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实施航运公司的监管
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日常监督管理

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日常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6号),规范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提高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各海事管理机构对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海事管理机构应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日常监督管理检查制度。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对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有关海事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确定的职责权限,具体负责本辖区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各有关海事管理机构对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日常监督管理检查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对涉及经营“四客一危”船舶的航运公司、安全管理状况不佳的航运公司可适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安全诚信公司的日常监督检查可以适当减少检查频次。
对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日常监督管理检查可以结合春运、重大节假日、安全生产月等季节性安全监管工作和水上交通、污染事故调查工作等一并进行,对实施安全管理规则的航运公司的监督检查可以结合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和验证等工作合并进行。
第五条对航运公司安全防污染日常监督管理检查应坚持不影响航运公司正常运作、促进航运公司提高安全管理意识和管理水平为原则。
航运公司安全和防污染日常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走访指导、检查督促相结合的形式进行。
日常监督检查包括定期检查和临时检查等方式。
定期检查:各有关海事管理机构应根据确定的间隔期定期对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临时检查:各有关海事管理机构根据实际监管工作需要,或者在航运公司发生下列情况时,可以对航运公司安全和防污染工作实施全面或专项的临时检查。
1、所管理船舶连续发生滞留;2、所管理船舶连续发生事故;3、所管理船舶发生重大事故;4、所管理船舶连续发生严重违反海事法规的行为;5、其它部门、机构的通报或直接利害关系人举报公司安全管理存在重大问题;6、外部检查发现公司或所管理船舶存在重大不符合规定的情况;7、被列入重点跟踪船舶的公司;8、其它认为需要监督检查的情况。
福建辖区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福建辖区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法规类别】污染防治【发文字号】闽海事法[2008]18号【发布部门】福建海事局【发布日期】2008.08.04【实施日期】2008.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福建辖区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实施办法(闽海事法〔2008〕18号福建海事局 2008年8月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活动的监督管理,提高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福建省内注册从事国际航行和国内沿海航行的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及其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福建海事局负责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活动的监督管理,分支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活动监督管理的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航运公司分为体系公司、非体系公司和特殊公司。
(一)已建立、实施并保持符合《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要求的安全管理体系的航运公司为体系公司。
(二)未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的国内沿海航行船舶运输经营管理的航运公司为非体系公司。
(三)经营、管理其他船旗国船舶的航运公司为特殊公司。
第二章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一般规定第五条航运公司应确保向船舶提供足够的资源和岸基支持,并对安全与防污染活动进行监控,船岸之间应保持24小时不间断的有效联系。
非体系公司应配备国家规定的管理人员,承担公司日常安全与防污染活动的管理责任,并按照现有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
第六条航运公司应指定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为安全与防污染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航运公司应具有适任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专职管理人员不得少于4名,并满足《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的要求。
