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木工程法律法规论文范文
涉及土木工作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土木工程作为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工程质量与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为了规范土木工程领域的行为,保障工程质量,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规定。
本文将对涉及土木工作的法律规定进行概述。
二、土木工程相关法律法规体系1. 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对土木工程领域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
2. 土木工程相关法律法规(1)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是我国土木工程领域的综合性法律,对土木工程项目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进行了全面规定。
(2)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对城市规划、村庄规划、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为土木工程提供了规划依据。
(3)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土地征收、土地供应、土地用途管制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为土木工程提供了土地保障。
(4)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房地产权属登记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为土木工程提供了房地产支持。
(5)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土木工程领域的安全生产进行了规定,要求施工企业必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施工安全。
(6)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建设工程的质量责任、质量监督检查、质量保修等方面进行了规定,确保工程质量。
3. 土木工程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是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对国家法律法规的具体化,为土木工程提供了更加细化的规定。
三、土木工程领域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1. 土木工程项目立项(1)项目审批:土木工程项目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确保项目符合国家政策、规划要求。
(2)招标投标:土木工程项目必须依法进行招标投标,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2. 土木工程设计(1)设计资质:设计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确保设计质量。
(2)设计文件:设计文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确保设计合理、可靠。
土木工程建设法规案例分析论文

土木工程建设法规案例分析论文摘要:在土木工程建设法规第四讲中,讲到“建设工程承包中,禁止行贿受贿”,但在实际招标过程中存在这样一种合法的“居间行为”。
本文通过对具体案例结合相关法律规范进行分析,阐述了居间活动的定义、性质及法律效益,论证了居间行为的鉴定方法和主题,做出了居间行为的性质认定,法律效益和主体问题的结论。
关键词:建设工程招投标居间行为正文:一、案例2003年7月初,中建三局二公司工作人员王非经马久东、吕穗锋介绍认识了义马市张建华、马建珉、李继华,双方开始协商义马某电厂投标招标事宜。
7月14日,王非、马久东代表中建三局二公司与马建珉、李继华签订了居间协议。
约定:若该工程中标,支付马建珉、李继华建设工程合同总额2%的劳务费用;首次支付20万元,余款按工程转款比例支付;违约方赔偿对方10万元损失。
后中建三局二公司没有支付约定的余款,马建珉、李继华提起诉讼,要求支付余款74万余元及违约金10万元。
义马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为居间合同关系,中建三局二公司支付马建珉、李继华居间费372375元,违约金6万元。
中建三局二公司不服,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门峡市中级法院认为: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王非、马久东与马建珉、李继华签订的协议,约定主要内容是促使义马热电厂与中建三局二公司中标和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居间合同特征,该协议为居间合同。
我国法律没有禁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居间。
招标公告虽然为公开事项,但并非公开的事项就众所周知。
因此,公开招标的事项也存在向他人报告投标和订立合同机会的情形,投标人也可以将自己在投标活动中所办理的投标事项委托他人代理或者协助进行。
招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但并非招投标活动有居间行为就违反了招投标活动的原则,只是招投标活动中的居间事项与其他合同的居间事项有所差别。
土木工程建设法规案例分析论文

土木工程建设法规案例分析论文摘要:在土木工程建设法规的第二讲“工程建设程序法规与执业资格法规”和第五讲“工程建设合同管理法规”中讲到承包方如果超越自身资质等级承建工程,其与发包方签订的合同当属无效合同。
