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公立医院第三方评价制度
县级公立医院监督管理办法

XX省县级公立医院监督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监管内容和要求 (2)第三章监督管理 (5)第四章附则 (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县级公立医院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执业行为,保障全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顺利推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政府举办的县级公立医院。
第三条县级公立医院及其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向辖区(县域)居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
第四条市(地)、县级卫健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县级公立医院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卫健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市(地)级卫健行政部门实施县级公立医院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
第五条各级卫健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履行县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的监管职责。
第六条各级卫健行政部门应当充分发挥医药卫生学术团体和行业性社会组织在县级公立医院监管工作中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
第二章监管内容和要求第七条各级卫健行政部门依托省级或地(市)级医疗质量控制评价中心,建立县级公立医院医疗质量安全和绩效控制评价体系,加强医疗质量安全评价工作,持续改进医疗服务质量。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健行政部门应建立医疗风险预警机制,开展县级公立医院医疗风险相关信息的收集、上报、汇总、分析工作。
组织、指导县级公立医院及其医务人员及时采取处理措施并提出改进和防范建议,切实保障医疗安全。
第九条县级以上卫健行政部门应依法加强县级公立医院医疗质量安全、临床药事管理、医疗器械设备临床使用、临床技术开展和与医疗服务相关的财务管理、费用控制等监管。
做好医疗费用增长情况监测和控制,加强对高额医疗费用、抗菌药物、贵重药品以及高值医用耗材使用等的回溯检查,及时查处为追求经济利益的不合理用药、用材和检查检验等行为。
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落实社会责任、履行公共服务职能情况;(二)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改善医院服务情况;(三)加强经济管理、严格成本核算情况;(四)加强技术建设、提升服务能力情况;(五)加强人力资源管理、调动职工积极性情况;(六)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七)医院建设发展的环境和条件情况;第十条市(地)卫健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医疗服务监管信息,包括:(一)医院基本信息、校验信息;(二)执业医师、护士等医务人员执业基本信息;(三)医疗服务专项检查工作情况;(四)医院年度财务报告以及质量安全、费用和效率情况;(五)其他依法应予公开的监管信息。
县级等级医院评审规章制度

县级等级医院评审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县级医院的医疗服务质量,加强管理水平,确保人民群众健康和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县级医院的评审工作,包括评审的组织机构、评审的程序和内容、评审的评定标准等。
第三条县级医院应当按照本规章制度的要求,依法开展医疗服务工作,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和安全。
第四条县级医院应当建立健全评审制度,明确评审的标准和程序,保证评审工作的客观公正。
第五条县级医院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评审组织机构,制定相应的评审工作计划,定期进行评审工作。
第六条县级医院应当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对评审工作进行记录和归档,保证评审工作的质量和隐私安全。
第七条县级医院应当加强评审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评审工作人员的素质和能力,确保评审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评审的组织机构第八条县级医院应当设立评审委员会,由院长或副院长担任主任,主要负责评审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第九条评审委员会由院领导、相关科室负责人、医务人员代表、患者代表等组成,成员应当具备相关医疗服务经验和专业知识。
第十条评审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的工作制度,明确各成员的职责和任务,保证评审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评审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对医疗服务情况进行评审和分析,提出改进建议,不断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第十二条评审委员会应当定期向院领导和相关部门报告评审工作的情况,及时处理相关问题,确保医疗服务工作的质量。
第三章评审的程序和内容第十三条县级医院应当制定总体评审计划,明确评审的范围和对象,确定具体的评审时间和地点。
第十四条评审工作应当由专门的评审小组负责,评审小组应当由有关科室的专业人员组成,具备相关的医疗服务经验和专业知识。
第十五条评审工作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包括初审、复审和终审三个阶段,确保评审工作的全面和客观。
第十六条评审工作应当依据相关的评审标准和指标,对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果进行评估,提出改进建议,确保医疗服务的安全和可靠。
公立医院绩效考核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公立医院绩效考核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全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为推进我县公立医院的建设与发展,建立科学、有效的公立医院评估和补偿机制,根据上级关于医院绩效考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立医院绩效考核评价工作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科学、规范、可操作原则;坚持公益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重原则;坚持多方参与、内部评价与外部评价相结合原则;坚持奖励与惩处相结合原则。
第三条公立医院绩效考核评价工作,运用年度考核和日常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相结合、第三方评估和专家指导相结合的方法。
第二章考核内容第四条武川县公立医院绩效考核评价的主要内容和指标(下简称考核指标)为综合管理、医疗服务、满意度评价三大项指标。