公司应明确管理人员岗位职责,并与管理人员签订2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02 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 交通部07年第6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007年第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责任第三章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的审核、发证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水平,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以下简称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保持及其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交通部主管全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依照本规定对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有关海事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确定的职责权限,具体负责本辖区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责任第四条航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完善安全与防污染条件,保障船舶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
第五条航运公司应当确保向船舶提供足够的资源和岸基支持,并对安全与防污染工作进行监控,保持船岸之间的有效联系。
第六条航运公司应当确定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的方针和目标,并指定本公司主要负责人为安全与防污染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航运公司应当具有适任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并明确其岗位职责。
航运公司的主要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不得在船上兼职或者跨航运公司兼职。
第八条航运公司应当为船舶配备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求的适任船员。
第九条航运公司应当确定船长在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方面的最终决定权。
第十条航运公司应当建立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和规范安全与防污染知识的教育和培训,确保相关人员熟悉安全与防污染的有关规定和操作规程,掌握相应的操作技能,并提高对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的应急反应能力。
长江航运 实施方案

长江航运实施方案长江是中国最长的河流,也是世界第三长河,它是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
长江航运作为长江经济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改善交通运输条件、提高物流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进一步加强长江航运工作,提升长江航运水平,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加强航道整治,提升通航条件1. 深化航道整治工作,清淤疏浚,确保长江干线航道畅通无阻。
2. 完善航标系统,提高夜间和恶劣天气通航能力。
3. 完善船舶交通管理,加强船舶交通管制,提高通航安全系数。
二、优化港口布局,提高货运效率1. 加大港口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提升港口吞吐能力。
2. 完善港口设施,提高货物装卸效率。
3. 加强港口管理,提高港口运营效率,缩短货物周转时间。
三、推进船舶技术改造,提升运输能力1. 鼓励船舶更新换代,淘汰老旧船舶,提升船舶性能。
2. 加强船舶安全管理,提高船舶运输安全系数。
3. 推动船舶节能减排,减少船舶对环境的影响。
四、加强航运服务体系建设,提升服务水平1. 完善航运服务网络,提高服务覆盖范围。
2. 建立航运信息平台,提供实时、准确的航运信息。
3. 加强航运人才培养,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五、加强监管执法,保障航运秩序1. 加大航运监管力度,严格执法,保障航运秩序。
2. 完善航运监测体系,提高监管效能。
3. 加强航运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
六、加强与长江经济带其他产业协同发展1. 加强与长江经济带其他交通运输方式的衔接,提高综合运输效率。
2. 加强与长江经济带相关产业合作,促进产业互利共赢。
3. 加强与长江经济带沿线城市合作,推动城市发展与航运业协同发展。
七、加强航运科技创新,提升长江航运水平1. 加大科技投入,推动航运科技创新,提升航运智能化水平。
2. 加强航运信息化建设,提高航运管理效率。
3. 加强航运科研力量建设,提高行业科技创新能力。
八、加强国际合作,提升长江航运国际竞争力1. 加强与国际航运组织合作,提高长江航运国际声誉。
航运公司部门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规范航运公司各部门的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公司运营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航运公司所有部门及员工。
三、部门职责1. 航运部(1)负责船舶的调度、调度计划制定及实施;(2)负责船舶的日常维护、保养及修理;(3)负责船舶的物资采购、库存管理;(4)负责船舶的安全生产、环保及消防管理;(5)负责船舶的装卸、靠泊及航行安全。
2. 营销部(1)负责市场调研、市场拓展及客户关系维护;(2)负责制定销售策略及销售计划;(3)负责签订合同、结算及客户服务;(4)负责产品推广、宣传及市场活动策划;(5)负责收集市场信息,为决策层提供依据。
3. 财务部(1)负责公司财务预算、核算及分析;(2)负责成本控制、费用报销及资金管理;(3)负责税收筹划、税务申报及合规;(4)负责编制财务报表、年度报告及信息披露;(5)负责与银行、税务、审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
4. 人力资源部(1)负责招聘、培训、绩效考核及薪酬福利管理;(2)负责员工关系管理、劳动合同管理及离职手续办理;(3)负责制定人力资源政策及制度;(4)负责组织员工活动,增强团队凝聚力;(5)负责公司员工档案管理。
5. 行政部(1)负责公司内部行政管理、后勤保障;(2)负责会议组织、接待、车辆管理等事务;(3)负责办公用品采购、仓库管理及设备维护;(4)负责公司内部安全、环保及消防管理;(5)负责员工考勤、加班管理及请假手续办理。
