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调局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法
预算编制方法及依据

(一)项目基本情况(二)预算编制方法及依据根据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按地质矿产调查评价项目预算编制办法和规定进行编制。
有预算标准的项目严格执行预算标准,标准中未涵盖的项目通过市场调研或参照相近标准确定。
主要编制依据如下:(1)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印发的《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0〕174号);(2)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6]313号);(3)《国土资源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322号);(4)《中国地质调查局关于地质矿产调查评价项目预算编制和审查要求(试行)的通知》(中地调函〔2010〕88号)(5)《中国地质调查局关于加强地质调查项目委托业务费管理的通知》(中地调函〔2010〕208号);(6)《中国地质调查局关于地质矿产调查评价项目预算编制与审查补充要求的通知》(中地调函〔2010〕255号);(7)《地质调查项目预算标准(2010年试用)》(中国地质调查局2009年10月);(8)《中国地质调查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调查与科研项目四项经费管理的通知》(中地调函〔2011〕317号)(9)《关于印发中国地质调查局会议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地调发[2007]157号);(10)《关于调整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的通知》(中地调发〔2009〕55号);(11)中国地质调查局2012 年地质调查工作部署方案(12)《中国地质调查局关于做好2012 年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项目建议编制工作的通知》(中地调函〔2011〕332 号)(13)《中国地质调查局关于印发竞争性选择地质调查项目承担单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地调函[2011]119号)(14) 《 》工作项目可行性报告技术方案。
(15)国家、国土资源部以及中国地质调查局颁发的地质调查项目管理的其他有关规定;(16)《地质调查项目预算标准(2010年试用)》以外的预算标准,采用相关市场价格,材料费参考现行市场价格;(三)采用的费用标准和测算依据(四)项目预算的合理性及可靠性分析(五)需要说明的问题。
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设计预算编制办法

05.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设计预算编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国家地质调查项目设计预算管理,规范、统一项目设计预算编制的要求、内容、方法和表现形式,提高项目设计预算的合理性和及时性,根据国家和国土资源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地质调查局组织实施的地质调查项目设计预算的编制。
第三条项目设计预算是项目设计的必要组成部分,在编制项目设计的同时,必须编制项目设计预算,在项目设计书中以独立章节编写。
第四条项目设计预算必须由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中国地质调查局印发的结业证书的专业人员编制。
第五条项目设计预算由编制说明和预算表组成。
第六条编制说明的内容应包括:项目工作地区基本条件;预算编制依据;采用的费用标准和计算方法;工程技术经济指标分析;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第七条按地质调查项目的不同性质和特点,预算表分甲、乙两类。
甲类预算表适用基础调查计划、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工程、地质灾害预警工程中的地质调查项目,分项目编制《项目设计预算汇总表(甲类)》、《项目设计预算表(甲类)》、《单项工程手段费用标准构成表》。
乙类预算表运用数字国土工程、资源调查与利用技术发展工程项目,基础调查计划、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工程、地质灾害预警工程中独立的综合研究、科研项目,分项目编制《项目设计预算汇总表(乙类)》、《项目设计预算表(乙类)》、《项目外协工程量预算表》。
第八条为规范和方便项目设计预算的编制与审查,甲、乙两类预算表,应分别按《地质调查项目设计预算工作项目目录(甲类)》和《地质调查项目设计预算费用项目目录(乙类)》编制。
第九条项目设计预算编制依据:l. 中国地质调查局下达的项目任务书;2. 项目技术设计方案;3.中国地质调查局印发的《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设计预算暂行标准》;4. 国家、国土资源部以及中国地质调查局颁发的地质调查项目管理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条项目设计预算编制方法;甲类项目设计预算按投入的工程手段(包括地形测绘、地质测量、物探、化探、遥感、钻探、坑探、浅井、槽探、岩矿实验、其他地质工作、工地建筑等)逐项进行计算,并进行汇总编制。
