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法哲学思想对中国公民法律意识现代化影响
马克思主义对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启示与指导

马克思主义对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启示与指导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推进,中国法治建设不断取得新的成就与进展。
作为中国共产党的指导思想之一,马克思主义在当代中国法治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马克思主义的核心理论观点与法治建设的原则相互贯通,为我们提供了重要的思想指导和行动原则。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探讨马克思主义对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启示与指导。
一、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与法治建设的符合马克思主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强调社会公平与正义。
这一原理与法治建设的目标息息相关。
法治建设旨在建立起公正、公平、合理的法律体系,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马克思主义对于法治建设的要求与法治建设的目标是一致的,为我们确定了法治建设的方向。
二、国家治理现代化与法治建设的统一马克思主义强调国家治理的现代化,认为国家必须通过制度建设和法治化进程来实现现代化。
在当代中国法治建设中,我们要将其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相统一,推动法治建设与国家治理能力的提升。
只有通过法治来规范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才能更好地实现国家现代化的目标。
三、党的领导与法治建设的有机结合马克思主义强调共产党的领导,而在当代中国,党的领导地位是法治建设的基础。
党的领导必须以法治为保障,通过法治手段来推动党的领导体系的建设,实现党的领导与法治建设的有机结合。
法治建设需要党的坚强领导,而党的领导也要通过法治建设来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四、人民主体地位与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马克思主义倡导人民主体地位的观念,法治建设也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法治建设要以人民的需要和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人民的参与和监督,形成法治建设的社会共识和广泛参与。
只有深入推进人民主体地位,才能真正实现法治建设的目标。
五、马克思主义法治观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契合马克思主义法治观强调以法律为基础,以规范化管理为手段,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秩序。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我们也坚持以社会主义法治为核心,创新法治理论,完善法治体系,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马克思的法学思想及当代启示探析

马克思的法学思想及当代启示探析1. 马克思的法学观点马克思主要是从经济学和政治学的角度出发,对法律和国家进行了分析和批判。
他认为法律、国家以及其他的政治制度都是经济基础的表现,是为了维护一定阶级的利益而存在的。
而在资本主义制度下,法律和国家成为了资产阶级专政的工具。
在马克思的法律哲学中,他认为法律是受经济基础条件制约的上层建筑。
法律起源于私有制的出现,是私有制社会中阶级矛盾和利益斗争的产物。
同时,他认为法律和道德是在历史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的,是人类社会不同历史发展阶段的产物,具有相对历史性。
马克思还提出了法律的相对独立性和绝对效力的矛盾性。
他认为,法律具有相对独立性,即法律有其自身的规律和特征,不仅仅是经济基础的简单反映。
同时,法律的绝对效力也是有矛盾的,因为法律是受经济基础条件制约的上层建筑,当经济基础发生根本变革时,法律也会受到影响而需要进行调整和变革。
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以马克思主义哲学和政治经济学为理论基础的法律理论体系,是对法律现象、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全面研究和批判。
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律是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但法律却受到经济利益的制约和特定阶级的利益要求。
