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大学教职员工宿舍分配及管理办法
教职工宿舍管理制度

教职工宿舍管理制度一、管理原则:1.合理合法:依法规、学校政策进行管理;2.公平公正:对所有职工一视同仁;3.安全稳定:确保宿舍环境安全、稳定。
二、宿舍分配:1.分配条件:符合学校相关规定的全职教师、行政人员,根据职位级别和工作实际需要;2.分配程序:由相关部门负责宿舍分配工作,职工可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
三、宿舍标准:1.宿舍配置:每间宿舍必须配备床、桌、椅、衣柜等基本家具和必要的卫生设施;2.房间布局:合理安排房间布局,保证宿舍空间利用率;3.宿舍环境:要求保持宿舍内外环境整洁、安全、卫生。
四、宿舍使用:1.宿舍用途:宿舍仅供职工居住使用,严禁用于商业用途;2.个人卫生:职工应自觉保持个人卫生,垃圾及时处理,并自觉参与宿舍卫生保洁工作;3.损坏赔偿:职工需对宿舍内设施设备和公共区域的损坏负责,并及时报修或赔偿;4.禁止饲养宠物:为了宿舍安全和职工身体健康,禁止任何情况下饲养宠物。
五、宿舍管理:1.安全管理:加强宿舍安全管理,确保宿舍内外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安全隐患需及时报告并及时整改;2.火灾防护:职工应定期参加消防演习,学习火灾防护知识,严禁私拉乱接电线,禁止使用明火;3.门禁管理:每个宿舍楼应设置门禁系统,进出宿舍楼需刷卡或密码,凡非职工必须登记报道;4.值班制度:设置宿舍管理值班制度,负责处理职工宿舍管理相关事务;5.监督投诉:职工对于宿舍管理存在的问题或向管理人员提出合理化建议可以及时进行反馈。
六、严禁行为:1.酗酒滋事:禁止在宿舍内饮酒、赌博、打架斗殴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将予以严肃处理;2.违法乱纪:职工不得从事与学校相关规定相抵触的行为;3.侵占宿舍:职工不得私占或转借宿舍,不得将宿舍租赁或转让给他人;4.政治宣传:宿舍内禁止进行政治宣传活动,不得张贴、散发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宣传资料。
七、违规处理:1.警告处分:对于违反宿舍管理制度的职工,将给予书面警告处分;2.投诉处理:对于其他职工对人的投诉,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3.严重违规:对于情节严重的违规行为,将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并可能导致宿舍使用权的取消。
学校教职工宿舍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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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教职工宿舍的管理制度

学校教职工宿舍的管理制度一、总则二、宿舍分配1.宿舍分配由学校人事部门负责,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
宿舍分配考虑教职工的家庭情况、工作职务、工作地点和工作年限等因素。
2.宿舍分配按照一户一室的原则进行,确保每个教职工都有独立的居住空间。
宿舍的大小、布局和设施要保持相对统一,满足基本的生活需求。
三、宿舍使用1.教职工宿舍仅限教职工自己及其家属居住,不得擅自转租或转借给他人。
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借住,需经过学校相关部门的批准。
2.宿舍内禁止饲养宠物、养殖植物等可能影响宿舍环境和其他住户的行为。
3.教职工宿舍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在宿舍内从事大声喧哗、过度娱乐或扰乱秩序的行为。
4.宿舍内不得乱丢垃圾,要保持宿舍及其周边环境的卫生和整洁。
四、宿舍维护1.教职工宿舍的日常维修由学校相关部门负责,如有故障或损坏需及时上报并进行维修。
2.教职工宿舍的大修和装修由学校安排,如有个人需求,需要提前向学校申请并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3.教职工应当爱护宿舍内的设施和公共设备,如有损坏或故障,应及时报修或通知相关部门。
五、宿舍安全1.教职工宿舍内禁止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电器设备,如电暖器、电热毯等。
使用电器设备需遵守相关安全操作规程,切勿私拉私接电线。
2.宿舍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以及违法物品。
3.教职工应加强宿舍门窗的安全防护,确保宿舍的安全与防盗措施。
六、宿舍管理1.学校设立教职工宿舍管理委员会,负责宿舍管理、维修和卫生等工作的组织协调,并定期召开会议进行问题交流和督办。
2.学校相关部门每学期组织对教职工宿舍进行常规检查,督促教职工履行宿舍管理职责。
