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行政行为和刑事侦查行为的区别
公安行政权与侦查权关系

两者的异同点比较分析
相同点
公安行政权和侦查权都是公安机关的职权之一,旨在维护社会治安和秩序,打击犯罪行为。两种职权在行使过 程中都需要遵循法定程序和规定,并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
不同点
公安行政权主要针对一般违法行为,如交通违规、治安违法等;而侦查权主要针对刑事犯罪行为。此外,公安 行政权的行使通常针对个人或特定事件,而侦查权的行使往往涉及对犯罪嫌疑人的调查和取证工作。在程序上 ,公安行政权的行使通常较为简单和快捷,而侦查权的行使需要遵循更为复杂和严格的程序。
特点
侦查权具有法定性、专业性、秘密性等特 点,需要严格遵循法律程序,保障公民权 利。
两者的联系与区别
联系
公安行政权和侦查权都是公安机关行使的权力,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和法定性。同时,两者也存在密切的联系, 如侦查过程中需要使用公安行政权进行调查取证等工作。
区别
公安行政权主要涉及行政管理领域,旨在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而侦查权主要涉及刑事诉讼领域,旨在查 明案件事实和收集证据。此外,两者的行使程序和要求也存在差异。
公安行政权的定义与特点
定义
公安行政权是公安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时所行使的权力,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等 。
特点
公安行政权具有强制性、执行性、管理性等特点,旨在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
侦查权的定义与特点
定义
侦查权是指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 为查明案件事实和收集证据而行使的权力 。
VS
加强对侦查权的监督和制约,防止其滥用职 权或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发生。
感谢您的观看
THANKS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
侦查权的行使程序
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实 施细则,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和规定,包括立
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行为和行政管理行为的界定

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行为和行政管理行为的界定刘鹤(山东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山东济南250014) 内容摘要:如何准确区分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行为和行政管理行为,是一个长期困扰执法和执法监督实践的难题,产生这一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为解决这一难题,除了对这两类执法行为在理论上加以厘清外,对公安机关执法实践中的某些具体情况亦应进行必要的辞析,以准确区分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行为和行政管理行为。
关键词: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行为;行政管理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但在实践中如何准确区分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行为和行政管理行为,一直是一个颇为棘手的问题。
某些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也借此规避法律,逃避监督。
鉴于此,笔者拟就对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行为和行政管理行为的界定,略抒己见,以求教方家、同仁。
一、难以区分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行为和行政管理行为的主要原因产生难以区分安机关的刑事侦查行为和行政管理行为的原因是复杂的,但笔者认为,主要的原因应有以下几类:(一)公安机关的职权具有双重性。
依照有关的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既享有刑事侦查职权,又享有行政管理职权,具有双重职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享有部分刑事职权。
公安机关的刑事职权包括绝大部分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权,实施刑事强制措施权以及执行部分刑罚的权力。
从公安机关的性质上看,它又是我国的重要行政机关,是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和其他行政机关一样享有行政管理职权,其管辖范围涉及治安、交通、消防、边防、出人境等诸多方面。
由于公安机关的职权具有双重性,而具体实施的外在表现形式又没有明显的差别,如行政传唤和刑事传唤,行政没收、罚款、扣押财物与刑事扣押物证、追缴赃物等,因此在实施刑事侦查和行政管理过程中执法行为的性质有时难以界定和辨别。
公安依法行政

公安机关如何依法行政我国人民公安机关是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它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之一,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
