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取证 如何操作才合法?
录音取证的操作技巧

录音取证的操作技巧一、录音设备的选择现在许多的电子数码产品都能够录音,比如说电子表、录音笔、MP3、MP4、照相机、摄像机、手机等等。
当事人应当选择录音清晰、录音续航能力强的电子设备。
在录音取证过程中,若担心一个电子录音产品会发生故障,可以使用两个同时进行录音。
二、录音时间和地点的选择时间上,要尽早取证。
越早进行录音取证,取证的对象越无防备的心理,特别是在初次“协商解决(我方可以假意提出)”时,一般不会歪曲事实。
倘若初次录音失败,或者我方起诉之后再录音,取证对象可能会从有利其本身的角度进行协商。
地点上,要保障录音清晰可辨。
录音地点的选择,应该尽量选择较为安静,能够保证对话双方,至少是我方清晰可辨的场所。
三、录音取证的方式录音取证的方式通常有两种,一为面谈录音,二为电话录音。
面谈录音的方式有时会更加有利于取证:电话录音时,当商谈出现争端,对方可能会直接将电话挂断;而当面商谈,即使出现一些争论也能够继续追问下去。
四、录音取证的具体进行为便于录音取证,我们可以以协商的“意思表示”去面谈并录音。
商谈前,我方应事先研究并归纳出希望对方承认的相关事实,以便在商谈中相机进行引导。
1.协商过程中,务必交代谈话时间、地点、谈话者身份。
注意,要用较为自然的方式明确对方身份情况,以免对方察觉。
如有律师协同,最好以员工的身份陪同,且服饰方面律师应当与当事人的相当;2.协商时,要尽可能地明确相关案情发生的时间、人物、地点、起因、经过及结果;3.如果我方手头上有部分相关案情的证据,在谈话时应注意将谈话内容与我方手头上证据的内容予以相互印证,因为有其他证据佐证是录音证据被采信的条件之一;4.我方应提出事先准备好的相关问题,引导并促使录音对象说出相关事实;5.谈话内容不要涉及与案情无关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也不得采用要挟、威胁等语气商谈,否则可能会被认定不合法,而使法院不予采信;6.重点着眼于事实方面的确认,不必纠缠于法律责任的争论;7.录音过程不要间断,否则可能认为有剪辑。
基层民警工作中的执法录音与视频调取技巧

基层民警工作中的执法录音与视频调取技巧在基层警务工作中,执法录音与视频调取技巧是至关重要的,它可以作为证据保障工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本文将介绍基层民警在执法录音与视频调取过程中应该注意的技巧和操作方法,以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一、执法录音技巧1. 熟悉录音设备:在执法录音之前,民警应该熟悉录音设备的操作方法和录音特性。
了解如何打开录音设备、调整音量和保存录音文件等基本操作,确保录音过程中的设备正常运行。
2. 明确录音目的:在开始执法录音之前,民警应该明确录音的目的和需要录音的内容。
有目的地进行录音可以避免无关紧要的内容被录入,提高后期调取和整理的效率。
3. 合法合规操作:在执法录音的过程中,民警应该遵守执法程序和规定,确保录音的合法性和可用性。
不得私自录音他人隐私内容,只针对与执法相关的内容进行录音。
4. 清晰明了的语音表达:在录音过程中,民警应该保持清晰明了的语音表达。
语速不宜过快或过慢,要注意音量适中、发音清晰,确保录音内容的准确和可听性。
二、视频调取技巧1. 熟悉监控设备:在视频调取之前,民警应该熟悉监控设备的种类、位置和操作方法。
了解摄像头的安装位置和监控范围,掌握不同设备的调取方式和存储位置,以便快速准确地找到需要的视频资料。
2. 洞察监控盲区:在视频调取过程中,民警要注意洞察监控盲区。
监控盲区指的是无法被摄像头直接监控到的区域,这些区域可能存在重要的线索或证据。
民警需要通过其他途径获取相关信息,并进行深入调查。
3. 精确把握调取时机:在调取视频时,民警要精确把握时机。
一些重要的场景或事件可能只发生在特定的时间段,民警应该了解相关情况,并在关键时间点进行调取,以保证获取到有关证据。
4. 提高视频处理能力:民警在工作中还应该提高视频处理能力,掌握视频编辑、提取关键帧和剪辑等操作技巧。
通过巧妙地处理视频资料,可以更好地呈现案件事实和证据,提高案件侦破效果。
三、数据保护与管理1. 定期备份数据:为了防止数据丢失或损坏,民警应该定期备份录音和视频资料。
录音作为证据的要求有哪些

一、录音作为证据的要求有哪些(一)最好选用录音笔。
采集录音证据需要选用一款合适的录音设备。
录音笔录音的效果清晰,杂音很小,而且录音隐蔽,容易存储和转移。
只有清晰的语音,才能真正起到证明的作用。
如果录音效果不佳,或者有个别字词甚至句子听不清楚,就会使得这份重要证据的效力大打折扣。
(二)录音的各方当事人身份在录音中应有所体现因为只有主体先确定下来,才谈得上通过录音证明双方存在着什么关系,发生了何事。
否则连对方的身份都没搞清楚,录的音自然也毫无用处;(三)录音的时间在录音中也要有所体现时间不一定必须在录音中说得非常清楚,但至少应该能够听出大约的时间,或者是能够通过逻辑推断出时间,或者能够根据录音的内容排出事件发生的先后顺序;(四)要引导对方多说“有用”的话。
不要在录音中说一些无关紧要的事情。
录音的目的就是为了补正欠缺的证据或者事实,所以录音前应该整理好应该要对方说些什么,承认什么,答辩什么,必要时书面罗列下来以免遗漏。
根据这样的目标制定适当的问题向对方发问,引对方入正题,从而得到你所需要的回答。
(五)要让对方多说话。
不能忘记了自己是在录音以及录音的目的,结果录完了再听才发现录的音根本派不上用场,因为对方没说几句有用的话,都是自己在说。
