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块四:《个人独资企业法》案例分析及习题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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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块四《个人独资企业法》案例分析及习题参考答案
第一部分案例与分析
【解析】答:(1)乙的行为有效,乙于8月2日以A企业名义向丙购买价值8万元货物的行为有效。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投资人对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尽管乙向丙购买货物的行为超越职权,但因丙为善意第三人,因此,该行为有效。
(2)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A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为: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②税款;③其他债务。
第三部分模块实践内容
(一)不定项选择题参考答案
1、C
2、BC
3、BCD
4、D
5、A
6、ABD
(二)简答题:略
(三)案例分析题
答:(1)该企业的设立是否合法。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第10条的规定,自然人可以单独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时法律仅要求投资人申报出资额和出资方式,但并不要求须缴纳最低注册资本金。因此,汪某单独以人民币一万元作为出资,并经法定登记程序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但根据该法第11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与其责任形式相符合”,而个人独资企业为投资人个人负无限责任,因此汪某将其取名为“远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与纠正。
(2)该企业应当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根据我国的社会保障方面的立法规定、《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该企业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不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的做法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2条、第23条的对此也作出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招用职工的,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汪某认为自己开办的是私人企业,并不需要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的理由不成立。
(3)该企业的债权人在汪某不能清偿债务时不能向汪某的家庭要求赔偿。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第18条的规定,汪某经济上独立于其家庭,且法律规定只有投资人在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进行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才可以依法由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此债权人不能向汪某的家庭求偿,而应当是由汪某个人负无限责任。
(4)汪某决定自行解散企业的做法是合法的。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6条的规定,汪某作为该企业的投资人,有权决定自行解散个人独资企业,因此汪某的做法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