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业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浙江工业大学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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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大学学分制实施办法(新)

工业大学学分制实施办法(新)

工业大学学分制实施办法(新)工业大学学分制实施办法(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家教育部关于高等教育教育改革的要求,提高教育教学质量,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学分制是一种贯穿全局的教育教学管理系统,以学分为核心,以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为目标,以实现教育教学的综合管理和高效运作为手段,优化教育教学质量的管理方式。

第三条工业大学实行学分制,以培养学生的实际能力和创新精神为主要目标,使学生达到行业标准,适应社会的需要,达到工业大学的要求。

第四条工业大学学分制的任务是为工业大学培养具备本科教育的基本素质、科学的知识基础、宽广的思维视野、良好的人文素质、创新精神和实际能力的应用型人才。

第二章学分的获得和管理第五条学生在工业大学取得学分的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1、走完全部课程合格后通过考核获得学分2、通过不同形式的学科竞赛或其他实践性活动获得学分3、通过专业实践或实习获得学分4、通过其他符合工业大学规定的途径获得学分第六条学分是反映学生学习成果的重要指标,工业大学按照学生所修的课程、专业实践、实习和社会实践的相关要求,设定学分规定。

第七条工业大学对课程设置学分,严格按照国家高等教育规定、课程安排、考核制度、教师组织教学、教学质量等细节进行审定,将课程学分量确定为学生学习该课程必要的知识、技能和思想修养的重要标志。

课程学分量设置应当满足学生学习该门课程所需知识、技能和思想修养的难易程度与工作量。

第八条工业大学师生个人显现学生学习和发展的真实情况,相互了解,相互配合,共同关心学生学分获得及其影响因素,以达到学分的合理分配。

第九条工业大学重视学分的动态管理,按照国家高等教育规定制定学分管理制度,使学分的获得和管理得到规范和优化。

第三章学分的统计和考核第十条工业大学以学年为周期,对学生获得的学分进行统计。

学分统计应当满足学分获得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公正性的原则。

第十一条工业大学设立学分累积与考核管理系统,对学生获得的学分按照一定比例进行考核。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5.10.25•【字号】浙价费[2005]283号•【施行日期】2005.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价费〔2005〕283号)省内各普通高校: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经批准已实行学分制收费的高校,应严格按本《办法》规定执行,并进一步完善有关学分制收费管理制度。

今后凡申请实行学分制收费的高校,应严格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批。

附件:《浙江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2005年10月25日浙江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推动高等学校教学改革,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教委等三部委颁发的《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实行学分制教学改革的普通高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是指以学分作为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取得最低毕业总学分作为学生毕业和获得学位的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学分制以选课为中心,允许学生在一定范围内自主选修课程,自主选择专业及专业方向,自主安排学习进程,自主选择教师等。

第四条学分制收费是指将原学年学费改按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计收的教育收费制度。

在学年学费中划出一定比例作为学分学费,并统一规定每生每学分的最高标准;专业学费为规定的学年学费减去学分学费之差。

学生完成学业所缴纳的专业学费、学分学费之和不高于原规定的学年学费。

浙江工业大学学分制规定

浙江工业大学学分制规定

浙江工业大学学分制规定浙工大教[2010]24号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适应21世纪科技、教育和社会经济发展形势,深化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社会提供具有竞争力的高质量人才,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分制是以学分来评估学生学习量,以绩点来衡量学生学习质量,以平均学分绩点来衡量学生学习过程总体情况,增加学生学习自主性,鼓励学生个性发展,把严格目标管理和弹性管理结合起来的一种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校全日制本科学生。

二、课程设置第四条学校开设的课程分为四大类,即综合素质课程,学科基础课程,专业课程,实践教学环节。

1.综合素质课程:包括思想政治理论课程、外语基础课程、计算机基础课程、体育及军事课程、自然科学基础课程、文化素质课程等。

2.学科基础课程:是指必须修读的学科基础课程及学科基础选修课程。

3.专业课程:是指必需修读的专业课程、及专业选修课程。

4.实践教学环节:包括军训、课程设计、实验、实习、工程训练、社会实践、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

