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用水协会管理制度.doc
农民用水户协会的职责

农民用水户协会的职责
《农民用水户协会的职责》
农民用水户协会是一个致力于保障农民用水权益和协调水资源利用的组织。
它的职责是多方面的,涉及到农村水资源管理、农民用水权益保护和农业水资源的合理利用。
首先,农民用水户协会需要积极参与水资源管理,包括水资源的调配、利用和保护。
他们需要了解本地水资源状况,协调农民合理用水,并且和相关部门沟通,为农民争取足够的用水量。
其次,协会需要关注农民的用水权益,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他们需要协调解决农民用水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农民能够合法、合理地使用水资源。
此外,农民用水户协会还需要向农民提供水资源管理、节水技术和农业用水方面的指导和帮助。
他们可以组织培训班、讲座等形式,向农民传授水资源合理利用的知识和技能。
最后,协会也需要在水资源利用中起到合作和协调的作用,以确保农业水资源的合理利用。
他们可以与政府部门、农业合作社等合作,共同制定和执行水资源管理政策,保障农业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总之,农民用水户协会的职责涉及到水资源管理、农民用水权益保护和农业水资源的合理利用等多个方面。
他们在农村水资源管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为农民的生产生活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农民用水协会管理制度

农民用水协会管理制度农民用水协会是指由农民自愿组成、依法登记、自治、互利、民间组织的法人,在利用水资源方面具有一定的社会管理、技术服务和经济协作作用的农村水利组织。
农民用水协会在农村经济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是,由于协会组织形式的特殊性和水资源管理的复杂性,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至关重要。
下面将重点介绍农民用水协会管理制度。
一、农民用水协会的组成和管理机构农民用水协会的组成应由本村的水土流失治理会、经济发展合作社、农村水利站、农民代表和农村互助组成员等组成。
管理机构包括成员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等三个层级。
成员大会是农民用水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主要职责是制定章程、选举理事会和监事会,审查和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和经济预算,决定重大事项等。
理事会是协会的日常管理和决策机构,主要负责协调和处理协会的各项事务;监事会主要职责是对理事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保证协会的合法性、透明度和公正性。
二、农民用水协会的资金管理农民用水协会作为一家法人组织,需要具备一定的资金管理能力。
协会的资金来源包括政府补助、会员缴纳会费、水资源利用收益等。
在资金使用方面,协会应及时、公开、透明地报告资金的来源和去向,做到用款专户、用款件严格保密,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规避相关法律风险。
农民用水协会应当制定有关会费收取、财政补助及资金使用的具体规定和操作程序,并对核算情况进行动态监督和审计,及时公布财务报告,确保各项资金使用合法、合规、公正、透明。
三、农民用水协会的水资源管理农民用水协会管理协会会员的水资源利用,其管理内容包括水库、河流、水渠等水源。
协会应制定详细、科学、规范的水资源利用计划和相关管理制度,确保所有的农民充分享受到水资源利用的权利,同时保护水资源,避免水污染。
协会还应当建立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做到水资源的精细化管理,及时掌握水资源的利用、排放和污染情况,加强对水资源的巡查和监测,以加强对农民用水的服务和保障。
四、农民用水协会的技术服务和培训农民用水协会作为一支承协会组织和政府技术扶持的农村技术服务队伍,应当加强技术培训和技术服务,提升农民的技术水平,加快农村水利建设和水资源利用效率。
农民用水协会规章制度

农民用水协会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民用水协会的组织和管理,保障农民合理用水权益,提高农田水利设施的运行效率,我农民用水协会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农民用水协会的会议、管理、财务和纪律等方面的工作。
第三条农民用水协会的宗旨是加强农民之间的团结,推动农田水利事业发展,促进农民自身利益的实现。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我农民用水协会的组织机构由会员大会、理事会和秘书处组成。
第五条会员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会员组成,每年召开一次。
第六条理事会是协会的决策和执行机构,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为三年。
理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选出。
第七条秘书处是协会的日常管理机构,由秘书长领导,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财务管理和档案记录等。
第三章会员权益第八条农民享有合理用水的权益,协会通过加强合作与沟通,向政府争取农田用水的合理配置,维护会员的权益。
第十条协会协助会员解决水权转让、许可证申请、扩建用水工程等问题,保障会员的正当利益。
第四章行为准则第十一条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农田水利设施的安全和运行稳定;(二)按照合理用水的原则,科学利用水资源,遵守用水计划;(三)保护水源环境,不随意污染水资源;(四)不损坏农田用水设施,若有发现设施损坏要及时报告;(五)积极参与协会的各项活动,配合协会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会员按照本规章制度的约定,定期向协会缴纳会费,并按时参加会员大会或理事会的活动。
第五章协会经费管理第十三条协会依靠会费、赞助费和经营收入等支持资金,保障协会的日常运行和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协会应当根据财务状况及时编制和公布年度财务收支报表,接受会员监督。
第十五条协会严禁将协会财务用于个人或其他非法用途,对财务管理人员进行定期检查。
第六章纪律处分第十六条会员有下列违反协会规章的行为之一的,将被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将被取消会员资格:(一)不按时缴纳会费;(二)未经批准私自改造农田用水设施;(三)违反用水计划,私自占用和挪用水资源;(四)有意损坏或破坏农田用水设施。
农村自来水管理规章制度

