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与法”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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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进程中礼与法的关系

中国法制史进程中礼与法的关系

中国法制史进程中礼与法的关系中国法制史是一部悠久而丰富的历史长卷,其中礼与法的关系始终贯穿其中。

两者在相互矛盾、相互融合以及变革发展中,展现出其不可分割的重要性和影响力。

本文将简要探讨中国法制史进程中礼与法的关系。

礼与法,起源不同,却在中国法制史中占据了重要地位。

礼,起源于祭祀,逐步演变为一种生活习惯和道德规范;而法则是在社会发展和统治需要中逐渐形成的。

在中国法制史的早期,礼与法相互补充,共同维护着社会的秩序。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礼与法在中国法制史中出现了矛盾和冲突。

尤其是在春秋战国时期,礼崩乐坏,社会秩序混乱,法律逐渐成为维护社会稳定的主要手段。

尽管如此,礼的观念并未完全消失,仍在潜移默化中影响着法律的实施和人们的行为。

进入汉代,礼与法在中国法制史中开始相互融合。

礼俗并存、礼法并行成为当时社会治理的重要特征。

一方面,礼的道德规范逐渐融入法律条文,礼成为法律实施的重要依据;另一方面,法律也借鉴了礼的某些规定,丰富了自己的内涵。

这种融合反映了中国法制史的独特特点,也是中国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历史长河中,中国法制史经历了许多重大变革。

例如,宋明理学、清末修律等都给礼与法的关系带来了深远影响。

在这些变革中,礼义之争、明清易代等事件直接或间接地推动了礼与法的变革。

在变革过程中,两者的关系不断调整,既保留了传统的礼治观念,又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现代法制发展的需求。

礼与法在中国法制史进程中始终紧密相连。

两者在矛盾冲突中推动着彼此的发展,又在融合中共存,共同塑造了中国法制史的独特面貌。

礼与法的不可分割性不仅体现在它们的相互影响和渗透,还体现在历史变革中两者的协同发展。

这种关系不仅影响着中国法制史的演进,也深入到了每个中国人的日常生活中。

本文将探讨中国传统法的结构与基本概念,并阐述古代礼与法之间的关系。

我们需要了解中国传统法的起源、发展历程和基本概念,以便更好地理解其结构和内涵。

我们还将深入探讨古代礼与法之间的关系,包括它们的区别与,以及它们在古代社会中的互补作用。

中国古代礼与法的关系之礼的法律化浅谈

中国古代礼与法的关系之礼的法律化浅谈

中国古代礼与法的关系之礼的法律化浅谈一、礼与法礼,就是各类纲常礼教及其外在表达,它起源于祭祀,后来内容逐步延伸并影响到家族(宗族关系)、等级关系、国家等各个方面,成为标准、约束社会秩序的一种普遍性社会标准。

礼主要是从儒家思想的礼的内容逐步演变和开展而来,在中国古代社会中起到标准制约的作用。

我国古代礼的内容涵盖面广,几乎涉及到了家庭、社会、国家等关系的方方面面,在古代中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中国古代的礼大体有亲亲尊尊、三纲五常等内容,核心是亲亲尊尊(亲近该亲近的人,尊重应当尊重的人),主要是通过礼的教化、约束和标准作用,通过家国一体的家治国治方式,实现统治国家的目的。

