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航空运输价格管理规定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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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代理管理规定细则

货运代理管理规定细则

货运代理管理规定细则--------------------------------------------------------------------------------第一条为维护国际货运代理市场秩序,促进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业和现代物流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以下简称“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商务部或其授权的机构备案的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可以作为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和其他委托方的代理人或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代理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和其他委托方或其代理人的委托,以委托人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有关业务,收取代理费、佣金或其他服务报酬的行为。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和其他委托方或其代理人的委托,承办货物运输,签发运输单证、履行运输合同,收取运费以及服务报酬的行为。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以无船承运人身份从事经营业务,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商务部负责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的监督管理,完善国际货运代理业的管理制度,鼓励国际货运代理物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第五条国家鼓励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加入行业中介组织。

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和地方国际货运代理协会作为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依法自愿成立的行业中介组织,应依照章程维护会员企业合法权益和行业经营秩序。

第六条在中国境内从事业务活动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

第二章企业设立条件第七条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当依法取得中国企业法人资格。

第八条设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二)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 经营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2) 经营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3) 经营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或者国际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代限额为200万元人民币。

民航国内航空运输价格改革方案

民航国内航空运输价格改革方案

民航国内航空运输价格改革方案一、民航运价改革的必要性(一)为了促进民航运输业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对民航体制进行改革。

民航运价改革是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必须与体制改革同步进行,以适应航空运输市场发展的需要。

(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航运输业迅速发展。

市场规模不断扩大,旅客构成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市场竞争日趋激烈。

民航国内航空运价的管理经历了从政府严格管制到逐渐放松管制的反复探索过程。

价格政策对促进民航运输业的持续快速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由于宏观经济环境和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我国民航运价形成,在体制和机制方面存在的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逐步显现。

主要表现在:价格形成机制不合理,价格形式单一,不适应市场细分、旅客多层次需求的要求;管理权限比较集中,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发挥不够;民航价格管理法规及市场竞争规则不健全,管理手段落后,市场秩序不够规范。

二、改革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四)指导思想:按照国务院国发[2002]6号文件精神,从我国国情出发,在总结、借鉴国内外民航价格改革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推进民航价格体制改革,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民航体制要求的民航客货运输价格形成机制。

(五)基本原则:一是在政府宏观调控下,逐步扩大民航运输企业定价自主权,通过合理价格竞争,优化资源配置;二是建立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机制,鼓励航空运输企业降低成本,拓展航空运输市场;三是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四是促进政府加强对价格活动的监督和调控,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五是适应现阶段经济发展水平,根据民航体制和企业制度改革进展情况,积极稳妥,分步推进价格形成机制改革。

(六)改革目标: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有限浮动、反映市场供求变化的客货运输价格形成机制。

即政府根据航空运输的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社会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基准价及浮动幅度;航空运输企业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具体价格。

关于机票超售的法律规定(3篇)

关于机票超售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航空业的快速发展,机票超售现象日益普遍。

机票超售是指航空公司为了提高航班满座率,提前售出多于实际座位数的机票。

这一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航空公司的收益,但也给消费者带来了诸多不便。

为了规范机票销售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各国都对机票超售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机票超售的概念、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案例分析以及法律完善建议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机票超售的概念机票超售,又称“超额售票”,是指航空公司为了提高航班满座率,提前售出多于实际座位数的机票。

在机票超售的情况下,航空公司会根据航班满座率、票价等因素,选择部分乘客进行自愿退票或改签,以确保航班正常运营。

三、我国机票超售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航空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航空运输企业不得超售机票。

航空运输企业因超售机票给旅客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航班正常管理规定》《航班正常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航空运输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机票销售规则进行销售,不得超售机票。

”4.《民航旅客国内运输规定》《民航旅客国内运输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航空运输企业应当保证旅客座位数量与实际销售数量相符。

因超售机票给旅客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案例分析1.案例一:旅客因机票超售被拒登机2018年,某旅客在航空公司购买了一张机票,但由于机票超售,航空公司未能为该旅客提供座位。

旅客与航空公司协商未果,遂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经调解,航空公司为旅客退还了机票费用。

