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召回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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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器械召回活动,保障医疗器械安全、有效,保护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医疗器械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医疗器械召回,是指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按照规定的程序对其已上市销售的存在缺陷的某一类别、型号或者批次的产品,采取警示、检查、修理、重新标签、修改并完善说明书、软件升级、替换、收回、销毁等方式消除缺陷的过程。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缺陷,是指医疗器械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存在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合理的风险。

第五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是控制与消除产品缺陷的主体,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安全负责,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和完善医疗器械召回制度,收集医疗器械安全的相关信息,对可能存在缺陷的医疗器械进行调查、评估,及时召回存在缺陷的医疗器械。

第二章召回定义第六条医疗器械召回分为:(一)一级召回:使用该医疗器械可能或者已经引起严重健康危害的;(二)二级召回:使用该医疗器械可能或者已经引起暂时的或者可逆的健康危害的;(三)三级召回:使用该医疗器械引起危害的可能性较小但仍需要召回的。

第三章召回范围第七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主动召回医疗器械:(一)已上市销售的医疗器械,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存在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合理的风险;(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三)不符合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质量管理有关规定导致可能存在不合理风险的;(四)其他需要召回的情形。

第四章生产企业责任第八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系统,收集、记录医疗器械的质量问题与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信息,对收集的信息进行分析,对可能存在的缺陷进行调查和评估。

第九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医疗器械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暂停生产、销售、进口和使用,并及时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医疗器械召回规定[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制度]

医疗器械召回规定[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制度]

医疗器械召回规定[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制度]医疗器械是一种用于诊断、治疗、监测、预防疾病等医疗目的的工具或装置。

由于医疗器械的特殊性和重要性,如果出现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可能会对患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影响。

因此,国家对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制度进行了规定。

首先是召回批准的规定。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召回需经国家药监部门批准。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人发现其产品存在安全隐患或质量问题,需要召回时,应及时向国家药监部门申请召回,等待批准后方可进行。

其次是召回范围的规定。

医疗器械召回的范围应该包括所有已销售和尚未销售的具有同样缺陷或隐患的产品。

召回的范围要确保覆盖到全部患者和医疗机构,从而保障公众的生命安全。

召回程序是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制度中非常重要的部分。

医疗器械召回程序包括召回计划的制定、组织召回的实施、召回结果的评估等环节。

在制定召回计划时,需要全面收集和分析相关信件、反馈、投诉等信息,确保召回措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在组织召回实施时,需要与销售商、医疗机构等合作,确保召回的顺利进行。

召回结果的评估则是对召回效果的检查,确保问题得到彻底解决。

召回公告也是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制度中的重要环节。

医疗器械召回公告要在国家药监部门的网站上发布,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告。

公告的内容应包括召回的原因、范围、措施、时限等信息,以便公众了解,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最后是召回报告的规定。

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许可人在召回结束后,应向国家药监部门提交召回报告。

召回报告应包括召回的实施情况、召回范围、召回结果的评估等内容,以便国家药监部门及时了解召回的效果和问题的解决情况。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制度的出台,对于保障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规范召回的程序和要求,可以保证召回的及时性和有效性,防止因器械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给患者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同时,召回制度的实施也对医疗器械生产商和销售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促使其加强产品质量控制和监督管理,提高医疗器械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医疗器械召回规定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医疗器械召回规定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医疗器械召回规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医疗器械召回规定1. 引言医疗器械是医疗行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们的质量和安全性对于患者和医护人员来说都至关重要。