(六)录音的原件要保存好,切勿修改、剪辑和移动存储。
录音证据二、录音证据具有特殊的优势首先,人的声音就像指纹一样是独一无二的,具有唯一性,所以对话双方想不承认都不行,一做鉴定很容易就能分出真假。
其次,录音证据还有一个优势就是对话的互动性,有问有答,有来言有去语,在对答之间,对话方必然承认、否认或者默认一些事实,所以从双方或者多方的前后语言上很容易听出或者推出事实真相是什么。
第三,录音既不同于原始的文书材料,也不同于证人证言。
要使现场录音,尤其是为了还原事实而在事后制作的录音发挥证据效力,有许多需要特别注意的地方。
三、怎么对录音证据进行质证(一)从录音证据的形式上进行审查。
最高院对录音证据规定的超详细解析(附取证技巧)

最高院对录音证据规定的超详细解析(附取证技巧)来源 / 法务之家一、录音证据的取证的司法解释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曾经规定: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以违法证据排除规则排除使用。
而最高人民法院新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重新规定了非法证据的确切含义,即《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对录音证据而言就是说,如果录音证据的持有者采用了侵犯他人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比如录有他人隐私或在其工作或住所窃听取得的录音资料,仍然会被排除使用。
但是,属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七十条规定的“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是有证明力的。
要使该录音证据成为判决依据,必须符合两个条件:其一,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录音双方当事人的谈话当时没有受到限制,是自觉自由的意思表示,是善意和必要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其二,该录音证据录音技术条件好,谈话人身份明确,内容清晰,具有客观真实和连贯性,未被剪接或者伪造,内容未被改变,无疑点,有其他证据佐证。
二、录音证据的取证技巧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以合法手段取得的录音可以作为证据提交法庭。
但在现实中当事人往往缺乏取证技巧,导致获得的录音证明力不足。
在此,探讨一下有关录音证据的取证技巧问题。
1.从有利诉讼的角度来说,录音应尽早进行。
越早进行,取证对象越无防备,特别是在初次交涉时,一般不会歪曲事实,这个时候的谈话录音价值最大。
而在几经交涉后,对方往往会从有利自身的角度进行叙述,或者持防备态度。
地点的选择,也非常重要,应该尽量寻找比较安静和不受干扰的地方,能够获得较好的录音效果。
最高院对录音证据规定的超详细解析(附取证技巧)

最高院对录音证据规定的超详细解析(附取证技巧)导读:录音证据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视听资料类证据,对于公民私录的录音能否作为证据,需要具体分析。
那么,最高院对录音证据规定有哪些呢?下面找法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
一、录音证据的取证的司法解释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曾经规定: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以违法证据排除规则排除使用。
而最高人民法院新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重新规定了非法证据的确切含义,即《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对录音证据而言就是说,如果录音证据的持有者采用了侵犯他人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比如录有他人隐私或在其工作或住所窃听取得的录音资料,仍然会被排除使用。
但是,属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七十条规定的“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是有证明力的。
要使该录音证据成为判决依据,必须符合两个条件:其一,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录音双方当事人的谈话当时没有受到限制,是自觉自由的意思表示,是善意和必要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其二,该录音证据录音技术条件好,谈话人身份明确,内容清晰,具有客观真实和连贯性,未被剪接或者伪造,内容未被改变,无疑点,有其他证据佐证。
二、录音证据的取证技巧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以合法手段取得的录音可以作为证据提交法庭。
但在现实中当事人往往缺乏取证技巧,导致获得的录音证明力不足。
