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

东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
东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

东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

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场主体住所登记管理,推进工商注册便利化,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管理。

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外商投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上述主体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

市场主体的住所是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市场主体的经营场所是指其开展经营活动的场所。

本办法有关住所的规定适用于市场主体的经营场所。集群注册托管企业及集群企业的住所登记,按照本市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场主体住所应经登记机关登记;市场主体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之前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条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住所使用证明材料、住—2—

所信息申报材料实行形式审查,申请人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市场主体住所的地址应当以公安部门设置的门楼牌号“标准地址”进行申请。如房间未有标准地址的,应到当地门楼牌管理部门申请标准地址。

商场和商品交易市场中不是独立房间、没有标准地址的铺位或摊档,由商场和商品交易市场开办者参照门楼牌设置的相关要求,申请标准地址后,再申请登记。

商场和商品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及时向当地登记机关提供其管理的商场和商品交易市场门楼牌号标准地址和铺位、摊档编号。

第六条市场主体的住所依法应当经规划、住建、国土、公安、消防、环保、文化、卫生、安监、城管等行政部门许可、登记、备案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开展经营活动前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章住所要求

第七条市场主体应当使用固定场所作为住所,并对住所的合法性、安全性负责。

市场主体的住所应当具备必要的经营条件,并且以独立空

—3—

间的形式存在,商场和商品交易市场中的铺位或摊档、住所托管的集群注册企业除外。

住所或经营场所的面积、布局等设置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市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市场主体将面积较大的房间分隔为多个独立房间,应到当地门楼牌管理部门给每个房间申请标准地址,使用标准地址申请登记。

将办公场所分隔为卡座、座席等非独立房间的,应当按本市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相关规定登记。

第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同一地址可以申请登记为多个市场主体住所:

(一)同一地址登记的多个市场主体之间有投资关系;

(二)同一地址登记的原市场主体已不在该地址开展经营活动。

申请人申请住所登记时,应对上述情况予以说明。

第三章住所信息申报

第十条市场主体申请登记注册、许可审批及备案时,实行住所信息申报。申请人向登记机关、许可审批及备案部门申报住所信息作为其住所使用证明,无需提交不动产权属证明、—4—

租赁合同、村(居)委会证明等住所使用证明材料。

法律、法规、规章对市场主体申请许可需提交的住所证明材料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登记机关、许可审批及备案部门应互通互认市场主体申报的住所信息。

第十一条申报的住所信息应包括:

(一)市场主体联络人及联系方式;

(二)市场主体住所地址及邮政编码;

(三)房屋所有权人、房屋使用权取得方式;

(四)住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承诺与声明;

(五)其他有关情况说明。

市场主体住所信息申报的文书由登记机关制定。

第十二条下列情形不适用住所信息申报:

(一)拟申请从事桑拿按摩、沐足、歌舞、游艺、美容美体、旅业、餐饮服务、网吧、电镀、漂染、印花、洗水、制革、造纸、电力生产、垃圾处理、再生资源回收和处理、燃气经营、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经营的;

(二)以法定用途为住宅的商品房和政府保障性住房、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

第十三条申请人申请工商登记注册不适用住所信息申报

—5—

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如下住所使用证明:

(一)使用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不动产权属证明;使用非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业主不动产权属证明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明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或者房屋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或者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为自有房屋出具的证明;

(二)使用宾馆、饭店的,使用证明为房屋租赁协议;

(三)使用军队房产的,使用证明为《军队房地产使用许可证》。

依法将住宅改作商业用途的,须同时提交已征求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的由村(居)委会或小区业主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以及申请人的承诺书。

市场主体将其住所对外转租、分租的,须征求房屋产权人同意。

采取住所信息申报的方式办理设立登记的市场主体,变更住所、经营范围后存在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形的,应当按本条的规定提交住所使用证明。

—6—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市场主体住所实行属地管理,各镇街(园区)应当强化市场主体住所日常监管,结合社会服务管理“智网工程”,组织实施市场主体住所监督管理工作,并对辖区内各部门、各村(社区)、网格管理员队伍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督查考核。

村(社区)、网格管理员队伍应当依照规定的职责,对市场主体住所进行日常检查。发现市场主体登记住所信息与实际不符,或住所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应当督促、引导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及时通报具有监管职责的部门。