3.学校对严重违反宿舍管理制度的教职工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等处分。
七、奖惩措施1.对在宿舍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教职工,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违反宿舍管理制度的教职工,学校将给予警告、罚款、批评教育或其他相应的处罚。
八、附则1.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由学校通知全体教职工。
学校教职工宿舍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教职工宿舍管理,提高教职工生活品质,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校教职工宿舍的管理。
第三条教职工宿舍管理应遵循“以人为本、安全第一、规范有序、服务至上”的原则。
第二章宿舍分配与入住第四条教职工宿舍分配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教职工的工作性质、职务、职称、家庭情况等因素进行合理分配。
第五条新调入的教职工,由人事部门根据宿舍空余情况,按照分配原则安排入住。
第六条教职工因工作调动、家庭原因等需要调整宿舍的,应向宿舍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七条教职工入住宿舍时,应认真阅读并遵守本制度,积极配合宿舍管理人员做好入住手续。
第三章宿舍管理第八条教职工宿舍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不得擅自改变宿舍结构。
第九条教职工应保持宿舍内整洁,爱护公共设施,不得随意损坏宿舍物品。
第十条教职工不得在宿舍内从事经营性活动,不得将宿舍出租或转借他人。
第十一条教职工应自觉维护宿舍楼内公共秩序,不得在宿舍楼内大声喧哗、打闹。
第十二条教职工应按时缴纳水电费等费用,不得拖欠。
第四章宿舍维修与维护第十三条教职工宿舍的维修和维护由学校宿舍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四条教职工发现宿舍设施损坏,应及时向宿舍管理部门报告,不得擅自维修。
第十五条教职工宿舍的维修费用由学校承担,但教职工因个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对遵守本制度,表现突出的教职工,学校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教职工,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学校宿舍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章宿舍安全第二十条教职工宿舍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消防设施完好,通道畅通。
第二十一条教职工应遵守消防安全规定,不得在宿舍内吸烟、使用明火。
第二十二条教职工应妥善保管个人物品,防止盗窃事件发生。
学校教职员工宿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教职员工宿舍的管理,提高宿舍环境和生活质量,保障教职员工的生活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全体教职员工宿舍。
第三条宿舍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宿舍环境的整洁、安全、舒适。
第二章宿舍分配第四条宿舍分配由学校宿舍管理部门负责,根据教职员工的职务、职称、工作年限等因素综合考虑。
第五条新进教职工的宿舍分配,应优先考虑工作需要和宿舍空余情况。
第六条教职工因工作调动、家庭搬迁等原因需要调整宿舍的,应向宿舍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七条教职工离校时,应将宿舍清理干净,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宿舍卫生与安全第八条教职工应自觉维护宿舍卫生,保持宿舍环境整洁。
第九条宿舍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禁止私拉乱接电线。
第十条教职工应爱护宿舍公共设施,不得随意损坏。
第十一条宿舍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宿舍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四章宿舍设施与维修第十二条宿舍设施由学校统一配置,教职员工应合理使用。
第十三条教职工发现宿舍设施损坏的,应及时向宿舍管理部门报告,由宿舍管理部门负责维修。
第十四条宿舍维修经费由学校统一安排,不得擅自使用。