因此,马克思主义法学主张,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立场,发挥法律作为社会调节机制的作用,为人民谋求利益,维护人民权益的根本利益。
二、当代启示1. 重视阶级斗争马克思的法学思想强调了阶级斗争和经济基础对法律和国家的影响。
在当代,我们也应该深刻认识到阶级斗争和经济因素对于法律的影响作用,不能简单地认为法律是一种中立的工具。
因此,我们要根据社会阶级生活的客观实际,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法律立场,构建符合社会主义法律要求的法律体系。
2. 坚持相对独立性和绝对效力的辩证统一马克思关于法律相对独立性和绝对效力的矛盾性,也给我们提供了重要的启示。
我们要深刻认识到法律的相对独立性和绝对效力的矛盾性,做到在维护司法独立的同时,要尊重和维护法律的创新和更新。
法家思想对现代法律的影响

法家思想对现代法律的影响内容摘要:法的思想已经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一个重要内容,它不仅孕育了中国古代文明,而且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已经成为一种民族精神的内涵,影响着我国现实社会。
现代法治是人类文明综合发明的产物,一个国家能否顺利走向法治,在相当程度上受其历史文化的影响。
在中国传统思想流派中,法家是最重视法律的,且在两千多年前就提出了“法治”的主张。
虽然其与我们现在所追求的法治有所不同,但在我国建设法治社会过程中,对中国古代法家思想进行现代反思是有积极意义的。
关键词:法家法家思想当代法律的影响一.法家的产生与代表人物1法家的产生春秋时期,诸侯势力渐盛,建立在氏族血缘基础上的贵族宗法制度开始瓦解,维护宗法社会等级秩序的礼乐也逐渐失去其统摄力量。
周王室虽是名义上天下君王,但诸侯各自为政,欲成为当代霸主,于是富国强兵,就成为春秋战国学术的主旋律,也为法家的产生奠定了基础。
法家是先秦诸子中颇具影响的学派,如果说儒家和墨家在春秋战国时期是思想学术的“显学”,那么,法家当时则是在政治上独步天下。
而在现代也有学者在描述传统政治特点时,用几种说法:儒表法里,儒法互补,儒道互补。
这可见法家对历代王朝的巨大影响。
在这“百家争鸣”的时代,法家的产生为当时统治者统治天下,维护自身的权利,建立有秩序的国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法家代表人物法家的代表人物有管仲,李悝,商鞅,申不害,慎到,韩非等人。
而这些人当中主要代表是:法家理论的真正开创者李悝,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和著名的商鞅变法的商鞅。
他们为法家思想做出了极大的贡献。
在法家学派内部,也有不同的学说主张和派别,有齐国一派的法家,有秦国一派的法家;有慎到的“势”,有申不害的“术”,有商鞅的“法”。
各种派别甚至互相矛盾。
商鞅认为,不同时代应该有不同的治国手段,他指出,当时的社会已大不同于以前的社会,当时的世道是一个“乱世”,民心堕落狡伪—“古之民朴以厚,今之民巧以伪”,“民愚,则知可以王;世知,则力可以王”。
了解哲学思想对于法律和政治的影响

了解哲学思想对于法律和政治的影响哲学思想既是思维的活动方式,也是智慧的源泉,对于法律和政治都有着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探讨哲学思想对于法律和政治的影响,并从不同角度展开讨论。
第一,哲学思想对于法律的影响。
1. 法律的目的法律的最高目的是保障公正和平等。
而这一理念来源于哲学思想,特别是法律哲学和政治哲学。
众所周知,法律是建立在哲学思想的基础上的,它旨在保护每一个人的平等权利和自由,让社会在公平、公正和有序的基础上运转。
2. 法律的逻辑哲学思想的逻辑思维方式对于法律的制定和实践也起着重要的作用。
逻辑思维可以帮助理解法律条文及其含义,并对于案件的判断和决策提供了依据。
因此,在法律领域,哲学思想的逻辑体系为判断和决策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础。
3. 法律的伦理哲学思想对于法律的伦理问题有非常重要的影响。
如伦理哲学认为,人类需要从自己的内心中寻求正确和错误的道路。
在法律领域,这意味着我们需要更加注重道德和伦理原则的实践,以便不仅仅满足法律本身的要求,更关注人的尊严和社会正义。
第二,哲学思想对于政治的影响。
1. 政治的目的哲学思想认为,政治目的是为了人类的最大幸福,最大的利益和最大的福利。
这个思想建立在哲学思维方式中对于人性和社会的认识基础上,政治哲学更着眼于推动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的优化和改革,让政治更接近最终的公正理想。
2. 政治的机制政治机制是实现政治目标的手段,哲学思想对于政治机制也有着深远的影响。
比如古希腊哲学思想对于民主政治的思考是启发性的:人民可以在一个开放和自由的环境中自由地发表自己的意见和看法,并最终参与决策和治理。
这种思想还对现代政治学的研究和思考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3. 政治的伦理哲学思想对于政治的伦理问题也有着深远的影响。
