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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车辆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关于车辆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范文原告:张X,男,38岁,汉族,无业,住____省____县凤凰村。
被告:崔X,男,36岁,汉族,____县煤矿设备厂工人,住____省____县____镇南环路1号。
原告张XX被告崔X车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X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X、被告崔X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X诉称,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购车协议,但是被告明知自己不享有该车产权,却以产权人名义与原告签订购车协议,违反了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致使原告蒙受了重大损失,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宣布该购车协议无效,并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车款人民币十一万元、赔偿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崔X辩称,当时觉得属于企业内部承包性质,被告有权将该车卖给原告,故被告不同意返还购车款,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购车协议》一份,该协议写明“兹有被告拥有产权的39;杨子中巴长途客车一辆(车牌号为晋95950),欲转让给原告”。
协议规定车价为人民币十二万一千元整,被告保证该车产权过户前所有手续、证件齐全,真实有效,过户费用三千元由原告负担,为保证该车的顺利过户,被告同意原告预留过户抵押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的要求,过户之后退还被告。
协议签订后,原告当即交给被告车款人民币十一万元,被告给原告写了车款收条,并且将有关机动车行车证等证件交给了原告。
之后,虽然原告曾多次催促被告一起去有关部门办理该车过户手续,但被告一直以种种借口不肯一同前往,后经向有关部门询问,原告才得知该车的车主不是被告,而是长子公路客运公司。
原告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购车协议》一份。
(2)部门出具的晋95950汽车产权证明一份。
青岛顺合园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青岛安利捷丰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青岛顺合园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青岛安利捷丰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其他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5.19【案件字号】(2022)鲁02民终448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玉霞范黎强衣洁【审理法官】赵玉霞范黎强衣洁【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青岛顺合园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青岛安利捷丰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安利捷(青岛)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青岛顺合园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青岛安利捷丰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安利捷(青岛)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公司】青岛顺合园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青岛安利捷丰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安利捷(青岛)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国丰华山东海利丰律师事务所;魏琳惠山东海利丰律师事务所;何欣蔚北京市君合(青岛)律师事务所;刘沣鲁北京市君合(青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国丰华山东海利丰律师事务所魏琳惠山东海利丰律师事务所何欣蔚北京市君合(青岛)律师事务所刘沣鲁北京市君合(青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国丰华魏琳惠何欣蔚刘沣鲁【代理律所】山东海利丰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君合(青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青岛顺合园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安利捷丰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安利捷(青岛)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
顺合园公司的购车款并未支付至安利捷公司或青岛安利捷公司账户,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安利捷公司或青岛安利捷公司对孙腾的诈骗行为存在过错,故其要求安利捷公司、青岛安利捷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表见代理合同过错当事人的陈述证据不足证据交换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模板】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深前法商初字第88号原告**市华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区月亮湾大道火车西站北侧嘉进隆汽车广场B8号。
法定代表人惠某,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蒋某龙,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易某国,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樊某海。
被告史某文。
上列原告**市华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樊某海、史某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代理人蒋某龙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10月29日,原告和被告樊某海签订一份《客车(汽车)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樊某海向原告购买两辆型号为ZK6110HF9型宇通汽车,合同总价款为900000元,付款方式为首付款150000元,贷款金额为750000元。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将车辆交付给被告樊某海,但被告樊某海在仅支付首付款150000元后一直未支付剩余购车款。
另外,两被告为夫妻关系,被告史某文应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原告认为两被告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合同约定,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故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750000元;2、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人民币115329.7元(暂计至起诉日,从提车之日起按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两被告承担。
以上合计865329.7元。
本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一)、被告樊某海与被告史某文于2010年3月17日在**市**区登记结婚,结婚证字号为粤深南结字XXXXXXX;(二)、2013年10月29日,原告和被告樊某海签订编号为XXXXXX的《客车(汽车)购销合同》,合同约定:1、由被告樊某海向原告购买两辆型号为ZK6110HF9型宇通汽车,合同总价款为900000元,付款方式为首付款150000元,贷款金额为750000元,两年期;2、按揭保证金35000元,还清贷款后退回,另收担保费18000元,抵押金5000元,办完抵押退回;3、被告樊某海配合原告办理银行按揭,自2014年1月20日起供款;4、交货时间为办好按揭手续后提车;(三)、2013年11月6日,被告樊某海向原告支付购车款98000元;(四)、2013年11月14日,被告樊某海向原告支付购车款52000元;(五)、2013年11月14日,被告樊某海向原告支付保证金35000万元,担保费18000元;(六)、2013年11月14日,原告公司员工卢景龙在《客车(汽车)购销合同》右上角手写“抵押金5000元,需方不交了,130211也不用再退了”;(七)、2013年11月14日,原告将为车牌为粤XXXXXX,车型为ZK6110HF9的一辆客车交付被告樊某海,公司员工XXXX在交接单上手写注明“按揭手续未办,客户提车后必须配合供方办理所有按揭手续,否则一切后果由客户樊某海先生负责”,被告樊某海在交接单上签字;(八)、2013年12月9日,原告将车牌为粤XXXXXX,车型为ZK6110HF9的一辆客车交付被告樊某海,并由双方在交车检验单上签字确认,其中检验单中有“欠按揭款”字样;(九)、两被告签收了本案诉讼材料,未出庭参加诉讼,未提出答辩意见,未提交证据。
