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哲学家的正义观
克法洛斯的正义观

克法洛斯的正义观
克法洛斯是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提到的一个人物,他是一位富有的老人,也是苏格拉底的对话者之一。
在对话中,克法
洛斯提出了他的正义观,认为“正义就是欠债还钱”。
克法洛斯认为,正义就是每个人都应该遵守的道德准则,即欠债
还钱。
他认为,当人们借钱时,他们就与债主建立了一种契约关系,
这种关系是基于信任和义务的。
因此,当欠债人偿还债务时,他们就
是在履行自己的义务,这就是正义的体现。
然而,柏拉图认为克法洛斯的正义观是狭隘的,只考虑了个人利
益和债务关系,而忽略了更广泛的社会和道德问题。
柏拉图认为,正
义应该是一种更广泛的道德准则,不仅包括欠债还钱,还包括公正、
平等、友爱等更广泛的价值观。
因此,克法洛斯的正义观是一种狭隘的、个人主义的正义观,而柏拉图的正义观则是一种更广泛的、社会性的正义观。
浅谈罗尔斯正义两项原则

浅谈罗尔斯正义两项原则什么是“正义”?西方古典政治学创始人之一的亚里士多德说,正义是一种有所差别的对待。
对相同者采取均等的对待和对不同者采取不均等的对待是正义的,与之相反则是不正义的,这体现了一种差别对待的原则。
美国著名哲学家罗尔斯的构建他的正义理论,特别是他的正义两项原则时,便将这种思想发挥得淋漓尽致。
本文将对罗尔斯的正义原则进行推导并进行一些讨论,以更好的理解两项原则的思想。
我们先提出罗尔斯的两个预设:第一,人是自私而有理性的,称这种状态为原始状态;第二,人们是在不知道任何人的地位,天赋和能力的基础上制定规则的,称这种行为为无知之幕。
在这两种预设之下不难得出,处于原始状态的人不会为了大部分人的利益牺牲小部分人的利益,因为没人愿意自己的利益被牺牲或承担这样的风险;由此,在原始状态下的人在社会分配上将趋向平等分配。
接下来,我们就可以制定正义的两项原则。
首先,罗尔斯认为,正义的基本主题就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者说得更准确些,就是主要的社会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确定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分配的方式。
其原文为:They are to govern the assignment ofrights and duties and to regulate the distribution of social and economic advantages.由此可见,“正义”的基本体现就在于“分配”。
无论如何对正义进行定义,其落脚点都在强调“分配的正义性”,即分配的合理性和恰当性。
这样看,人们对正义的追求实际上就是分配的合理性和恰当性的追求。
我们不妨在此时引入“公平”。
何为“公平”?我们可以把公平理解为,处理事情合情合理,不偏袒哪一方;而从分配的领域看,公平问题主要指的就是社会物品如何被正义的分配。
这样对比一看,我们发现分配领域的公平,几乎代表了正义。
带着这种思想,我们提出罗尔斯的正义两项原则:第一原则:每一个人所拥有的最大的基本自由权利,都和他人相等(平等自由权原则);第二原则:社会和经济上不平等的制度设计,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i)对每一个人都有利(差别原则difference principle);(ii)地位和职务对所有人平等开放(机会均等原则)。
中西方正义思想对比

中西方比较法———社会公平与正义西方正义思想1.古希腊正义思想如果诸多其他问题一样,西方关于正义问题的探讨也始于古希腊。
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率先对公平正义展开讨论,奠定了公平正义在西方文化中的基础地位,为后人的探讨奠定了坚定的基础。
最早对社会正义做出完整的理论叙述的哲学家是柏拉图。
