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排除合理怀疑”标准中的“道德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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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排除合理怀疑标准

论排除合理怀疑标准
一 、概 述 2012年3月14日,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第 五 次 会 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 决 定》。 本 次修正案对刑事证据制度做出了重大修改,增加了新条文,增 设 了 新制度,特别是对刑事证明标准进行了修改,将排除合理怀 疑 写 入 新刑诉法。本文就这一 修 改 进 行 评 述,讨 论 我 国 排 除 合 理 怀 疑 标 准的建立。 新刑诉法第五 十 三 条 第 二 款 细 化 了 我 国 原 有 的 刑 事 证 明 标 准,“证据确实、充分,应 当 符 合 以 下 条 件:(一)定 罪 量 刑 的 事 实 都 有 证 据 证 明 ;(二 )据 以 定 案 的 证 据 均 经 法 定 程 序 查 证 属 实 ;(三 )综 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 事 实 已 排 除 合 理 怀 疑。”新 刑 诉 法 将 证 据 确 实充分细化为三个标准,特 别 是 引 入 了 英 美 法 系 “排 除 合 理 怀 疑 ” 的经典表述。 二 、我 国 排 除 合 理 怀 疑 标 准 的 特 点 1、认 识 论 我国96年刑诉法中的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 据 确 实 充 分。我国官方话语一贯 坚 持 马 克 思 主 义 哲 学,在 认 识 论 方 面 持 可 知论的立场,马克思认为经过人的主观努力事物是可以被 认 知 的。 我国也始终强调实事 求 是,时 间 是 检 验 真 理 的 唯 一 标 准。 而 案 件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也秉承了这一立场,突出强调案件 事 实 的 客观性,事实不因人的活动而变化。因此,司法活动所得 出 的 事 实 也应该是确定唯一的。 案 件 事 实 清 楚,证 据 确 实 充 分 是 一 个 客 观 证 明 标 准,它 的 优 势 在 于 强 调 了 司 法 活 动 的 严 谨 性 和 司 法 人 员 的 责任心。 原有证明标准可以说 是 证 明 活 动 的 理 想 结 果,它 的 一 大 缺 陷 是没有可操作性。对于法官来说,没有人不想探求到案 件 的 真 相; 但 囿 于 刑 侦 手 段 的 匮 乏 ,证 据 在 案 件 发 生 后 的 不 断 衰 减 以 及 法 官 自身能力等诸多方面的原因,法官常常感到力不从心,也不 知 道 如 何 接 近 这 一 标 准,因 而 只 能 凭 借 内 心 的 感 觉 和 审 判 经 验 进 行 的 判 断。所以,96年刑诉 法 的 证 明 标 准 是 一 个 表 面 的 客 观 标 准 ,实 质 上的主观任意标准。而新的证明标准不同于原来证明标准的根本 之 处 在 于,它 提 出 了 一 个 可 供 司 法 人 员 判 断 所 涉 案 件 据 以 定 罪 量 刑 的 证 据 是 否 达 到 “确 实 充 分 ”目 标 的 具 体 的 操 作 性 的 标 准 ,[1]即 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 相对而言,排 除 合 理 怀 疑 首 先 强 调 了 人 认 识 能 力 的 有 限 性 。 近 年 来,我 国 司 法 实 践 中 出 现 的 一 系 列 错 案 也 把 我 们 对 司 法 的 美 好憧憬彻底打破,司法人员开始认识到客观真实常常,甚至 总 是 不 能获得的。在司法证明活动中达到法律真实的标准才是切实可行 的。 其次,排除合理怀疑 在 保 证 公 正 的 前 提 下 更 注 重 效 率。 追 求 真理也要有限度,否则 就 会 变 为 一 种 执 妄。 英 国 大 法 官 莱 特 · 布

“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的中的“合理的怀疑”

“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的中的“合理的怀疑”

“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的中的“合理的怀疑”英美法系国家强调“道德确定性”的主要目的是表示在刑事审判中不能要求“绝对的确定性”和“数学的确定性”。

这一点具有重要的意义。

但是在实际的评议的场合中,往往成为具体的问题的是,当事者所提示的疑问和各个陪审员所提示的疑问是否是“合理的怀疑”。

从司法实践看,对于“合理的怀疑”的说明,用了各种各样的词语,大致的可以分成以下三种:(1)量化的表示怀疑的“程度”(如“充分的怀疑”、“现实的怀疑”、“现实的可能性”、“重大的怀疑”等等);(2)表示能否可以说明的标准(如“有理由的怀疑”等等);(3)用比喻的表现来表示(经常使用的是“合理的人类在作出对自身来说是重要的决断的时候,犹豫是否该采取行动的这样的怀疑”)。