农村自来水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自来水的管理,保障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安全,提高农村自来水服务水平,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农村自来水管理规章制度适用于农村自来水供水单位和农村居民。
第三条安全、卫生、便利、高效、经济是农村自来水管理的宗旨。
第四条农村自来水管理实行政府主导,居民参与的原则,依法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第五条农村自来水管理实行分类管理,各级政府根据不同地区、不同需求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六条农村自来水管理应按照“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实行公平、公正、公开的管理方式。
第七条农村自来水管理应遵循节水、节能、环保的原则,建立健全水资源管理机制。
第二章水源保护第八条农村自来水供水单位及相关管理部门应确保水源地水质安全,建立水源地保护制度,禁止乱倒垃圾、排污、采砂等行为。
第九条农村自来水供水单位应建立水源地水质监测制度,定期对水源地进行监测,并及时公布监测结果。
第十条在水源地周围建设范围内,应禁止居民建设化粪池、垃圾堆放点等对水源地的污染行为。
第十一条农村自来水供水单位应建立水源地管理机构,加强对水源地的巡查、监测和维护工作。
第三章水厂建设第十二条农村自来水供水单位应根据当地水资源情况,合理选址建设水厂,并做好规划设计。
第十三条水厂建设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选用符合卫生标准的设备和材料,确保供水质量。
第十四条水厂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配备专业的运维人员,定期进行设备检查和维护。
第十五条水厂应建立供水质量监测系统,定期对供水进行检测,并定期公布监测结果。
第四章管网建设第十六条农村自来水供水单位应根据当地需求,建设完善的管网系统,确保供水到达用户家中。
第十七条管网建设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选用耐压、耐腐蚀的管材,保证管网安全运行。
第十八条管网应定期清洗、消毒,及时修复漏损,确保供水质量。
第十九条管网维护单位应建立维护管理机构,配备维护人员,并定期开展维护工作,确保管网正常运行。
第五章用户管理第二十条用户应按照政府制定的管理办法合法使用水资源,不得私拉乱接,盗水盗用。
农民用水者协会基本知识

农民用水者协会基本知识农民用水者协会是农村地区的一种自组织形式,旨在维护农民水权、协调农业用水事务、促进农村发展。
本文将介绍农民用水者协会的基本知识,包括定义、成立目的、组织结构以及主要职责等方面。
一、定义农民用水者协会是一个由农村地区的农民自主组织而成的机构,其目的是维护农民合法水权,促进农业用水的公平合理分配,并协调农业用水的相关事务。
二、成立目的1. 维护农民水权:农民用水者协会的首要目标是保护农民的合法水权。
通过协会的组织,农民可以积极参与和维护自己的水权,使其受到法律保护,并且能够享受到合理的水资源分配。
2. 促进农业用水公平合理分配:农村地区的农民用水往往面临着资源分配不均等的问题。
农民用水者协会的成立旨在通过合作与协商,推动农业用水的公平合理分配,确保每个农民都能够享有充足的水资源。
3. 协调农业用水事务:农民用水者协会作为农民与水资源管理部门之间的桥梁和纽带,承担着协调农业用水事务的重要责任。
协会可以帮助农民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和协商,解决农业用水过程中的问题和矛盾。
三、组织结构农民用水者协会的组织结构一般包括会员大会、理事会和秘书处等。
1. 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会员组成。
会员大会一般定期召开,讨论和决定重大事项,如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制定协会章程等。
2. 理事会:理事会是协会的行政机构,由选举产生。
理事会负责协调和管理协会的日常运作,制定执行方针和政策,并负责与相关部门进行协调沟通。
理事会成员一般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一般为三年。
3. 秘书处:秘书处是协会的具体执行机构。
秘书处负责管理协会的日常事务,包括会员管理、信息收集和传递、组织会议等。
四、主要职责1. 维护农民水权:农民用水者协会应当协助农民维护和捍卫自己的合法水权,保障水资源得到合理利用和分配。
2. 协调农业用水事务:协会应当与水资源管理部门协调沟通,解决农业用水过程中的问题和矛盾,维护农民的权益。
农民用水协会章程

农民用水协会章程(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团体定名为:北京市xxx区县xxx农民用水协会第二条本团体由用水户通过民主方式组织起来,自愿联合发起成立,从事农村涉水管理,是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以用水户为本,协调解决会员之间的各种矛盾,互助合作,自主管理,自我服务,增加农民收入,提高水分生产率,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水务建设与管理长效机制的建立。
第四条本团体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xx区(县)水务局或xx乡(镇)政府的业务指导,接受xx区(县)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管,切实处理好各项涉水事务。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五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一)负责对分会的统一管理工作;(二)指导编制农村水务工程管理维护年度计划;(三)指导编制农村水务发展规划;(四)组织征收水费和农业生产用水水资源费;(五)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进行技术培训和推广。
第三章会员第六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第七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三)水务站管辖范围内的用水户。
第八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遵守社团各项规章制度;(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四)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l年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第十三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五)审查、通过用水协会的各项工作和各项管理制度;(六)审查用水协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七)协调解决分会的用水矛盾;(八)指导监督分会开展各项工作;(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农民用水协会规章制度

