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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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居家养老是一项贴民心、暖人心的夕阳工程,是养老服务工作的重要内容。

随着人口老龄化加剧和大量“四二二”(一对小夫妻养四个老人和两个小孩)家庭模式的出现,传统养老方式已不能完全适应现代老年人对养老服务的需求,未来社区将承担老年人管理和居家养老服务的重任。

但就目前社区养老服务现状而言,还存在一些问题亟需引起重视并加以解决。

一、存在问题一是基础设施配套薄弱。

由于缺乏后续管理运行经费支撑,城乡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运营不够规范,缺乏有效运行机制和监管措施,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组织和企业不足,服务范围狭窄,服务质量普遍不高,不能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

老年人群中普遍存在对提高视力、助行类、听力辅助、居室无障碍设施等各种辅助设备需求,但居家养老服务中提供的改善视力和助行类设施比较少。

居家养老服务目前未纳入社区功能统一规划,多数社区特别是老旧小区养老服务用房普遍不足,且设施简陋、场地分散狭小,严重制约了发展。

二是养老服务方式单一。

受传统观念制约,大多数老年人倾向于居家养老,多数生活在社区的老年人都没有固定的收入,生活来源主要靠子女接济,而子女本身生活压力大,给老年人的生活费相对较少,对一些有偿服务难以接受。

目前居家养老服务形式主要是由政府购买服务人员上门为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开展“四个一,,照料服务,服务形式和内容单一,居家养老服务平台作用发挥不够充分。

三是队伍建设仍需加强。

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力量薄弱,高素质、高技能护理员储备不足,取得养老服务护理员专业资质和执业资格人员较少,养老服务的延伸、服务质量提升缺乏后劲。

养老护理员配备专业化程度不高,缺乏医疗保健、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虽然经常开展养老护理员技能培训,但部分参训对象由于家庭因素和工资待遇偏低等原因,真正愿意从事养老服务工作的人员偏少。

四是医养结合不够深入。

老龄人口逐年增加,且相当比例老人患有慢性疾病。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05•【字号】鲁政发[2012]50号•【施行日期】2012.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鲁政发〔2012〕50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积极应对我省人口老龄化趋势,根据国家《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现就加快我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出以下意见:一、重要意义社会养老服务是社会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应对人口老龄化、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必然要求。

近年来,全省各级各部门围绕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

但当前我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总体上还处于起步阶段,养老服务供需矛盾十分突出,主要表现在:养老床位缺口大,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供不应求,养老服务制度建设滞后,养老服务扶持政策不完善,养老服务队伍专业化水平低等。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社会养老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我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进程,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社会养老服务需求。

二、总体要求以实现“老有所养”为目标,优先发展社会养老服务,加快推动养老服务工作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

到2015年,基本建立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十二五”期间,全省新增养老床位25万张,养护型和医护型床位占到各类养老床位总量的30%以上,实现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30张,实现日间照料服务覆盖全部城市社区和半数以上农村社区,基本实现养老服务信息平台覆盖全省城乡社区,基本实现养老护理员全员持证上岗。

三、重点任务(一)建立完善养老服务制度。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14•【字号】浙政发[2008]72号•【施行日期】2008.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08〕72号)为进一步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健全社会化养老服务机制,大力发展老年社会福利事业,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全面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决定》(浙委〔2008〕38号)精神,现就加快推进我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我省是全国最先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的省份之一。

据统计,到2007年底,全省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达700万,占总人口的15%;预计到2040年前后,全省老年人口将达到峰值1460万,约占总人口的32%。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快速发展,老年人生活照料、医疗健康、精神文化等需求日益凸显,养老服务问题日趋严峻。

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的重要方面,是应对人口老龄化、全面建设惠及全省人民的小康社会的客观要求,是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内容。

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也有利于调整经济结构,促进相关产业发展,增加社会就业岗位,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和质量。

各地各部门要从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深刻认识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采取切实有力措施,推动我省养老服务事业加快发展。