政治伦理需要在政治理论和实践基础上建立,在哲学思想的指导下探索政治伦理,以建立一个更加公正和温和的社会环境。
哲学思想是对人类生命和社会问题进行思考的高层次活动。
它的思维方法、思想体系和思想价值对于法律和政治的影响不亚于科学技术的影响。
马克思主义哲学在中国的升华影响

马克思主义哲学在中国的升华影响马克思主义哲学在中国的升华影响纵观马克思主义在世界上的发展来说,马克思主义的影响,是从根本上产生的,马克思主义在正确的方向下决定和支配了全球几代人的命运。
自中国迎来马克思主义以来,中华民族精神在历经种种磨难,饱受屈辱后,重新获得了生机与活力。
我们可以确切的说,马克思主义是一种先进文化,并用其自身的文化力积极地影响了中华民族精神,历经磨难的中华民族精神得到了重塑。
一、马克思主义为中华民旗精神发展确立了目标马克思主义对中国人精神发展的方向进行了指导和改变,这从毛泽东同志的话中就可看出:“自从中国人学会了马克思列宁主义以后,中国人在精神上由被动转入主动。
”其表现主要有以下几点:(一)马克思主义使无产阶级广大群众的精神得到解放马克思主义是关于无产阶级解放的条件的学说。
恩格斯在《马克思墓前的讲话》中指出:“马克思首先是一个革命家。
他毕生的真正使命,就是以这种或那种方式参加推翻资本主义社会及其所建立的国家设施的事业,参加现代无产阶级的解放事业,正是他第一次使现代无产阶级意识到自身的地位和需要,意识到自身解放的条件。
”马克思找到了人类解放的社会力量现代无产阶级,因为这个阶级不仅能够解放自己,而且能够解放全人类。
无产阶级的解放要以改造了的哲学为武器,使物质武器同精神武器相结合,对现实社会进行革命的改造。
马克思认为,只有最苦难的无产阶级才有资格充当人类真正解放的利益的代表者。
他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提出,无产阶级才是人类解放的物质力量。
(二)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指归是追求精神解放马克思主义是马克思、恩格斯创立的关于无产阶级和全人类解放的科学。
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始终以“人的解放”作为价值追求与实践目标。
首先,马克思主义人学认为,人的基本存在方式具有二重性肉体与精神的双重存在。
“其实,人不是同自己的生产条件发生关系,而是双重地存在着:主观上作为他自身而存在着,客观上又存在于自己生存的这些自然无机条件之中。
浅谈法家思想对我国现代法治建设的影响

浅谈法家思想对我国现代法治建设的影响论文关键词:法家思想现代法治影响论文摘要:马克思说过“人们创造自己的历史,并不是随心所欲的创造,而是在他们所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继承下来的条件下创造。
”现代法治是人类文明综合发展的产物,一个国家能否顺利走向法治,在相当程度上受其历史文化的影响。
在中国传统思想流派中,法家是最重视法律的,且在两千多年前就提出了“法治”的主张。
但其基本价值、立场与我们现在所追求的法治还是有差距的。
在我国正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之际,对中国古代法家思想进行现代反思是有积极意义的。
引言众所周知,法家崇尚“以法治国”,重视法律在政治和社会中的作用。
那么,对于中国今天的法制现代化事业来说,古代法家思想是否仍是有价值的传统文化资源?本文首先探讨法家思想在哪些方面具有进步的、积极的意义,与我们当前急需建设的现代法治有相通的地方;然后再看法家思想传统在哪些方面存在缺陷或局限,以致它必须接受改造,才能在现代生活中继续发挥其生命力。
1 、法家思想简介法家在先秦诸子中是最重视法律及其强制作用的一派,对法学也最有研究。
他们对法的起源、本质、作用及法律同社会经济、时代要求、国家政权乃至人口、人性的关系等基本问题都做了探讨,而且卓有成效。
1. 1反对礼制法家重视法律,而反对儒家的“礼”。
他们认为,应当按照新兴地主阶级的意志来立法,也只有按照新兴地主阶级意志所立的法才能称为“法”,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要求在法律面前与贵族平等的思想。
1. 2“好利恶害”的人性论法家认为人都有“好利恶害”或者“就利避害”的本性。
商鞅才得出结论:“人生有好恶,故民可治也。
①”韩非进一步把“好利恶害”的人性发展为自私自利的“自为心”②。
1. 3“不法古,不循今”的历史观法家反对保守的复古思想,主张锐意改革。
他们认为人类历史是向前发展的,一切的法律和制度都要随历史的发展而相应变化,既不能复古倒退,也不能固步自封。
1. 4“法”“术”“势”结合的治国方略商鞅、慎到、申不害三人分别提倡重法、重势、重术,各有特点。
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对我国检察工作的指导意义
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对我国检察工作的指导意义 一、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对我国法治理念的影响 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是自马克思的国家理念里推理出来的。
