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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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6.14•【字号】东府办〔2017〕72号•【施行日期】2017.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7〕72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6月14日东莞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第一条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强化地方政府食品安全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责任,不断提升食品安全保障能力,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6〕6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6〕121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对象为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和松山湖(生态园)管委会〔以下简称“各镇街(园区)政府”〕。

第三条考核工作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食药安委”)统一领导。

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食药安办”)受市食药安委委托,会同市食药安委成员单位实施考核工作。

市食药安委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对各镇街(园区)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分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考核包括食品安全工作措施落实情况和食品安全状况两个方面,重点围绕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和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完成情况,从组织领导、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保障水平等方面进行评议考核。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5.09.12•【字号】东府办〔2005〕64号•【施行日期】2005.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东府办〔2005〕64号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〇五年九月十二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意见(市城市管理局)近年来,我市围绕“一年一大步,五年见新城”的战略目标和“一城三创五争先”的工作思路,致力于“净化、绿化、美化、亮化”城市环境,市容市貌不断改观,人居环境日益改善,先后荣获“广东省文明城市”、“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国家卫生城市”、“中国最佳魅力城市”等称号。

但与目前我市争创“全国文明城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全国绿化模范城市”的要求相比,与人民群众期望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现代化水准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

为进一步加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力度,建立健全市容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机制,巩固“创卫”成果,构建和谐东莞,现提出以下工作意见:一、建立健全三级市容环卫管理机构针对目前各级市容环卫管理机构不健全、管理职能弱化、人员配备不足、管理效能低下等问题,全面建立市、镇(区)、村(社区)三级管理网络,切实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和执法工作。

各镇区要逐步将市容环境卫生的管理和执法职能归口其市政办(公用事业服务中心)管理。

二、科学编制市容环境卫生及绿地专项规划在完成镇(区)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各镇区(含松山湖和虎门港管委会)要高度重视、集中力量、全面兼顾、科学协调,邀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单位于2006年6月前完成城镇市容环境卫生及绿地专项规划的编制。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1.30•【字号】衡政办发〔2015〕64号•【施行日期】2015.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衡政办发〔2015〕6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驻衡国省属有关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1月30日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的前提和基础。

为进一步落实中央关于食品安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的“四个最严”要求,全面实施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目标以实施“食品放心工程”为主线,坚持集中整治与制度建设相结合、严格执法与科学管理相结合、打假治劣与扶优扶强相结合、失信惩戒与信用体系建设相结合,切实加强全市食品安全工作。

力争通过三年时间,初步建立起我市食品安全的长效监管机制,有效遏制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全市食品生产经营秩序进一步好转,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安全责任和意识进一步增强,标准体系、检验检测体系、信用体系更加科学有效,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防范意识和维权观念明显提高,食品安全形势实现根本性好转。

二、重点工作(一)落实责任体系,着力强化三位一体。

1.落实政府统筹责任。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辖区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将食品安全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集中统一的食品监管体制改革,充实基层专业监管力量,层层落实责任制。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21〕2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21〕2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21〕2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月4日东莞市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作分工第三章工作内容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场采购贸易的综合管理,提高市场采购贸易便利化、规范化水平,促进市场采购贸易健康发展,根据《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督总局外汇局关于加快推进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的函》(商贸函〔2020〕42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在广东东莞市大朗毛织贸易中心开展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粤办函〔2020〕294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经认定的市场集聚区内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是指在经认定的市场集聚区内采购商品,单票报关单商品货值15万美元(含15万美元)以下,并由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在海关指定口岸办理出口商品通关手续的贸易方式。

第四条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涵盖市场采购贸易各方经营主体和贸易全流程,以创新管理服务体系、优化监管模式,提升贸易便利化、规范化水平为工作目标。