第十五条各部门应当根据“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加强住所的监督管理。

工商部门负责对隐瞒真实情况、申报虚假住所信息、提交虚假住所使用证明,以及未经登记擅自变更住所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对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市场主体,按规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城市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对未经批准、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或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住建部门负责依职权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对违反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7—

国土部门负责对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进行查处。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职权内工矿企业住所存在的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对生产、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不包括港口)和烟花爆竹的住所中不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消防工作管理部门负责对住所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查处。

公安部门负责建立标准地址信息库,及时根据有关申请对没有门楼牌号的空间按规定编制门楼牌号;对利用住所从事“黄、赌、毒”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对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品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环保部门负责对市场主体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其他部门依职能对市场主体住所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市场主体违反本办法规定,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外,纳入信用管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所称“商品交易市场”是指有固定的交易场地、设施,有若干经营者进场经营,对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实行集中、公开、现货交易的场所,一般指集贸市场或专业—8—

市场。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8年10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0月23日。

—9—

聊城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

聊城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方便市场主体设立、规范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维护经济社会秩序,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4〕7号文件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的意见》(鲁办发〔2017〕32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聊城市行政区划内登记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 以军队、武警部队房屋作为市场主体住所或经营场所的,不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市场主体住所或经营场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住所是市场主体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其基本功能是公示市场主体的法律文件送达地和确定市场主体的司法和行政管辖地。住所只能有一个,且必须在登记机关辖区内。 经营场所是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营业场所。市场主体可根据需要设立多个经营场所。 第四条申请人对住所和经营场所的表述应当规范、具体、准确。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地址,一般应当按省、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街(路)、门牌、房号顺序申报。申请人若无法提供住所(经营场所)的详细地址,应当对住所所处的具体位置进行必要的文字描述,并另附住所(经营场所)的具体方位图。 市场主体在申请住所登记或经营场所备案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住所(经营场所)申报表》及对住所(经营场所)享有使用权的证明。 申请人对申报材料及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住所(经营场所)依法需要具备特定条件并经检查验收或审批方可营业或投入使用的,经有关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是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第六条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规约的规定,不得申请将下列场所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 (一)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规约规定,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居住用房。 (二)违反房屋安全使用管理规定和房屋租赁管理规定,擅自将住宅楼房中的住宅房屋改为生产、餐饮、娱乐、洗浴、

广州市南沙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广州市南沙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撤销登记决定书 穗南市质监管撤字〔2018〕20号 被许可人:广州炎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丽娟 注册号:440110*********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MHCL9X 经营场所:广州市南沙区海滨路185号南沙万达广场自编B3栋1402房C01(仅限办公用途) 经营范围:电子、通信与自动控制技术研究、开发;通信技术研究开发、技术服务;机器人的技术研究、技术开发;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计算器及货币专用设备制造;计算机整机制造;计算机零部件制造;计算机外围设备制造;计算机应用电子设备制造;计算机信息安全设备制造;计算机批发;计算机零配件批发;计算机零售;计算机零配件零售;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计算机房设计服务;计算机电源制造;计算机电源修理;机械配件批发;通用机械设备销售;机械配件零售;机械设备租赁;软件服务;软件批发;软件零售;软件开发;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 登记机关:广州市南沙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核准设立日期:2017年05月05日 2018年6月15日,我局接到关于姚丽娟的申诉举报线索,其举报身份证被冒用注册为广州炎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要求撤销该公司的注册登记。 经查档,广州炎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05月05日经我局核准登记注册,法定代表人是姚丽娟,登记的股东是姚丽娟、刘兵,之后没有新的登记。 经我局核实,广州炎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资料中股东姚丽娟的全部签名均非其本人签署,其本人对该公司的注册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情况毫不知情。另查知,该公司现已不在登记的经营场所经营。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2018年7月25日对姚丽娟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其不知情公司登记情况。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 (样式) (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郑重承诺: 1.申报注册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的地址为:安徽省 市、县(市、区)(乡镇、村)(道路名)(门牌号)(小区楼栋号、房间号)。 2.该住所(经营场所)的所有权人是,其证件号码为:(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其他),为(自有/租赁/无偿提供)使用,属性为(住宅/商铺/其他)。 3.已经依法取得使用权,该住所(经营场所)合法、真实,符合国家安全性规定,不属于违法建筑、经鉴定的危房和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不属于负面清单禁止的行业。 4.日常经营中,严格遵守《民法总则》、《民法通则》、《物权法》等规定,遵守公序良俗,产生争议的主动消除不良影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不以本次注册登记作为今后房屋征收和拆迁补偿依据。 6.注册登记部门已经告知相关规定和法律责任。 签名:(全体股东/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年月日 (单位盖章) - 1-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 (填写说明) 注:以下“说明”供填写“承诺书”参照使用,无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1.本申请书适用于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所有类型市场主体,适用于设立、变更登记及有关事项备案。 2.申请人需如实申报住所(经营场所)的地址、权属和使用方式等信息,并对申报信息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对违法建筑,经鉴定的危房,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注册登记负面清单的,申请人不得申报为住所(经营场所)。 4.新设立的公司由全体股东(发起人)签字;变更登记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分支机构新设立的,由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的,由负责人签字,加盖分支机构印章。其他类型的市场主体,以此标准类推执行。 5.申请人提交的“承诺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 2 -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津市场监管办【2014】161号 天津市企业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年度报告报送和公示,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登记的各类企业年度报告的报送及公示、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报送公示情况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委”)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市开展企业年度报告报送公示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县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企业年度报告报送公示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市市场监管委网站年度报告系统,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第五条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包括: (一)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二)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三)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四)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六)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七)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第七项规定的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查询企业不公示的信息的,应持该企业同意的书面文件。 第六条企业对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第七条企业发现其公示的年度报告信息不准确的,应及时更正。更正信息应当在当年6月30日前完成。更正前后的信息、更正时间与理由应同时公示。 第八条市市场监管委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抽取辖区内的企业,确定检查名单。 每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后,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组织对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情况进行不少于一次的不定向抽查。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可根据管理需要,按照企业类型、经营规模、所属行业、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对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情况进行定向抽查。 对年度报告的抽查和对企业其他应公示信息的抽查企业户数合计,应不少于