2.案例二:旅客自愿退票补偿纠纷2019年,某旅客在航空公司购买了一张机票,由于航班延误,航空公司要求旅客自愿退票。

国际货运航权配置规则

国际货运航权配置规则

国际货运航权配置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布日期】2022.01.04•【文号】民航规〔2021〕45号•【施行日期】2022.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国际货运航权配置规则第一条为科学规范配置国际货运航权,提高航权资源使用效益,提升我国空运企业国际竞争力,加快构建现代航空物流体系,根据《定期国际航空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6号)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依国内空运企业申请,根据本办法第5条配置规则和第6条配置程序,对我国通过签署政府间双边或多边协议获得的第三、四、五、七业务权作出承运人市场准入和运力额度配置决定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国际货运航权配置原则(一)市场化导向。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政府科学引导,精准调控,提升货运航权使用效益。

(二)枢纽战略优先。

依据规划布局,支持国际货运枢纽建设,鼓励空运企业实施枢纽战略。

(三)拓展航线网络。

持续拓展航线网络,构建主干稳定、支线灵活、衔接高效的航空货运航线网络体系。

(四)守牢安全底线。

引导空运企业夯实安全基础,提升运行品质,增强国际航空货运综合竞争力。

(五)信息公开透明。

坚持航权资源、配置规则、配置过程和配置结果“四公开”,以公开促公平,以透明促公正。

第四条分类管理民航局按照航线类型,对国际货运航权实施分类配置、差异化管理。

国际货运航线分为一类航线和二类航线。

一类航线是通过配置承运人市场准入和运力额度均无限制的航权开通的国际货运航线。

二类航线指一类航线以外的国际货运航线。

民航局通过“中国民航航线航班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发布国际货运航权资源总量情况、已配置情况和余量情况。

第五条配置规则(一)开通一类航线所需航权按需配置,实行目录清单制管理。

一类航线目录清单由民航局在“系统”中公开发布并及时更新。

目录清单格式见附件1。

iata客运运价标准 -回复

iata客运运价标准 -回复

iata客运运价标准-回复IATA客运运价标准是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nternational Air Transport Association,简称IATA)制定的标准,它规范了航空公司如何制定和调整机票价格。

本文将一步一步回答关于IATA客运运价标准的问题,从其定义、内容、制定过程以及对旅客和航空公司的影响等方面展开论述。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IATA客运运价标准是什么。

IATA客运运价标准是IATA旗下“国际航空运输公约”(International Air Transport Conventions)的组成部分。

它的目的是为了促进航空运输行业的发展,确保机票价格合理、公正、透明,以及维护旅客权益。

IATA客运运价标准主要包含以下内容:1. 基本机票价格:基本机票价格是指航空公司在一定时期和特定航线上对某一航班的最低票价。

它是根据航空公司的运营成本、市场需求以及竞争状况等因素确定的。

2. 优惠票价:优惠票价是指航空公司根据特定条件向旅客提供的折扣票价。

比如,学生票、老年人票、儿童票等都属于优惠票价。

3. 包机运价:包机运价是指航空公司根据旅客的需求,在特定的时间和航线上提供的包机服务。

它的价格与普通航班运价有所不同,往往是根据实际运输需求和协商结果确定的。

4. 国内票价:国内机票价格是指在一个国家内航空运输的机票价格,通常由航空公司根据市场竞争制定。

国内票价一般受到航空公司间的竞争、市场需求以及航线状况的影响。

5. 国际票价:国际机票价格是指跨国航线上的机票价格,也是航空公司间的竞争结果。

由于不同国家之间的市场条件和经济水平存在差异,因此国际票价的制定较为复杂。

IATA客运运价标准的制定过程一般经历以下几个步骤:1. 数据收集:IATA通过收集各个航空公司在某一航线上的运营数据来了解相关的市场情况,包括航班班次、座位容量、运力利用率等信息。

2. 成本分析:基于收集到的数据,IATA进行成本分析,了解航空公司运营的成本结构,包括飞机租赁费用、燃油成本、航班人员工资等。

定期国际航空运输管理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36号]

定期国际航空运输管理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36号]

定期国际航空运输管理规定正文:----------------------------------------------------------------------------------------------------------------------------------------------------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36号)现发布《定期国际航空运输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蒋祝平一九九三年七月二十九日定期国际航空运输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的航空权益,促进国际航空运输安全、健康、有秩序地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航空运输企业(以下简称空运企业)经营定期旅客、行李、货物、邮件的国际航空运输(以下简称国际航班)。

