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尘危害防治管理规定详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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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尘危害防治管理规定范本

粉尘危害防治管理规定范本

粉尘危害防治管理规定范本一、总则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防止粉尘危害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加强粉尘危害防治管理,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工业生产领域,包括但不限于矿山、建筑工地、化工厂等。

三、粉尘危害识别与评估1.企业应当建立粉尘危害识别与评估制度,并委派专人负责执行。

2.粉尘危害评估应当包括粉尘来源、粉尘浓度、粉尘颗粒大小、暴露时间等因素的调查研究。

3.根据粉尘危害评估结果,企业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确保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

四、粉尘防护设施与装备的要求1.企业应当根据粉尘危害的性质和程度,相应地配置粉尘防护设施与装备。

2.粉尘防护设施与装备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测与维护。

3.企业应当对劳动者提供必要的防护用品,并进行必要的培训。

五、粉尘危害防治措施1.企业应当采取有效的通风设备及排风系统,确保粉尘被及时、有效地排出。

2.加工环节应当采取湿法加工或局部排尘等措施,有效控制粉尘产生及扩散。

3.对于治理困难的粉尘源,企业应当采取封闭、隔离等措施,防止粉尘外泄。

4.企业应当建立粉尘清洁制度,并定期进行清洁与消毒,以减少劳动者的暴露。

5.企业应当加强监测与检测,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确保粉尘危害防治措施的有效性。

六、粉尘危害防护管理责任1.企业应当明确粉尘危害防护的管理责任,并将之落实到各级管理人员。

2.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粉尘危害防护管理制度,明确各级责任人的职责和权限。

3.企业应当加强对管理人员和劳动者的培训,提高他们的粉尘危害防护意识和能力。

4.对于违反粉尘危害防护管理规定的行为,企业应当及时进行处罚,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七、监督检查和处罚1.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粉尘危害防治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罚。

2.对于违反粉尘危害防治管理规定的企业,相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罚,直至责令停工整顿。

八、附则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2023年粉尘危害防治管理规定

2023年粉尘危害防治管理规定

2023年粉尘危害防治管理规定引言:粉尘危害是工作场所中一种常见但却经常被忽视的健康威胁。

粉尘中的有害颗粒物能够进入人体呼吸道,引发呼吸道疾病、心血管疾病甚至癌症等健康问题。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我国制定了2023年粉尘危害防治管理规定,以规范工作场所的粉尘防治措施和管理要求。

一、目标和适用范围1. 目标:确保各类工作场所中的粉尘危害得到及时和有效的控制,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

2. 适用范围:该规定适用于所有可能产生粉尘危害的工作场所,包括但不限于生产企业、建筑工地、矿山等。

二、责任和义务1. 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1)制定并落实粉尘防治措施和管理制度,确保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

(2)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设备,并进行必要的培训,教育劳动者正确使用。

(3)对可能产生粉尘危害的工作岗位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4)做好粉尘危害的监测工作,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检查和测试。

(5)及时处理因粉尘危害引发的事故和职业病,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2. 劳动者的责任和义务:(1)严格遵守用人单位制定的粉尘防治管理制度。

(2)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人防护设备。

(3)接受必要的培训,了解粉尘危害的防治措施,并主动参与工作场所的改善。

(4)发现粉尘危害问题,应及时向用人单位报告。

三、粉尘监测和评估1. 用人单位应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粉尘监测,并记录检测结果。

2. 根据监测结果和相关标准,对粉尘浓度进行评估,确定是否达到危害性阈值。

3. 对达到或超过危害性阈值的工作场所,应立即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

四、粉尘防治措施1. 用人单位应根据粉尘监测和评估结果,采取合理有效的防治措施,保证粉尘浓度在安全范围内。

2. 排除和控制粉尘源:对可能产生粉尘的工艺过程进行改进,减少粉尘产生;对已产生的粉尘进行有效的收集和处理。

3. 改善通风条件:采取措施改善工作场所的通风条件,加强空气净化设备的使用。

4. 使用个人防护设备: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口罩、防护镜等个人防护设备,并教育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

2023年粉尘危害防治管理规定

2023年粉尘危害防治管理规定

2023年粉尘危害防治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预防和控制粉尘危害,根据国家卫生和安全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涉及粉尘作业的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从事粉尘作业的个人。