在此,探讨一下有关录音证据的取证技巧问题。
1.录音时间和地点的选择从有利诉讼的角度来说,录音应尽早进行。
越早进行,取证对象越无防备,特别是在初次交涉时,一般不会歪曲事实,这个时候的谈话录音价值最大。
遭遇性骚扰如何取证-取证技巧

性骚扰取证技巧为保护女性合法权益,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都对性骚扰给予了高度关注,对女性实施性骚扰的行为人法律将给予其严惩。
但是同样的问题出来了,法律给予任何自然人以法律责任的惩处均需要违法者存在违法证据。
性骚扰的取证问题一直是个难点,也是很多女性遭受性骚扰后不能有效维权的一道屏障,本文档将提供一些取证技巧,方便广大女性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一、录音取证对于经常对受害者进行语言性骚扰的男性,此种方法较为有效。
但录音时要注意以下几点:1、及时悄悄开启录音设备;2、录音内容中要涉及对方和受害人的身份,尤其是对方的身份。
此方面受害人可以在对方与自己进行语言交流时,及时体现出对方的姓名。
有关部门,包括法院在处理性骚扰案件时,是不能单纯的通过录音中的说话人的音色辨识说话人的身份的。
3、录音完成后应及时将录音内容复制出来,但是不要将录音数据从录音设备中直接删除。
录音证据和其他证据辅助使用将起到非常好的证据效力。
二、录像取证录像证据主要针对一些肢体性接触的性骚扰。
肢体性接触的性骚扰严重时此类行为可以导致犯罪。
但录像证据相对录音证据而言不宜取得。
但如果某人经常对受害人实施性骚扰,受害人采用一些小型录像设备悄悄录像也是行得通的。
但以上并非最佳的取证方式,受害人其实可以关注公共场所的监控设备,如果发生性骚扰的场合存在此类设备,经过有关部门提取该类证据,将对受害人非常有利。
对于公共场所的监控设备一般存在于小区公共区域内,写字楼的大厅内,电梯内及其他公共场所。
值得一提的是,现在很多城市的公交车、出租车内都有监控设备,如果受害人在这些场所收到性骚扰,可以考虑从这些角度申请公安部门或法院帮助调取该类证据。
三、电子证据电子证据主要指的是受害人与行为人之间的手机短信、聊天记录、邮件来往记录等。
值得强调的是,受害人的上述电子证据材料不要在复制之后,之间将其从原有载体或交流工具中删除。
能在线保存该类证据的,一定要在线保存。
录音认证标准
录音认证标准
录音资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录音内容要完整,与待证事实有关联。
具体而言,录音内容应当反映被录音者的真实意思,双方谈话时长不能过短,应当持续到相关问题得到明确和解决为止;同时,录音内容必须反映被录音者真实身份。
录音应当未被剪接或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
录音证据应当未被剪接或伪造,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有其他证据佐证。
电话录音取得方式应当合法。
不能采取暴力、胁迫、欺诈等非法手段。
录音应是真实意思表示,而非被胁迫或欺诈情况下的录音。
电话录音应当留下原始载体。
在谈话过程中,向法官出示录音笔或手机等录音设备,以证明自己确实曾经与对方进行过谈话。
除了上述录音证据外,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录音资料没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如果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效力。
总之,在收集和整理证据时,需要确保录音内容完整、合法、真实,并且能够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以提高其证明效力。
同时,还需要遵
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录音取证的话术
录音取证的话术录音取证是一种常见的法律手段,可以有效地保留证据并提供给法庭作为证据。
在进行录音取证时,话术非常重要,因为它直接影响到录音的效果和有效性。
下面将介绍一些常用的录音取证话术。
我们需要在录音开始之前,明确告知对方我们正在进行录音取证,并且获得对方的同意。
可以使用以下话术:“您好,我是XXX,现在我需要进行一项重要的记录工作,希望能够录下我们的对话。
您是否同意?”获得对方的同意后,我们可以开始录音,并在录音中注明时间和地点。
可以使用以下话术:“现在是YYYY年MM月DD日,地点是XXXX,我与对方进行了录音取证。
”在录音过程中,我们需要保持专业和礼貌的态度,避免使用过激的语言或言辞。
可以使用以下话术:“请问,您能否详细描述一下XXXX的情况?”或者“您是否了解XXXX的相关情况?”在对方回答问题时,我们需要保持耐心并适时地进行追问,以获取更多细节和确切的信息。
可以使用以下话术:“请问,能否再具体一些,您是如何得知这个情况的?”或者“那么,这个事情发生的具体时间是什么时候?”在录音过程中,我们应该注意对方言语的速度和清晰度,以确保录音的质量。
在对方回答问题时,我们可以使用一些提问技巧,如“请问,您是如何判断这个情况的?”或者“您是否有目击者或其他证人可以证实这个情况?”当我们需要对方重述或确认之前的陈述时,可以使用以下话术:“您刚才说的是XXXX,是这样吗?”或者“为了确保我理解正确,您能否再重述一遍?”在录音结束之前,我们需要再次确认对方的同意,并感谢对方的配合。
