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思想研究综述
马克思法哲学方法论思想——以人的历史作用为视角的分析

马克思法哲学方法论思想——以人的历史作用为视角的分析张小莉;沈慧
【期刊名称】《广西社会科学》
【年(卷),期】2012(000)012
【摘要】马克思法哲学方法论由研究方法与叙述方法(逻辑方法)两方面构成,唯物
史观则统领了马克思法哲学的方法论思想.以人的历史作用为视角,唯物史观的起点
包括研究起点与叙述起点(逻辑起点),现实的人是唯物史观的研究起点,劳动实践是
唯物史观的叙述起点.
【总页数】3页(P49-51)
【作者】张小莉;沈慧
【作者单位】中共辽宁省委党校,辽宁沈阳110004;辽东学院思政部,辽宁丹东11800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B026
【相关文献】
1.哈特刑法思想研究--以语言哲学方法论为分析视角
2.活动的个人:人本主义思想
的初步解构——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一书的人学思想解读3.“资本逻辑”中人与自然的存在悖论——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的哲学方法论分析4.批判
逻辑视角下马克思人的解放思想研究
——以《〈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为分析对象5.运用马克思主义方法论对"一带一路"倡议的分析——以马克思主义矛盾分析法为研究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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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述评

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述评【摘要】马克思主义法学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理论基础,深刻地分析了社会各方面的现象,揭穿了剥削阶级的偏见,科学地阐述了法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使法学成为一门真正的科学。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法学、产生、特点、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是由马克思、恩格斯创立,由其追随者、世界社会主义运动的杰出领导人等在实践中发展的法的基本原理,是以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方法论为指导来研究法律现实的一切法学学科的总称。
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一个庞大的、不断发展的知识体系,其内容很广泛,包括诸如马克思主义法理学、马克思主义宪法学、马克思主义民法学、马克思主义刑法学等种种具体学科。
一、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一)马克思主义法学产生的历史背景马克思、恩格斯所生活的时代,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充分发展的社会,是反思精神活跃、反抗权威和传统以及要求思想自由、感情和行动自由的社会,也是资产阶级政治革命风起云涌的时代。
近代西方经济的、社会的、政治的与法律的诸方面因素和条件,为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形成与发展提供了广阔而坚实的基础。
1、马克思主义法学产生的社会经济条件。
在近代西方社会的演进过程中,中世纪欧洲后期的市民社会运动促进了商业的繁荣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也引起了城市、地区之间在生产上的新的分工,工场手工业产生,打破了地域的局限性,逐渐瓦解了封建制度,催生新的交往形式生成。
由此,欧洲社会历史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随着工业手工业以及新兴商人阶级的出现,所有制以及其法权关系也发生了变化。
