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之:法理学 ——合法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之:法理学 ——合法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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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 之:法理学 ——合法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一、合法行为的概念
人们的行为可分为法律上有意义的行为(即法律行为)和法律上无意义的行为(即法律不过问的行为)。
人们的行为又可分为合法行为和不合法行为(违法行 为)。
广义上的合法行为,是指法律所不禁止的一切行为。
一切行为只要法律未禁止,就是允许的。
但是,各国学者所理解的“法律所不禁止的行为”都是有条件 的,即这种行为不仅是法律未明文禁止的,而且不违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善良风俗的。
同时,广义上的合法行为并不一定是法律上有意义的、能引起法律后果的行为。
严格意义即本意义上的合法行为,是指社会关系参加者作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对社会有益或者至少是无害的,受到法律保护的行为。
法学所研究的合法行为,是指法律上有意义的合法行为。
二、合法行为的特征
严格意义上的合法行为有下列一些特征:
第一,是法律上有意义的(即处于法律调整范围内的),并且符合法律规定和法律原则的行为;第二,是有益于该社会或至少是无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第三,是一定社会必然要求的、希望的或允许的行为;第四,是受国家法律所保障和保护的行为。
所以,在我国,合法行为是指对社会主义社会有利或至少是无害的,符合社会主义法律规定的,受国家保护的行为。
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法理学 ——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法理学——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在河北政法干警考试法理学中,法律关系客体,又称权利客体,是权利主体的
权利与义务所指的对象。
法律关系的客体基本上可以分为以下几大类:
第一,国家、社会和个人的基本经济、政治和精神文化财富。
他们是一般法律
关系的客体,也可以是保护性法律关系的客体,如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的不
同情节,剥夺犯罪的政治自由和人身自由。
第二,物。
它既可以表现为自然物,如森林、土地、自然资源,也可以表现为
人的劳动创造物,如建筑物、机器、各种产品。
它既可以是国家和集体的财产,也可以是公民的个人财产,还可以是财产的一般表现形式——货币,以及其它
各种有价证券,如支票、汇票、存折、股票、债权。
第三,非物质财富。
它包括创作活动的产品和其他与人身相联系的非财产性财富。
创作活动的产品包括科学著作、文学艺术作品、科学发明、发现、合理化
建议、商标,这些产品都是人们脑力活动的产物,因而又称智力成果。
由于这
些智力成果可以为其他人所享用,因此,它又不同于生产这些复制品的行为,
必须对其加以尊重和保护。
其他与人身相联系的非物质财富包括公民或组织的
姓名和名称,公民的肖像、名誉、尊严,公民的人身、人格和身份等。
第四,行为结果。
一定的行为结果可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和需要,可以成为法
律关系的客体。
2014河北政法干警业综合II:法理学——法的基本构成之法律规范

2014河北政法干警业综合II:法理学——法的基本构成之法律规范法学专业综合知识在河北政法干警的考试中也是占有一定比重的,所以考生们可不能将它忽略,今天,中公政法干警考试网就为大家带来政法干警法学专业综合知识中法的基本构成之法律规范的相关内容,希望帮助大家在政法干警考试中取得高分。
法律规范的概念: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逻辑上周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它规定了社会关系参与者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并有国家强制力作为其实施的保障。
“规范”一词来源于拉丁文,意为规则、范式、标准、尺度。
无论何种规范,都以不同的方式规定了,某种行为模式,指出人们必须做什么,可以做什么和不可以做什么,以引导人们的行为。
不包含行为模式或尺度的一直形态,如一般性的倡议、号召等,都不能称为严格意义上的规范。
规范是一种抽象的行为规则。
所谓抽象,是指规范将各种具体事实状态和行为方式的特点与共性概括、归纳出来,舍弃它们的具体形态,以“类场合”或“类行为”的方式加以描述和规定。
正由于规范所提供的是抽象的行为模式,它在适用范围上才具有普遍性。
在一般情况下,效力等级高、适用范围广的法律规范,其内容的抽象性程度往往也比较高,而效力等级比较低或适用范围比较窄的规范,其内容也比较具体。
规范是一种一般的行为规则,规范的一般性大体上可以理解为受其调整的对象范围的普遍性,它不是针对某一特定主体,而是针对较为广泛的主体提供的行为方案,在相同条件下,所有处于规范调整范围内的主体都必须遵守规范的规定。
规范的这种一般性是使社会生活秩序化的基本要求。
因此,法律规范不同于国家的个别性命令,后者也有法律效力,有的甚至有普遍约束力,但不含有一般性规范且其效力大都针对特定主体或场合的。
法律规范的功能:法律规范直接实现着法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功能和保护功能,它通过规定一定的行为模式来指导人们的行为。
