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材料 施工合同纠纷 诉讼之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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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材购销买卖合同纠纷(成功案例)证据为王

钢材购销买卖合同纠纷(成功案例)证据为王

钢材购销买卖合同纠纷(成功案例)证据为王律师观点分析2015年5⽉18⽇,因被告A公司承建被告B公司开发的位于花溪区⽯板镇⾦⽯产业园的相关⼯程,需要向原告C公司购买钢材,双⽅签订了《钢材购销合同》,A公司作为购买⽅在合同上加盖了项⽬章,第三⼈刘某代表A公司负责与C公司签订合同,也在该合同上签字。

另外,B公司作为担保⼈在合同上加盖了其公章。

该合同对产品的名称、型号、单价、质量要求、结算⽅式、付款⽅式、担保责任、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均有约定。

合同签订后⾄2015年9⽉8⽇期间,原告按照约定向A公司供货13次,共计1248.355吨,但A 公司仅于2015年8⽉3⽇向原告⽀付货款50万元,⾄2016年3⽉10⽇,尚⽋原告货款2785864.56元、资⾦补偿费1353549.14元。

原告曾多次要求两被告⽀付货款,但两被告均以⽆钱为由拒绝⽀付。

2016年初,原告C公司决定委托本律师全权代理,依法起诉到法院,以维护⾃⾝合法权益。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梳理了C公司提供的证据:《钢材购销合同》、《送货单据》、A公司对第三⼈刘某的《授权委托书》,该委托书上有A公司的公司印章。

从打官司的⾓度看,起诉之前的证据已经⾮常充分,完全符合起诉条件。

于是,本律师为C公司撰写民事诉状,将A公司及B公司告上法庭。

⼀审庭审过程中,A公司否认《钢材购销合同》及《授权委托书》上的印章并⾮其公司使⽤的印章,第三⼈刘某也并⾮其公司员⼯,也从未授权委托第三⼈代为签订合同,同时还否认了花溪区⽯板镇⾦⽯产业园的相关⼯程为其所建的全部事实。

B公司辩称,既然A公司没有购买钢材的意思,存在伪造公章的情形,《钢材购销合同》应当认定⽆效,则担保合同属于从合同,也应当认定⽆效,B公司的担保责任可免除。

但是,⼀审过程中,A公司未申请公章鉴定,因此⼀审法院判决我发胜诉。

然⽽,A公司及B公司均表⽰不服,向贵阳中院提起了上诉。

虽然⼀审胜诉,但本律师还是⼼有疑虑:如果确实存在有⼈私刻印章进⾏合同诈骗,⼆审法院必将驳回我⽅起诉,将相关材料移送公安,这样⼀来,案⼦将拖到猴年马⽉啊!为了保险起见,本律师开始穷尽⼀切途径,收据了⼤量新证据,⾜以证明案涉⼯程就是A公司所承建,案涉钢材也确实⽤于该⼯程。

建筑施工合同纠纷诉讼主要技巧

建筑施工合同纠纷诉讼主要技巧

建筑施工合同纠纷诉讼主要技巧
以下是 6 条关于“建筑施工合同纠纷诉讼主要技巧”的内容:
1. 证据收集得越多越好啊!你想想,要是你在法庭上啥证据都没有,那不就抓瞎啦!就好比上战场没带武器。

比如,施工过程中的各项文件、往来邮件、聊天记录等,这些可都是能帮你说话的宝贝呀!
2. 找个厉害的律师简直太重要啦!这可不像找个普通朋友帮忙,律师的专业程度能直接决定你的输赢呢!就像球队有个王牌球员,关键时刻能起到大作用。