第五章违规处理第十五条教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记过等处分:(一)不遵守宿舍管理制度,扰乱宿舍秩序的;(二)私自改变宿舍结构,损坏宿舍设施的;(三)在宿舍内从事违法活动的;(四)其他违反宿舍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十六条教职工违反本制度,给学校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学校宿舍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章宿舍入住与退住第十九条教职工入住宿舍,应办理入住手续,领取宿舍钥匙。
第二十条教职工退住宿舍,应提前向宿舍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办理退住手续。
第二十一条教职工因工作需要临时离校的,应向宿舍管理部门说明情况,并办理离校手续。
教师职工宿舍规章制度

教师职工宿舍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教师职工宿舍管理,营造和谐、安全的居住环境,保障教师职工的生活质量,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教师职工宿舍是为教师职工提供住宿的场所,属于学校公共资源,需要教师职工共同维护和管理。
第三条教师职工宿舍管理委员会是负责管理和监督教师职工宿舍日常管理工作的机构,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担任主任,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
第四条教师职工应当遵守本规章制度,自觉维护教师职工宿舍的整体利益,共同营造良好的生活氛围。
第二章宿舍分配第五条教师职工宿舍分配原则是按照学校职工的实际情况和家庭条件来确定,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
第六条新进教师职工应根据学校规定的流程和程序进行宿舍分配。
第七条已居住在教师职工宿舍的教师职工,如需更换宿舍,需提前向管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第八条宿舍的调换需经管理委员会审批同意后执行。
第九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调换宿舍,如有需要,需经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十条宿舍维修和改造应当提前通知住户,并在合理时间内完成。
第三章宿舍管理第十一条教师职工宿舍的管理人员应该是值班制度,轮流担任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教师职工宿舍的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开展管理工作,维护宿舍秩序,处理问题时应公平公正,对教师职工的个人利益给予保护。
第十三条宿舍管理人员应及时发现和处理宿舍内的问题,如有危害,需及时报告。
第十四条宿舍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禁止使用违章电器。
第十五条宿舍内禁止从事非法活动,不得擅自转租或转借宿舍。
第十六条宿舍内不得从事违法犯罪等活动,如有发现,应立即报警处理。
第四章宿舍卫生第十七条宿舍内卫生由住户共同维护,保持宿舍内外环境整洁、卫生。
第十八条宿舍内不得乱扔垃圾,要按时按期倒垃圾,维护环境卫生。
第十九条宿舍内不得私拉乱接电线和水管,不得私自改造设施。
第五章安全防范第二十条宿舍内应安装防盗门,保证住户的人身安全。
第二十一条宿舍内应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和演练,确保住户的生命财产安全。
学校教职员工宿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教职员工宿舍的管理,保障宿舍安全、卫生、和谐,提高教职工生活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所有教职员工宿舍。
第三条学校教职员工宿舍管理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 规范管理,文明住宿;3. 公平公正,服务至上;4. 自我管理,共建共享。
第二章宿舍分配第四条宿舍分配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教职工提出申请,填写宿舍申请表;2. 宿舍管理部门根据申请情况,结合教职工工作性质、家庭状况等因素进行审核;3. 审核通过后,由宿舍管理部门进行分配。
第五条宿舍分配遵循以下原则:1. 公开、公平、公正;2. 按需分配,合理利用;3. 先来后到,就近分配;4. 特殊情况,优先考虑。
