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越合理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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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yond介词用法

beyond介词用法

beyond介词用法
Beyond是一个介词,用于表示'超出'、'超越'、'除了...以外'等含义。

它常常用于以下几种情况:
1. 表示超越或超出某个范围或限制,例如:
- Beyond our imagination (超出我们的想象)
- Beyond the scope of this project (超出本项目的范围) - Beyond his control (超出他的控制)
2. 表示在某个方面达到或超过某个标准或水平,例如:
- Beyond comparison (无可比拟)
- Beyond reproach (毫无瑕疵)
- Beyond reasonable doubt (无合理怀疑)
3. 表示除了某个范围或事物以外,例如:
- Beyond the city limits (城市范围之外)
- Beyond the physical world (超越物质世界)
- Beyond the obvious (除了显而易见的以外)
需要注意的是,Beyond通常用于表示比较抽象或模糊的概念,因此在具体表达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境进行灵活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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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历史上最大的陪审团司法冤案

美历史上最大的陪审团司法冤案

美历史上最大的陪审团司法冤案1886年发生在美国的“芝加哥干草市场案”,又称为“干草市场事件”。

它不仅是美国工运史上的一个里程碑,也是世界工运史上的一面旗帜。

1889年7月,在有22个国家的代表出席的第二国际成立大会上,与会代表通过了一项具有历史意义的决议:在每年的5月1日,组织大规模的国际性游行示威。

在一切国家和一切城市,劳动者都在同一天里要求执政当局从法律上把工作日限制在8小时以内。

确定这个日期就是为了纪念美国芝加哥工人在1886年5月1日争取八小时工作制的罢工斗争。

罢工与集会1886年四月,美国的一家工会积极准备在5月1日为争取“八小时工作制”举行全国总罢工。

5月1日,全美多个城市同时举行罢工,包括纽约、底特律、密尔沃基等城市,但这次工人运动的中心是在芝加哥。

芝加哥城估计有4万人参加罢工,8万人参加游行。

全美罢工工人的总数估计有30到50万人。

艾伯特o帕森(Albert Parsons)是一个无政府主义者,也是“国际劳动者协会”这一组织的创始人。

5月1日,帕森和他的妻子及孩子们一起,带领着8万人的队伍沿着密歇根大道游行。

5月3日,芝加哥罢工的工人们走到了麦考密克联合收割机厂附近。

当时麦考密克联合收割机厂已经雇用了一批顶替罢工工人的人继续工作,同时有400名警察保护这些工作的人。

在5月1日总罢工的当天,虽然有一半的顶替者投身到罢工的队伍中,但还有一些工人未参加罢工。

罢工的工人们在麦考密克联合收割机厂的外面举行了一个集会,奥哥斯特o斯比斯(August Spies)发表了演讲,倡议工人们“团结起来,支持工人联盟,争取成功”。

总罢工活动由于计划周密、调整及时,从开始以来一直未出现暴力活动。

但是,当下班的铃声响起后,一群罢工工人不顾斯比斯的劝告,突然向工厂的大门涌去,警察立刻向人群开枪,两名麦考密克厂的工人被打死(另有报道说是6人)。

警察的暴力引起了工人的愤怒,芝加哥的“无政府主义者”们迅速印制传单,号召第二天(5月4日)在干草市场广场集会,干草市场是芝加哥的集市中心。

从“辛普森杀妻案”看美国程序正义

从“辛普森杀妻案”看美国程序正义

• 在6月17日辛普森被捕前,“梦幻 律师队”中的萨皮罗律师、贝登博士 、李昌钰博士等人已经向辛普森了解 案情,从他身上采集头发和血液等检 验样本。在整个审判过程中,根据律 师的建议,辛普森依法要求保持沉默 ,拒绝出庭作证。
3、警方办案三大失误
• (1)忽视现场斟查常识 • (2)警方涉嫌非法调查 • (3)警官携带血样返回现场
4、“铁证”的破绽百出
• (1)血迹证据令人生疑 • (2)手套证据疑云密布 • (3)证人的无效质证
三、“超越合理怀疑”的深思
• 1995年10月3日,美国西部时间上午10点 ,当Simpson案裁决即将宣布之时,整个 美国一时陷入停顿。Clinton总统推迟了军 机国务;前国务卿贝克推迟了演讲;华尔 街股市交易清淡;长途电话线路寂静无声 。数千名警察全副武装,如临大敌,遍布 Los Angeles街头巷尾。CNN统计数字表 明,大约有1亿4千万美国人收看或收听了 “世纪审判”的最后裁决。陪审团裁决结 果:Simpson无罪。