目前,大家对中国的法起源于习惯都达成共识,而习惯又和礼紧密相关,于是也决定了中国古代礼与法的关系。

中国古代的法律最早称为刑,后来又称为律,然后又改法为律。

最早的法,根本就是以刑为内容,主要是针对不服从或者不遵守某一秩序标准的人,以刑的处分,也便有了出礼而入刑的说法。

古代法的内容根本都是涉及刑法,民事等方面的内容根本都靠礼等方面的内容予以标准。

二、礼与法的关系中国古代传统文化中儒家的思想为我国古代的正统思想,因此,儒家关于礼治的思想便影响到社会中的各个阶层,影响到每个人。

儒家所追求与倡导地和谐、尊卑有别,也只是统治者用来统治国家的一种手段,即为一种工具主义。

法同样也只是一种国家治理工具。

礼与法并不高于国家,只是为国家统治阶级效劳,为皇权统治效劳,没有现代社会中的为民的内容,民众只是被统治的对象。

中国古代社会是原有氏族社会转变而来,虽然成立了国家,国家成为了一种新的社会管理统治形式,但是原有的宗族关系、血缘关系还在。

儒家的礼治方式便在现有的宗族关系中建立起来,礼的维护与遵守便成为社会的一种标准与常态。

只有超出礼范畴的才会用刑(即法的方式来制裁标准),表达了中国古代以礼为主、礼法结合的状态。

具体而言,表达在以下几点:1.以礼为主,以礼为纲。

礼作为一种普遍性社会标准,具有涉及面广、内容多的特点。

论述礼与法的关系

论述礼与法的关系

论述礼与法的关系礼与法的关系不仅是认识和研究中国传统法的前提,而且也是正确理解中国传统法和法的发展的基础。

由于研究方法、研究视野方面的缺陷和不足,对中国传统法的认识存在许多误解和偏见。

如认为:中国古代法律只是“刑律”,中国传统法只是缺乏精神的条文的堆砌,是现代法治的绊脚石等等。

这些都是由于我们一直采用比较法研究方法,用西方法学的观念和标准来研究和解读中国法,并且不完全了解古代法的整体及其产生。

因此,只有正确理解礼、法、礼与法的关系这些传统法的基本概念,我们才能完整地认识中国传统法,发掘其中的精华来充实现代法,使本土的法资源贡献于世界和未来。

一、礼“礼”就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

因为存有了礼,中国传统文化才构成人与自然、圆通的体系。

政治、法律、经济、宗教、科技等等,甚至人们的日常生活都就是这个体系的组成部分。

礼,最初指一种祭祀仪式。

王国维在《释礼》中这样阐述过礼,盛玉以奉神人之器,谓之若丰,推之而奉神人酒醴,亦谓之礼。

又推之而奉神人之事,通谓之礼。

在先人心目中,礼是天地鬼神的治人之法。

在顺应不可抗拒的自然法则、效法自然、与自然沟通的原则基础上制定人间的法则,这就是礼,这就是中国古人的“自然法”。

神化与自然化是古人为法披上的神圣、合理的外衣,而礼的真实内容在初始阶段则是“风俗习惯的提升”。

所以学界许多人又将中国的礼视为“习惯法。

”依据《仪礼》、《礼记》所记的内容,可以说风俗及基于风俗习惯而形成的习惯法是中国古代“礼”的重要组成部分。

礼的系统化、规范化,始于西周的周公制礼。

《左传·文公十八年》所载“先君周公制周礼”为这一关键性的历史性活动提供更多了难得的史证。

周公制礼的实质就是用礼的形式全面奠定贵贱尊卑的宗法等级秩序和制度,并使国家的各种活动都受礼的规范,并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与各种犯罪行为列入礼所调整的范围。

礼获得了国家与法律的积极支持和强制性确保。

西周时期,礼作为一种积极的规范,已经具备法的性质。

关于礼制与法制的思考

关于礼制与法制的思考

关于礼制与法制的思考我们中华民族两千余年的礼制客观上形成了一种特有的民族精神与民族性格。

现在是法制社会,可是无论在任何地方,还可以看见礼制对我们生活的影响和礼制的复兴。

由此,引发我对礼制与法制的思考。

一、礼制是闪耀东方智慧的文化瑰宝“礼,履也,所以祀神致福也”(见《说文解字》)。

这种原始的以祭祀为特征的“礼”,在中国历史上逐渐演化成为国家规定的礼法--礼制。

礼制既是规定天人关系、人伦关系、统治秩序的法规,也是制约生活方式、伦理道德、生活行为、思想情操的规范。

礼制客观上是闪耀东方智慧的一种社会与国家管理方式。

“礼”起源于原始宗教。

“礼”之由神鬼而扩及于人,是私有制和私有观念出现之后的事。

在原始社会中,人们相互之间的关系是比较单纯的,所有的财产由大家共享,所有的事务由大家共同决定,实行原始共产主义原则,人们之间不存在过多的利害冲突,人际关系平等而又和谐,自然也不需要任何外在的规定来强制人们的行为。