18世纪的工业革命使竞争普遍化,创造了更为便捷的交通工具和现代化的世界市场,控制了商业,并且把所有的资本变为工业资本,从而确立了发达的货币制度,加快了资本的集中。
这一革命也深刻地改变了社会关系和社会结构,消灭了各民族的特殊性,造成了社会各阶级之间大致相同的关系,创造了大资产阶级和作为其对立面的消灭了民族特殊性的现代无产阶级。
2、马克思主义法学产生的政治法律条件。
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研究文献综述

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研究文献综述发布时间:2021-09-30T07:00:32.868Z 来源:《教育学文摘》2021年5月15期作者:马磊磊[导读] 马克思主义辩证法是马克思主义的活的灵魂。
马磊磊(南宁师范大学,广西南宁,530001)摘要:马克思主义辩证法是马克思主义的活的灵魂。
深入了解和研究马克思主义辩证法是每一个成熟的马克思主义者的基本功,通过总结分析国内外学者关于马克思主义辩证法本质的研究,了解其基本实质与内涵,掌握其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深入认识其在当代的价值,这对于我们学习和掌握马克思主义理论具有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辩证法;本质;地位;当代价值辩证法是伴随着哲学而产生的,随后作为哲学的一种思维逻辑,也是哲学的核心和灵魂问题。
马克思在扬弃黑格尔辩证法的基础上,结合对现实资本主义制度的批判,形成了其自身的辩证法思想,经过后世马克思主义者的研究发展而分散成各种不同的马克思主义辩证法观点。
国内学者关于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研究存在不同观点,这些观点不分对错,都是代表不同学者对马克思主义辩证法思想研究的独到见解。
国外学者关于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研究与国内学者的研究观点存在某些出入,但是大体上的分类还是有相似之处。
一、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本质研究(一)同唯物论相统一的唯物辩证法马克思主义辩证法是唯物辩证法这种观点是持传统观念的看法。
阎顺利和王玉荣在《辩证法问题研究综述》一文中总结出了以下占统治地位的观点:第一,有学者认为马克思主义辩证法是“关于普遍联系的永恒发展的学说”;第二,有学者认为马克思主义辩证法是“有一系列普遍规律和范畴所组成的科学体系”;第三,有学者认为马克思主义辩证法是“关于自然、社会、思维发展普遍规律的科学”;第四,有学者认为马克思主义辩证法是“客观物质世界的发展规律和认识规律的正确反映”。
[2]这些观点代表了传统马克思主义者对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认识与理解,也是符合马克思主义唯物论思想的,但是这种简单的解释有种把马克思主义辩证法归为科学的嫌疑。
李达的马克思主义法理学思想探析

念运动 的形式 ” , 反映 了“ 社会关系合法则 的联系及其 发展 的形式 ” ;基于 “ 归纳与演绎都是辩证法的契机, 两者在辩证法之 中形成为一个统一 ”【 ] ( ) ,法律上的 推理则表现为 “ 在认识过程 中,归纳与演绎的统一, 隶属于分析与综合 的统一 ”【 】 ( 2 7 ) 。 通过 以上论证分析 ,李达充分阐释 了唯物辩证法
收稿 日期 :2 0 1 2 一 l 1 - 0 5 ;修 回 日期 :2 0 1 3 — 0 3 — 0 4 基金 项 目:2 0 1 1 年 教育 部人文 社会 科 学青年 基金 项 目“ 艾 思奇 与 马克思 主义 中 国化 、大众化 研 究” ( 1 1 Y J C 7 1 0 0 5 1 1 作 者 简介 :本  ̄g E ( 1 9 7 6 一 ) ,女 ,河南长 葛人 , 陕西师 范大 学政 治经 济 学院博 士研 究生 , 山西师 范大 学马 克思主 义 学院讲 师 ,主要研 究 方 向:马 克 思 主义 中 国化.
际的。
关键词 :李达 ;法理学 ;法理学 思想 ;马克思主义哲学 ;唯物辩证法 中图分类号 :D9 0 9 . 2 文 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 6 7 2 . 3 1 0 4 ( 2 0 1 3 ) 0 2 — 0 0 6 3 — 0 5
