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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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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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综合行政执法局2019年度部门预算公开目录第一部分部门概况一、主要职能二、部门机构设置及预算单位构成情况三、2019年度部门主要工作任务及目标第二部分2019年度部门预算表一、收支预算总表二、收入预算总表三、支出预算总表四、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五、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六、财政拨款基本支出预算表七、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表八、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预算表九、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支出预算表十、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十一、一般公共预算机关运行经费支出预算表十二、政府采购支出预算表第三部分2019年度部门预算情况说明第四部分名词解释第一部分部门概况一、主要职能(一)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综合行政执法局本级职责根据中共南京市委江北新区工作委员会、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共南京市委江北新区工作委员会、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各职能机构和产业发展平台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规定暂行方案〉的通知》(宁新区委发〔2017〕45号)的规定,我局机构职责为:1.负责推进直管区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负责直管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工作,统筹协调各类执法队伍开展综合执法工作。

2.负责整合直管区城市管理、交通、文化、旅游、农业、劳动保障等方面行政执法队伍,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

3.负责组织直管区重大执法活动、专项执法行动,指导督促重大行政强制行为的组织实施;研究制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和行为规范,组织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业务培训、行风督查、综合业务考评。

4.负责综合行政执法局规范性文件和重大案件(五万元以上)的法制审查,负责疑难案件的会审和其他执法案件案卷材料的复核、执法程序的审查,负责受理行政处罚的陈述、申辩,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

5.负责综合行政执法案件查处分离的组织实施。

6.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城市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直管区有关规范性文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宁新区管发〔2018〕220号

宁新区管发〔2018〕220号

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文件宁新区管发〔2018〕220号关于印发《江北新区直管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各部局、监察室,各直属单位,各街道,各有关单位:现将《江北新区直管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2018年9月30日—1 —江北新区直管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北新区直管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保障被征收人权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 号令)》、《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苏政发〔2011〕91号)》等有关规定,参照《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318号政府令)》,结合江北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北新区直管区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以下称“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江北新区管委会负责江北新区直管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第五条江北新区规划与国土局是江北新区直管区房屋征收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由江北新区管委会作出决定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其所属的江北新区征收管理中心具体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日常工作。

江北新区经济发展局、规划与国土局、建设与交通局、社会— 2 —事业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综合治理局、公安分局、财政局、税务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江北新区直管区范围内街道办事处是其辖区内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实施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征收项目工作经费。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七条江北新区征收管理中心根据需要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完成房屋征收以及与房屋征收相关的测绘、评估、房屋拆除、法律服务等专业性工作。

上诉人凌丽诉被上诉人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审批一案的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凌丽诉被上诉人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审批一案的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凌丽诉被上诉人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审批一案的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16【案件字号】(2021)苏01行终8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冯驰周磊李丹丹【审理法官】冯驰周磊李丹丹【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凌丽;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和社会保障局【当事人】凌丽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和社会保障局【当事人-个人】凌丽【当事人-公司】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和社会保障局【代理律师/律所】余亚文江苏冠文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余亚文江苏冠文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余亚文【代理律所】江苏冠文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凌丽【被告】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和社会保障局【本院观点】上诉人提交的证据1系和县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中心对凌丽视同缴费年限问题发表的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证据2同本案无关,故本院对上诉人上述证据不予采信。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凌丽1987年9月至1989年9月期间的工作经历应否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劳社厅函[2002]323号《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中明确对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作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权责关键词】合法质证关联性合法性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凌丽1987年9月至1989年9月期间的工作经历应否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本案中,被上诉人对凌丽1987年9月开始工作没有异议,但认为应当自1989年10月起开始计算视同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系指职工全部工作年限中,实际缴费年限之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时间。