地质矿产调查评价项目预算编制与审查要求

中国地质调查局关于地质矿产调查评价项目预算编制和审查要求(试行)的通知中地调函〔2010〕88号【2010-04-14 来源:地调局财务部】各项目承担单位:为规范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预算编制与审查工作,根据国家有关预算与财务管理制度、《国土资源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322号)以及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等,结合以往公益性地质调查工作实际和本专项实施特点,编制了地质矿产调查评价项目预算编制和审查要求(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十四日地质矿产调查评价项目预算编制与审查要求(试行)为规范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预算编制与审查工作,根据国家有关预算与财务管理制度、《国土资源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322号)以及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等,结合以往公益性地质调查工作实际情况和本专项实施特点,对地质矿产调查评价项目申报预算和设计预算(以下统称项目预算)编制与审查提出如下要求:一、项目经费是实现项目任务目标的重要保障,经费预算应按照真实、合法、经济合理的原则,以项目技术方案为基础,依据国家财经法规和部、局相关规定与标准科学编制。
二、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预算管理要统一领导与协调,认真组织地质技术、设备、财务等相关管理部门,相互协作,与项目承担处室(项目组)共同完成项目预算编制工作。
三、项目技术方案的确立是科学编制和有效使用财政资金的前提。
项目预算编制必须是在科学确定技术方案,细化各项工作量投入、人员安排等与预算相关数据的基础上,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开支标准测算经费需求。
四、依照项目级次设置分为计划项目和工作项目。
工作项目按照特点分为甲类和乙类项目,甲类项目是指野外工作量实施为主体的调查评价项目,乙类项目是指野外工作量相对较少以综合研究为主要手段开展完成的项目。
五、计划项目预算应以项目总体目标、任务、实施年限、各项实物工作量总投入、综合研究任务、预期成果等主要技术指标确定为前提,并通过工作项目设置与承担单位确定,将总体任务与工作量按实施年度分解落实到各个工作项目的基础上进行编制。
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设计预算暂行标准(在编制2000年地质调查项目设计预算时应急使用)

中国地质调查局中地调函(2000)30号关于印发《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设计预算暂行标准》的通知各项目实施单位:为适应国土资源大调查地质调查项目管理需要,加强地质调查项目设计预算管理工作,规范合理地核算地质调查项目经费,我局组织制定了《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设计预算暂行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在编制2000年地质调查项目设计预算时应急使用。
本暂行标准仅适用寻:中国地质调查局组织实施的地质调查项目设计预算。
本暂行标准在使用过程中有何问题,望及时函告我局。
附件: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设计预算暂行标准中国地质调查局二OOO年二月二十四日主题词:地调项目预算通知前言—、为适应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工作的需要,规范、科学、合理地核算地质调查项目费用,提高国家专项资金的使用效果,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保证地质调查项目任务的完成,根据国家和部门有关制度与规定,结合项目设计预算的编制要求,制定《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设计预算暂行标准》(以下简称预算标准)。
二、本预算标准仅适用于中国地质调查局组织实施的地质调查项目设计预算。
三、本预算标准既是编制地质凋查项目设计预算的依据,也是项目实施单位实行经济核算,降低人力、物力、财力消耗,进行考核、评价的基础。
四、本预算标准包括工程手段预算标准、地区调整系数、地质调查信息化建设预算标准、地质调查综合研究预算标准、项目设计预算综合费率标准。
工程手段预算标准包括:地形测绘、地质测量、遥感地质、物化探、钻探、山地工程(坑探、浅井、槽探)、岩矿试验、其他地质工作、工地建筑。
五、本预算标准是按照地质调查工作经济运行方式及其特点,以以往预算内地质勘查费用定额为基础,通过调查研究,并考虑了国家政策性工资增长及物价变动等因素,进行调整与补充形成的。
有关问题说明如下:1.根据地质调查工作对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的采用,补充制定了部分新方法的预算标准,如:电偶源瞬变电磁法测深测量、高密度电阻率法测量、分布式阵列被动源电磁法测量、大地电磁测深测量、谱分析面波法(SASW)测量、可控源音频大地电磁测深测量、甚低频测量、音频电场场法测量、音频电磁测深测量、岩屑测量、汞气测量、地气(纳米级物质)测量、地热化探测量等。
