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 中国法制史知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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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政法干警招录专业综合II考试大纲

2014年政法干警招录专业综合II考试大纲

详细的信息可以进入唐山人才网:/?wt.mc_id=bk11225,秦皇岛人事2014年政法干警招录专业综合II 考试大纲I. 考查目标专业综合II 考试包括法理学、中国宪法学和中国法制史三部分,主要考查相关学科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和基本原理,从理论法学的角度测试考生是否具备培养目标所要求的知识、能力和素养。

在考查考生对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的理解及掌握的同时,侧重考查考生综合运用法学知识及原理分析、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和运用法律语言的表达能力。

考生应能:1. 正确掌握和准确理解法理学、中国宪法学和中国法制史的基本概念、特征和基本原理。

2. 正确运用法理学、中国宪法学和中国法制史的基本知识和原理对给定材料进行分析处理和正确评价。

3. 结合我国法治建设的实际,综合运用法理学、中国宪法学和中国法制史的基本知识和原理,对我国现实法律现象和法治问题进行综合分析,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4. 准确、恰当地使用法学专业术语和运用法律思维进行表达,论述有据,条理清晰,符合逻辑,文字表达通顺。

II. 考试形式和试卷结构一、试卷满分及考试时间本试卷满分为150分,考试时间为180分钟。

二、答题方式答题方式为闭卷、笔试。

三、试卷内容结构法理学 约60分中国宪法学 约50分中国法制史 约40分四、试卷题型结构单项选择题 45小题,每小题1分,共45分详细的信息可以进入唐山人才网:/?wt.mc_id=bk11225,秦皇岛人事多项选择题 18小题,每小题2分,共36分简答题 3小题,每小题8分,共24分分析题 3小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论述题 1小题,每小题15分,共15分III. 考查内容第一部分 法理学第一章 绪论第一节 法学一、 法学的含义法学的概念;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体系。

二、 法学的产生和发展法学产生的条件;法学的历史发展。

三、 马克思主义法学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与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特征。

第二节 法理学一、 法理学的含义法理学的概念;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2014年河北政法干警考试科目及内容

2014年河北政法干警考试科目及内容

2014年河北政法干警考试科目及内容中公政法干警考试网为了给广大考生提供便利,将对2014年政法干警考试科目及内容进行预测,同时中公政法干警考试网也会第一时间发布最新最全面的2014年河北政法干警考试相关信息,考试可随时登陆中公政法干警考试网进行查询。

河北政法干警考试内容分为笔试和面试,笔试分为公共科目和教育科目。

公共科目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考试。

而教育科目根据考生学历而有所不同。

报考河北政法干警专科的考生需参加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的考试;本科层次考民法学;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考生需参加专业综合(刑法学、民法学)、专业综合(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的考试。

一、河北政法干警考试题型(1)一般来说,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公共基础知识为客观性试题;申论为主观性试题。

(2)面试和专业科目考试由招录机关确定考试方式和题型。

二、河北政法干警考试形式和试卷结构行测1试卷满分及考试时间本试卷满分为100分,考试时间为120分钟。

2答题方式答题方式为闭卷、笔试。

3试卷内容结构数量关系,言语理解与表达,判断推理,常识判断,资料分析。

申论1试卷满分及考试时间本试卷满分为100分,考试时间为150分钟。

2答题方式答题方式为闭卷、笔试。

3试卷内容结构注意事项,背景资料,测试要求。

民法学1试卷满分及考试时间本试卷满分为150分,考试时间为150分钟。

2答题方式答题方式为闭卷、笔试。

3试卷内容结构民法总论20%,物权法14%,人身权,知识产权,继承26%,民事责任14%4试卷题型结构单选题60分,简答题24分判断题20分,论述题16分,案例分析题30分。