四、工作流程1. 航运部(1)制定船舶调度计划,报总经理审批;(2)根据调度计划,安排船舶任务;(3)监督船舶执行任务,确保船舶安全、准时到达;(4)定期检查船舶维护保养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5)对船舶物资采购、库存进行管理。
2. 营销部(1)进行市场调研,分析市场动态,制定销售策略;(2)制定销售计划,报总经理审批;(3)拓展市场,维护客户关系;(4)签订合同,负责结算及客户服务;(5)收集市场信息,为决策层提供依据。
航运公司安全生产风险评估与管控制度

XX 航运公司安全生产风险评估与管控制度本制度规定了风险管理的流程和方法,旨在识别公司所管船舶、人员及环境已存在或者潜在的危(wei)险,评估其风险,并依据风险的范围、性质和时限明确其等级,采取有效的或者适当的控制措施,满足公司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针及目标的要求。
本制度合用于公司船舶安全管理过程中的风险评估与管控工作。
3.1 危(wei)险:是指可能造成人员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作业环境破坏的状态。
3.2 风险:不确定性对目标的影响,或者指风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和其后果严重程度的组合。
3.3 可能性:某事件发生的机会。
3.4 后果:某事件对目标影响的结果,或者指危(wei)险发生所带来的损失或者结果。
3.5 风险评估:包括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和风险评价的全过程。
3.6 风险识别:发现、确认和描述风险的过程。
3.7 风险分析:理解风险性质、确定风险等级的过程。
3.8 风险评价:对照风险分析结果和风险准则,以确定风险和/或者其大小是否可以接受或者容忍的过程。
3.9 可容忍的风险:是指公司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可能存在的风险经过评估并采取适当的措施,将之降至公司可接受的水平。
3.10 风险管控:包含制定措施、措施实施、持续改进三个步骤,是指公司根据不同类型船舶生产作业环境的风险等级,明确风险管控责任、制定相关制度、实施风险管控,将安全生产风险控制在可接受范围之内,防范水上交通事故的发生。
4.1 工作领导机构:组长:总经理副组长:分管安全副总经理成员: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海务、机务、人事主管,船长、轮机长等4.2 总经理:负责批准《长江航运企业安全生产风险评估与管控工作汇总表》,批准重大风险评估及风险控制措施,全面负责公司风险管控工作。
4.3 分管安全副总经理:具体负责公司安全风险评估与管控日常管理工作,领导并参预公司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评价、制定措施、措施实施、持续改进工作。
4.4 指定人员:负责风险评估与管控工作的总体控制。
航运公司机务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航运公司机务管理,保障船舶安全、高效、经济运行,提高企业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1. 船舶机务部:负责船舶机务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2. 机务主管:负责船舶机务管理的具体实施,对船舶机务工作进行日常检查、指导和考核。
3. 机务员:负责船舶机务设备的操作、维护和保养。
三、管理职责1. 船舶机务部:(1)负责制定船舶机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负责船舶机务设备的采购、验收、安装、调试和报废。
(3)负责船舶机务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检修。
(4)负责船舶机务人员的培训、考核和调配。
2. 机务主管:(1)负责船舶机务设备的日常检查、维护和保养。
(2)负责船舶机务设备的故障处理和应急预案的制定。
(3)负责船舶机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4)负责船舶机务设备的成本控制和经济效益分析。
3. 机务员:(1)负责船舶机务设备的操作、维护和保养。
(2)负责船舶机务设备的故障报告和应急处置。
(3)负责船舶机务设备的维修和检修。
四、管理内容1. 船舶机务设备的采购、验收、安装、调试和报废。
2. 船舶机务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检修。
3. 船舶机务人员的培训、考核和调配。
4. 船舶机务设备的成本控制和经济效益分析。
5. 船舶机务设备的故障处理和应急预案的制定。
五、考核与奖惩1. 对船舶机务部、机务主管和机务员的考核,应包括以下内容:(1)船舶机务设备的运行状况。
(2)船舶机务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检修质量。
(3)船舶机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态度。
(4)船舶机务设备的成本控制和经济效益。
2. 对船舶机务部、机务主管和机务员的奖惩,应根据考核结果和实际情况进行。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由船舶机务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船舶机务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航运公司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航运公司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9.01.08•【文号】交办海〔2019〕2号•【施行日期】2019.01.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航运公司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交办海〔201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认真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促进水路运输和船舶管理业务的企业(以下统称航运公司)提高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助力交通强国建设,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落实航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航运公司要充分认识水上交通运输的专业性、特殊性和高风险性,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鼓励航运公司自船自管、自有船员,自行建立安全管理体系。
