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时计算、工资核算、不定时工作制相关资料
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或不定时计算工时制度审批所需提供材料(大全5篇)

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或不定时计算工时制度审批所需提供材料(大全5篇)第一篇: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或不定时计算工时制度审批所需提供材料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或不定时计算工时制度审批所需提供材料1、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或者不定时计算工时制度书面申请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3、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或者不定时计算工时制度岗位说明(1)详细说明不能执行“标准工时制度”,需要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具体原因,涉及的岗位、人数(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计算周期、工作方式和休息制度4、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或者不定时计算工时制度岗位名单5、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或者不定时计算工时制度工会意见没有工会组织的,提供由10人以上的职工代表签字的职工大会决议(10人以下的,由从事“特殊工时工作制”的职工本人签字)6、工人了解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或不定时计算工时制度调查表;7、《不定时工时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表》;8、企业加班调休制度★9、已经批准过的企业需继续申请特殊工时制的,需书面上报上期实施特殊工时制的情况总结。
注:已批准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如发生下列情况,需重新申报:1、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岗位发生变化2、批准实行时限已满的第二篇: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所需资料四、需提交资料(一)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一式两份);(二)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申请报告和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及规章制度需向本单位职工公示至少5个工作日,并提交公示反馈意见;1、申请报告。
内容应当包括:企业生产经营特点,要求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理由,申请岗位的名称、职能、主要特点、涉及职工人数和实施何种工时制度等;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明确计算周期;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2、实施方案(1)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具体实施方案。
内容包括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作和休息时间安排办法、考勤和考核管理办法,工资支付等规章制度。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实施办法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实施办法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是一种灵活的工作时间管理制度,旨在根据员工的工作强度和工作需求,提供更加自由灵活的工作安排。
下面将探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实施办法。
一、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实施办法1.设立基准工时:根据企业的工作特点和行业标准,设定每日、每周或每月的基准工时。
如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2.弹性工作时间:员工可根据个人情况和工作需求,在一定范围内自行安排工作时间。
例如,可以提前或延后上班时间,以适应个人的家庭和生活需求。
3.工时计算方式:根据员工的具体工时情况,采用综合计算工时的方式进行工资计算。
即将员工的基本工资按照标准时间计算,同时根据实际工作时长进行加班费或扣除。
4.工时记录和管理: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工时记录和管理制度,确保员工的工时记录准确可靠。
可采用电子考勤系统或手工记录方式进行工时统计和管理。
5.加班管理: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下,加班管理非常重要。
企业应根据劳动法规定,合理控制员工的加班时间,并按照规定向员工支付相应的加班费。
二、不定时工作制的实施办法1.弹性工作时间:员工不再被限制在固定的上班时间范围内,可以根据个人需求和工作情况自行安排工作时间。
2.自主担负任务:在不定时工作制下,员工独立个体化地进行工作任务分配和承担。
员工可根据个人的时间安排和工作安排,自主决定完成工作任务的时间和方式。
3.目标导向管理:管理者不再强调员工的工作时间,而是更加注重任务的完成情况和工作目标的达成。
员工需按照任务要求进行工作,自行决定合理的工作时间。
4.管理者支持和指导:在不定时工作制下,管理者应及时回应员工的问题和需求,提供工作上的有效支持和指导,确保员工能够顺利完成工作任务。
5.定期评估和反馈:企业应设立定期的工作评估和反馈机制,及时了解员工的工作情况和工作成果,根据评估结果调整和改进工作制度。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实施办法,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员工的工作生产效率和工作满意度。
不定时工作制度_工资

不定时工作制度是指员工的工作时间不固定,根据工作任务的需要进行灵活安排的一种工作制度。
这种制度下,员工的工作时间、工作量和工作强度可能会有所变化,但总体上能够保证员工的合法权益和劳动尊严。
在不定时工作制度下,工资的计算和支付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本文将从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定义、特点、工资计算方式、法律法规保障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定义和特点1. 定义不定时工作制度是指根据工作任务的需要,对员工的工作时间进行灵活安排的工作制度。
在这种制度下,员工的工作时间、工作量和工作强度可能会有所变化,但总体上能够保证员工的合法权益和劳动尊严。
2. 特点(1)工作时间灵活。
不定时工作制度下,员工的工作时间可以根据工作任务的需要进行灵活安排,既可以安排全职工作,也可以安排兼职工作。
(2)工作强度较大。
由于工作任务的不确定性,员工在执行任务时可能需要面对较高的工作强度和工作压力。
(3)工资支付方式特殊。
在不定时工作制度下,工资的计算和支付方式与常规的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有所不同。
二、不定时工作制度下的工资计算方式1. 基本工资不定时工作制度下,员工的基本工资可以根据企业制定的工资标准进行计算。
基本工资的确定因素包括员工的岗位、职级、工作经验等。
2. 绩效工资绩效工资是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和完成任务的情况进行计算的。
在不定时工作制度下,绩效工资的计算可以采用奖金、提成等方式。
3. 加班工资不定时工作制度下,员工可能需要加班完成工作任务。
加班工资的计算可以根据国家关于加班工资的法律法规进行,通常采用小时工资的150%或200%进行计算。
4. 补贴和津贴根据员工的工作特点和实际情况,企业可以为员工提供一定的补贴和津贴,如交通补贴、通讯补贴、餐补等。