可以使用以下话术:“非常感谢您的配合和耐心回答我的问题。
录音即将结束,您是否有其他需要补充的信息?”我们应该在录音结束后,再次注明时间和地点,并保持录音的原始状态。
可以使用以下话术:“现在是YYYY年MM月DD日,地点是XXXX,我刚刚与对方完成了录音取证。
”总结来说,录音取证话术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录音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在使用话术时,我们应该保持专业和礼貌的态度,并注意对方的回答和录音的质量。
私自录音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吗
私自录音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吗私自录音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吗随着科技的发展,录音设备已经不仅仅是警察和环保人士的专利了,普通人也能够方便地拥有录音设备。
在遇到一些纠纷或者争议问题的时候,私自录音是否能够作为证据使用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这个问题有一定的争议,下面我将从法律和实际角度出发,来介绍一下私自录音是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问题。
首先从法律的角度来考虑,私自录音是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需要根据当地的法律进行判断。
在很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中,允许个人使用私人录音作为证据,但是也有一些法律禁止这样做。
在美国,大部分州允许私人使用私人录音作为法律证据。
在加拿大,法院被授权决定是否允许私人录音作为证据。
在德国,私人录音必须经过被录音者的同意才能作为证据使用。
所以说,在不同的地方和国家,私自录音作为证据使用的法律规定是不一样的。
在中国的法律规定中,也存在一些关于私自录音是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问题。
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录音、录像、照片、信件、电报等可以作为证据。
但是,如果这些证据是非法获取的,或者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方式获取的,那么就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所以说,在中国,私自录音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是要看具体情况而定。
其次,从实际角度来考虑,私自录音是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也需要考虑一些其他的因素,例如录音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录音的录制过程是否合法等等。
在录制私人录音的过程中,如果记录的内容真实可靠,且是由当事人通过自身设备进行记录,则其监管层次相对较低且不易被发现,能够确保录音不被修改、操纵或篡改。
但如果录音内容有所断片、喋喋不休,或者进行修改、修剪、拼接、删减等篡改行为,那么其可信度就大大降低。
在此情形下,法官在审理时可能认为,该证据并不是可靠、真实的证据,不能够作为法庭证据。
此外,进行私人录音也需要注意是否违反了当地的法律规定,如果录音是不合法的,那么即使录音内容可靠,也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比如,在中国,将他人的隐私暴露给第三人或公开为本人面临刑事损害、利益受损、名誉侵犯、个人隐私等侵害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录音做为其重要的手段也属于违法行为之一,如果录音内容匿名发到网络上,也会涉及到网络侵权、个人隐私泄漏等多重侵权罪名。
录音作为证据必符合哪些要求?解读
录音作为证据必符合哪些要求?生活中,人们往往在发生纠纷后,才意识到当时的情况无法保存和还原;也往往在需要维护权益时,才发现自己面临证据上的欠缺——口说无凭。
因此,录音作为一种证据形式,必须是现场录音,尤其是为了还原事实而在事后制作的录音发挥证据效力,还有许多需要特别注意的地方。
一、录音需要特殊的要求1、最好选用录音笔。
采集录音证据需要选用一款合适的录音设备。
录音笔录音的效果清晰,杂音很小,而且录音隐蔽,容易存储和转移。
只有清晰的语音,才能真正起到证明的作用。
如果录音效果不佳,或者有个别字词甚至句子听不清楚,就会使得这份重要证据的效力大打折扣。
2、录音的各方当事人身份在录音中应有所体现,因为只有主体先确定下来,才谈得上通过录音证明双方存在着什么关系,发生了何事。
否则连对方的身份都没搞清楚,录的音自然也毫无用处;3、录音的时间在录音中也要有所体现,不一定必须在录音中说得非常清楚,但至少应该能够听出大约的时间,或者是能够通过逻辑推断出时间,或者能够根据录音的内容排出事件发生的先后顺序;4、要引导对方多说“有用”的话。
不要在录音中说一些无关紧要的事情。
录音的目的就是为了补正欠缺的证据或者事实,所以录音前应该整理好应该要对方说些什么,承认什么,答辩什么,必要时书面罗列下来以免遗漏。