抵押车买卖纠纷法院判决案例

抵押车买卖纠纷法院判决案例近年来,随着汽车消费的普及,抵押车买卖纠纷案件也逐渐增多。
这些案件涉及到车辆抵押、买卖双方权益保护等问题,给当事人造成了不小的困扰。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起关于抵押车买卖纠纷的法院判决案例,以期为大家在类似情况下提供一些借鉴和参考。
案例一,甲、乙双方就一辆抵押车的买卖发生纠纷,甲方称乙方未按约定支付尾款,乙方则称甲方提供的车辆存在质量问题。
经法院审理,最终判决乙方支付尾款并承担车辆质量问题的解决责任。
判决理由是,乙方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车辆质量问题属实,而甲方提供了相关支付尾款的凭证,因此应当支付尾款并解决车辆质量问题。
案例二,丙方在购买一辆抵押车时,未经过详细检查就支付了全款。
后来发现车辆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要求退款。
经法院审理,最终判决车辆原所有人(抵押人)承担退款责任。
判决理由是,丙方在购买车辆时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导致后续出现质量问题,因此应当由车辆原所有人承担相关责任。
案例三,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未就车辆质量问题进行明确约定,后来发生质量问题纠纷。
经法院审理,最终判决双方按照事实约定进行处理。
判决理由是,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并未就车辆质量问题进行充分沟通和约定,因此应当按照事实约定进行处理,双方共同承担相关责任。
以上案例表明,在抵押车买卖纠纷中,法院判决往往会依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合同约定进行裁决。
因此,在进行抵押车买卖时,买卖双方务必要对车辆的质量问题进行充分的了解和约定,确保双方权益的保障。
同时,购买方也应当在购车前进行详细的检查和审查,以避免后续出现纠纷。
总之,抵押车买卖纠纷案件的处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裁决,法院会依据相关法律和事实进行公正的裁决,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希望以上案例能够为大家在类似情况下提供一些启示和参考,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车辆买卖合同纠纷案由

车辆买卖合同纠纷案由一、车辆买卖合同纠纷案由适用三级案由,应是“车辆买卖合同纠纷”。
二、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状范本原告:xxx有限公司住所:x市x区x路x号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总经理被告::有限公司住所:市区路号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总经理联系电话:被告:,男,汉族,年月日生,住址:,联系电话: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货款元;二、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元;三、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年月日,被告从原告处购得元货物,根据合同约定,付款时间是,但至今未付货款。
故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予支持。
此致人民法院具状人:有限公司三、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状民事起诉状原告: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XXX镇XX村,联系电话:XXXXXXXXXXXXXX(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代理人: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X省XXX市XX市XX镇XX街XX号,联系电话: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代理人: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XXX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起诉日算至实际还款日)。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素有业务往来,原告向被告出售XX、XX、XX等产品。
XX年XX月XX日,原被告双方对账确认:被告应付原告货款XXX元。
后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XXX元,但余款XXXX元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支付货款,但是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托,拒绝付款。
原告无奈,只得诉至法院。
综上所述,被告拖欠原告货款XXX元,已构成违约。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出诉讼,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xx市人民法院具状人:XXX有限公司××××年××月××日法院在立案时对于各个案件应该适用什么案由,应当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来进行,以便日后查阅和归档工作的开展。
车辆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车辆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篇一:二手车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状民事起诉状原告:孙x,男,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xxx号,身份证号: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
被告:杨X,男,汉族,住址:沈阳市XXXX,身份证号:XXXXXX,联系电话:XXXXXX。
第三人:白XX,女,汉族,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XXXXX,身份证号: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
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及第三人履行合同义务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全额承担;事实与理由20XX年10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机动车交易协议书,约定原告将所有的一辆车型为五菱LZw6371,车牌号为辽AD1L21车辆出卖给被告,约定购车款为3000元,于合同签订之日完成交付。
合同约定被告(合同中买方),必须办理过户手续。
原告多次催促过被告一起去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但被告一直拖延。
被告在同年10月24日,以4000元的价款将案涉车辆再次出卖给第三人白秋红。
原告几经周折了解该车辆多次转手买卖,但到现截止目前该车辆一直未过户,给原告带来诸多风险。
现原告请人民法院保护原告合法权益,判令被告及第三人立刻配合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此致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具状人:月日年篇二: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状(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原告:苏州***科技有限公司,住址:……,法定代表人:……。
被告: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址:……,法定代表人……。
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撤销原、被告分别于20XX年5月24日、20XX年7月20日签订的两份《销售合同》,并责令被告退还已收的332250元货款。
2、请求判决确认被告严重违约,并承担938587.50元的违约责任。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XX年5月24日签订了一份总金额为24.45万元的《销售合同》(合同编号:100524),约定被告向原告供应单价为25000元、品牌为“三星”、规格与型号为460AA04-V的46寸液晶拼接屏8台(1366*768分辨率,360w/单元低功耗,50000小时使用寿命)。