如果因工程问题造成损失,承包方应承担责任。
本文通过具体案例分析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论述了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处罚及其相关依据,工程建设中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况,并对如何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提出几条意见。
关键词:超资质承建工程合同无效承包资格正文:一、案例1993年10月2日,某市帆布厂(以下简称甲方)与某市区修建工程队(以下简称乙方)订立了建筑工程承包工程。
合同规定:乙方为甲方建一框架厂房,跨度为12M,总造价为98.9万元;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开、竣工日期为1993年11月2日至1995年3月10日。
自开工至1995年底,甲方付给乙方工程款、材料垫付款共101.6万元。
到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未能完工,而且已完工程质量部分不合格。
为此,双方发生纠纷。
经查明:乙方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维修和承建小型非生产性建筑工程,无资格承包此项工程。
经有关部门鉴定:该项工程造价应为98.9万元,未完工程折价为11.7万元,已完工程的厂房屋面质量不合格,返工费为5.6万元。
受诉法院审理认为:工商企业法人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超范围经营的民事行为无效。
本案被告乙方承包建筑厂房,超越了自己的技术等级范围。
根据经济合同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六条第一款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原、被告所订立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无效;2、被告返还原告多付的工程款14.4万元;3、被告偿付因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需的返工费5.6万元。
二、分析(一)案例分析建筑企业在进行承建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核准登记的建筑工程承建技术资质等级范围,禁止超资质等级承建工程。
本案被告的经营范围仅能承建小型非生产性建筑工程和维修项目,其技术等级不能承建与原告所订合同规定的生产性厂房。
有关土木工程类的论文

有关土木工程类的论文有关土木工程类的论文土木工程和公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那么,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有关土木工程类的论文,供大家阅读参考。
有关土木工程类的论文1引言在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科学技术快速发展的新时代背景下,土木工程也实现了飞跃式的发展。
土木工程的管理和建设必须与企业自身的发展条件相符,同时还应不断地优化企业的管理流程及资源配置,这样方能有效的提升企业的社会效益及经济效益。
在土木工程的建设管理过程中,一个极其重要的环节就是安全监督管理,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直接关系着土木工程的安全性及质量。
因此,对土木工程管理中的安全监督管理方案进行探讨具有至关重要的现实意义。
1土木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现状分析在如今的土木工程飞速发展的新形势下,公民的竞争意识也越来越强烈,而土木工程管理却未发生太大的改变,导致项目施工企业出现诸多问题,如激励欠缺、责任划分模糊、行业保护严重、制约不足、存在过多不确定因素等,如此一来,极易引发不正当的竞争,形成行业壁垒,严重扰乱建筑市场的运行秩序,使市场陷入不公平竞争的境地,进而严重影响土木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一方面,伴随着建筑领域的不断发展,其施工技术水平也得到了不断的提升,机械化程度也随之不断提升,倘若未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培训与教育,则必定会埋下诸多安全隐患,这就要求施工作业人员必须树立强烈的安全意识,不断地提升自我的综合素养。
另一方面,由于与安全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仍不是很完善,导致土木工程期间的安全监管制度无法真正落实到位。
由此可见,探讨土木工程管理中的安全监督管理方案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2土木工程管理中的安全监督管理方案2、1安全监督与管理的项目方案在土木工程施工过程中,唯有编制出相对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方能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使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率降到最低,为企业的经济效益及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提供有效的保障。
然而,土木工程的管理与监督方面存在着如下一些特点:①国内在开展土木工程施工的过程中,主要是采取人工操作的方式,极少采用现代化机械,这样便会在一定程度上加大安全监管的难度。
土木行业中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土木工程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柱产业,关系到国家基础设施建设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在我国,土木行业的发展离不开法律法规的规范和保障。