要是找个不专业的,那不就悲剧了嘛!
3. 一定要把合同条款琢磨透啊!你可别小看那些条文,那里面可都是关键信息。

这就好比走迷宫有了地图,能让你清楚知道自己该怎么走。

要是糊里糊涂的,那不是给自己挖坑嘛。

比如说合同里关于工程质量、工期、付款方式的规定,都得搞清楚呀!
4. 策略制定要巧妙呀!别一股脑儿地乱冲,要有计划有步骤。

这就如同下棋,每一步都得想好。

你难道不希望像个聪明的棋手一样掌控局面吗?比如什么时候出牌,怎么出牌,都得深思熟虑。

5. 别忽视了对方的弱点啊!这可是你的突破点呢!就像打仗找到了敌人的软肋,狠狠打下去。

你想想,要是能抓住对方的漏洞,那不是胜算大增嘛!比如对方在合同履行中的失误,可得好好利用。

6. 保持冷静和坚定可太关键啦!不能一遇到挫折就慌了神呀!这就像在大海中航行,遇到风浪也不能乱了阵脚。

不管遇到啥困难,都要坚定地朝着目标前进。

别轻易被对方的气势或者手段吓倒啦!
总之,建筑施工合同纠纷诉讼可不简单,每一个环节都要精心准备,每一个技巧都要熟练运用,这样才能增加胜诉的机会呀!。

建筑工程纠纷起诉的证据保全方法

建筑工程纠纷起诉的证据保全方法

建筑工程纠纷起诉的证据保全方法建筑工程纠纷是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一种纠纷,涉及面广且复杂。

为保障争议双方的合法权益,起诉成为解决纠纷的一种常见方式。

然而,建筑工程纠纷的证据保全显得尤为重要,因为证据的保全与否直接关系到事实的真实性和纠纷处理的公正性。

本文将就建筑工程纠纷起诉的证据保全方法进行探讨。

一、书面证据保全书面证据是建筑工程纠纷中常见且普遍有效的证据形式。

在起诉之前,各方应当尽可能采取措施保存相关书面文件,例如合同、施工文件、报告、验收单等。

此外,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对书面证据进行保全:1.1 委托公证将相关文件交由公证处进行公证,可以确保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公证处会对文件进行复印或扫描,并在文件上盖章、签名和日期,形成公证书。

该公证书可以作为起诉时的证据使用。

1.2 印章保全在建筑工程项目中,涉及的很多文件都需要经过盖章才具有法律效力。

因此,受益方可以将相关文件复印,并要求对方在复印件上盖章。

这样一来,即使原件被篡改,复印件的印章也能证明文件的真实性。

1.3 快递邮寄在邮寄文件时,可使用快递服务,并要求快递公司为邮件进行封条和保险。

这样一来,即使邮件在传递过程中发生问题,也能通过快递公司的记录和封条来证明文件的完整性。

二、现场证据保全除书面证据外,建筑工程纠纷中的现场证据也十分重要。

因此,在起诉之前,各方应尽量采取措施保全现场证据。

2.1 拍摄照片和视频在发生纠纷的现场,可以通过拍摄照片和视频的方式,记录施工场地、工程进展、质量问题等情况。

要求拍摄者对照片和视频进行时间戳,以保证证据的真实性。

2.2 现场勘查报告在纠纷发生后,可以请专业人员进行现场勘查,并出具详细的勘查报告。

该报告应包括现场照片、现场检测数据、问题描述等内容,为后续起诉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

三、电子证据保全随着科技的发展,电子证据在建筑工程纠纷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在起诉之前,各方应当注意保全相关电子证据。

3.1 数据备份将有关建筑工程的电子文件进行备份,并妥善保存。

江苏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诉讼指引(2019年施行)

江苏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诉讼指引(2019年施行)

江苏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诉讼指引(2019年施行)文章来源:江苏高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六庭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诉讼指引》的通知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相关部门:为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积极承担诉讼义务,推动建设工程案件审理周期长难题的解决,省法院民六庭经专题调查研究形成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诉讼指引》,现予印发,供全省法院参考。

在此类案件引导当事人参加诉讼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的,请及时报送省法院民六庭。

特此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六庭 2019年12月24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诉讼指引(2019年12月,第1版)为方便当事人参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诉讼,正确行使诉讼权利、积极承担诉讼义务,就相关事项择要指引如下:一、管辖问题的确定1.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管辖不得违反专属管辖以及有关级别管辖的规定。

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产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综合民事诉讼法专属管辖、级别管辖的规定以及诉讼标的额大小,向建设工程所在地有级别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举证不能的风险2.举证不能的诉讼风险包括败诉。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也应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未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的后果。

前款承担不利的后果系指,即便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客观上真的存在,如果诉讼中没有提供相应充分证据加以证明,该主张依法不能得到支持。

三、诉讼准备的事项3.充分了解举证期限法定要求。

(1)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应当在双方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的期限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完成。

(2)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延长举证期限的书面申请,经准许后方可延期举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举证技巧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举证技巧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举证技巧律师应收集整理的证据资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分六大块:第一,施工合同主体纠纷;第二,施工合同工期纠纷;第三,施工合同工程款的纠纷;第四,施工合同质量纠纷;第五,施工合同变更和解除纠纷;第六,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一、招标前双方签订的合同,单方出具的承诺书招标前双方签订的合同,单方出具的承诺书等文件,一个招投标的合同纠纷要找招标前双方签订的合同、单方出具承诺书,这很重要。