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航运公司可不再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一)要严把规范管理关。
按照《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完善安全管理制度(体系),并保证其有效执行。
(二)要严把船舶质量关。
建造或购买高质量的船舶,加大船舶设施设备维修保养力度,保证船舶始终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三)要严把人员聘用关。
按规定足额配备素质高、能力强的岸基安全管理人员和船员,加强人员培训和管理,充分调动岸基安全管理人员、船员的工作责任心和积极性,保证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在航运公司岸基和船上有效执行。
(四)要严守诚信运营关。
杜绝出现船舶“假登记”“假光租”现象,严禁发生“挂靠”经营和“代而不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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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有效实施航运公司的监督管理
航运公司的监督管理是海事管理机构依照规定对航运公司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活动实施监督,以规范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活动,消除安全隐患,提升航运公司安全和防污染管理水平。
2008年1月1日生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明确了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责任,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海事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确定的职责权限,具体负责本辖区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活动的监督管理”,明确了海事管理机构对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
《国际安全管理规则》(ISM规则)自1998年7月1日实施后,使我国国际航行船舶的安全管理水平得到了明显提高,2001年,我国运用ISM规则的原理,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将ISM规则国内化,颁布了《国内安全管理规则》(NSM规则),并于2003年1月1日对第一批船舶实施,之后又陆续对第二批和第三批船舶实施。
应该说,自《ISM 规则》和《NSM规则》实施以来,航运公司已打破了传统的经验管理模式,安全和防污染管理工作日趋规范,安全管理水平明显提高,在促使船舶安全和防污染方面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绩,根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审核中心的统计分析数
字显示,航运公司的五项指标(单船滞留率、单船事故率、单船死亡率、单船平均经济损失和船舶在航率)都较规则实施以前有较大改善。
但航运公司管理“两张皮”的现象仍然存在,实施规则的公司船舶发生滞留甚至是大事故乃至重大(污染)事故的现象时有发生。
究其原因,安全管理规则没有落到实处,未能有效发挥作用是重要因素之一。
所以,海事管理机构除了要按照《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和《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程序》加强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的审核发证工作外,重要的是还要加强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强化航运公司主体责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航运公司应当确定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的方针和目标,并指定本公司主要负责人为安全与防污染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海事管理机构要在日常监督管理中,督促航运公司主体责任落实。
一是落实公司最高领导层抓安全的责任。
要求公司领导层既要对船舶的生产经营负责,又要对船舶的安全和防污染工作负责。
二是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
究制。
公司要制定从岸基管理人员到一线船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真正做到一级抓一级,逐级落实责任。
三是强化安全责任追究力度。
按照“三不放过”原则,严格监督检查和责任赔偿,增强公司人员安全责任意识和遵章守纪意识。
四是加大安全生产投入。
航运公司要自觉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在岸基人员配备、船舶配员保证、人员培训、船舶维护等方面提供足够资源,确保安全制度的落实。
二、实施航运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建立实施航运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航运公司的安全管理状况,并做到有针对性地跟踪管理。
航运公司报告的重大事项包括航运公司发生体系文件改版,体系内重大人事及机构变动,体系内船舶数量和种类变动,航运公司内部审核、有效性评价和管理复查发现体系运行出现的重大问题以及公司管理的船舶发生事故、重大险情、滞留、违章处罚等情况。
公司一旦发生上述重大事项,应要求其及时详细地报告,海事机构应根据航运公司报告材料建立航运公司日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档案,以便在日常监督管理有针对性地对公司存在的问题进行检查整改,同时,将相应的报备材料提供给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组,以充分发挥审核“倒查”机制的作用。
三、实施公司及其船舶安全分级与诚信管理