三、法律法规保障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法》规定,企业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在不定时工作制度下,企业应当确保员工的工资权益得到保障,按时支付工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与员工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具备法定的内容,包括工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等。
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单位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需企业报经当地区县劳动保障局批准,未经批准,不能任意扩大范围。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其工作时间不区分制度工作日与公休日。
目录简介概况工时计算加班待遇展开编辑本段简介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殊或者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需在一段时间内连续作业,采取综合计算工时制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如建筑、旅游等岗位。
但其平均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需企业报经当地区县劳动保障局批准,未经批准,不能任意扩大范围。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其工作时间不区分制度工作日与公休日。
员工在综合计算工时一个周期内只要总的实际工作时间没有超过法定总的工作时间的,其在公休日工作,不需支付200%加班工资。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待遇”规定,一般只适用于实行标准工时制员工。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员工实行计件工资制,其超过综合计算周期的总的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要按计件单价工资的150%支付工资报酬。
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按300%支付职工工资报酬.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员工,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等方式,以确保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产、工作任务完成。
按劳部发[1994]503号文件规定,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也有三种:(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编辑本段概况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员工在综合计算工时一个周期内只要总的实际工作时间没有超过法定总的工作时间的,其在公休日工作,不需支付200%加班工资。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与综合计算工时制度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与综合计算工时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企业用工模式也在不断变革和创新。
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作为一种灵活的用工制度,已经在我国许多企业中得到广泛应用。
这两种制度的出现,旨在更好地适应企业生产经营需要,提高劳动效率,同时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定义、适用范围、优缺点以及管理等方面进行详细探讨。
一、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定义1. 不定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是指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安排职工在每日、每周、每月或每季度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不固定的工作制度。
在这种制度下,职工的工作时间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调整,以满足企业的生产经营需求。
2. 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综合计算工时制度是指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以一定周期(如周、月、季、年)为计算单位,对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进行综合计算的工作制度。
在这种制度下,职工的每日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可以超过40小时,但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适用范围1. 不定时工作制适用范围不定时工作制适用于以下岗位:(1)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2)外勤人员;(3)销售人员;(4)驾驶员;(5)其他因工作性质特殊,无法按照标准工作时间进行工作的岗位。
2. 综合计算工时制度适用范围综合计算工时制度适用于以下岗位:(1)季节性较强的企业;(2)生产经营特点特殊的企业;(3)需要连续作业的企业;(4)其他因工作性质特殊,无法按照标准工作时间进行工作的岗位。
三、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优缺点1. 不定时工作制的优缺点优点:(1)提高劳动效率:职工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自主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提高工作效率;(2)灵活性: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调整职工的工作时间,有利于应对市场变化;(3)激励作用:不定时工作制对职工具有激励作用,可以提高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满意度。
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

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最近有一些用工单位和劳动者打电话咨询企业用工的工时问题,就这个话题和大家聊一聊,以方便更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这几种工时有个更清晰的了解。
用人单位能够避免不必要的违法用工风险以及能够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最合适的工时制,而劳动者也可以在了解法律的基础上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总的来说,企业用工的工时共三种,分别是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一、1、标准工时制标准工时制也称为标准工作制,是由立法确定每天中工作时间长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数,并要求各用人单位和一般职工普遍实行的基本工时制度。
标准工时,是我国运用最为广泛的一种工时制度,在标准工时制下,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工人每天工作的最长工时为8小时,每周最长工时为40小时。
并且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标准工时制还有以下几点要求:A用人单位每周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B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般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C特殊原因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D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