李达不仅是我 国杰 出的马克思主义哲 学家、理 论 家 ,还是我 国少有 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家 。他运用 马克 思主义系统地研究法理学 , “ 是 我国最 早运用 马克思主 义研究法学 的一位拓荒者和带路人 ”[ 1 ] ( 序 言 ) 。在李达看 来 ,法理学也 即法哲学 、法律哲学 ,它是一种特殊 的 哲学 。因哲学 的种类和派别繁 多复杂 ,法理 学也就有
派法理学研究方法的缺陷所在,最后把它们 的研 究方
马克思哲学下的法律思想

浅析马克思哲学范畴下的法律思想摘要:马克思在分析哲学和社会历史条件的基础上,摒弃了独立的哲学,创建一种分析现实社会矛盾为任务的新唯物主义,这一命题具有很强的超越性和现实性。
马克思法律思想也不例外,本文意在通过梳理马克思哲学范畴的脉络,理解马克思哲学范畴下的法律思想,以期为我国的马克思主义法学不断创新和发展提供参考。
关键词:马克思马克思哲学法律思想马克思作为旷世的伟人,集伟大的思想家与革命家于一身,出生于1818年5月5日的他在创新和发展哲学而奋斗一生的同时,也积极参与了当时社会中一些重大法律问题的讨论。
马克思毕业的第一篇政论文章《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即是一篇法学专论。
时至今日,我们还在不懈地发展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以期能够更好的指导我们的生活实践。
一、马克思主义主要哲学观马克思被誉为“千年来最具影响力的思想家之一”,主要是其创立了哲学的唯物史观,这是“科学界思想中的最大成果,人们过去对于历史和政治所持的及其混乱和武断的见解,为一种极其完整、严密的科学理论所代替”]。
在不断对费尔巴哈、布·鲍威尔和施蒂纳等现代德国哲学思想家批判的基础上,马克思实现了在哲学观上的变革。
一是他反对把哲学看成是一种形而上的、单纯独立的思想运动,而认为所谓的一般思想运动都是从现实的不同思想历史联系中抽象出来的,它不能同一定社会历史条件相互割裂开来,某一种思想的产生,概念的出现,都是人类现实物质生活不断升华的结果,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道德、宗教形而上学和其他意识形态,以及与它们相适应的意识形式便不再保留独立性的外观了,他没有历史,没有发展”二是马克思重新对哲学和历史现实的关系进行了界定。
这一改革可以从马克思与青年黑格尔派的争辩中看出来,马克思认为世界的变迁不是哲学的实现,而相反,哲学的变迁是由于现实世界发展的表现,不是哲学支配世界,而是世界支配哲学。
哲学家与哲学的历史地位都是由现实世界社会历史发展的需要所决定的,这一对哲学的定位使哲学不再在思想和概念的重构中自我认为能够设计未来世界、社会的蓝图,哲学家也不应该成为脱离社会实际的规划者和社会导师,这一新的界定为重新审视哲学的内涵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全球视域下的马克思恩格斯法哲学思想探索

法. 并没有像传统 马克思主义者那样扩大到指所有法律 。 恩格 斯后 来 也 指 出 :法 典越 是 不 把一 个 阶级 的统 治 鲜 明地 、不 加 “
缓 和地 、 加歪 曲地 表 现 出来 ( 则 就 违 反 了 ‘ 的 概念 ’, 不 否 法 )这
种现象就越是常见。”m 因此传 统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作家在 f ,
球 化 理 论 研 究有 重 要 的 指 导 意 义 。 本 文 粗 略 地 梳 理起 来 , 依 它
法的阶级意志本质论仅是单 向度 的 .因而是一种 片面 的
法 律 理论 。法 律 只是 在 自 由的 元 意识 的 自然 规 律 变成 有 意 识 “ 的 国 家法 律 , 才成 为真 正 的法 律 。哪 里 法 律成 为实 际 的 法律 。
问题必 然在全球化 背景下 和全球 治理结 构 中加 以研究 和解 决 。因此我们在全球视域下对 马克思 主义法哲学理论 的探索
显 得 更 为重 要 了 。尽 管 马 克思 、 格 斯 囿于 时代 限制 。 可 能 恩 不 有 纯 粹 的法 律 全 球 化 哲 学 思 考 。 是 他 们 不 乏 在 “ 界 历 史 ” 但 世 背 景 下 对 法 哲学 的研 究 。 这些 思 想 无 疑 对 我 们 现 时 代 法 律 全
一
个人无关 的、 理论 的、 不取决 于个 别人 的任性的存在 。法典就
是 人 民 自 由的 圣 经 。 ” 我 们 在 这 里 可 以看 得 出 马 克 思 对 m “ 然 法 ” 深 刻 认 识 。法 应 是 人 民 自 由 的圣 经 。 应 当体 现 应 的 法 “ 类 本 质 ” 即法 应 当 以人 为 本 。 人 , 马克 思 接 下 来 在 《黑 格 尔 法 (