关于印发地质调查项目设计预算编制和审查要求的函

关于印发地质调查项目设计预算编制和审查要求的函中地调函〔2006〕60号【2007-11-14 来源:地调局】各项目承担单位:为组织做好2006年地质调查项目设计预算编制与审查工作,我局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4〕192号)以及国土资源部的项目预算编制和审核要求,对《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中地调发〔2003〕187号)有关项目设计预算编制与审查要求进行了修改。
现将修改后的地质调查项目设计预算编制和审查要求印发给你们,在2006年国土资源大调查地质调查项目设计预算编制与审查工作中使用。
有关事项要求如下:一、地质调查项目设计预算编制与审查要求的修改,以国土资源部印发的项目预算编制和审核要求为主要依据。
地质调查项目甲类预算,除按工作手段使用《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设计预算暂行标准》编制预算外,增加编制费用项目预算表,作为预算审核和执行的参考依据;乙类预算按照《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费用项目,逐项编制明细支出预算。
二、项目设计预算,要以立项论证(评估)审查通过的预算和专家意见作为基础进行编制。
专家意见中已明确不允许列支的内容,不得列入预算。
三、按费用项目编制的项目预算,应遵守如下要求:⒈人员费支出预算:应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合理编制。
一般项目年度预算小于等于50万元,人员费不超过项目年度预算的40%;项目年度预算大于50万元、小于等于100万元,不超过35%;项目年度预算大于 100万元,不超过30%。
项目承担单位要合理安排项目人员及工作时间。
一人参加各项目工作人月数之和不得超过12个月。
⒉设备购置预算:立项阶段通过专家论证的仪器设备购置费,方可列入项目设计预算,并由组织审查单位书面征得中国地质调查局同意后,在项目审批意见书中予以批复。
设备购置费预算中,拟购置仪器设备单台价格一般不超过5万元,总额不超过项目经费总预算的10%,且最高限额为20万元,并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购置。
中国地质调查局关于地质矿产调查评价项目预算编制与审查补充要求的通知-中地调函[2010]2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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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调查局关于地质矿产调查评价项目预算编制与审查补充要求的通知正文:---------------------------------------------------------------------------------------------------------------------------------------------------- 中国地质调查局关于地质矿产调查评价项目预算编制与审查补充要求的通知(中地调函〔2010〕255号)各项目承担单位: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印发的《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0〕174号),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为更好贯彻落实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在执行《中国地质调查局关于地质矿产调查评价项目预算编制和审查要求(试行)的通知》(中地调函〔2010〕88号)的基础上,现就有关事宜提出以下补充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设备使用和购置费(一)进一步加强设备使用和购置费预算编制与审查在项目立项报告(续作评估报告)或设计中,为加强完成项目任务所需使用设备的必要性、合理性的论证,说明投入项目使用设备的来源,包括单位现有设备、拟租赁设备及拟购置设备情况等,阐明单位执行的财务会计制度,要求以独立章节编写“设备使用和购置计划”(原“专用仪器设备购置必要性说明”并入本章节),为编制与审核相应支出预算提供依据。
对于单位执行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设备计提折旧的,应将本单位现有设备对本项目实施的保证程度,拟投入项目使用设备的数量、型号和原值、在项目中使用的时间等做出详细说明。
对于需要租赁或购置设备的,要说明设备来源、设备型号、支出标准及测算依据。
需要购置较大价值设备或关键配套设备的,还应说明拟购置设备对本项目的保障能力或与本单位现有设备的配套情况。
需要购置或升级专用软件的,须对其必要性、询价、数量、投入项目使用时间、支出标准以及测算依据等做出详细论证。
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设计预算审查暂行办法
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