到了原始社会晚期,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人们已能生产出一定数量的剩余产品,即在满足整个群体维持最低生活与延续后代的需要之后,尚有一定数量的产品剩余,这种情况直接诱发了人们私有观念的产生,并最终导致了私有制度的建立。

首领禅让制和王位世袭制的更替,生动形象地说明了这一进程。

将“礼”落实在社会制度层面上,当首推周公。

周公“制礼作乐”,依礼制法,确立了宗法制度。

“礼”作为社会制度、政治制度,在西周时已经颇具规模了。

礼制随着社会进步而产生和发展。

至春秋战国时期,随着周天子地位的衰落,维系这一制度的核心被动摇,而出现了孔子所说的“礼坏乐崩”的局面。

孔子生活的春秋中晚期,在夏、商、周的社会发展中逐渐形成的一套完整的礼制已经没落丧失了。

先朝礼制的衰落可以归结为其价值基石的毁灭,这个价值基石就是以“天”为核心的宗教信仰的动摇。

殷周时代的宗教信仰可以说源于原始宗教的自然崇拜。

“天”或者“帝”是一全能的人格神,天子则是受命于天而实行其统治的。

浅议“以礼入法”思想及在当代的意义

浅议“以礼入法”思想及在当代的意义

09法七09250701702 陈嘉丽浅议“以礼入法”及其对当代法治社会的启示何谓“以礼入法”,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

而“以礼入法”则是古代传统法制发展中的一显著特色。

从奴隶社会到延绵数千年的封建王朝,礼与法的特殊关系在这古老的大地上生根发芽,并慢慢沉淀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土壤中。

一、”以礼入法”的概念和历史发展过程广义的“礼”,包括西周以来所形成的整套典章制度和礼仪习俗,其基本内容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以“君君、臣臣、父父、子子”为核心的宗法等级制度。

《燕居》曰:“礼者何也?即事之治也。

君子有其事必有其治。

治国而无礼,譬犹瞽之无相与,伥伥乎其何之!譬如终夜有求於幽室之中,非烛何见?若无礼,则手足无所措,耳目无所加,进退揖让无所制。

”上至奴隶社会,下至封建王朝的末期,“以礼入法”对封建法制有着深远的影响。

我们耳熟能详的“周公制礼”便是“以礼入法”的在奴隶社会形成最初阶段。

在西周,礼作为中国古代早期习惯法的一种法律渊源,是西周习惯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经过周公制礼的立法活动而产生的周礼,自然具有国家政治法律规范的性质、功能和作用。

所以古人也就有“寓刑于礼”“律出于礼”等说法。

到了春秋战国时期,百家争鸣,儒家思想的提出以及发展鼎盛更为““以礼入法””提供了强有力的载体,儒家强调的“礼治”“德治”“人治”是要求建立家族为本位,以伦理为中心,以等级“以礼入法”为基础的法律制度和意识形态。

在社会的不断发展下,在封建王朝中逐步发展成儒家思想的法律化的有效手段。

在此后,“以礼入法”与儒家思想紧密联系到互不可分,两者的相互作用对封建法制文化形成起着重大的作用。

西汉时期,汉武帝为了巩固封建王朝采用董仲舒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大一统思想,儒家的纲常伦理正式融入法制,礼法合一,“以礼入法”正式确立。

