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用水户协会章程、工程管理、灌溉、财务制度
农民用水户协会的职责

农民用水户协会的职责
《农民用水户协会的职责》
农民用水户协会是一个致力于保障农民用水权益和协调水资源利用的组织。
它的职责是多方面的,涉及到农村水资源管理、农民用水权益保护和农业水资源的合理利用。
首先,农民用水户协会需要积极参与水资源管理,包括水资源的调配、利用和保护。
他们需要了解本地水资源状况,协调农民合理用水,并且和相关部门沟通,为农民争取足够的用水量。
其次,协会需要关注农民的用水权益,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他们需要协调解决农民用水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农民能够合法、合理地使用水资源。
此外,农民用水户协会还需要向农民提供水资源管理、节水技术和农业用水方面的指导和帮助。
他们可以组织培训班、讲座等形式,向农民传授水资源合理利用的知识和技能。
最后,协会也需要在水资源利用中起到合作和协调的作用,以确保农业水资源的合理利用。
他们可以与政府部门、农业合作社等合作,共同制定和执行水资源管理政策,保障农业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总之,农民用水户协会的职责涉及到水资源管理、农民用水权益保护和农业水资源的合理利用等多个方面。
他们在农村水资源管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为农民的生产生活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灌溉管理和用水户参与灌溉管理

浅论灌溉管理和用水户参与灌溉管理摘要:灌溉管理在行政上由各级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大多数大中型灌区是实行专业管理机构与农民集体管理相结合。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逐步深入,为了发展民主管理,激发农民参与管理,灌溉管理体制改革并试验了四种管理模式,如用水者协会,承包责任制,租赁和股份合作制。
关键词:灌溉管理用水户用水户协会一、灌溉管理的改革随着经济体制改革逐步深入,在灌溉管理体制和机制改革方面,因地制宜地进行多种形式的探索,特别是在加强民工管理、调动集体和农民参与灌溉管理的积极性、提高灌区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方面做了很多的尝试。
目前主要有四种形式:(1)承包责任制。
这是把土地承包责任制引入到水利行业的一种形式。
在这种体制下,灌区管理的部分职能实行了责任承包,支渠以下和田间工程的灌溉管理承包给了一个小组或个人,有不少地方采用公开竞价承包的方式(基层干部习惯称之为拍卖)。
小型灌溉工程的管理实行整体承包。
(2)租赁制。
把具有一定经营性的水利设施的经营管理权租赁给个人(一定的年限),这种形式多限于小型灌溉工程。
(3)对经营性较强的乡村生活供水设施采用股份合作制组建实体,按企业办法经营。
(4)把支渠或斗渠以下工程及管理权移交给受益农户,组建用水户协会。
灌溉专业管理机构负责骨干工程的管理,资产所有权归政府。
斗渠以下工程交给用水户协会管理,田间工程的资产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归用水户协会,用水户协会是具有法人地位的服务型社会实体。
它与灌区管理单位是水的买卖关系,而不是上下级关系。
二、用水户参与灌溉管理1、用水户参与灌溉管理的做法和经验(1)筹建农民用水户协会。
首先对灌区农民及乡、村、组工部进行广泛宣传发动,共同认识和明白建立农民用水户协会的目的、意义、方法和步骤。
然后由灌区管理单位向当地政府出具申请报告,取得政府同意。
(2)编制灌区改革方案。
一般采用“灌区管理单位+用水户协会+用水户”的模式。
即骨干工程归灌区管理单位管理,支渠(不含支渠)以下归用水户协会管理,减少行政干预。
农村用水户协会财务制度

农村用水户协会财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用水户协会财务管理,加强财务监督,发挥财务资源的有效利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农村用水户协会财务制度适用于所有的农村用水户协会,财务工作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实行科学管理,公开透明。
第三条农村用水户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财务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保障财务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农村用水户协会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机制,加强对财务风险的预防和控制。
第五条农村用水户协会应当建立健全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六条农村用水户协会应当加强对财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财务人员的责任意识和专业水平。
第七条农村用水户协会应当公开自己的财务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保证财务管理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第八条农村用水户协会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合作,互相配合,提升财务管理水平。
第二章财务管理组织机构第九条农村用水户协会应当设立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协会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十条财务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一)组织编制财务预算和资金计划;(二)组织实施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三)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和风险管理;(四)组织进行财务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财务管理部门由专门负责财务工作的人员组成,财务人员应当具有相关的专业背景和执业资格。
第十二条农村用水户协会应当设立财务委员会,负责协会财务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三条财务委员会由协会理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为三年,可以连续连任一次。
第十四条财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审议和批准财务预算和资金计划;(二)审议和批准财务报告和决算;(三)监督和检查财务事务的执行情况;(四)提出改进财务管理的建议和意见。