第五条综合管理、医疗服务、满意度评价三项指标考核按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基本指标及分值表》(附件1)进行。
—11—第六条三项指标满分为100分,其中综合管理占48%,医疗服务占17%,满意度评价占35%。
第三章组织实施第七条公立医院绩效考核评价工作由县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县监察局、卫生局、财政局、人社局等部门参与,依据本办法和《考核指标》组织实施,并负责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公立医院绩效考核评价工作采取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各公立医院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不定期开展自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九条公立医院绩效考核评价中的年度考核,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考察、问卷调查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四章年度考核评价时间和程序第十条年度考核程序主要包括制定考核计划、考核实施、考核结果的确认、考核结果的公示、考核结果的反馈和应用等。
第十一条县公立医院管委会办公室于年初制定当年考核计划,并于年底前组织相关部门对医院进行年度绩效考核评价。
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组对医院管理和医疗质量进行专项考核评价。
第十二条考核实施结束后,县公立医院管委会办公室根据—2—医院日常考核情况,向相关部门提交医院绩效考核评价报告,作为考核结果应用的依据。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07•【字号】陕政发[2014]17号•【施行日期】2014.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4〕17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2012年以来,我省全面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为进一步巩固改革成果,持续深化我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卫体改发〔2014〕1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省委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质和政府主导方向,把维护群众健康权益放在首位。
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更加注重体制机制创新和治理体系与能力建设,更加注重治本与治标、整体推进与重点突破的统一。
全面深化管理体制、补偿机制、价格机制、药品采购、人事编制、收入分配、医保制度、监管机制等改革,建立起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公立医院运行新机制,不断提高县级公立医院医疗卫生服务水平,使90%左右的患者在县域内就诊。
二、合理配置县级公立医院资源(一)明确功能定位。
县级公立医院是县域内的医疗卫生服务中心、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的龙头和城乡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纽带,是政府向县域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重要载体。
承担县域居民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危急重症患者救治和疑难病症的初诊、转诊,适宜医疗技术推广应用,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培训、技术指导,以及部分公共卫生服务、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等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4.23•【文号】国办发〔2015〕33号•【施行日期】2015.04.23•【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县级公立医院(含中医医院,下同)是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的龙头和城乡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纽带,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切实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关键环节。
2012年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启动以来,各试点县(市)积极探索,改革取得了明显进展。
但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仍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破除以药补医成果尚需巩固,管理体制和人事薪酬制度改革有待深化,医疗服务能力有待提高,改革的综合性和联动性有待增强,需要以问题为导向,进一步细化完善政策措施,持续拓展深化改革。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及《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精神,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巩固和扩大改革成效,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把深化公立医院改革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
将公平可及、群众受益作为改革出发点和立足点,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统筹推进医疗、医保、医药改革,着力解决群众看病就医问题。
国家和省级相关部门加强分类指导,下放相关权限,给予政策支持。
鼓励地方因地制宜,探索创新,力争尽快取得实质性突破。
医疗评估机构服务管理制度

医疗评估机构服务管理制度一、总则医疗评估机构服务管理制度制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医疗评估机构的服务管理行为,加强对医疗评估机构的监督管理,保障服务质量和患者权益,促进医疗评估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的医疗评估机构,包括公立医疗评估机构、私立医疗评估机构等。
三、服务管理机构医疗评估机构的服务管理由相关部门负责,主要包括医疗评估机构管理部门和医疗评估机构服务管理人员。
医疗评估机构的管理部门负责医疗评估机构的组织管理、服务质量监督和评估、患者权益保护等工作。
医疗评估机构服务管理人员主要负责医疗评估机构具体服务的管理工作,包括服务流程的规范、服务质量的监督、患者满意度的调查等工作。
四、服务管理制度1. 服务流程的规范医疗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服务流程,明确服务流程的每一个环节,并严格执行。
服务流程包括患者预约、接诊、评估、报告生成、结果反馈等环节,要求服务人员在每一环节都严格遵循规范操作程序,确保服务质量。
2. 服务质量的监督医疗评估机构应当建立服务质量监督机制,定期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并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加以改进。