二、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推动的原则,进一步提升全省养老福利、服务水平,加快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逐步建立健全与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服务方式多元化、投资主体多样化、居家养老普及化、服务队伍专业化,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

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剧,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更好地满足老年人的养老需求,提高养老服务水平,我们制定了以下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首先,我们将加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力度。

通过增加养老院、日间照料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数量和规模,以及提高设施的服务质量和水平,来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需求。

同时,我们将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和运营,以丰富养老服务的供给方式,提高服务的多样性和专业性。

其次,我们将推动养老服务的社区化发展。

通过加强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的建设和运营,提高社区养老服务的覆盖面和服务质量,为老年人提供更加便捷、贴心的养老服务。

同时,我们将鼓励社区组织、志愿者等力量参与养老服务工作,促进社区养老服务的社会化、专业化和普惠性发展。

此外,我们将加强养老服务人员队伍建设。

通过加大对养老服务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其专业水平和服务意识,增加养老服务人员的数量和质量,来保障养老服务的供给和质量。

同时,我们将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人员的激励机制,提高其工作积极性和服务质量,为老年人提供更加优质、专业的养老服务。

最后,我们将加强养老服务的监管和评估。

通过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的监管机制,加强对养老服务设施和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提高养老服务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水平。

同时,我们将建立养老服务的评估体系,对养老服务的质量和效果进行定期评估,为改进养老服务工作提供科学依据和指导。

综上所述,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将通过加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力度、推动养老服务的社区化发展、加强养老服务人员队伍建设和加强养老服务的监管和评估等措施,为老年人提供更加优质、便捷、专业的养老服务,促进养老服务体系的健康发展,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需求。

2024年养老社会化发展方案

2024年养老社会化发展方案

2024年养老社会化发展方案为了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建设具有可持续性的养老体系已经成为全球各国政府的共同关注和努力的目标之一。

对于中国来说,养老社会化发展方案是当务之急。

2024年养老社会化发展方案的目标是建立健全的养老服务体系,提高老年人的养老保障水平,确保每位老年人都能享有尊严、健康、幸福的晚年生活。

第一、完善基础设施建设。

建设各类养老院、护理院、护理中心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提供全方位、多样化的养老服务。

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老年人居住的舒适度和生活质量。

第二、推进养老服务的专业化。

通过加强养老服务人员的培训和专业素质提升,建立一支具备丰富经验和专业技能的养老服务队伍。

同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的提供,培育专业的养老服务机构和企业,提升养老服务的品质和水平。

第三、打造智能化养老服务。

利用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新技术手段,提供更智能化、便捷化的养老服务。

推进智能养老机器人的研发和应用,让老年人能够通过语音、影像等方式与机器人进行交流和接受服务。

同时,加强数字化管理和信息化平台建设,方便老年人和家庭了解和选择养老服务。

第四、加强养老服务的质量监管。

建立养老服务质量监测和评估机制,定期对养老院、护理院、护理中心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进行评估和监督。

严格落实养老服务质量标准,对不合格的养老机构进行整改或者撤销。

第五、推动金融养老服务的发展。

加强养老保险和养老金制度建设,提高养老保障水平。

通过金融手段,鼓励和引导个人和企业进行养老金储备,扩大养老资金来源。

加大金融机构对养老服务和养老产业的支持力度,促进金融养老服务的创新和发展。

第六、建立老龄产业生态系统。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养老产业的发展,培育和扶持养老服务机构和企业,推动养老产业的多元化发展。

同时,推进养老服务与相关产业的融合,如医疗养老、文化养老、旅游养老等,形成健康、有益、富有活力的老龄产业生态系统。

第七、加强政府管理和服务扶持。

完善养老服务的政策体系,推动各级政府积极参与养老服务的规划和建设。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02•【字号】豫政[2011]80号•【施行日期】2011.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豫政〔2011〕80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严峻挑战,切实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现就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实现“老有所养”为目标,以满足中低收入老年群体基本养老服务需求为重点,以养老服务社会化、专业化和标准化为方向,在“十二五”期间,基本建立与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体现城乡不同特点的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的养老服务体系。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多方参与。