• 通过Simpson一案,人们会注意到,美国司 法制度对程序公正和确凿证据的重视程度,远远 超过了寻求案情真相和把罪犯绳之于法。假如美 国司法制度的目的是寻求案情真相,那么犯罪嫌 犯压根儿就不应该有沉默权。实际上,整个美国 宪法和司法制度的核心,是防止“苛政猛如虎” ,是注重保障公民权利和遵循正当程序。美国最 高法院大法官William O. Douglas精辟地指出:“ 权利法案的绝大部分条款都与程序有关,这绝非 毫无意义。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随心所欲或反 复无常的人治之间的大部分差异。坚定地遵守严 格的法律程序,是我们赖以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 等的主要保证”。
小故事:
• Simpson案结束后,Clark检察官出版了回忆录, 版税收入高达300万美元。后来她干脆辞去公职,成 为小有名气的电视节目主持人。经她多次邀请, “dream team”中的李昌钰博士以嘉宾身份,出席了 她主持的一次谈话节目。节目一开始,她咄咄逼人地 问道:“既然您承认在案发现场的血迹经DNA检验是 Simpson的,但是您为何仍然帮助Simpson作证?” 李昌钰回答:“我今天坐在这里接受访问,假设在访 问中,您那美丽的头发不知何帮沾到我的裤子上,回 家后,我太太发现了我裤子上有头发,拿到化验室去 鉴定DNA,结果证实是您的头发。然后他就查问我今 天跟您做了什么见不得人的事情,责问您的头发为何 会跑到我的裤子上来。啊哈,我就有大麻烦了!但是 ,天知、地知、您知、我知。我们没做任何不轨的事 情。因此,即使DNA检验结果证明了某根毛发或某些 血迹是某人的,也不能直接证明这个人就做了这些坏 事。”

对“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的理解

对“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的理解

对“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的理解这一项是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以排除合理怀疑。

这项规定是采纳了“两个证据规定”里面的内容做出的,是从西方证明标准里借鉴过来的。

实践中来判断排除合理怀疑?合理怀疑是指什么样的内容?什么情况下才能够形成合理怀疑?我们认为这是一个主观性的标准,是一个要靠法官自由裁量来确定的标准,本质上还是法官的内心确信。

2006年在武汉,围绕死刑核准权统一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的法律准备工作,一些法学家参加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一个座谈会,樊崇义老师也参加了。

谈到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应当是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时候,他就讲到有一个美国的大法官谈到什么是合理怀疑时说:只有上帝才能够知道合理怀疑的标准。

可见每个人因为经历、经验、学识、思辨能力等的不同,对同一件证据能不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也会有不同的认识。

所以,排除合理怀疑在司法实践当中要求法官具有更相近、更强大的法律意识。

这就要求我们的法官要经过更好的、更高层次的司法训练以及具有更为丰富的司法经验,逐步积累形成相近似的更严谨、睿智的判断认知能力。

只有这样,才能够形成最接近客观真实的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认识,否则很难形成被大家认可的比较公平的结论。

所以经验、培训、更多案例的参照恐怕是适用好一般性规定的前提,这些还需要我们慢慢去积累。

该项规定,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排除合理怀疑,非常重要。

为什么?过去,排除合理怀疑严格地说只是理论上的一种说法,在法庭上,律师经常会受到训斥”,原因是理论问题是学术观点不能提,提了也往往不被重视,不被采纳。

现在我们在立法上能够堂堂正正地写上排除合理怀疑,明确规定在定案的时候必须排除合理怀疑,非常不易。

综合全案证据排除合理怀疑,是解决证据充分的问题。

通常我们认定证据是否充分一般有两个层面的认识标准:其一要有很多证据,孤证、一两个证据不能叫充分,证据要有量的积累;其二要有质的要求,定罪的结论应该排除合理怀疑,这是对证据充分的一个表述。