第十五条财务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听取财务报告并进行讨论,及时解决财务管理中的问题。
第十六条财务委员会对财务管理部门的工作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财务管理部门进行考核和奖惩。
第三章财务管理制度第十七条农村用水户协会应当建立健全会计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会计核算。
农民水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民水协会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保障协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协会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农民水协会的财务活动,包括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和监督等方面。
第二章财务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农民水协会设立财务部,负责协会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财务部的主要职责如下:(一)制定和执行协会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二)负责协会的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和监督;(三)建立健全财务账目,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四)定期编制财务报表,向协会理事会报告财务状况;(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资金筹集与管理第六条农民水协会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一)会员交纳的水费;(二)政府资助;(三)社会捐赠;(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条资金筹集与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资金筹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规定;(二)专款专用原则:各项资金必须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三)节约原则:在保证工作需要的前提下,严格控制各项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八条资金管理:(一)设立统一账户,由财务部负责管理;(二)严格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三)定期进行财务审计,确保资金安全。
第四章财务报告与监督第九条农民水协会财务部应定期编制财务报表,向理事会报告财务状况。
第十条协会理事会应定期听取财务报告,对财务状况进行审议。
第十一条协会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财务管理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农民水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用水协会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用水协会的组织与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用水效率,促进水资源合理利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协会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协会名称为:[协会名称]。
第三条本协会性质为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由[协会性质]组成。
第四条本协会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发挥用水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推动水资源节约和保护,促进用水管理科学化、规范化。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包括:(一)制定和修改本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本协会的重大事项;(五)决定本协会的终止。
第六条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由理事会提议或经三分之一以上会员联名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本协会的日常工作。
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理事组成。
第八条理事会职权包括:(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四)决定本协会的重大事项;(五)制定本协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六)聘请和辞退本协会工作人员。
第九条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条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本协会。
第十一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会员第十二条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三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二)对本协会工作进行监督;(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四)对本协会工作的建议权;(五)优先享受本协会提供的服务。
第十四条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本章程;(二)执行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三)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四)关心和支持本协会工作;(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四章经费第十五条本协会经费来源:(一)会员会费;(二)政府资助;(三)社会捐赠;(四)其他合法收入。
乡镇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制度