第三条粉尘危害防治的目标是防止粉尘分散、减少粉尘浓度,保护相关人员的健康安全。

第四条粉尘危害防治应当按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管理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粉尘危害防治应当依法组织实施,保证落实防尘设施设备的建设和使用,加强职业健康知识宣传教育。

第六条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履行粉尘危害防治责任,加强自我管理,定期接受有关卫生监督、检查和评估。

第七条粉尘危害防治应当注重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促进防尘设备和工艺的改进,提高粉尘防护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粉尘危害防治的基本要求第八条粉尘作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做到防尘设备和措施与作业过程相适应。

第九条粉尘作业场所应当设置通风设备,保证室内空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条粉尘作业场所应当配备防护用品,保障从业人员的健康和安全。

第十一条粉尘作业应当进行监测和评估,发现危险源和问题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第十二条粉尘危害防治应当建立健全卫生监测和记录体系,保留相关数据和资料。

第十三条粉尘危害防治应当进行职业健康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健康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三章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责任第十四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制定粉尘危害防治计划,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体系。

第十五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确保其具备必要的卫生知识和技能。

第十六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粉尘监测和评估体系,开展定期检查和评估工作。

第十七条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防尘设备和药品,保障员工的防尘需求。

第十八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检查和维护防尘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有效防护。

第十九条企事业单位应当组织开展粉尘危害防治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

第二十条个人应当遵守粉尘危害防治的相关法律法规,正确佩戴和使用防护用品。

粉尘危害防治管理规定模版

粉尘危害防治管理规定模版

粉尘危害防治管理规定模版一、总则1.为了保护职工的健康,防止粉尘危害事故的发生,加强粉尘危害防治工作,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存在粉尘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职工。

3.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和完善粉尘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并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执行。

二、粉尘危害识别与评估1.生产经营单位应对工作场所进行定期的粉尘危害识别和评估。

2.识别和评估应基于科学的方法和标准进行,包括对粉尘危害源、粉尘排放、粉尘扩散、作业活动等进行全面的分析。

3.识别和评估结果应记录并及时向相关职工公示,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三、粉尘危害防护设施1.生产经营单位应设立专门的粉尘危害防护设施,包括粉尘收集装置、通风设备、防护罩等。

2.粉尘收集装置应按照相关标准进行选型和安装,并定期维护和清洗,以确保其功能的正常运行。

3.通风设备应根据工作场所的情况合理设置,确保室内空气的流通,降低粉尘的浓度。

4.防护罩应符合安全工程学原理,并对职工进行安全操作培训。

四、粉尘危害防护措施1.在工作场所应采取有效的粉尘危害防护措施,包括工艺改造、替代技术、包装密封等。

2.对于存在严重粉尘危害的作业环节,应优先考虑使用封闭式设备进行作业,减少粉尘的产生和扩散。

3.在进行粉尘作业时,职工应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包括防尘口罩、防护服等。

4.为职工提供必要的防护设施和设备,并进行培训和指导,确保其正确使用。

五、粉尘危害监测与检测1.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的粉尘危害监测和检测制度。

2.对工作场所的粉尘浓度进行定期监测和检测,确保符合相关的卫生标准。

3.对粉尘源进行定期检测,评估其粉尘产生量和扩散情况。

4.对职工进行定期的健康体检,及时发现和处理与粉尘危害相关的职业病。

六、粉尘危害应急管理1.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的粉尘危害应急管理制度。

2.制定并组织实施针对粉尘危害的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员和处置措施。

3.配置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和物资,进行定期的维护和检修。

4.组织职工参与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理的能力和水平。

粉尘防护管理规定(3篇)

粉尘防护管理规定(3篇)

粉尘防护管理规定一、规定背景和目的粉尘是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颗粒物,对工人的健康造成很大的威胁。

为了保障工人的身体健康,提高工作环境的质量,制定粉尘防护管理规定是非常必要的。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涉及产生粉尘的工业企业和施工现场,包括但不限于矿山、建筑工地、钢铁厂等。