农民用水协会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民合理利用水资源,保护水资源环境,提高农田灌溉效益,依法管理并维护水利设施,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规范农民用水行为,特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农民用水协会是一个非营利性组织,由依法登记的具有法人地位的自然人组成。
第三条农民用水协会的宗旨是:依法管理、合理利用、科学节约水资源,维护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提高灌溉效率,促进农民增收致富。
第四条农民用水协会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自治管理、民主监督、协作联合的原则,依法对农民用水行为进行管理和服务。
第五条农民用水协会应当遵循依法公正管理、服务农民用水者,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护水资源生态环境等原则。
第六条农民用水协会应当坚持科学合理、先进适用的用水技术和设备,推广高效灌溉,提高农业水效益。
第七条农民用水协会应当依法规范农民用水行为,防范灾害事故发生,保障水利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八条农民用水协会应当积极宣传水资源节约利用、水文文明用水的重要性,引导农民树立节水意识,倡导水资源节约、循环经济理念。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九条农民用水协会设立理事会、监事会、秘书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农民用水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条农民用水协会的理事会由全体会员代表组成,任期为三年,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农民用水协会的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任期为三年,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农民用水协会设立秘书处,负责日常管理和业务工作,由理事长任职,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协助完成各项工作。
第十三条农民用水协会应当建立健全会员管理制度,确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会员参与管理的程序和方式。
第十四条农民用水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财务审计,保障协会财产安全。
第三章会员权益第十五条农民用水协会会员享有平等的权利,有权参与协会的管理和决策,有权了解协会的有关情况,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十六条农民用水协会会员有权依法享受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包括技术咨询、培训服务等。
第十七条农民用水协会会员应当履行义务,遵守本规章,参加协会的活动,积极支持协会的工作,保护水资源环境。
农民用水户协会章程和制度

农民用水户协会章程和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协会名称:农民用水户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协会宗旨:为了协助农村地区合理利用水资源,确保农民用水权益,提高农村地区水资源管理水平,推动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协会性质:协会是非营利性组织,以服务农村地区为宗旨,依法组织和运作。
第四条协会隶属:协会隶属于当地政府,接受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指导。
第五条协会自愿性原则:会员的加入和退出均基于自愿原则,并遵守协会的章程和制度。
第七条协会的财务管理:协会设立专门的财务管理机构,进行财务管理,并定期公开财务报表。
第二章会员权益第八条会员的权益:会员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参与协会事务和活动的权利,享有协会提供的相关服务。
第九条会员义务:会员有义务遵守协会章程和制度,参与协会事务和活动,及时缴纳会费,并积极为协会的发展和水资源保护做出贡献。
第十条会费标准:会费的标准由协会会员大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在会员大会上公开。
第三章组织结构第十一条会员大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会员大会由协会理事会召集,会议决议按照出席人数的多数通过。
第十二条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每两年选举一届,由会员大会投票选举产生。
理事会议事规则和选举方式在会员大会上公布。
第十三条秘书处:协会设立秘书处,负责日常事务的管理和协调。
第四章组织活动第十四条活动项目:协会根据实际情况,开展与农村用水相关的宣传教育活动、技术培训、问题解决等。
第五章组织会议第十六条会议程序:协会会议的召开由秘书处负责组织,会议的时间、地点、议程由理事会确定。
第十七条会议记录:协会会议应由秘书处派员记录会议内容,并制作会议纪要,以备日后查阅。
第十八条决议发布:协会会议的决议由秘书处负责记录和发布,并及时通知相关会员和政府主管部门。
第六章惩戒与退出第十九条违反章程和制度的处理:对于违反章程和制度的会员,协会将依据情况,进行警告、罚款、暂停会员权益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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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用水协会管理制度1农民用水协会规章制度(一)财务管理制度第一条:财务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规和财务管理规定,切实履行财务职责,如实反映财务状况,接受业务主观部门的监督。
第二条:按照协会降低灌溉成本。
提高用水效率,促进农民增收为原则,认真核算协会的运行成本。
增加收入,控制支出,量入为出。
第三条;本协会配备专职或兼职会计和出纳,在财会人员变动时,进行审计,做好财务交接手续。
第四条:本协会的现金支出凭证需经办人签字和协会主席审批同意并签字后方可报帐。