三、学分计算和绩点换算第五条核定课程的学分应依据课程类型、性质、授课学时、课外学习量等因素而定。

一个学分原则上指一个标准学期的全部教学周内(16周),每星期完成一个学时的课程。

第六条学分计算方法1.学分最小单位为0.5学分。

2.理论教学课:1学分=1学时/周;体育、实验(上机):1学分=2学时/周;实习、体质健康训练、工程训练:1学分=2周;军训(含国防军事理论教学)4周计3学分;课程设计、思想政治理论课社会实践、毕业设计(论文):1学分=1周。

第七条所有学分课程都须进行考核,对学生考核采用绩点制。

考核及格,方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和相应绩点;考核不及格,按《浙江工业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补考或重学,补考或重学及格,即取得该课程的学分,但不计课程绩点。

1.绩点的换算:2.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课程的学分绩点,等于该门课程的绩点数乘以该门课程的学分数。

教学与教务管理

教学与教务管理

第五部分教学与教务日常管理浙江工业大学教学计划执行规范(浙工大教【2003】25号)第一条教学计划是学校保证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规格的重要文件,是组织教学过程,安排教学任务,确定教学编制的基本依据。

为了保障教学计划的正常实施,特制定本规范。

全体教师和教学岗位上的其它人员以及教学管理部门,都必须遵守本规范。

第二条教学计划由教务处组织学院依据学校相关文件共同制订或修订,原则上两年修订一次,连续使用两届。

第三条经学校审定下发的教学计划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教务处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更改。

第四条教学计划的局部调整,必须于调整对象(课程、实验、实践环节等)正式实施至少一个学期以前提出申请。

已进入实施的教学活动所处的当前学期,除发生如唯一的授课教师生病或离校、必需的教学资源不能按时到位等不可克服的事件外,原则上不进行与其有关的教学计划的调整。

第五条教学计划的调整申请,必须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1.调整理由充分、合理,与教学改革的发展趋势相一致,原则上非因个人原因;2.调整后的计划具有可持续性,且不对其它教学工作造成冲击;3.当总学分或总学时已经达到或超过学校指导性意见规定的上、下限时,调整后的计划原则上不能增加或减少总学分和总学时;4.调整后的计划,各学期学时分配应相对均匀,基本上不额外增加学生负担和不减少学生选课的总比例;5.调整后的课程或实践环节,已经落实相应的教师、大纲、教材或实践工作计划和实践场所;6.经过基层教学组织和学院两级的充分论证且达成一致意见,并经学院教学主管领导签字同意。

第六条为了保障教师和教室等教学资源的按时落实,学校每年4月30日前和11月30日前集中两次接受教学计划调整申请。

各学院于上述规定时间前集中相关申请,经统筹审核、签字后报教务处批准。

第七条教学计划或其调整申请批准实施后,教师聘任、教学进程、课程安排、教学大纲必须保证与其对应一致。

第八条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浙江工业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浙江工业大学教务处

浙江工业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浙江工业大学教务处

浙江工业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
浙工大发[]号
为更好适应学校学分制教案管理改革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分制收费管理,根据省物价局《关于浙江工业大学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的复函》(浙价费〔〕号)、浙价费〔〕号及浙价费〔〕号文件精神,结合《浙江工业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浙工大发〔〕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特修订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

一、实行学分制收费后,学费由专业学费和课程学分学费组成,分两部分计收。

学生完成正常学业规定所缴纳的专业学费、学分学费之和不高于规定的学费标准。

二、收费标准:专业学费按学年计收;学分学费按学生所修每门课程规定的课程学分计收。

各专业收费标准如下:
表一:公办生各专业收费标准
三、四年制本科学生按学分计收学分学费,五年制本科学生按学分计收学分学费,有关专业规定的毕业学分超出该标准的,超出部分免收学分学费,学分学费标准变动由主管物价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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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业大学辅修专业(含第二专业)管理办法

