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收养关系”如何认定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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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收养关系证明

事实收养关系证明

事实收养关系证明收养是指一方人士愿意并接受另一方人士的监护权和父母身份,以确保孩子获得稳定和健康的家庭环境。

收养关系亦被认为是一种家庭关系,因此需要一定的证明以确立法律上的地位。

以下将介绍如何证明收养关系的事实。

一、收养关系的认定在我国,收养关系的认定由收养法规定。

根据《收养法》第六条,收养即一方或夫妻双方同意收养他人的子女,取得了父母或监护人的地位。

因此,要证明收养关系的实际存在,必须证明以下三个条件:1. 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意思表示要素:收养人必须有意愿并且表示愿意收养被收养人。

2. 收养人是否符合收养资格:收养人必须符合法定资格,否则收养是无效的。

例如,未满30周岁,或者没有固定住所和稳定收入等条件的收养人将被视为不符合资格。

3. 相应的法律程序:收养必须遵循收养法规定的程序,包括了通知法定父母或监护人、审查家庭情况、公开宣布收养、代表被收养人出生证明的出具等过程。

二、证明收养关系的事实以下是收养关系实际存在的证明方式:1. 出生证明收养关系的存在通常是通过提交合法的出生证明来证明的。

如果一个儿童被认为是被收养的,但仅依据口头协议达成,他仍然应使用出生证明来证明他的出生父母及生日等基本信息。

当然,如果被收养人先前有姓名等记录,且该名字没有被清除,则可以显示出生证明上显示的曾用名。

2. 法庭判决如果收养过程中涉及打官司,法庭判决将被视为一种有效的证据。

例如,如果法院认为收养是有效的并发出一份文件证明,此文件可以作为实际存在收养关系的证明。

3. 物证此外,申请证明收养关系的当事人还可以使用物证来证明。

最常见的物证是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照片、纪念册或其他关于两个人之间的物理证据等。

这些物证可以表明两个人之间的互动方式和存在的关系。

4. 医院证明一些医院或者收养机构可能会发给被收养人的证明,证实其获得了稳定和健康的家庭环境,这可以作为收养关系实际存在的证明。

5. 政府机构证明在国内,可以通过民政局等相关机构的证明来证明收养关系的实际存在。

上了族谱和户口能否认定事实收养关系

上了族谱和户口能否认定事实收养关系

上了族谱和户口能否认定事实收养关系收养是指一个非血缘关系的人或夫妇接纳一个未成年人或者成年人,成为他们合法的子女。

收养关系对于一个家庭来说,是一种牵绊和责任,也是家族延续的重要方式之一。

在我国,收养关系不仅是一种感情上的认同,还有法律效力。

因此,很多人都想通过上了族谱和户口来确认事实收养关系。

那么,收养关系上了族谱和户口真的会被认定吗?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上了族谱和户口并不意味着收养关系一定能够被认定。

因为在家族谱和户口的登记中,只是简单将被收养人的姓名写在了户口本上,而并没有详细记录收养的时间、地点、方式等信息。

家族谱上也只能记载收养人的姓名,无法确认收养的真实性。

因此,上了家谱和户口并不能成为认定收养关系的直接证据。

那么,要怎么样才能认定事实收养关系呢?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在认定收养关系时,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一、收养的事实证据收养的事实证据是认定收养关系的首要依据。

收养的事实证据可以包括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的交往和生活状况,以及社会关系等方面的证据。

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的交往可以通过亲戚、朋友证言等方式来证实。

生活状况则可以通过证明被收养人已经完全脱离了生物父母的监管和抚养,而完全接受了收养人的抚养,这个过程应该是长期的,长于六个月以上。

社会关系则可以通过审查被收养人的社会关系、学校、医院等相关信息来证明。

二、收养的意思表示收养关系是一种法定关系,必须是经过双方的意思表示才能成立。

因此,在认定收养关系时,必须证明双方已经作出了收养和被收养的意思表示。

收养人可以通过口头、书面、行为等方式进行意思表示,被收养人则可以通过接收收养人的抚养、教育等方式作出意思表示。

这些意思表示可以通过证明、证言等方式来证实。

三、法律程序的执行收养关系的建立应该依照法律程序进行执行。

法律程序包括收养申请、审批、登记等环节。

收养人必须在有关政府部门提交收养申请,并经过审批后进行登记。

登记后,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才能够建立起合法的收养关系。

事实收养法律案件的认定(3篇)

