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防暑降温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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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防暑降温费标准

2010防暑降温费标准

2010防暑降温费标准第一条为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职业健康,提高生产效率,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各省市对防暑降温费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范围内各单位。

第三条各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根据员工出勤情况编制防暑降温费发放清单,并确保清单准确无误。

第四条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汇总审核防暑降温费发放清单,并进行发放。

第五条员工转场或离职,其防暑降温费需由工资结算部门进行结清。

第六条各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在开具员工转场工资介绍单时,应将其防暑降温费发放信息注明。

第七条工会和纪监审计部负责监督本规定的执行情况。

第八条区域划分按照各省市地域划分为4类区域。

1类(共16省市):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陕西省、山西省、河南省、山东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西藏自治区。

2类(共10省市):四川省、重庆市、湖北省、湖南省、安徽省、江苏省、浙江省、上海市、江西省、贵州省。

3类(共4省市):广东省、福建省、广西壮族自治区、云南省。

4类(共1省市):海南省。

第九条防暑降温期划分1类区域防暑降温期为3个月(6月—8月);2类区域防暑降温期为4个月(6月—9月);3类区域防暑降温期为5个月(6月—10月);4类区域防暑降温期为7个月(4月—10月)。

第十条防暑降温费发放标准现场(包括车间)施工生产人员、现场质量监督检查人员、现场安全监督人员、现场协调人员及现场技术人员等,每人每月200元。

其他人员每人每月150元。

第十一条防暑降温费发放条件:在岗人员按照考勤结果进行防暑降温费发放,不足半月(不含半月)的按半月发放,不足一月的按全月发放。

凡待岗、年休假、病假、事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等休假人员不享受防暑降温费。

第十二条防暑降温费发放时间原则上各单位每月统计发放一次,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发放时间。

《员工健康疗养标准》等三个标准的通知

《员工健康疗养标准》等三个标准的通知

《员工健康疗养标准》等三个标准的通知公司各单位、机关各部门:根据集团公司办公厅《关于规范集团公司员工健康疗养标准的通知》(厅发〔2009〕42号)、《关于规范集团公司防暑降温标准的通知》(厅发〔2009〕41号)和《关于印发集团公司误餐费标准的通知》(厅发〔2010〕4号),制定了《新疆油田公司员工健康疗养标准》等3个标准,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严格照此执行。

关于印发《新疆油田公司员工健康疗养标准》等三个标准的通知油新办字〔2010〕13号中国石油天然气 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油田分公司文件附件:1. 新疆油田公司员工健康疗养标准2. 新疆油田公司员工防暑降温标准3. 新疆油田公司员工误餐费标准二○一○年六月一日主题词:健康疗养标准通知抄送:机关各处室、直附属单位,公司副总师以上领导。

中国石油新疆油田分公司总经理办公室2010年06月01日印发附件1新疆油田公司员工健康疗养标准一、疗养条件工龄满10年的在岗员工,可享受健康疗养;工龄满10年至19年的员工,每间隔3年疗养一次;工龄满20年至29年的员工,每间隔2年疗养一次;工龄满30年的员工,每间隔1年疗养一次。

二、疗养费用标准类别一般员工标准高级管理人员标准标准(元/次)4950 7400(二)公司高级专家、院士等特殊群体学术疗养费用标准,执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

(三)有毒有害等特殊岗位职工体检、职业病防治和管理,按照《新疆油田公司集体合同》有关条款执行并不断加以完善。

三、政策过渡(一)以2009年12月31日为截止日,按原有政策应享受但未享受疗养的员工,根据原政策标准给予疗养补助,于2010年按每人每年290元给予一次补齐。

(二)内退人员疗养政策,按《关于职工健康疗养有关问题的通知》(油新劳字〔2008〕9号)办理。

(三)2010年1月1日起,分三批安排新政策实施后首次疗养人员,即:2010年安排工龄满30年和近三年即将退休的员工;2011年安排工龄满20年—29年的员工;2012年安排工龄满10年—19年的员工。

高温补贴发放标准有哪些_高温补贴

高温补贴发放标准有哪些_高温补贴

高温补贴发放标准有哪些_高温补贴高温补贴发放标准有哪些1.湖南省:最低150元/月或者6.9元/天,发放时间为7-9月。

2.湖北省:每月标准为12元/天,发放时间是6-9月。

3.广东省:300元/月,如按照法规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13.8元,发放时间为6-10月。