各地要切实履行政府在政策扶持、规划指导、市场培育、服务示范、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职责,维护社会养老服务的公益性。

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逐步形成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发展模式、管理方式和运行机制。

坚持统筹规划、整合资源。

各地要科学制定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发展规划,并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建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要坚持整合资源与新建设施相结合、设施改造与功能提升相结合、布局结构与服务需求相结合,逐步建设布局合理、功能多样、种类齐全的养老服务网络。

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盘活存量资产,立足改扩建;在不具备改扩建条件的地方适当新建;在缺乏建设用地和公共设施的社区适当购置;新建的小区要统筹规划,预留养老服务设施场所。

鼓励通过整合、置换或转变用途等方式,将闲置的医院、企业以及各类公办培训中心、活动中心、疗养院、小旅馆、小招待所等设施改造用于养老服务。

坚持突出重点、适度普惠。

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化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建议简版范文

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化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建议简版范文

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化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建议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化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建议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程度的加深,社会化养老服务业已成为关注的焦点。

为了满足老年人多样化的养老需求,加快推进社会化养老服务业的发展已成为刻不容缓的任务。

本文将提出几点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化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建议,以期为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提供参考。

1. 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政府应加大对社会化养老服务业的政策支持力度。

政府可通过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措施来吸引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

政府可以出台一系列鼓励政策,如简化审批程序、提供用地、减免人事费用等,为养老服务机构提供便利和支持。

政府还可以加强与行业协会和企业的合作,共同推动养老服务业的发展。

2. 提升服务质量标准提升社会化养老服务业的服务质量是推动行业发展的关键。

相关部门应制定统一的服务质量标准,包括设施条件、人员配备、服务内容等方面的要求,并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督和评估。

建立养老服务机构的信用评价体系,对服务质量较低的机构采取限制措施,鼓励优质机构的发展。

还应加强对养老服务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和服务能力。

3. 加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加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是提高社会化养老服务能力的重要途径。

政府应加大对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投入,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优化养老服务设施的布局和功能设置。

在建设过程中,应注重无障碍设施的设置,方便老年人的进出和活动。

养老服务设施也应注重人性化设计,满足老年人的身心需求。

倡导和鼓励社区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形成多元化的养老服务体系。

4. 扩大养老服务供给为了满足不断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扩大养老服务供给是必要的。

政府应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养老机构。

政府还可以鼓励和支持养老服务机构与其他相关行业的合作,如医疗机构、康复机构等,形成养老服务的综合供给体系。

积极引进国外养老服务机构和技术,借鉴其先进经验,促进养老服务业的发展。

社会化服务意见建议

社会化服务意见建议

以下是一些社会化服务的意见和建议:
1. 加强服务质量监管:政府部门应该加强对社会化服务机构的监管,建立健全的服务质量评估体系,定期对服务机构进行评估和检查,确保服务质量符合标准。

2. 提高服务人员素质:服务机构应该加强对服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服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确保服务人员能够为居民提供优质的服务。

3. 拓展服务领域:社会化服务机构应该不断拓展服务领域,提供更加多样化的服务,满足居民的不同需求。

例如,可以开展社区养老、社区医疗、社区教育等服务。

4. 加强信息化建设:政府部门和服务机构应该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信息共享平台,提高服务的效率和透明度。

居民可以通过信息平台了解服务机构的信息和服务项目,方便选择和申请服务。

5. 加强宣传和推广:政府部门和服务机构应该加强对社会化服务的宣传和推广,提高居民对社会化服务的认知度和接受度。

可以通过社区宣传、媒体宣传等方式,让更多的居民了解和接受社会化服务。

6. 建立投诉处理机制:服务机构应该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居民的投诉和建议,不断改进服务质量。