第三条申请国际航班经营范围的空运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经营定期旅客、行李、货物、邮件的国内航空运输,年旅客运输量达到150万人次或1亿5千万吨公里;2.具有良好的飞行安全记录;3.具有与经营国际航班相适应的民用航空器及其附属设施;4.具有与经营国际航班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主要管理人员;5.有相应的经营国际航班的管理制度及有关手册;6.增加必要的资产,足以承担国际航班经营中的民事责任。

亏损的空运企业不能申请经营国际航班;7.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定的其它条件。

本条第五项所称有关手册系指:飞行手册、航务手册、飞机载重平衡手册、飞机最低设备清单、飞行紧急处置手册、国际客货运输手册、安全保卫手册以及其它必要的手册。

第四条具备第三条规定条件的空运企业,在向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申请经营国际航班时,应提交符合本规定第三条要求的资料。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按有关规定审查批准后,变更该空运企业的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

该空运企业持变更后的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到原注册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后,方可申请某一国际航线的经营许可。

第五条申请经营某一国际航线经营许可的空运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向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提交书面申请并同时提交下列资料:1.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2.最近三年内的经营情况及证明材料;3.与经营该国际航线相适应的航空器及其附属设施的资料;4.与经营该国际航线相适应的飞行人员、维修人员、飞行签派人员、商务运输人员和主要管理人员的证件或证明文件,以及必要的资料;5.增加资产之有效证明;6.投保飞机机身险、机身战争险和法定责任险的保险证明文件;7.可行性研究报告;8.经营该国际航线的业务计划、拟飞行航路和班期时刻表,以及始发站、经停站、目的站国际机场和备降国际机场的资料;9.其他必要的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6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定期国际航空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6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定期国际航空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6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定期国际航空运输管理规定》的
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19.10.21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6号
•【施行日期】2020.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9年第26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定期国际航空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9年10月16日经第2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
2019年10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定期国际航空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定期国际航空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4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6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将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修改为:“(七)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定期国际航空运输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航空货运查询的规范

航空货运查询的规范

航空货运查询的规范第一条为了加强航空货物运输的管理,维护正常的航空运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出发地、约定的经停地和目的地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民用航空货物运输。

第二条承运人应当按照保证重点、照顾一般、合理运输的原则,安全、迅速、准确、经济地组织货物运输,体现人民航空为人民的宗旨。

第三条本规则中下列用语,除具体条件中另有规定者外,含义如下:(一)“承运人”是指包括接受托运人填开的航空货运单或者保存货物记录的航空承运人和运送或者从事承运货物或者提供该运输的任何其他服务的所有航空承运人。

(二)“代理人”是指在航空货物运输中,经授权代表承运人的任何人。

(三)“托运人”是指为货物运输与承运人订立合同,并在航空货运单或者货物记录上署名的人。

(四)“收货人”是指承运人按照航空货运单或者货物运输记录上所列名称而交付货物的人。

(五)“托运书”是指托运人办理货物托运时填写的书面文件,是据以填开航空货运单的凭证。

(六)“航空货运单”是指托运人或者托运人委托承运人填制的,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为在承运人的航线上承运货物所订立合同的证据。

第二章货物托运第四条托运货物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证件,填写货物托运书,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办理托运手续。

如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要求出具单位介绍信或其它有效证明时,托运人也应予提供。

托运政府规定限制运输的货物以及需向公安、检疫等有关政府部门办理手续的货物,应当随附有效证明。

货物托运书的填写及基本内容:(一)托运人应当认真填写,对托运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在托运书上签字或者盖章。

(二)货物托运书的基本内容:1.货物托运人和收货人的具体单位或者个人的全称及详细地址、电话、邮政编码;2.货物品名;3.货物件数、包装方式及标志;4.货物实际价值;5.货物声明价值;6.普货运输或者急件运输;7.货物特性、储运及其它说明。

(三)运输条件不同或者因货物性质不能在一起运输的货物,应当分别填写托运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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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航空运输价格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际航空运输价格管理,促进航空运输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际航空运输价格(以下简称国际航空运价),是指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点与境外地点间的定期航空运输业务时,运送旅客、货物的价格及其适用条件。