东莞工业设计诊断服务工作规程

东莞市工业设计诊断服务工作规程 (试行) 根据《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推动我市工业设计发展,落实做好我市工业设计专业诊断工作,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服务对象 (一)申请主体已在东莞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申请主体如有下列情况,将不能享受诊断服务: 1.存在《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若干规定》(东财〔2017〕341号)所规定的不予资助情况; 2. 存在《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办法》(东府办〔2018〕3号)所规定的不得申报或不予资助的情况。 (三)如项目申请主体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正在接受调查,可暂时保留其享受诊断服务资格,待正式处理决定发布后再确定是否予以诊断。 (四)申请企业不能同时接受两个诊断服务机构的诊断,且对于同一诊断服务机构只能选择一次。 二、资助方式和标准 工业设计诊断服务采取事后资助的方式,由申请企业委托

市经信局将补助金额拨付至诊断服务机构。 按百分制评定计分,对诊断服务进行综合评定排序,主要依据为企业评价情况、企业规模、专家组对报告内容评价等,对应分三档,对服务项目进行财政补贴。其中,一档原则上占比30%,补贴3万元;二档原则上占比40%,补贴2万元;三档原则上占比30%,补贴1万元。分档补贴比例将根据每年资助预算、诊断数量、效果评价等综合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三、建立服务资源池 市经信局建立工业设计服务资源池,实行网上备案制度,为我市企业提供工业设计诊断服务。 各专业机构单位登陆“智造东莞”(https://www.360docs.net/doc/2917270439.html,),在网站注册账号(选择服务机构注册入口),待市经信局审核通过后,在网站(项目申报-工业设计专业诊断服务-工业设计服务机构备案申请栏目)填报《工业设计专业服务资源池备案申请表》,并上传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或机构登记证书; (二)工业设计服务情况简介及典型案例展示。填写《工业设计情况表》,并以PPT 形式,展示企业单位总体情况、设计团队构成、工业设计专业服务领域、特点和专长、工业设计诊断服务相关内容以及为企业提供工业设计解决方案、专业诊断等服务的典型案例(请提供3个或以上的设计案例展示,此案例将作为审核服务机构资质的重要依据);

