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发布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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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审查制度

第1条为确保某乡信息公然真实、及时、有效、安全,根据《x守旧国家秘密法》及《x政府信息公然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对拟公然的政府信息在公然前,要依照《x守旧国家秘密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第3条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然工作机构对本机关拟公然的政府信息在公然前,对其内容是不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公然后是不是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不是公然作出审查结论或提出处理意见的行动。

第4条政府信息公然保密审查应遵守“谁主管、谁负责;谁公然、谁审查;先审查、后公然”的原则。

第5条保密审查的根据是《x政府信息公然条例》、《x守旧国家秘密法》及其实行办法、相干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国家有关规定和信息载体上的国家秘密标志和其他相干标志。审查触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还应根据本单位与权利人的有关约定或权利人的事前声明;认为需要公然的,应征求权利人的意见。

第6条本单位政府信息公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调和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

第7条本单位政府信息公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的保密审查程序规范,明确本单位政府信息公然工作领导小组、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的审查责任。

第8条本单位公然政府信息前,应当审查该政府信息是不是可以公然;肯定不予公然的,应当注明理由。相干站所应当提出政府信息是不是公然的意见和相应理由,经乡政府信息公然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领导小组组长肯定。

第9条对制作进程中的公文,应当同步审查该公文属于主动公然、依申请公然或不予公然的属性。同步审查意见由公文制作部门提出,经本单位政府信息公然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领导小组组长肯定。

第10条保密审查必须有文字记载并妥善保存。文字记载应当载明被审查信息的标题及文号或内容摘要、不公然政府信息的根据或理由、保密审查的结论或处理意见、保密审查责任人的签章和日期等。公文类政府信息保密审查的文字记载可体现在公文处理单上。

第101条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份内容触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然。

第102条以下政府信息,免予公然:

(1)属于国家秘密的或公然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2)属于商业秘密或公然可能致使商业秘密被泄漏的;

(3)属于个人隐私或公然可能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第103条本单位不能肯定政府信息是不是可以公然的、是不是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肯定。

第104条本单位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对本单位政府信息公然的保密审查工作进行指点、监督、检查,对本单位不能肯定是不是属

于国家秘密或公然后是不是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进行肯定。发现违背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对本单位不能肯定是不是可以公然的政府信息,应报相干部门和市保密工作部门进行肯定。

第105条需要报相干部门或保密工作部门才能肯定是不是可以公然政府信息的,本单位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肯定的政府信息文本;(2)说明不能肯定缘由的申请公文;

(3)相干部门或市保密工作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106条已移交档案馆及档案工作机构的政府信息的管理,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

第107条本制度由某乡政务公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108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某乡人民政府

某年某月某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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