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危害防治管理规定
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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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

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 Standardization of sany group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良庄矿业公司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一、总则1、为认真贯彻落实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加强我矿职业卫生管理,改善劳动条件,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障员工身体健康,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本矿有职业危害因素作业场所的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
3、各部门及基层单位要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防治结合”的原则,认真落实好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管理制度,维护员工合法权益,做好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二、职业危害防治管理规定1、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各部门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2、建立并完善职业危害防治管理网络,配备专职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人员,区队配备兼职职业职业危害防治管理人员,形成矿、区队两级管理网络。
3、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和作业人员健康监护档案,健康监护档案包括作业人员的职业史(含工种的变动)、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治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档案资料由专人负责。
4、建立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制度实行日常检测与定期检测相结合,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检测项目和频次,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接到检测、评价报告后,及时归档和上报,并按规定向员工公布。
5、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定期组织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6、坚持“早发现、早治疗、早调离”的职业健康监护原则,积极做好职业病人康复工作,对确诊的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定期组织复查和进行治疗疗养。
7、坚持“预防为主、宣教为先”的职业健康教育方针,对作业人员上岗前及在岗期间定期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

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一、概述职业病是由于工人长期接触化学品、尘埃、放射性物质、噪声等工作环境因素引起的一种常见疾病。
该病的发生不仅会造成员工的身体健康受到威胁,也会严重威胁到企业的生产安全和经济效益。
因此,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是企业必须遵守的一项法规。
二、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的内容1.职业病防治计划企业应该建立职业病防治计划,这个计划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员工在工作环境中不受职业病的危害。
计划中应包括以下内容:•职业病的概念和分类;•职业病防治的基本原则和方法;•职业病危害的监测和评估;•职业病防治的组织管理和职责分工;•评估不能符合职业病预防要求的新工艺、新技术或新装置是否采用。
2.职业病危害监测和评估企业要对职业病危害进行监测和评估,以确保工作环境中的危害因素达到国家标准,避免员工受到职业病的危害。
监测和评估内容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和评估;•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效果评价;•监测和评估结果的统计及分析;•不符合职业病防治标准的问题的反馈处理。
3.职业病危害控制企业要制定职业病危害控制方案,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员工的身体健康安全。
控制方案包括以下内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措施;•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的监测;•职业病危害控制工作实施的管理和监督;•接管和出让工程策划的标准化,包括前期调查研究、项目方案、环境影响评价等。
4.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和宣传企业应该向员工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和技能,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防护意识,提高公司的科学防治职业病的管理能力。
知识培训和宣传包括:•职业病防治知识的普及;•职业病防治政策法规的宣传;•职业病防治技能的培训、考评。
5.职业病监测机构的建立和运行企业应该严格遵守职业病监测机构的实行,确保职业病的检测工作得到更好的进展。
监测机构建立和运行内容包括:•职业病监测机构的组织和管理制度;•职业病监测机构的职责和权限;•职业病监测机构的人员培训和考核;•职业病监测报告的规范化管理。
环境保护及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5篇)

环境保护及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为了加强对施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工作,减少职业危害因素,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病的发生,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及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一、凡参与本公司建筑施工经营活动的各分公司、项目部、各施工现场,必须遵守本管理制度。
二、环境保护应遵循与经营管理协调进行,资源利用与保护相结合;统一监督管理与分工负责相结合,污染者承担治理和损害补偿责任的原则。
三、环境保护必须本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利用”的方针。
四、产生环境污染的施工现场,必须把环境保护纳入工作计划,把消除污染、改善环境、节约资源和综合利用作为技术改造和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建立环境保护岗位责任制,并作为年终考核内容部份。
五、施工项目中的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主管部门报批后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才能交付使用。
六、施工现场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大气污染,严格控制粉尘排放,加强对动力废气、机动车尾气、化学品恶臭、电焊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排放的管理工作。
七、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周围环境受到污染,不得超标排放动力废气、粉尘、烟尘、恶臭等。
八、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九、对产生噪声和振动的机械设备,以及其他噪声源,应当采取消气防振措施,其噪声和振动的排放,必须符合排放标准。
十、在居民区、文教区、疗养区的施工现场,禁止夜间及午间产生超放标准的噪声、振动源,若确需在夜间及午间作业的必须报经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予以公告,接受群众的监督。
十一、施工现场的固体废弃物和生活垃圾要做到分类收集、综合利用和无害化集中处理。
对按指定地点倾倒固体废弃物和生活垃圾,应采取以填埋方式处理,并要有效的防水层及防渗透措施。
职业危害防备管理制度