然而,有时候医疗器械的安全性可能存在问题,为了保障患者的权益和安全,医疗器械召回变得非常重要。

本文将介绍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医疗器械召回规定。

2. 医疗器械召回的定义医疗器械召回是指当医疗器械存在质量、安全性或者其他问题,可能对患者的健康造成危害时,经营企业向监管部门主动发起的召回行动。

召回行动的目的是尽可能减少对患者的伤害,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

3. 召回的原因医疗器械召回可能由以下原因引起:3.1. 设计或生产缺陷医疗器械的设计或生产过程中可能存在缺陷,这可能导致器械的功能异常或不稳定。

这些缺陷可能会对患者的健康产生影响,因此需要进行召回。

3.2. 使用风险通报监管部门可能会发布关于医疗器械使用风险的通报,如果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产品被列入其中,企业应当主动发起召回行动。

3.3. 用户投诉和不良事件报告医疗器械的用户可能会遇到使用问题或者发生不良事件,并向经营企业进行投诉或报告。

如果经营企业发现这些问题与其所销售的医疗器械有关,应当考虑发起召回。

4. 召回的程序医疗器械召回的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4.1. 召回计划的制定经营企业应当制定召回计划,并明确召回的范围、召回的时间和具体的召回措施。

召回计划需要向监管部门报备,并得到监管部门的批准。

4.2. 召回措施的实施经营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通知医疗器械的用户和相关机构,告知他们产品存在问题,并提供召回的具体流程和方式。

召回的措施可以包括方式、邮件、网站公告等。

4.3. 召回的跟踪和监督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召回的跟踪和监督机制,确保召回工作的有效进行。

企业应当跟踪受影响的医疗器械的回收情况,并将记录上报给监管部门。

5. 召回的效果评估召回结束之后,经营企业应当评估召回的效果,包括召回的范围、召回的时间和召回的效果等。

医疗器械召回规定

医疗器械召回规定

医疗器械召回规定医疗器械是现代医学中必不可少的工具,它们通过帮助医生进行诊断、治疗和康复,为病患提供了更好的医疗服务。

然而,由于器械的特殊性,偶尔可能存在一些问题,这就需要医疗器械召回规定的出现。

一、医疗器械召回的定义和原因医疗器械召回是指生产企业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以及监管部门要求主动召回已经上市的、存在缺陷或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的医疗器械。

医疗器械召回的原因可以是设计缺陷、制造过程中的问题、标识或说明书错误等各种因素。

二、医疗器械召回的对象和责任方医疗器械召回的对象通常是生产企业所生产的、存在缺陷或危害的医疗器械。

生产企业承担医疗器械召回的主要责任,他们应该在相关部门发布召回通知后,积极采取措施,回收已经上市的有问题器械,并对召回的器械进行完善或报废处理。

三、医疗器械召回的流程和措施1. 召回通知发布:生产企业在确认需要召回医疗器械后,应立即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并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召回公告,同时通知经销商和医疗机构。

2. 召回计划制定:生产企业应制定详细的召回计划,包括召回的数量、时间、地点等相关信息,并经过监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3. 召回执行:生产企业要通知经销商和医疗机构配合召回工作,回收已经上市的有问题医疗器械,并记录回收过程和结果。

4. 召回后处理:医疗器械被回收后,生产企业应对召回的器械进行检测、修复或报废处理,确保其不再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

四、医疗器械召回制度的意义和挑战医疗器械召回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维护医疗器械市场的正常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它可以促使生产企业加强质量管控,提高医疗器械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然而,医疗器械召回制度的执行也面临着挑战,如召回效果不明显、企业不合作等问题,这就需要相关部门和监管机构加强监督和执法力度,确保召回制度的有效执行。

五、国际医疗器械召回规定的借鉴和对比国际上许多国家和地区都有相应的医疗器械召回规定,如美国的FDA医疗器械召回制度、欧盟的医疗器械法规等。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召回流程规定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召回流程规定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召回流程规定一、召回流程概述医疗器械召回是指生产者或经营者主动对因生产、销售等环节存在缺陷而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医疗器械,进行召回、修复、退货等措施的过程。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召回流程规定旨在明确医疗器械召回的流程和程序,确保召回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召回的分类1.主动召回:生产者或经营者根据自行开展的质量监控或接到监管部门要求,判定某一批次或某类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主动采取措施召回相关产品。