乡镇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乡镇农村供水工程管理,提高供水工程运行效率和服务水平,保障农村居民的生活用水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乡镇农村供水工程建设、运行和管理过程中的相关方面,包括但不限于供水工程规划、设计、建设、维护、管理以及相关设备、管网等管理工作。
三、组织管理1. 乡镇政府设立专门的供水工程管理机构,负责乡镇农村供水工程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工作。
2. 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密切配合,形成科学、高效的供水管理工作机制。
3. 建立健全乡镇农村供水工程管理机构的组织架构和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职责,确保供水工程管理工作有序、有效进行。
四、规划设计1. 根据乡镇农村供水需求和水资源状况,科学规划供水工程建设方案,确保供水工程规划和设计符合实际需求。
2. 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供水工程设计,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五、建设施工1. 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施工规范进行供水工程建设,确保施工工艺安全可靠、质量可控。
2. 加强监理检测,保障施工质量,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六、设备管网1. 采用优质设备和管材,确保供水设备的稳定运行。
2. 定期维护设备和管网,及时处理设备故障和漏水问题,确保供水工程长期稳定运行。
七、水质监测1. 定期对供水水质进行检测,确保水质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2. 对于水质异常情况,要及时调查原因,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问题,确保居民生活用水安全。
八、费用收取1. 对于农村居民的供水费用按照规定收取,确保水费合理、透明。
2. 政府要加大对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的财政支持,确保供水工程的稳定运行。
九、运行管理1. 建立健全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制度,明确供水工程的运行程序和管理责任。
2. 加强供水工程的巡查检修工作,确保供水工程的安全、稳定运行。
3. 加强对供水工程水量、水压等运行参数的监测,及时调整供水方案,确保居民生活用水需求得到满足。
十、服务水平1. 提高供水工程服务水平,加强对农村居民的水质、水量、水压等需求的关注,保障居民生活用水权益。
农民用水协会章程

农民用水协会章程(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团体定名为:北京市xxx区县xxx农民用水协会第二条本团体由用水户通过民主方式组织起来,自愿联合发起成立,从事农村涉水管理,是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以用水户为本,协调解决会员之间的各种矛盾,互助合作,自主管理,自我服务,增加农民收入,提高水分生产率,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水务建设与管理长效机制的建立。
第四条本团体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xx区(县)水务局或xx乡(镇)政府的业务指导,接受xx区(县)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管,切实处理好各项涉水事务。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五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一)负责对分会的统一管理工作;(二)指导编制农村水务工程管理维护年度计划;(三)指导编制农村水务发展规划;(四)组织征收水费和农业生产用水水资源费;(五)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进行技术培训和推广。
第三章会员第六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第七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三)水务站管辖范围内的用水户。
第八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遵守社团各项规章制度;(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四)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l年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第十三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五)审查、通过用水协会的各项工作和各项管理制度;(六)审查用水协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七)协调解决分会的用水矛盾;(八)指导监督分会开展各项工作;(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灌区灌溉管理制度牌内容

灌区灌溉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灌溉用水管理,确保用水单位(用水户)均衡受益,实行科学用水、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合理利用水资源,提高灌溉用水的效益和供水可靠性,为广大用水单位(用水户)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灌区内各用水单位(用水户)、管水单位,在灌区范围内进行的一切灌溉活动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村委会主管本村的灌区灌溉用水,负责组织、监督本制度在灌区内的实施。
第四条本制度在管理实践中要不断总结经验、查漏补缺,执行中发生新问题以及没有涉及到的方面,应及时上报村委会,以便进行补充修订完善。
第二章权利与义务第五条用水单位(用水户)享有以下权利:1)、依法用水的权利;2)、参与用水管理的权利;3)、用水管理的知情权与监督权;4)、提出合理化意见、建议的权利。
第六条用水单位(用水户)应履行以下义务:1)、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义务;2)、保护水利工程、维修斗农渠正常运行的义务;3)、及时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第七条村委会享有以下权利:1)、按要求分配水利的权利;2)、调节水事纠纷,依法处理水事案件的权利。