浙江工业大学辅修专业(含第二专业)管理办法

浙江工业大学辅修专业(含第二专业)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根据人才培养的多样化、个性化要求,为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在学习本专业课程的同时,攻读辅修专业(含第二专业),以培养高素质的复合型、创新型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谓的辅修专业(含第二专业),是指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1998年颁布)》的规定,学生修读与主修专业不同的专业。

第二条凡参加辅修专业(含第二专业)学习的学生,应在最高修读年限内修满规定的学分,成绩合格,由学校颁发辅修专业证书或第二专业毕业证书;若学生修读的第二专业与主修专业属不同学科门类,并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可同时颁发第二学士学位证书。

课程设置与教学安排第三条辅修专业(含第二专业)的设置应以主修专业为依托。

凡开设有本科专业,并具有开设辅修专业(含第二专业)的师资队伍、教学条件、实验设施的学院,均可设置相对应的辅修专业(含第二专业)。

第四条开设辅修专业(含第二专业)的学院,根据《浙江工业大学本科培养计划》,制定辅修专业(含第二专业)的教学计划和年度招生计划,报教务处审定。

第五条第二专业毕业总学分不低于40学分。

若申请第二学位,需加修毕业设计(论文)10学分。

辅修专业(含第二专业)课程应包括该专业主要的学科基础课和专业课、主要的实践环节,课程规格、要求与主修专业相同。

第六条辅修专业(含第二专业)课程一般应单独组班上课,可安排在双休日或短学期进行;人数少时(15人以下)可安排在主修专业插班听课。

修读条件与申报程序第七条学有余力的全日制本科学生,修完主修专业前几学期教学计划安排的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2.0(含)以上,补考或重学后无不及格课程,均可申请。

第八条符合条件的学生,于第三学期或第五学期开学初一周内提出申请,第六学期起不再接纳辅修专业(含第二专业)的修读申请。

申请时应填写教务处统一印制的《辅修专业(含第二专业)修读申请表》,经学生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后,向辅修专业(含第二专业)所在学院报名,由辅修专业(含第二专业)所在学院择优录取,经教务处核准后,于第二周公布录取名单,通知学生办理缴费手续。

浙江工业大学第二课堂学分制度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工业大学第二课堂学分制度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工业大学第二课堂学分制度管理暂行办法(浙工大教[2007]42号)第一条为了实现学校精英人才培养目标,全面提高大学生的创新意识,加强实践动手能力,鼓励和倡导学生积极参加第二课堂活动,促进学生个性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浙江工业大学2007级本科培养计划原则意见》,每个本科生在校学习期间,需要取得2个第二课堂学分方可毕业。

第三条第二课堂的认定范围为:1.国际、国家、省部级组织的活动或项目;2.学校有关部门组织的活动或项目;3.学院组织的活动或项目。

具体的活动内容为:1.校级及以上各级别学科竞赛:国际级、国家级、省部级、校级各类竞赛。

有数学建模竞赛、电子设计竞赛、机械设计竞赛、结构设计竞赛、程序设计竞赛、多媒体作品设计、电子商务竞赛、财会信息化竞赛、外语演讲竞赛、机器人竞赛、创业计划竞赛和课外科技作品竞赛等;学院组织的专业竞赛等。

2.校级及以上文体竞赛;3.校、学院科技、学术和文化节(周);4.社会实践与社会工作。

5. 论文与成果6. 经学校职能部门和学院审核认定的其它活动或项目。

第四条认定程序:学生凭参加第二课堂活动的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学院申报,由学院负责统计和审核。

学生在第七学期第十周到十五周将参加第二课堂活动的材料(各种证书、活动通知、获奖证明等)及第二课堂学分审批表由学院审查并统计所得学分,同时将上述材料的复印件存档保存,各学院负责将学生所得第二课堂学分录入学生成绩管理系统。

