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学生健康体检项目及费用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0.10.15•【字号】皖价费[2010]222号•【施行日期】2011.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费〔2010〕222号)各市物价局、教育局:为巩固教育收费治理工作成果,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619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严格界定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范围中小学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包括义务教育学校、高中阶段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在完成正常的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中小学代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在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中小学按照国家和本地区课程改革要求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不得列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
严禁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取暖、降温、饮水、校园安全保卫等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
二、我省公办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和标准(一)服务性收费。
1.伙食费。
学生在学校自愿入伙发生的伙食费用。
由学生自愿选择饭菜品种并即时付费。
2.公共洗浴费。
学校公共浴池为在学校寄宿的学生提供公共洗浴发生的费用。
(二)代收费。
1.教材费。
各地按照《安徽省中小学教材目录》选用的版本并经省价格、新闻出版部门定价的教材费用。
按省物价局、省新闻出版局核定的教材零售价格据实收取。
2.作业本费。
小学每生每学期10元;初中每生每学期20元;高中根据实际用量,由各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学生体检时间表的通知

学生体检时间表的通知亲爱的同学们、老师们:大家好!为了保障同学们的身体健康,及时了解大家的身体状况,学校将组织全体学生进行一次全面的体检。
以下是本次学生体检的详细时间表及相关安排,请大家仔细阅读。
一、体检时间安排1、一年级至三年级体检时间:具体日期 1上午:8:00 12:00下午:14:00 17:002、四年级至六年级体检时间:具体日期 2上午:8:00 12:00下午:14:00 17:003、七年级至九年级体检时间:具体日期 3上午:7:30 12:00下午:13:30 17:00二、体检地点学校体育馆三、体检项目1、身高、体重、视力、听力等常规检查。
2、内科检查,包括心肺听诊、腹部触诊等。
3、外科检查,主要检查脊柱、四肢、皮肤等。
4、口腔检查,查看牙齿的健康状况。
5、血常规、尿常规等实验室检查。
四、体检注意事项1、体检前一天,同学们要保持充足的睡眠,饮食清淡,避免剧烈运动。
2、体检当天,同学们需穿着宽松舒适的衣服,便于检查。
3、体检时要遵守秩序,听从医护人员的安排,不要大声喧哗或乱跑乱动。
4、因需要进行抽血检查,同学们当天早上需空腹,但可以携带一些小零食,抽血完毕后及时补充能量。
5、如果正在生病或服用药物,请提前告知体检医生。
五、体检流程1、同学们按照班级顺序,在班主任的带领下到达体育馆。
2、首先领取体检表,认真填写个人信息。
3、依次进行各项体检项目,完成一项后,由医生在体检表上签字确认。
4、全部项目检查完毕后,将体检表交回指定地点。
六、结果反馈体检结束后,医院会将体检结果反馈给学校。
学校会将体检结果及时告知家长,并对存在健康问题的同学提供相应的建议和指导。
七、特殊情况处理1、如有同学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参加体检,请提前向班主任请假,并在学校另行安排的时间内完成体检。
2、对于体检中发现的疑似重大疾病,学校将及时通知家长,并协助家长带孩子到医院进行进一步的检查和治疗。
同学们,身体是学习和生活的本钱。
教育局学生健康体检实施方案