设计预算审查暂行办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地质调查项目设计预算管理,提高国家专项资金使用效果和项目设计预算的合理性,保证项 目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地质调查局组织实施的地质调查项目设计预算的审查。 第三条 项目设计预算审查要坚持实事求是,认真按照规范和规定,如实审查核实项目费用;坚持量(设计工作 量)、价(预算标准)、费(单项费用)和设计技术方案同审;充分协商,解决好技术、经济以及被审单位的协调关系。 第四条 中国地质调查局组织有资格的经济监审专家开展项目设计预算审查工作。项目设计预算审查与项目设计 技术审查同时进行。审查时,经济监审专家人数不少于 2 人。
第五条 接受审查的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提供以下送审材料: 1、项目实施单位编制的项目设计书; 2、项目实施单位对项目设计书的初审意见书; 3、其他应送审的材料。 第六条 经济监审专家应按下列依据进行项目设计预算审查: 1、中国地质调查局下达的地质调查项目任务书; 2、《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设计预算编制暂行办法》; 3、《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设计预算暂行标准》; 4、国家、国土资源部以及中国地质调查局颁发的其他管理规定和制度。 第七条 项目设计预算审查的基本程序和主要内容: 1、检查送审材料是否齐备; 2、是否按照中国地质调查局下达的项目任务书要求,编制项目设计总预算和年度预算; 3、项目设计预算是否符合《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设计预算编制暂行办法》的要求; 4、项目设计预算中计算的量化指标是否与设计技术方案相符,项目设计预算与项目的工作任务及工作量是否平衡 一致; 5、编制项目设计预算所采用的预算标准是否合理、正确; 6、复核项目设计预算表各项计算是否准确无误; 7、确定审查结果,编写并签署审查意见,填制《项目设计预算审查调整表》。 第八条 项目设计预算审查的方法,主要采用经济类比法或逐项审查法。 经济类比法是将要审查的项目设计预算与已有、相类似的预、决算进行经济类比,从而确认项目设计预算是否合 理。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1.05.26•【文号】自然资办发〔2021〕42号•【施行日期】2021.05.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测绘正文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部机关各司局:为加强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维护地质勘查行业秩序,促进地质勘查行业健康发展,我部制定了《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2021年5月26日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强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促进地质勘查行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等相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下列地质勘查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地质勘查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一)地质调查;(二)矿产勘查;(三)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危险性评估勘查设计等。
二、监督管理坚持职责法定、信用约束、协同监管、社会共治的原则,通过加强监督管理构建地质勘查单位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格局。
三、自然资源部负责组织开展全国地质勘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统一建设“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组织制定、修订地质勘查国家及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统筹地质勘查单位情况统计工作,指导推动全国地质勘查技术鉴定与服务工作。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地质勘查活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组织地质勘查单位的信息填报及公示,管理地质勘查单位异常名录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调查处理地质勘查活动有关投诉举报事项,组织制定、修订地质勘查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开展相关统计工作,指导推动本行政区地质勘查技术鉴定与服务工作,指导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设计预算编制办法