三、粉尘防护原则1.预防为主,防止粉尘产生是最有效的防护措施。

2.控制源头,减少粉尘的产生量。

3.合理排布工作场所,减少粉尘在工作区域的扩散。

4.采用合适的工艺和设备,减少粉尘的产生。

四、粉尘防护措施1.工艺控制(1)采用封闭式工艺或局部封闭工艺,避免粉尘向环境中扩散。

(2)采用湿法工艺,减少粉尘的产生和扩散。

(3)在粉尘产生的过程中加入降尘剂,减少粉尘量。

2.设备控制(1)使用高效过滤设备,减少粉尘的排放。

(2)定期清洁和维护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减少粉尘的泄漏。

(3)采用密封装置,防止粉尘通过设备的缝隙泄漏。

3.个人防护(1)工人必须佩戴适合的防护口罩,防止吸入粉尘。

(2)配备防护眼镜、手套等个人防护装备,保护工人暴露于粉尘中的身体部位。

(3)定期更换和清洗个人防护装备,确保其有效性。

4.工作环境管理(1)保持工作场所的整洁,定期进行清扫,减少粉尘的积累。

(2)设置通风设备,确保工作场所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及时排除粉尘。

(3)对工人进行培训,提高其意识和知识,使其正确使用防护装备。

五、粉尘监测与检测1.定期对工作场所的粉尘进行监测,确保粉尘浓度符合相关标准。

2.对粉尘的成分进行检测,确定是否含有有毒物质,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六、责任与违反规定处理1.企业应设立专门的粉尘防护管理岗位,负责监督和管理粉尘防护工作。

2.对于违反规定的企业,可以采取罚款、停工等措施,并可能面临法律责任。

七、规定的宣传和培训1.企业应定期组织粉尘防护宣传和培训,提高员工的意识和知识。

2.应向员工提供相关的宣传资料,使其了解粉尘防护的重要性和方法。

粉尘防护管理规定

粉尘防护管理规定

粉尘防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职工的健康与安全,防止粉尘对环境造成污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包括工业企业、建筑工地、医疗机构等。

第三条粉尘防护管理应符合以下原则:防控为主、综合治理、科学管理、全员参与。

第四条粉尘防护管理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规程,并不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五条相关职工应定期进行粉尘防护培训,提高其防护意识和技能。

第二章粉尘防护要求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粉尘的产生和扩散。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选择符合环保要求的原材料,减少粉尘的产生。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购买或制作符合标准的防护设备,确保职工的安全防护。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清理和收集粉尘,防止粉尘积聚。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保持车间和设备的清洁,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

第三章粉尘防护责任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应明确粉尘防护的责任,加强粉尘防护管理。

第十二条粉尘防护工作应设立专门负责的岗位,并明确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领导干部应加强对粉尘防护的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落实。

第十四条相关职工应按照规定的培训要求参加培训,按照规定佩戴个人防护装备。

第十五条相关职工应遵守粉尘防护规定,积极配合管理工作,防止粉尘的产生和扩散。

第四章粉尘防护检测与监控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定期进行粉尘浓度的检测与监控,确保粉尘控制在合理范围。

第十七条对于发现的粉尘超标情况,相关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应对和处理。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相应的记录和档案,对粉尘防护工作进行跟踪和监督。

第十九条相关职工应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粉尘检测工作,对检测结果进行积极反馈。

第五章粉尘防护紧急措施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粉尘防护的紧急措施和应急预案,做好相关防护工作。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配备相应的应急装备和药品,储备应急资源。

第二十二条发生粉尘事故或突发事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立即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和应对。

2023年粉尘防护管理规定

2023年粉尘防护管理规定

2023年粉尘防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粉尘防护法》和《劳动保护管理条例》中有关粉尘防护的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所有涉及粉尘作业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粉尘作业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本管理规定制定相应的粉尘防护措施和方案,并加以实施。

第四条粉尘作业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职责,保障工作场所的粉尘防护工作落实到位。

第五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粉尘作业单位和个人的监督和管理,组织开展粉尘防护培训和宣传工作。

第二章粉尘防护措施第六条粉尘作业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粉尘的种类和浓度采取合理有效的粉尘防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方面:(一)对粉尘源头进行控制,如采取湿式清扫、密闭运输等措施。