第八条村委会应履行以下义务:1)、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市县有关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实行依法治水的义务;2)、按水权面积保证灌溉供水的义务;3)、维护水利工程、斗农渠道正常运行,保证灌溉正常进行的义务;4)、组织防汛抢险、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义务。
第三章灌溉管理的实施第九条用水申报1)、每年年初由用水单位(用水户)将全年灌溉计划按组、按轮次汇总报村委会,由村委会按用水单位(用水户)、按轮次汇总后备案。
灌溉计划应包括灌溉时间、各类作物灌溉面积、灌水定额、总需水量等内容。
2)、每轮水开灌前5天,用水单位(用水户)将本轮灌溉用水申请按组、按作物种类汇总报村委会,由村委会按用水单位(用水户)、按作物种类汇总审核。
用水应包括灌溉时间、各类作物灌溉面积、灌水定额、总需水量等内容。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用水户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团体名称为:用水户协会。
第二条本团体的性质:本团体是由灌区农民全体用水户自愿参加、依法依规、通过民主方式组织起来的,从事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维护管理和农业灌溉服务的群众性,并在民政部门登记发证、金融部门开户、有固定办公场所,不以营利为目的社会团体,具有法人资格。
实行工程自我管理、自收自支,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独立核算的群众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以用水户为核心,以“群策群力、团结协作、共同发展”为宗旨。
坚持“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改善灌溉条件,节约用水,科学用水,提高水的利用率,降低灌溉成本,促进农业稳产高产、节水高效、会员增收。
第四条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水利主管部门、民政部门和地方政府的支持下、指导、协调下,依法开展本会业务范围内的工程建设、灌溉管理和经营活动,并接受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团体业务范围:(一)全面负责协会辖区内灌溉工程的建设、运行、调度、管理、维护。
(二)负责向用水户供水并收取农业水费。
(三)负责筹集水利工程建设、维护、管理资金,合理调配劳力,搞好工程维护和建设。
(四)为用水户提供与水利及灌溉有关的技术、咨询服务。
(五)从事与水利及灌溉服务有关的综合经营活动。
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协会以渠系(支、斗渠)水文单位为基础组建,在此范围内的灌溉用水户经自愿申请均可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本协会所管辖工程灌溉范围内的用水户;(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三)拥护本协会的章程,遵守协会各项规章制度。
第九条会员人会的程序是:(一)用水户(个人)提出申请;(二)协地执行委员会或筹委会(以下简称执委会)审查通过;(三)填写会员登记表。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用水权;(二)参加会员代表大会,并享有推荐、选举和被选举为会员代表的权利;(三)向协会反映意见与要求,监督执委会成员依章办事的权利;(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按用水量或受益情况按时交纳水费,节约用水的义务;(二)执行协会各项活动、决议、遵守协会各项规章制度的义务;(三)维修和保护水利工程设施的义务;(四)节约用水,同违法行为作斗争的义务;(五)按照“”原则和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及用水组会议的决议,投劳筹资参与灌溉工程的建设和设施的维护管理;(六)通过用水组代表或直接向协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执委会讨论予以除名,其享有的权利、义务同时终止。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第十四条本团体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一)选举和罢免执委会成员;(二)审查、通过执委会的各项工作计划、用水计划和各项管理制度;(三)审查执委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四)审议通过或修订协会章程及各项管理制度;(五)划公协会用水组(或分会);(六)负责制订用水组(或分会)的运行规则。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年召开1-2次,执委会决定临时召开代表大会,或有2/3以上的正式会员代表向执委会提出召开代表大会时,也可临时召开。
代表大会必须有3/4以上的正式代表出席。
协会代表大会决议,应由全体出席会议的正式会员代表表决,获得半数以上赞同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执委会提出申请,报(业务主管单位)和(民政部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执委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执委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其报告工作;(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三)聘用协会工作人员;(四)执行协会的各项管理制度,包括灌溉管理制度、工程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水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奖惩办法等;(五)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工程维修计划、财务收支计划及其他工作计划,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批后执行;(六)全面负责本会范围内的经营管理工作,并承但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七)负责协调本会内外部的关系;(八)负责调解和处理灌溉中的水事纠纷;(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执委会成员共3-5人,设主席1名,副主席2名,主席负责主持全面工作,副主席实行分工负责。