济南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

附件: 济南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工作,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根据《公司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及省市人民政府关于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所是企业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住所登记主要是公示企业法律文书送达地和确定企业司法和行政管辖地。企业登记的住所只能有一个且必须在工商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 经营场所是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所在地。企业可根据需要设立多个经营场所。 第三条企业应当使用真实、合法、安全的固定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 住所(经营场所)的地址应当按市、县(区)、乡(镇、街道)、村(路、社区)、门牌、楼号、房号依次填写。无门牌或房号的,加注与周边显著标志物的距离,做到详细、明确、规范。 第四条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申报制,申请人提交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工商登记机关不再审查住所(经营场所)的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申请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申请人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时,应当签署《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载明提交的材料真实、合法、有效,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非法建筑、危险建筑等内容。 申请人申请的住所(经营场所)被相关部门确定、且告知登记机关为非法建筑、危险建筑等的,登记机关不得登记注册。 登记机关在受理审批过程中,可利用大数据手段对申请人申请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进行比对核查,对比对核查有问题以及遇到投诉、举报及其他影响住所(经营场所)真实性等情形的,应当进行核查处理。 第五条申请人自有房屋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之一,作为合法使用证明: (一)房屋所有权证; (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屋购买协议(需网签备案的,提交网签备案的购买协议); (三)房屋征收(拆迁)安置协议; (四)房屋建设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明等任一项合法建设手续; (五)房屋产权单位(企业)主管部门或产权单位(企业)证明; (六)开发区管委会或市场管理机构证明; (七)自有房产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供房屋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居)委会证明;

XX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关于单位基本情况的说明【模板】

**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关于单位基本情况的说明 一、人员结构 人员编制情况:行政编制88名,其中公务员79名,行政工勤9名,事业编制93名,人员实有情况:行政79名,其中公务员71名,行政工勤8名,事业76名。 二、单位结构 本单位人员机构设置情况:1.办公室、2.人事财务股、3.纪检监察室、4.法律法规股、5.应急办公室、6.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股、7.质量技术监督管理股、8.食品药品监管协调指导股、9.市场管理协调指导股、10.行政审批股、11.行政执法股、12.后勤中心。 下设机构:1.古韩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所、2.侯堡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所、3.虒亭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所、4.下良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所、5.**县食品药品稽查队、6.**县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7.古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站等 5.个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站、8.**县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所、9.**县消费者协会、 10.**县个体劳动者协会、11.**县民营企业协会。 三、单位性质行政;单位规格正科级;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四、单位职责 1、负责市场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管理有关工作。贯彻执行

国家和省、市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含餐饮服务食品、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方针政策。参与调研、起草和论证有关的地方性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 2、建立食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机制和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推进市场监管领域社会共治机制;推进诚信体系、信用分类管理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完善质量检验检测技术支撑保障体系。 3、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及个人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并依法监督管理。负责食品流通环节、餐饮服务环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行政许可和食品摊贩的登记工作;负责药品零售企业开办申请的初审工作;按照属地管辖原则,负责行政区内食品、药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负责药品零售企业兼营医疗器械的初审工作;依法开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 4、承担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开展产(商)品质量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受理消费者咨询、举报、申诉,承担消保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依法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5、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市场经营秩序的职责。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服务等行为;承担查处违法直销和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20)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20) 2019年11月7日,我局接到布拖县小郎酒经销商举报,张维军涉嫌在拖觉镇销售假冒小郎酒。接举报后,我局执法人员到拖觉镇开展检查,发现车牌号为川J65225的车辆上有:1、莎麦鸡精调味料6件;2、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生产商:漯河豫膳堂饮品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SC(略),生产日期2019/10/07,净含量250ml/罐,共36件;3、生产商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生产的小郎酒,酒精度45%vol,净含量:100ml*24瓶,共计26件;4、重庆江记酒庄有限公司,酒精度40%vol,净含量:100ml*24瓶,共计两件。5、在拖觉镇个体工商户商店中查到已销售小郎酒4件,销售价格为260元/件,共计货值金额1040元。我局执法人员对该批货物进行当场扣押,并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制作现场笔录1份。 处罚种类: 1、没收违法销售的小郎酒26件;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零肆拾圆整(¥1040.00); 3、罚款人民币贰仟柒佰叁拾圆整(¥2730.00)。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 自动履行 布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6日 2 布市监物罚〔2020〕0001号 布拖县云海精品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案 布拖县云海精品店 92513429MA66X4YY9B 2020年2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布拖县云海精品店进行检查,在该店内查到一次性无纺布口罩:生产商:广东省东莞市以安劳保用品有限公司.地址市万江街道简沙洲社区清水凹第

《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6月11日自治区十二届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陈武 2014年7月2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根据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的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住所是指企业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企业经营场所是指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 法律、法规对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申请企业登记时,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的信息,并对住所和经营场所的合法性、真实性负相关法律责任。 第四条申请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合法使用证明: (一)使用自有场所的,提交房屋或者土地权属证明; (二)使用非自有场所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及房屋或者土地权属证明。