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其一是指出哪些事件或行为是具有法律意义的,即当发生何种事件或行为时,当事人之间就会产生、变更或消灭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法理学 ——违法的种类

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法理学——违法的种类在河北政法干警考试法理学中,对违法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例如,从主体角度可以分为公民的违法和法人的违法,从主观方面可以分为故意违法和过失违法等等。
根据违法的性质和危害程度,一般可将其具体分为:1.刑事违法刑事违法,也称犯罪,是指危害社会的,违反刑法并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犯罪在所有的违法行为中,对社会的危害性最大,是严重违法。
2.民事违法民事违法,是指违反民事法律且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民事违法属于一般违法。
与犯罪不同,法律对民事违法一般不明文详细列举。
民事违法可分为两大类:债的不履行和侵权。
债的不履行,是指债务人“不履行或不按合同履行自己所承担的义务”。
债的不履行又可分为全部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
如买卖合同中买方根本没向卖方付款或卖方根本没向买方交货,就属于债的全部不履行。
买方向卖方支付了一部分货款,或付款的时间、地点、货币品种等不符合合同的规定,或者卖方只向买方交付了一部分货,或货的品种、质量、交货时间、地点不符合合同的约定,都属于债的不适当履行。
侵权是不法侵害他人人身权或财产权。
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姓名、名誉等权利的行为属于侵犯人身权,侵害他人财产权利的行为属于侵犯财产权。
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或著作权的行为,往往是既侵害了他人的人身权,也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
3.行政违法行政违法,是指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而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的行为。
行政违法也属于一般违法。
大部分行政违法都是指社会关系参加者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调整和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这是本来意义上的行政违法。
这种违法的责任由相应的行政机关确认,对其中某些违法的认定,如果行为人不服,可诉诸法院解决。
另一部分行政违法是指国家机关公职人员或法人、组织的成员违反纪律,但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
这种违法的责任,由行政法规和劳动法规分别加以规定。
所以,有些学者根据侵犯的客体和承担责任的程序的不同,认为这种违法是独立于行政违法之外的纪律违法。
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法理学 ——法律责任

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法理学——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法律责任与法律义务同义,如每个公民都有遵守法律的责任(义务),人民法院有责任(义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等等。
狭义的法律责任,专指违法者对自己实施的违法行为必须承担的某种带有强制性的责任。
这种法律责任是同违法行为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凡是进行了违法行为的人,都必须对国家和受害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是一种追溯性的责任。
法律责任的特殊性,决定其特殊的特点,主要有:(一)法律责任与违法行为向联系,只有对违法者才能追究其法律责任。
违法是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不构成违法,不承担惩罚性的责任。
(二)法律责任是一定的国家机关代表国家对违法实行法律制裁的根据。
在法律上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对不同的违法行为,法律规定有不同的法律责任,违法者只对其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规定的相应责任。
(三)法律责任体现了违法者与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法律责任意味着一定的国家机关要代表国家查清违法行为的性质、特点、情节;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是国家强制力予以保障的,因此,只能由国家司法机关和国家授权的专门机关来追究法律责任,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此项权力。
(四)法律责任还意味着国家对违法行为的否定性反应和谴责。
由于违法的性质和危害不同,违法者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不同。