但是,因为第3项并不是围绕着“合理的怀疑”这一概念本身而展开的,所以在这里,只讨论前面两项。

一、表示怀疑的“程度”的表现经常引起争论的词语就是“充分的怀疑”。

这个词语在前述的cage案件判决中,已经被联邦最高法院批判了。

即使在之前的taylor案件中,也暗示了这个词语所带有的危险性。

在此taylor案件中,是这样说的:“在本案中,作为问题的是没有关于无罪推定原则的说明,控方主张,因为进行了排除合理性怀疑的证明的说明,所以就没有必要进行无罪推定原则的说明。

”对此联邦最高法院指出,即使有证明标准的说明,抱有特殊意义的无罪推定原则的说明也是有必要的,再加上在本案件的说明中,合理的怀疑的说明使用了“充分的怀疑,现实的怀疑”这样的词语,所以批判这个词语从一开始就会招来混乱。

另一方面,在同是争论“充分的怀疑”这一词语的victor案件判决中,判断为陪审不可能误解综合评价的结果。

也就是说,“充分”这一词,具有不是想象的东西的意义和相当具体的意义,如果理解成后者的意义的话,就有违反宪法的可能性,因为该说明指出:“合理的怀疑要跟单单是可能性,单单是从想象的、虚构的推测中所产生的怀疑区分开来”,所以就只能理解成前者的意义。

目的论中的道德—康德《判断力批判》的道德哲学解读

目的论中的道德—康德《判断力批判》的道德哲学解读

目的论中的道德—康德《判断力批判》的道德哲学解读康德是18世纪哲学史上最重要的思想家之一,他革新了德国哲学,将其引领入一个新的时代。

《判断力批判》是康德的重要著作之一,其中他阐述了一种道德理论,即“科学道德”。

本文将探讨康德的“科学道德”理论,并且通过5个例子对其进行详细的阐述和分析。

首先,康德认为人的道德行为应该基于理性和自由意志的决策,这是科学道德的基础。

他认为这种道德行为体现出自我完备和自我统一,即人需要在自己的行动中保持一致性,从而发展自己的理性和自由意志。

因此,康德认为道德行为必须具有绝对性,不能受任何外部条件限制。

例如,一个人在面对困难时,如果他决定要坚守自己的原则,即使外界环境变得更加恶劣,他也必须始终如一地遵循自己的信念,不能因为外界环境的变化而改变。

其次,康德的科学道德强调人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因为人是有理性的生物,拥有选择和判断的能力。

在任何情况下,人都应该根据自己的理性和一般的理性原则来决定自己的行为,而不是考虑个人喜好或利益。

例如,一个人在面对一个道德选择时,应该根据一般的理性原则来考虑,而不是仅仅考虑自己的兴趣和利益。

这个例子可以理解为如果一个人是一个经理,他需要根据企业的利益来做出决定,在做出决策时,不能仅考虑自己的个人利益,这样的行为是违背康德道德理论的。

再次,康德认为人的行为必须尊重其他人的人格,不能将他人视为手段,必须将他们视为目的。

这是康德道德理论的核心。

康德认为,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人格和尊严,每个人必须尊重和保护他们的尊严。

如果一个人将他人视为手段,而不是目的,那他就违背了康德的科学道德原则。

例如,在商业领域,一些公司将员工视为仅仅是用来获取利润的生产力,这种做法是违反道德的。

而且,康德还提出了行动的普遍性原则,即一个人的道德行为必须是一般普遍意义下的合理行为。

这意味着一个人的道德行为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是正确的,即他的行为必须能够被所有人接受和认同。