李超与特斯拉汽车销售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超与特斯拉汽车销售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其他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16【案件字号】(2021)沪01民终219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琳敏陆宇鹰王征【审理法官】刘琳敏陆宇鹰王征【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超;特斯拉汽车销售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当事人】李超特斯拉汽车销售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李超【当事人-公司】特斯拉汽车销售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陈志群上海柏年律师事务所;陈立家上海柏年律师事务所;云治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田晴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代理律师/律所】陈志群上海柏年律师事务所陈立家上海柏年律师事务所云治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田晴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代理律师】陈志群陈立家云治田晴【代理律所】上海柏年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李超【被告】特斯拉汽车销售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根据上诉人一审的诉请及所依据的理由及二审庭审中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本案的请求权基础为基于侵权的损害赔偿,故本案的案由应为侵权责任纠纷。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特斯拉公司就涉案车辆成立买卖合同关系,上诉人与特斯拉公司签订了购车合同,并已履行完毕。
【权责关键词】欺诈代理合同侵权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特斯拉公司就涉案车辆成立买卖合同关系,上诉人与特斯拉公司签订了购车合同,并已履行完毕。
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交易过程中,特斯拉公司正处于多次申报均被退回的阶段,下一轮申报何时开展、涉案车型能否通过及何时能通过均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并非被上诉人能够控制的范畴;且购置税金额占总购车费用不足10%,是否免除仅是影响上诉人购买涉案车辆的因素之一,不足以影响上诉人作出购车决定的时间。
车辆买卖合同起诉状模板

车辆买卖合同起诉状模板:原告:(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址、职业等)被告:(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址、职业等)案由:车辆买卖合同纠纷法定代表人:(如原告、被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注明其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如委托律师代理,应注明律师姓名、执业机构等)一、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车辆购买款项人民币XX元整;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违约导致的经济损失人民币XX元整;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二、事实和理由(以下详细叙述事实和理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20XX年XX月XX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车辆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所有的车辆(车辆型号:XXX,车牌号码:XXXXXX),购买价格为人民币XX元整。
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了定金人民币XX元整。
2.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在20XX年XX月XX日前将车辆交付给原告。
但截止至起诉之日,被告尚未交付车辆,也未退还定金。
3.原告多次与被告联系,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且明确表示无法履行合同。
4.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向原告支付购买款项并赔偿经济损失。
5.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现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三、证据1.车辆买卖合同原件一份;2.原告支付定金的银行转账凭证一份;3.被告出具的无法履行合同的书面材料一份;4.其他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相关证据。
四、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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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车辆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xxxx省长子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xx)长民初字第048号
原告:张丰,男,38岁,汉族,无业,住xxxx省长子县凤凰村。
被告:崔南,男,36岁,汉族,长子县煤矿设备厂工人住xxxx省长子县城关镇南环路1号。
原告张奉诉被告崔南车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
若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丰、被告崔南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丰诉称,20xx年4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购车协议,但是被告明知自己不享有该车产权,却以产权人名义与原告签订购车协议,违反了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致使原告蒙受了重大损失,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宣布该购车协议无效,并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车款人民币十一万元、赔偿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崔南辩称,当时觉得届于企业内部承包性质,被告有权将该车卖给原告,故被告不同意返还购车款,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xx年4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购车协议》一份,该协议写明“兹有被告拥有产权的杨子中巴长途客车一辆(车牌号为晋B-95950),欲转让给原告”。
协议规定车价为人民币十二万一千元整,被告保证该车产权过户前所有手续、证件齐全,真实有效,过户费用三千元由原告负担,
为保证该车的顺利过户,被告同意原告预留过户抵押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的要求,
过户之后退还被告。
协议签订后,原告当即交给被告车款人民币十一万元,被告给
原告写了车款收条,并且将有关机动车行车证等证件交给了原告。
之后,虽然
原告曾多次催促被告一起去有关部门办理该车过户手续,但被告一直以种种借口不肯一同前往,后经向有关部门询问,原告才得知该车的车主不是被告,而是长子公路客运公司。
原告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购车协议》一份。
⑵**部门出具的晋B-95950汽车产权证明一份。
(3)被告写给原告的人民币十一万元购车款收条一张。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车辆买卖合同中所指晋B-95950面包车车主为长子公路客运公司并非被告,被告并不享有该车产权,不具备该车的处分权利;被告在合同中隐瞒车辆真实情况,致使原告在不了解真实情况的前提下与被告签订了购车协议,原告与被告所签《购车协议》应该视为无效合同。
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购车款及赔偿经济损失的要求应予支持,对被告的答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该合同无效、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购车款十一万元并按人
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赔偿原告自20xx年4月12日至本判决生效之目的利息损失。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三千六白七十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因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
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
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xx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刘若
20xx 年八月二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李兆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