律师提醒:在标准工时制下,劳动者每天的工作时间都比较固定,用人单位不得私自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如果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劳动者有权拒绝;如果用人单位强行安排的话,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
2、综合计算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是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实行这种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不再是以天为单位,而是可以是以周、月、季、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即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当不能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对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的简介

工时制度,即工作时间制度。
我国目前有三种工作时间制度,即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
一、标准工时制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第七条及《〈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第一条规定,标准工时制是指实行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一般周休息日为星期六和星期日)的工作制度。
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1、【以周计算】周期内总工作时间不超过40个小时。
2、【以月计算】周期内总工作时间不超过166.64小时,通常用167小时来计算。
月工作日:250天/年÷12月≈20.83天20.83天×8小时/天=166.64小时3、【以季度计算】周期内总工作时间不超过500小时。
季工作日:250天/年÷4季=62.5天62.5天×8小时/天=500小时4、【以年计算】周期内总工作时间不超过2000小时。
年工作日:365天/年-104天/年(休息日)-11天/年(法定休假日)=250天250天×8小时/天=2000小时用人单位要求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在取得本单位工会组织同意的基础上,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实施。
法律依据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精选五篇)

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精选五篇)第一篇: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实施方案为了规范本单位工时制度,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保证生产任务完成,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单位基本情况说明(一)基本情况1、用人单位注册类型:(经济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2、用人单位规模:(注册资本)1000万。
3、经营范围:家用电器研发、生产,预包装食品批发、零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口业务。
(二)用工情况(1)本单位从业人员总数406 人,其中签订劳动合同人数391 人,缴纳社会保险人数 336 人。
本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员工 0 人。
(2)本单位已依法实行劳动用工备案制度,依法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制度(或集体合同制度)和考勤制度,劳动用工规范,劳动考勤记录完整。
(3)本单位已依法健立工资分配与支付制度,执行国家和《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有关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4)本单位已依法申报缴纳社会保险;(5)本单位已依法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条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保护的规定。
(6)本单位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A,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 A。
A、无属于劳务派遣用工。
B、有属于劳务派遣用工的已征得(劳务派遣单位名称)同意。
二、实施理由本单位系家用电器企业(行业描述),基本符合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要求的申请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必备条件。
部分岗位工种因工作性质特殊存在下列A情形,实施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A、需连续作业;B、季节、自然限制行业;C、生产任务不均衡企业;D、工作地点远需集中休息的;E、其他:(岗位职责描述)需要集中工作集中休息;部分岗位工作因工作性质特殊存在下列K 情形,实施不定时工作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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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时计算、工资核算、不定时工作制相关资料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相关资料综合计时有以下特点:1. 实行综合计时的工厂,有以下豁免:1)七天有一天休息;2)每天加班不能超过3小时(在工人体力能承受的条件下)2.可以连续工作,直到将全年的综合时间用完为止。
以工厂每周按60小时(每周6天×10小时/天=60小时)计算,在综合计时下,工厂只能工作40周以及40小时的正常工作(40周×60小时+40小时=2440小时)。
这意味工厂一年有11周和20小时不能再上班,无论是否手头有订单。
3.对于超出每周40小时的加班,工厂只需支付平时薪资的150%,而无论该加班时间是在周六或周日;但对于法定假日的加班,工厂必须按平时薪资的300%支付工人。
但是许多欧美客户是不接受七天没有一天休息,也不接受周六或周日的加班工资按1 50%来支付。
而且一般工厂都不会冒险按以上三点操作。
实行综合加班计时制,必须经劳动部门批准。
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关子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5 条)=实行综合计算工时的,其工时是按全年总工时来计算,以全年正常上班总工时加上加班总时限,为全年的最高工作时间,不可超过。
全年正常上班总工时为:20.83天/月×12月×8小时/天=2000小时;全年加班时限:36小时/月×12月=432小时;全年最大总工时:2000小时+432小时=2432小时;半年最大总工时:(2000小时+432小时)÷2=1216小时;则全年正常上班时间加上加班时间不超过2432小时,则属于合法。
而超过2432小时,则为综合加班超时,属于违规行为。
而不是单独计算加班时间是否超过432小时。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
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
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三、2000年3月17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同时废止。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应注意的问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企业应注意适用对象: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由此可见,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有其特定的适用对象,企业不得对员工随意适用。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必须报劳动部门审批。