他于《德意志意识形态》里首次表达了他关于法规法制的想法。
中国现今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同时带有中国特色,这些特色不容易直接在马克思主义权威作品里发现理论根据,所以生出某些疑虑,包含了法律本质的认知,马克思主义对此有三个基础观念:法代表了国家意志;国家按理是最强大的,在经济、政治上均处统治地位;统治阶级之意志都以它的社会物质条件为基础。
可是中国属于社会主义国家,按照马克思对此种社会所做的极少的那些描绘,中国的法律本质在学界备受关注争论,所争论的最大问题是法本身带有阶级性,可是中国早就没有被统治阶级了,如果依旧认为法律表现了统治阶级的意志,那么最先要认同法律将消失,然后还要认同人民民主专制,造成人民民主专制和法的精神不相符合,此种论断将给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建成带来消极影响。
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达到共同富裕是中国现阶段的基本使命。
所以,阶级战争亦不再属于人民民主专制的使命,却需要借助法律手段来明确财产关系、分配关系、生产关系,其实质则是保证我们社会的稳固、有秩序前进,将形态也转化成依法治国。
因此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在我国的发展,对我国法治的进步具有重大理论意义,确立了社会主义法律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重要地位。
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重视社会主义法律文化建设,为实际施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宣传法治精神,维持社会公平公正提供了重要理论与实践依据。
二、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对我国检察工作的指导意义 社会主义法治管观念是以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为指导,总结我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提出的符合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律、符合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和需要的先进法治理念。
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检察工作,是检察工作适应现阶段形势的需要,是检察工作向着社会主义方向前进的需要,也是切实提高检察机关干警维护社会主义法治能力的需要。
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进程中的教条主义表现、危害及启示
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作为马克思主义 中国化 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们在对其吸收、 内化的过程中, 受到了 “ 把理论当作教条、 视 书本为圣经” 的教条主义思维方式 的 侵袭。教 条主义的主要特征体现为主观与客观相分离, 理论和实践相脱离, 不从实践出发 , 不按具体情况具体分 析, 否认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等。教条主义在马克 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进程中主要表现对马克思主义法 律思想的本本主义理解、 对苏联权威法律思想的移植 以及 对领导人意志、 指示的教条执行。这种 只见树木不见森 林、 只见文本不见其背后深意的教条主义学习方式给我国 革命和建设事业造成严重危害。分析其表现、 危害和启示 有助于我们扫清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道路上的障 碍, 为其进一步本土化、 现代化创造良好环境。
由此可见马克思认为法律集中反映了统治阶级的共同要求和根本愿望代表了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是掌握着政权的那个阶级的意志的体现并受当时一定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存在于现实的人们的经济关系之中认为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
第2 9卷 第 4期 2 0 1 3年 8月
延
边
党
校
学
报
v o 1 . 2 9. NO. 4
一
【 收稿 日期 】 2 0 1 3 — 0 4 — 2 2 【 作者简介 】郭利格 ( 1 9 8 5 一 ) , 女, 河 南濮 阳人 , 南京大 学政府 管理 学院硕 士研 究生。
・
1 9・