尚未取得权属证明的,提交房屋购买合同、土地使用权受让合同、房屋竣工验收、规划建设许可等其中一种证明文件;无法提交上述证明的,提交土地房屋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合法使用证明。 申请人应当提交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合法使用的书面承诺。 第五条企业只能有一个住所。 企业可以设立多个经营场所,并应当与企业经营范围相适应。 第六条一个企业住所可以登记为数家企业的住所,但法律、法规对企业住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可以在同一地址,也可以在不同地址。 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不在同一地址,但在同一县级工商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的,可以选择在营业执照内登记经营场所信息或者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在不同县级工商登记机关管辖区域的,应当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企业增设经营场所从事法定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第八条申请将住宅登记为企业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二)不得违反小区管理规约; (三)不得从事存在安全隐患和消防隐患、产生声光污染和油烟污

2020年市场监督管理局半年工作总结半年工作安排

2020年市场监督管理局半年工作总结半年工作安排 今年以来,区市场监管局以“五大X”建设为引领,以服务发展和市场监管为主线,立足职能扎实做好各项工作,现将上半年主要工作和下半年工作计划报告如下: 一、上半年工作总结 (一)《区政府工作报告》涉及我局任务分解推进落实情况 X.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超过X件。 完成情况:上半年接待知识产权咨询人员达X余人(次);申请注册商标X件,注册X件;发明专利申请X件,授权X 件。至X月底,注册商标拥有量累计X件,发明专利拥有量累计X件,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预计X.X件。 X.新增省市级品牌不少于X个。 完成情况: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名牌评选认定活动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市监质〔X〕X号)文件中的工作安排、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张茅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召开期间答记者问的讲话精神及X年全省质量发展工作会议精神,省、市级品牌评选认定活动已停止,经区政府主要领导批准该项任务已取消。 (二)其它工作落实情况 X.突出服务职能,助力辖区经济高质量发展。

一是扎实开展助企融资工作。积极引导X谷润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X澳森水刺非织布有限公司等公司办理动产抵押登记X起,融资X万元。 二是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对纳入第一批X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分别采取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先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等X种方式实施“证照分离”改革,截止目前,全区市场主体新增X户(其中内资X户,外资X 户,私营X户,个体X户,农民专业合作社X户)。 三是继续推进质量品牌战略。组织辖区X家企业参加第七届X市政府质量奖申报工作;动员帮助辖区企业积极参加第二届X市品牌故事演讲比赛,提升X品牌的知名度、影响力和竞争力,共计X家企业的X件作品参赛,X家企业的X 件作品喜获佳绩,其中X港华燃气有限公司选送的微电影《最后一公里》、演讲作品《倾心为民蓝焰暖心》和X供水集团公司选送的演讲作品《你的名字》荣获一等奖;X供水集团公司选送的征文作品《熠熠青春化热血默默奉献护宜城》荣获二等奖。 四是开展“四送一服”工作。依据《X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区贯彻省、市“四送一服”双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要求按时序推进工作,每月调研走访并对困扰企业发展的问题进行系统梳理,对需要其他部门配合解决的,主动协调、积极推动,确保每个问题有问必答、有答必接、有

中山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试行)-中山工商行政

中山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合理释放和优化各类场地资源,推进商事登记便利化,根据《物权法》、《公司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山市行政区域内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事主体,包括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非公司企业经营单位、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企业分支机构。 住所是商事主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其功能是公示商事主体的法律文件送达地以及确定商事主体的司法和行政管辖地。经营场所是商事主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应当与经营范围相适应。 第四条商事主体在住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市的相关规定,不得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应经登记机关登记。商事主体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章住所(经营场所)要求