事实收养法律案件的认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事实收养,是指没有经过法律程序,由收养人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行为。

在我国,由于历史、文化、社会等原因,事实收养现象较为普遍。

然而,由于缺乏法律程序的约束,事实收养往往存在诸多问题,如亲子关系不明、抚养权争议等。

本文旨在探讨事实收养法律案件的认定标准、处理原则以及相关法律问题。

二、事实收养法律案件的认定标准1. 收养关系的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形成,应具备以下条件:(1)收养人自愿承担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责任;(2)被收养人自愿或被他人自愿送养;(3)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形成了一定的亲子关系。

2. 收养关系的稳定性事实收养关系的稳定性,是指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在长期共同生活中形成的亲情关系。

具体表现为:(1)共同生活时间较长;(2)在经济、生活等方面相互依赖;(3)具有相同的姓氏、称谓等。

3. 收养关系的公开性事实收养关系的公开性,是指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的关系为周围人所知晓。

具体表现为:(1)被收养人接受他人的称呼;(2)他人对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关系的认可;(3)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参与社会活动。

三、事实收养法律案件的处理原则1. 尊重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意愿在处理事实收养法律案件时,应充分尊重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意愿,充分考虑双方的感情基础。

2. 保护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在处理事实收养法律案件时,应保护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健康成长。

3. 维护家庭和谐稳定在处理事实收养法律案件时,应注重维护家庭和谐稳定,避免因收养关系引发的纠纷。

4. 依法处理在处理事实收养法律案件时,应依法进行,确保案件处理的公正、公平。

四、事实收养法律案件的具体处理1. 收养关系的认定对于事实收养关系的认定,应根据收养关系的形成、稳定性和公开性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在具体案件中,可参照以下情形:(1)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具有相同的姓氏、称谓等;(2)周围人对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关系的认可;(3)被收养人接受他人的称呼,参与社会活动。

事实收养的法律规定(3篇)

事实收养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收养是指自然人或社会组织依法将他人作为自己的子女,由其抚养、教育和保护的行为。

在我国,收养制度是家庭法和民事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事实收养,又称自然收养,是指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没有进行法律手续的收养行为。

由于事实收养的存在,法律对其进行了特殊的规定。

本文将围绕事实收养的法律规定展开论述。

二、事实收养的定义与特征1. 定义事实收养,是指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在未进行法定收养程序的情况下,形成类似于法定收养关系的抚养、教育和保护关系。

2. 特征(1)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形成抚养、教育和保护关系;(2)收养关系不以法定程序为必要条件;(3)收养关系不以法定收养条件为必要条件;(4)收养关系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

三、事实收养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条规定:“收养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符合社会道德的原则。

”这一原则同样适用于事实收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收养人应当与被收养人达成书面协议,并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收养登记。

但事实收养可以不办理收养登记。

”2. 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事实收养关系成立后,当事人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规定:“事实收养关系成立后,被收养人已经成年,但与收养人之间形成抚养、教育和保护关系的,可以视为收养关系。

”3.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部分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对事实收养进行了具体规定,如《江苏省收养登记办法》等。

四、事实收养的法律效力1. 收养关系的成立事实收养关系成立后,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形成类似于法定收养关系的抚养、教育和保护关系。

但事实收养关系不具备法定收养关系的法律效力。

2. 收养关系的解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事实收养关系成立后,当事人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事实收养应具备哪些条件呢- - 事实收养