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提出了正义的观点,并将正义总结为“每个人都有各自的智慧、自制和勇敢为国家做出最好的贡献,也就是做分内该做的事情而不干涉别人”。
对统治者来说,正义就是运用自己的智慧来为社会服务并且不计较私利。
对武士而言,正义就是就是发挥他们勇敢的天性。
对农夫,商人等劳动者而言,他们的正义就是要有节制。
他认为国家正义的实现是通过个人正义来实现的。
在柏拉图那里,个人正义就是能在智慧的统帅下,社会的各个组成部分协调一致,各司其职。
亚里士多德继承和发展了柏拉图的正义理论。
他从政治、经济和法律的不同角度来论述正义。
亚里士多德眼中的正义就是平等。
“既然不公正的人与不公正的事都是不平等的,在不平等与不平等之间就存在一个适度,这就是平等”。
亚里士多德第一次区分了正义的不同学科归属。
“公正是一切德性的总括”,作为品德的个人正义,属于伦理学的研究范畴;分配、法律的公正、正义则属于政治学的范畴。
亚里士多德将具体的公正分为两类,即分配(钱财、荣誉)上的公正,以及私人交易中起矫正作用的公正。
矫正作用的公正又分出于意愿的和违反意愿的、强迫的矫正。
在政治上,亚里士多德认为政治的公正是以法律的存在为前提的。
因为“法律的运作就是以对公正和不公正的区分为前提的” 。
所以当人们出现纠纷的时候便需要法律的标准来判断怎么样才能达到公正、平等。
所以说依法办事才能得到公正。
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的理论不同的地方在于,他明确的把“正义”纳入了利益分配和调节利益冲突的范畴。
2.近代西方正义思想随着社会历史的变迁,近代西方思想家在古希腊理论的基础上对正义进行了进一步的探讨。
略论柏拉图《理想国》中的正义观

,是所有理念的源泉和基础。在这个基础上,柏拉图提出了他的正义观。
柏拉图认为,正义是一种最高的理念,是所有社会和个人的基础。他强调,正 义是一种内在的品质,不是外在的行为规范。正义的真正含义是追求真理、智 慧和卓越,这需要内在的自我提升和超越个人的欲望。
然而,柏拉图的正义观也受到了批评。首先,他的理念论和理式论被认为是超 验的,无法被经验所证明。其次,他的正义观被认为过于理想化,难以在现实 社会中实现。然而,这些批评并不一定完全正确。
总之,柏拉图的《理想国》中的正义观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尽管其中的理念 论和理式论引发了一些争议,但我们不能否认他的思想对西方哲学和社会思想 的影响。我们也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如何实现真正的正义。只有这样,我们 才能真正理解和实践正义的理念,为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做出贡献。
参考内容三
基本内容
柏拉图,古希腊哲学家,也是西方哲学史上的重要人物之一。他的思想体系和 著作风格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在柏拉图的众多著作中,《理想国》是最为 著名的一部,该著作主要探讨了正义问题。本次演示将阐述柏拉图在《理想国》 中关于正义观的核心观点及其方法论,并从多个方面进行论述。
略论柏拉图《理想国》中的正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观
基本内容
柏拉图《理想国》中的正义观是西方政治思想史上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当代 社会仍有重要的启示和价值。在柏拉图的哲学思想中,正义有着至高无上的地 位。本次演示将探讨《理想国》中的正义观,分析其内涵、地位、实现方法及 其对当代社会的启示。
在柏拉图的《理想国》中,正义有着特殊的地位。他主张,一个理想的国家应 该由哲学家来领导,因为哲学家是最具有智慧和真理追求的人。在这个国家中, 人们分为三个等级:统治者、卫士和生产者。统治者负责制定和执行法律,