第六条商事主体应当以固定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并对其使用的合法性、安全性负责。 商事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应当具备必要的经营条件,并且以可区分的、独立空间的形式存在,住所托管的集群企业除外。商场和市场中的铺位、柜台或摊档视为独立空间。 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建设的违法建筑、危险建筑、政府保障性住房、公租房、人民防空工程和列入政府公告征收、拆迁的建筑,不得申请为商事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 第七条住所(经营场所)依法应当经规划、建设、国土、房屋管理、公安、消防、环保、文化、卫生、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相关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的,开展经营活动前应当依法办理许可。 从事涉及许可、审批经营项目的,商事主体登记的经营场所应与相关的许可、行政审批文件记载的经营场所地址一致。 第八条相关行政许可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以及有关产业政策、城乡规划、商业网点布局等政策文件的规定,对不得作为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区域进行梳理,形成全市住所(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由市政府定期公布,并实行动态管理。 禁设区域目录内容包括项目类别、禁设区域、禁设依据以及主管部门等内容。 第九条商事主体应当遵守禁设区域目录相关规定,不得在禁设区域从事禁止性经营活动。 第三章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一般规定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2017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活动方案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2017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活动方案 根据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2017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活动方案的通知》(x市场监管消〔2017〕x 号),结合新区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区局成立“315”活动领导小组。 组长:李xx 副组长:张xx、苑xx 成员部门:法规处、行政审批处、市场合同监督管 理处、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和直销监督管理处、商标广告 监督管理处、消费者权益保护处(投诉举报中心)、质量监督管理处、标准计量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认证 认可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处、食品安全监管处、药品 化妆品监管处、医疗器械监管处、办公室、宣传教育处、区消费者协会筹备组。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处。 二、活动内容 (一)开展消费维权系列宣传活动。围绕“网络诚信消费无忧”年主题,以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产品质量法》、《食品

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为重点,按照“小型分散、灵活多样”的原则,联合各相关职能部门、部分企业和投诉站,采取进社区、企业、商场、超市、学校、投诉站(消费维权服务站)等多种形式,分别组织开展“315”宣传咨询活动;以“关注妇女儿童消费安全”为主题,开展妇女儿童消 费安全宣传活动;与xx时报社深度合作,开办《xx消费》每月专栏和“315”特刊;通过电子显示屏、布标、广告牌、发放宣传材料等方式,传递消费维权新理念,倡导 网络诚信新主张,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增强法 律和自我保护意识,营造安全无忧,健康和谐的消费环境。(责任部门:各分局、各相关直属机构、区消费者协会筹备组) (二)召开“315”活动座谈会。围绕“315”活动重点,结合辖区特点和工作实际,组织消费者代表、消费 维权服务站、投诉重点企业等召开“315”活动座谈会。针对新常态下消费新热点、新模式、新主张,围绕投诉 难点和突出问题共同探讨研究,进行经验交流,广泛征 询建议,谋划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新举措,将消费维权关 口前移。(责任部门:各分局、各相关直属机构)(三)开展形式多样的消费教育引导活动。以宣传法律法规和普及业务知识为核心,与市检验检疫局、食品 检测等专业机构、社区管理部门共同开展食品安全知识

东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交监管和使用实施方案.doc

?东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交监管和使用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2008-03-2703:37:16(已经被浏览104次) 一、目的意义 根据国家、省有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交、监管和使用的有关文件精神和我市物业市场发展的形势,为了不断提高我市物业管理服务的质量和水平,适应广大业主对于物业管理服务日益增长的需求,保证物业维修的制度化,保障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提升全市人民的生活品质,创建和谐社会,就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交、监管和使用等具体问题制定本方案。 二、政策法律依据 1、《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1998年第13号,于1998年10月1日生效)第三十二条规定:物业管理维修基金由物业建设单位按物业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在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管理权时,一次性划拨给业主委员会,其所有权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明确物业维修基金缴存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国法秘农函[2007]371号)答复“2003年8月31日《物业管理条例》实施前,广东省范围内物业专项维修基金的缴交主体问题应当适用《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2、《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2003〕第379号,于2003年9月1日生效)第五十四条规定: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缴交、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所制定。 而建设部、财政部只有1998年下发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213号,于1999年1月1日生效),其第五条规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 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于2008年2月1日生效)第七条规定: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可见,以上法规的规定在缴交主体和缴交比例等方面存在差异,而且实施时间的衔接上也有些脱节,造成我省各地在执行上的混乱现象。 三、目前我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征管的实际情况及存在问题 目前,我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征管也同样存在着比较混乱的现象:一是由于一直未出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征管办法,我市绝大部分房地产项目尚未开始征收;二是部分房地产开发公司在项目开发完毕后,已经实行转制或变更,造成难以追缴该部分维修资金;三是一部分新建楼盘的建设单位按购房款的2%收取了购房者的维修资金,但是这笔资金并无专门的部门监管,特别在小区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情况下,由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公司单方管理和使用,存在很大隐患,业主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四是一些早期开发的房产,保修期过后,需要进行维修改造,由于当时建设单位并没有收取维修资金,而物业管理公司不可能承担