中小学生健康体检实施方案根据教育体育局转发《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中小学生健康体检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等文件要求,我县区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要充实学生健康学籍档案。
教体局和卫健委委托区疾控中心承担学生健康体检工作,疾控中心学校卫生科为进一步做好、做细学生体检工作,特制定本方案:一、体检范围和根本要求体检范围为全县区范围内普通中小学校、职业学校、民办学校、幼儿园在校学生。
学生每年进行一次常规健康体检,每学期进行一次眼裸视视力和屈光度监测工作,新生入学应建立健康档案。
二、体检时间、地点:每年3-6月,9-12月,学生在学校内参加体检,由学校提供体检场所。
三、体检项目:按照国家卫健委、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2021年版)的通知》(国卫医发【2021】29号)文件规定的体检项目进行,具体包括:(一)既往病史询问。
(二)体检项目。
1.内科检查:心、肺、肝、脾;2.眼科检查:眼外观、远视力、屈光度;沙眼、结膜炎;3.口腔检查:牙齿、牙周;4.外科检查:头部、颈部、胸部、脊柱、四肢、皮肤、淋巴结;5.形态指标检查:身高、体重;6.生理功能指标检查:血压;7.实验室检查项目:初中、高中一年级新生入学时必做结核菌素试验;寄宿制学校初中一年级新生检查谷丙转氨酶、胆红素。
四、任务分工辖区内所有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体检,所有托幼机构由区妇幼保健院负责体检,各学校、幼儿园要精心组织,通力合作,确保体检工作如期按要求完成。
五、体检费用支出来源及标准(一)支出来源: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健康体检支出标准按实际参加体检的学生人数从学校公用经费中列支,并按照公用经费的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健康体检费用由学校按照标准组织收缴,并按规定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
(二)标准:依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及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省卫生厅规定,城区10元/人、乡(镇)8元/人、结核菌素试验10元/人、谷丙转氨酶5元/人、胆红素5元/人、乙肝表面抗原5元/人、乙肝表面抗体5元/人。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2013年安徽省《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数据上报抽查复核工作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2013年安徽省《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数据上报抽查复核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3.10.13•【字号】皖教秘[2013]369号•【施行日期】2013.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2013年安徽省《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数据上报抽查复核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教秘〔2013〕369号)各市、省直管县教育局,各普通高等学校、省属中专学校:根据教育部《关于2013年〈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和上报工作的通知》(教体艺司函〔2013〕13号),省教育厅制定了《2013年安徽省〈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数据上报抽查复核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
请你们根据本方案内容,制定本地本校《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数据抽查复核工作实施细则,做好本地本校测试上报数据的抽查复核工作。
安徽省教育厅2013年10月13日2013年安徽省《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数据上报抽查复核工作方案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2〕5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深化体教结合的意见》(皖政办〔2013〕5号),根据教育部要求,省教育厅拟于2013年11月开展《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上报数据抽查复核工作。
具体方案如下。
一、目的意义对《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上报数据进行现场抽查复核,主要目的是了解学校体育现状和学生体育活动情况,逐步健全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制度,推动《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全面实施,确保各地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使学生体质测试真正成为评价学校体育工作和学生体质健康水平的有效手段,成为推动地方和学校加强学校体育工作的重要抓手。
二、时间安排2013年11月,具体抽查复核时间另行通知。
安徽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实施指导意见

安徽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实施指导意见来源:管理员发表时间:2015-08-28 浏览量:759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皖教基〔2012〕14号各市教育局,广德县、宿松县教育局:为认真落实《安徽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深入推进中小学素质教育,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促进我省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的若干意见》(教基〔1999〕13号)及2002年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结合本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安徽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实施指导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四日安徽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实施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国家和安徽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等文件精神,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根据教育部《中小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以及当前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发展的新形势,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安徽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实施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开展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育人为本,根据中小学生生理、心理发展特点和规律,运用心理健康教育的理论和方法,培养中小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促进他们身心和谐、健康发展。
开展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坚持以预防为主,立足教育,重在指导。
要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注重教育的实践性与实效性。
根据学生身心发展的个体差异,有针对性地实施教育,根据学生身心发展的普遍规律,面向全体学生开展教育活动。
使学生对心理健康教育有积极、正确的认识,掌握必要的知识和技能,逐步提高心理素质。
二、整体思路按照“积极推进、实事求是、分区规划、分类指导”的工作原则,不同地区应根据本地实际,积极做好心理健康教育的工作。
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学生健康体检项目及费用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学生健康体检项目及费用标准的通知的通知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教基[2009]71号转发安徽省教育厅、卫生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学生健康体检项目及费用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各乡镇中心学校、县直属学校:现将安徽省教育厅、卫生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学生健康体检项目及费用标准的通知》(教体[2009]6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建立健全学生健康档案,加强对学生体检工作的组织和管理,确保体检工作有序、安全进行。
教育局将把学生体检工作作为对学校办学水平评估和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霍邱县人民政府教育局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卫生厅文件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物价局教体[2009]6号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学生健康体检项目及费用标准的通知各市、县(区)教育局、卫生局、财政局、物价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实施意见》(皖发〔2008〕12号),根据《教育部卫生部财政部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教体艺〔2008〕5号)和《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的通知》(卫医发〔2008〕37号)中关于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的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中小学校学生体检项目和费用标准通知如下:一、体检项目按照《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安徽省中小学生健康体检表附后)。
二、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学校学籍管理,指导和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健康档案,并将其作为学生学籍管理及毕业升学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学生体检费用标准为:内科、眼科、口腔科、外科、形态指标、生理功能指标检查费用5元/人.次,结核菌素检查费用5元/人.次,肝功能(谷丙转氨酶和胆红素)检查费用5元/人.次。
安徽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实施指导意见

安徽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实施指导意见安徽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实施指导意见来源:管理员发表时间:2015-08-28 浏览量:759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皖教基〔2012〕14号各市教育局,广德县、宿松县教育局:为认真落实《安徽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深入推进中小学素质教育,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促进我省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的若干意见》(教基〔1999〕13号)及2002年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结合本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安徽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实施指导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四日安徽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实施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国家和安徽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等文件精神,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根据教育部《中小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以及当前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发展的新形势,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安徽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实施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开展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育人为本,根据中小学生生理、心理发展特点和规律,运用心理健康教育的理论和方法,培养中小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促进他们身心和谐、健康发展。
开展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坚持以预防为主,立足教育,重在指导。
要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注重教育的实践性与实效性。
根据学生身心发展的个体差异,有针对性地实施教育,根据学生身心发展的普遍规律,面向全体学生开展教育活动。
使学生对心理健康教育有积极、正确的认识,掌握必要的知识和技能,逐步提高心理素质。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2022年11月