马克思法哲学方法论思想_以人的历史作用为视角的分析
[文献编码]doi :10.3969/j.issn.1004-6917.2012.12.011[收稿日期]2012-08-29[基金项目]辽宁省教育厅科学研究一般项目(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项)(WSZ201147)[作者简介]张小莉(1973-),女,辽宁阜新人,中共辽宁省委党校副教授,辽宁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博士研究生;沈慧(1980-),女,辽宁丹东人,辽东学院思政部讲师,博士。
马克思法哲学方法论思想———以人的历史作用为视角的分析张小莉1,沈慧2(1.中共辽宁省委党校,辽宁沈阳110004;2.辽东学院思政部,辽宁丹东118001)[摘要]马克思法哲学方法论由研究方法与叙述方法(逻辑方法)两方面构成,唯物史观则统领了马克思法哲学的方法论思想。
以人的历史作用为视角,唯物史观的起点包括研究起点与叙述起点(逻辑起点),现实的人是唯物史观的研究起点,劳动实践是唯物史观的叙述起点。
[关键词]马克思法哲学方法论人的历史作用[中图分类号]B02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6917(2012)12-0049-03一般认为,马克思法哲学思想体系包括本体论、价值论和方法论三部分。
笔者在研究过程中发现,马克思法哲学思想的每一部分均是由一个具有坐标意义的范畴扩展而来的,如“唯物史观”是方法论部分的范畴坐标,借助这一科学的方法论工具,马克思实现了法哲学史上的变革,具有重大的里程碑意义。
唯物史观是马克思哲学的伟大创造,但是“‘历史唯物主义’是一个从未被马克思使用过的术语,他对后来的‘辩证唯物主义的生产条件’表述甚至并不感到愉悦,他宁愿说‘唯物主义的历史观’或‘唯物主义的生产条件’,即它更多是被看作一种方法或研究,而不是一种充分发展的理论体系”[1]。
尽管如此,后人仍然将唯物史观视为一个严整的思想体系予以系统的研究,但笔者认为唯物史观在其本质上确如马克思所述的更多的是一种研究方法。
正是从这一角度出发,笔者认为唯物史观统领了马克思法哲学思想的方法论,为马克思法哲学的超越与提升提供了正确的路径选择。
宪章运动与马克思主义研究综述
宪章运动与马克思主义研究综述[摘自王玮编《世界通史·近代卷》]一、对英国宪章运动的评价 (2)(一)宪章运动走的主要是议会道路、和平道路 (2)(二)《人民宪章》是工人阶级独立提出的资产阶级民主主义的政治纲领 (2)(三)宪章运动预示了马克思主义的许多思想 (3)(四)英国工人在宪章运动时期已独立走上政治舞台,但宪章运动仍具有自发工人运动的若干特征 (3)(五)宪章运动中体现了无产阶级国际主义思想 (4)二、关于马克思世界观转变的时间和标志 (5)(一)1844年2月《(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和《论犹太人问题》在《德法年鉴》上发表,表明马克思世界观的转变。
(5)(二)《神圣家族》和《关干费尔巴哈的提纲》标志着马克思的世界观转变基本完成 (6)(三)《德意志意识形态》标志着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由革命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转变的最后完成 (6)三、关于马克思主义诞生的标志 (7)(一)《神圣家族》是马克思主义诞生的标志 (7)(二)《德意志意识形态》是马克思主义形成的标志 (8)(三)《共产党宣言》的发表标志着马克思主义的诞生 (8)三、关于世界上第一个无产阶级政党 (9)(一)世界上第一个无产阶级政党应该是“正义者同盟” (9)(二)第一个无产阶级政党是“全国宪章派协会” (9)(三)“共产主义者同盟”是世界上第一个以科学社会主义为指导的无产阶级政党 (10)一、对英国宪章运动的评价(一)宪章运动走的主要是议会道路、和平道路蒋孟引认为,宪章运动在其整个历程中,除了一次武装起义和一次总罢工外,走的主要是议会道路、和平道路。
《人民宪章》不过是议会改革法案。
宪章派的三次请愿书,要求的也只是前五项,并未超出议会改革的范围。
宪章运动的最后阶段,一般认为是比较革命的。
但1851年通过的纲领虽主张土地收归国有,建立生产合作社,废除国债利息,取得什一税,消灭工资奴役制等,但没有提到暴力,选择的仍是资本主义逐渐过渡到社会主义的和平道路,而1854年的工人议会,仅讨论一些点滴的改良本身就表明了要走和平道路。