政府部门也应该加强对投诉处理的监督,确保居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总之,社会化服务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政府部门、服务机构和居民应该共同努力,不断完善和发展社会化服务,为居民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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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建议当前,社会化养老不仅关系到地方养老服务科学发展和自身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而且关系到中国先发展地区养老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进而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与社会发展的进步。

在探索社会建设的过程中,我们必须准确把握新时期养老工作的新特点和新规律,绝不能拘泥于传统思维方式和思维模式,更不能止步于已有的成就,也不能被现成的工作经验所束缚,而是要不断创新发展思路,构建现代化背景下的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满足人民群众对养老工作的新期待。

目前,国内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建设工作依然处于刚开始时期,具有很多问题,例如,和新发展、新项目、新需求不够同步,统筹规划不够合理,制度建设的系统性与连贯性不强;社区养老保障与养老组织床位紧缺,供求矛盾激化。

除此之外,加强养老保障制度的建设工作力度,不仅是处理人口问题、提高保障质量以及改善民生的必经之路,也是满足传统养老方式的更换、完成人民养老要求的根本途径,还是处理失能以及半失能中老年群体养老服务等问题、提高社会稳定性的重要方式,更是扩大消费和促进就业的有效途径。

应当看到,在应对各种挑战的同时,国内养老保障制度的建设工作也面临着良好的发展历史时机。

随着国内经济实力的逐渐增强,居民收入的不断货提升,政府财政也逐渐偏向民生方面的同时,人民群众在不断提升自我养老保障意识,养老保障制度的建设工作已具有了一定的发展基础。

长时间以来,我国普遍流行以家庭养老为主要的养老方式,但是由于计划生育的大力开展以及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传统的家庭规模正在逐渐变小,开始产生“4-2-1”的家庭模式,空巢家庭也在逐年增多。

家庭规模的变小以及家庭模式的改变导致家庭养老的作用迅速弱化,同时对专业型的养老组织以及社区养老方式的需求量正在逐渐扩大。

养老保障制度的建设从其本质来说,一是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情况同步,从而达到老年人养老要求、不断提高老年人的物质、文化生活质量,针对所有的老年人,供应细致入微的生活帮助、康复治疗、文化需求、紧急救助以及社会活动等;二是应“以家庭照顾为基础,社区照看为辅助,专业机构养老为补充,社会组织养老为深化”,关注老年人的各种生活需求;三是面对人口老龄化这项艰巨的历史任务,应当“坚持政府管理,促进社会投入,逐渐优化管理体制,增添多种服务类活动项目,合理管理服务方式”,更好的完成人民大众不断增加的服务活动要求。

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从其功能定位来说,主要由以下四个有机部分组成:1.家庭照顾。

家庭照顾是指家庭成员或亲戚、朋友在经济、精神或生活等方面提供的帮助老年人安度晚年的支持服务行为。

传统社会中,家庭照顾与家庭养老是同一概念。

人类早就认识到了“家庭养老”的重要性,因为家庭是赡养长辈抚育晚辈的基本单位,十八岁以下的孩子需要由父母养育长大,等到父母上了年纪的时候,需要有长大成人的子女来养育父母。

生养子女对于中国父母就意味着为自己将来的养老投资储蓄,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养儿防老”。

2.机构养老。

养老机构是指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根据《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民政部2001年第8号令)规定举办的,专为60岁以上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机构。

机构养老是一类老人离开自己的家庭,去养老组织进行生活,他们的生活帮助以及各种护理都是由养老组织负责的养老模式。

目前,我国养老机构的投资主体包括国家、集体(城市街道、农村乡镇)和民间(主要是个体、民营或者外资企业),通常分为福利类、非营利类以及营利类三种模式。

3.社区照看。

社区照看,指的是由政府或者是非政府形式的各种组织在老人所在的社区成立一个养老机构,使用非营利的形式,为本社区中的老人供应照看帮助的一类养老方式。

我国的社区照顾模式是以上门服务为主,社区托老服务(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乐园)为辅的模式。