第二十条执委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具有一定的社会经验和组织领导能力,具备一定的水利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三)热心水利事业,作风正派,公正廉洁,勤奋敬业,全心全意为用水户服务;(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执委会成员通过用水户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其程序是:由代表大会代表进行协商提名产生候选人,以差额选举的办法选举主席1名;副主席(1-2)名,其他执委会成员2名。
第二十二条执委会成员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行。
执委会成员辞职,需要先提出申请,由用水户协会代表大会批准,在批准之前,应继续履行其职责。
第二十三条执委会主席职责:(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二)领导协会落实会员大会的各项决定;(三)领导及监督所属用水组(或分会)的工作;(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四条执委会副主席职责:协助执委会主席开展工作,执委会主席不在期间代行其职责。
第二十五条用水组(或分会)。
其职责包括:选举产生和罢免用水户代表;审查、通过本用水组(或分会)的用水计划、工程维修计划和集资办水利的计划;审查本用水组(或分会)的年度预、决算;作出本用水组(或分会)内的奖罚决定。
第二十六条用水组(或分会)的用水户代表由本用水组(或分会)内的全体用水户召开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举产生。
参加选举的用水户数应大于本用水组用水户总数的2/3,得票大于参加投票人数一半的用水户当选为用水户代表。
用水户代表每3-5年改选一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七条用水户代表履行以下职责:参加用水户代表大会;在执委会的指导下,通过与有关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协商,制定本用水组(或分会)的用水计划、工程维修计划和集资办水利计划等,经用水组内全体用水户大会同意后报执委会备案;组织浇地专业队,维护本组内的水利设施;负责用水组内灌溉调度,平衡会员间的利益;解决本组会员间的水事纠纷;向执委会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收缴本组的水费并上交执委会。
第五章资产管理与使用原则第二十八条本团体经费来源:(一)水费;(二)会员自愿出资;(三)政府资助;(四)开展以水利为依托的综合经营活动的收入;(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按国家政策规定及本会《水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收取水费。
第三十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资产监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的渠系及其附属建筑物工程为本会固定资产,依国家有关法规及本会制订的《工程管理制度》予以保护。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协会对经营管理的工程设施进行更新改造和维护需要向用水户筹集资金时,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以灌溉面积分摊。
协会的筹资方案须经代表决定通过。
筹资方案被批准后,各用水组(或分会)代表负责本用水组(或分会)的资金筹集。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实行财务公开制度。
协会所征水利款项,由执委会统一管理,执委会与用水组(或分会)双方立帐,专款专用,并定期公布财务收支情况。
第三十八条本会聘用的专职或临时人员的误工补助标准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后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由执委会负责提出修改意见,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协会在1/2以上会员代表提出解散案,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执委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清理后应及时向资产监管部门办理资产和档案移交手续,进行资产移交。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年月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协会章程由协会执委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用水户协会工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本协会辖区渠道及附属建筑物的完好及安全运行,依据协会章程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协会辖区内的灌溉工程包括:(注明所管支斗渠名称及附属建筑物),其管理权和使用权为本协会会员所有。
第二章工程管理的实施第三条本协会的工程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支渠及渠系建筑物由协会统一管理,斗渠以下渠道及其小型建筑物由用水组管理。
第四条在灌溉期间,用水户代表、执委会成员均应巡堤护水,用水组(或分会)必须组织劳力对所辖堤段加强检查维护,保证渠道安全通水。
第五条灌溉前协会应对渠道进行全面检查,对影响通水的渠道及建筑物应及时组织力量进行维修。
第六条每次放水结束后,用水户代表(管水员)要对辖区内渠道进行检查,发现破损、垮塌应及时组织用水户修复。
大的安全问题,上报协会执委会组织维修。
第七条支渠及其建筑物维修或更新由协会制定方案报会员代表大会审批,所需资金按用水组(或分会)受益面积分摊。
第八条斗渠以下渠道维修、配套、改造由用水组(或分会)制定方案,经用水组(或分会)会员大会通过后实施,所需资金由各用水户按受益田亩分摊。
第九条本协会新建灌溉工程由执委会负责规划设计,会员代表大会审批,并与乡村政府协商后组织实施,资金与劳务由新建工程的受益者按灌溉面积分摊。
第十条渠道绿化实行分级管理,由用水户代表与执委会成员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本协会会员有按照协会章程完成灌溉工程维修的义务,任何会员不应拒绝。
第三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经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执行。
由协会执委会负责解释。
用水户协会灌溉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提高农业灌溉效益和供水可靠性,为广大用水户搞好灌溉服务,依据协会章程制订本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