职业危害防备管理制度职业危害防备管理制度是指企业为了确保员工的健康和安全,防范和减少职业危害对员工的伤害,而采取的一系列管理措施和制度。
职业危害主要包括物理因素、化学因素、生物因素和心理因素等,对人体健康产生威胁。
因此,建立和完善职业危害防备管理制度对于企业和员工都非常重要。
一、法律法规依据1.国家《安全生产法》、《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2.行业标准和规范,如《有毒物品安全使用技术规范》、《辐射防护与安全规范》等。
二、制度的目的和原则1.目的: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防止职业危害对员工造成伤害。
2.原则:综合预防,依法管理,全员参与,持续改进。
三、制度的内容和具体要求1.职业危害评估:根据岗位特点和职业危害因素,进行职业危害评估,确定职业危害级别和预防措施。
2.职业危害监测: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台账,并定期组织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和检测。
3.职业危害预防和控制:采取物理隔离、化学替代、工艺改进等技术措施,对职业危害进行预防和控制。
4.个体防护措施:根据不同岗位的职业危害特点,为员工提供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品和设备,并进行正确使用培训。
5.岗位培训和教育:对从事高危岗位的员工进行职业危害防护知识培训和技能培训,提高其自我保护能力。
6.健康监测和随访:对从事职业危害岗位的员工进行定期的健康监测和随访,及时发现和处理职业病患者。
7.职业危害应急管理:建立健全职业危害应急管理制度,明确职责、流程和预案,及时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8.管理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职业危害防备管理体系,包括制度、责任、宣传教育、监督检查等方面的管理。
四、实施和执行1.落实责任:明确职业危害防备的责任主体,如安全生产责任人、职业危害防备责任人等,加强责任落实。
2.宣传教育:通过宣传栏、通知公告、培训等多种方式,向全员宣传和普及职业危害防备知识。
3.监督检查:设立相关监管机构,定期对职业危害防备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并及时督促整改。
4.奖惩机制:建立健全奖惩机制,对职业危害防备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单位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

单位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职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避免发生职业伤害事故,提高工作条件和环境的安全水平,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本单位的职工及与本单位有工作关系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内容包括职业危害防治的基本原则、工作条件及环境的安全要求、职业病防治措施、紧急处置措施等,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第四条所有职工应当遵守本规章制度,做到自觉遵守、认真执行,共同维护工作场所的安全和健康。
第五条本规章制度由单位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评估工作条件及环境的安全水平。
第二章职业危害防治原则第六条预防为主。
单位应当做到从源头上控制职业危害物的产生,提前做好危害排查评估,制定相应的防控措施。
第七条综合防治。
单位应当综合利用技术、管理、卫生措施等方法,全面提升职工的安全防护水平。
第八条依法防治。
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并实施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责任明确。
单位领导要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各级部门负责具体落实,职工要积极参与,并对自己的工作条件及环境的安全状况负责。
第十条安全教育。
单位应当定期组织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第三章工作条件及环境的安全要求第十一条工作场所应当保持整洁、通风良好,避免积尘、积渣等职业危害物质。
第十二条工作区域应当进行定期清洁和消毒,保持干燥,避免发生霉菌、细菌等职业病因素。
第十三条高温作业时,应当保持通风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如防热服装、防热手套等。
第十四条高空作业时,应当落实安全带使用要求,定期检查绳索等设备的安全性。
第十五条作业时应当注意使用正确的姿势,避免出现劳损等职业伤害。
第十六条工作场所应当设置紧急出口,并定期进行紧急疏散演练,保障职工的安全撤离。
第四章职业病防治措施第十七条职业危害物质应当加强管理,确保其不影响职工的健康安全。
职业卫生及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6篇)