国外法治人物事例

国外法治人物事例

国外法治人物事例2021年11月19日,经过27小时的评议,陪审团宣布17岁的凯尔里滕豪斯无罪。

他因去年在美国威斯康星州的一场抗议活动中持枪打死两人打伤一人而面临五项重罪指控。

这场发生在诺基沙市的抗议活动是因白人警察枪杀黑人男子雅各布布莱克引发的。

抗议升级为骚乱,暴徒洗劫商店。

在混乱中,里滕豪斯枪杀了36岁的约瑟夫·罗森鲍尔,几分钟之后又枪杀了26岁的安东尼·哈珀,并打伤了26岁的盖格·格罗斯克鲁茨。

其中罗森鲍尔没有携带武器,哈珀用滑板攻击了里滕豪斯,克鲁茨持有手枪。

在庭审中,12位陪审员听到了2020年8月25日那个死亡之夜的两个不同版本的故事:里滕豪斯是一个正直的少年,他试图保护社区的安全,当他受到生命威胁的时候,他拿起了武器;抑或者他是一个寻衅滋事的不良少年,在街头杀死了两个对他没有恶意的人?在辩方的故事里,里滕豪斯去基诺沙的出发点很简单:救人保护社区清理涂鸦,因为他本身就是一名救生员。

那天晚上,他带了一把AR-15步枪。

是的,威斯康星的法律允许17岁的未成年人携带这样的武器。

抗议现场很混乱,有嘶吼,有推搡,有火光。

在视频中可以看到,36岁的罗森鲍尔在追赶少年,少年用枪指着他,试图将其击退。

然而罗森鲍尔仍然冲了过来,少年开枪。

少年转身就跑,他说:他向警察跑去,准备自首。

这时,有几个人开始追打他。

26岁的哈珀用滑板将少年击倒在地。

里滕豪斯说:“他在抢我的枪。

”他朝哈珀开了一枪,一枪致命。

在哈珀身后的是26岁的克鲁茨。

他手里拿着一把手枪。

视频证据显示,他先把双手举向空中。

而后,他承认:他向少年走去,他想解除他的武装。

他用枪指着少年,虽然他说他是无意的。

少年最后一枪命中了他的胳膊。

律师为少年里滕豪斯提出了自卫主张,对所有指控都作无罪辩护。

在威斯康星州,一旦被告提出自卫主张,控方就必须“排除合理怀疑”地进行反驳。

控方主要依赖于视频证据,但视频证据的模糊可能起到相反的结果。

排除合理怀疑

排除合理怀疑

排除合理怀疑排除合理怀疑作为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起源、发展于英、美,且为其他国家和国际公约所吸收和确认.排除合理怀疑的涵义在西方国家存在争议,是否适用于死刑案件更面临质疑与挑战.排除合理怀疑为我国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典所规定,具有突破性意义,但这只是对原有证明标准的补充完善;其统一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我国对排除合理怀疑的理解不能简单套用西方国家的主流解释,而应努力实现认定案件事实符合客观真相的要求,对案件的主要事实的证明达到确定性的程度.为保障排除合理怀疑的有效运用,还应当坚持以审判为中心,探索贯彻直接言词原则。

一、我国“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对我国理论界与实务界而言,“排除合理怀疑”并非陌生事物,但对其在立法中的出现,却有着不同的认识。

有学者认为立法中的“排除合理怀疑”是对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要求,是关于证明标准的新解释。

也有观点认为“排除合理怀疑”与“证据确实、充分”之间存在一定区别,在某些情况下即使排除了合理怀疑也不必然代表证明的确实、充分,即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可能低于证据确实、充分。

有鉴于此,立法部门作出了较为具体的说明:“证据确实、充分”具有较强的客观性,但司法实践中,这一标准是否达到,还是要通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的主观判断,以达到主客观相统一。

只有对案件已经不存在合理的怀疑,形成内心确信,才能认定案件“证据确实、充分”这里适用的“排除合理怀疑”进一步明确了“证据确实、充分”,便于律师实务中把握。

二、排除合理怀疑的理解立法机关指出,“排除合理怀疑”是指“对于事实的认定,已没有符合常理的、有根据的怀疑,实际上达到确信的程度”。

我国传统证据理论一般从逻辑学的角度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解释为“唯一性"“排他性",而“排除合理怀疑”的实质也是要求事实裁判者确信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存在且为被告人所实施;对案件事实的存在达到了没有合理怀疑的程度,即表明依据案件证据材料得不出其他结论,因此可以形成确信。