监督包括对医疗评估过程的监督和对服务结果的监督。
3. 服务结果的反馈医疗评估机构应当为患者提供及时、准确的服务结果反馈,包括评估结果、相关建议等信息。
对于患者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医疗评估机构应当及时进行回复和处理。
4. 患者权益的保护医疗评估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包括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隐私权等。
5. 宣传和教育医疗评估机构应当加强对患者的宣传和教育工作,向患者提供相关的医疗评估知识,引导患者正确使用医疗评估服务,并增强患者的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
六、服务管理措施1. 建立健全的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制定服务指南和操作规范。
2. 对医疗评估服务进行定期的内部和外部评估,并制定改进措施。
3. 加强服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4. 依法依规进行本单位的业务活动,保证服务的合法合规。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汾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14•【字号】临政办发[2012]75号•【施行日期】2012.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发〔2012〕7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关于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1月14日关于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2〕57号)要求,为积极稳妥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遵循上下联动、内增活力、外加推力的原则,围绕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的改革要求,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为关键环节,以改革补偿机制和落实医院自主经营管理权为切入点,统筹推进管理体制、补偿机制、人事分配、价格机制、医保支付制度、采购机制、监管机制等综合改革,建立起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县级医院运行机制。
坚持以改革促发展,加强以人才、技术、重点专科为核心的能力建设,统筹县域医疗卫生体系发展,着力落实“三升三降”(门诊人次、出院人次、群众满意度逐步提升,门诊患者次均费用、出院病人次均费用、病人县外转诊率逐步下降)指标,力争使居民县域内就诊率达到90%,基本实现大病不出县。
二、试点选择从2012年开始,在省定的古县、蒲县、乡宁三个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县的基础上,再增加安泽、吉县、襄汾、曲沃、翼城五个县开展综合改革试点工作。
其他县(市、区)参照本方案自主探索,积极推进改革。
国务院关于实施意见

国务院关于实施意见【篇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县级公立医院(含中医医院,下同)是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的龙头和城乡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纽带,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切实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关键环节。
2012年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启动以来,各试点县(市)积极探索,改革取得了明显进展。
但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仍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破除以药补医成果尚需巩固,管理体制和人事薪酬制度改革有待深化,医疗服务能力有待提高,改革的综合性和联动性有待增强,需要以问题为导向,进一步细化完善政策措施,持续拓展深化改革。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及《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精神,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巩固和扩大改革成效,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把深化公立医院改革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
将公平可及、群众受益作为改革出发点和立足点,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统筹推进医疗、医保、医药改革,着力解决群众看病就医问题。
国家和省级相关部门加强分类指导,下放相关权限,给予政策支持。
鼓励地方因地制宜,探索创新,力争尽快取得实质性突破。
(二)主要目标。
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的基本定位,落实政府的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建立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运行新机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县级公立医院第三方评价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医院整体服务水平,提升患者和职工满意度,把优质服务的话语权交给患者和职工,医院引入了第三方评价机制。
一、设计评价项目
本标准的评价项目主要包括“住院病人满意度调查表”、“群众对医院工作满意度问卷调查表”、“院内医技、职能科室的满意度调查表”和本区的院外同行对该医院医疗技术能力与质量进行公开的“院外同行测评”四部分。
二、建立评价体系
在《二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2012年版)》实施过程中,将病人满意度测评、社会群众满意度测评与院外同行专家测评作为医院评审中的一个重要测量工具和服务质量的评价标准,将医院社会评价作为医院管理中的一个重要测量工具和服务质量的评价标准。
制定本标准的目的主要是提供一个更具有客观性和适用性的群众满意度测评量表,使医院能够更加科学、规范地开展院内外满意度测评工作,持续改进医院服务质量。
三、评价的管理
在医院设立医疗服务监管、投诉管理、群众满意度和医德医风测评的专职职能部门,在满意度测评管理职能上,医务办负责满意度量表设计和改进、数据库建立和维护、数据收集方法选择、数据录入、数据统计、分析评估、过程监控
管理、结果反馈等工作。
四、评审的标准
1、医院定期收集院内外对医院服务的意见和建议,并以此为动力,改进工作,持续提高医院服务质量。
2、按照患者的服务流程,对其要求满足程度的感受,设计与确定医院社会满意度测评指标体系,实施评价活动。
3、建立院内外评价数据库,有质量控制体系予以确保各种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
五、调查结果分析,建立评价数据库
1、问卷能够体现出医院各个领域的褒贬之处。
2、督导负责制:实行分片负责制,二级督导负责制。
3、复核内容:按提供的问卷进行,选择全部或部分片区结果复核。
4、当一份调查所得的问卷中有20%及以上的项目没有回答时,该问卷作废。
5、严格执行计分审核程序,建立社会评价数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