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从业人员五病调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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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从业人员“五病”调离制度

餐饮从业人员“五病”调离制度

餐饮从业人员“五病”调离制度背景为了提高餐饮行业从业人员素质,维护餐饮服务质量,本文旨在探讨餐饮从业人员“五病”调离制度。

五病定义餐饮从业人员“五病”包括:品德问题、技能不合格、卫生问题、安全问题和服务态度差。

- 品德问题:指从业人员存在不端行为、恶意欺骗等造成经济损失或损害顾客权益的行为。

- 技能不合格:指从业人员在操作技能、食品加工等方面存在严重不足,影响餐饮服务质量。

- 卫生问题:指从业人员违反食品卫生安全规定,影响餐饮环境和食品安全。

- 安全问题:指从业人员对安全意识不强,如火灾隐患、食品中毒等安全问题。

- 服务态度差:指从业人员在服务过程中态度不友好、服务效率低下等问题。

调离制度实施为有效治理餐饮从业人员“五病”,以下是调离制度的主要实施要点:1. 制定明确的标准和流程:设立餐饮从业人员“五病”调离标准,明确调离的流程和程序,确保公平公正。

2. 加强培训和考核:对从业人员进行全面的培训,提升其品德素质、技能水平和服务态度。

定期进行考核,对不合格人员进行必要的处罚和培训辅导。

3. 强化监管和奖惩机制:加大对餐饮行业的监管力度,加强巡查和检查,确保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

对合格的从业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存在“五病”的从业人员进行相应的惩罚。

4. 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建立餐饮从业人员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投诉和纠纷,保护消费者权益。

5. 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加大对餐饮从业人员“五病”调离制度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餐饮服务质量的认知度。

倡导社会各界对餐饮行业进行监督和举报,形成良好的社会监督机制。

结论餐饮从业人员“五病”调离制度的实施,对于提高餐饮服务质量和行业形象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政府和餐饮企业应加强合作,落实调离制度的具体措施,共同努力推动餐饮行业的发展和改善。

餐饮服务单位从业人员五病调离制度

餐饮服务单位从业人员五病调离制度

餐饮服务单位从业人员
“五病”调离制度
1、餐饮服务单位从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定期进行健康体检;
2、新参加餐饮服务单位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
进行健康检查,检查合格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3、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病毒
性肝炎(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必须调整到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4、餐饮服务单位从业人员调离人员健康情况必须全程监护,
了解病情状况;
5、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时通报餐饮服务单位从业人员
调离人员基本情况;
6、建立健全餐饮服务单位从业人员档案、调离人员健康档案;
7、餐饮服务单位对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管理做到专人负责,统
一管理。

餐饮服务单位从业人员患“五病”调离记录表
年,从业人员共有名,其中查出患“五病”人员名,实际调离名,调离率。

五病调离制度

五病调离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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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病”调离制度
一、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和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
员都必须进行健康体检,持有“健康体检合格证”方能上岗;
二、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及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的不得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及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的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各经营单位必须将患有“五病”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调离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岗位,将患有“五病”公共场所从业人员调离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岗位,并建立从业人员“五病”调离档案,必须做到“五病”调离率100%。

“五病”调离记录。

从业人员体检、培训及“五病”调离制度(5篇)

从业人员体检、培训及“五病”调离制度(5篇)

从业人员体检、培训及“五病”调离制度一、餐饮服务单位应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体检、培训及“五病”调离制度;二、餐饮服务单位必须按《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认真制定卫生知识培训计划,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定期组织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以从事餐饮服务。

三、新参加餐饮服务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检查合格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四、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五、餐饮服务人员调离后的健康必须全程监护,了解病情状况;六、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餐饮服务人员调离基本情况;七、餐饮服务单位应建立从业人员健康体检管理档案,设立健康体检登记表和“五病”调离登记。

从业人员体检、培训及“五病”调离制度(2)是一种管理制度,旨在保障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提升其专业能力,同时避免因患有特定疾病而对工作造成风险或影响工作效率。

该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1. 体检:从业人员需要定期接受体检,以确保身体健康状况符合相关要求。

体检流程一般包括体格检查、生化指标检查、医学影像检查等内容。

2. 培训:从业人员需要接受相关的培训,以提升专业技能和知识水平。

培训内容可以包括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安全意识等方面的教育。

3. “五病”调离:指将患有特定疾病的从业人员调离相关职位,以确保工作的正常进行和其他从业人员的健康。

具体所谓的“五病”通常指传染性疾病、恶性肿瘤、精神病、癫痫病、艾滋病等,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可能会有所不同。

从业人员体检、培训及“五病”调离制度的目的是保障从业人员的健康和工作能力,并确保工作环境的安全和稳定。

同时,该制度也有助于防止疾病传播和工作场所的安全风险。

从业人员体检、培训及“五病”调离制度(3)是一种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身体健康检查、专业培训和管理的制度。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晨检及“五病”调离制度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晨检及“五病”调离制度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晨检及“五病”调离制度一、引言学校食堂作为学生日常饮食的重要场所,其从业人员直接关系到广大师生的饮食安全。

为确保食堂食品卫生和就餐安全,防止疾病传播,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主要包括从业人员晨检和“五病”调离两部分内容。

二、从业人员晨检制度1. 晨检目的从业人员晨检的目的是及时发现并排除患有传染性疾病或其他影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人员,确保食堂食品卫生安全。