第五条:水费收入和其他收入,以开出的财务收据留存联作为入帐凭证及时入帐。
第六条:本协会按照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每年应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固定资产的增减或毁损计入协会的固定资产专用帐目,损失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内收入。
第七条:经本协会使用的政府专项拨款,必须按照国家或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项目预算范围列支,专款专用。
第八条:协会年度财务收支总结,经执委会提交每年召开的会员代表大会进行审查。
第九条:年度财务报告及各种会计凭证、帐簿和资料等建立档案,并妥善保存。
(二)灌溉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要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高效用水,给用水户提供优质周到的灌溉服务,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按照本协会章程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灌溉管理主要是依据全年和阶段性供水计划,适时供水、安全输水、合理利用水资源,平衡供求关系,科学调配水量,充分发挥灌溉效益。
第二条:灌溉管理实行执委会调度管理责任制,实行用水申报、按计划供水、合理调配、分段计量的原则。
第三条:每个灌溉季节,提前60天由用水组汇总各用水户的用水申请,报协会汇总。
协会与供水方协商后确定供水计划,报供水单位,并与其签订供水合同。
第四条:每轮灌溉前,由各用水组根据农作物需水情况向协会报告,并制定本轮灌溉用水计划,包括轮灌次序、入户流量及各户用水量。
第五条:严格灌溉调度,每轮灌溉应提前72小时申报,用水量增减提前48小时申报。
第六条:实行“四到户、一公布”的原则,即送水、计量、收费、开票到农户,水帐定期及时公布。
严禁人情水、关系水;严禁隐瞒或转移水方;严禁以权谋私、私减水方。
第七条:供(用)水计量确认,供用水双方必须在场,做好记录,双方签字。
第八条:科学调度,合理配水。
坚持“上游照顾下游,局部服从全局“的原则,杜绝漫灌,做好蓄水保水。
节约用水工作。
第九条:认真做好渠道防汛、保安工作。
放水灌溉期各用水组必须派人巡堤守水,分段把关。
抢险堵口,实行行政区划负责制。
第十条:认真做好水费计收工作。
水量结算做到协会、用水组、用水户三方相符。
严格执行水价,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水费实行专款专用,不挪用、不截留。
第十一条:遵守灌溉纪律,维护灌溉秩序,服从统一调度。
不准偷水,抢水,不准破坏建筑物放水,不准私自截流放水,不准在渠道堤顶及坡内种植作物。
第十二条:严格依法管水。
对违章用水者协会应根据情节按协会章程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报政府部门处理,触犯刑律的交司法部门处理。
(三)工程管理制度第一条:协会辖区内灌排工程设施使用权和管理权为本协会享有。
第二条:在灌溉期间,用水户代表、执委会成员均应巡堤护水,用水协会必须组织用水户对所辖渠段加强检查维护,保证渠道安全通水。
第三条:灌溉前协会应对渠道进行全面检查,对影响通水的渠道及建筑物应及时组织力量进行维修。
第四条:每次放水结束后,用水户代表(管水员)要对用水组辖区内渠道进行检查。
发现破损、垮塌问题,应及时组织用水户维修。
发现大的安全问题,应上报协会执委会组织维修。
第五条:本协会的工程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支渠及其建筑物由协会统一管理,斗渠以下渠道及其小型建筑物由用水组管理。
第六条:支渠及其建筑物维修、配套、更新改造由执委会制定方案报会员大会审批,所需资金按用水组受益面积分摊。
第七条:斗渠以下渠道维修、配套、更新改造由用水组制定方案,用水组会员大会通过后实施,所需资金由用水组各用水户按受益面积分摊。
第八条:本协会新建灌溉工程由执委会负责组织规划设计,会员代表大会审批,资金与劳务由新建工程的受益者按灌溉面积分摊。
第九条:工程日常维修费用的来源,可按历年平均发生的该项费用计入协会的供水成本中预收,年终结算时按实际发生的日常维修费用结清。
第十条:协会的工程大修、更新改造或新建、配套、按现行政策规定,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研究后,落实筹集大修、更新或新建、配套工程资金。
第十一条:渠道绿化实行分级管理,由用水户代表与执委会成员实施并管理。
第十二条:本协会会员有完成灌溉工程维修的义务,任何会员不得拒绝。
(四)水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协会的农业供水一律按水利部门和物价部门核定的水价标准计收水费,不得随意提高水价。
第二条:用水户直接向协会缴纳水费,协会需按水费总收入的4‰的供水业务费交区水利局水管站。
第三条:协会的运行和管理费须经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用水户按灌溉面积分摊或在实用水量中附加。
第四条:协会执委会须做到水量、水价、水费三公开。
每年灌溉结束,及时向代表大会报告并张榜公布。
第五条:协会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实行专帐专户管理,做到核算真实、账目清楚,并定期向代表大会报告各项财务执行情况及年度财务决算情况。
同时,应接受水利、财政、审计、民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处罚制度第一条: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的处罚,并根据《章程》撤换直接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出租、出借协会印章的;(2)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3)拒不接受或者不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4)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1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一、总则(一)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会计工作,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合作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设立并取得法人资格的合作社。
(三)合作社应根据本制度规定和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账簿,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