揭阳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

揭阳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合理释放和运用各类场地资源,推进商事登记便利化,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 〕7 号)、《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4 〕2 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揭阳市行政区域内商事主体住所及经营场所的登记管理。公司的住所是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分支机构的经营场所是其开展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事主体,包括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非公司企业经营单位、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企业分支机构。 第二章住所(经营场所)要求 第四条商事主体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市的相关规定,不得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并对住所(经营场所)的合法性、安全性负责。 第五条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应当在登记机关登记,商事主体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经营场所)前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六条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材料实行形式审查,申请人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三章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第七条分类试行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制度,商事主体申请商事登记注册时应向登记机关申报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作为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无需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租赁合同、村(居)委会证明等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 第八条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应包括: (一)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地址及邮政编码; (二)住所(经营场所)的法定使用功能或用途; (三)住所(经营场所)联系人(具体使用人)及联系方式; (四)不动产权利人及使用权取得方式、期限; (五)其他有关情况说明。 第九条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地址应当按市、县

市场监督管理局

1.办公室。负责机关文电、信息、会务、统计、保密、信访、接待、档案、后勤保障及服务管理等工作;负责综合性调研、对外宣传、舆情处置等工作;牵头负责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系统信息化管理工作;负责财务会计、财政预算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担收费项目、票据管理工作;负责重大突发事件的协调处置工作;办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2、干部人事处。负责人事管理、机构编制、队伍建设、培训、工资、福利、考核、外事、出国人员政审、因私证照管理以及离、退休干部职工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办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3、政策法规处。组织开展市场监管执法监督、法律法规宣传及培训工作;负责有关规范性文件审查、协调工作;负责复核、听证的组织工作,组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和行政赔偿等相关工作;审查重大案件,参与信访复查复核;负责浦东综合配套改革试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指导基层单位法制工作;办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4.市场主体监督管理处(市场主体信用建设处)。组织对辖区内各类市场主体登记事项的监督管理,指导查处违反企业登记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组织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公示工作;实施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工作;牵头研究制定无照经营监管政策并开展无照经营监管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两新”组织党建工作;组织指导市场主体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指导各类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管理工作;办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5、公平交易处(直销监管和打击传销处)。督办督查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件,负责案件核审,协调组织专业类案件的会审;根据授权,组织对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调查;组织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以及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牵头并指导开展无照经营整治工作;依法指导督查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组织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依法对企业名称,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商业秘密等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保护;办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6、市场规范监督管理处(网络商品交易监督管理处、价格监督检查处)。组织维护各类商品交易市场和展览的经营秩序,组织开展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和无照市场整治工作,参与监督管理生产要素市场;指导监督管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含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违法行为的网上监测);负责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经纪活动以及有关中介服务机构;指导监督管理拍卖行为;办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管;推广合同示范文本以及监督管理消费类合同格式条款;指导开展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工作;组织查处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行为;制定和落实全区价格监督检查的工作计划、实施方案;负责指导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开展价格诚信建设活动;办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质监办法】天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质监办法】天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管理暂行办法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 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市市场监管委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xxxx〕7号),降低创业成本,激发创业活力,方便市场主体准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依法登记的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是指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经依法登记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四条市场监管部门是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机关,我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登记管辖权限行使职权。 第五条市场主体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应当真实、合法、安全;地址表述应当规范、具体,并符合YYY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第六条申请人取得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权后方可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登记时申请人应当填写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表,并对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安全性负责;市场监管部门对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表进行形式审查。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表可到我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领取,也可从市场监管部门网站或行政审批政务网站自行下载。 第七条市场主体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尊重公序良俗,不得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允许“一照多址”,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与经营场所在同一登记机关辖区内的,可申请办理分支机构登记,也可申请办理经营场所备案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对住所(经营场所)有特殊规定要求的应当进行分支机构登记。 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与经营场所不在同一登记机关辖区内的,应当办理分支机构登记。 个体工商户在登记机关登记的经营场所只能为一处。 第九条允许“一址多照”,同一地址可以登记为多个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 第十条市场主体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规约的规定,不得将下列场所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 (一)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规约规定,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居住用房。 (二)违反房屋安全使用管理规定和房屋租赁管理规定,擅自改为生产、餐饮、娱乐、洗浴、洗染等的住宅楼房中的部分住宅房屋。 (三)用于从事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饮食服务项目的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