公安行为,是指公安机关及其警察人员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国家利益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等合法权益,依法运用国家赋予的警察手段在履行警察职能,进行执法管理的公务活动中所产生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
依据公安机关的性质,我们可以把公安行为大致分为公安行政行为和公安侦查行为。
前者主要是指公安机关的行政管理职能,后者主要指公安刑事司法职能。
公安行政行为是指公安机关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进行行政管理活动并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的总称。
公安侦查行为是指公安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为了查明案情、收集证据而依法进行的有关强制措施。
我国公安机关是政府的职能部门,具有双重职能,即行政职能和司法职能,那么公安行为究竟是公安行政行为还是刑事侦查行为呢?笔者认为应从多方面复合性地对某一公安行为进行分析,然后认定其性质。
首先,在实践中,公安行政行为与刑事侦查行为的处理程序和制裁方法明显不同。
公安行政行为的实施依据行政处罚法和有关具体行政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如制定书面处罚决定书、举行听证程序等,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采取的制裁方法仅限于训诫、责令其悔过、罚款、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直至限制人身自由(行政拘留、劳动教养)。
刑事侦查行为必须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形式和程序要件,依刑法对刑事犯罪嫌疑人、现行犯以及与犯罪有关的其他人等做出,这里的形式要件对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做出的非刑事侦查中所特有的行为尤为重要,特别是在限制人身自由、扣押财产方面,有时是界定行政行为与侦查行为的重要环节。
行政机关做出上述强制措施时,是以行政主体原已做出某种行政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和相对方没有履行此种决定为前提。
公安行政公安行政权与侦查权关系

公安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和侦查 权时,注重保障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尊重和保障人权。
问题分析
行政权和侦查权的行使缺乏有效 的协调机制,导致权力行使的混
乱和不一致。
公安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和侦查权 时,存在一些不规范、不公正的 行为,影响了公安机关的形象和
公信力。
公安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和侦查权 时,缺乏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充 分保障,存在侵犯人权的风险。
01
公安行政权的主体主要是公安机 关,而侦查权的主体主要是检察 机关和公安机关。
02
公安行政权的行使方式主要是行 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措施,而侦 查权的行使方式主要是通过刑事 诉讼程序进行调查和起诉。
目的与功能比较
公安行政权的目的是维护社会治安和 公共秩序,而侦查权的目的是查明犯 罪事实并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 责任。
公安行政权的功能主要是管理、控制 和处罚,而侦查权的功能主要是调查 、取证和起诉。
法律关系比较
公安行政权涉及的法律关系主要是行政法律关系,而侦查权涉及的法律关系主要 是刑事法律关系。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公安机关作为行政机关行使管理职权,相对人具有服从义务 ;而在刑事法律关系中,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行使侦查权,相对人具有接受调查 和配合的义务。
05
优化公安行政权与侦查权 关系的建议
明确权力边界
权力清单
清晰定义公安行政权和侦查权的 职责和权力范围,制定权力清单
,明确两者之间的权力边界。
避免权力重叠
确保两种权力在行使过程中不发生 权力重叠和交叉,以避免不必要的 冲突和浪费。
强化法律意识
提高公安人员对法律规定的认识, 确保他们在行使权力时严格遵守法 律。
特点
公安行政权具有强制性、执行性 、管理性等特点,旨在维护社会 治安和公共秩序,保障公民合法 权益。
【最新精选】侦查权是行政权还是司法权

侦查权是行政权还是司法权?侦查权理论上关于侦查权的见解,从来就有“行政权”与“司法权”之争。
相应地,关于侦查程序的性质,也有“行政程序说”与“司法程序说”的分歧。
现代一般认为,从侦查权的主动行使特征来看,它理论根据在于行政权;而从其刑事诉讼特征来看,侦查权的理论根据又在于司法权。
"*#因此,侦查权兼有行政权与司法权二者的部分特征。
在西方大陆法系理论上,“行政程序说”认为,侦查程序是作为行政官署的侦查机关主宰的、以发现犯罪嫌疑人和犯罪事实为中心任务的程序,作为侦查对象的“事实”不像作为审判对象的“公诉事实”那样确定,而具有相当的易变性,侦查措施也不可能完全按照事先规定的那样进行,常常会因具体情况的变化而变化,因此,侦查程序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具有不同于司法程序的特点,它不容易受到法律的约束,在侦查行为的效果上,首先注重的是合目的性,而不是合法性,所以侦查程序在本质上是行政程序。
而“司法程序说”则认为,侦查程序固然必须强调国家机关的权力,并且具有相当的隐蔽性,但它仍然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即使从查明事实真相的角度出发,也有必要对侦查程序进行法律约束,而不能任凭侦查机关“自由裁量”,特别是考虑到侦查过程中必然需要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对市民社会的基本人权构成重大威胁,必须要求侦查权的行使针对特定的案件进行,每一项强制措施的采用必须以存在合理的根据为前提,侦查程序虽然不能与审判程序同等看待,但可以视为一种类似的司法过程,即它是受“侦查法”调整的、对于侦查相对人的权利给予保障和救济的司法程序。