刑事违法承担刑事法律责任,民事违法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行政违法承担行政法律责任,违宪承担违宪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的作用:在社会主义社会,法律责任的作用是惩戒违法者,保护社会主义法律秩序,同时有教育人的目的。
2014河北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法理学—法的基本构成之法律原则的概念和功能

2014河北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法理学—法的基本构成之法律原则的概念和功能社会中的法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是由各种内在要素组成的具有特定功能的有机整体。
在法律系统内部,构成整体的每一个要素都有别与其他要素,但同时又都是作为整体的一个组成部分,诸要素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既相互制约又相互补充,相互作用。
今天,中公政法干警考试网就为大家带来政法干警法学专业综合知识中法律原则的概念和功能的相关内容,希望帮助大家在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中取得高分。
一般来说,法的基本构成要素可以大体分为四种:规范、原则、概念和技术。
法律原则的概念法律原则是指在一定法律制度中作为法律规范的指导思想、基础或本原的原则和准则。
法律原则在形式上并不具备法律规范所必需的结构要素,它往往只是提出了立法者对于某一类行为的倾向性要求,而没有提供明确、具体的行为模式。
法律原则的这种高度抽象和概括的性质使它比法律规范更具有稳定性,适用的范围也更广泛。
法律原则的功能在法的创制过程中,法律原则概括并体现着法律制度的基本性质。
内容和价值取向,是整个法律制度的指导思想和核心,而法律规范是法律原则所确定的基本价值理念在不同方面和领域的具体化、此外,法律原则是法律制度内部协调、统一的保障。
立法时必须以法律的基本原则为指导,并通过法律原则将不同种类、不同等级的规范组织起来,使之相互联系、相互协调、相互作用,成为统一的整体而发挥作用。
在法的实施过程中,法律原则的功能首先表现在它可以为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提供基本出发点和价值导向,避免法律解释和推理的任意与无序。
其次,当出现法律空白或漏洞时,法律原则往往可以成为适用法律的根据。
以上为大家带来了法律原则的概念和功能的介绍,帮助大家更好的认识掌握法律的相关内容,更好的备考政法干警法学专业综合知识。
合法行为
合法行为、违法行为、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第一节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一、合法行为的概念和种类(一)合法行为的概念合法行为,是指符合法律规范或法律原则要求的,对社会有益或至少无害的,从而为法律所保护的行为。
掌握合法行为的概念,应注意以下几点:1.合法行为是符合法律规范或法律原则要求的、对社会有益或至少无害的行为。
2.合法行为是一定社会所要求、希望或者允许的行为。
3.合法行为是受法律所保护的行为。
(二)合法行为的种类1.按合法行为所实现的法律规范的性质的不同,可分为行使权利的合法行为、履行积极义务的合法行为、遵守禁令的合法行为。
2.按合法行为人的内心动机和心理期望,可分为主动的合法行为、顺应的合法行为和被动的合法行为。
3.按合法行为的主体不同,可分为自然人的合法行为、单位的合法行为和国家机关的合法行为。
4.按合法行为是否产生奖励性后果,可分为一般性合法行为和受奖励的合法行为。
5.按行为的方式不同,可分为作为的合法行为和不作为的合法行为。
二、违法行为的概念、种类和构成(一)违法行为的概念违法行为,亦称违法,是指个人或单位实施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有过错的不合法行为。
(二)违法的构成1.违法的客体,这是指法律所保护而为违法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2.违法的客观方面,这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3.违法的主体,这是指违法行为的实施者必须是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4.违法的主观方面,这是指违法主体对其所实施的违法行为及其危害后果所抱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
(三)违法的种类1.刑事违法,也称犯罪,是指触犯刑事法律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2.民事违法,是指违反民事法律并应追究民事责任的行为。
3.行政违法,是指违反行政法规并应追究行政责任的行为。
行政违法包括职务过错和行政过错。
4.违宪行为,简称违宪,是指违反宪法的行为。
第二节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一、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种类(一)法律责任的概念广义的法律责任与法律义务同义,是指法律规定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履行的各种义务(责任)。
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法理学 ——合法行为的种类
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法理学——合法行为的种类在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法理学中,合法行为各式各样,种类繁多,既可以是作为的,也可以是不作为;既可以是主动的,也可以是被动的。