第五条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监管有效适度、提升贸易便利、信息共享等原则。

第二章工作分工第六条东莞市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我市市场采购贸易试点各项工作;研究建立完善市场采购贸易试点综合管理机制;组织研究市场采购创新发展促进政策;协调推动我市市场采购贸易各监管部门间的信息沟通和资源共享;协调解决各部门在试点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集体食堂卫生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集体食堂卫生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集体食堂卫生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6.09.25•【字号】东府办〔2006〕71号•【施行日期】2006.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集体食堂卫生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06〕71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集体食堂卫生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五日东莞市集体食堂卫生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遏制集体性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精神,坚持集中整治和日常监督相结合,加强监管与企业建立自律机制相结合,逐步建立健全集体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监管长效机制,遏制集体性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

二、整治范围全市范围内各类集体食堂,重点是学校、托幼机构集体食堂和就餐人数100人以上的工厂企业集体食堂。

三、工作目标和原则完善集体食堂监督管理体系,建立健全集体食堂食品安全长效管理机制。

学校、托幼机构集体食堂登记建档并纳入监管范围率达100%;工厂企业集体食堂登记建档并纳入监管范围率达80%;集体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卫生知识培训率达90%。

整治工作实行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分工负责完成。

四、工作内容和要求(一)开展摸底调查和登记建档,掌握全市集体食堂基本情况。

各镇(街道)要对集体食堂进行地毯式摸底调查,调查内容包括集体食堂的名称、地址、面积、联系电话、主要负责人、从业人员等基本情况。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和规范我市表面处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和规范我市表面处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和规范我市表面处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3.22•【字号】东府办〔2018〕31号•【施行日期】2018.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和规范我市表面处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东府办〔2018〕31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关于促进和规范我市表面处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3月22日关于促进和规范我市表面处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为推动美丽东莞建设,有效破解我市表面处理行业发展困局,促进和规范表面处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提升我市制造业水平,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一)总体思路。

以推动美丽东莞建设为目标,以减少污染和节能降耗为路径,以规范发展、集中治理为抓手,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为手段,努力实现全市表面处理行业健康有序和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控制规模、集中治理、规范发展、减少排放、保护环境、转型升级。

(三)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充分发挥电镀环保专业基地等集聚区的作用,实现全市新建扩建表面处理项目100%进入相应集聚区(市重大项目除外);基本消除非法表面处理企业。

二、推进措施(一)引导表面处理行业集聚发展。

以电镀环保专业基地和各镇街工业集聚区为平台,引导表面处理行业集聚发展,实行污染物排放集中管理。

麻涌电镀基地在不突破经省环保厅审查通过的废水排放总量以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并且基地废水集中处理厂能够做到稳定达标排放污染物的前提下,允许接纳新建电镀、电氧化、化学镀、电泳等工艺表面处理项目。

其他3个电镀基地在完成相应的规划调整后,可按功能定位和规模接纳新建电镀、电氧化、化学镀、电泳等工艺表面处理项目。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农贸市场品质提升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农贸市场品质提升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农贸市场品质提升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4.20•【字号】东府办〔2021〕21号•【施行日期】2021.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农贸市场品质提升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21〕21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东莞市农贸市场品质提升三年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4月20日东莞市农贸市场品质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农贸市场品质提升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切实解决我市农贸市场在硬件设施和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为群众营造整洁有序、安全放心的消费购物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对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期盼,以农贸市场品质提升为手段,以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为目标,以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坚持综合施策、标本兼治,强化对全市农贸市场的科学统筹布局,着力改善农贸市场环境秩序,全面提升农贸市场品质形象,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一)公益定位、政府主导。

牢牢把握农贸市场民生性、公益性、社会性特点,强化政府主导作用,鼓励国有、集体资本参与,充分发挥农贸市场在保供应、稳物价、促就业等方面的促进作用,有效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