本文将从我国土木行业中的法律规定入手,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和分析,以期为土木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参考。
二、土木工程法律法规体系1. 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07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是我国土木工程领域的根本大法,于1997年11月1日起施行。
该法明确了土木工程的定义、范围、管理体制、从业资格、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于2007年10月28日颁布,是我国城乡规划领域的根本大法。
该法规定了城乡规划的基本原则、规划编制、规划审批、规划实施、监督检查等方面的内容。
2. 行政法规(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于2000年1月30日颁布,是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领域的行政法规。
该条例规定了建设工程的质量要求、质量责任、质量监督等方面的内容。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于2003年11月24日颁布,是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领域的行政法规。
该条例规定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措施等方面的内容。
3. 部门规章(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01年)《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于2001年7月4日颁布,是我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领域的部门规章。
该办法规定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申请、审批、监督检查等方面的内容。
(2)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3年)《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于2003年9月26日颁布,是我国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领域的部门规章。
该规定规定了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深度、编制要求、编制方法等方面的内容。
4.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各地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土木工程法律法规,如《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
土木工程问题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于2010年与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承建一座住宅小区,包括住宅楼、商业楼、地下车库等。
合同总价为人民币2亿元,工期为24个月。
合同中还约定了工程质量标准、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2012年6月,住宅小区主体工程完工,开发商组织验收时发现,部分住宅楼墙体存在裂缝、地基沉降等问题,严重影响建筑质量和使用安全。
开发商立即要求建筑公司进行整改,但建筑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未能及时整改。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建筑公司是否应承担工程质量责任?2. 开发商能否要求建筑公司赔偿损失?3. 案件的法律适用及判决结果。
三、案件审理过程1. 证据收集与质证开发商提供了以下证据:(1)建筑工程承包合同;(2)工程质量验收报告;(3)专家鉴定意见书,证明住宅楼墙体裂缝、地基沉降等问题存在;(4)与建筑公司沟通的邮件、短信等记录,证明建筑公司未能及时整改。
建筑公司对开发商提供的证据提出异议,认为工程质量问题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与建筑公司无关。
2.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是明确承包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建筑公司作为承包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质量标准完成工程。
本案中,住宅小区主体工程存在墙体裂缝、地基沉降等问题,严重影响建筑质量和使用安全,建筑公司未能及时整改,存在违约行为。
法院进一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七条,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应当承担修复费用。
本案中,开发商已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工程质量问题系建筑公司原因导致,故建筑公司应承担工程质量责任。
关于开发商的损失赔偿请求,法院认为,开发商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建筑公司应予以赔偿。
具体赔偿金额,法院将根据开发商提供的证据及专家鉴定意见书,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判决。
土木工程论文