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必须报劳动部门审批。
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如果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时没有报劳动部门审批,企业可能要承担按标准工时制给员工支付加班费用的风险。
因为经过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工作时间不固定,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来计算,因此,不受标准工作时间(每天8小时)的限制,超过8小时的工作不视为延长工作时间,不算加班加点。
根据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的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不适用延长工作时间发放加班工资的规定。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法定休假节日也要支付加班费用人单位安排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也应按法律规定支付给员工加班费。
对法定休假节日加班费的支付标准,各地法规规定不一。
如《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员工加班工资。
”所以,各企业应根据当地法规,支付法定休假节日加班费。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下的人事操作要点一、什么是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根据《本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沪劳保福发(2006)40号)第三条第二款相关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企业因工作情况特殊或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需要安排职工连续作业,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二、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根据《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 94]503号)第五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从以上条款可以看出,能够申请综合工时的一般需要符合两个条件。
第一:特殊性。
特殊性是指行业特性的特殊,通常此类行业常受外部自然因素或者人为因素影响较大,而且多数为劳动密集型。
第二:连续性。
连续性是指在这些特殊行业中的岗位人员必须通过自己的连续作业才能去完成工作任务或者通过连续作业来抵消外界因素影响。
三、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中以周、月、季、年为单位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如何确定?年为单位:365天/年-104天/年(休息日)-11天/年(法定休假日)=250天×8小时=2000小时。
季为单位:250天/年÷4季=62.5天×8=500小时。
月为单位:250天/年÷12月=20.83天×8=166.64小时。
周为单位:直接以40小时为单位。
四、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下的加班费处理。
通常理解,没有超过核准计算周期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无加班费,即使是休息日安排加班(遇到法定节假日除外)。
如果超过的,(除了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以外)一律按照加班小时工资的150%计发,法定节假日安排的按照加班小时工资的300%计发。
下面举例说明:小白是上海某地质勘探队的队员,基本工资960元,该勘探队2009年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采用综合计算工时制,以年为单位。
2009年小白全年工作了2196小时,其中8小时为法定节假日加班)。
小白想知道自己可以领取多少加班费?计算步骤:1、确定年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为多少小时。
年工作日*8小时=(365天/年-104天/年-11天/年)×8=2000小时2、确定小白实际工作时间为多少小时。
实际工作时间为2196小时(含8小时法定节日)3、确定超出时间为多少小时。
2196-2000=196小时(其中8小时法定节假日) 4、确定计算加班费标准。
小白的小时工资为:960÷21.75÷8=5.52元小白的加班费为:(196-8)×5.52×150%+8×5.52×300%=1689.12元五、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运用的限制。
1、关于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有效期问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准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可以设定有效期。
有效期可以依据企业的申请设定,但最长不超过2年。
2、关于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否能够直接适用每个员工的问题:从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程序看,在进行审批前企业对对应岗位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首先制定相关方案(申请报告、实施方案、工时管理及工资支付规章制度)并且公示,得到员工同意。
在获得审批后,对于新进入员工必须要有告知程序,至少在劳动合同中应该得以体现。
六、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留下来的待解决问题。
1、关于加班超时是否有上限限制:众所周知《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那么使用综合工时是否可以突破每月36小时,在相关规定中并无体现。
笔者认为,应该不能突破36小时的上限。
当然,由于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使用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企业的灵活用工,因此可以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中明确:经批准可以以月、季、年为单位的企业使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每月平均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
2、关于得到审批可以使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因加班费与劳动者发生争议是否可以直接得到支持?笔者认为:获得审批的企业与劳动者因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下发生争议的,仲裁机构或者法院不能仅凭批复认定企业没有问题。
如果劳动者提出实际执行的工作制是标准工作制而非批文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那么作为仲裁机构或法院理应进行实地审查,而不能凭批复简单认为有效。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实施后劳动者的休息权如何得到保护?笔者认为:由于现行规定中没有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进行一个加班上限约束,为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利,理应明确每天至少保证劳动者休息多少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