第三章宿舍管理第六条教职工应遵守以下宿舍管理规定:1. 保持宿舍整洁、卫生,定期进行清洁;2. 不得在宿舍内吸烟、酗酒、赌博等;3. 不得在宿舍内饲养宠物;4. 不得私自改变宿舍结构和布局;5. 不得随意占用公共区域;6. 不得在宿舍内进行商业活动;7. 不得随意转借宿舍给他人;8. 不得在宿舍内进行影响他人休息的活动。
第七条宿舍管理部门负责以下工作:1. 制定宿舍管理制度,组织实施;2. 负责宿舍分配、调整、回收等工作;3. 负责宿舍的安全、卫生、设施维护;4. 定期对宿舍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5. 对违反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四章宿舍维修与改造第八条宿舍维修与改造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教职工提出维修或改造申请,填写申请表;2. 宿舍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专业人员评估;3. 审核通过后,由宿舍管理部门组织实施;4. 维修或改造完成后,由宿舍管理部门验收。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九条对遵守宿舍管理规定,表现突出的教职工,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条对违反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处罚:1. 警告:对轻微违规行为,给予警告;2. 罚款:对情节较重的违规行为,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3. 通报批评:对严重违规行为,进行通报批评;4. 清退:对连续违规或情节严重的,予以清退。
学校教职工宿舍管理办法

学校教职工宿舍管理办法学校教职工宿舍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宿舍管理对于教师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提高教师的工作效率和生活质量,需要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宿舍管理办法。
一、宿舍分配学校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教师的职务和工作需求,对宿舍进行分配。
分配原则应当是先到先得,并考虑到教师的家庭情况和个人特殊情况。
二、宿舍维护学校应当配备专门的维修人员,对宿舍进行定期维护和维修,保证宿舍的基本设施完好无损。
同时,教师也应当积极参与宿舍的维护工作,保持宿舍的整洁和卫生。
三、宿舍安全学校应当加强宿舍的安全管理,安装火灾报警器和监控设备,确保教师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此外,学校还应当建立安全值班制度,保障教师在紧急情况下的安全。
四、宿舍设施学校应当提供齐全的宿舍设施,包括床、桌、椅、柜等基本家具。
此外,还应当提供独立的卫生间和淋浴设施,确保教师的生活便利和舒适。
五、宿舍规范学校应当制定宿舍规范,明确教师在宿舍内的行为准则。
宿舍规范应当包括宿舍卫生、噪音控制、禁止吸烟等方面的具体规定,提醒教师们遵守社区和学校的相应规章制度。
六、宿舍噪音控制学校应当建立宿舍噪音控制机制,对教师在宿舍内的噪音进行把控。
同时,教师也应当自觉保持安静,尊重他人的生活和休息。
七、宿舍卫生学校应当积极宣传宿舍卫生的重要性,并制定相应的宿舍卫生管理办法。
宿舍卫生管理应当包括每周定期清洁宿舍、垃圾分类处理等方面,教师们也应当自觉保持宿舍的整洁和卫生。
八、宿舍活动学校应当鼓励宿舍内的集体活动,例如宿舍联谊、聚餐等。
宿舍活动可以增加教师之间的沟通和交流,营造融洽的宿舍氛围。
九、宿舍投诉处理学校应当设立宿舍投诉处理机构,及时处理教师的宿舍问题和投诉。
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公正、专业、高效,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给教师。
十、宿舍故障维修学校应当建立故障维修的机制,确保教师在宿舍出现设施故障时能够及时维修。
维修人员应当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迅速解决故障,保证教师的正常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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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大學教職員工宿舍分配及管理辦法
第586次行政會議通過
第765行政會議修正
第809行政會議修正
94.3.3 第811行政會議修正
101.5.3 第897行政會議修正一、目的:為使本校教職員工宿舍分配及管理有所準據,特訂本校「教職員工
宿舍分配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本校教職員工之住宿、退宿以及宿舍之管理,由總務處及秘書室依據本辦法辦理之。