西方哲学家对正义的自由平等之观点的论述

西方哲学家对正义的自由平等之观点的论述一、古希腊时期的平等思想古代希腊一般被认为是欧洲文明的摇篮。
远在荷马时代,希腊社会已经是一个以土地私有制为基础的奴隶制社会。
在社会的一端,是拥有大量土地的、有权势的、富有的贵族群体,他们有很大势力,拥有从属于他们的小民和附庸。
而在社会的另一端,则是没有土地的雇工以及处于最低层的、没有自由的奴隶群体。
大部分人是中间阶层,也就是靠自己的一块或大或小的土地为生、并以这种或那种方式隶属于贵族的公民。
古代希腊的平等思想就是在这种基础上产生的。
在古希腊时期,普罗泰戈扎就是最早谈及公平问题的,但他谈及的公平也只是公民政治权利的公平,奴隶和异邦人并不包含在内。
毕达哥拉斯派遣最早说道至公民间的公平就是真理和正义所建议的公平,伯里克利指出法律对所有的人都同样地公正。
希腊人国家理念的基本思想就是:国家全体成员共同拥有一种生活的人与自然。
柏拉图不仅就是古希腊的、而且就是整个哲学、政治学和法学史上最优秀的思想家之一。
尽管他指出每个人天生适合于某种分工,相同等级的人就是由相同元素形成的,鼓吹赤裸裸的不能公平的自然正义观。
但在他的理想国中,妇女在权利与机会上就是与男子公平的。
柏拉图反对不公平的现实。
他对贫富悬殊的不断扩大并由此产生对付和骚乱则表示愤慨和忧虑。
他指出,累积财富就是一种罪恶,而财产上的差别可以并使统一的社会土崩瓦解。
但他又指出,从腐化堕落的原因来看,富于和贫困都会并使人沦丧。
富有者不愿再劳动,而沦为满脑罪恶性欲的游手好闲之徒;而贫困则并使人无法赢得生产工具和生产上所须要的各种东西,无法缔造高质量的劳动产品,无法较好地教育子女,因而也不能存有高尚的道德。
直观地说道,富于并使人软弱、本该;贫困则并使人卑微、反感。
他在“法律篇”中,明确提出了统治者必须同时对贫困和富于的现象并作斗争的忠告。
“立法者必须同两个敌人——贫困和富于——登陆作战”。
因为社会中存有着旗鼓相当非常大的富人和穷人,可以在社会内部出现矛盾直到战斗的现象。
柏拉图《理想国》中的正义观辨正

柏拉图《理想国》中的正义观辨正一、本文概述柏拉图,古希腊著名的哲学家,其著作《理想国》被誉为政治哲学的经典之作。
在这部作品中,柏拉图提出了自己对正义的独特见解,构建了一个理想的社会蓝图。
本文将从《理想国》的文本出发,分析柏拉图的正义观,并在此基础上进行辨析和评价。
二、《理想国》概述三、柏拉图的正义观1、正义的定义:柏拉图认为,正义就是每个人在社会中扮演自己的角色,做自己应该做的事情,不侵犯他人的权利。
这种正义观体现了个人与社会的和谐统一。
在柏拉图《理想国》的哲学体系中,正义被赋予了深远且独特的意义。
柏拉图坚信,正义不仅仅是个人品德的体现,更是社会秩序的基石。
他眼中的正义,是每个人在社会中恰如其分地扮演自己的角色,恪守本分,做自己应当做的事情,同时尊重并保护他人的权益,互不侵犯。
这一观念源于柏拉图的理念国家理念,他认为理想国家应当是一个各司其职、和谐共处的共同体。
在这样的国家中,每个人都被赋予了特定的社会角色和职责,无论是哲学家、士兵还是工匠,都应当恪守自己的职责,以此来实现社会的整体和谐。
在这样的社会中,正义不仅是每个人的行为准则,也是国家运转的法则。
柏拉图强调,个人的行为必须服从社会的整体利益,每个人的权利和自由都应当在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他人权利的前提下得到保障。
他认为,只有这样,个人和社会才能达到真正的和谐统一,实现真正的正义。
柏拉图的正义观是一种个人与社会相互依存、和谐共生的理念。
它不仅要求每个人在社会中扮演好自己的角色,还要求每个人都应当尊重并保护他人的权利,以此来实现社会的整体和谐和正义。
这种正义观体现了柏拉图对于理想社会的深深向往和追求。
2、正义与政治哲学:在柏拉图看来,正义是政治哲学的核心。
一个理想的国家应该是基于正义原则建立起来的,政治权力应该为正义服务。
同时,柏拉图还强调了法律的作用,认为法律是维护正义的重要手段。
正义与政治哲学:在柏拉图的思想体系中,正义不仅是道德伦理的基石,更是政治哲学的核心。
什么是正义