2019年4月11日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局拟对建设项目

2019年4月11日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局拟对建设项目
、落实生态保护措施。严格设置施工场地、材料堆场等临时工程,不得随意倾倒弃土弃渣,生活污水、生活垃圾不得往水体排放。施工结束后及时进行场地清理,及时采取临时占地的生态恢复、补偿措施。
我局拟对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公示期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个工作日。
该临时项目已立项,备案号为宁新区管审内备函〔〕号。位于南京江北新区盘城街道宁启铁路、沪陕高速与星火北路交叉处南侧,项目占地面积约亩,总建筑面积约平方M,主要建设内容为条方生产线及配套厂房、办公、宿舍及车辆等配套设施设备,建成后年产量约万立方M混凝土。项目总投资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万元。
、项目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先进设备,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落实施工期物料装卸、运输、堆放等过程的扬尘及废气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执行《南京市扬尘污染管理办法》(市政府号令)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加强扬尘污染防控“十条措施”的通知》(宁政发〔〕号),物料堆场应落实防尘防淋措施,避让居民区环境敏感目标;加强非道路移动工程机械管理,施工机械使用合格燃油并定期维修保养,不得超标排放;对工地实施围挡,裸露处应进行洒水抑尘;车辆驶出工地前应对车身进行冲洗。施工场地、材料堆场周边设置围挡。项目不设沥青拌合站、灰土拌合站及混凝土拌合站。渣土运输车实施密闭运输,合理规划渣土运输车辆行使路线和时间,减少扬尘污染。
、项目排水系统实施雨污分流。按《报告表》所述,营运期生活废水通过一体化处理装置处理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标准,处理后的清水全部回用于生产。车辆冲洗水、搅拌机冲洗废水、混凝土作业区地面冲洗废水经截留后与经雨水收集池收集的雨水一起进入厂区内自建的一级斜管沉淀池沉淀,达《混凝土用水标准》()标准后,全部回用于生产和设备、地面的清洗。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0.24•【字号】宁政发〔2018〕177号•【施行日期】2018.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的通知宁政发〔2018〕17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根据《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南京江北新区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现将《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权力事项清单》印发给你们(详见附件),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公开行政权力事项清单江北新区管委会要在此通知印发后20日内在门户网站公开目前保留的行政权力事项。

公开内容要真实、完整、准确,具体包括:权力类型、事项名称、行权范围、行权主体。

江北新区要同步做好保密审查工作,确保公开的行政许可事项中不含涉密内容。

二、严格权力事项清单管理江北新区管委会要严格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要求,正确行使行政权力,没有列入清单的行政权力一律不得实施或者变相实施,不得设定新的行政权力事项,确需新增、调整权力事项的,应严格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审核批准。

三、加强权力运行监督监管江北新区管委会要对清单中的行政权力事项,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监管措施,拓宽监管渠道,改进监管办法,加快构建行政监管、信用管理、行业自律、社会监督于一体的监管体系,建立科学有效的监管机制。

要加大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及时纠正和处理违规违纪行为。

要将行政权力运行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办法,不断完善权力事项运行结果第三方评估制度。

附件: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权力事项清单.doc南京市人民政府2018年10月24日。

南京将成立江北新区领导小组

南京将成立江北新区领导小组

南京将成立江北新区领导小组南京将成立江北新区领导小组杨卫泽和缪瑞林"挂帅"继去年11月成立筹备机构之后,南京江北新区筹备又有了新进展。

金陵晚报记者从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成立南京市江北新区领导小组的通知》中获悉,市委、市政府决定成立南京市江北新区领导小组。

去年11月,南京成立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筹)、中共南京市委江北新区工作委员会(筹),实行合署办公。

并明确由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筹)、江北新区工作委员会(筹)负责统筹协调浦口区、六合区、高新区、化工园区以及八卦洲街道的有关工作;江北新区全面享有市级经济管理及与其相关的权限。