2.强制召回:监管部门根据监测信息或投诉举报,判定某一批次或某类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要求生产者或经营者进行召回。

三、召回流程规定医疗器械召回的具体流程如下:1. 检测发现问题生产者、经营者或监管部门通过质量监测、用户反馈、投诉举报等渠道,发现某一批次或某类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或质量问题。

2. 确认问题的严重程度通过风险评估、临床试验结果等方式,确定问题的严重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

3. 制定召回计划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和危害程度,制定召回计划,包括召回范围、召回方式、召回时间等内容。

4. 联系相关方生产者或经营者应尽快与监管部门、经销商、医疗机构等相关方联系,告知召回事宜,并协商具体的召回措施和时间安排。

5. 实施召回措施根据召回计划,生产者或经营者应尽快采取召回措施,包括修复、退货、更换等,确保相关医疗器械不再对用户造成危害。

6. 监督召回进展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召回过程的监督,确保召回工作按照计划进行,监测召回效果,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7. 召回结束经生产者或经营者确认召回工作完成后,应向监管部门提交召回报告,并公开召回的结果和处理措施,以便用户了解。

四、召回责任和惩处措施1.生产者或经营者需承担医疗器械召回的责任,募集和使用不安全医疗器械或未采取及时召回措施的,将被依法追究责任。

2.对于违反召回管理办法的行为,监管部门有权采取行政处罚、吊销许可证、停产停业等惩处措施。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制度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制度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制度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制度是指针对医疗器械存在的安全隐患、质量问题等,制定的一套
召回管理规定和程序。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1. 召回责任主体:明确召回责任的主体,一般为医疗器械制造商、经销商或使用单位。

2. 召回范围和条件:明确召回的范围,包括受影响的医疗器械型号、批次、生产日期
等条件。

3. 召回程序:规定了召回的具体程序和步骤,包括召回公告的发布、召回通知的发送、召回的时间安排等。

4. 召回处置措施:规定了召回后的处置措施,包括对召回的医疗器械的回收、修复、
更换等,以及对召回中的患者的处理方式。

5. 召回情况报告:规定了召回主体需要向相关监管部门和公众报告召回情况的要求。

6. 监督检查和处罚措施:规定了对召回管理的监督和检查机制,对不履行召回责任的
主体给予处罚。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保障医疗器械的安全和质量,保护患者的权益。

它是
一项重要的管理制度,有助于早期发现和解决医疗器械的安全问题,减少患者的风险
和危害。

同时,它也是一项监管制度,对制造商、经销商和使用单位有明确的法律责
任和要求,促使他们加强对医疗器械安全和质量的管理和监控。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修改)的召回期限规定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修改)的召回期限规定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修改)的召回期限规定引言医疗器械的召回管理是保障公众健康和安全的重要措施。

为了进一步规范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工作,修订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特增加对召回期限的相关规定,以提高医疗器械召回的效果和时效。

1. 召回期限的定义与分类根据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修改)的规定,召回期限是指对特定医疗器械进行召回活动的期限,包括召回公告的发布时间和召回活动的截止时间。

根据召回活动的紧急程度和风险等级,召回期限分为如下几类:紧急召回:针对存在重大风险的医疗器械,召回期限为15个工作日。

重要召回:针对存在较大风险的医疗器械,召回期限为30个工作日。

一般召回:针对存在一定风险的医疗器械,召回期限为60个工作日。

2. 召回期限的计算方法召回期限的计算方法如下:召回期限的起始时间为召回公告的发布日期。

召回期限的截止时间为召回活动的截止日期。

召回期限以工作日为单位计算,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

如果召回期限的截止时间是节假日或公休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3. 召回期限的延期规定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召回期限可能需要延期。

延期需要提前向相关医疗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申请,并提供延期的理由和证明材料。