文化综合1试卷满分及考试时间本试卷满分为150分,考试时间为150分钟。

2答题方式答题方式为闭卷、笔试。

3试卷内容结构历史50分,地理50分,政治50分。

4试卷题型结构单项选择题70分(每小题2分,35小题)非选择题80分2014年政法干警考试更多信息请关注:。

2014河北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中国法制史 ——唐朝刑事立法的五刑制度

2014河北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中国法制史 ——唐朝刑事立法的五刑制度

2014河北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中国法制史——唐朝刑事立法的五刑制度
正所谓“无规矩不成方圆”,不管是哪个时代,法律都是维护社会秩序,维护公共安全的
最有效手段,也是每个时代所必不可少的,今天,中公政法干警考试网为大家分享唐朝刑
事立法的五刑制度,希望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法的历史,也更好的做好政法干警考试备考。

唐律中的五刑制度是在隋《开皇律》中首次确定的,包括笞、杖、徒、流、死五种基
本的法定刑罚,只是在细节上稍有改变。

具体内容为:
第一,死刑。

死刑分为绞与斩两种,较前代轻缓了很多。

第二,流刑。

唐律规定在隋制基础上里程提高一千里,形成流二千里、二千五百里和
三千里三等,皆劳役一年。

另外增设加役流,即流三千里,劳役三年,作为某些死刑的一
种宽宥处理。

第三,徒刑。

分为五等:徒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和三年。

第四,杖刑。

分为五等:杖六十、七十、八十、九十和一百。

第五,笞刑。

分为五等:笞十、二十、三十、四十和五十。

唐律中规定的五刑制度与前代相比,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五种刑罚的排列顺序改
隋律的由重到轻为由轻到重,且某些刑罚有所减轻,在历代传统法典中属于较为轻缓的刑制;其次,依照唐律的规定,除犯了“十恶”应死之罪、犯不孝流、反逆缘坐流及会赦犹流者不得赎罪外,判处其他各刑,均准许以铜赎罪,赎金的数额根据刑罚的轻重依次递加,
五刑共二十等。

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之 :中国法制史—法律制度中的《中华民国训政》

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之 :中国法制史—法律制度中的《中华民国训政》

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之:中国法制史—法律制度中的《中华民国训政》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 :中国法制史——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中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中,宪法性文件和宪法的内容是其中的重点内容。

这一时期的宪法性文件和宪法主要包括《训政纲领》、《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五五宪草”和《中华民国宪法》。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1931年5月5日,蒋介石御用的国民会议开幕,5月12日通过《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同年6月1日颁布施行。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共8章89条。

第一章总纲,第二章人民主权义务,第三章训政纲领,第四章国民计生,第五章国民教育,第六章中央与地方之权限,第七章政府之组织,第八章附则。

综合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约法》仿照资产阶级宪法形式,写进了一些民主的条文。

第二章人民主权义务中规定,中华民国国民无论那女、种族、宗教、阶级之区别,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享有一系列权利和自由,人民非法不得逮捕、拘禁、审问、处罚等。

但事实上,国民党可以随意制定具体法剥夺人民权利而不受根本大法性质的《约法》的束缚,人民除了履行义务外,根本无任何权利可言。

第二,《约法》规定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执行委员会为最高权力机关,肯定了国民党一党专政的政治体制。

规定“训政”时期由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国民大会,行使中央统治权。

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其职权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执行之”。

约法的解释权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行使。

第三,与《训政纲领》相比,《约法》削弱了国民党对政府的控制权,扩大了政府的权力,为蒋介石的个人独裁创造了条件。

《训政时期约法》规定,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种政权之行使由国民政府寻到之;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种治权由国民政府行使之。

《约法》中政府权利的扩大,就使得蒋介石可能于必要时摆脱党的控制,以军事实力控制政府,实施个人独裁。

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 中国法制史知识1

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 中国法制史知识1

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 中国法制史知识1一、刑事立法(一)刑事立法的目的为了打击反动阶级的破坏活动,各边去、大行政区、各地军管会及人民政府先后制定了刑事法规。