根据最新通知,南京将成立江北新区领导小组,并由杨卫泽和缪瑞林“挂帅”。

其中,杨卫泽任领导小组组长,并兼任江北新区党工委(筹)书记;缪瑞林任领导小组副组长,并兼任江北新区管委会(筹)主任、党工委(筹)副书记。

除组长和副组长以外,领导小组共有22名成员,包括部分区、部委办局负责人等。

金陵晚报记者了解到,江北新区开发建设已经被列入南京市委常委会2014年的工作要点。

今年,市委常委会将重点督促做好江北新区发展战略、空间设计和政策创新等顶层设计工作。

10月召开江北新区工作会议,届时将全面部署并启动江北新区开发建设。

(来源:金陵晚报)南京成立“扬子集团”开发江北新区市领导挂帅青奥会之后,南京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将聚焦江北。

记者昨日从南京市委获悉,南京市将成立国有独资集团——南京扬子国资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统筹江北新区的开发建设。

南京市委书记、市长均亲自挂帅江北新区开发领导小组。

“扬子集团”开发江北扬子国资集团将统筹江北开发江北新区的范围包括南京浦口区、六合区所辖行政区域和八卦洲,规划面积约2450平方公里,占苏南总面积的8%,南京总面积的40%。

这是苏南现代化示范区建设规划中江南板块里唯一位于江北的地区。

这是南京乃至整个苏南地区仅存的一块可供大规模开发的战略空间,现有的城镇建设用地只开发了70多平方公里,有极大的发展潜力和发展空间。

朱宏与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朱宏与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朱宏与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31【案件字号】(2021)苏行终5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昕苗青朱慧珺【审理法官】李昕苗青朱慧珺【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朱宏;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当事人】朱宏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当事人-个人】朱宏【当事人-公司】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赵恒志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赵恒志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赵恒志【代理律所】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朱宏【被告】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系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的条件之一。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不予答复证明驳回起诉行政不作为【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系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的条件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九)项规定,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019年10月,上诉人朱宏以“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北京东路41号南京市委”为邮寄地址、“南京市人民政府韩立明”为收件人,邮寄提交《情况说明》材料。

反映的主要诉求为:1.小区物业公司拒绝配合朱宏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2.小区物业公司对小区内业主共有的车位违规收费。

2019年12月13日,江北新区管委会职能部门与朱宏召开协调、说明会议。

2019年12月26日,朱宏向南京市政府信访局提交信访材料,就前次反映问题的进展情况向韩立明市长进行汇报,并强调其“关注的重点是安装充电桩之事”。

张同凯与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局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张同凯与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局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张同凯与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局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登记【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20【案件字号】(2020)苏01行终41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郝莉坤黄飞周磊【审理法官】郝莉坤黄飞周磊【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张同凯;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局;南京华凯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当事人】张同凯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局南京华凯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张同凯【当事人-公司】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局南京华凯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彭思远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倪杰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彭思远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倪杰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彭思远倪杰【代理律所】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张同凯;南京华凯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被告】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局【本院观点】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诉人张同凯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权责关键词】合法第三人【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诉人张同凯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张同凯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同凯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3 00:07:46张同凯与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局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苏01行终410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同凯,性别××年××月××日生,××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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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江北新区化工建设项目试生产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江北新区企业(以下简称新区企业)的服务和监督管理,规范企业新、改、扩建化工建设项目的试生产(使用)(以下简称试生产)工作程序,提高企业试生产的可靠度,防止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保障新区企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新区经济社会的安全发展。

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南京市江北新区直管区内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包括企业的技术改造)等化工建设项目的试生产阶段。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化工建设项目包括三类:1.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2.不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3.一般化工建设项目。

其中第1类和第2类建设项目统称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

第3类一般化工建设项目是指除第1类与第2类以外的化工建设项目。

第二章试生产的准备第四条建设单位在试生产前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包括组织准备、人员准备、技术准备、物资准备、外部条件准备等。

第五条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和建设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进行“三查四定”(三查:查设计漏项、查工程质量、查工程隐患;四定:定任务、定人员、定时间、定整改措施),并对查出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六条成立试生产领导小组,由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生产、技术、安全、设备、保卫、公用工程等部门为成员。