是机械的、 狭隘的、 教条的, 也是不符合马克思主义经典作 家的法哲学思想的。 同时, 马克思进一步论述 了法律的本质特征 , 认为法 律集中代表了统治阶级的根本愿望和共同要求, 反映的是 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 并且法律所代表的统治阶级意志, 有必要成为全社会共同遵循的准则。即, “ 法律应该是社 会共同的, 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 现, 而不是单个的个人恣意横行” , 而一定的物质生产方式 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也应该包括被统治阶级的利益和需 要。所以, 马克思科学的揭示了法律的本质特征 , “ 法律是 主观性和客观性的对立统一, 是国家意志性与物质制约性 的对立统一 , 也是整体性与普遍性的对立统一” 。马克思 实际上是把法律看做实然和应然矛盾的统一, 从实然来说 法律的本质是统治阶级意志性和物质条件制约性的统一 , 从应然来说法律则是社会共同意志的体现。所以, 马克思 只是强调了在法律中统治阶级的意志占主导地位, 但也没 有否认法是社会共同意志和利益的体现, 这里的共同意志 也包括被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然而, 我们正是在这一 点上误解了马克思的法的本质, 既没有从马克思是基于当 时正在上升时期的资产阶级法的本质的背景论述来理解 , 也没有根据我国实际情况而加以本土化的分析。因而, 只 是教条主义地理解马克思主义法律本质观, 将法的本质看 做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从而割裂了法律的各要素之问的 内在联系, 忽视了法的整体性和统一性, 所 以没有真正理 解马克思法的本质内涵以及马克思法的本质应是实然和 应然的统一。 建国之初我国废除了旧法制, 在急需创建社会主义法 的理论之时教条主义地搬用了马克思关于法的思想。在 整个 5 0年代 ,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一观点在我国 直占据着统治地位, 主要表现在过分强调法的阶级意志 性, 认为法是阶级斗争的工具 , 是统治阶级用来进行阶级 统治的工具 , 基本上忽略了法的社会性。“ 文革” 之后, 在 法的认识方面有所调整, 认识到法的社会性作用, 但是法 的阶级意志性这一观点仍然有一定地位。“ 文革” 之后 , 法学界展开了对法的本质的争论, 形成了三种观点 : 坚持 阶级性是法律的本质属性的学者, 只把社会性当做法律非 本质属性 ; 否认阶级性是法律本质属性 的学者认为, 法律 的阶级性只是法律的一般属性, 但是并没有提出法律的本 质属性是社会性, 而只是将法律的本质属性看做社会性、 强制性和规范性, 或将利益视为人类阶级社会和无阶级社 会的法的现象的共同本质; 还有学者只是对阶级性是法律 的本质理论提 出质疑, 但并没有提出社会性是法律的本 质。一直到改革开放之后, 十一届三中全会做出把工作重 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 , 果断的抛弃了“ 以阶 级斗争为纲” 的错误路线, 对法的本质的观点也在发生变 化。这一时期 , 通过党的十三大确立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理论 , 使人们理解社会主义法的本质拓宽了思路, 不再将 社会主义法的本质看做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或者阶级专 政的工具 , 法律应表现出其经济、 政治和社会文化方面的
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及当代价值
• 依照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未来社 会应当是自由人的联合体、法律不是 压制自由的措施,相反,法律是维护 自由的方式。因此,法治作为国家治 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依托, 具体表现为:对于公共权力,法无授 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对于公 民权利而言,法无禁止即自由,法无 禁止皆可为。
• 1992年邓小平南巡谈话指出: • “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 住些。 ” • “恐怕再有30年的时间,我们 才会在各方面形成一整套更加 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在这 个制度下的方针、政策,也更 加定型化。”
• (2)从“法制”到“法治” • 1997年党的十五大首次提出“依法治 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 略”,报告将过去通常讲的“法制国 家”改为“法治国家”。 • 1999年九届人大二次会议,将“依法 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 宪法 。
• (2)从“法制”到“法治” • ①法制的产生和发展与所有国家 直接相联系,在任何国家都存在 法制;而法治只在民主制国家才 存在。 • ②法制属于制度范畴,是一种工 具;而法治是法律统治的简称, 是一种治国原则和方法,是相对 于“人治”而言的,是一种方式。