(二)刑法原则刑法原则的重大发展是明确规定“首恶必办,胁从者不问,立功者受奖”的方针。

这一方针极大地丰富和发展了新民主主义刑事立法原则。

(三)主要罪名主要罪名有战争罪、反革命罪1、战争罪《惩处战争罪犯命令》规定:罪大恶极的内战祸首及战犯务必抓获归案,依法严办。

又提出凡能真心悔改、确有表现着,不论何人,给予宽大待遇。

2、反革命罪主要指下述几类重点打击对象:(1)发动党团及特务组织,是进行反革命活动的骨干力量。

分别情况严加惩处和管制。

(2)土匪是国民党残余势力,对罪大恶极的匪首依法严厉镇压。

惩治贪污盗窃等罪犯。

(3)恶霸分子是地主阶级中最反动的分子,是封建势力政治代表和国民党反动统治在乡村的基础,须集中力量打击。

(4)反动会道门首要分子利用封建迷信进行反革命活动,须解散其组织,停止其活动,惩办其首要分子。

被胁迫、诱骗参加者,一经退出停止活动,一律不予追究。

二、司法制度(一)人民法院体制的完善1、摧毁国民党政府司法制度,建立各级人民法院和只负责审理与土地改革有关案件的临时人民法院。

各解放区均设立了大行政区、省、县三级司法机关,一律改称人民法院,继续沿用抗日时期各项制度。

2、为保证土地顺利进行,建立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不同地方法院,是县以下基层农会以贫农为骨干,并有政法代表参加的群众临时审判机关,专门审判一切违抗、破坏土地法的案件。

一般由县政府委派审判员和农民代表会选举的审判员2至4人组成,互推一人为主任审判员,主持审判。

可判决罪犯当中坦白、赔偿、罚款、劳役、褫夺公权。

判处徒、死刑须经上级政府批准。

它是农民打击反动地富分子的有力武器,是避免乱打乱杀的重要措施。

(二)实施新的法制原则1、实行人民民主法制原则。

严禁乱打乱杀使用肉刑,坚持有反比肃、有错必纠的方针。

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中国法制史知识之劳动立法

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中国法制史知识之劳动立法

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中国法制史知识之劳动立法劳动立法劳动立法体现了“调解劳资双方利益,团结资本家抗日”的原则。

吸取了苏区劳动立法的经验教训。

1942年的《陕甘宁边区劳动保护条例草案》及1941年晋冀鲁豫边区的《劳动保护暂行条例》较为典型。

劳动立法的主要内容可分为四部分:(一)关于工人权利的规定。

工人有组织工会的权利。

雇主开除工人事先得工会同意。

(二)关于工时、工资、劳动保护的规定。

实行8小时至10小时工作制。

因工会工作者请假,全年在15天内的,工资照发。

工资标准由工会、雇主、工人三方协商,男女同工同酬。

(三) 关于保护女工、青工、童工的规定。

青工和童工每日工作时间须较成年工人减少1小时到2小时,工作时间相对较短。

禁止女工从事繁重的、有害健康的及地下工作。

禁止哺乳女工、孕妇、童工做夜工。

女工产假2个月,工资照发。

哺乳女工每日给适当哺乳时间,对安全卫生亦有规定。

(四)关于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的规定。

缔结劳动合同以劳资双方自愿为原则。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工人与公营厂房或资方以协议方式订立。

合同内容包括工时、工资、福利待遇、双方权利义务等。

合同内容不得违反现行法律,否则无效。

对合同纠纷的解决也详细予以规定。

(五)关于奖励技术发明的规定。

按照陕甘宁、晋冀鲁豫等边区劳动法的规定,工人或其他人对边区的农、林、牧、畜、水利、工矿等生产事业有发明创造或者推广现有技术而获得成就者,政府给予荣誉和物质奖励。

各根据地规定的物质奖励为现金,奖励最高为4000元至5000元。

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中国法制史—《五四指示》和《中国土地法大纲》

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中国法制史—《五四指示》和《中国土地法大纲》

详细的信息可以进入唐山人才网:/?wt.mc_id=bk11225,秦皇岛人事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 :中国法制史—《五四指示》和《中国土地法大纲》2014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中国法制史——解放区人民民主政权法律制度中的《五四指示》和《中国土地法大纲》在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 的考试大纲中,明确要求对《五四指示》、《中国土地法大纲》等内容要全面认识掌握。