什么是正义正义是一个主观且多维度的概念,不同的文化和个体可能有不同的理解和定义。
不过,尽管存在多种观点,但正义的核心思想可以被归纳为公平、公正和道德的原则。
正义最早出现在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著作中,他们认为正义是一种思想和行为的规范,以平衡和促进社会的和谐。
正义是一种旨在创造一个公正和公平的社会秩序的道德原则。
这些原则包括平等、公平的机会分配、对他人尊重和权利的保护等。
正义的主要目标是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公正。
正义的理论框架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的哲学家和法学家,如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和斯多葛派。
这些理论试图回答一个核心问题:什么是公正的社会秩序?不同的哲学家提出了不同的解答。
例如,柏拉图认为正义是一个理性的社会秩序,要求每个人在社会中扮演符合其本质的角色。
亚里士多德则认为正义是一个平等和充分发展人类能力的社会秩序。
斯多葛主义则认为正义是信仰和顺从自然法则的社会秩序。
在后来的历史中,正义的理论受到了不同文化和时代观念的影响。
例如,基督教的道德观念将正义与仁爱和慈善相结合,主张我们应该关心他人的利益,特别是弱势群体。
伊斯兰教的正义理念强调真实和公平处理事务,追求社会平等和公正。
同时,现代哲学和政治理论的发展也为我们提供了不同的角度来思考正义。
根据现代正义理论,正义不仅是社会秩序的基础,也是它的目标。
正义的核心要素包括平等、公平、尊重自由和权利、公共利益等。
正义要求平等机会,不论种族、性别、宗教或社会地位,每个人都应该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同时,正义要求公正的分配资源和福利,以确保社会的最大福祉和最小不平等。
在正义的理念中,法律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通过规则和制度来保护个人自由和权利,以及维护社会的正义。
然而,正义的实现并不是一个容易的任务。
不同的社会和文化存在不同的利益冲突和不同的权力结构。
正义也常常被主观的解释和个人意愿的左右所影响。
因此,正义的实现需要不断的努力和演变。
公民教育、法治建设、社会公义等都是实现正义的重要手段。
苏格拉底所坚守的正义

苏格拉底所坚守的正义苏格拉底是希腊哲学家,他所提倡的正义观是一种道德相对主义的观念,认为正义需要遵守法律以及道德规范,但并不是只要遵守了这些规定就可以认为是正义的。
苏格拉底认为,“无知即罪恶”,他的正义观既包含社会秩序的维护,也包括个人品德和智慧的修养。
首先,苏格拉底的正义观认为,人们不仅要遵守法律和道德规范,还要遵守心灵的法律。
苏格拉底认为,一个人的内心是最需要管理的,关注个人内在行为和动机,树立对善与恶的正确认识。
他明确表示,人类不依赖于外部的规律和制度才能实现道德和正义,而是依赖于自己内心的态度和选择。
苏格拉底认为,每个人都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并且关注自己的内心感受,包括内心的思想、情感以及动机,这是实现正义的基本条件。
其次,苏格拉底的正义观强调智慧和知识的重要性。
他认为,智慧不仅是一个人的思考方式和决策过程,也是一个人道德行为的指导。
他认为,智慧不仅包括对事物的知识,也包括对自己的认知,了解自己的弱点和优点。
只有通过自我探索和知识的积累,人才能够了解自己的情感和动机,并采取正确的行动。
苏格拉底认为,“知识是真正的力量”,仅仅是受到规范和法律的约束是不够的,只有通过知识和智慧,才能真正实现正义。
最后,苏格拉底的正义观强调了个人责任和监督。
他认为,一个人没有权利对别人做出任何影响,而他自己却有一个行为必须接受监督的义务。
他明确表示,每个人必须对他所做过的事情负责,应该为自己的言行负责。
苏格拉底在多个场合中,驳斥了某些人善恶是主观的错误观点,强调道德行为是应该受到挑战和质疑的,需要通过对话和讨论来达成一致的舆论。