2. 晨检时间晨检应在从业人员上岗前进行,以确保每位从业人员在进入工作岗位前都能接受检查。

3. 晨检内容晨检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观察从业人员的精神状态,是否有过度疲劳或病态;(2)观察从业人员的眼球、面色,是否有异常;(3)观察从业人员是否有咳嗽、咯血等症状,是否有患肺病的可能;(4)观察从业人员的手部皮肤,是否有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5)询问从业人员是否有痢疾、肝炎等消化道疾病,是否有患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6)检查从业人员是否佩戴违规饰品,如戒指、项链等,以及指甲是否剪短,个人卫生是否符合要求。

4. 晨检记录晨检结果应由晨检人员进行记录,并签字确认。

晨检记录应真实、准确,以备查验。

5. 晨检处理如在晨检中发现个别从业人员不符合卫生要求或患有传染性疾病,应按以下方法处理:(1)从业人员带戒指、项链等违规饰品,应要求在工作前脱下;(2)对指甲过长、个人卫生不符合要求的从业人员,应责令其搞好个人卫生后方可上班;(3)对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五病”的从业人员,应立即调离工作岗位,并根据病情进行治疗。

三、从业人员“五病”调离制度1. “五病”范围“五病”包括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

2. 调离原则(1)患有“五病”的从业人员应立即调离食堂工作岗位;(2)患有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从业人员,也应根据病情进行治疗,待疾病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3)从业人员在调离工作岗位期间,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治疗,直至疾病治愈;(4)在疾病治愈后,从业人员应重新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

从业人员”五病“调离制度

从业人员”五病“调离制度

从业人员“五病”调离制度
1.单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员,负责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状况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

2.从业人员按规定定期进行健康体检,新参加工作、临时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要进行健康检查,体检合格并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供、管水工作。

3.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不得涂改、转让、伪造。

4.凡经体检发现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的(以下简称“五病”),由卫生管理员对患病情况进行登记,报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批准后,立即调离供、管水工作岗位;治愈后,持有健康证明方可恢复从事供、管水工作。

5.卫生管理员应向所在地卫生监督机构及时通报本单位从业人员“五病”调离清况。

X幼儿园 2018年3月22日。

“五病”调离卫生管理制度(6篇)

“五病”调离卫生管理制度(6篇)

“五病”调离卫生管理制度一、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按规定定期进行健康体检。

二、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检查合格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者,必须立即调离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治愈后方可恢复从事原工作。

四、向主管处室和分管领导及时报告“五病”人员调离情况。

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调离人员健康档案。

六、对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做到专人负责,统筹管理。

卫生管理制度一、具备有效的卫生许可证,亮证经营;从业人员持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明上岗。

二、卫生制度健全。

客用公共用品、用具符合卫生要求,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

建有各类物品消毒记录,按规定程序清洗消毒。

三、室内地面碎发及时清扫,保持室内清洁,操作台面和理发工具表面无碎发残留。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并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

四、卫生设施保持清洁并定期消毒,设有防蚊、蝇、鼠、蟑等设施、措施。

五、餐厅内部装饰材料不得对人体产生危害。

六、餐厅内外应保持清洁、整齐,清扫时应采用湿式作业。

七、根据餐厅席位数,在隐蔽地带设置相应数量的男女厕所,厕所采用水冲洗式,禁止设座式便桶,厕所内应有单独排风系统。

八、餐厅应有防虫、防蝇、防蟑螂和防鼠害的措施,应严格执行全国爱卫会除四害的考核规定。

九、具备机械通风设备,并正常运转,集中空调卫生管理达到标准和要求。

十、建有“五病”调离记录,无调离的,每年“零”记录。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渗出性或接触性皮肤病等传染性疾病从业人员,立即调离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岗位。

十一、禁止吸烟,并有禁烟标志。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五病”调离制度一、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五病”调离制度

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五病”调离制度

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五病”调离制度
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五病”调离制度
一、接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业禁忌人员调离通知书或疾病控制中心体检不合格通知后,应立即查对核实,即日内向患病员工所在部门发出调离工作岗位通知及停工治疗的通知书。

二、人事培训部门接到员工患肝炎、活动性肺结核、痢疾、伤寒、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简称“五病”)的情况,必须立即核实,核实后即日内向患病员工所在部门发出调离工作岗位通知及停工治疗的通知书。

三、患病员工所在部门接到患病员工调离工作岗位及停工治疗的通知书后,应立即通知员工本人即时离开工作岗位,进行停工治疗。

四、患病员工接到调离工作岗位及停工治疗的通知书后,及时离岗,并及时前往医院接受治疗。

五、患病员工治愈后康复后,须获得疾病控制中心检查确认证明材料经人事培训部门查对核准并签发复工通知书,员工由原部门安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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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五病”调离制度
为规范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1、餐饮服务单位从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定期进行健康体检;
2、新参加餐饮服务单位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检查合格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3、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必须调整到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4、餐饮服务单位从业人员调离人员健康情况必须全程监护,了解病情状况;
5、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时通报餐饮服务单位从业人员调离人员基本情况;
6、建立健全餐饮服务单位从业人员档案、调离人员健康档案;
7、餐饮服务单位对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管理做到专人负责,统一管理。

餐饮服务单位从业人员患“五病”调离记录表
年,从业人员共有名,其中查出患“五病”人员名,实际调离名,调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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