我国招投标不规范,因市场门槛低了,很多施工单位竞争很激烈,一些建筑承包商为了承揽工程,想出各种各样的办法,有的未招先定,提前将合同签下来,这个合同将来是可以利用的。

招标前签订的合同、承诺,严格来说,都是无效的,因为只有经过招投标专家评审过滤下来的,最后签中标合同,这些文件才是有效的,但这些文件有什么好处?我们做的建设工程案件,头两年所遇到的案件中,70%—80%在招标前都会签乱七八糟的合同、单方承诺。

为什么要将这些收集下来?有两个好处:第一,如果代表发包人,可用来威慑承包商。

第二,对成规模的发包商、大发包商也有威慑力。

将这套东西提交仲裁庭或者法院时,就不断地跟仲裁庭或者法院说,我们之间实际履行的是这个合同,是招投标前签订的合同。

为什么?因为招投标最后中标的价格,往往是比较高的,如果能举出这个证据来证明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在这个过程中,在招投标前或招投标后,是串通投标的过程,按照《招投标法》的规定,有6项中标无效的情形,这是其中一项。

如果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为串通投标,一般不会将合同认定为有效,因这很难经得住二审的检验。

二、招标文件招标文件要注意招标图纸、答疑文件、招标补充文件,招标过程中的甲方通知,承包前发包人提供的参考资料和现场资料、现场勘探记录。

招标图纸很重要,因为招标图纸将来是工程结算价款是否发生了变更洽商的重要基础文件。

我在做实务施工过程中,有招标图纸丢掉的,有招标图纸不全的问题,这给我们带来很大的麻烦,我们试图通过其他的程序解决招标图纸缺陷的问题。

最高院工程合同纠纷

最高院工程合同纠纷

最高院工程合同纠纷本案涉及的是一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原告是一家建筑公司,被告则是该项目的发包方。

争议的核心在于工程质量问题以及相应的维修责任归属。

建筑公司在完成工程建设后,发包方却以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案件首先提交至地方法院审理,但由于对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存在争议,最终上诉至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在审理此案时,重点考察了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条款的明确性:最高法院首先审查了合同文本,特别是关于工程质量标准、验收程序及违约责任的条款是否明确具体。

2. 证据的充分性:法院要求双方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各自的主张,包括工程质量检测报告、工程进度记录、双方通信记录等。

3. 责任的划分:在确认了质量问题确实存在的基础上,最高法院进一步分析了责任的具体划分,包括是否存在设计缺陷、施工不当或者材料问题,并据此确定责任方。

4. 法律的适用:最高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违约责任等进行了全面的法律适用分析。

在经过细致的审理后,最高法院作出了判决。

法院认为,虽然工程存在部分质量问题,但并非全部工程都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

因此,对于已经达到标准的工程部分,发包方应当支付相应款项;对于未达标的部分,则应由建筑公司负责修复或赔偿损失。

同时,考虑到双方都有一定的过错,法院对双方的责任进行了相应的分摊。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最高法院在处理工程合同纠纷时,注重合同的严肃性和公平原则。

法院的判决既保护了守约方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市场交易的正常秩序。

工程合同纠纷的处理需要综合考虑合同条款、证据支持、责任划分和法律适用等多个方面。

作为合同当事人,应当在签订合同时就各项条款进行明确约定,避免模糊不清导致的后续纠纷。

一旦发生争议,应当积极收集证据,依法维权。

施工合同纠纷诉讼案件应当如何确定原告和被告

施工合同纠纷诉讼案件应当如何确定原告和被告

施工合同纠纷诉讼案件应当如何确定原告和被告《中国建设工程律师网》杨磊律师整理一、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将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因工程质量引起的纠纷,发包人只起诉承包人,在审理中查明有转包的,应追加实际施工人作共同被告,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二、实际施工人可以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总承包合同无效的,实际施工人也可以将发包人作为被告,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分包单位就分包合同纠纷直接起诉建设单位的,应裁定驳回起诉.三、施工人挂靠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并以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而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不愿起诉的,施工人可作为原告起诉,不必将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列为共同原告。