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
351时代论坛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相关问题探讨的历史脉络西方国家对“法的本体”“法的本源”问题的历史探讨在展开对“法的本质”这一问题的深入探讨之前,各大学者往往会先就“法到底是什么”“法现象存在的根据和理由”等问题给出自己的界定,即对“法的本体”或“法的本源”的研究。
西方近代哲学家对这一问题的探讨已非常广泛,这些杰出哲学家各种思想的不断演变和累积,成为后来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哲学思想形成的深厚基础和理论来源。
自然法学派与理性价值论。
自然法学派认为自然法是万古不变的,是根据人类自然性而天然存在的理性法则。
因此,自然法是人的理性的体现,先于并高于人定法。
作为该流派主要思想体现的理性价值论将法的本质视为理性的体现,认为法本质上是一种客观规律,是对宇宙、自然和人的本性或者理性的反应;法律应当与人们的道德观念相一致。
在此基础上,理性价值论分化为自然理性论、神学理性论和人的理性论三种主要表现形式。
自然理性论认为法的本质是自然所赋予的最高理性;神学理性论认为法的本质即上帝意志;人的理性论认为法的本质就是人的理性的体现,主张从人的眼光而非身的角度来认识法律。
分析法学派与权力论。
分析法学派认为法是来自主权者的命令。
反对自然法的主张,认为实在法之外没有超越性的理想法存在。
主张只承认国家制定的现实的具体法律,即实在法,而排除超越国家法的自然法和道德、正义等价值原则。
该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边沁和奥斯丁所主张的权力命令说,便是将法的本质同权力意志相连,主张法律只是掌握国家权力的集团依据权力而制定的规则。
根据权力主体的不同又可将权力论分为君主权力论、贵族权力论和民主权力论三种子理论。
3.历史法学派与社会论。
历史法学派主张法的起源是根植于民族历史中的“民族精神”。
该学派代表人物德国的萨维尼认为“法律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随着民族的加强而加强,最后随着民族个性的消亡而消亡。
”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社会论认为应当将法的本质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来看待,在研究方法上不能从“法应该是什么”出发进行法学研究,而应从“法实际是什么”出发,采用观察、调查和实验等社会学研究方法来研究现实中各种法律现象与社会生活的必不可少的内在联系。
马克思法哲学内涵研究
学。法哲学就是我们现在所称 的法学基础理论 , 它是 以法
的一般理论为研究对象 , 揭示 法这一社会现象辩证发展规
律 的独立 学科 , 是法律科 学体系 中的一个分支 , 是法 学这 座宏伟建筑物的基础科学 。第二种观点认 为法哲学属 于哲 学, 是哲学 的分支学科 之一 。持 此观点 的有 吴晓 明、 日 刘 明、 林 等 。他们认为 , 法律哲学是从哲学 的角度对法律的
种观点认为法哲学是法学一个分支 ,其 最终属于 法学。
很 多 学 者支 持 这 一 观 点 , 如 孙 国华 、 文显 等 。法 哲 学 是 例 张
法学 , 理论上讲 法哲学也就是研 究法 的最 普遍的一 门科 从
【 作者简介】 波(92 ) 山西大同人, 张 1 一, 8 男, 攀枝花学院土木工程学院学生科长, 助教 , 研究方向: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
高潮 , 断研究法哲学 的内涵 , 不 真正 了解法哲学 的意义 。而
且通 过法哲 学的研究 还不断地探讨 一些边沿 的学术问题 ,
对 法 哲 学所 涉及 的 其 他 领 域 也 都 有 所 了解 和 掌 握 , 刻 理 深
和法 理学不涉及法 、 权利或者法权 的本体论反思 。” 林拮在
《 黑格尔 的法权哲学》 中提 出了与吴晓明类似的观点 , 认为 法哲 学的涵义有三 : 关于公 民权利 的学说。Ⅱ. I. 关于 国家 权力 的学说 。 关于二者关系的学说。 三种观点认为 , Ⅲ. 第 法 哲学既属 于法学 , 也属 于哲 学 。 是一 门交叉 的边缘性 的学
21 0 2年 0 8月
黑 河 学 刊
Heh o r a ieJ u n l
Au .01 g2 2