电影《十二怒汉》观后感

电影《十二怒汉》观后感

电影《十二怒汉》观后感电影名字叫《十二怒汉》,但在我看来这陪审团十二个陪审员在推理的过程中并不愤怒,反而体现了求真和审慎,蕴含着法律制度对个体的尊重和对人性的关怀。

故事的背景是法院审理了一宗一级谋杀案,案情似乎十分清楚,一个贫民窟长大的少年与父亲发生了激烈争吵之后,用折叠弹簧刀刺死了父亲,还有两位目击证人出庭作证。

法庭审理阶段已结束,然后由12位陪审员根据庭审情况,投票决定这名少年杀人事实是否成立。

如果成立,少年就会被送上电椅执行死刑。

因为是重大刑事案件,不管是裁定有罪还是无罪,12 位陪审员的意见必须一致,如国不一致,就会成为悬案,留给下一个陪审团来做决定。

在一开始,陪审团就进行了投票,根据法庭上的证据,这个青年会坐上电椅,受到审判而结束生命。

但其中一个陪审员却认为这个青年无罪,这让其他十一个人无一不觉得意外。

证词无比完美却要因为这一个人的意见不一而无法将杀人凶手绳之以法,这不是法律应该让他们完成的使命。

而这个人的理由很简单:证据不够确定到决定一个人的生死!那名投无罪票的陪审员,用极其认真的态度告诉大家这不是玩笑,这是一个鲜活的生命握在自己手里,无论有罪与否,都不能用偏见去看待。

也许这位青年来自贫民窟,他每天打架,偷东西,你可以说贫民窟是罪犯的摇篮,那里的孩子都有犯罪倾向,但你不能因为这样的偏见去猜测这个孩子是否杀了人。

在影片的开头法官对陪审团提出了要求:“在本案中,已有一人死亡,另一人的生死掌握在你们手中。

如果你们能提出合理怀疑,无法确认被告是否有罪,基于这个合理怀疑,你们必须作出无罪的判决;如果你们找不出合理怀疑,你们必须基于良知,判决被告有罪。

”在我看来,这段话对于理解影片和影片背后的法律制度都至关重要。

其中涉及了两个重要概念:首先是合理怀疑。

检方要将嫌疑人绳之于法,需要提供足够有力、无可推翻的证据,而嫌疑人只需要提出合理怀疑即可。

也就是说,当存在对检方证据提出足够有说服力的怀疑理由的情况时,嫌疑人就不能被定罪。

从“辛普森”案看“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从“辛普森”案看“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从“辛普森”案看“正当法律程序”原则摘要:“辛普森”案作为“世纪审判”,以其被告人名望之高、耗资之大、历时之久、判决结果与公众预期之冲突成为当代“英美法系”法学研究的经典案例。

此案涉及宪法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刑事侦查与证据学等诸多学科,为法学研究提供了全方位、多角度的研究材料,本文将以正当法律程序原则为视角,人权建构理论为基础,比较论证为方法,针对“程序正义”原则的七个核心规则展开论证,达到集思广益推动我国司法改革地目的。

关键词:辛普森案正当法律程序原则无罪推定陪审团制度1994年美国著名影星奥伦萨尔.詹姆斯.辛普森(Orentnol .G. .Sympson )因涉嫌谋杀其前妻妮可.辛普森被起诉,在检方握有优势证据,社会舆论倾向于被告有罪的前提下,陪审团一致裁定辛普森被告罪名不成立。

该判决给全球法学界以强烈震撼,其“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体现与运用引起诸多思考。

反观我国佘祥林在狱中度过了11载铁窗生涯,我们不禁疑问,是什么导致了赵作海、佘祥林、杜培武、李久明等诸桩冤案?是执法人员的素质使然还是刑事诉讼制度自身存在重大缺陷?在强调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先进理念统领之下,在同样拥有完整的刑事诉讼组织体系和审判监督机制的我国,冤假错案不断的症结究竟在哪里?同样是疑点重重的杀妻案,为什么佘祥林与辛普森的境遇如此不同?在辛案审结十五年以后,本文旧事重提,旨在以辛普森案为基础探索“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法理蕴涵及对我国司法改革的借鉴意义。