“三纲五常”是儒家的最高道德尊则,被董仲舒及后世经学大师立为德礼教化和立法的根本原则。

自西汉中期以来,随着儒家经典的法律化和法律制度的儒家化和法律制度的儒家化《春秋》决狱蔚然成风,引经据典及律令章句之学蓬勃兴起。

礼与法:构建和谐社会之思考

礼与法:构建和谐社会之思考

从中国古 代法 制史 的发 展看 , 传统礼治思想的形成和 发展过程 , 就是礼法 融合的过程 , 呈现 鲜明 的道德 法律
化 、 律 道 德 化 的 表征 。 法
观念 , 以下几方面仍然对 当代 中国 司法实践产生着影响 在
和 阻碍 。
( ) 一 重伦理轻法理。 传统礼治所要达到 的理想社会秩
人情 , 致 有 办 “ 情 案 、 系 案 和 金 钱 案 ” 提 法 。 以 人 关 的 ( ) 二 重政 治 效 果 轻 法 律 效 果 。 统 礼 治 强 调 法 的 丁具 传
性质和服务政治统治 的特征 , 对当代司法实践仍然影 响至
深 , 要体 现在 : 主 以政 治 的 立 场 来 检 验 司 法 的 效 果 , 政 治 从 的观 点 来 解 决 司 法 中 的 问 题 。 强 调 法 的 政 治 性 质 , 为 法 认
周公 制礼 的成就 , 就是把礼 演变成维 护宗法等级制度 的政 治和社会规范 。 春秋时期 , 礼崩乐坏 , 西周的等级分封制度 开始瓦解 , 但礼仍为士大夫所谨遵和 向往 , 图恢复 。 力 孔子 以周 公 的德为依托 , 步形 成儒家 以“■” 核心 的关于 逐 f 为 “ 的观念。 礼” 孔子以“_ 释礼 , f” 强调“ 省刑” “ 、恤刑” 的民本 主 义思想。 通过儒家释礼 , 我们也 可以看 出, 从道德与法交 汇的一刻起 , 中国传统礼治思想 中重道德的因素便 非常明 显: 司法的指导思想是 以道德为主线 , 司法制度 以道德 为 基本 内容 ,司法手段 强调道德式 的制裁 ,司法 实施凸显董仲舒以后 , 家的礼治思 三 礼 儒
想 通 过 律 学 家 引 经 注 律 而 全 面 人律 , 律 与 伦 理 道 德 就 再 法

法律礼仪结合的发言稿范文

大家好!今天,我非常荣幸能在这里与大家共同探讨法律礼仪的结合。

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石,礼仪则是人际交往的润滑剂。

将法律与礼仪相结合,不仅能够提升我们的法律素养,还能够促进社会和谐与文明进步。

首先,让我们来谈谈法律礼仪的重要性。

法律礼仪,顾名思义,就是在法律框架下,遵循礼仪规范,做到言行举止得体。

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点:1. 增强法律意识。

法律礼仪有助于我们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做到知法、懂法、守法。

2. 提高道德素养。

法律礼仪要求我们在法律框架内,遵循道德规范,做到诚实守信、尊重他人。

3. 促进社会和谐。

法律礼仪有助于消除人与人之间的矛盾,减少纠纷,构建和谐的社会关系。

4. 提升个人形象。

遵循法律礼仪,使我们在人际交往中更加得体,赢得他人的尊重和信任。

那么,如何在日常生活中将法律与礼仪相结合呢?1. 学法懂法,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

我们要认真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法律素养,做到知法、懂法、守法。

2. 尊重他人,遵守社会公德。

在人际交往中,我们要尊重他人,关心他人,遵守社会公德,做到言行举止得体。

3. 诚实守信,树立良好的信誉。

我们要做到言行一致,诚实守信,树立良好的个人形象。

4. 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弘扬法治精神。

我们要关心社会,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弘扬法治精神,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5. 遵守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我们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最后,我想以一句名言结束我的发言:“法律是社会的守护神,礼仪是人际的润滑剂。

”让我们共同努力,将法律与礼仪相结合,为构建法治社会、和谐家园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谢谢大家!。

法硕论述礼法结合对于社会主义法治的影响

法硕论述礼法结合对于社会主义法治的影响
礼法结合是指将传统礼教与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相结合,通过法律规范和法治思维来引导和规范社会行为。

这种结合对于社会主义法治的影响有以下几个方面:
1. 保持社会秩序:传统礼法强调人们应该遵守社会规范和道德准则,通过礼法结合可以强化社会主义法律的执行力度,维护社会秩序。

法律作为一种制度保障,可以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从而减少社会犯罪和不良行为的发生,维护社会稳定。

2. 培养公民道德:传统礼法注重培养公民的道德品质和社会责任感。

通过礼法结合,可以将传统道德与法律制度相结合,让公民在遵守法律的同时,也更加注重道德行为,提高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伦理等方面的素质,促进全社会的道德水平提升。

3. 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社会主义法治追求社会公平正义,通过法律规范和法治思维来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