综上所述,苏格拉底所坚守的正义,不仅包括了对法律和道德规范的遵守,也包括了对内心的规范和道德修养,以及智慧和知识的积累和运用。
除此之外,苏格拉底还关注个人责任和监督的重要性,他认为每个人都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并承受来自社会的舆论和监督。
在苏格拉底看来,正义不单单是遵循规则,而是通过不断的探索与挑战,最终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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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哲学家的正义观一、柏拉图《理想国》中的正义柏拉图是第一个系统地思考“正义”的哲学家,他的正义观贯穿于《理想国》一书,是其民主和法治构建理论的基础。
在《理想国》中,柏拉图首先在书中第一卷中对当时流行的“正义”概念进行了批判,与对话者一起一步一步去接近找到他所理解的正义。
克法洛斯认为正义即言行诚实。
他认为,正义的实现与金钱有关,“有了钱财他就用不着存心作假或不得已而骗人了。
当他要到另一世界去的时候,他也就用不着为亏欠了神的祭品和人的债务而心惊胆战了。
”而柏拉图认为,这种正义只是一种行为正义。
且,还债的对象和还债的时机也会导致不正义的情况出现。
比如,一位朋友借给我们一件武器。
后来他发疯了,接着想要我们归还这件武器。
肯定有人会说我们不应该把武器归还给他,还给他是不对的、不正当的;毫无保留地把事情告诉一个疯子也是不对的、不正当的。
此时,我们就“不能用说实话和把我们受委托的任何东西归还原主来定义正当的行为。
波勒马霍斯认为正义即给每个人应得的。
根据他的说法,“善待朋友”相当于拯救生命的医生,水手们谨慎航行以确保托运人安全抵达目的地;“把恶给予敌人”就相当于“在战争中联友而攻敌的时候”。
而柏拉图认为,这种正义因为对象过于明确反而导致了模糊。
因为如果医生没有患者,而舵手没有航行或战斗,那么这是否意味着正义是没有作用的呢?换而言之,“正义只对无用的东西有用,那么正义也没什么了不起的。
”同时,有时敌友并不能明确分类,那么我们就会混淆善恶给予的对象,那么这样的话,很可能会出现帮助坏人、危害好人的情况。
色拉西马霍斯认为正义即强者的利益,公平正义完全是国家实际掌权者依法对臣民的任何行动所强加的名称,并认为他们都是为了增加他们自己个人的或阶级的利益。
柏拉图认为色拉西马霍斯的观点没有道德的含义,,统治者本人还会依据其欲望对权力尽行扩充。
当强者只关心自己的利益而忽略了下属的利益时,他的行为也是非正义的。
柏拉图详尽地阐释了正义的两种形态:国家正义和个人正义,并进而指出了正义实现的三种路径。
柏拉图认为一个正义国家的组织应该像整个宇宙和个人的有德行的、和谐的灵魂一样,由理性在其中占统治地位。
同时,这个国家里有三个阶层,正如灵魂的三部分各自的功能那样:各个阶级之间的关系也相当于康健灵魂中各种功能之间的关系。
在柏拉图的理想国里,有三个阶层的公民,即统治者、护卫者和生产者。
统治者拥有的德性是智慧,因而居于国家的最高层面。
他们是受过良好教育的人,他们的职责是通晓治理国家的知识,能依靠自己的智慧力量和高尚的道德品质来管理国家;护卫者的地位仅次于统治者,其所拥有的德性是勇敢,他们经过一定的教育,作为治国者的辅助者,主要职责在于用忠诚和勇敢保卫国家的安全,从而维护国家的安定秩序;生产者作为最后一个阶层拥有节制这一品性,他们接受一定的技能培训,主要职责是为国家的正常运行和发展提供基本的物质生活资料。
据此,柏拉图认为,如果每一阶层的人都能固守其位置,各司其职,那么“整个国家将以非常和谐的方式发展,所有阶级都将获得大自然赋予他们的那一份幸福。
”在讨论国家正义时,柏拉图认为,一个国家的三个阶层分别具备智慧,勇敢和节制三种美德,且各司其职、和谐共存,便可称为国家正义。
而一个人的灵魂包含理性,激情和欲望三个要素。
有德才的人把理性置于支配地位,统帅激情,控制欲望。
这三个要素与城邦智慧、勇敢、节制的三个品质是一一对应的。