可见,对侦查程序性质的不同理解必然导致对于侦查目的、侦查机关与相对人的关系、侦查权的约束与法官的参与等问题的不同认识。
实际上,西方法治国家的侦查程序都不是单纯的行政程序或司法程序,其共同特点是建立在自由主义的民主宪政基础之上,都要求对政府的侦查权加以限制,侦查手段必须保持在必要限度内。
微观考察侦查权的配置和规制根据由于侦查权在宏观上具有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双重根据,因而其在微观上的配置和规制根据就具有鲜明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集中表现在其特殊的配置方式与程序规制。
公安行政行为与侦查行为的区别

公安行政行为与侦查行为的区别【摘要】公安机关依法管理社会治安行使国家行政权,属于行政职能。
公安机关依法侦查刑事案件,行使国家侦查权,属于司法职能。
从这个意义上讲,公安机关又是国家司法机关的一个重要部门。
因此公安机关具有双重性,既有行政性,又有司法性。
正是因为公安机关具有行政与司法双重职能,所以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刑事侦查行为的区分问题。
【关键词】公安行政行为刑事侦查行为区别双重职能一、公安行政行为与侦查行为产生问题的原因1.问题主要原因公安行政管理行为与侦查行为可由同一公安机关实施。
两种行为形式上相同或相近,如行政传唤与刑事传唤,行政没收、扣押财物与刑事扣押物证、追缴赃物等,都是针对人身权和财产权益实施的强制措施,这是易被混淆的主要原因。
2.问题客观原因公安机关行使行政管理权往往是以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等为手段,对相对人的违法行为给予纠正及惩戒。
如果相对人的违法行为超过一定的限度,触犯了刑法,行为人就由相对人的身份变成了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的职责就由行政机关变成了刑事司法机关。
而违法程度的标准很难准确把握,这是公安机关双重职能易被混淆的客观原因。
3.问题主观原因有些办案人员故意混淆这两种职能,表现为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侦查,以刑事侦查为名插手经济纠纷,以刑事侦查为名干扰行政审判,对抗行政判决,这是造成双重职能混淆的主观原因。
二、公安行政行为与侦查行为区别的必要性1.有利于促进公安机关严格执法,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
在划清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前提下,对违反公安行政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实施公安行对犯罪行为实施刑事侦查行为,就会防止对违反公安行政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实施刑事侦查行为,对犯罪行为实施公安行政行为的错误执法行为的发生。
2.有利于公安机关通过行政诉讼活动,维护其依法行使公安行政管理职权和刑事侦查职权。
有效地防止人民法院将刑事侦查行为作为公安行政行为立为行政案件进行审理的情况发生,给刑事侦查工作创造宽松有利的条件,加强同刑事犯罪行为的斗争。
刑事拘留与行政拘留有什么区别,刑事拘留会留案底吗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刑事拘留与行政拘留有什么区别,刑事拘留会留案底吗相信我们都听说过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二者是不一样的,有时候是会留案底的,案底是一个人的犯法或犯罪的记录,有没有案底对一个人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很多工作是不要受过刑事处罚的劳动者,其实很多人想问刑事拘留有没有案底?什么时候会有案底呢?接下来由赢了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刑事拘留与行政拘留有什么区别,刑事拘留会留案底吗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刑事拘留与行政拘留1、性质不同刑事拘留是刑事诉讼中的保障性措施,是一种诉讼行为,其目的是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本身不具有惩罚性;行政拘留是治安管理的一种处罚方式,实质上是一种行政制裁,其目的是惩罚和教育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
2、法律根据不同刑事拘留是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采用的;行政拘留则是根据《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行政法律、法规而采用的。
3、适用对象不同刑事拘留适用于刑事案件中涉嫌犯罪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
行政拘留适用于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
两者有着罪与非罪的界限。
4、羁押期限不同对于一般现行犯、重大嫌疑分子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是14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最长拘留期限为37日。
而行政拘留的最长期限是15日。
刑事拘留有没有案底刑事拘留是一种强制措施,是对触犯刑法的犯罪嫌疑人暂时性剥夺人身自由进行调查的手段,一般刑事拘留的期限为三天,对属于结伙、流窜作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天(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相关规定),在刑事拘留期限内公安机关进行侦察如认为犯罪证据确凿应当保送检察院批捕。