所以,多合法行为可按照不同标准加以分类。
按照行为所实现的的法律规范的性质的不同,可分为禁令的遵守、积极义务的履行、合法权利的享用和法的适用。
按照行为人的内心动机和心理期望,可分为如下几种:(1)由于深刻理解并确信法律规定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而做出为合法行为。
如公民积极参加选举的行为。
(2)对法律规定并无全面深刻理解,而仅仅出于法律规定的服从而作出的合法行为。
在社会生活中,每个人都是在与周围其他人和集体的关系中行动的,人们常常要使自己的行为同在一定集体或整个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意见、评价、规范相符合、所以,人们有时是遵循“随大流”的原则行事的,并没有专门考虑过为什么大家要这样行为。
这种行为叫作顺应行为、在社会主义社会,自觉的合法行为当然重要,但国家和社会也要在一定程度上依靠顺应性的合法行为,注意培养良好的社会风尚,形成守法的气氛。
(3)行为虽然符合法律规定,但却是出于对惩罚的惧怕,在法律强制力之下作出的。
所以,如果某人作出合法行为只是由于害怕受到惩罚,一旦监督削弱或丧失,其行为就有可能从合法变为不合法。
按照行为主体的不同,可分为自然人的合法行为、法人的合法行为、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合法行为。
自然人的合法行为,是指个人或集体所为的,法律所要求的、允许的或不禁止的行为。
这种行为总是对社会有益的或至少是无害的、符合法律基本原则的行为。
在实践中确认自然人的合法行为需要注意:行为不得违法各项法律原则、公共利益和善良风俗;实现权利、履行义务的方式不得是法律所禁止的。
法人的合法行为,是指法人在执行法人任务时所为的符合法律何其注册章程规定的行为。
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实施。
民法、经济法等部门法对法人的合法行为有详细的专门研究。
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合法行为,一般是指由公职人员实施的,与公职人员的法定职务有直接联系的行为。
2014年政法干警招聘考试《专业综合Ⅱ》(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真题试题及答案
2014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考试《专业综合Ⅱ》真题及答案(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考生注意事项1.答题前,考生须在答题卡和答题纸指定位臵上填写姓名和准考证号。
同时在答题卡上涂写考试科目和准考证号的信息点。
2.选择题的答案必须涂写在答题卡相应题号下,非选择题的答案必须书写在答题纸指定位臵上。
写在其他地方无效。
3.填(书)写部分必须使用黑色字迹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涂写部分必须使用2B铅笔。
4.考试结束,将答题卡、答题纸和试题本一并交回。
一、单项选择题(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
本大题共有45小题,每小题1分,共45分)1.下列法学派别中,形成于中世纪的是()A.注释法学派B.历史法学派C.分析法学派D.社会法学派2.下列关于法的词源和词义的表述,不能成立的是()A.英语国家也存在“法”和“法律”的区别,“法”不兼有“权利”含义B.汉语“法”字古体写作“灋”,其中的“廌”反映出某种神明裁判的特点C.欧洲大陆国家大都存在“法”和“法律”的区别,“法”同时兼有“权利”含义D.我国古代出现过“法”、“律”连用的情况,但作为专门术语的“法律”却是清末民初由日本输入的3.我国《宪法》第5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从行为模式的角度分析,该规定同时包含()A.应为模式和可为模式B.应为模式和勿为模式C.可为模式和勿为模式D.能为模式和勿为模式4.马克思指出:“君主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
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
”根据上述论断,下列表述能够成立的是()B.法律会从经济条件中自动生长出来C.君主意志对于法律的影响可以忽略不计D.经济条件或经济关系对法律具有决定性作用5.下列法学家中,提出“法是无限主权者的命令”这一观点的是()A.卢梭B.奥斯丁C.哈特D.庞德6.下列关于法律部门的表述,能够成立的是()A.教师法属于社会法部门B.国务院组织法属于行政法部门C.程序法部门不涉及非诉讼关系D.我国法律体系还未形成法律部门7.下列法的分类中,专属英美法系的是()A.公法和私法B.普通法和衡平法C.联邦法和联邦成员法D.成文法和不成文法8.公务员因失职受到降职处分,其受到的法律制裁种类属于()A.民事制裁B.行政制裁C.刑事制裁D.违宪制裁9.下列关于法律推理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辩证推理和类比推理都属于实质推理B.演绎推理和归纳推理都采取三段论的推理模式C.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主要适用于判例法系国家D.类比推理在我国的司法活动中是被严格禁止的10.下列关于我国规范性法律文件效力等级的表述,不能成立的是()A.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B.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C.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D.