第七条企业要对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编制《安全生产培训计划》。

对新录用员工(包括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的脱产教育不得少于六个月,教育内容除三级教育外,应包括以下五个阶段的培训: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教育、同类装置实习、岗位练兵、计算机仿真培训、参加投料前的试车。

每阶段教育结束后须对职工进行考核,在所有科目考试合格后方可发放上岗操作证。

从事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作业的操作工,必须具有化工专业中等职业教育或高中以上学历和5年以上直接从事危险岗位从业经历。

第八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须经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并取得资格证书。

第九条编制《试生产方案》,方案须经过企业自行聘请的专家审查。

试生产期限应当不少于30日,不超过1年。

第十条聘请有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对项目试车和投料过程进行指导。

试车和投料过程要严格按照设备管道试压、吹扫、气密、单机试车、仪表调校、联动试车、化工投料试生产的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对装置进行风险评估,并制定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开展综合应急预案演练。

构成重大危险源或生产过程含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的企业,要邀请南京江北新区化工产业转型发展有限公司消防队开展综合性的应急演练。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的新、改、扩建项目,须聘请或组建专业开车队伍:(1)生产的主要原料、产品中含甲A类物质和爆炸品的;(2)生产过程中含国家安监总局规定的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的。

第十三条开车队伍须具备以下要求:(1) 新建、改建项目开车队伍须由相同或相近工艺的单位或工艺专利转让方派出的技术人员组成;(2)相同工艺的扩能改建项目开车队伍可由本单位组织原生产工艺装置人员组建;(3)开车队伍人员组成必须涵盖生产、技术、安全、设备、保卫、公用工程等各个部门;(4)开车队伍须对项目开车全过程提供技术支持,并参与《投料试车条件》(附件一)的确认。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须与南京江北新区化工产业转型发展有限公司签订《消防服务协议》,并与就近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救援服务协议》。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确认周边环境与建设项目相互影响的情况,须向周边企业通报试车过程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及应急措施等。

第三章试生产的申请第十六条对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试生产前,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原国家安监总局)第45号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与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须登录新区安全环保综合管理系统填报或更新企业信息。

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须将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数据传输到新区应急响应中心。

第十八条对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需对照《投料试车条件》(附件一)自查具备化工投料试车条件后向江北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新区安监局)提出试生产申请,填写《试生产申请书》(附件二),并提供新区安监局相应许可的复印件。

第十九条对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提交试生产申请书时须同时提交以下资料:(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2)企业组织机构图,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3)按《化工企业工艺安全管理实施细则》(AQ/T3034-2010)要求开展的工艺安全分析记录,经正式批准发布且汇编成册的《试生产方案》(附件三);(4)专家对试生产方案的审查意见;(5)施工过程中安全设施设计落实情况的报告(由施工单位出具、盖章),安全设施设计重大变更情况的报告(由设计单位出具、盖章);(6)组织设计漏项、工程质量、工程隐患的检查情况,以及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报告;(7)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8)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手续(复印件);(9)建设工程四方交接单,以及是否具备试生产条件的意见;(10)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及台账;(11) 《安全生产培训计划》,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12)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清单、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13)开车队伍派出单位的基本情况、派出人员自然状况;(14)正式批准发布的应急预案、应急物资清单、与南京江北新区化工产业转型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消防服务协议》和综合应急预案演练记录;(15)安全设施一览表,包括安全阀、爆破片、可燃气体与有毒气体检测器、个体防护装备等(包括规格型号、安装位置、检验检测时间、有效期、生产供应厂商等)(按照安监总危化〔2007〕225号文件要求分类统计);(16)医疗卫生部门《医疗救援服务协议》(复印件)。

第二十条新区安监局收到建设单位申请和第十九条规定的资料后,对于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即本规定第三条第1类建设项目),将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遏制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重特大事故工作意见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6〕62号)的要求对企业试生产方案组织专家论证。

专家论证通过的,出具《化工建设项目试生产方案备案通知书》。

对于不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即本规定第三条第2类建设项目),新区安监局将进行现场抽查。