• (2)从“法制”到“法治” • ③法制要求各项工作法律化、制度化; 而法治要求严格依法办事,法律具有 至上性、权威性和强制性。 ④法制的标志是立法、执法、司法、 守法到法律监督等方面,都有比较完 备的法律和制度;而法治的标志是任 何机关、团体和个人,包括国家最高 领导人在内,都严格遵守法律和依法 办事。
• 二、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的当代价 值 • (一)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 • 1.马克思恩格斯揭示了法治是治国理 政基本方略的规律 • 马克思:“每种生产形式都产生出它 所特有的法的关系、统治形式等等。” • “强权也是一种法,而且强者的权利 也以另一种形式继续存在于他们的 ‘法治国家’中。
马克思主义与法学
马克思主义与法学马克思主义与法学是两个相互关联的学科领域,它们之间的关系互为因果,互相促进着彼此的发展。
马克思主义作为一种理论体系和思想方法,为法学提供了独特的思考视角和理论框架,深刻地影响着法学的发展方向和研究内容。
一、马克思主义对法学的影响马克思主义是在法学发展历程中产生的一个重要理论力量,它为法学研究提供了丰富的思想资源和理论指导。
首先,马克思主义强调了法律与社会、经济、政治等方面的内在联系,揭示了法律的社会根源和阶级属性。
这一观点对法学界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引导着法学家从辩证唯物主义的角度思考法律问题,以阶级斗争和社会变革为基础,研究法律的功能、作用和发展规律。
其次,马克思主义强调了法律与经济基础的密切关系,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角度,揭示了法律与经济的相互作用和反作用。
这一观点使法学家关注到法律在维护经济秩序、保护经济利益方面的重要作用,推动了法学的经济社会学研究的发展,并提供了法律对经济发展的规制和引导思路。
此外,马克思主义对法学研究方法和范式的创新也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例如它提出了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要求法学家从历史发展的角度去研究法律问题,这为法学研究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和方法。
二、法学对马克思主义的影响法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也对马克思主义的发展和演变产生了重要影响。
法学研究的对象是法律,它致力于对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进行思考和分析,为国家治理和社会秩序的维护提供法律保障。
法学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反过来影响了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建构和实践探索。
首先,法学通过对法律现象和法律问题的研究,为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的深化提供了实证和实践的基础。
法学家在法律实践中积累了大量的经验和知识,这些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构建和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其次,法学的发展也对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修正和完善产生了影响。
法学家在对法律问题的研究中不断提出新的思路和观点,为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更新和进步注入了新的动力。
三、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路径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离不开不断深化和丰富理论的研究,以下提出几条可以探索的路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 0 1 3 年第 1 0 期 第2 9 卷 ( 总3 4 6期 )
马克 思法哲学思想对中 国公 民法律意识现代化影 响
李笑 囡 , 武 杰
( 1 . 长春 师范 学院 , 吉林 长春 1 3 0 0 5 1 ; 2 . 吉林 大学 , 吉林 长春 1 3 0 0 1 2 )
摘要: 从( 大 同学> 这篇 中文文章里第一次 出现 “ 马克思” 这个名 字到今 天, 马克思理论 已被 大多数 中国人 所 熟知 , 并被 作 为指导 中国现代化建设 的理论指 南。其 中, 马克 思的 法哲 学思想在新 时期 新的历 史条件 下更是被 许 多学者作 为重 点进 行研 究, 本 文仅 对马克思法哲学思想在 中国化过程 中, 对我 国公 民的 法律 意识现代 化影响这 个问题进行探 讨 , 希望 大家在 阅读后