传统礼法强调人与人之间的亲情、友情和社会关系等,通过礼法结合,可以更好地保护弱势群体利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4. 增强法律意识:传统礼法对于法律的尊重和遵守有很高的要求,通过礼法结合,可以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

公民通过了解和遵守法律,能够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治素养,从而推动社会主义法治的发展。

法律思想中礼法概念

法律思想中礼法概念在法律思想中,礼法是一个重要的概念。

礼法指的是一种社会行为规范和道德准则,通过规定人们在社会交往中应该遵守的行为规则,以促进社会秩序的稳定和个体的良好品德。

在法治社会中,礼法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实践价值。

本文将以礼法概念为中心,探讨法律思想中礼法的内涵、作用和现实意义。

一、礼法的内涵礼法作为一种行为规范,根植于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礼仪观念。

它强调人们在社会交往中应该以礼相待,尊重他人,注重人际关系的和谐。

礼法主要包括礼貌、礼仪和道德规范等内容。

其中,礼貌是指人们在与他人交往时应该遵循的行为规范,涉及到日常的礼节、问候、谦逊等方面。

礼仪是指人们在具体场合中应该遵循的行为规范,如婚庆、葬礼、宴会等。

道德规范则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应该坚守的基本原则和价值观。

二、礼法的作用礼法在法律思想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首先,礼法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礼法保障了社会交往的有序进行,减少了纠纷和冲突的发生。

其次,礼法有助于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

人们在社会交往中遵循礼貌和礼仪规范,能够增进相互间的友好和信任,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最后,礼法对个体的道德修养和自我约束起到了积极的引导作用。

通过遵守道德规范,人们能够培养优良品德,提升自身素质。

三、礼法的现实意义在当代社会,礼法的发展和应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首先,随着社会进步和法治建设的发展,礼法对于建立健全的法治社会体系至关重要。

礼法作为法律和道德的有机结合,有助于完善法律规范,规范人们的行为,提升社会的文明素质。

其次,礼法有助于缓解社会矛盾和冲突。

在新时代,人们的社会关系更加复杂多元化,礼法的应用可以在社会交往中减少矛盾的发生,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最后,礼法对于个体的成长和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通过遵守礼法规范,人们能够提升自身的修养和素质,塑造良好的形象,提升自身在社会中的竞争力。

四、发展礼法的路径和策略为了更好地发展和应用礼法,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路径和策略。

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礼法结合毕业论文(1)

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礼法结合毕业论文(1)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礼法结合随着中国的国际地位日益提升,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也备受关注。

在这种背景下,传统的礼法结合被认为是中国法律文化的独特之处,成为了学者们探讨的热点。

本文将探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礼法结合,包括其定义、形成原因、特点和应用价值等。

一、定义礼法结合是指中国传统法律制度中,不仅考虑到法律规范而且注重礼仪规范,两者结合,共同推行、实施,形成一种独特的法律文化现象。

二、形成原因1、价值观的共鸣:中国传统文化中,注重家庭、社交等领域的礼节和文明,个体的利益重要,而整体的荣誉更具价值,这一观念与法律制度中注重公共利益的价值观有所契合,形成了互补共鸣,加强了礼法结合的基础。

2、政治需要:礼法结合也反映了管治者对法律制度的控制。

在中国古代,礼法结合的实践推行,可以加强国家的统治力度,维护社会秩序稳定。

三、特点1、注重进程和过程:在中国传统的法律制度中,注重的不仅是最终结果,也重视过程和进程。

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也注重合适的礼仪,以达到合适的目的。

2、调解思想的运用:中国传统的法律制度中,有很多调解思想的运用。

通过调解,让各方实现自己的权益,避免了过度依赖司法程序。

3、至上宽仁:中国传统文化中,强调的是至上宽仁,这一观念也可见于法律制度中,通过实现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和维护,实现法律制度的公正。

四、应用价值1、现代法律建设的启示:中国传统的礼法结合为现代法律制度建设提供了启示,建立相对应的制度,注重人文关怀,国家意志的引导和调治,有利于建立良好的法律和社会秩序。