部门规章的效力高于省级地方政府规章11.乙是甲的遗嘱指定的房产继承人,甲乙相继去世后,乙的配偶丙通过转继承的方式取得房产的所有权,本案中,引起乙、丙之间继承法律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是()A.甲立遗嘱B.甲的死亡C.乙的死亡D.乙丙的夫妻关系A.社会法学派否认法律与道德可以相互影响B.自然法学派坚持法律和道德之间没有必然联系C.分析法学派强调道德对法律的决定和评价作用D.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律和道德最终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13.我国《刑法》第382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法理学 ——法律制裁的分类
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法理学——法律制裁的分类在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知识中会涉及到法律制裁这一方面的内容,今天,我们来详细说明一下法律制裁的分类,希望帮助大家更好的学习政法干警专业综合知识。
根据违法者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性质和实施法律制裁的主体不同,可以将法律制裁分为:刑事制裁,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对违反《刑法》的犯罪者依其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而采取的刑罚措施。
刑事制裁是各种法律制裁中最为严厉的惩罚措施。
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附加驱逐出境。
民事制裁,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而采取的惩罚措施。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制裁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以上方式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制裁方式外,还可以对违法者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
行政制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采取的惩罚措施,包括:1.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你对犯有轻微违法行为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者所采取的惩罚措施。
行政处罚主要有警告、罚款、拘留等方式。
2.行政处分,又称纪律处分,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或规章制度的规定,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对违法失职构成违反纪律的人员采取的惩罚措施。
行政处分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等。
违宪制裁,是指对违宪行为的制裁。
在一般意义上讲,给予刑事、民事、行政等制裁的行为,同时也是对违法宪法行为的制裁。
根据我国《宪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项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项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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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法理学——合法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一、合法行为的概念
人们的行为可分为法律上有意义的行为(即法律行为)和法律上无意义的行为(即法律不过问的行为)。
人们的行为又可分为合法行为和不合法行为(违法行为)。
广义上的合法行为,是指法律所不禁止的一切行为。
一切行为只要法律未禁止,就是允许的。
但是,各国学者所理解的“法律所不禁止的行为”都是有条件的,即这种行为不仅是法律未明文禁止的,而且不违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善良风俗的。
同时,广义上的合法行为并不一定是法律上有意义的、能引起法律后果的行为。
严格意义即本意义上的合法行为,是指社会关系参加者作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对社会有益或者至少是无害的,受到法律保护的行为。
法学所研究的合法行为,是指法律上有意义的合法行为。
二、合法行为的特征
严格意义上的合法行为有下列一些特征:
第一,是法律上有意义的(即处于法律调整范围内的),并且符合法律规定和法
律原则的行为;第二,是有益于该社会或至少是无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第三,是
一定社会必然要求的、希望的或允许的行为;第四,是受国家法律所保障和保护的行为。
所以,在我国,合法行为是指对社会主义社会有利或至少是无害的,符合社会
主义法律规定的,受国家保护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