下面就这几个法律进行简要说明,以帮助考生能够梳理其中的主要内容。

一、《五四指示》抗战胜利之初,解放区仍实行减租减息政策。

内战再起,地主与农民矛盾日益尖锐,为发动农民准备自卫战争,1946年5月4日党中央发布该指示,因其发布日期,又叫“五四指示”。

决定该减租减息为没收地主土地的政策,拉开了解放区土地立法的序幕。

二、《中国土地法大纲》1947年10月10日,党中央召开全国土地会议,制定公布了该《大纲》,共16条。

规定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土地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制度。

其主要内容是:1、规定土地改革的基本任务是废除封建、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制度。

2、规定土改必须遵守的原则是依靠贫雇农,团结中农,保护工商者,正确对待地主富农。

3、规定保护土改的司法措施。

对一切对抗或破坏土地法大纲规定的罪犯,组织人民法院予以审判和处分。

三、劳动立法立法方针与内容以“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公私兼顾,劳资两利”为方针,各地政府及全国劳动大会、工会工作会议等先后制定了决议和法律。

规定了工厂设管委会和职代会;依靠工人阶级建设城市,管理生产;实行劳动保险制度;处理劳资关系及争议;提高了工人革命及生产积极性。

四、婚姻立法婚姻立法的特点:1、制定处理城市婚姻政策纠正城市中有人对婚姻自由的错误理解。

根据边去原有立法结合城市特点做了具体规定。

对解放妇女,纠正错误的男女关系,粉碎反动派造谣起了很大作用。

2、强调离婚的政治条件男女间阶级地位、社会成分、政治思想及立场观点,往往是双方感情根本不合的重要原因,这是当时的特点,因此这一规定体现了当时的时代特点。

2014年政法干警招聘考试《专业综合Ⅱ》(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真题试题及答案

2014年政法干警招聘考试《专业综合Ⅱ》(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真题试题及答案

2014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考试《专业综合Ⅱ》真题及答案(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考生注意事项1.答题前,考生须在答题卡和答题纸指定位臵上填写姓名和准考证号。

同时在答题卡上涂写考试科目和准考证号的信息点。

2.选择题的答案必须涂写在答题卡相应题号下,非选择题的答案必须书写在答题纸指定位臵上。

写在其他地方无效。

3.填(书)写部分必须使用黑色字迹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涂写部分必须使用2B铅笔。

4.考试结束,将答题卡、答题纸和试题本一并交回。

一、单项选择题(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

本大题共有45小题,每小题1分,共45分)1.下列法学派别中,形成于中世纪的是()A.注释法学派B.历史法学派C.分析法学派D.社会法学派2.下列关于法的词源和词义的表述,不能成立的是()A.英语国家也存在“法”和“法律”的区别,“法”不兼有“权利”含义B.汉语“法”字古体写作“灋”,其中的“廌”反映出某种神明裁判的特点C.欧洲大陆国家大都存在“法”和“法律”的区别,“法”同时兼有“权利”含义D.我国古代出现过“法”、“律”连用的情况,但作为专门术语的“法律”却是清末民初由日本输入的3.我国《宪法》第5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从行为模式的角度分析,该规定同时包含()A.应为模式和可为模式B.应为模式和勿为模式C.可为模式和勿为模式D.能为模式和勿为模式4.马克思指出:“君主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