一、正当法律程序原则(Due Process of Law)的内涵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定义和法源美国宪法并没有对正当法律程序涵义做明确界定,对正当程序的理解,主要依靠联邦最高法院对其适用的解释,从而赋予这种宪法的弹性条款以实际应用的意义。

丹宁勋爵认为:“我所说的‘法律的正当程序’,即指法律为了保持日常司法工作的纯洁性而认可的各种方法:促使审判和调查公正的进行,逮捕和搜查适当的使用,法律援助顺利的取得,以及消除不必要的延误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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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表现在《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五条中规定的情形, 即(1)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发生;(2)被告人是否实 施了犯罪行为,以及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 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3)影响被告人定罪的身份 情况是否查清;(4)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5)被 告人有无罪过;(6)是否属于共同犯罪及被告人在共同 犯罪中的地位、作用;(7)被告人有无从重处罚情节。 这里第(2)点“何人实施了何种犯罪行为”是重中之重, 很多冤假错案就在此关键环节出现了错误。
超越合理怀疑
主讲:王聪
• 辛普森杀妻案、凯西杀女案件在美国的司 法制度中,刑事案采用的定罪标准是“超 越合理怀疑“。引发美国各界强烈反应,也 再次拷问美国司法制度。
什么是“超越合理怀疑“呢?
• "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 意思是说: 证据 要禁得起一切合理质疑的推敲, 要百毒不侵才有效 • 具体而言,在法庭审判时,检方若要指控被告有 罪,一定要提出确凿可信的证据来证明被告的罪 行。毫无疑问,任何证据都会存在某种疑点,但 陪审团只有在确信证据已达到“超越合理怀疑 “的标准时,才能判决被告有罪。
五个合理怀疑
• 1. 住在对面的女证人说她亲眼看见男孩将刀举过头狠狠往 其父亲胸口刺下,当时正有一辆六节的火车经过,她透过 火车最后两节看到此情景。但八号陪审员曾经住在铁轨旁, 他认为火车噪音极大,跛脚老伯不可能清楚听到少年说 “我要杀死你!”这句话。 • 2. 跛脚老伯说他听到少年说“我要杀死你!”后隔了一秒, 听到有物体倒下(研判是其父亲),他花了15秒从卧室穿 过走廊到大门后,看见少年仓皇逃逸。但经由八号陪审员 模拟发现,跛脚老伯根本无法奔跑,以他的走路速度,大 约需41秒才能达成,他却谎称15秒。九号陪审员是十二人 中年纪最大的一个,他最了解老人,他的见解为:跛脚老 伯穿着破烂,这辈子一事无成,没人在意他,但他在这案 子中却是主要证人,他享受这种被瞩目的感觉,因此他说 了谎。
个人看法
• 死刑案件审判工作是生死攸关的大事,在任何时 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打折扣。如果司法人员求 疑质疑的劲头不足,面对疑点敷衍塞责,不彻底 深究,或凭个人主观认识,想当然地“排除”疑 问,甚至迁就侦查阶段存在的严重问题,就会造 成冤假错案。
十二怒汉
剧情
• 十二个普普通通的人,他们以前素不相识。为了一桩杀人 案件,他们坐在了一起。就是这十二个人,被这个司法制 度挑选了出来,组成了这个案件的陪审团,要开始决定另 外一个人的命运。被告是一名年仅18岁的男子,被控在午 夜杀害了自己的父亲。 • 法庭上提供的证据也极具说服力:居住在对面的妇女透过 卧室及飞驶的火车窗户,看到被告举刀杀人;楼下的老人 听到被告高喊“我要杀了你”及身体倒地声音,并发现被 告跑下楼梯;刺进父亲胸膛的刀子和被告曾经购买的弹簧 刀一模一样。而被告声称从午夜11点到凌晨3点之间在看 电影的证词极不可信,因为他连刚看过的电影名字也说不 出来。
• 2010年5月9日,“杀害”同村人在监狱已服刑多年的河 南商丘村民赵作海,因“被害人”赵振裳的突然回家,被 宣告无罪释放,河南省有关方面同时启动责任追究机制。 2010年 5月9日上午,河南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 向社会通报赵作海案件的再审情况,认定赵作海故意杀人 案系一起错案。河南省高院于2010年5月8日作出再审判 决:撤销省法院复核裁定和商丘中院判决,宣告赵作海无 罪。