土木工程论文土木工程论文(通用20篇)土木工程论文篇1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市场竞争也越发激烈。
因而土木工程建筑施工企业在这种环境下面临更严峻的挑战。
对于土木工程来说,工程施工造价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并且也是建筑施工单位取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重要因素。
因此,企业要想提高自身的竞争力,就必须要重视土木工程中的造价控制。
本文将对土木工程施工造价管理出现的问题以及控制方法来进行简单的分析和探讨。
关键词:土木工程;施工造价管理;管理控制土木工程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并且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土木工程建筑施工单位也在不断发展进步中。
土木工程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对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进度管理以及成本控制这三方面。
关于土木施工造价的概念,它就是指某项工程建设在进行决策时与设计阶段、施工阶段、审计变更阶段等所需要的全部费用。
因此,土木工程施工单位要加强对工程施工造价的管理控制。
1、土木工程项目施工造价控制管理中出现的问题1.1施工单位对工程中的设计变更次数较频繁,影响建设工程施工造价在对建设工程施工造价控制影响的因素中,工程设计最为突出。
工程设计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初步设计阶段、技术设计阶段和施工图设计。
在这三个方面中,技术设计阶段对其影响程度最大。
但是在现阶段,大多数土木工程施工单位都不注重技术设计这个影响因素。
因而导致施工单位不仅没能做好设计工作,而且还在施工过程中出现边施工便改变方案的现象。
1.2建设工程施工造价的管理人员素质不高土木工程施工单位要想能够长期发展下去,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拥有高素质的管理人员。
根据这几年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形式来看,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人员数量在增长的同时,素质也在不断提高。
但是目前土木工程施工单位还缺乏高素质的管理人才,在这个因素的影响下,导致土木工程施工单位在业务上一直处于低迷状态。
1.3土木建筑工程施工和管理不到位施工单位在对土木工程施工造价时会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工程施工的影响。
土木工程安全施工论文(3篇)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土木工程行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然而,由于施工过程中存在诸多安全隐患,土木工程安全事故频发,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带来了严重影响。
本文分析了土木工程安全施工的重要性,并提出了相应的实施策略,以期为我国土木工程安全施工提供参考。
一、引言土木工程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其安全施工直接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社会稳定和工程效益。
近年来,我国土木工程安全事故频发,严重影响了行业的健康发展。
因此,加强土木工程安全施工管理,提高施工安全水平,已成为当务之急。
二、土木工程安全施工的重要性1. 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土木工程施工过程中,若安全管理不到位,极易引发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 维护社会稳定:土木工程安全事故的发生,不仅给受害者家庭带来痛苦,还会引发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
3. 提高工程效益:安全施工有助于提高工程质量,降低施工成本,提高工程效益。
4. 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加强安全施工管理,有助于树立行业良好形象,推动土木工程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土木工程安全施工实施策略1. 完善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全员安全意识。
2. 优化施工设计:在设计阶段充分考虑安全因素,确保设计方案合理、安全。
3. 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施工过程安全有序。
4. 提高施工技术水平:采用先进的施工技术,提高施工质量,降低安全事故发生的风险。
5. 加强安全投入:加大安全投入,提高施工现场安全设施水平,确保安全设施完好、有效。
6. 强化监督检查: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隐患,确保施工安全。
7. 建立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完善的事故应急预案,提高事故应对能力,降低事故损失。
四、结论土木工程安全施工对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提高工程效益和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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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木工程法规的论文~~你问得很泛泛,因为对于设计的规定有两个约束,一个是法律的,一个是行业的。