在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揭牌仪式上的致辞

在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揭牌仪式上的致辞在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揭牌仪式上的致辞 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同志们、朋友们: 今天,我们在这里隆重举行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揭牌仪式。新局的正式挂牌成立,标志着我市深化市场监管体制改革取得了新的突破,标志着我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工作翻开了新的历史篇章。在此,我代表市委、市政府向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的成立表示热烈地祝贺~向全局干部职工致以诚挚地问候~新局的成立,既符合改革要求,也顺应时代发展,但任务更重、责任更大。借此机会,我对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提三点希望: 一要凝聚共识拧成“一股绳”。多年来,食安、工商、药监、质监四个单位紧紧围绕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为建设和谐我市作出了积极贡献。将四各单位合并成立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既是中央、省市关于行政体制改革的客观要求,也是提升政府行政能力的现实需要,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要有效优化资源配置和监管体制,提升市场监管水平,特别在当前的过渡时期,要确保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干劲不减。局领导要引导全局干部职工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上来,积极适应新变化、新要求,团结一心,齐心协力推动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迈上新台阶。二要科学整合下活“一盘棋”。市场与质量监督管理局是市政府的重要组成部门,承担着全市食药安全监管、质量监管、主体准入、消费维权等多重职能。组合后的新部门绝不等于原来四个单位的简单相加。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的班子成员要进一步解放思想,用更高的眼光,站在更高的平台,牢固树立“一盘棋”的思想,有序推进我市市场监管工作。局领导要科

学调整和设立内设机构,稳妥有序地推进机构、职能和队伍整合,进一步理顺工作机制,充分利用原有几个单位的人力、技术、平台等资源,集中监管职能,形成统 一、权威、高效的监管体系。全局干部职工要迅速进入角色,尽快熟悉原有四个单位的工作职能和工作任务,全力做好全市市场与质量监管工作。三要强化担当共圆“一个梦”。当前,我市正处于深化改革、加快转型、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冲刺时期。良好的市场秩序是营造健康发展环境、实现经济跨越发展的重要保证。新局的成立,就是为了更好的实现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梦想,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干部职工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发展意识和服务意识,抓好队伍建设,狠抓工作落实,提升服务水平,为经济发展营造宽松便捷的市场准入环境、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安全和谐的市场消费环境,确保新局开好头、起好步。希望大家不负重托,以过硬举措切实维护好群众合法权益,为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梦想不懈努力,为全面实现小康我市的目标作出新的贡献。最后,祝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揭牌仪式圆满成功~祝各位领导和同志们身体健康,工作顺利~谢谢大家~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意见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意见 【法规类别】国家安全工作 【发文字号】东府办[2013]68号 【发布部门】东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4.23 【实施日期】2013.04.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意见 (东府办〔2013〕6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与社会的和谐稳定。为进一步完善我市食品安全监管机制,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最大限度地预防、减轻和消除食品安全危害与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见: 一、落实工作责任,提升监管能力 (一)强化地方政府监管职责

各镇街要强化对食品安全负总责的意识,把食品安全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要结合本地实际,整合监管资源,强化监管措施,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工作机制;全面掌握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状况并建立工作台账;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定期组织食品安全评议、考核,确保责任落实到位;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和综合协调能力建设,支持监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辖区食品安全水平。 (二)加强食品安全各环节监管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市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种植养殖环节要加强农产品的全程监管和安全监测,强化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健全生猪养殖与屠宰环节“瘦肉精”监测制度,完善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生产加工环节要重点加强食品加工小作坊的监管,强化对乳制品、米面制品、肉制品、食用油、酒类、食品添加剂和婴幼儿食品等重点品种的质量监控;市场流通环节要重点抓好食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监管,加强样板市场后续管理,进一步明确市场开办者、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和工作要求,完善食品质量日常抽检和退市制度;餐饮服务环节要重点加强集体食堂和小餐饮店的监管,继续推进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严格落实各项管理措施;进出口环节要严格实行进出口食品企业备案制度,加强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管,有效保障进出口食品安全。 (三)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 筑牢食品安全道德防线,监督指导食品生产经营者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严格执行各项食品安全标准,落实质量内控制度,依法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切实保证食品安全。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认真执行原料查验、索证索票、出厂检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不合格产品召回和无害化处理等各项管理制度,规范自律管理行为,提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