第二十一条对于一般化工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不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试生产申请,只需由建设单位按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建立相关档案,留档备查。

第四章试生产的管理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在正式投料48小时前向新区安监局提交试生产通知,新区安监局在接到通知后视情况安排消防力量现场保运,直至产出合格的产品。

第二十三条首次投料试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岗位,遇有异常情况,主要负责人应及时组织分析并采取相应的措施,确认安全后方可继续。

第二十四条为确保试生产过程的顺利进行,防止事故的扩大和蔓延,必要时应采取专业队伍现场安全监护。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与委托的安全评价机构加强沟通,及时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进行安全验收评价。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对试生产过程中的相关资料、文件加强管理。

试生产方案、试运行情况总结、异常情况应急处置等资料应留档备查。

第二十七条未经新区安监局组织专家论证通过的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企业擅自进行试生产的,一经查实将责令停产整改,必要时停止公用工程的供应。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新区内化工企业停产3个月以上重新投入生产使用的,按照此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南京市江北新区管委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投料试车条件2.试生产申请书3.试生产方案编制提纲附件1投料试车条件投料试车必须高标准、严要求,按照批准的试车方案和程序进行,坚持应遵循的程序一步也不能减少,应达到的标准一点也不能降低,应争取的时间一分钟也不能放过的原则,在投料前严格检查和确认投料试车应具备的条件。

投料试车应具备的条件规定如下:一、工程中间交接完成1、工程质量初评合格;2、“三查四定”的问题整改消缺完毕,遗留尾项已处理完;3、影响投料的设计变更项目已施工完;4、工程已办理中间交接手续;5、装置区施工用临时设施已全部拆除;现场清洁、无杂物、无障碍;6、设备位号和管道介质名称、流向标志齐全;特种设备现场标志明显。

7、系统吹扫、清洗、气密性试验完成。

二、联动试车已完成1、干燥、置换、三剂装填、计算机仪表联校等已完成并经确认;2、设备处于完好备用状态;3、在线分析仪表、仪器经调试具备使用条件、工业空调已投用;4、仪表、计算机的检测、控制、联锁、报警系统调校完毕,准确可靠;5、岗位工器具已配齐。

三、人员培训已完成1、国内外同类装置培训、实习已结束2、已进行岗位练兵、模拟练兵、反事故练兵、达到“三懂六会”(三懂:懂原理、懂结构、懂方案规程;六会:会识图、会操作、会维护、会计算、会联系、会排除故障),提高“六种能力”(思维能力,操作、作业能力,协调组织能力,反事故能力,自我保护救护能力,自我约束能力);3、各工种人员经考试合格,已取得上岗证;4、已汇编国内外同类装置事故案例,并组织学习,对本装置试车以来的事故和事故苗头本着“四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处理不到位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已进行分析总结,吸取教训。

四、各项生产管理制度已落实1、岗位分工明确,班组生产作业制度已建立;2、各级试车指挥系统已落实,干部已值班上岗,并建立例会制度;3、各级生产调度制度已建立;4、岗位责任、巡回检查、交接班等十项制度已建立;5、已做到各种指令、信息传递文字化,原始记录数据表格化。

五、经上级批准的投料度车方案已向生产人员交底1、工艺技术规程、安全技术规程、操作法、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等已人手一册,投料试车方案主操以上人员已人手一册;2、每一试车步骤都有书面方案,从指挥到操作人员均已掌握;3、已实行“看板”或“上墙”管理;4、已进行事故方案交底、学习、讨论;5、事故处理预想方案已经制定并落实。

六、保运工作已落实1、保运的范围、责任已划分;2、保运队伍已组成;3、保运人员已上岗并佩带标志;4、保运装备、工器具已落实;5、保运值班地点已落实并挂牌,实行24小时值班;6、保运后备人员已落实;7、物资供应服务到现场,实行24小时值班;8、机、电、仪修人员已上岗;9、依托社会的机电仪维修力量已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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