专署法律就是建筑法,行业的就是设计规范。
从法律的制定以及执行来说,法律本身就具有落后于实际情况的特性,所以,法律永远也不可能很完善。
从行业规范来说,设计规范还是经过了几十年乃至上百年的实践检验的,所以可信程度是很高的。
只是对于一些新出来的新技术,可能还没有比较详尽的规定。
比如幕墙技术,是前几年才出的规范试用稿。
从对于法律或者规范的执行来说,这里面确实有比较多的漏洞,但是由于国内这30年来大兴土木,已经形成了一套相对可行的流程,最少能够满足现阶段土木工程建设的需要。
如果非要说一些不完善的地方,我可以举一个例子,希望对你有用:建筑设计分为几个资质等级,等级越高,可从事的设计内容就越广泛。
所以每个设计院都希望得到高的设计资质。
但是申报高一级的设计资质是要有一定条件的,其中一个条件就是你必须做过高一级资质中规定的可以做的设计,就是你必须越级设计,也就是说,你要先违规才能达标,这是一个很有意思的规定。
这个越级的设计到底是否合法、合规。
一些个人的见解,希望对你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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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每个设计院都希望得到高的设计资质。
但是申报高一级的设计资质是要有一定条件的,其中一个条件就是你必须做过高一级资质中规定的可以做的设计,就是你必须越级设计,也就是说,你要先违规才能达标,这是一个很有意思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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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工程毕业论文范文论土木工程的安全施工管理研究近年来,我国各地的土木工程施工事故经常发生。
这不仅造成人员的大量伤亡,也给国家财产造成巨大的损失,并且产生了极坏的社会影响。
为此,在我国建筑施工单位在土木工程项目建设中,应该加强安全施工管理,对工程进行全方面安全控制,把一切危险事故防患于末然。
造成土木工程建筑施工事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为了加强安全防范,应该结合施工项目的特点和企业的内外条件,合理配置生产要素、优化管理流程。
为了实现全面的施工安全管理,施工单位应该建立一个项目安全管理体系,简单来说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一、培育安全施工意识现代的安全科学理论主张,人的不安全行为造成了伤亡事故的发生。
要实现安全管理,就应该结合心理学、行为科学来加强对员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提高人的安全生产意识,从而引导员工的安全生产行为导向。
为了施工企业应该加强项目工程人员的安全意识教育,对参与工程的施工人员定期展开安全生产教育,并开展安全保障的工作。
对新参加工作的操作人员进行三级教育;对经常进行变换工种的员工,应该进行新工种的安全注意事项培训教育工作,让施工操作人员都能熟悉安全操作的注意事项。
为了让安全生产意识深入人心,企业管理人员还可以在项目工程中,利用各种宣传工具来展开多种教育方式,培育施工人员安全生产第一的意识。
并且在企业的管理中,把安全生产思想给制度化。
并且企业各级领导在下达项目生产任务时,应该同时进行安全生产的措施。
如向施工人员提出安全生产要求,这样有利于把安全思想融入到生产管理之中,让每个员工在心理都有自觉地安全意识。
二、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除了加强施工项目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意识之外,还应该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从制度上保障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的进行。
为了避免突发事故的频繁发生,施工企业就应该根据工程的实施情况,制定全面、有针对性的的安全管理制度,并且投入必要的人力和资金来确保工程的落实情况。
从制度上保障安全施工生产工作的落实,施工企业的项目部应该建立健全的安全检查制度,并且定期对项目施工的情况进行安全检查。
如对项目的施工过程中做出明确的记录,记载下危险岗位、并且定期检查工作。
并且施工班组每周自行组织一次安全活动的自评,企业的项目部对项目生产进行定期安全考核。
施工企业在土木工程施工中,为了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需要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制度,对项目工程进行全面科学规范。
为此,施工企业对项目技术措施的安全工作应该在工程开工前。
如对工程技术措施应该经常严格审批,在审批通过之后才可以进行实施。
如果施工过程中出现设计变动的情况,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应该与之相协调,也要跟着调整。
并且参与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的人员,应该对项目工程情况如施工方案、工程环境、实际运作等情况有着全面地了解,并且结合有关的法律法规或者安全政策来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这样能确保安全措施的针对性。
在对大型的土木工程施工中,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制定应该更为全面更为具体,必须要贯彻到整个施工过程,并且要主要涵盖到其他分项工程的安全。
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施工企业也应该严格安全生产程序。
如在项目的施工之前,技术人员应该对要对施工人员进行技术措施的交底工作。
如技术人员向施工人员出具相关的书面材料,并且对施工人员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当技术人员发现施工人员有违反技术措施的行为时,要给予及时地纠正。