4.陕西省:每月标准为25元/天,发放时间为6-9月。

5.山西省:每月标准为240元/月,发放时间为6-8月。

6.广西壮族自治区:每月标准为250-300元/月或者11.5-13.8元/天,发放时间是6-10月。

7.海南省:每月标准为10元/天,发放时间是4-10月。

8.北京市:室外高温工作人员180元/月,室内高温工作人员120元/月,发放时间为6-9月。

9.辽宁省:每人每月200元,发放时间为7-9月。

10.吉林省:每人每月200元,发放时间为6-8月。

11.上海市:每人每月300元,发放时间为6-9月。

12.江苏省:每人每月300元,发放时间为6-9月。

13.浙江省:室外高温工作人员300元/月,室内高温200元/月,发放时间为6-9月。

14.福建省:每月标准为12元/天或者260元/月,发放时间是5-9月。

15.江西省:每月标准为室外高温不低于300元/月,室内非高温不低于200元/月,发放时间是6-9月。

16.山东省:每月标准:室外高温人员200元/月,非高温人员140元/月,发放时间为6-9月。

17.天津市:发放标准按职工上年日平均工资的12%确定,实行动态调整,发放时间为6-9月。

18.河南省:10元/天。

19.四川省:由之前的每人每天6元至10元调整为现在的每人每天8元至12元,发放时间没有设定。

20.重庆市:一般高温天气,按每人每天不低于5元标准发放;中度高温天气,按每人每天不低于10元标准发放;强度高温天气,按每人每天不低于15元标准发放,发放时间为5-9月份。

2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每人每天按10至20元标准发放,发放时间为6-8月。

防暑降温费管理规定

防暑降温费管理规定

防暑降温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职业健康,提高生产效率,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各省市对防暑降温费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范围内各单位。

第三条各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根据员工出勤情况编制防暑降温费发放清单,并确保清单准确无误。

第四条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汇总审核防暑降温费发放清单,并进行发放。

第五条员工转场或离职,其防暑降温费需由工资结算部门进行结清。

第六条各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在开具员工转场工资介绍单时,应将其防暑降温费发放信息注明。

第七条工会和纪监审计部负责监督本规定的执行情况。

第八条区域划分按照各省市地域划分为4类区域。

1类(共16省市):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陕西省、山西省、河南省、山东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西藏自治区。

2类(共10省市):四川省、重庆市、湖北省、湖南省、安徽省、江苏省、浙江省、上海市、江西省、贵州省。

3类(共4省市):广东省、福建省、广西壮族自治区、云南省。

4类(共1省市):海南省。

第九条防暑降温期划分1类区域防暑降温期为3个月(6月—8月);2类区域防暑降温期为4个月(6月—9月);3类区域防暑降温期为5个月(6月—10月);4类区域防暑降温期为7个月(4月—10月)。

第十条防暑降温费发放标准现场(包括车间)施工生产人员、现场质量监督检查人员、现场安全监督人员、现场协调人员及现场技术人员等,每人每月200元。

其他人员每人每月150元。

第十一条防暑降温费发放条件:在岗人员按照考勤结果进行防暑降温费发放,不足半月(不含半月)的按半月发放,不足一月的按全月发放。

凡待岗、年休假、病假、事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等休假人员不享受防暑降温费。

第十二条防暑降温费发放时间原则上各单位每月统计发放一次,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发放时间。

北京防暑降温费标准

北京防暑降温费标准

北京防暑降温费标准
北京防暑降温费标准根据北京市财政局京财行[2002]378号规定:行政事业单位防暑降温费补助标准为,夏季(6-9月)每人每月补助60元(含离休人员),交通干警每人每月补助80元。

1997年11月,北京市还规定,从当年起,将公共电汽车司机的防暑降温费标准由100元/人/年调整到180元/人/年。

对其他类型企业是否发放降温费,记者没有找到相关规定。

目前劳动法规一直未对劳动者高温作业出台具体保护措施,1991年,国家对原来的高温补贴标准稍作了调整,但此后的十几年间,高温补贴标准一直未再作调整。

国家一直没有明确的规定企业要以货币的形式为职工支付防暑降温费。

相关文章:天津防暑降温费标准国家防暑降温费标准江苏上调防暑降温费标准山东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陕西防暑降温费标准。

北京防暑降温费发放标准

北京防暑降温费发放标准

北京防暑降温费发放标准室外露天作业人员高温补贴调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80元;在33℃(含33℃)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高温补贴调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

高温补贴属于劳动者工资组成部分,应计入企业工资总额。

33℃以上室内工作月补120元。

相信大家都听说过防暑降温费,各地区都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了防暑降温费的标准,同样,北京也制定了北京防暑降温费发放标准,北京所有的企业单位,只要符合要求的,都必须按照标准为职工发放防暑降温费。

但是具体怎么发,感兴趣的,可以和小编一起看看。

▲一、北京防暑降温费发放标准室外露天作业人员高温补贴调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80元;在33℃(含33℃)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高温补贴调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

高温补贴属于劳动者工资组成部分,应计入企业工资总额。

33℃以上室内工作月补120元根据北京市安监局、卫计委、人力社保局和市总工会联合发布的相关文件规定,北京市高温津贴的发放时间为每年6至8月,室外露天作业每人每月不低于180元;在33℃(含33℃)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

此外,用人单位应当为从事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提供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

相关负责人介绍,“钱物不能替代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也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北京市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露天作业如交巡警、快递员、建筑工人、环卫工人、户外线路检测工人;室内作业如炼钢工人、机械铸造工人等都有可能享用到高温津贴。