对于证据不足或者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刑事处罚的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予以解除刑事拘留,就是说释放,视情况而定也可以给予行政拘留处罚,也就是说被刑事拘留以后有可能会有案底(被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但是还有条出路就是无罪释放,这样是不可能留下案底的。
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的区别

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的区别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是两种不同的拘留方式,在中国法律制度中有着明确的区分。
行政拘留主要是针对行政违法行为进行的一种行政处罚措施,而刑事拘留则是对刑事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措施。
下面我将详细介绍这两种拘留方式的区别。
首先,行政拘留是中国法律体系中的一种行政处罚方式,是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采取的惩罚措施。
行政拘留是由具备拘留权的行政机关决定,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治安和行政秩序。
行政拘留的期限一般较短,一般为15天以内,可以调查取证或者进行教育改造。
行政拘留主要适用于滞留、闹事、扰乱社会秩序、拒不履行法定职责等行为。
而刑事拘留是对刑事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是为了确保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
刑事拘留一般由公安机关依法决定,经过人民检察院的审查批准后执行。
刑事拘留的期限较长,一般为30天,可以根据需要延长至37天。
刑事拘留的目的是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侦查、取证,为刑事案件的依法处理提供充足的证据。
其次,在权力机关的执行上,行政拘留由行政机关依法执行,刑事拘留则由公安机关依法执行。
行政拘留主要由行政机关决定和监督执行,属于行政管理范畴,主要由市、县级行政机关负责。
而刑事拘留则是由公安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进行决定和执行的,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的侦查中,可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再次,在法律性质上,行政拘留是行政处罚的一种形式,追究的是行政违法行为的责任,而刑事拘留则是面对刑事犯罪行为的强制措施,追究的是法律责任。
行政拘留是在行政法律体系下进行的,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采取强制手段进行限制和惩罚。
刑事拘留是在刑事法律体系下进行的,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对刑事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来保证刑事案件的侦查和审判顺利进行。
最后,在救济和追责方面,行政拘留主要采取的是行政救济和行政追责方式,违法行为的被拘留人可以通过投诉和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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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行政行为和刑事侦查行为的区别公安行政行为刑事侦查行为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行为。
两者既有紧密,又有显着区别。
公安行政行为,是指公安机关在公安行政管理活动中,依照公安行政管理法规所赋予的职权所实施的一切能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也就是公安行政法律行为。
刑事侦查行为,是指具有法定刑事侦查权的国家侦查行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为查明犯罪事实,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依照《刑事》和《刑事诉讼法》等刑事法规的规定所实施的一切侦缉调查行为,也就是刑事法律行为。
这两种行为本应是泾渭分明,清楚明白的,但是,近几年来,在公安行政诉讼中,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之间就某一被诉行为是公安行政行为还是刑事侦查行为的争论时有发生。
其中突出的是公安机关认为人民法院将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行为作为公安具体行政行为立为行政案件进行审理,人民法院也有其立案审查的根据和理由。
因此,对公安行政行为与刑事侦查行为的区别进行理论上的探讨,已是公安执法和法院行政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
笔者就这一命题抒一己之见,抛砖而引玉。
一、区别公安行政行为与刑事侦查行为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一)公安机关在同一案件或同一事件中,同时使用公安行政管理和刑事侦查两种手段,使某一公安执法行为是公安行政行为还是刑事侦查行为,产生了分辩的难度,使区分成为必要。
众所周知,公安机关是国家武装性质的公安行政力量,担负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的重任,具有公安行政管理和刑事侦查的双重职能。