施工人挂靠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并以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而被起诉的,应将施工人和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列为共同被告;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对施工人因承揽的工程不符合质量标准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四、因共同承包、联合承包而进行的建筑工程项目,产生纠纷后诉至法院的,应以共同承包人、联合承包人为共同诉讼人起诉或应诉;发包方仅起诉一方承包人或者仅一方承包人起诉发包方的,应通知或追加其他承包人参加诉讼.共同承包人、联合承包人组成联营体且具备法人资格的,则应以该联营体为诉讼主体.两个以上的承包人联合承包工程,由其中一方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而发生纠纷的,其他联合承包工程的施工人应列为共同的原被告.两个以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合作建设工程,并对合作建设工程享有共同权益的,其中合作一方因与工程的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而发生纠纷的,其他合作建设方应列为共同原被告.五、建筑施工企业有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如分公司、工程处、工区、项目经理部、建筑队等)所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产生纠纷后诉至人民法院的,可以以该分支机构作为诉讼主体,也可以以建筑施工企业作为诉讼主体。

建筑施工合同纠纷诉讼主要技巧

建筑施工合同纠纷诉讼主要技巧

建筑施工合同纠纷诉讼主要技巧《建筑施工合同纠纷诉讼那些事儿》嘿呀,咱今天就来说说这建筑施工合同纠纷诉讼的主要技巧!这可不是个小事儿啊,堪比一场精彩的大戏。

咱先说说证据,这就好比上战场的武器,不硬可不行。

什么合同啦、签证啦、往来邮件啦,都得像宝贝一样收集好,可别乱丢。

有一次我碰到个当事人,关键证据丢三落四,那不就跟战士上战场没带枪一样嘛,结果可想而知。

所以,证据可得保管好,到时候一亮出来,让对方都傻眼。

还有啊,就是要熟悉流程。

就像咱去个陌生地方得先看地图,知道怎么走才不会迷路。

诉讼流程也一样,从立案到庭审,每个环节都得清楚。

不然稀里糊涂的,法官问啥都不知道,那可就闹笑话了。

再就是找个靠谱的律师。

这就好比找个好军师,能帮你出谋划策,关键时刻给你指点迷津。

我就见过有的当事人,为了省那点律师费,自己单枪匹马去打官司,结果碰了一鼻子灰。

专业的事就得交给专业的人啊,人家律师见过的案子多了去了,经验丰富着呢。

说到庭上辩论,那可真是考验口才的时候。

咱得思路清晰,有条有理地把自己的观点说出来。

别像那茶壶煮饺子,有货倒不出。

有时候遇到对方狡辩,也别着急上火,咱有理有据地反驳回去,让法官看到咱的实力。

还有一点很重要,那就是心态得好。

别案子还没开始打,自己就先慌了阵脚。

就把它当成一场挑战,沉着冷静地应对。

碰到困难也别怕,办法总比困难多嘛。

这不,之前我就碰到过一个建筑施工合同纠纷的案子,那真是一波三折啊。

当事人一开始证据都没收集全,着急忙慌地就来找我。

我赶紧让他把能找的证据都找出来,然后帮他梳理思路,制定策略。

到了法庭上,对方想尽办法狡辩,但咱证据确凿,最后还是赢了官司。

总之啊,建筑施工合同纠纷诉讼这事儿,就需要咱证据在手、流程在心、律师靠谱、心态良好,再加上那么一点点运气,就没啥办不到的!咱就等着在这场诉讼大戏里漂亮地胜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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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材料诉讼之王--通过案例谈工程资料的重要性郝晓明/文郝晓明,北京中伦文德太原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

山西省建筑业协会法律服务部副主任,太原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主要业务领域:建筑工程、房地产、刑事辩护、PPP法律事务、公司治理业务。

作为从事建设工程法律服务的律师,在诉讼实践中通过一个个案例可以看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施工承包方往往存在一个共性问题,就是施工项目部工程技术资料、结算资料、合同资料管理不善,常常出现了缺失和漏洞。

导致双方发生纠纷时,在法庭上没有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和观点,导致在法庭上处于极为不利的境地。

所以,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形成的技术资料、质量检验资料、签证资料、合同资料、计量资料、结算资料等和其他项目管理资料,在法律上都是证据。

一、从代理诉讼案件中总结的教训和经验本人从事律师职业20多年来,代理了大大小小几十件工程纠纷案件。

现仅列举典型案例,来看工程资料的在诉讼中的重要作用。

2012年9月29日,由A施工单位公司承建的某电厂工程基本完工,正在进行机组整体试运行,即并网调试。

按照计划,试运行从9月27日开始,至9月29日8点结束。

就在试运行还有几个小时即将结束的时候,一场火灾于9月29日凌晨2时20分至2时47分之间在试运行现场发生了。

这场突然发生火灾事故,经过消防队两个多小时奋力扑救才熄灭,过火面积2600平方米,导致控制间、汽轮机车间钢结构屋面等设施设备被烧毁,1#汽轮机组各系统整体报废。

根据发包人(业主)在火灾后向消防部门报送的直接经济损失为2900多万元,但未造成人员伤亡。

事后调查发现,A施工单位作为总承包人,虽然在工程竣工后发包人组织了竣工验收,但未依法办理竣工验收签字确认手续,发包人便直接委托某电力技术服务公司进行联合调试工作。