国际航空运价包括国际航空旅客运价和国际航空货物运价。

国际航空旅客运价包括旅客公布运价和旅客非公布运价,国际航空货物运价包括货物公布运价和货物非公布运价。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依职责统一负责国际航空运价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依职责负责对本辖区范围内的国际航空运价实施监督管理。

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统称为民航行政机关。

第四条国际航空运价管理遵循规范、效能、对等的原则。

第二章国际航空运价核准与备案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外国政府签订的航空运输协定或者协议中规定国际航空运价需要民航局核准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
当将旅客公布运价中的旅客普通运价和货物公布运价中的普通货物运价向民航局提出核准申请,经核准同意后方可生效使用。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申请核准国际航空运价应当取得航线经营许可。

第六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民航局提交国际航空运价核准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包括拟实施的国际航空运价种类、运价水平、适用条件及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民航局根据下列情况决定是否受理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核准申请:
(一)所申请的国际航空运价不属于核准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于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需要补正的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所申请的国际航空运价属于核准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已按照民航局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

第八条民航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外国政府签订的航空运输协定或者协议,综合考虑经营成本、市场供求状况、社会承受能力和货币兑换率等因素,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申报的国际航空运价进行核准。

第九条民航局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第十条经核准的国际航空运价需要调整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向民航局提出核准申请。

民航局依照本规定第七条至第九条的规定进行核准。

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外国政府签订的航空运输协定或者协议中规定国际航空运价需要报民航局备案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就旅客公布运价中的旅客普通运价和货物公布运价中的普通货物运价报民航局备案。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备案国际航空运价应当取得航线经营许可。

第十二条国际航空运价实行备案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于国际航空运价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国际航空运价种类、运价水平、适用条件及其他有关材料,报民航局备案。

第十三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调整已备案的国际航空运价后,应当依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重新报民航局备案。

第十四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及时、准确、全面地公布旅客公布运价和货物公布运价的水平以及适用条件。

第三章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民航局定期发布、更新国际航空运价适用核准、备案管理的国家目录。

第十六条民航行政机关应当建立监督管理机制,对国际航空运价核准、备案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民航行政机关进行国际航空运价监督管理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销售代理企业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二)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提供与国际航空运价有关的资料;
(三)查询、复制有关账簿、单据、凭证、文件以及与国际航空运价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及其销售代理企业应当接受和配合民航行政机关依法开展的监督管理,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

第十九条民航行政机关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销售代理企业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应当核准的国际航空运价未经民航局核准而实施的;
(二)在核准生效日期前实施国际航空运价;
(三)应当备案的国际航空运价未报民航局备案;
(四)未按照已核准或者已备案的价格水平及适用条件实施国际航空运价;
(五)拒绝提供监督管理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

第二十一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有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且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记入民航行业严重失信行为信用记录。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销售代理企业有本规定第二十条第四项或者第五项所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记入民航行业严重失信行为信用记录。

第二十二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有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销售代理企业有本规定第二十条第四项或者第五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销售代理企业有本规定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的,依照价格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所用的术语和定义如下:
(一)旅客公布运价,是指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对公众公开发布和销售的旅客运价,包括旅客普通运价和旅客特种运价。

旅客普通运价,是指适用于头等舱、公务舱和经济舱等舱位等级的最高运价。

旅客特种运价,是指除旅客普通运价以外的其他旅客公布运价。

(二)旅客非公布运价,是指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根据与特定组织或者个人签订的协议,有选择性地提供给对方,而不对公众公开发布和销售的旅客运价。

(三)货物公布运价,是指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对公众公开发布和销售的货物运价,包括普通货物运价、等级货物运价、指定商品运价和集装货物运价。

普通货物运价,是指在始发地与目的地之间运输货物时,根据货物的重量或者体积计收的基准运价。

等级货物运价,是指适用于某一区域内或者两个区域之间运输某些特定货物时,在普通货物运价基础上附加或者附减一定百分比的运价。

指定商品运价,是指适用于自指定始发地至指定目的地之间运输某些具有特定品名编号货物的运价。

集装货物运价,是指适用于自始发地至目的地使用集装设备运输货物的运价。

(四)货物非公布运价,是指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根据与特定组织或者个人签订的协议,有选择性地提供给对方,而不对公众公开发布和销售的货物运价。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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