根据这样的目标制定适当的问题向对方发问,引对方入正题,从而得到你所需要的回答。
5、要让对方多说话。
不能忘记了自己是在录音以及录音的目的,结果录完了再听才发现录的音根本派不上用场,因为对方没说几句有用的话,都是自己在说。
6、录音的原件要保存好,切勿修改、剪辑和移动存储。
不可忽略了法律的规定,音频文件在移动过程中经过了剪切、粘贴后就不是原件了,即使再挪回去也不能变回原件。
那么原件在法律上的意义何在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九条,“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
……”第六十五条,“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一)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第六十九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可以看出,原件在民事诉讼当中相当重要,原件只能有一个,而复制件可以有很多个,要多少有多少,所以保证录音证据的原始性极为重要!7、录音证据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录音证据属于视听资料,是法定证据种类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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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取证如何操作才合法?
众所周知,发生纠纷时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有充足的证据来支撑当事人的主张,很多人往往由于大意或者缺乏法律知识忽略了保存书面的证据材料。
这时很多人都会想到利用“电话录音”,那么电话录音有何要求,是不是所有的电话录音法庭都会采纳呢?
不成功案例
老婆辱骂公婆老公偷偷录音欲离婚
市民李某一直对老婆张某不孝顺公婆一事耿耿于怀,但是因顾忌子女,一直没有提出离婚。
由于李某的一再姑息,张某越来越过分,多次对公婆进行辱骂,最终李某忍无可忍,向张某提出离婚,但遭到对方的拒绝。
有人提醒李某,如果能握有张某不孝敬公婆的实质性证据再提出离婚才对李某是有利的。
随后,李某在审理该案件时提出了一份录音证据,录音中,仅有张某一人的声音,张某的确是在与人发生争吵,并在过程中说一些带有难听口头语的句子。
最后法院对该份证据认定为:因该份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所以不予采信。
虽然录音内容播放清晰,能确认是被告的声音,但是不能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
因为从被告的辱骂词句中没有任何一句能够证明被告是在辱骂原告以及原告的家人,即便被告是真的在辱骂原告及原告的家人,也并不能证明在原被告的日常生活中,被告有动辄就对原告及其家人进行辱骂的行为,因此对该份证据与本案的关联性不予认可。
也就是说,李某在录音时应该将张某与公婆争吵的全部过程录入,而不是仅仅只有张某一人的声音。
成功案例
合伙人欠账不还录音成为主要证据
市民陈先生与曾先生、胡先生于2010年合伙做生意,开始时三人各投资了10万元,2012年年底,三人协商退伙,曾先生和胡先生同意退给陈先生11.5万元,但之后陈先生只收到3万元,其余款项迟迟没有到位。
2014年,陈先生在追讨无效的情况下咨询律师后取得了一份与其余两人的电话录音。
录音中,陈先生在与张先生的通话中,陈先生多次提到他当初拿出10万元等内容,而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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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也没有当即对这句话的真实性提出否定与质疑。
最后,法院作出判决,该电话录音可作为证据。
私自录音成为有效证据,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第一,被录音的一方,必须是涉案的对方当事人。
有的当事人会找自己的朋友假冒对方当事人进行通话录音,对方当事人如果对录音有异议的,可以申请进行司法鉴定,如果证明录音与真人不符,法庭会认定该录音无效。
第二,当事人出示的录音证据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
第三,对方未提出反驳或反驳理由不成立。
第四,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如果录音证据的持有者采用了侵犯他人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比如在其工作处所或者住所以窃听方式取得的录音资料,就属于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取得的证据。
第五,录音内容要能够完整反映案件有关内容,最后,录音应整理成书面材料,并刻制成光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