▲二、用人单位能否以提供清凉饮料等冲抵防暑降温费不能。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第十一条规定“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

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全国各省份也均有类似的规定,例如:《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或者户外露天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饮料和含盐饮料;提供的清凉饮料等不能充抵防暑降温费。

陕西省历年防暑降温费调整标准

陕西省历年防暑降温费调整标准

25元/天
122天
防暑降温费 其他人群 35℃以上高温天气室外 露天作业且不能采取有 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 降至33℃以下的
高温津贴
标准
天数
发放时间
列支渠道
10元/天
122天
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
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纳入工资总 额,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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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元/天 92天 6元/天 15元/天 92天 10元/天
文号
执行时间
类别
发放人群 35℃以上高温天气室外 露天作业且不能采取有 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 降至33℃以下的 室外作业人群
陕人社发〔2011〕76号
2011年6月1日起执行
高温津贴
陕人社发〔2011〕77号
2011年6月1日起执行
防暑降温费 其他人群 室外作业人群
2015年6月15日起执行 陕人社发〔2015〕55号 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防暑降 每年6月15日至9月15日,其 温费在部门预算中列支 中陕北地区执行时间为6月15 企业的防暑降温费在成本费用中列 日至8月15日。 支 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防暑降 每年6月15日至9月15日,其 温费在部门预算中列支 中陕北地区执行时间为6月15 企业的防暑降温费在成本费用中列 日至8月15日。 支 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 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纳入工资总 额,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

广东防暑降温费发放标准XX

广东防暑降温费发放标准XX

广东防暑降温费发放标准XX广东防暑降温费发放标准xx防暑降温费是指企业发放的用于给员工抵御酷暑的高温补贴。

企业为员工下发的降暑饮料并不能充抵高温补贴。

按照规定,劳动者在室外露天作业应按每月60元的标准领取高温补贴。

同时,企业以现金或实物发放防暑降温费等都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广东防暑降温费发放标准xx吧!高温津贴是对某些特殊工种而言的,防暑降温费那么是对高温期所有员工而言的。

防暑降温费属于生产性的福利待遇,而高温津贴是用人单位为高温作业的工作岗位的职工支付的特殊消耗补贴。

防暑降温费可以是现金支付,也可以是发放物品的形式,而高温津贴只能是现金支付。

对从事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的除可领取高温津贴权利外,还可以领取防暑降温费。

此外,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方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而就是说高温津贴不得以福利支出抵扣。

高温津贴和防暑降温费是不同概念,不能混为一谈。

防暑降温费是针对暑假在岗的企事业所有劳动者,而高温津贴那么是针对需要在室内气温≥33℃、露天气温>35℃环境下工作的人群,这类人群除了有领取高温津贴权利外,还可以领取防暑降温费。

第一条为了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维护劳动者安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存在高温作业及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

第三条高温作业是指有高气温、或有强烈的热辐射、或伴有高气湿(相对湿度≥80%RH)相结合的异常作业条件、湿球黑球温度指数(WBGT指数)超过规定限值的作业。

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

高温天气作业是指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在高温自然气象环境下进行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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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防暑降温费标准
第一条为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职业健康,提高生产效率,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各省市对防暑降温费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范围内各单位。

第三条各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根据员工出勤情况编制防暑降温费发放清单,并确保清单准确无误。

第四条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汇总审核防暑降温费发放清单,并进行发放。

第五条员工转场或离职,其防暑降温费需由工资结算部门进行结清。

第六条各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在开具员工转场工资介绍单时,应将其防暑降温费发放信息注明。

第七条工会和纪监审计部负责监督本规定的执行情况。

第八条区域划分
按照各省市地域划分为4类区域。

1类(共16省市):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陕西省、山西省、河南省、山东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西藏自治区。

2类(共10省市):四川省、重庆市、湖北省、湖南省、安徽省、江苏省、浙江省、上海市、江西省、贵州省。

3类(共4省市):广东省、福建省、广西壮族自治区、云南省。

4类(共1省市):海南省。

第九条防暑降温期划分
1类区域防暑降温期为3个月(6月—8月);2类区域防暑降温期为4个月(6月—9月);3类区域防暑降温期为5个月(6月—10月);4类区域防暑降温期为7个月(4月—10月)。

第十条防暑降温费发放标准
现场(包括车间)施工生产人员、现场质量监督检查人员、现场安全监督人员、现场协调人员及现场技术人员等,每人每月200元。

其他人员每人每月150元。

第十一条防暑降温费发放条件:在岗人员按照考勤结果进行防暑降温费发放,不足半月(不含半月)的按半月发放,不足一月的按全月发放。

凡待岗、年休假、病假、事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等休假人员不享受防暑降温费。

第十二条防暑降温费发放时间
原则上各单位每月统计发放一次,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发放时间。

第十三条各单位除发放防暑降温费外,还应免费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解暑饮料和防暑降温药品等。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虚报冒领防暑降温费,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建设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修订,并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各单位规定与本规定有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发〔2010〕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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