2、文化软实力的展现:礼法结合承载了中国传统文化的精髓,在国际交往中,道出中国文化的独特性,塑造国家的文化形象。

3、法律教育中的运用:礼法结合的实践,为法律教育的改进提供启示。

将礼法结合注重的人文价值观,融入法律教育体系中,更好的传播法律价值观。

有利于提高法制素养、加强法制建设。

结语总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礼法结合是独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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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与法”的思考
作者:陈奕婷
来源:《消费导刊·理论版》2008年第12期
[摘要]在中国的法律发展史上,礼与法源远流长。

清末的“礼法之争”将相伴相生的二者的矛盾抬上了历史舞台。

在尚礼的中国传统社会,法被长期压抑;在学习西方的过程中,法又被过分渲染。

如何实现二者的平衡,达到最佳的调控社会的效果,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关键词]礼法之争礼法结合家国伦理
作者简介:陈奕婷(1987—),女,汉,福建漳州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礼与法,中国传统法的关键词,虽然源于遥远的先秦,却在社会发展日新月异的今天成为中国法史学,甚至世界法史学界的热门语词。

在寻求中国法的发展过程中,面对传统法的继承,外来法的移植,礼与法,成了法学史上无法忽视的词汇。

说起礼与法的关系,不能不提到19世纪和20世纪世纪之交的中国近代法律改革。

在这场变革中,礼法之争被正式地搬上了历史舞台。

现今学术界所谓“礼法之争”,大都指在清末变法修律过程中,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的“礼教派”与以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围绕《大清新刑律》等新式法典的修订而产生的理论争执。

沈家本等人由于对清朝所面临的社会危机和西方国家的政治法律制度有比较深入的了解,主张中国应大幅引进西方近、现代的法律理论与观念,运用“国家主义”等政治法律理论来改革中国旧有的法律制度。

而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包括直隶总督袁世凯等“封疆大吏”、地方督抚在内的封建上层官僚、清廷贵族,则对变法修律一直持反对、消极态度。

在变法修律已成定局以后,他们又对沈家本等主持的修订法律馆百般挑剔和刁难,要求修订新律应“浑道德与法律为一体”,尤不应偏离中国数千年相传的“礼教民情”,故而被称做“礼教派”。

而事实上,在中国的法律发展史上,礼与法纠缠不清的关系,几乎可以说是从造词之初就开始了。

礼是什么呢?“礼事起于燧皇,礼名起于黄帝”。

从“礼仪三百,威仪三千”,可知礼和法的“一源双流”(杨向奎)。

“礼”是一种典章制度和外在的,主要加于封建贵族的约束。

礼原由殷之祭祖而起,降自周代,成为一部包罗万象的法典。

[1] “礼”是血缘社会中敬畏天地鬼神的产物。

[2]近现代中国法学所说的礼法冲突中的“礼”,渊源先秦儒家的礼。

但它已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先秦儒家之礼,而是儒法结合,法典化的礼。

它强调人在社会和家族内部的身份差异。

社会身份的差异是贵贱,家族内部的身份差异是亲疏、尊卑和长幼。

礼就是使人的生活方式和行为符合这种身份差异的规范。

所谓“礼不下庶人,行不上大夫。


相对而言,法又是什么?“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存之于百姓者也。

”[3]“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

”[4]类似地,现代中文的“法”含古代“礼”、“法”、“理”、“制”多层含意。

[5]严复在《孟德斯鸠法意》的按语中指出:“西人所谓法者,实兼中国之礼典。

”“盖在中文,物有是非谓之理,国有禁令谓之法,而西文则通谓之法……西文‘法’字,于中文有理、礼、法、制四者之异译……”在古代多指制度层面的“法”,在近现代已拓展为融制度、精神、学说为一体的“法”。

不难看出,在中国古代“礼法结合”的过程中,礼与法的界限不断地被模糊。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唐律疏议·名例》)。

关于礼法之分,当代学者杨鹤皋有一段总结:在战国之前,法在内容上与“礼”相通,指对人们进行引导和禁止的条文规定;在使用上与“刑”同义,指表现为伤害体肤的惩罚规定和措施。