1 4 0 ຫໍສະໝຸດ 意识 , 才 能准确 地 把 握 立 法 时机 , 科学立法 , 以保 证
展, 才 能真 正实现 社会 的公平 正义 。
法律能真正体现人 民的意志。
第二 , 是正 确 执法 和严格 司法 的必要 思 想条件 。 执 法 和 司法 人员 只有 具 备 现 代法 律 意 识 , 才 能 准确 理 解和 把握 法 律 的 精 神 、 目的 , 才 能 准 确 地 运 用 法 律, 合 理地 去处 理权 力 、 权利 , 权利、 义务 , 职权 、 责任 几 者之 间 的关 系 , 才 能 切 实做 到 “ 法律面前 , 人人 平
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
J I ) l J R NA L 0F E D U CA T I O NA L S T I TU TE OF 5 1 L I N P R OV I NC E
No . 1 0. 2 0 1 3 VO I - 2 9 T0 t a l No . 3 4 6
种, 是法律文化中十分重要 的一个组成部分( 注意 : 狭 义 的法律 文化 与 法律 意识 的外 延 是 相 同 的 , 而 中 义或者广义的法律文化概念 中, 法律意识是法律文 化的组成部分) 。 法律意识 来源于法律实践 , 深深植根于一定社 会共同体的经济政治文化历史传统之中。 在一个社 会 中, 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体现 了法治的精神实 质和价值追求。在我国传统法律思想影 响下, 我国 公 民严 重欠 缺权 利意 识 。 第一 , 权利 主 体 观念 不 明确 。我 国古 代 重 礼 轻 法, 礼法合一的传统法律习惯以及重和轻讼 、 无讼是 求 的价值取向是受儒家的文化影响才形成的 , 这也 是阻碍我国古代权利主体观念产生的主要原因。 第二 , 权利客体的偏 差。在权利客体这方面依 然深受儒家文化影响, 形成 了重义、 轻利, 权义不等 的价值观 和重刑 轻 民、 以刑为主 的公法模 式。“ 轻 利、 轻 民” 就必然导致权利行使的对象偏差 , 造成对 权利客体方面的认识偏差。 第三 , 权利 主张的不当。古代思想 中“ 君主之 上” 的思 想强烈 冲击着 “ 法 律 至上 ” 的法 治理 念 。在
广大人 民 的根本 利益 和需 求 , 具 有深 厚 的理 论 基础 。 “ 众 所周 知 ,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理 念 是 我 国公 民 现
代法律意识的集 中反 映。其基本 内涵可以概括为 : 依法治国, 执法为民, 公平正义 , 服务大局 和党的领 导 。可 以说 , 这五 方 面 内容 充 分 揭示 了社 会 主 义 法
能对此 问题有更进一 步的了解。 关键词 : 马克思 ; 法哲 学思想 ; 公 民; 法律 意识 ; 现代化 中图分类号 : B 0— 0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1 6 7 1 -1 5 8 0 ( 2 0 1 3 ) 1 0 —O 1 4 0 —0 2
一
、
公 民传统 法律 意识 的不足
绝对 服从 , 进而演 变成一 种普遍 的、 对其 他 的掌权 者 的无 条件 妥协 。从 以上理 论 中可 以看 出 中国古代 公 民法 律意识 的严 重缺失 。
二、 公 民法律 意识 现代化 的一 般理 论
法律 意识 是指 人们 对于社 会 中的法 以及有 关法 律 现象 的 观 点 和 态 度 的 总称 。 它 是 社 会 意 识 的一
们 的各 式各样 的法 律 意 识 , 通 过具 体 可 行 的途 径 转 变成现 代公 民应该具 有 的正确 的法 律意 识 。
( -) 公民法律意识现代化作用 第一 , 是促进立法者完善立法的思想前提 。作 为 立法精 神之源 的法律 意识 能够让 立法 者更 好地 确 认, 应 该保 护什么 样利益 群体 的需求 , 限制什 么样 利
治 的精 髓 和灵 魂 , 全 面诠 释 了 ‘ 法治 ’ 与‘ 人 民法 治 ’ 与‘ 正义 法 治 ’ 与‘ 社会法治 ’ 与‘ 政党 ’ 的关系 , 体 现 了内容与形 式 、 手 段与 目的、 价 值 与效果 的辩 证统
一
。
” l 1 而 公 民法 律 意 识 现 代 化 正 是 如何 将 不 同 人
“ 礼” 所 维 护 的等 级 秩 序 中 , 皇权处于顶端 , 对 君 主
收稿 日期 : 2 O 1 3 —o 5 —2 0
( 一) 公 民现代法律意识的内涵 我国公民的现代法律意识即“ 中国特 色社会主
义法律意 识 ” , 这 种 法律 意识 在 中 国 占统 治 地 位 , 是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 政治 、 文化 的产物 , 符合最
益群 体 的需 求与 主张 。立法 者 只有 具 备 良好 的法律
作者简介 : 李笑囡( 1 9 8 7 一 ) , 女, 吉林长春人。长春师范学 院研究生院硕士研究生 , 研究方 向: 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 。 武 杰( 1 9 8 7 一 ) , 男, 山东郓城人。吉林 大学马克思主义学 院硕士研究生 , 研究方 向: 马克思主义哲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