二、為使宿舍之分配達於公允,特設立教職員工宿舍配住審查委員會(以下簡
稱舍審會)負責審查事宜,其組織如下:
(一)舍審會設委員八至十人,總務、人事單位主管及中原村村長為當然委員,其他委員由各院推派一名,其餘由校長遴聘組成之。
(二)由總務長擔任召集人,並由總務處事務組組長擔任幹事。
(三)舍審會每年分別於十二月及六月中旬各召開審查會議一次(必要時得經召集人召開臨時會議),依資料詳實審查,並參酌實際情
形決定配住順位,報請校長核定。
三、有未婚直系血親或配偶同在本校服務者,僅限一人申配宿舍。
四、本校教職員工,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桃園地區(不含復興鄉)無屋者且合
於下列規定者,擬持續住用,均得申請配住有眷宿舍:
(一)有眷教師。
(二)有眷職員在校服務滿三年,其近三年內考績均為乙等以上者。
(三)有眷工友在校服務滿五年,其近五年內考績均為乙等以上者。
(四)單身教職員工合於上述年資之規定,因供養父母子女,需長期持續同住者。
五、有眷宿舍之分配限制及優先等級(同一優先等級內,依積分點數,安排順
位):
(一)「仁愛樓、和平樓、忍耐樓」及校外「鉅大宿舍」依下列優先分配:助理教授以上之教師、一級主管。
(二)「中原村」(不含中原村10號及11號短期海外講座、客座教授宿舍):講師以上教師或二級以上單位主管。
(三)校外「佳園宿舍」:教職員工。
六、本校教職員工居住外地,搭交通車到校困難,預定夜宿學校宿舍達一定天
數(講師以上之教師三天,其餘四天),且合於下列規定者,均得申請配住單身宿舍:
(一)講師以上之教師(不受單身之限制)。
(二)單身女性助教或職員。
(三)男性教職員工因職務上之需要經簽准者。
(四)各單位因業務之需要,必須經常派員夜間輪流留校工作時,得經
簽准設置單身宿舍專用床位,於每年六月申請一次,並檢附夜間
值班上課時間表。
七、單身宿舍之分配限制:
(一)喜樂樓:男性教職員,教師優先分配。
(二)恩慈樓:女性教職員,教師優先分配。
(三)西區宿舍:男性工友。
八、申請配宿作業程序:
(一)填寫申請表(有眷宿舍於每年十二月及六月上旬)。
(二)單位主管簽註意見。
(三)審查:申請有眷宿舍者,除短期海外講座、客座教授宿舍由秘書室審查,其餘經總務處(事務組)初審,再送舍審會複審討論,排
定建議優先順序;申請單身宿舍者,由總務處一次審查。
(四)報請校長核定。
九、實施要領:
(一)申配人所配住之宿舍一經核定,不得自行變更或挑選。
(二)配住人接獲配住通知後,自文到日起,限兩週內辦妥「宿舍使用切結書」,簽具「財產明細表」並辦妥戶籍遷入手續後進住,否則以放
棄權利論(如有特殊原因,可先行向管理單位報備)。
(三)配住人如因職務、人口變動或其他原因需更換宿舍,仍應依本辦法第八條辦理,更換宿舍與申配宿舍同樣分配順序,且以一次為限。
(四)配住人奉准離職時,需於離職日起一個月內遷出,(留職停薪滿一年者比照辦理,借調或半年以內之留職停薪以專案辦理),若
需延長住宿,需繳保證金(另訂之),但以一個月為限,逾期未
遷出者,當訴請依法處理。
(五)退住宿舍應於一週前通知事務組,屆時會同採購保管組前往點收借用物品及查驗設備,其手續如下:
1.抄錄電表使用度數及結算水費、電話費,並行收費。
2.檢驗水電設備是否完整短缺。
3.按照「財產明細表」點收財產,並繳回明細表。
4.收回房舍鑰匙。
5.遷出時應將宿舍清理妥,歸還學校。
若未清理乾淨則由學校外包廠
商清理,費用由原住戶負擔。
十、配住人應按月繳交一個基數之使用費。
住宿有眷宿舍逾五年未滿十年期間,
應繳交二個基數之使用費。
逾十年起應繳交三個基數之使用費。
前項住宿年數,自九十學年度起算,由學校補助租金之期間亦比照併入計算。
使用費之基數金額另訂,並得視物價及維修成本,經行政會議通過後調整之。
十一、其他規定事項:
(一)配住人不得將配住宿舍頂讓或租借他人,若有違反,除取消居住權外並依法辦理。
(二)配住人未按申請人數進住,得取消居住權。
(三)借用代管之傢俱設備,若有損壞竊失,由配住人照價賠償。
(四)用電依照本校教職員工優惠規定價格收費。
(五)宿舍內外之水電設施如有故障、破漏或不堪使用時,可逕向總務處
申請檢修,其檢修維護費用由配住人負擔(但基本設施及安全設
施除外),但經變更原有用途或增設之額外設施等概不受理。
(六)配住人配住之宿舍,不得任意增建固定設施,其經簽准者遷離時不得任意拆除或要求償付建造費用,未經簽准者應負責拆除復原
並取消居住權。
(七)禁止在宿舍內聚賭、作非法活動或收藏違禁物品。
(八)配住人如飼養寵物,應顧及鄰居之安全、安寧、衛生及環境整潔。
(九)配住人如不幸在職死亡時,其眷屬得續住一年,如情況特殊,配住人之眷屬得填具申請書送總務處,經舍審會審查後簽請校長酌
情延長。
十二、租屋配住補助規定事項:新聘到校學人(含出國進修達三年以上之助理教授以上教師)在桃園地區(不含復興鄉)無屋者於宿舍不敷分配時:(一)得於中壢地區租屋配住(由申請人或各系協助自行覓屋),但補助金額不得超過規定金額,補助金額由本校直接支付,租金補助
以一年為限。
(二)經分配宿舍後不願住宿者,不得申請租金補助。
(三)租賃契約由本校統一制訂及簽約,並在契約註明居住人。
十三、情況特殊經校長專案簽准者,不受前述各條之限制。
十四、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