当发现施工人员出现技术错误时候立即进行修改和补充。
为了确保这些安全的落实,施工企业应该把这些安全生产检查措施形成规章制度,要求企业员工严格遵守,这样能确保安全生产的制度化。
同时施工企业也可以遵照具体施工开展的情况度,制定一套与安全技术措施相挂钩的奖罚制度,对严格遵守安全生产、严格安全检查的部门或个人进行奖励,反之如有违反现象则进行惩罚。
同时应该设立好安全生产监督岗位,并且派人进行专门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当发现在工程开展中存在有安全隐患的因素,就要及时进行分析检查并立即做出处理,这样将安全管理落实到人、落实到具体的制度,确保安全生产的现实可行性。
由于土木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范围比较广,因为影响工程安全的因素也比较多。
而且在施工过程中,安全事故的发生往往是来意想不到的,具有很强的偶然性和突发性。
这些突如其来发生的安全事故,往往会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的严重损失。
三、加强安全生产环境管理在土木工程的施工过程中,环境的优劣是影响施工安全的重要因素。
所以为了保障安全生产的实现,企业应该对施工场地要加强管理工作。
如在施工场地上,那些不必要的设备和多余的材料,都要进行及时处理。
在施工材料的堆放上要井然有序,保持施工场地道路的通畅,确保意外时候能进行及时救援,这是保障安全生产实现的措施。
并且施工企业应该严格遵循规章规定定,对施工场地所出现的废物、垃圾、水泥袋、废弃材料等物品都要进行清除,这样也能保持施工场地的清洁,为安全施。
求土木工程专业建设法规论文建设法规论文实行建设监理制度是我国建设领域的一项重大改革,是我国对外开放、利用外资、国际交往日益扩大的结果。
自1998年开始试点以来,取得了很大成绩,其在工程建设中地位日益提高,在控制工程质量、造价、工期的效果日益显著,现在正在逐步在各行业推广开来。
通过实行建设监理,使我国的建设工程管理体制开始向社会化、专业化、规范化的管理模式转变,在项目法人与承包商之间引入了建设监理单位作为中介服务的第三方,在项目法人与承包商、项目法人与监理单位之间形成了以经济合同为纽带,以提高工程质量和建设水平为目的的相互制约、相互协作、相互促进的一种新的建设项目管理运行体制。
同时众多监理单位的建立,多家建立单位参与同一项目的投标与监理,使建设工程管理也引入了竞争机制,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节约投资、缩短工期创造了条件,建设监理制度正在逐步由摸索、借鉴阶段向完善、成熟阶段发展。
但是由于我国的建设监理制度起步晚,旧的建设工程管理体制还在运行并对束缚着监理制度的发展,对建设工程监理制度与质量监督的关系模糊,关于工程建设监理的法规制度不完善,监督引导机制不健全,对工程监理的作用、意义和监理人员的条件理解片面等原因,使我国的工程建设监理还存在许多问题,还有一些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
一、提高对实施项目监理的重要性的认识目前业主、施工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对实行工程监理的意义及其重要性缺乏认识,对监理的地位及与各方的关系认识模糊,业主认为监理人员是自己的雇员,必须为自己的利益服务,按自己的要求办,施工单位认为监理人员是业主利益的代表,是为业主服务与说话的,不把监理人员当作独立的第三方看待,质量监督机构又认为监理人员代替了自己的职能,因而忽视了对工程质量的监管,由于以上的模糊认识,使工程建设各方在关系的协调上不顺畅,监理人员的决定不能实施,监理人员的意见不能落实,监理效果不够理想,工程质量监督出现漏洞,当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时,容易出现互相推委扯皮的现象。
因此建设项目各方及质量监督机构必须认识到在我国过去的工程建设管理体制下,由于责、权、利不明确,投资失控、进度失控、质量失控的现象不断出现,造成了许多钓鱼工程、高投入低效益工程和只有开工、没有竣工的长尾巴工程,浪费了大量的建设资金,使建设项目丧失了许多发挥效益的好时机,造成了很大损失。
通过十多年的监理实践,证明实施工程建设监理是降低工程造价、加快工程进度、提高工程质量、减少投资浪费的有效措施。
二、正确理解与明确业主与监理、承包商与监理的关系业主与监理之间是通过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建立起来的一种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双方都要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行使各自的权力和义务。
监理接受业主的委托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理,但监理不是业主在项目上的利益代表,监理必须依据工程建设监理合同、设计文件、有关规范、规定及相关法律对项目实施独立、科学、公正的监理,业主有权要求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或解除监理合同,但不得干预和影响监理人员的正常工作,不得随意变更监理人员的指令。
监理人员接受业主的委托,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与管理,要对业主负责,监理的一切活动必须以监理合同和工程承包合同为依据,以实现三个控制为目的,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进行,在业主与承包商之间要做到不偏不倚、独立、客观、公正。
监理与承包商都受聘于业主,二者之间没有任何合同或协议关系,也不得签署任何形式的合同或协议,不得参与承包商与工程建设有关的任何活动,他们只是在双方各自与业主签署的合同、设计文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约束下的监督与被监督、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监理人员必须独立公正地行使监理权,认真维护业主与承包商的合法权益,承包商对监理人员的决定不能接受时,可以通过仲裁、申诉等方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