在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过程中,公安机关贯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采用公安行政管理与刑事打击双管齐下的方法,收到了良好效果。
在同一案件和同一事件中,公安机关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执法需要,充分运用法律武器,同时实施公安行政行为和刑事侦查行为,对违法犯罪人员采取分性质、分责任、分层次依法处理,或者在案情变化后根据后来的情况变更处理,既坚持严格执法,又做到实事求是。
上述情况主要出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同一违反公安行政管理案件上有多名共同犯案人的,如集体哄抢财物、聚众赌博、聚众斗殴、聚众寻衅滋事、聚众扰乱工作秩序等违反公安行政管理案件,对其中多数人员给予治安处罚和劳动教养等行政处理,对为首者和积极参与者如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采取刑事侦查措施。
2、对共同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在获取充分证据,查明犯罪事实的基础上,根据各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责任大小、情节为依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继续完成刑事侦查工作,对犯罪情节轻微和不构成犯罪、依法劳动教养或给予公安行政处罚。
3、在群体性事件的处置中,为防止事态扩大和继续危害社会,必要时公安机关最先采取公安行政强制措施,如交通管制、强行驱散、强行带离现场等,同时,对其中的犯罪嫌疑人进行侦控取证,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依照治安案件的程序予以处理。
4、经公安机关侦查的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免予刑事处罚决定,其行为应当给予劳动教养的,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劳动教养。
5、对吸毒成瘾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和国务院《强制戒毒办法》的规定,先采取行政性的强制戒毒措施,待其毒隐戒除后,再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6、对某一犯罪嫌疑人,尚不具备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条件,从侦查工作的全局需要出发,确又必须对其人身进行控制,而该犯罪嫌疑人又犯有应当行政拘留或劳动教养的其他违法行为,公安机关采取让其“先进笼子”的策略,先决定对其行政拘留或劳动教养,以保证刑事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7、某一违法行为或犯罪行为,开始由于事实尚未查明,公安机关根据开始对案件事实的不确定了解,立为公安行政案件或刑事案件,并采取了相应的行政或刑事处理手段,随着调查工作的深入,案件的事实趋于明朗,发现原来的行政处理或刑事处理是错误的,因而变原来的行政处理为刑事处理,或者变原来的刑事处理为行政处理。
除了上述几种情形外,也有的公安机关执法不严,违法地将公安行政行为与刑事侦查行为混用,损害了执法的严肃性。
主要表现在:1、在某些刑事案件中,有的公安机关为解决刑事拘留期限短办案时间不够用的矛盾,“使用”行政拘留时间,以同一事实先将犯罪人行政拘留十五天,待行政拘留期满后撤销行政拘留,再决定刑事拘留。
2、对同案犯在逃,证据不足,短期内无法抓获同案犯,补充所需证据,查明犯罪事实,羁押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借用劳动教养对人身限制的条件,先批送劳动教养,待抓获同案犯,补充所需证据,查明犯罪事实后,撤销对其劳动教养,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3、对“赌、毒、黄”案件,其标准已构成刑事案件,应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但有的公安机关受利益驱动和案外因素的影响,降格处理,给予公安行政处理。
4、混用法律文书在扣押物品、讯(询)问违法犯罪人员和证人、传唤违反治安管理人和犯罪嫌疑人等行政、刑事执法行为中时有发生。
(二)为解决公安行政诉讼中公安机关与人民法院之间被诉讼行为是公安行政行为还是刑事侦查行为的争议,需要有一个合法的、科学的、便于掌握的区别的准则。
对于那些纯粹的、不在同一案件或同一事件中同时使用的、与案件性质完全一致的公安行政行为和刑事侦查行为,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之间是没有争议的。
关键是上列各种情形的公安执法行为被诉公,由于公安机关在执法形式上确实同时实施了两种不同性质的执法行为,双方往往各自站在自己的立场上,各执己见,难以统一。
究其原因,在于客观上确有区别难度,主观上的认识差异,也有部门保护主义作崇。
有时人民法院的判定是正确的,将被诉行为定为行政案件进行审理,但作出被诉行为的公安机关为规避行政诉讼和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牵强地列出许多理由和根据,硬说该公安具体行政行为是刑事侦查行为,影响了行政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
有的甚至动摇了人民法院原先对该被诉行为性质正确判定的认识,致使人民法院将该案作为“难案”搁置,或者错误地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撤销案件,剥夺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客观上在社会上产生“官官相护”的负面效应,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失去“民告官”的信心,对社会主义法制造成损害。
有时人民法院错误地将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行为作为公安具体行政行为立案审理,在公安机关提出充足的根据和理由证明该被诉行为是刑事侦查行为的情况下,有的人民法院依然坚持己见,不予采纳。