事实收养应具备哪些条件呢- - 事实收养

事实收养应具备哪些条件呢? - 事实收养事实收养应具备哪些条件呢?收养可以让一些无家可归的孩子得到更好的教育和照顾,各个国家都是允许收养制度的存在的。

但是收养是需要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的,即使是事实收养也需要满足一定条件。

那么事实收养应具备哪些条件呢?接下来我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一、事实收养应具备哪些条件呢?1、要求收养关系的当事人双方各自符合法律、法规中的条件要求。

2、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以父母子女相称,同时也公开承认了双方之间养父母子女的关系,得到周围群众或者有关组织的公认。

3、事实上,养子女与其亲生父母之间已经终止了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

4、并没有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或者进行收养公证。

二、事实收养关系如何解除1、收养人与送养人或收养人与成年的被收养人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符合下列条件:第一,双方就解除收养关系达成合意;第二,双方均须为完全行为能力人;第三,在夫妻共同决定形成的收养关系解除时,仍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决定。

2、不能达成协议的,可诉请人民法院解决。

在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一方要求解除收养关系时,人民法院应依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加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判决解除。

三、解除事实收养关系的法律效力1、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

2、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3、由养父母抚养成人的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且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4、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5、对于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事实收养关系的法律规定(3篇)

事实收养关系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收养关系是指自然人或法人基于特定的目的,通过法律程序,将他人作为自己的子女或被他人作为子女的行为。

收养关系既包括法律上的规定,也包括事实上的关系。

事实收养关系,又称“事实上的父母子女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没有经过法定程序确立收养关系,但在现实生活中形成了类似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事实。

本文将探讨我国关于事实收养关系的法律规定。

二、事实收养关系的认定1. 认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收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事实收养关系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当事人之间形成了稳定的家庭关系,具有抚养、教育、赡养等权利义务关系;(2)当事人之间相互以父母子女相称,并得到周围人的认可;(3)当事人之间共同生活的时间较长,形成了深厚的感情基础;(4)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法律禁止收养的情形。

2. 认定程序(1)当事人自行协商。

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向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事实收养关系。

(2)法院判决。

当事人无法自行协商或协商不成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判决。

三、事实收养关系的法律效力1. 法律地位事实收养关系一经认定,当事人即具有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享有与法定收养关系相同的权利义务。

2. 继承权事实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享有与生父母子女相同的继承权。

3. 监护权事实收养关系成立后,养父母对养子女享有监护权,承担监护责任。

4. 其他权利义务事实收养关系成立后,当事人之间享有其他与法定收养关系相同的权利义务。

四、事实收养关系的解除1. 解除条件(1)养父母或养子女提出解除收养关系的;(2)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3)养子女成年后,养父母有严重违法行为,损害养子女利益的。

2. 解除程序(1)当事人自行协商。

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除收养关系,达成一致意见后,向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解除。

(2)法院判决。

当事人无法自行协商或协商不成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判决。

事实收养的条件及相关知识

事实收养的条件及相关知识

事实收养的条件及相关知识收养,相信大家都了解一些,但是合法的收养关系大家就未必清楚了。

所谓事实收养也就是收养双方是符合法定条件的,但是没有办理相关的手续就长期一起生活的关系。

下面小编给大家详细介绍一下事实收养的条件及相关知识。

收养,相信大家都了解一些,但是合法的收养关系大家就未必清楚了。

所谓事实收养也就是收养双方是符合法定条件的,但是没有办理相关的手续就长期一起生活的关系。

下面小编给大家详细介绍一下事实收养的条件及相关知识。

▲一、事实收养应具备以下条件:1、收养当事人双方均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2、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公开承认其养父母养子女关系,以父母子女相称,并为群众及有关组织所公认;双方相互间有扶养的事实。

3、养子女与生父母在事实上已终止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4、未曾办理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

对此,中国有关政策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

据此,凡符合前述条件的事实收养,国家承认其收养的效力,并予以法律保护。

▲二、被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根据我国《收养法》第4条的规定,通常情况下,被收养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两个条件:1、年龄未满14周岁;2、生父母双亡的孤儿;或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弃儿;或者是生父母虽在,但因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其中,孤儿是指父母已经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儿童;弃婴、弃儿是指被父母遗弃,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婴儿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是指生父母因伤、病、残或经济困难以及客观条件不许可等原因,无力抚养的孩子。