对于个人而言,柏拉图认为,理性高于智慧,为统治者拥有,他们以城邦整体利益为重,理性在其个人灵魂中起着主导作用。
激情是勇气的催化剂,为辅助者拥有,他们协助统治者治理城邦。
欲望是人们感受爱、恨等本能感受,属于生产者。
其中,理性和激情是人性善的一部分,欲望是人性恶的一部分。
过度的欲望往往会引人向恶,使人变得邪恶堕落。
与国家正义相对应,柏拉图因此提倡,在个体灵魂中理性,激情和欲望这三个部分也只能各司其职、互不干扰,确保和谐平衡状态来实现个人正义。
柏拉图的正义观是国家正义和个人正义的统一。
他认为,国家正义与个人正义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两者的实现互为前提。
柏拉图认为,建立理想国家的根本目的是实现国家正义。
国家正义是个人正义实现的前提,只有个人所处的国家是正义的,才能为个人提供一个正义的环境,才有可能形成个人的正义;个人正义是实现整个国家正义的基础和条件,当个人灵魂达到正义,才会以其个人的正义的行为参与适合自己天性的工作,进而促进国家正义的实现。
柏拉图认为正义实现的条件有三个,分别是“哲学王”的统治、废除统治阶级的财产和家庭、重视公民教育。
柏拉图认为,要实现国家和个人的正义应该让拥有智慧的哲学家对国家进行统治,他认为他们作为“护卫者中间最好的人”是管理国家的最佳人选。
一方面,他们经过了良好的教育,具有治理国家的智慧和能力,擅长管理国家;另一方面,哲学家作为统治阶层还应抱有“国家的利益高于一切”的信念,真正关心国家的利益,应该心甘情愿地为国家利益效劳,鞠躬尽瘁,死而后已,绝对不能损害国家和公民的利益。
只有这样的哲学家成为统治者,才能建立正义的国家。
柏拉图提倡废除统治阶层的财产是基于当时的政治现实需要的。
他认为,私有财产是人性自私和贪心的根源,除了最基本的生活必需品之外,统治阶层不得有私有财产。
通过剥夺私有财产以防止政治和经济的权力集中于统治阶层手中,这样他们才不会受到私利的影响,进而追求并思虑国家的安危和发展。
同时,必须废除统治阶层的家庭。
柏拉图认为,统治者对自己家庭的钟爱会导致其对国家的忠诚度减少。
只有废除小家庭,实行妻子和儿女公有,整个国家才会融合为一个大家。
柏拉图非常重视教育在实现正义中所起的重大作用,他认为教育是培养“哲学王”即少数统治者的必要途径;教育是一种良好的手段,统治者可以通过教育教化民众,塑造高尚的心灵,使得公民成为通情达理之人。
他认为,音乐和体操教育是培养智慧、勇气和节制三种品质的唯一途径,能使个体灵魂得到升华。
因此他认为,必须“用体操来训练身体,用音乐来陶冶心灵”,使接受过良好教育的人才都具备善的德性和智慧,恪守本分,实现个人正义,进而实现国家正义。
二、休谟的正义观休谟认为,正义不是自然之德,而是一种人为之德;出于物质财富的有限和人性的局限,所以人类需要正义。
在正义与财产权的关系问题上,休谟指出正义起源于人类的约定,是人类出于尊重和维护财产权而设计的人为美德,并提出了经济正义的“三条基本的自然法”,即财产的稳定占有法则、依据同意而进行的财产转移法则和许诺的约束力法则。
休谟在探讨正义的时候规定了它的起源和性质,休谟从经验的角度出发,分别描述了两类不同的道德或德行:柔顺、慈善、博爱、仁厚、温和等;以及正义、许诺、忠顺、贞德等。
他敏锐地察觉了这两类德行之间的区别,把它们命名为自然之德和人为之德,正义就是一种人为之德。
第一,从动机上理解,自然之德是人们自然拥有的并且会自然赞同的心灵倾向和品质;相反,人为之德不是人们按照自己的天性做出的,正义作为人为之德是按照某种普遍的规则做出的。
举例来说,在父母对孩子的怜爱中,是一些自然而然的动机促使他们去爱自己的孩子,这是一种天然的情感。
父母爱孩子的动机不是某个外在动机迫使他们这样做,而是他们主动顺其自然的事情。
他们爱孩子的行为不是义务,自然的动机使得父母的爱怜行为是值得称赞的,而一个整天为义务而关怀孩子的行为是不值得称赞的。
第二,在功能方面,人为之德和自然之德促进人类福利的方式不同。
自然之德是以直接的方式服务于公众利益的,是无条件的;而人为之德是以间接、迂回的方式有助于人类福利的,是有条件的。
例如,当我不顾一切地减轻孩子痛苦的时候,是自然的同情在促使着我,而孩子因此而立即得到了好处。