发包方转发了调试单位的《关于热电厂1#机启动并网试验时间安排的报告》,未将施工单位列为调试的主要参与单位。

A施工单位接到发包人试运行通知后,只通过口头方式向业主方和监理方提出:“工程的分部试运行检验资料尚未经各方签字确认,在整体试运之前应当办理验收手续,验收签字前不同意进行整体调试”。

但该意见未得到业主方的采纳,也未留存对整体调试表示异议的书面资料。

火灾之后,当地消防行政主管部门对火灾现场进行了几天勘察和事故调查。

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排除人为放火造成火灾的可能,无法排除1#汽轮机储油泵出口法兰破裂,导致高压透平油喷溅,遇高温蒸汽管道后发生爆燃所致”。

当地安监部门事故定性报告称,本起事故是一起因管理混乱、组织不力,建设方、施工方、监理方、调试方明知未经单项验收,在不具备调试条件下违规进行联合调试导致火灾,是一起“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火灾事故给A施工单位带来的后果是,1、竣工结算陷于停顿,施工单位还有4000多万元工程款没有拿回来。

由于发生火灾造成损失,业主拒绝和施工单位进行竣工结算。

经过一年的谈判,业主避而不谈结算工作,反而强调施工单位如何赔偿火灾损失。

一年之后,业主就本案火灾损失向法院提起诉讼,把施工单位、调试单位和监理单位一并告上法庭,主张被告赔偿因火灾事故造成的损失。

我受施工单位委托代理应诉。

业主起诉标的额9983万元。

包括火灾事故导致的直接损失3700万元和因火灾导致工厂停工的间接损失6200多万元。

要求施工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业主起诉书称,引起火灾发生的原因不在技术上而在违规操作和施工质量原因上。

把矛头主要指向施工单位。

接手案件后,本律师首先是调阅工程资料。

包括合同文件、质量检验批资料、验收资料,并和项目部的工程技术人员共同进行分析,我方是否存在引起火灾的原因。

经分析发现,一是《火灾事故认定书》及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法兰破裂、螺栓没有拧紧;二是施工单位的分项验收资料证明,高温管道及设备上均有保温层,表面温度不超过摄氏50度,不会引起爆燃;三是《火灾事故认定书》并没有查明是因法兰螺丝未拧紧导致漏油是起火原因,只是无法排除;四是通过资料证明在此前进行的油循环试验中没有任何油压下降的记录。

通过内部调查取证发现,施工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工程资料不完整,有部分过程资料没有监理工程师签字,无法证明分部分项工程质量经检验合格,成为业主转嫁责任的口实。

在施工过程中,工程监理为了规避风险责任,对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检验后,一般不是立即按照规范对检验批、分部分项验收资料进行签字确认,而是坚持工程经试车合格后再统一签字。

这就导致有一部分技术、质量验收、分部分项及检验批资料没有监理工程师的签字确认。

而项目部管理人员无奈地说,个别资料监理不签字没有办法,先干完再补签,没有签字资料不影响施工。

但这种做法严重违反规范程序和法律。

再就是项目《施工日志》记载不全且记录不规范,没有记录分部分项验收情况和监理拒绝在验收资料上签字情况。

针对我方证据不全的情况,代理律师通过与项目部管理人员共同努力,认真查找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其他资料,包括工地例会纪要、双方往来函件、施工过程中的有关记录、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相关材料设备的产品质量合格证及检验报告等证据材料,间接地证明了工程质量全部合格。

同时,本律师在诉讼中向法院指出,本案的法律关系是侵权责任纠纷,不是合同纠纷,原告有义务提供被告方责任造成起火原因、成灾原因的证据。

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方有过错责任,则依法不能承担侵权责任。

最后,本案通过庭外协商和解解决,以原告撤诉告终。

许多工程诉讼施工单位败诉的案件,主要原因是输在日常工程资料管理上,具体讲就是输在工程资料证据不足上。

当然,在工程纠纷案件诉讼代理实践中,有许多案例是凭借施工单位提供的关键、完善的证据材料而获得胜诉结果。

例如,某施工企业起诉建设单位,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结算价款和赔偿停工窝工损失。