(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各镇街(园区)承担农贸市场升级改造的主体责任,负责全面推进辖区农贸市场标准化升级改造、常态化有效管理,以及具体项目实施,市农贸市场品质提升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从行业管理角度依法履职,做好标准制定、业务指导和专项任务推进等工作。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0]152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0]152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0〕152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东莞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实施办法第一条为推进全市农贸市场(以下简称市场)硬件设施改造和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升级,为市民营造安全舒适的消费环境,结合我市食品安全样板市场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升级改造的农贸市场必须是已领取《商品交易市场登记证》的市场。

第三条市经信局与市工商局牵头统筹全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各镇(街)经贸办和工商分局负责辖区内农贸市场升级改造的组织实施。

市财政、农业、卫生、质监、食药监、综合执法、建设、规划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做好协调配合。

第四条农贸市场从市场管理、食品安全和硬件实施三方面进行升级改造。

具体升级改造标准由市经信局与市工商局另行制定发布。

升级改造标准根据新形势有修改的,按照新标准执行。

第五条农贸市场升级改造的具体申报、审核、验收程序由市经信局与市工商局另行制定发布,市场开办者要依据市场升级改造标准,结合市场发展现状,加快市场升级改造步伐,不断提升市场基础设施和管理水平。

第六条农贸市场升级改造所需资金以市场开办者自行解决为主,市、镇财政给予一定补贴为辅。

第七条市、镇两级财政对升级改造的农贸市场实行财政补贴,财政补贴标准为:1000m2以下补贴5万元,1000-2000m2补贴10万元,2000m2以上补贴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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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意见
【法规类别】国家安全工作
【发文字号】东府办[2013]68号
【发布部门】东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4.23
【实施日期】2013.04.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意见
(东府办〔2013〕6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与社会的和谐稳定。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食品安全监管机制,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最大限度地预防、减轻和消除食品安全危害与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见:
一、落实工作责任,提升监管能力
(一)强化地方政府监管职责
各镇街要强化对食品安全负总责的意识,把食品安全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要结合本地实际,整合监管资源,强化监管措施,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工作机制;全面掌握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状况并建立工作台账;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定期组织食品安全评议、考核,确保责任落实到位;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和综合协调能力建设,支持监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辖区食品安全水平。

(二)加强食品安全各环节监管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市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种植养殖环节要加强农产品的全程监管和安全监测,强化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健全生猪养殖与屠宰环节“瘦肉精”监测制度,完善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生产加工环节要重点加强食品加工小作坊的监管,强化对乳制品、米面制品、肉制品、食用油、酒类、食品添加剂和婴幼儿食品等重点品种的质量监控;市场流通环节要重点抓好食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监管,加强样板市场后续管理,进一步明确市场开办者、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和工作要求,完善食品质量日常抽检和退市制度;餐饮服务环节要重点加强集体食堂和小餐饮店的监管,继续推进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严格落实各项管理措施;进出口环节要严格实行进出口食品企业备案制度,加强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管,有效保障进出口食品安全。

(三)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
筑牢食品安全道德防线,监督指导食品生产经营者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严格执行各项食品安全标准,落实质量内控制度,依法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切实保证食品安全。

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认真执行原料查验、索证索票、出厂检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不合格产品召回和无害化处理等各项管理制度,规范自律管理行为,提
高自律管理水平。

二、加强体系建设,健全长效机制
(四)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
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市镇两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和办事机构建设,落实各项保障措施,确保“机构、职能、人员、编制、经费”五到位。

健全综合协调工作机制,完善工作制度,提高“统筹、协调、督办”综合协调能力,使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的监管措施紧密衔接,提高监管合力。

(五)强化行政效能监察和问责
建立并实行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大对各镇街、各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责任追究,督促各镇街和有关监管部门依法履职和严格队伍管理,确保问题可倒查、责任可追究。

对因食品安全监管行政失职、渎职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坚决杜绝食品安全监管行政不作为现象,全面提升监管效能。

具体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由市监察局、市食安办牵头制定。

(六)完善食品安全考核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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