总 第 . 8lNO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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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思想的研究综述
院系:哲学系专业:马克思主义哲学姓名:乔连军学号:H200902005 摘要:什么是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及其思想来源有哪些?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发展
的方向及趋势是什么?在当代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争论的焦点有哪些?本文旨在简明扼要的阐明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研究的必要性,理论渊源,研究状况及其发展趋势并就目前其争论的主要焦点问题进行相关的阐述。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动态趋势
早期马克思先后受康德、黑格尔、费尔巴哈等人的影响,其法哲学思想获得了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为其后期法哲学思想的最终形成埋下伏笔。
“马克思并没有建立有关法律的特殊著作体系,马克思对法律的认识,是他一生不同时期所坚守的一般社会智识进路的一部分”。
①一般将马克思的思想分为两部分即“早期的马克思主义”和“后期的马克思主义”,以《德意志意识形态》的发表为标志。
马克思坚持法哲学是批判的,实践性的。
一马克思法哲学的理论渊源
马克思的法哲学思想,是对近代古典自然法学派和德国哲理法学派的扬弃基础上形成的。
究其本质,马克思的法哲学是批判的法哲学亦或是法的形而上学的批判。
把握马克思法哲学的这一本质,对于我们正确认识资产阶级人权观,划清与空想社会主义人权观之间的界限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下面分别对这两个学派加以简略概述。
㈠在近代自然法学派时期,有两个需要回答的问题:一是在个人权利和国家法律之间谁占有优先地位;二是在国家和政府组成之前社会处于一个怎么样的状态。
对于前者的不同回答,区分了近代政治哲学与古典政治哲学。
美国政治哲学家列奥·施特劳斯讲:“近代政治哲学将‘权利’视为出发点,而古典政治哲学则尊崇‘法’”。
②因此近代政治哲学不像传统学说那样,从自然“法则”出发,而是从自然“权利”出发。
在近代政治哲学中,个人是优先于公民社会的,公民社会的一切权利都是由原本就属于个人的权利派生出来的。
对于第二个问题的回答,则构成了近代自然法学派关于自然状态的学说。
施特劳斯说:“从霍布斯开始,关于自然法的哲学学说根本上成了一种关于自然状态的学说。
自然状态的特征就是,其中有着绝对的权利,而没有什么绝对的义务。
”③㈡德国近代哲理法学派在法哲学方法论、本体论方面深刻地渗透在马克思法哲学研究当中,是马克思法哲学的重要理论来源。
康德是德国哲理法学派的创始人之一。
在卢梭法学观的影响下,康德逐步确立了以人为本体的法哲学观。
康德的实践理性在法学领域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就是所谓“自由意志”。
他把自由意志及其对人的行为的自由协调看做是法律的基本规定性。
因此,法律可以运用强制力来控制那些不
适当以及不必要干涉他人自由的人。
同时,康德又提出了“绝对命令”的法律义务论。
他认为,道德律需要采取“命令”的形式,是对意志宣示的一道“命令”。
与此同时,道德律不需要考虑行为者的能力等其他具体情况,不受任何经验条件的制约,而只以自身为目的,因而是“绝对命令”。
马克思在主修法学时深受康德的影响,在其构建无所不包的法哲学体系时,理论指导就是康德主义,马克思在当时相信法律可以诉诸强制力来对付那些干涉亦或是剥夺他人自由的人。
但是,在接下来的研究中,马克思注意到在康德纯粹实践理论的法律概念论和“绝对命令”的自由主义学说中,“应有”与“现有”与现实社会格格不入。
马克思在创立历史唯物主义法哲学观的过程中,批判地继承了康德的法哲学思想。
之后,黑格尔对马克思的法哲学思想产生了极为重要的影响,马克思的法哲学观正是对黑格尔法学观的直接批判和继承。
马克思借助于黑格尔思维与存在统一性的原理,实现了“应有之法”与“现有之法”在理性基础上的统一。