战国之后,随着成文法的制定公布和变法的开展,礼与法日益对立,法与刑逐渐区分。

在内容上,法将传统道德、习惯以及个人的言论等排除在外,专指由君主和官府颁布的命令,从而有别于礼。

需要补充的是,法与刑虽然形式上分开了,但他们仍然有着共同的目的和作用,仍然共同为统治秩序的维护而服务。

大致而言,为人们所熟知的礼法分歧肇始于春秋战国。

在这样一个社会动荡的时代,以教化为主要手段的礼治未免力有不逮。

“在一个变迁很快的社会,传统的效力是无法保证的。

”[6]虽然中国早熟的政治一向将礼教置于突出的地位,但每到历史的转折关头,强力总成为政治家们重拾旧山河的首选。

法家的“法治”理论在这时,便发展到鼎盛。

但法亦有其缺点,不是万能的。

司马迁谓,“法家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则亲亲尊尊之恩绝矣。

可以行一时之计,而不可长用也,故曰严而少恩”。

秦嬴政采用韩非的法律思想治国,征服了六国,建立了中央集权的统一国家。

但是,因为过于依赖法制,苛刑峻法,很快就亡国了。

鉴于秦的教训,汉初用黄老学说无为而治以休养生息。

自汉武帝之后,为适应统一集权的需要,儒家的德主刑辅成为统治思想,自此,法律被放在辅助性的地位上历代不变。

在儒教文明中,礼教首先与家庭和家族关系紧密结合在一起。

然后再扩展到属于统治特权的等级体系。

尊卑有序的日常仪式化行为模式通过不平等的而不是平等的原则使人际关系概念化,并使之有序化。

在儒家学说中,以礼教规则为基础的法律体系特别强调尊重传统和自组织能力的获得,这种自组织能力反映家族中的等级关系。

法律的目的与其说是惩罚,还不如说,是让人们对其产生自然的畏惧。

法律实施的最佳途径不是严刑酷法,而是“其身正,不令而行”。

梁漱溟认为中国文化属于“伦理文化”,推之法亦具此特性。

中国几千年的农耕社会,塑造了中国传统法律“依伦理而轻重其刑”的性格特征。

重家族、重血缘、重伦理,这是中国文化的固有特征。

[7]法的核心为“承天之道以治人之情”;礼不可弃,法律不可独任,“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

”人情,始终重于法律。

也正因如此,清末礼教派与法理派的对执,主要集中在是否以变法修律代替传统的“纲常名教”的问题上。

法理派从西方近、现代法学理论出发,在修订《大清民事刑事诉讼律》和《大清新刑律》时,大量引进“罪刑法定”、“正当防卫”等概念和制度,试图取消“干名犯义”、“存留养亲”制度以及一些明显因亲属关系而设立的罪名与制度,主
张将实体法与程序法分离,并使道德与刑法、犯罪有所区分。

而礼教派则认为,“三纳五常”及其所体现的传统社会秩序是天地间惟一正理,是中国数千年来赖之以存在的“根本”,是绝对不可以稍有改变的。

在这样层层嵌套的“国”“家”关系中,情理伦常是维系“家”中每一个人的纽带。

而“礼”,是先人所创立的,专用来节制和规束人情的最佳工具。

因此,对比西方社会,东方文化始终摆脱不了人情关系的纠缠。

记得前些年,日本法学界一度兴起这样的讨论,对于那些对亲属尊长施以不法行为的人,是否应该加重惩罚。

众所周知,当初的日本亦属中华法系的一支,该国在走上资本主义理性文明之路一百多年后,仍然出现了这样的礼法之争,不由得不令人深思。

法律上传统已经断裂,而社会生活中传统却依然我行我素。

在经历了欧风美雨、民主革命、社会主义赤潮直至改革开放的风风雨雨,传统意义上“礼法结合”的中华法律已不复存在。

然而随着民族认同意识的逐渐增强,对传统文化中的礼治与法治的思考却一刻不停地进行着。

在西方的纯理性主义逐渐成为这个社会的思想主流的今天,对于传统的“礼”的重新审视,无疑对法治建设中的中国有不可忽视的意义。

参考文献
[1]参见陈顾远著,《中国法制史》,古籍出版社1979年版,第55页
[2]引自马小红著《礼与法:法的历史连接》,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84页
[3]《韩非子·难三》
[4]《管子·七臣七主》
[5]引自注2,第39页
[6]费孝通《乡土中国》
[7]引自《中国法制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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