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设计预算编制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地质调查项目设计预算编制工作,提高预算编制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制定本办法。
二、预算编制的基本原则(一)科学性原则。
预算编制应基于充分、准确的数据和科学合理的方法,确保预算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二)合理性原则。
预算编制应合理确定项目的费用构成和金额,确保资金的合理分配和利用。
(三)可比性原则。
预算编制应统一使用科学统计方法和计算原则,以便进行项目间的比较和评估。
(四)规范性原则。
预算编制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管理规定执行,确保预算编制工作的合法、规范和规范。
三、预算编制的内容(一)项目背景和目标。
明确地质调查项目的背景和目标,包括项目所处的地理位置、项目的实施范围和周期、项目的主要目标和任务等。
(二)项目内容和工作方案。
具体描述项目的各个环节和工作内容,包括调查地质地貌、测量声学波、采样取样等。
(三)项目费用构成和金额。
详细列出项目的费用构成和金额,包括人工费、设备费、材料费、差旅费等。
(四)预算编制的方法和步骤。
明确预算编制的具体方法和步骤,包括数据收集、计算方法、预算编制流程等。
(五)预算编制的时间安排。
编制预算的具体时间节点和工作计划,确保预算编制工作的按时进行。
四、预算编制的程序(一)项目申报。
地质调查局各地质调查单位根据实际需求,编制项目申报书。
(二)预算编制。
地质调查局的预算编制部门负责收集项目申报书,按照相关规定对各项费用进行计算和合理分配。
(三)预算审核。
地质调查局的财务部门对编制的预算进行审核,确保预算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四)预算批准。
地质调查局的领导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对预算进行审批和批准。
(五)预算执行。
地质调查局各地质调查单位根据批准的预算,按照实际情况进行预算的执行和监督。
五、附则(一)本办法由地质调查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项目管理办法
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项目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14.12.18•【字号】•【施行日期】2014.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以下简称专项)管理工作,明确专项管理流程和各方职责,保证专项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主要用于开展基础性、战略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工作,突出加强1:5万及更小比例尺区域性基础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在一定的工作周期(一般为3年)与适度的经费预算规模条件下,围绕国家重大需求和国土资源中心工作,通过独立编制设计、开展具体调查研究、完成明确目标任务、独立提交成果报告的地质工作单元,其预期成果具有完整性、可考核性等特征。
第四条项目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简单易行的原则,采取委托和竞争相结合的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精简项目管理机构及层级,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划分管理职责,优化管理程序。
实行项目分类管理,强化质量控制,坚持规范标准先行。
项目管理实行承担单位法人负责制,严格规范任务外协。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专项由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共同管理,中国地质调查局(以下简称“地调局”)负责专项实施的组织和日常管理。
第六条国土资源部负责依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纲要及实施方案、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等,审定并印发专项实施方案、年度计划编制要点与年度项目计划。
负责组织制定、修订地质矿产调查评价有关标准、规范。
指导、监督专项实施,规范项目申报、论证和实施。
建立与财政部沟通协调机制,确定专项年度经费规模和结构,编报经费预算,监督检查预算执行,组织项目预算绩效评价。
第七条地调局负责编制专项实施方案,明确各类地质调查的目标任务、工作内容、区域布局、主要实物工作量及经费概算等内容,并充分征求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国土资源部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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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工作,保证地质调查项目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地质调查局(以下简称“地调局”)组织实施的地质调查项目。 第三条 地质调查项目分为计划项目、工作项目,项目负责单位分别称为计划项目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工作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