被告则提起了反诉,反而要求施工单位承担延误工期违约责任并支付巨额违约金。

但由于该施工单位向本律师提供了经业主签发的《开工报告》、多份经过监理确认的顺延工期签证及《工程延期审批表》、《施工图领用登记表》有有关工地例会纪要等证据资料,充分证明了导致工期延误的原因不是由施工承包方造成,而是由于发包人延期开工、延期提供施工图、设计变更、延期提供设备等原因造成。

向法院提交后,由于资料形式和内容合法有效,签字手续齐全,被法院采纳。

法院判决结果不仅支持了施工单位要求支付工程欠款的诉讼请求,还支持了施工单位关于要求被告赔偿停工、窝工损失的部分诉讼请求,并驳回了被告的反诉请求。

如果不是施工单位具备这些证明发包人原因延误工期的详实证据,不但不可能要回停工窝工损失,反而可能会被法院判决赔偿反诉原告延误工期违约金。

一里一外双倍损失。

还有一起某施工企业临汾项目起诉业主的诉讼。

在这个案子中,由于项目经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注重工程资料的收集与固定,管理规范,在我方起诉到法院,被告方收到《民事诉状》及证据资料卷五天后,便主动与我的当事人原告协商和解,在约定期限内将拖欠的工程款300多万元一次性归还,我方撤诉。

一位资深法官曾感慨地说:打官司不是打关系,也不是打口才,而是打证据。

证据的完善与否,决定案件的事实正确认定和最后的胜败。

当事人企业资料管理水平的高低,决定了其在诉讼中的举证能力高低。

二、工程资料管理的规范要求工程资料是反映工程实体最终成果的重要性文件,它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在工程施工、竣工、交工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工程资料的特点是连贯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打赢官司靠的是证据,而证据来自于哪里?搞工程,除了要有过硬的现场管理水平和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同时要靠证据资料来证明,更需要有相应证据来证明工程质量的好坏。

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如果不能就自己的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必然会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这就是法律关于“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工程资料的另一作用是为工程信息查询提供依据。

出现任何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检查监督部门做的第一件事就是查封工程技术资料。

如果工程资料、质量技术资料不全时,很容易让对方追究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许多案例说明,施工单位吃亏吃在资料不完善、不规范上,例如工期违约责任、工程款支付违约责任、工程质量责任、事故责任等等。

国务院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工程质量管理的基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根据上述法律规范,验收记录必须经过监理工程师签字,未经监理(或业主)工程师签字的资料无效。

这是法律对工程质量分部分项检验合格的证据资料基本要求。

我们的工程质量肯定是合格的,但你拿什么来证明?就土建、安装工程而言,施工质量验收分为: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

把一个单位建筑工程分为9个分部、67个子分部、419个分项工程,配合各专业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究其原因,施工企业项目管理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管理理念陈旧。

满足于现在的管理水平层次,想当然,没有从实践中理解和体会什么叫管理出效益和管理保效益。

二是证据意识、法律意识、风险意识欠缺。

发生纠纷后才发现工程资料的重要证据作用。

三是责任划分不明,出现问题后没有人具体负责,也无人主动负责弥补。

四是项目管理知识缺乏。

不了解项目管理内容、资料的组成和管理规范。

五是资料(证据)管理极不规范,证据意识十分淡薄。

一旦发生纠纷,没有相应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和事实,处于非常被动境地。

工程资料就是工作业绩的体现,就是效益,就是取得经济效益的证据,是各级工作人员工作的成果,是各项工作的有效载体。

如果不重视工程资料的收集和管理,就会给企业造成很大的、难以弥补的损失。

关于确保资料的有效性要求。

一是内容的有效性——文件内容合法、有合同依据;二是文字书写的有效性——用语准确,言之有理,持之有据,要求明确具体;三是传递送达签收程序的有效性——未经项目经理批准不得擅自发出,否则无法收回;同时要有对方签收或收到的证据;四是形式的有效性——符合合同约定,如通知、催告函、联系函、报告等;五是归档保管的有效性——任何人不得借出,经项经理签字批准后,可以复印。

六是时效性,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则无效。

证据是当事人全面履行合同的凭证,证明法律事实的发生、变更和终止。

没有证据无法证明事实的存在,从而会导致权利的丧失,也无法追究相对人的违约责任。

任何能够证明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企业贯标文件中也都把资料称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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