(二)对空气中的粉尘进行控制,如采用通风系统、防护罩等设备。

(三)保证工人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如防尘口罩、防尘服等。

(四)加强工作场所的卫生管理,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

第七条粉尘作业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粉尘防护措施的操作规程,并对从事粉尘作业的人员进行培训,确保其了解和掌握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八条粉尘作业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进行粉尘防护设备和设施的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有效性。

第三章粉尘防护方案第九条粉尘作业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据实际情况制定粉尘防护方案,并报送相关政府部门备案。

第十条粉尘防护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粉尘的种类和浓度的调查和分析。

(二)粉尘防护措施的选择和实施方案。

(三)粉尘防护设备和设施的配置和维护。

(四)安全教育和培训的计划和实施。

(五)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执行。

(六)其他必要的内容。

第十一条粉尘防护方案应当定期进行评估和更新,确保其符合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四章职责和义务第十二条粉尘作业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和义务:(一)建立健全粉尘防护管理制度,制定和实施相应的粉尘防护措施。

(二)组织开展粉尘防护培训和宣传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的粉尘防护意识。

(三)配备必要的粉尘防护设备和设施,保证其正常使用和有效性。

粉尘危害防治管理制度

粉尘危害防治管理制度

粉尘危害防治管理制度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关于防治粉尘危害的各项规定,进一步明确各单位、部门在矿井综合防尘工作中的职责,完善制度,规范管理,杜绝井下粉尘堆积和有效降低粉尘对职工的危害,防止煤尘爆炸事故的发生,结合我矿防尘工作的实际情况,本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明确责任、齐抓共管”和“谁使用、谁管理、谁维修”的原则,制定矿井粉尘危害防治管理制度:一、粉尘防治齐抓共管责任制1、矿长对综合防尘工作全面负责,定期检查各有关部门综合防尘工作开展情况,解决综合防尘工作所需人力、物力和资金,及时分析存在的问题,采取措施,保证综合防尘工作正常进行。

2、矿总工程师直接领导综合防尘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检查综合防尘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

3、矿行政副职,对所分管的工作中有关综合防尘的工作负责;总会计师对综合防尘工程所需的资金、器材负责。

4、通风副总协助总工程师抓好综合防尘工作;采煤、掘进、机电、运输副总相应协助副矿长解决分管业务中的综合防尘问题;各业务科室在分管矿长领导下,负责本科室业务中的综合防尘工作;采掘及辅助单位对所分管的综合防尘工作负责;安监科对各业务科室和采掘及辅助单位所承担的综合防尘工作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5、通风队对矿井综合防尘的技术管理工作全面负责,负责组织制定每年度综合防尘措施及相关管理制度;参与审查矿井采区防尘系统设计,审批采掘作业规程中的综合防尘措施;负责呈报综合防尘报表;负责组织防尘设施的交接、验收;负责井下防尘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6、安监科负责对有关防尘法规及各项防尘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对违反综合防尘法规,破坏各种防尘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处罚;参与新采区、采掘工作面的综合防尘措施的验收;参与尘肺病检查、治疗统计工作。

7、矿医院负责尘肺病的检查,预防治疗,组织开展接尘人员定期健康检查工作。

8、安全培训中心负责制定防尘人员培训计划。

二、完善防尘系统及设施要求:1、各生产队组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防尘人员,实行专管与群管相结合的防尘队伍,并建立相应的防尘制度,责任到人,各队必须把防尘人员名单报通风队,以便检查落实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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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粉尘危害防治管理规定详
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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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尘危害防治管理规定详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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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明确各巷道洒水灭尘周期并形成制度,提高巷道冲刷质量,确定粉尘检测制度,改善井下工作环境。

2.明确责任,加强领导
2.1. 进一步加强领导,建立矿井综合防尘管理体系。

2.2. 公司总经理是粉尘防治的第一责任者,总工程师是粉尘防治的技术负责人。

2.3. 为切实加强粉尘防治,公司成立粉尘防治领导小组,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任组长,生产总副经理、总工程师、掘进总副经理、安监处长任副组长,各生产副总工程师及生产部室负责人为成员。


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通防部,通防部主任任办公室主任,通防部全体人员为办公室成员,具体负责组织协调。