▲三、收养人应当具备的条件根据我国《收养法》第6条和其他相关条款的规定,通常情况下,收养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无子女。

即收养人不论是有配偶者,还是无配偶者,必须无自己名义下的子女(包括亲生的子女、养子女、有事实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这里所说无子女,并非指不能生育者。

如果有生育能力而不愿生育,要求收养子女的,只要具备相应条件,也可以收养子女;当然,如果子女均已死亡的,也可以收养。

事实收养关系法律后果(3篇)

事实收养关系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变迁,收养关系在我国逐渐得到广泛认可。

收养关系是指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基于法定条件和程序建立的父母子女关系。

在我国,收养关系分为法定收养和事实收养两种。

本文将重点探讨事实收养关系的法律后果。

二、事实收养关系的概念及构成要件1. 概念事实收养关系,是指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在没有法定收养程序的情况下,基于事实上的抚养、赡养、扶养等关系,形成的父母子女关系。

2. 构成要件(1)收养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被收养人无配偶,或者收养人、被收养人双方均无配偶;(3)收养人、被收养人之间具有事实上的抚养、赡养、扶养关系;(4)收养人、被收养人之间不存在法律规定的禁止收养的情形。

三、事实收养关系的法律后果1. 法律地位(1)收养人、被收养人之间具有父母子女关系,享有法定权利和义务;(2)收养人、被收养人可以互相继承遗产;(3)收养人、被收养人可以依法办理户口、婚姻、子女教育等相关事宜。

2. 法律责任(1)收养人应当对被收养人承担抚养、赡养、扶养义务;(2)被收养人应当尊重收养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侵害收养人的财产权益;(3)收养人、被收养人之间发生纠纷,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法律变更(1)收养人、被收养人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不得随意解除;(2)收养人、被收养人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因法定原因(如收养人、被收养人死亡、收养人丧失抚养能力等)解除的,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四、事实收养关系中的特殊情况及法律后果1. 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存在近亲属关系(1)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存在近亲属关系时,应当优先考虑法定收养程序;(2)在事实收养关系中,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存在近亲属关系,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收养人、被收养人之间发生纠纷(1)收养人、被收养人之间发生纠纷,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人民法院在审理收养关系纠纷案件时,应当充分考虑事实收养关系的特殊性,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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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收养关系”如何认定与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实施以来,我国公民的收养行为逐步规范,但由于一些地区群众法律意识不强,在《收养法》实施前后仍有一些收养行为未签订书面协议或办理公证、登记,尤其是在1992年《收养法》未明确规定收养关系何时成立的情况下,准确界定事实收养关系,有利于维护家庭关系稳定,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问题的提出
有这样一个案例:1995年,甲、乙夫妻二人无子女且均已年满35周岁,甲、乙二人与丙的亲生父母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由甲、乙二人收养5周岁的丙,但未签订书面协议亦未在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丙跟随甲、乙共同生活至16岁便辍学外出打工,后丙与甲、乙关系恶化,双方不再往来。

甲、乙二人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丙的收养关系,并要求丙支付收养期间的生活费、教育费共计5万元。

另,甲与丙的亲生母亲系兄妹关系。

本案中,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收养关系是否成立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甲、乙与丙的收养关系不成立。

1999年4月1日起施行的《收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甲、乙并未办理收养登记,故其与丙的收养关系不成立。

第二种意见认为,甲、乙对丙的收养行为开始时,1999年《收养法》并未施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收养法》第十五条对本案不具有约束力。

本案收养关系是否成立应依照修正前的即1992年4月1日施行的《收养法》。

根据1992年《收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

”本案显然不属于该款规定的情形,故虽未办理登记,但不影响双方事实收养关系的成立。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