第五条学校各部门应积极为大学生开展第二课堂活动提供条件和场所,各学院应把每次活动的得分情况及时公布,以便监督。

凡经查实弄虚作假者,取消该项目所得分值,对有关人员进行批评和教育。

对三次以上者,报学校教务处按相关条例进行处理。

第六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办法自2007级全日制学生(专升本除外)起实施。

浙江工业大学学生课程考核规则与违纪处分办法

浙江工业大学学生课程考核规则与违纪处分办法

浙江工业大学学生课程考核规则与违纪处分办法Course Examination Rules and Measures for Students’ Violation of Discipline in ZhejiangUniversity of Technology浙工大发[2006]54号Order No. 54 [2006] of Zhejia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总则General Provisions第一条为维护考核的客观、公正,维护学校教学考核工作秩序,规范对考核违规、作弊行为的认定和处理,保障学校优良学风、校风的形成,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浙江工业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和《浙江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Article 1 The Rules is formulated based on Provisions on the Administration of Students in Regular Institutions of Higher Education, Regulations for National Education Examination , Detailed Implementing Rules for the Management of Undergraduate Student Academic Affairs in Zhejia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and Regulations for the Punishments on the Students’ Violation of Discipline in Zhejia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to maintain objective and fair , maintain the teaching and assessment order, standardize the assessment and treatment of non-compliance, cheating behavior, to promote the excellent study atmosphere and school spirit.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校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高职生等通过注册取得浙江工业大学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各类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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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业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
浙工大发[2013]46号
为更好适应学校学分制教学管理改革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分制收费管理,根据省物价局《关于浙江工业大学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的复函》(浙价费〔2006〕258号)、浙价费〔2009〕161号及浙价费〔2009〕292号文件精神,结合《浙江工业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浙工大发〔2013〕3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特修订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

一、实行学分制收费后,学费由专业学费和课程学分学费组成,分两部分计收。

学生完成正常学业规定所缴纳的专业学费、学分学费之和不高于规定的学费标准。

二、收费标准:专业学费按学年计收;学分学费按学生所修每门课程规定的课程学分计收。

各专业收费标准如下:
表一:公办生各专业收费标准
三、四年制本科学生按160学分计收学分学费,五年制本科学生按200学分计收学分学费,有关专业规定的毕业学分超出该标准的,超出部分免收学分学费,学分学费标准变动由主管物价部门确定。

四、第一学年按学年学费标准预收学费,从第二学年起收取该学年的专业学费,并按学生平均应计学分收取学分学费,毕业前结清所有学费。

五、学生在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以外加修、跨专业选修或重学课程学分的,免收专业学费,只计收学分学费;对一次补考后仍不及格需要重修学分的学分学费,按学分学费标准的70%计算收取;辅修专业学分学费标准按不高于民办学分学费标准收取。

每学期开学后,根据教务处安排,由计财处一次性收取。

六、在校期间转专业的学生,如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与原专业不一致,在学年的第一学期发生的,按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收取;第二学期发生的,按转入、转出专业的标准,分别各收取一半专业学费。

休学后复学的学生执行就读级收费标准。

七、学生提前一年修满学分毕业的,免收一年专业学费;提前一学期毕业的,减半收取专业学费;因延长学制而延期毕业的学生,按规定缴纳专业学费。

八、学生缴纳专业学费和本专业学分学费后,如因退学、开除、转学、出国等原因提前结束学业,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算应交学费,不足30天按一个月计算,每学年按10个月计算。

对于学生在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以外加修、跨专业选修的学分学费,学生中途因故停止修读的,在学年第一学期一个月内发生的,全额退还学分学费;超过一个月的,本学期学分学费不再退还,退还第二学期的学分学费。

九、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并按规定办理缴费手续,未在学年第一学期内缴纳学费的,不办理入学注册手续,所修学分不予承认,并按未获得学分予以相应的学籍处理。

至下一轮选课前仍未缴纳学费的,不能再继续选课。

十、经济困难学生,凭学院和学工部的缓交证明报计财处备案后,方可办理选课。

十一、学生在毕业前应缴清所有学费,未缴清学费的,不能办理离校手续。

十三、自愿来校进修课程的,参照民办学院各专业收费标准收取学费;如进修课程不超过10学分以内(含10学分)的,只计收学分学费,学分学费按150元/学分计收。

十四、本办法从2013年8月1日起执行。

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十五、本办法由计财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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