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

”根据上述论断,下列表述能够成立的是()B.法律会从经济条件中自动生长出来C.君主意志对于法律的影响可以忽略不计D.经济条件或经济关系对法律具有决定性作用5.下列法学家中,提出“法是无限主权者的命令”这一观点的是()A.卢梭B.奥斯丁C.哈特D.庞德6.下列关于法律部门的表述,能够成立的是()A.教师法属于社会法部门B.国务院组织法属于行政法部门C.程序法部门不涉及非诉讼关系D.我国法律体系还未形成法律部门7.下列法的分类中,专属英美法系的是()A.公法和私法B.普通法和衡平法C.联邦法和联邦成员法D.成文法和不成文法8.公务员因失职受到降职处分,其受到的法律制裁种类属于()A.民事制裁B.行政制裁C.刑事制裁D.违宪制裁9.下列关于法律推理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辩证推理和类比推理都属于实质推理B.演绎推理和归纳推理都采取三段论的推理模式C.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主要适用于判例法系国家D.类比推理在我国的司法活动中是被严格禁止的10.下列关于我国规范性法律文件效力等级的表述,不能成立的是()A.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B.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C.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D.部门规章的效力高于省级地方政府规章11.乙是甲的遗嘱指定的房产继承人,甲乙相继去世后,乙的配偶丙通过转继承的方式取得房产的所有权,本案中,引起乙、丙之间继承法律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是()A.甲立遗嘱B.甲的死亡C.乙的死亡D.乙丙的夫妻关系A.社会法学派否认法律与道德可以相互影响B.自然法学派坚持法律和道德之间没有必然联系C.分析法学派强调道德对法律的决定和评价作用D.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律和道德最终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13.我国《刑法》第382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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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 中国法制史知识1
一、刑事立法
(一)刑事立法的目的
为了打击反动阶级的破坏活动,各边去、大行政区、各地军管会及人民政府先后制定了刑事法规。

(二)刑法原则
刑法原则的重大发展是明确规定“首恶必办,胁从者不问,立功者受奖”的方针。

这一方针极大地丰富和发展了新民主主义刑事立法原则。

(三)主要罪名
主要罪名有战争罪、反革命罪
1、战争罪
《惩处战争罪犯命令》规定:罪大恶极的内战祸首及战犯务必抓获归案,依法严办。

又提出凡能真心悔改、确有表现着,不论何人,给予宽大待遇。

2、反革命罪
主要指下述几类重点打击对象:
(1)发动党团及特务组织,是进行反革命活动的骨干力量。

分别情况严加惩处和管制。

(2)土匪是国民党残余势力,对罪大恶极的匪首依法严厉镇压。

惩治贪污盗窃等罪犯。

(3)恶霸分子是地主阶级中最反动的分子,是封建势力政治代表和国民党反动统治在乡村的基础,须集中力量打击。

(4)反动会道门首要分子利用封建迷信进行反革命活动,须解散其组织,停止其活动,惩办其首要分子。

被胁迫、诱骗参加者,一经退出停止活动,一律不予追究。

二、司法制度
(一)人民法院体制的完善
1、摧毁国民党政府司法制度,建立各级人民法院和只负责审理与土地改革有关案件的临时人民法院。

各解放区均设立了大行政区、省、县三级司法机关,一律改称人民法院,继续沿用抗日时期各项制度。

2、为保证土地顺利进行,建立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不同地方法院,是县以下基层农会以贫农为骨干,并有政法代表参加的群众临时审判机关,专门审判一切违抗、破坏土地法的案件。

一般由县政府委派审判员和农民代表会选举的审判员2至4人组成,互推一人为主任审判员,主持审判。

可判决罪犯当中坦白、赔偿、罚款、劳役、褫夺公权。

判处徒、死刑须经上级政府批准。

它是农民打击反动地富分子的有力武器,是避免乱打乱杀的重要措施。

详细的信息可以进入唐山人才网:/?wt.mc_id=bk11225,秦皇岛人事
(二)实施新的法制原则
1、实行人民民主法制原则。

严禁乱打乱杀使用肉刑,坚持有反比肃、有错必纠的方针。

简化诉讼手续,执行群众路线的审判方式。

放宽上诉制度,一般刑事上诉期是7天至10天,民事的则为20天。

严格复核制度,由过去的两极终审普遍改为三级终审制,加强对下级司法机关的检查监督。

同时规定了各级法院受理案件的权限范围。

2、废除国民党政府法统和《六法全书》,确立解放区司法原则。

有法律、命令、条例、决议者,服从其规定;无前述规定者,服从新民主主义政策。

以此来审理各种案件。

新民主主义时期人民民主政权法制,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长期艰苦奋斗的结果。

优良的革命传统、丰富的经验以及深刻的历史教训,为加强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均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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