第四条 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原则 (一)地质调查项目实行法人单位负责制; (二)分级管理、下管一级、分类指导、条块结合; (三)项目管理与项目运行分开。 第五条 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包括立项与计划编制、任务书的编写与下达、设计书的编制与审查、项目任务变更与报告制度、项目质量管理、野外验收、成果报告的编写与审查、地质调查成果资料汇交、项目竣工决算等地质调查工作全过程。 第二章 项目管理职责 第六条 地调局主要管理职责
(一)确定年度工作部署,组织项目立项工作; (二)编报项目计划建议、预算建议; (三)编制、发布项目年度要点; (四)组织审查计划项目可行性报告; (五)编制下达计划项目任务书; (六)组织计划项目和重大工作项目设计和成果报告审查; (七)计划项目实施过程监督检查,计划项目、工作项目重大调整的审批。 第七条 大区地调中心主要管理职责 (一)负责对实施单位系地方地质调查单位(地勘体制改革后,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中央所属地勘单位,以下简称“地方地调单位”)的立项建议初审;
(二)负责对实施单位系地方地调单位的项目变更初审; (三)负责辖区内计划项目及所属工作项目经济管理工作; (四)受地调局委托组织计划项目设计与成果报告审查; (五)组织监审专家对辖区内工作项目及计划项目进行质量抽查。受地调局委托查处重大质量事故; (六)参加实施单位组织的工作项目设计审查和野外验收工作; (七)按规定接收本辖区内工作项目地质调查成果资料。 第八条 实施单位主要职责 (一)编制计划项目可行性报告; (二)编写计划项目设计; (三)组织编制本计划项目中的工作项目立项建议; (四)向工作项目承担单位下发任务书; (五)组织工作项目设计审查; (六)工作项目实施过程管理; (七)组织工作项目成果报告审查; (八)集成、整合工作项目成果,提交计划项目成果报告。 第九条 承担单位主要职责 (一)编制工作项目立项申请书; (二)编写工作项目设计; (三)组织工作项目具体实施和日常质量管理工作; (四)提交工作项目成果报告; (五)受实施单位委托组织工作项目成果报告审查; (六)汇交地质调查成果资料及规定的原始资料。保管地质调查原始资料和实物资料。 第三章 立项与计划编制 第十条 地调局根据地质调查工作规划、国土资源部年度计划编制要点,拟订年度工作部署总体方案和计划项目安排意见,编制、发布地质调查计划项目年度要点。
计划项目年度要点应明确工作地区、工作周期、目标任务、实物工作量、预期成果、经费概算和计划项目实施单位等内容。 第十一条 实施单位根据计划项目年度要点,组织编制工作项目立项建议。 (一)实施单位为地调局局属单位、行业地勘单位的,其工作项目立项建议,由实施单位初审后报地调局。 (二)实施单位为地方地调单位的,其工作项目立项建议(包括新开项目和续作项目)由实施单位报所在大区地调中心,大区地调中心初审后报地调局。
(三)工作项目立项建议以计划项目为单元上报。立项建议包括立项建议报告、项目建议表、新开项目立项申请书和续作项目评估报告。编写要求见附件一。
续作项目不需编报立项申请书,但应向实施单位提交项目进展和下一年度工作安排建议,由实施单位组织评估并编制评估报告。 第十二条 工作项目立项建议不得超出计划项目年度要点所确定的工作内容。项目经费预算总和不得超出计划项目年度要点所列经费额度的10%。
第十三条 地调局根据计划项目年度要点要求,对新开工作项目立项申请进行论证。 第十四条 通过评估的续作项目和通过论证的新开项目,纳入地质调查项目计划建议和预算建议编制范围。 第十五条 地调局根据国土资源地质调查经费的可能,在综合、协调的基础上,按照先续作、后新开和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选择项目,并编制年度地质调查项目计划建议和预算建议,上报国土资源部。
第十六条 实施单位根据地调局的布置和要求,按照财政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按计划项目编制“项目申报书”、“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及“项目可行性报告”,并附项目可行性报告的“评审报告”。 第四章 任务书的编写与下达 第十七条 地调局收到国土资源部下达的年度国土资源地质调查项目计划之日起20日内,编制完成项目任务书。项目预算下达之日起10日内,向实施单位下达计划项目任务书,并抄送项目所在地的大区地调中心。计划项目任务书编写与下发要求见附件二。
第十八条 实施单位自收到计划项目任务书之日起15日内,向承担单位下发工作项目任务书,抄报地调局和项目所在地的大区地调中心。工作项目任务书编写与下发要求见附件二。 第五章 设计书的编制与审查 第十九条 实施单位、承担单位自收到项目任务书之日起,30日内向组织审查单位提交项目设计书(或年度工作安排)。设计书包括技术部分和预算部分。编写要求见附件三。
第二十条 项目设计书送审稿,应保证评审之前送交专家审阅。 第二十一条 组织审查单位自收到设计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设计书的审查。审查工作包括设计书的评审和审批。 第二十二条 组织审查单位应聘请熟悉相关专业领域及项目情况的专家进行项目评审。专家组一般由5-7人组成,其中经济监审专家一般为2人。