医疗监督管理部门会根据实际情况酌情批准或拒绝延期申请。

延期申请应提前于召回期限截止日期的15个工作日内提交,否则将视为无效申请。

若延期申请获批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必须在原召回期限截止日期前,在公告中进行相应说明,并说明延期的理由和截止日期。

4. 召回期限的监督和处罚医疗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医疗器械召回期限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对于未按规定时间完成召回活动的,医疗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进行警告;暂停或撤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等。

同时,对未按规定时间完成召回活动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将承担因此导致的一切责任和后果。

5. 总结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修改)对召回期限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旨在提高医疗器械召回的效果和时效。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带)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带)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器械召回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是控制与消除产品缺陷的责任主体,应当主动建立并完善产品召回制度,收集产品使用相关信息,对可能存在缺陷的医疗器械进行调查、评估,及时召回存在缺陷的医疗器械。

第四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器械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医疗器械召回的范围与程序第五条医疗器械召回分为三类:(一)一级召回:使用该医疗器械可能引起严重健康危害的;(二)二级召回:使用该医疗器械可能引起暂时或者可逆的健康危害的;(三)三级召回:使用该医疗器械一般不会引起健康危害,但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收回的。

第六条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医疗器械存在缺陷,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通知使用单位停止使用,并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第七条生产企业应当制定召回计划,明确召回的范围、原因、措施、时限等内容,并报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八条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召回计划实施召回,并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召回进展情况。

第九条生产企业应当在召回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召回的医疗器械不再投入使用。

第十条召回结束后,生产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召回报告。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一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企业的召回活动进行监督,必要时可以派员现场监督。

第十二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生产企业未按照本办法实施召回的,应当责令其立即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采取暂停生产、销售、使用等控制措施。

第十三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医疗器械召回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医疗器械召回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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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召回规定
篇一:医疗器械产品召回管理制度
医疗器械产品召回管理制度
1、为加强对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质量管理部负责医疗器械召回的管理,其他相关部门协助质量管理部完成相关工作。

3、医疗器械召回,是指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按照规定的程序对其已上市销售的存在缺陷的某一类别、型号或者批次的产品,采取警示、检查、修理、重新标签、修改并完善说明书、软件升级、替换、收回、销毁等方式消除缺陷的行为。

4、本公司应当协助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履行召回义务,按照召回计划的要求及时传达、反馈医疗器械召回信息,控制和收回存在缺陷的医疗器械。

5、公司经营产品售出后,经信息反馈发现医疗器械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报告质量管理部。

6、质量管理部门经确认后立即通知相关部门停止销售和使用,并及时向总经理汇报。

7、质量管理部门通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8、对于我公司销售的品种,质量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开展有关医疗器械缺陷的调查,并提供有关资料。

对医疗器械缺陷进行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在使用医疗器械过程中是否发生过故障或者伤害;
(二)在现有使用环境下是否会造成伤害,是否有科学文献、研究、相关试验或者验证能够解释伤害发生的原因;
(三)伤害所涉及的地区范围和人群特点;(四)对人体健康造成的伤害程度;(五)伤害发生的概率;
(六)发生伤害的短期和长期后果;(七)其他可能对人体造成伤害的因素。

9、根据医疗器械缺陷的严重程度,医疗器械召回分为:
(一)一级召回:使用该医疗器械可能或者已经引起严重健康危害的;
(二)二级召回:使用该医疗器械可能或者已经引起暂时的或者可逆的健康危害的;(三)三级召回:使用该医疗器械引起危害的可能性较小但仍需要召回的。

10、接到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召回通知》后,按照生产企业的召回通知,由销售部及时通知使用单位或使用人。

其中一级召回在1日内,二级召回在3日内,三级召回在7日内,通知到有关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或者告知使用者。

召回通知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召回医疗器械名称、批次等基本信息;(二)召回的原因;
(三)召回的要求:如立即暂停销售和使用该产品、将召回通知转发到相关经营企业或者使用单位等;
(四)召回医疗器械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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