其理由主要有两点:一是认为《行政诉讼法》第二章第十一条关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规定中的第八项规定“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行为,包括了公安机关的一切执法行为,据此将把刑事侦查行为作为公安具体行政行为立案审查的法律依据。
这种对法律规定作扩大理解的作法显然是不合法的。
二是有的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提出“法院决定论”,认为被诉行为是公安具体行政行为还是刑事侦查行为,完全由法院说了算,即法院说是公安具体行政行为就是公安具体行政行为,法院说是刑事侦查行为就是刑事侦查行为。
意即是说,即使人民法院将被诉行为的性质搞错了,也应以法院的决定为准不能改变。
否则,人民法院的权威就会受到影响,这种离开事实与法律,以权定性的办法应绝对不可取的。
在上述两种认识的指导下,有的人民法院坚持将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行为作为公安具体行政行为立案审理,有的判决公安机关败诉,造成的有犯罪嫌疑人被释放,被扣押的赃款赃物被返还,有的进而提出赔偿申请,影响了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使有的犯罪分子逃脱了刑事追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三)区别公安行政行为与刑事侦查行为的重点意义1、有利于促进公安机关严格执法,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
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特别是划清违反公安行政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界限,是保证公安机关正确执法的先决条件。
在划清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前提下,对违反公安行政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实施公安行政行为,对犯罪行为实施刑事侦查行为,就会防止对违反公安行政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实施刑事侦查行为,对犯罪行为实施公安行政行为的错误执法行为的发生。
2、有利于公安机关通过行政诉讼活动,维护其依法行使公安行政管理职权和刑事侦查职权。
有效地防止人民法院将刑事侦查行为作为公安行政行为立为行政案件进行审理的情况发生,给刑事侦查工作创造宽松有利的条件,加强同刑事犯罪行为的斗争。
3、有利于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公安行政案件提高人民法院的审判权威,增强公安机关接受司法监督的自觉性。
可以使人民法院严格把好受案范围关,避免出现将刑事侦查行为作为公安具体行政行为或将公安具体行政行为作为刑事侦查行为立案审理的问题。
4、有利于教育引导当事人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应当通过行政诉讼解决当事人与公安机关之间的行政争议的,通过行政诉讼来解决。
对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不服申诉的,通过刑事申诉程序解决。
减少当事人因选择行政诉讼或刑事申诉程序错误,加之人民法院的错误立案审理而走大弯路,耗费不必要的人力和财力,损害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公安行政行为与刑事侦查行为的区别(一)公安行政行为与刑事侦查行为的1、行为主体的同一性。
这是公安机关集公安行政管理与刑事侦查双重职能于一身的特殊性所决定的。
公安机关既是行政执法机关,又是刑事执法机关,既可依法作出公安行政行为,又可依法作出刑事侦查行为。
公安机关依法作出两种不同性质的执法行为,并不因为是同一主体而混淆行为的不同性质,恰好相反会更加使公安机关严格依法办事,依照法律与事实,准确作出不同的执法行为。
2、行为目的的一致性。
公安机关无论实施的是公安具体行政行为,还是刑事侦查行为,都是为实现一个目的,充分发挥自己的职能作用,完成公安机关法定的基本任务,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有财产,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3、行为法律原则的相同性。
公安行政行为与刑事侦查行为的作用,都要遵循一些基本的法律原则,绝不允许违背这些基本的法律原则,如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责罚相一致的原则,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原则,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等等。
这些原则对公安行政行为和刑事侦查行为的作用起规范、指导作用。
4、行为特征的职务性。
行为的职务性,是指公安行政行为和刑事侦查行为最显着的特征之一。
它们是公安机关及其所属的人民警察在履行公安行政管理和刑事侦查职务时所作出的行为,这两种行为均具有法定性、组织性、程式性的特点,公安机关及其所属的人民警察的一切与职务无关的行为,均不能构成公安行政行为和刑事侦查行为。
5、行为均以警察强制力为后盾。
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织部分。
警察强制力是国家为维护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需要,通过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一种特殊权力,这种强制力使公安行政行为和刑事侦查行为都具有强制性,公安行政行为和刑事侦查行为一经作出,必须无条件执行,拒不执行的,公安机关即行强制执行,执行中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使用武器、警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