职业卫生及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改善劳动环境,预防职业病,保护员工身体健康,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的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
第三条职业卫生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和减少有害员工健康的因素,预防职业病的发生为员工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和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技术改造项目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执行“三同时”的规定,使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第五条优先采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
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
第六条公司设立职业安全卫生小组,职业安全卫生小组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成员人事、车队主管组成。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七条主要负责人负责职业安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八条综合部负责对职业安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具体领导。
第九条车队主管负责职业安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十条职业安全卫生小组职责:(一)制定职业卫生对策与措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
(二)督查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三)制定职业卫生奖惩事宜。
第十一条相关人员职责(一)主要负责人1、全面领导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
2、负责建立健全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管理体系,明确各部门应负有的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职责。
1mz十二3、定期召开职业安全卫生小组会议,听取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汇报,研究解决重大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问题。
(二)综合部主管1、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的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组织制定相关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2、负责组织审定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长远规划、年度计划。
3、负责组织重点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技术措施项目的审查、实施、竣工验收。
职业危害防治管理规定范文(4篇)

职业危害防治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职业危害防治,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工作安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企事业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职业危害包括但不限于粉尘、毒物、辐射、噪声、高温、有害气体等对劳动者健康和安全构成潜在或实际危害的因素。
第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管理体系,加强职业危害防治能力建设,采取措施控制、减少或消除职业危害,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四条职业危害防治应当依法实施,依靠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劳动者共同参与,形成合力。
第二章机构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基层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责本地区的职业危害防治的日常监测、评估和指导工作。
第三章职业危害防治管理体系第七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管理体系,明确职责分工、工作流程和工作责任。
第八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制定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负责人,并向职工公开。
第九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防护意识,确保其掌握相关知识和技能。
第四章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第十条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需要,采用合理可行的措施控制、减少或消除职业危害。
第十一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危险作业清单,对特定危险作业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告知从业人员。
第十二条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备安全设备、防护用品,并确保其有效使用。
第十三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对职工进行定期的健康体检,及时发现和处理职业病疑似病例。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第十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基层安全生产监管机构有权对企事业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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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危害防治管理规定