4.社会组织。

社会组织是指除政府和企业以外的各种组织。

在我国,政府将民间机构归类到社会发展和进步、成立和谐社会的工作任务之中,从而提出了社会组织这类说法。

政府把社会组织分为三类,即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老年社会组织是以老年人为主体,由老年人以及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相关组织发起或依法自愿成立的,并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家庭照顾“老有所养”离不开家庭养老。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以及社会养老保障的逐年完善,孩子的经济养老水平逐渐提升,老年人的物质生活水平有了充足保障。

然而生活的快乐不单单是物质层面中的富裕,还必须有精神层面上的满足。

老人们通常更希望感情上的帮组,渴望心灵上的满足,缺少子女的照看与陪伴造成的精神空虚与生活无味成为不容忽视的新问题。

有相关专家曾经提到,经济意义中的赡养与精神层面中的赡养是“老有所养、老有所终”这一概念里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而我国传统社会中老年人在家庭内接受子女赡养而实现的一种物质上给养和精神上无忧的状况,就是一种完整的“老有所养”。

这就不难理解为什么还是有更多的老年人愿意在家养老。

营造良好社会环境加强政策引导赡养老人是目前各个家庭都面临的突出问题。

家庭照顾必须依靠社会支持,不但需要在全社会提高就业和收入,还要加强医疗保障、社会保障,同时更要促进家政服务业。

不仅要通过家庭成员和社会方方面面的共同努力,更要通过制订好的政策、营造好的社会环境,形成赡养老人的社会风气,让老人安享晚年。

首先,可以建立赡养减免税制度。

减免赡养老人家庭之所得税是鼓励家庭照顾的一个有效的办法。

我国台湾地区所得税法就有相关的规定:例如,纳税责任人或者其配偶的直系亲属,年满六十周岁并且受纳税责任人的赡养,或者年不满六十岁但没有经济收入能力,接收纳税责任人的赡养,也能够被列为免税额,即作为综合所得税之减项。

其次,在政策方面,鼓励并且指导子女和老人共同生活从而便于赡养老人。

例如,在韩国与老人共同生活的家庭,在买房的时候可以获得一定的利息优惠或者免税的优惠。

在新加坡,住宅管理部门也曾经制定并且实施过专门的法规,如果子女愿意与父母共同生活或者是购买和父母相邻的房屋,在相关部门严格审核、批准之后,就能够获得买房的优惠政策。

综上,我国也应该制定并且实施和家庭赡养老人有关的法律政策,比如可以考虑制定,愿意与父母居住并为其服务的家庭,在水、电、气阶梯式收费标准方面享受相关优惠政策;还可以积极开发老年宜居住宅,在设计上要考虑到楼层间距、医院条件、交通便利、基础设施等方面满足老人的实际生活需求,更需要在精神娱乐、学习生活、人际交往等多个方面考虑到老人的实际需要。

最后,国家也可从制度上进行设计,帮助解决年轻人在赡养老人和职业发展间存在的现实矛盾。

在早些时候明清时期,就曾经推出官员亲老的体制——终身养老制。

即在官员由于自己的父母等亲属年老的时候,依照法律应该上呈暂离职务,回家赡养老人。

在赡养接收之后,在回来任职。

增强法律约束第一步,完善各类有关的法规制度。

赡养老人虽然是个人行为活动,但是它早已从个人的活动转化到社会行为活动,早已从个人素质扩展到了社会公众道德层面,因此必须使用法律的方式来制约与管理,以此约束那些违背这些规则的人,从而达到社会的安定、和谐。

将赡养老人列入到法规制度,令广大人民群众了解懂到赡养老人不仅仅是一类道德行为,同时也是一类社会责任,形成一种集体的潜意识,时间一长,群众就不会出于法律义务去抚养老人,而是一种习惯,从道德方面去照顾老人。