实施航运公司的分级管理和诚信管理,根据航运公司及其所属、经营、承租、管理的船舶在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管理经营中发生的安全和防污染重大事项及日常监督检查情况等方面的综合信息,对航运公司及其船舶进行安全等级分级分类。
在海事监督管理中,针对公司及船舶安全等级区别对待,对安全等级高的公司及船舶给予扶持和优惠,对安全和诚信等级差的航运公司实施严格管理。
通过安全等级分级分类评定,对安全责任事故和险情、船舶被滞留多发以及诚信等级低的航运公司在有关公司生存和发展的各个环节加以控制,推动监管重心由现场向源头的转移,实现监管资源的科学合理分配,同时,也有利于调整航运业的产业结构,促进航运市场优胜劣汰,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航运公司健康发展。
四、建立现场监督管理工作联系通报制度
建立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的现场监督管理制度,把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工作和现场监督管理工作联系起来。
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的最终落脚点在船舶,船舶运行安全管理体系的好坏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航运公司运行体系及管理水平,因此,海事管理机构应侧重通过船舶的现场检查来提高航运公司的管理水平,并将船舶现场检查的情况反馈到航运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中,使之形成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海事一条链监督控制的局面。
现场
海事执法人员在船舶安全检查、事故险情调查处理、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船舶载运危险品安全管理和防止船舶造成水域污染管理方面,运用掌握的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运行及管理的知识技能,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调查,并将检查和调查情况记入航运公司的安全监督管理关档案,通报至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管理部门,从而,在航运公司及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时有针对性地进行审核,同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部门将航运公司及其船舶的审核情况通报至海事现场检查部门,也便于在海事现场监督管理中有针对性地开展现场监督管理。
但是,目前现场海事执法人员持审核员证书的比例很小,还不能很好地适应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现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应加强对一线海事执法人员的审核员培训或对现场海事执法人员全面进行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有关知识及其应用技能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执法人员对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的现场监督管理水平。
五、加强对航运公司安全管理情况的日常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的监督检查制度,对航运公司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在监督检查时,要加强对航运公司履行安全管理责任、运行安全管理体系、排查和整改安全隐患
等方面的监督管理,检查公司体系运行的真实性,检查公司内审、有效性评价、培训以及不符合规定情况的关闭和验证等工作的开展情况和质量,注重搜集涉及公司和船舶安全防污染方面的重要信息,及时掌握航运公司在船舶、船员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全面了解公司安全管理现状。
在公司管理的船舶发生事故或重大险情,船舶被滞留,发生严重违法行为时,应增加对公司的针对性监督检查,并可视情约谈公司管理层,与航运公司共同分析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措施。
通过监督检查,要将上级对安全工作的指示和海事管理的各项要求通过安全管理体系落实到航运公司及船舶的具体生产工作当中,真正发挥安全管理体系在水上安全管理长效机制中的重要作用。
六、以外审促内审,注重纠正措施落实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外部审核是海事管理机构对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有效运行进行判定和认可的一种管理手段,但安全管理体系能否有效运行,充分发挥自我完善功能,公司的内部审核也是非常重要的。
因此,在对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时,要把公司内审开展情况和内审质量作为外审的重要关注内容之一,适当采取相应措施,促进公司内审的有效实施。
对不符合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并实施验证,是公司完善安全管理体系、提高公司安全管理水平的又一重要途径,也是保证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效果的重要举
措。
海事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公司不符合纠正情况的监督管理,利用开展公司日常监督检查的时机,对不符合纠正措施的落实和纠正情况进行验证,并切实帮助公司查找体系运行中的深层次问题,消除执行不力、执行不到位的“两张皮”的现象。
七、开展航运公司现场观摩指导,促进公司规范开展活动
海事管理机构建立航运公司安全和防污染管理活动的现场观摩指导制度,有针对性地对航运公司的内审、有效性评价和船岸联合演习等重大安全管理体系活动进行现场观摩指导。
海事管理机构通过现场观摩指导,一方面可以实地进一步了解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的情况,并针对不足现场予以指导,逐步规范活动开展;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现场观摩指导在一定程度上侧面促进航运公司按照安全管理体系的规定有序地开展相应的管理活动,起到鞭策后进的作用。
同时,海事管理机构发挥服务管理的作用,可结合辖区航运公司的实际情况,开展航运公司之间的相互观摩活动,达到相互借鉴、共同提高公司的安全和防污染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