不具备条件的,也可以本着民主、自愿的原则,委托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或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
(四)合作社应按本制度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五)合作社的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
会计记账方法采用借贷记账法。
(六)合作社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
一个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七)合作社会计信息应定期、及时向本合作社成员公开,接受成员的监督。
对于成员提出的问题,会计及管理人员应及时解答,确实存在错误的要立即纠正。
(八)财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职责,对合作社的会计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规政策等,对合作社会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九)本制度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一)合作社的资产分为流动资产、农业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二)合作社的流动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存货等。
(三)合作社必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
合作社应当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
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
合作社收取现金时手续要完备,使用统一规定的收款凭证。
合作社取得的所有现金均应及时入账,不准以白条抵库,不准挪用,不准公款私存。
合作社要及时、准确地核算现金收入、支出和结存,做到账款相符。
要组织专人定期或不定期清点核对现金。
合作社要定期与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核对账目。
支票和财务印鉴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四)合作社的应收款项包括本社成员和非本社成员的各项应收及暂付款项。
合作社对拖欠的应收款项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催收。
(五)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销售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
合作社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销售和发货业务。
应当在销售与发货各环节设置相关的记录、填制相应的凭证,并加强有关单据和凭证的相互核对工作。
合作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销售收款业务,应将销售收入及时入账,不得账外设账。
合作社应当加强销售合同、发货凭证、销售发票等文件和凭证的管理。
(六)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采购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
合作社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
应当在采购与付款各环节设置相关的记录、填制相应的凭证,并加强有关单据和凭证的相互核对工作。
在办理付款业务时,应当对采购发票、结算凭证、验收证明等相关凭证进行严格审核。
合作社应当加强对采购合同、验收证明、入库凭证、采购发票等文件和凭证的管理。
(七)合作社的存货包括种子、化肥、燃料、农药、原材料、机械零配件、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农产品、工业产成品、受托代销商品、受托代购商品、委托代销商品和委托加工物资等。
存货按照下列原则计价:购入的物资按照买价加运输费、装卸费等费用、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等计价;受托代购商品视同购入的物资计价;生产入库的农产品和工业产成品,按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支出计价;委托加工物资验收入库时,按照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加上实际支付的全部费用计价;受托代销商品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计价,出售受托代销商品时,实际收到的价款大于合同或协议约定价格的差额计入经营收入,实际收到的价款小于合同或协议约定价格的差额计入经营支出;委托代销商品按委托代销商品的实际成本计价。
领用或出售的出库存货成本的确定,可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等方法中任选一种,但是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动。
合作社对存货要定期盘点核对,做到账实相符,年末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
盘亏、毁损和报废的存货,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按实际成本扣除应由责任人或者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和残料价值后的余额,计入其他支出。
(八)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存货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保管人员岗位责任制。
存货入库时,保管员清点验收入库,填写入库单;出库时,由保管员填写出库单,主管负责人批准,领用人签名盖章,保管员根据批准后的出库单出库。
(九)合作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用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或者购买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
(十)合作社的对外投资按照下列原则计价:以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计价。
以实物资产(含牲畜和林木)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计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