但正义的人为之德却相反。
第三,从特征上看,人为之德尤其是正义之德显现出很强的理智品格和制度特征。
我们对子女的眷恋,对处境悲惨的人的同情是一种自然的情感,不需要理智的参与。
正义的法则需要理智的介入,规定精细的法则需要理智的分析和论证,要经过人的筹划和意向的参与。
第四,从产生机制上,正义之德产生的环境条件与自然之德不同。
正义产生的条件有两个,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
休谟的正义主要针对财产权,为了规范财产的占有与合法转移。
由此,主观条件就是人的自私和有限的慷慨,客观条件就是自然为满足人的需要而准备的有限的供给。
三、马克思的正义观马克思的正义观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在现实的经济关系基础之上建立起来的,通过对社会非正义性的批判,揭示了社会正义的根源和本质,实现人类社会真正意义上的公平正义,让每一个人都获得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从而实现共产主义的最终目标。
首先是对封建专制制度的批判,“专制制度的唯一原则就是轻视人类,使人不成其为人,而这个原则比其他很多原则好的地方,就在于它不单是一个原则,而且还有事实。
专制君主总是把人看得很下贱。
”毋宁说,马克思对专制制度是极其厌恶和憎恨的,这种制度所表现出来的兽性和人性是绝对没有办法相容的。
专制制度的实施是不同阶级利益的博弈,同时又在其表面展示多层次的阶级权利。
马克思充分认识到这点,深刻揭露了专制制度的本质。
农民战争的爆发就是人民群众反抗专制制度最好的证明,也印证了马克思对专制社会非正义性的批判。
其次是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非正义性的揭露和强烈的批判,立足于资本主义社会剥削的事实,马克思指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实质就是剩余价值的创造,就是对剩余劳动的吸收。
”按照马克思的经济正义思想的核心,经济制度只要与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进程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反之则是非正义的。
正义并不在于抽象意义上的批判人们行为、生产方式自身的尺度,正义与否的标准在于是否与生产方式的目的和要求相符合。
马克思揭露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只是在形式公平,触碰到了资本主义生产实质上不正义的敏感神经,更直接揭示了资本主义制度的内在矛盾。
共产主义是马克思正义观的最终目标。
马克思对于即将合并的德国社会民主党所拟定的草案纲领——《哥达纲领》予以了强烈的反对和批判。
这主要体现在《哥达纲领批判》一书中。
马克思的公平正义观也在此书中得到了较为集中的反映。
在对非科学的正义理论的批判下,马克思科学分析了正义,提出自己的正义理论,认为实现共产主义是实现正义的最终目标。
在共产主义初级阶段,以按劳分配为主,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是很有必要的,这符合社会发展规律。
这与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有制相比,生产资料公有制无疑具有社会进步性,但无法避免存在一定的历史局限性。
马克思认为这种局限的克服,只能依靠共产主义社会的最终实现,应该实行按需分配原则。
马克思正义观的内涵具体包含了两部分:第一,站在唯物史观的基础上,通过揭露和批判资本主义私有制在生产领域的剥削性和残酷性,来揭示附之其上的资本主义公平正义观的虚伪性和形式性,这为马克思公平正义观的阐述提供一定现实和理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