序号
规范性文件名称
文号
发布日期
公布机关
清理结果
1
关于印发安徽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管理办法的通 知
皖卫药政食品秘(2022)
119号
2022年10月27日
省卫生健康委
继续有效
2
关于印发安徽省互联网诊疗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皖卫发(2022) 11号
2022年9月30日
皖卫法(2021) 12号
2021年6月
3 0
省卫生健康委
继续有效
8
安徽省医疗机构麻精药品管理规定(2021年版)
皖卫医发(2021) 7号
2021年2月
26 0
省卫生健康委
继续有效
9
安徽省“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方案
皖卫医发(2021) 6号
2021年2月8 0
省卫生健康委
继续有效
10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非免疫规划疫苗集 中采购方案的通知
14
关于印发安徽省尘肺病康复站试点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皖卫职健秘(2020) 300
ET
2020年10月
16 0
省卫生健康委
继续有效
15
安徽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皖卫食品发(2020) 10
ET
2020年10月12日
省卫生健康委
继续有效
16
关于进一步做好母婴设施建设的通知
皖卫传(2020) 305号
皖卫政法发(2019) 145
ET
2019年8月21日
省卫生健康委
继续有效
40
关于印发《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医疗机构许可办理工作程 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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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基[2009]71号
转发安徽省教育厅、卫生厅、财政厅、物价局
《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学生健康体检项目及
费用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各乡镇中心学校、县直属学校:
现将安徽省教育厅、卫生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学生健康体检项目及费用标准的通知》(教体[2009]6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建立健全学生健康档案,加强对学生体检工作的组织和管理,确保体检工作有序、安全进行。
教育局将把学生体检工作作为对学校办学水平评估和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霍邱县人民政府教育局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卫生厅
文件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物价局
教体[2009]6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学生健康体检项目
及费用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区)教育局、卫生局、财政局、物价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实施意见》(皖发〔2008〕12号),根据《教育部卫生部财政部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教体艺〔2008〕5号)和《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的通知》(卫医发〔2008〕37号)中关于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的有
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中小学校学生体检项目和费用标准通知如下:
一、体检项目按照《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安徽省中小学生健康体检表附后)。
二、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学校学籍管理,指导和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健康档案,并将其作为学生学籍管理及毕业升学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学生体检费用标准为:内科、眼科、口腔科、外科、形态指标、生理功能指标检查费用5元/人.次,结核菌素检查费用5元/人.次,肝功能(谷丙转氨酶和胆红素)检查费用5元/人.次。
健康体检表每张0.2元。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体检费用由学校公用经费开支,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体检费用比照高校列入代收费中体检费项目,收费标准见附表。
四、学生健康体检机构资质应严格依照《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的通知》(卫医发〔2008〕37号)规定执行。
五、各地承担学生体检工作的医疗机构按照此文件项目费用标准开展体检,同时必须确保每位学生体检使用一次性耗材,避免发生交叉感染。
六、中小学校要建立和完善学生体质健康检查制度,每学年组织开展学生体检工作,并与实施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颁发的《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相结合,做到资源共享、相互
促进。
要加强对学生体检工作的组织和管理,确保学生参加体检有序、安全,确保体检质量。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加大学生体检工作在教育督导、评估指标体系中的权重,并作为评价地方和学校工作的重要依据。
对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工作成绩突出的地方、部门、学校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对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工作不力的地区和学校,实行合格性评估和评优评先一票否决。
七、《安徽省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由省教育厅、省卫生厅另行制定印发。
附件1:
安徽省中小学生健康体检项目及收费标准
注:此收费标准包含各检测项目中一次性耗材费用,不得另外收取
中小学生健康体检表
学校名称:年级班级
姓名:性别民族学号
出生日期年月日入学日期年月日
既往史:□肝炎□肺结核□先天性心脏病
□地方病□过敏史□其它
安徽省教育厅
监制
安徽省卫生厅
注:1、“既往史”:曾患有本项目中列出的某种疾病,在病名处画“√”,
地方病、过敏史、“其它”写上病名。
2、检查无阳性发现者可填“/”,发现阳性结果填写病名或阳性特征。
3、“*”小学、初中入学新生必检项目。
“**”寄宿制学生必要时到符合规定的医疗机构进行的体检项目。
广大青少年身心健康、体魄强健、意志坚强、充满活力,是一个民族旺盛生命力的体现,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是国家综合实力的重要方面。
希望学生们走向操场、走进大自然、走到阳光下,形成体育锻炼的热潮,养成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和健康的生活方式,以强健的身体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努力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