• 3. 少年说去看电影但却什么都记不得,因此众人研判少年 说谎。但八号陪审员认为,少年与父亲争吵后,情绪不稳 定,回家后发现父亲已身亡,警察已守株待兔,父亲的尸 体在前,警察在旁,少年情绪太过紧张,才会脑袋一片空 白。为了证明这点,八号陪审员一直询问四号陪审员这几 天晚上做了什么,结果四号陪审员前几天也去看了电影, 却记错片名,也记错演员名字;四号陪审员是在没有压力 之下回答,就错误连篇了,更何况是少年呢? • 4. 少年的父亲身高较少年高七吋,若是要杀一个比自己高 的人,一般人是不会高举刀子再刺下。有位陪审员幼时常 看人械斗,他清楚知道,拿弹弓刀砍人时一定不是高举刺 下,少年本身对刀子极为了解,也不可能用这种手法杀人。 • 5. 对面的女证人说他晚上辗转难眠一个小时,在午夜十二 点十分正好瞥见少年行凶;但该女证人有戴眼镜,出庭时 鼻梁上也有眼镜压痕,正常人不会戴眼镜睡觉,合理推断 她瞥见少年行凶也是在没戴眼镜的情况,只能看到模糊的 身影。
• 由于刑事案人命关天,所以陪审团在裁决无罪时, 不一定非要确信被告清白无辜。只要检方呈庭证 据破绽较多,没达到“超越合理怀疑“的严格标 准,尽管有很多迹象表明被告涉嫌犯罪,但陪审 团仍然可以判决被告无罪。有人说,美国司法审 判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宁可漏网一千,不可 冤枉一人“。
• 2005年,湖北佘祥林杀害妻案,因被害人张在玉 “亡者归来”而震惊了中国整个司法界,当年被 评为全国十大影响性法律事件之首。 • 2010年,河南赵作海案,同样因为被害人“真身 再现”而冤情大白,司法界再次哗然。
• 1994年1月2日,佘妻张在玉因患精神病走失失踪,张的 家人怀疑张在玉被丈夫杀害。同年4月28日,佘祥林因涉 嫌杀人被批捕,后被原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被判处 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因行政区划变更,佘祥林一 案移送京山县公安局,经京山县人民法院和荆门市中级人 民法院审理。1998年9月22日,佘祥林被判处15年有期徒 刑。2005年3月28日,佘妻张在玉突然从山东回到京山。 4月13日,京山县人民法院经重新开庭审理,宣判佘祥林 无罪
• 2010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 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颁布了 《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 定》(本文简称《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在阐 释“证据确实充分”中引入了“排除合理怀疑” 这一证明标准,作为对“证据确实充分”有益补 充。
• 那么何谓“排除合理怀疑”或者何谓“合理怀疑”,是法 官日常办案急需思考的问题。英美法系国家所实行的“排 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虽然经过几百年积累,至今仍未 对“排除合理怀疑”作出科学界定,但该法系有实行判例 的传统,即使不依据准确定义,经翻阅大量判例即可得到 “排除合理怀疑”之基本理解。而我国属于成文法国家, 每一项制度均需准确成文阐释,不能依靠办案法官主观评 判来想当然认为有无“合理怀疑”。面对目前我国对“排 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还停留在理论研究层面,缺乏系统 而具体的实证研究。
个人观点
• 排除合理怀疑其实是英美法系的证明标准,就是 说现在达到的证据程度对于被告或者犯罪嫌疑人 已经超越合理怀疑,即只要有一个证据对被告有 利,且无法排除这个证据的话,就不能给人定罪, 注重的是对被告人权的保护。 • 而我国的证明标准或者最后的定罪标准是犯罪事 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实我国的证明标准要 比英美法系低很多,因为我国的刑诉思想中,打 击犯罪是第一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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