第一部分? 矿井粉尘防治管理规定
矿井粉尘防治
第一条? 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指岩尘、煤尘和水泥粉尘)是矿井(含选煤厂、建井单位,以下同)主要职业危害。
为防治矿井井下粉尘,减少职业危害,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安全规程》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管理制度,完善综合防尘设施,每年应制定综合防尘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三条? 为减少作业过程煤(岩)尘危害,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场所施工应采取防尘措施。
1、采煤工作面应按规定采取煤层注水防尘措施,以减少生产过程的煤尘产生量。
2、炮采工作面、掘进工作面、掘进峒室及钻场,必须采取湿式打眼、水炮泥、爆破前冲洗巷壁、爆破喷雾、装煤(岩)洒水、净化风流和个人防护等综合防尘措施。
综合防尘措施由施工单位组织实施,安全员现场监督落实。
3、突出煤层或软煤层中瓦斯抽放钻孔难以采取湿式钻孔时,可采取干式钻孔,但必须采取捕尘、降尘措施,工作人员必须佩戴防尘保护用品。
第四条? 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
没有防尘供水管路的采掘工作面不得生产。
主要运输巷、带式输送机斜井与平巷、上山与下山、采区运输巷与回风巷、采面运输巷与回风巷、掘进巷道、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卸载点等地点都必须敷设防尘供水管路,并安设支管和阀门。
为便于冲洗、洒水降尘,防止粉尘危害,防尘供水管路应敷设至工作面。
第五条? 采煤机必须安装内、外喷雾装置。
割煤时必须喷雾降尘,内喷雾压力不得小于2MPa, 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
1.5MPa,喷雾流量应与机型相匹配。
如果内喷雾装置不能正常喷雾, 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4MPa,无水或喷雾装置损坏时必须停机。
第六条? 综掘工作面掘进机作业时,应使用内、外喷雾装置和除尘风机。
内喷雾使用水压不得小于3MPa, 外喷雾使用水压不得小于1.5MPa,如果内喷雾使用水压小于3MPa或无内喷雾装置,则必须保证外喷雾装置和除尘风机的正常使用,否则必须停机。
第七条? 综掘工作面应配备湿式除尘风机。
掘进机作业时必须保证除尘风机正常运行,确保除尘效果。
否则,不得开机掘进。
??
第八条? 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和掘进巷道回风流中必须安设净化水幕。
净化水幕应能覆盖巷道全断面,并保证水压、水量和雾化效果。
爆破、出煤和移架等作业产尘较大时,必须使用水幕净化风流,无净化水幕或未能正常使用,不得出煤和爆破作业。
第九条? 液压支架和综放工作面的放煤口,必须安设喷雾装置,降柱、移架或放煤时同步喷雾;破碎机必须安装防尘罩和喷雾装置或除尘器。
无水或喷雾装置不能正常使用,不得作业。
第十条? 井下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输送机转载点和卸载点,以及地面筛分厂、破碎车间、带式输送机走廊、转载点等地点,都必须安设喷雾装置或除尘器,作业时进行喷雾降尘或除尘器除尘。
第十一条? 必须认真落实矿井综合防尘管理制度和措施,定期冲洗巷道,杜绝井下煤尘堆积,避免粉尘飞扬。
第十二条? 必须加强除尘风机、防尘供水管路和阀门、采煤机和掘进机的喷雾装置、风流净化水幕、喷雾装置等防尘设
备和设施的管理,将设备和设施的使用和维护责任落实到人,确保正常发挥作用,最大限度减少粉尘危害。
第十三条? 进风井口必须布置在粉尘不能侵入的地方。
已布置在粉尘能侵入的地点的,必须采取风流净化措施。
必须采取措施保证井下巷道湿润,防止人员行走时产生粉尘。
第十四条? 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
如果独立通风有困难时可按《矿井安全规程》第112条和第114条的规定采用串联通风,但必须采取可靠措施(如净化水幕等)保证被串工作面的风流粉尘浓度符合规定。
第十五条? 井巷中的风流速度应符合《矿井安全规程》第101条的规定,必须采取措施防止风速超限造成粉尘飞扬。
第十六条? 掘进、修复巷道采用锚喷、喷浆支护时,`必须采用潮料,并使用除尘机对上料口、余气口除尘,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劳动保护用品,且必须在喷射地点的回风侧安设净化水幕降尘。
矿井粉尘监测
第十七条? 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浓度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739条的规定。
第十八条? 矿井必须配备粉尘监测人员、监测设备及仪器仪表,必须建立定期测尘制度,按照国家规定对生产性粉尘进行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总粉尘:
1、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井下每月测定2次,地面每月测定1次;
2、粉尘分散度,每6个月测定1次。
(二)呼吸性粉尘:
1、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监测,采、掘工作面每3个月测定1次,其他工作面或作业场所每6个月测定1次。
每个采样工种分2个班次连续采样,1个班次内至少采集2个有效样品,先后采集的有效样品不得少于4个;
2、定点呼吸性粉尘每月测定1次。
(三)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每6个月测定1次,在变更工作面时也必须测定1次;各接尘作业场所每次测定的有效样品数不得少于3个。
第十九条? 粉尘浓度测定方法执行GB5748—85《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呼吸性粉尘浓度测定方法执行
GB16225—1996《车间空气中呼吸性矽尘卫生标准》;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浓度测定方法执行LD38—92《矿山个体呼吸性粉尘测定方法》。
第二十条? 总粉尘中粉尘分散度测定方法选用滤膜溶解图片法,粉尘粒径为几何投影定径;总粉尘游离SiO2含量测定方法选用焦磷酸重量法,呼吸性粉尘游离SiO2含量测定方法选用红外分光或X线衍射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