设计书审查要求见附件四。 第二十三条 设计书评审采取会审或函审形式。 会审组织单位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并签署组织审查单位意见后,向设计书提交单位下发评审意见书。 函审组织单位负责专家函审意见的整理,形成专家评审意见,并签署组织审查单位意见后,向设计书提交单位下发评审意见书。 第二十四条 设计提交单位自收到设计评审意见书之日起10日内,完成设计书的修改,并提交组织审查单位。由组织审查单位向设计提交单位下发设计审批意见书。
设计审批后,设计提交单位,向组织审查单位提交项目设计书纸介质三套、电子文档一套。 第二十五条 实施单位在本计划项目内的工作项目设计审查结束后7日内,向地调局报送设计审查工作总结、审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四)和设计书纸介质一套、电子文档一套,同时报送项目所在地的大区地调中心。 第六章 项目任务变更与报告制度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对项目的名称、工作年限、主要实物工作量、目标任务、工作地区、项目工作程度、预期成果和经费预算等需进行调整的属重大变更,由承担单位、实施单位逐级正式行文报地调局审批。其中,实施单位为地方地调单位的,应通过大区地调中心报地调局。
除上述以外的其它调整,由承担单位报实施单位审批,报地调局备案。批准同意调整的项目要按要求补充设计书。 第二十七条 地质调查项目实行工作报告制度。地质调查项目工作报告分为季报、半年报、年报和专报。第二季度季报与半年报合并编报,第四季度季报与年报合并编报。地质调查项目专报为不定期报告。
工作报告以纸介质和电子文档形式由承担单位报送实施单位,同时抄报项目所在大区地调中心。实施单位按计划项目汇总报送地调局。地质调查项目专报以纸介质和电子文档形式直接报送地调局。 季报应于下季度首月5日内、半年报于7月10日内、年报于次年1月10日内报地调局。
第二十八条 地质调查项目实行综合统计报告制度。各单位按有关统计制度要求,及时、准确、全面的报送统计报表。 第七章 项目质量管理 第二十九条 地调局负责地质调查项目质量检查工作的管理、组织与协调。组织监审专家对局属单位承担的计划项目和工作项目、行业地勘单位承担的计划项目、国土资源部有关直属单位承担的计划项目和工作项目进行检查。对大区地调中心负责质量检查的项目进行抽查。
大区地调中心负责组织监审专家对本单位和辖区内地方地调单位承担的计划项目及其工作项目、行业地勘单位和院校承担的工作项目进行质量抽查。
监审专家由地调局统一聘任。 第三十条 地质调查项目质量检查包括技术检查和经费检查,由承担单位、实施单位、大区地调中心、地调局分级组织进行。其各自的技术检查职责及具体要求见附件六,经费检查职责及具体要求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承担单位应建立健全严格的质量检查和责任制度,承担单位的检查工作包括项目组自检、互检和承担单位抽检等。 第三十二条 地调局组织抽查的工作项目比例一般不低于当年地质调查工作项目总数的5%,大区地调中心组织抽查的工作项目比例一般不低于当年辖区内地质调查工作项目总数的20%。
第三十三条 地调局负责地质调查项目重大质量事故的查处,也可委托地区地调中心或有关单位组成调查组进行查处。 第三十四条 鼓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GB/T19000标准的要求,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地调局或国家承认的认证机构的认证。 第八章 野外验收 第三十五条 有野外实物工作量的地质调查工作项目,应在现场进行野外验收。
第三十六条 野外验收工作原则上由实施单位负责,部分工作项目可委托承担单位进行。地调局和大区地调中心视情况可派人参加。 第三十七条 承担单位在野外工作结束前30日,向实施单位提出野外验收的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具体要求见附件七。 第三十八条 实施单位收到野外验收申请10日内,确定验收单位和专家组成员,并与承担单位协商确定验收时间、地点。 野外验收组一般由3—7人组成,组成人员应覆盖野外工作涉及的主要专业。 野外验收组成员实行回避制度。该项目的参加人员和顾问,以及其他有可能影响验收工作公正进行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三十九条 承担单位应负责提供野外验收所需的全部合格资料。 第四十条 野外验收结束后,野外验收组应提交验收意见书(意见书格式见附件七),组织验收单位对验收意见书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并通知被验收单位。
第四十一条 验收意见明确应补充野外工作的,承担单位应按要求及时补充和完善野外工作,并向组织验收单位提交补充工作总结,经组织验收单位认可后,方可转入最终成果报告的编写。 第九章 成果报告的编写与审查 第四十二条 地质调查项目应按照有关规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写项目成果报告。项目成果报告的编写与评审要求,见附件八。
第四十三条 成果报告提交单位在完成项目报告并进行初审后,向组织审查单位填报成果报告审查申请表一式两份,同时附单位初审意见。 第四十四条 地质调查项目成果报告审查工作分为评审和审查两部分。评审形式分函审和会审两种,以函审为主。组织审查单位根据成果报告审查申请及项目情况确定评审形式和评审专家人员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