3.巷道冲刷管理制度
3.1.矿井、采区进回风巷(包括石门、绕道)每3天至少冲刷一次;采煤工作面的进、回风巷必须每天至少冲刷灭尘一次。

3.2.采区轨道上、下山每3天冲刷一次,有岗位的地点20米范围内每班冲刷一次。

3.3.变电所与其相连接的各进、回风通道必须每班冲刷一次。

3.4.综放工作面进风巷由安装工区每天洒水一次,工作面中间巷及上、下平巷超前支架、破碎机转载点50米范围以内由综放工区每班洒水一次,以外的皮带机道由皮带工区负责每天冲刷一次。

3.5.爆破地点30m范围内,爆破前后必须洒水灭尘,冲刷岩(煤)帮,并填写洒水记录。

记录要明确洒水人员姓名、洒水地点长度、爆破前后等情况,并签字备查。

3.6.正常施工的掘进巷道每天冲刷一次,停掘的供风巷道每3天冲刷一次,并在现场设置巷道区域管理牌板,悬挂洒水记录,巷道未交接的由原单位负责洒水。

3.7.易积尘地点,如运输机道、转载点等地点前后20米范围内由岗位工负责每班冲刷一次。

3.8. 任何地点不得有厚度超过2mm、长度超过5m的煤尘堆积地点。

3.9.洒尘标准:存有浮煤的巷道要先清理后再洒水灭尘,灭尘时要彻底冲刷,包括巷道两帮、顶板和底板,连同巷道内管线、风筒、水棚、皮带架子等
物件上面的粉尘一起冲刷干净,使巷道内的所有物件不留粉尘痕迹,凡属两个单位洒尘交界处,每个单位必须多洒10米。

4.粉尘监测管理制度
4.1.井下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每月测定2次。

4.2.粉尘分散度,每6个月测定1次。

4.3.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监测,采掘工作面每3个月测定1次,其他工作面或作业场所每6个月测定1次,每个采样工种分2个班次连续采样,1个班次内至少采集2个有效样品,先后采集的有效样品不得少于4个。

4.4.定点呼吸性粉尘监测每月测定1次。

4.5.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每6个月测定1次,在变更工作面时也必须测定1次,各接尘作业场所每次测定的有效样品数不得少于3个。

4.6.采集的个体呼吸性粉尘样、游离二氧化硅、粉尘分散度样品,要按规定时间送检。

4.7.测尘报表格式统一、填写正规、及时上报,粉尘测定仪和个体呼吸性测定仪应按周检规定进行鉴定。

5.考核
5.1.不按规定洒水灭尘或防尘差,造成粉尘大,巷道干燥,罚责任人50元或罚责任单位500元。

5.2.巷道(包括风筒、管线、皮带吊挂链及架子上等)不及时冲刷造成积尘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并罚单位500元。

5.3.巷道洒尘由施工单位负责及时建立洒尘记录,洒水地点、时间、长度、要填写具体、准确,签字要齐全,并悬挂在现场,无洒尘记录罚责任人100
元,洒尘记录一处不合格罚责任人20元,现场洒水记录要保留十天以上,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5.4.各单位的防尘区域牌板都必须悬挂在所标注的巷道的醒目位置,无巷道防尘区域牌板罚责任单位500元,并联责正职50元。

牌板不符合要求、悬挂位置不当、牌板面貌差,填写时间、内容不全、不清、不合格或与实际不符,每发现一次罚责任人20元。

5.5. 不按规定进行测尘,一次罚责任人50元,粉尘监测管理制度一处不符合规定罚责任人20元。

⒈综放工作面
1.1.综采工作面:管路管径(一趟)不得小于Ф108mm;必须安设移降架自动喷雾和架间光电自
动喷雾,光电喷雾每隔5个支架安装一组;上下平巷超前支护以外100米范围内必须安设水压表,并悬挂管理牌板;防尘管路必须刷漆编号;上平巷30米范围内安设一道净化水幕,回风巷30米范围内、50米范围内各安设一道自动控制风流净化水幕。

