨位在400吨以下;(三)游艇船体材质为非金属或非合金。
第三章游艇登记与注册第九条游艇所有人应当在本市游艇管理部门办理游艇登记手续,取得游艇登记证书。
第十条游艇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游艇所有人身份证明;(二)游艇所有权证明;(三)游艇技术资料;(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游艇登记证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游艇名称;(二)游艇所有人;(三)游艇类型;(四)游艇登记号;(五)游艇登记日期;(六)其他需要登记的内容。
第十二条游艇所有人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游艇转让、抵押、报废等情形,应当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章游艇航行与停泊第十四条游艇航行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游艇航行时,应当悬挂符合规定的国籍标志和船名号;(二)游艇航行时,应当保持安全距离,不得与其他船舶发生碰撞;(三)游艇航行时,应当遵守航行规则,服从海事管理机构指挥;(四)游艇航行时,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航行安全。
游艇入级检验流程 CCS

检验依据:
1.《游艇法定检验暂行规定》2013(缺)
2.《游艇入级与建造规范》2012
3. 关于游艇产品持证要求
4. 关于调整游艇入级要求的通知
5. 关于游艇检验工作的通知
6. 持证要求
游艇检验流程:
1.制造厂评估。
2.原型艇/首制艇审图。
3.原型检验和试验。
4.签发“游艇型式检验证书”。
5.首制艇签发“游艇符合证明”。
6.产品艇制造检验
7.产品艇签发“游艇符合证明”。
游艇厂评估:(制造厂评估申请-检验单位执行)
1.设施、设备、质量控制、生产程序、人员技能适宜性。
2.生产规模、组织机构、技术设备、生产程序、人员资格的相关资料。
3.符合法律法规、材料制作商的加工程序以及工业界的事故预防规则和操作实践。
图纸审查范围:(审图申请—审图中心)
1、船体部分:总布置图等共12份图纸。
2、机电部分:机舱布置等11份图纸。
3、其他CCS认为必要的图纸及总说明书、型线图、产品明细表。
4、工艺文件、检验项目表等。
(仅提交给检验单位,不提交给审图中心。
)
原型检验和试验:(型式检验申请-检验单位执行)
1.全船检验项目17项等。
2.全船试验项目9项等。
产品艇制造检验:(制造检验申请-检验单位执行)
1.基本检验及试验项目。
关于加强游艇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游艇管理的通知为了加强对游艇的管理,积极引导公众对航海的关注和热爱,支持游艇业的健康发展,丰富公民的业余水上活动,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治游艇污染水域环境,根据《海上交通安全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游艇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按照游艇业的特点及其规律,依法管理游艇(一)游艇的航行、停泊属于水上交通活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管理。
同时,游艇活动属于高档次的消费行为,不同于生产经营性船舶,有其自身的特点和规律,不能完全采取对生产经营性船舶的管理理念和方式,要结合游艇在管理中的自身特点和规律,促进游艇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游艇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方便有序、健康发展、有效监管的原则,实行业主自主管理、行业自律与交通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监管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共同营造安全、清洁、有序、畅通的水上公共交通环境。
二、游艇管理的适用范围(一)游艇是指符合交通部批准或者认可的游艇检验规范,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拥有,并从事非营业性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的船舶,包括以整船租赁形式从事自娱自乐活动的游艇。
(二)从事经营性运输的旅游船等,适用客船的有关管理规定,须向规定的船舶检验机构、海事管理机构和交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检验、登记和营运手续。
游艇改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应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注销游艇登记,重新办理船舶检验和登记,并按规定向交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船舶营运许可手续。
三、游艇的检验(一)游艇应当符合交通部批准或者认可的游艇检验技术法规或者规范,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取得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
对同型号批量生产的游艇,经船舶检验机构的型式认可后签发相应的船舶检1验证书。
(二)在境外购入的非营业性自用游艇,应当持有境外有关主管机关认可的游艇检验证书或者认可的组织签发的游艇合格证,并向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初次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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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C S通 函
Circular
中国船级社
2013通函第49号总第335号
2013年5月14日 (共4页)发:本社相关分社、船舶验船师、游艇制造厂、配套产品厂
关于游艇产品持证要求
按照我社全面开展游艇检验业务的指导思想,经总部广泛调研后重新修订国内中心(2011)第7号总第19号通函“关于修订游艇产品持证要求的通函”内容。
从即日起本要求替代19号通函,产品持证具体要求如下(斜体部分为修改内容):
游艇产品持证要求表(适用24m以下游艇)
C—船用产品证书;E—等效证明文件;W—制造厂证明;X—适用;O—可选。
TA-B—型式认可B;TA-A—型式认可A;W A—工厂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