第二步,帮助老年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由于当前许多老人缺乏法律维权意识,尤其是受千百年以来传统认识的束缚,儿女即使言语行为很不孝顺,老年人也会选择闭口不言,不愿意对外人说。

因此必须成立老人权益援助体制,指导老人使用法律来获取自己的正当权利;同时提高民事办案的社会效率,针对不完成赡养义务的儿女展开批评教育工作,在必要的时候,按照法律强制执行,对抛弃、打骂双亲的儿女进行严肃处理,令所有老年人的法律权利都得到良好的保护。

舒缓家庭成员压力舒缓家庭成员照顾老人的压力可以有两种方式。

一是引入暂托服务。

暂托服务是为家庭照顾者提供短暂休息机会,缓解因长期提供照顾服务而产生的身心双重疲劳,避免照顾者成为下一位受护者。

依据提供服务的地点不同可分为家庭内暂托服务和机构暂托服务。

两种服务除了提供服务的地点一个在老人自己家里,另一个在组织机构,它们的作用整体上一致,都是为老年人供应短时间的照看,使得照看者可以短暂的休息,能够去完成必要的工作或娱乐活动,从而舒缓压力,避免弹性疲劳。

通过暂托服务,使照顾者充分得到短暂休息,重新获得提供照顾的动力,提升照顾能力,也使被照顾者得到继续性、人性化、个别化的良好照顾,从而提升受照顾者及其家人的家庭生活的品质满意度,改善其生活质量。

二是引入心理辅导。

长时间的照看老人,是一件十分繁琐的事情。

很多国家的研究结果表明,六成以上的长时间照看者都具有抑郁心里。

在家里照看老人会在照看者和老人之间,或者是照看者和其他家庭成员之间形成摩擦冲突。

为了避免或者去除上述负面问题,心理辅导就非常关键而且有效。

上述服务能够以老人、照看者都作为工作对象,通过对其心理辅导以减轻照顾者的负担。

机构养老中国是以“忠孝为本”的国家。

一直以来,家庭赡养和机构养老是我国传统并存的两种养老模式。

其中,家庭养老的地位十分稳固,组织机构养老模式只是一类慈善事业,是针对一些没有家庭养老能力的老人供应的养老服务。

然而,随着“四二一”家庭格局弊端的日益显现,一对夫妇照顾四个老人的社会问题将愈加突出。

同时,越来越多的老年人的养老观念已经发生改变,认为相对于家庭养老,机构养老无疑更有效率。

而且在养老机构里,具有自己比较固定的朋友圈子,还可以享受到专业的照看以及细心的护理。

所以,组织机构的养老作用将会越来越突出。

加大政府扶持力度资金扶助北京大学乔晓春教授认为,从法理层面上分析,养老是要求政府投资帮助扶持的,不可以彻底交由市场和家庭。

公民执行了计划生育的法律义务,就必须获得和义务对应的法律权利。

人口老龄化、个人养老负担重是计生政策带来的,因此,国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加大对养老的投入。

第一种办法是实行政府补贴床位模式。

比如,在宁波,对新增床位20张以上、符合有关部门规定资质条件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用房新建的,按新增核定床位数给予每张床位20000元的资金补助,按照四年时间依次分发到位;改造或者是租用房屋同时租期超过五年的,按照新增核算床位数量给予每张床位10000元的资金补贴,按照五年时间依次分发到位。

对新增床位20张以上、经工商登记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用房新建的,按新增核定床位数给予每张床位10000元的资金补助,按照四年时间依次分发到位;改造或者是租用房屋同时租期超过五年的,按照新增核算床位数量给予每张床位5000元的资金补贴,按照五年时间依次分发到位。

第二种办法是政府购买养老服务。

针对政府需要负责的养老服务,例如“五保”老人的保障问题,可以使用“按照留住五保老人总数给予养老组织经济补贴”,也就是随人走的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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