④根据黑格尔法哲学的思辨模式,在关于莱茵省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中,马克思发现林木所有者的私人利益占了上风,让国家丧失了应有的理性光辉,沦为牟取私人利益的工具。
理性国家与世俗社会相悖,这使得马克思对黑格尔的国家观产生了质疑,进而动摇了其对整个黑格尔法哲学体系的信仰。
⑤值得一提的是,费尔巴哈的《基督教的本质》对马克思世界观产生了新的冲击。
在其后来的研究中,马克思用社会存在的“物质基础”取代“精神”,颠倒黑格尔法哲学的形而上学,从而完成了对黑格尔法哲学体系的蜕变。
马克思的法哲学本质上是法哲学的批判或法的形而上学的批判。
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彻底清算了黑格尔的思辨唯心主义法哲学,在“实践”原则的基础上从现实中的人出发,形成了其法哲学思想体系。
㈢ 1871年到1883年,是马克思法哲学思想的深化阶段。
在这最后的阶段中,马克思总结了巴黎公社的经验,阐述了无产阶级专政国家的新型民主和新型法制的思想,批判了巴枯宁主义的法律虚无主义和拉萨尔主义的唯心主义法学观,特别是通过对古代公社的研究。
分析了历史唯物主义的法律文化观,进而深化了法哲学思想。
二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研究动态
纵观马克思主义法学与法哲学的发展史,马克思以后的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研究中,其新发展历程主要包括以下两个主体维度:其一,由恩格斯开启的,列宁等无产阶级革命领袖所主要阐发并由其理论工作者阐释的政治建国理论以及一整套意识形态架构。
该维度全面的阐述和发展了马克思关于法、法律、法权等法哲学概念和理论体系,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正统的马克思主义法哲学。
其二,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与西方政治与法律思想史上的自由主义运动、新右派运动、无政府主义,甚至共和主义等各种理论学说相互碰撞逐步丰富了马克思主义法哲学⑥。
不可否认的是,“西方马克思主义”在法学和法哲学上的研究是马克思主义的自我丰富与辩证发展的一个重要过程。
当代西方法哲学,一般存在着这样几种派别:新自然法学,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以及法社会学。
这三派中占主导地位的仍然是哈耶克,拉得勃鲁赫,富勒,罗尔斯,德沃金,诺齐克等人的学说⑦。
概述的说,当代西方法哲学有着自由主义的性质,对正义和平等权利的关注,各派别之间的融合趋势,个人主义的基础,但从本质上说,仍然体现的是西方社会的意识形态。
总体上看当代法哲学及其权力观呈现出既不同于实证主义的法哲学又与近代古典自然法哲学略有差异的一般特征。
这些流派及其学说都不可否认的丰富和发展
了当代的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思想。
三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研究的意义
马克思的法哲学思想贯穿了辩证唯物主义的方法,为我们批判资产阶级人权观和空想社会主义人权观奠定了方法论基础,以“实践”的原则为批判武器,彻底颠覆了近代形而上学的人权观或神话学的基础,批判脱离人的社会性而抽象的谈论人性和人的自然权利,并以“市民社会是法的现实基础”或“经济基础决定法”的原则,站在无产阶级立场上对资产阶级现代法权关系的异化进行了无情的政治经济学批判。
马克思的法哲学思想是其整个哲学思想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参考文献
①韦恩·莫里森.法理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63、268、275页
②③列奥·施特劳斯,霍布斯的政治哲学南京:译林出版社,2001 第2,188页
④《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⑤《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
⑥张一兵:《马克思历史辩证法的主体向度》,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39~445页
⑦刘日明《法哲学》2005年版第 22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