各转载点要安设喷雾;机组内外喷雾要雾化良好,内喷压力不得小于2MPa,外喷压力不得小于1.5MPa,无水或喷雾装置损坏或雾化不好必须停机;采煤机必须安装高压自动喷雾装置,与煤机联动;上下平巷必须按规定安设隔爆水棚,距工作面60~200m安设一组水棚,以后每隔200米安设一组。

2.掘进工作面
2.1.综掘工作面:防尘管路管径不得小于Ф108mm;每隔50m设一“三通”阀门;30米范围内安设一道净化水幕,50米范围内安设一道净化水
幕;使用好内外喷雾,内喷雾水压不得小于3MPa,外喷雾水压不得小于1.5MPa,如果内喷雾的水压小于3MPa或无内喷,则必须增加外喷数量,无水或喷雾装置损坏或雾化不好必须停机;必须安设除尘风机或湿式除尘系统;距迎头150米内安设必须安设防尘纱网1道,纱网上方安设净化水幕,综掘机运行时开启水幕。

所有水幕下方回风侧必须打砌疏水沟与巷道水沟连通,防止积水,水沟宽深为
200mm*200mm,水沟必须覆盖铁篦子。

距迎头100米内设水压表,并悬挂管理牌板;防尘管路必须刷漆编号;各转载点要安设喷雾;必须配齐短壁注水器,用于割煤前的注水工作;必须按规定安设隔爆水棚,距工作面60~200m安设一组水棚,以后每隔200米安装一组。

洒水管路、水幕、水袋加水装置的截门必须安设
在巷道的行人侧,以方便开启。

2.2.炮掘工作面:防尘管路管径不得小于Ф108mm(掘进大巷、石门及采区回风上下山除外);每隔50m设一“三通”阀门;在距迎头10范围内安设一道炮区自动喷雾,30米范围内安设一道自动水幕,50米范围内安设一道净化水幕;距扒装机100米内设水压表,并悬挂管理牌板;防尘管路必须刷漆编号;各转载点要安设喷雾;必须配齐短壁注水器,用于爆破前的煤体注水工作;必须按规定设置标准化火工硐室;必须按规定安设隔爆水棚,必须按规定安设隔爆水袋,距工作面60~200m安设一组水棚,以后每隔200米安装一组。

洒水管路、水幕、水袋加水装置的截门必须安设在巷道的行人侧,以方便开启;
2.3.锚喷巷道必须湿式喷浆,在回风侧100米内
安装两道净化喷雾。

拌料、喷浆时必须开启。

2.4.凡利用局部通风机供风进行施工的地点,严格按掘进工作面标准进行装备各类通防设施。

2.5. 掘进工作面铁质防尘管路距迎头不得超过40米,采用4寸管路时4寸管子距迎头不得超过40米。

管路采用标准吊挂链吊挂至距迎头不超过50米。

3.考核
3.1. 综放工作面管路管径不符合规定的,未按规定安设移降架自动喷雾和架间光电自动喷雾的,上下平巷超前支护以外100米范围内未安设水压表,并悬挂管理牌板的,防尘管路未刷漆编号的,每有一项对责任人罚款50元,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

3.2. 综放工作面上平巷、回风巷未按规定安设一道自动控制风流净化水幕的,各转载点未安设喷雾
的,机组内外喷雾雾化不好,内喷压力、外喷压力不符合要求的,采煤机未安装高压自动喷雾装置并与煤机联动的,上下平巷未按规定安设隔爆水棚的,每有一项对责任人罚款50元,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

3.3. 掘进工作面防尘管路管径不符合要求的,未按规定设“三通”阀门、净化水幕的,内外喷雾水压不符合规定的,未安设除尘风机或湿式除尘系统的,未安设防尘纱网净化水幕及不正常使用、水幕下方未打砌疏水沟与巷道水沟连通的,未设水压表并悬挂管理牌板的,防尘管路未刷漆编号的,各转载点未安设喷雾、配齐短壁注水器的,未按规定安设隔爆水棚的,洒水管路、水幕、水袋加水装置的截门未安设在巷道的行人侧的,每有一项对责任人罚款50元,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

3.4.锚喷巷道未在回风侧100米安装两道净化喷
雾及使用不正常的,掘进工作面铁质防尘管路距迎头超过40米的,采用4寸管路时4寸管子距迎头超过40米的,每有一项对责任人罚款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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