本案中收养行为发生时,1999年《收养法》尚未实施,故应依照1992年《收养法》判断收养关系是否成立。

1992年《收养法》并未确立“登记成立主义”这一原则,在送养人、收养人、被收养人均符合1992年《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条件的情况下,应认定双方之间形成了事实收养关系。

二、事实收养关系的界定
关于事实收养,有观点认为,事实收养指双方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未办理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便公开以养父母、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行为;也有观点认为,事实收养指亲友、群众公认或当事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未办理合法手续的收养行为。

我国法律并未对事实收养的概念进行明确界定,但曾在司法解释中认可“事实收养关系”这一概念。

如1993年11月3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
见》第1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但由于缺乏对概念的明确界定,理论及实务界对事实收养关系概念的理解不尽相同。

关于1992年《收养法》施行之前发生的收养行为,理论及实务界对事实收养关系是否成立的意见基本一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学习、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通知》第二条规定,“收养法施行后发生的收养关系,审理时适用收养法。

收养法施行前受理,施行时尚未审结的收养案件,或者收养法施行前发生的收养关系,收养法施行后当事人诉请确认收养关系的,审理时应适用当时的有关规定;当时没有规定的,可比照收养法处理”。

依照1984年8月30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

”即不必以《收养法》规定的条件对双方进行约束,只要存在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及长期共同生活的事实,就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事实收养关系。

关于1999年《收养法》施行后发生的收养行为,理论和实务界亦无争议。

根据第十五条第一款确立的“登记成立主义”,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即1999年《收养法》施行后未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的,法院将依法认定收养关系不成立,不存在事实收养关系。

关于1992年《收养法》施行后、1999年《收养法》施行前发生的收养行为如何认定,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自1992年《收养法》施行后,便不存在事实收养这一概念,因没有登记生效的规定,所以只要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条件,收养关系即成立。

另一种观点认为,1992年《收养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除前款规定外,收养应当由收养人、送养人依照本法规定的收养、送养条件订立书面协议,并可以办理收养公证;收养人或者送养人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实践中尤其在农村地区,存在送养人、收养人及被收养人均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条件,但收养人与送养人未订立书面协议或未办理收养公证的情形,因《收养法》并未明确规定收养关系自签订书面协议或公证时成立,在双方当事人对抚养事实均无异议的情况下,应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事实抚养关系成立。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三、原《收养法》实施期间的事实收养应符合收养的实质性要件
关于事实收养行为,司法部、民政部等部委曾联合或单独下发规范性文件。

《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人口计生委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的,依据司法部《关于办理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公证的通知》、《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公安部《关于国内公民收养弃婴等落户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办理”。

依据司法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对当事人之间抚养的事实已办理公证的,抚养人可持公证书、本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提出落户申请,经县、市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办理落户手续”。

针对1992年《收养法》实施前发生的收养行为,司法部《关于办理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公证的通知》认为,“凡当事人能够证实双方确实共同生活多年,以父母子
女相称,建立了事实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且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已消除的,可以为当事人办理收养公证。

收养关系自当事人达成收养协议或因收养事实而共同生活时成立”。

1999年《收养法》施行后,《司法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原收养法(即1992年《收养法》)实施期间建立的收养关系,符合原收养法规定的,公证机构可以给予公证;不符合原收养法规定的,公证机构不得办理收养或解除收养关系公证,但可对当事人之间抚养的事实进行公证”。

通过上述规定,笔者认为,收养关系是否成立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障,1992年《收养法》施行期间的收养行为只要符合1992年《收养法》的规定,则可以认定双方之间的收养关系自收养行为开始时成立;如果当事人均符合收养法规定的实质性收养条件,仅违反1992年《收养法》规定的程序性条件,未签订书面协议或未办理公证,只要双方当事人对收养事实无异议,或当事人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存在收养事实,从以人为本的角度出发,就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事实收养关系。

而对于司法实践中仅有抚养事实而收养关系不成立的情形,如发生纠纷应依法认定收养关系不成立,并从照顾未成年人和公平原则的角度出发,均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文章来源:律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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