例如,在一个公司中,如果一个员工发现了一项假账,而不告诉其他人,那么他就违背了康德的科学道德原则。

对“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的逻辑分析

对“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的逻辑分析

括: ( 1 ) 被指控犯罪行为构成要件 的事实 ; ( 2 ) 与犯
基 金项 目: 中国人 民公 安大学基本科研业务 费项 目《 对刑事诉讼 法修 正案草案 中证 据开 示制度 的研 究》 ( 项 目类 别 : 学 科建设
与研究 生创新项 目, 项 目编号 : Y X1 1 0 0 9) 的阶段性成果 。
有一 种 “ 道 德 上 的确 定 性 ” 。这 实 际 上 是 一 个 非 常
权威 的法律词典《 布莱克法律词典》 解释为 : 所谓排
除合理怀疑, “ 是指全面的证 实、 完全 的确信或者一 种 道德 上 的确 定性 ; 这 一词 汇 与清 楚 、 准确 、 无 可 置
疑这 些词 相 当 。在 刑 事 案 件 中 , 被 告 人 的罪 行 必 须 被 证 明到 排除 合理 怀 疑 的程 度 方 能 成 立 , 意 思 是 被 证 明的事 实必 须通 过 它们 的证 明力 使罪 行成 立 。排 除合 理怀 疑 的证 明 , 并 不 排 除轻 微 可 能 的或 者 想 象 的怀 疑 , 而 是排 除 每一个 合 理 的假设 , 除非这 种假 设
种 可能 在本 案 中没有 得 到排 除 。
中院将 此 案发 回重 审 , 后 来 经 办 案 人 员进 一 步 调查 , 在 失火 当时 , 张某正下班返家, 见 路 边 宿舍 起 火, 立 即 向办 公 室 报 告 , 要 求 通 过 广 播 通 知 大 家 救 火, 因广播 员不 在 , 张某 与在 场 的副政 委一 起 赶赴 失 火 现场 。当时 , 在场 的副厂 长等 人喊 叫快 拿灭 火器 , 张 某 随 即跑 到 工人 高 某 家 属 宿 舍 内 , 拎 起 放 在墙 角 的一 只灭火 器 就跑 到失 火现 场 。高某 在灭 火 器筒 内 盛 放 汽油 , 是准 备煮 饭 用 的 , 此事 从未 告知 他 人 。工 人 郭某 曾反 映 他知 道 灭 火 器 内放 的是 汽 油 , 并将 此 事 告 知过 张某 。但 在 查 证 时 , 对 于 灭 火 器 内有 否 盛

论“排除合理怀疑”标准之确立及实践

论“排除合理怀疑”标准之确立及实践

2021年5月ay 2021《齐齐哈#$学学&》('学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Qiqihar University^ Phi& Soc Sci )论“排除合理怀疑”标准之确立及实践王金良(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青岛266237 )摘要:“排除合理怀疑"这一证明标准伴随着陪审团制度的发展而逐步确立,同时受到宗教道德神学、近代哲学认识论以及庭审模式变革等众多因素的影响。

尽管该证明标准在普通法系国家已经有很长的历史,但对其 是否应进行解释以及如何解释一直存有争论。

我国于2012年将该标准写入刑事诉讼法,为了保证其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的正确适用,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应采取提供指导案例、提升法官职业素质、 提高证人的出庭率等措施,以保证“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在我国行稳致远。

关键词: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的确立;适用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638( 2021 )05-0098-04On the Establishment and Practice of the Standard of "Beyond Reasonable Doubt"WANG Jin-liang(School of Law , Shandong University , Qingdao Shandong 266237, China )Abstract : The standard of proof " beyond reasonable doubt " was gradually established along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jury sys-te , hich as influenced by any factors such as religious oral theology odern philosophical episte ology , and the refor of trialode. lthough the standard of proof has a long history in co on la countries , there are al ays debates on hether and ho to inter ­pret it. In 2012, this standard as ritten into the ri inal Procedure La in hina. In order to ensure its correct application in hina 鸳s crmiinal judicial practice , avoid the occurrence of miscarriages of justice , and miprove the judicial credibility ,藻 should publishguiding cases , improve the professional quality of judges , improve the attendance rate of witnesses and other measures to ensure that the standard of proof " beyond reasonable doubt " ill be stable and sustainable in our country.Key words :exclude reasonable doubt;establishment of the standard ;applicable随着我国严格司法的法治国家建设进程,“排除合理怀 疑”这一证明标准伴随着陪审团制度的发展而逐步确立,于 2012年增添进刑事诉讼法”回溯之确立的历史,尤其是其产生的依据和背景十分必要,法律移植尤其如此”如果不了 解制度产生和发展的历史和背景,置制度设计之初的目的不顾,仅吸收表面之光鲜,效果往往不尽人意” 11以保证其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的正确适用,真正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 明标准落到实处”一、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的确立有学者认为,排除合理怀疑的说法起源于1700年,而且 一开始仅适用于刑事诉讼中的死刑案件121;也有学者称早在 1770年“波士顿大屠杀”的审判中就使用了“排除合理怀疑” 一词”31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制度都是在受到了不同时期思想和制度影响后,并经过漫长的司法过程逐渐演变而成”(一)宗教道德神学的影响在陪审制确立之前,对于没有人愿意承担宣誓后的裁判 责任,没有人愿意站出来指控,没有人愿意站出来作证,也没有人愿意作出供述的案件,即采用“神判法””神明裁判中 最为重要的是,它能让人类免于承担审判的道德责任”神明 裁判试探上帝迈出了判决被告有罪这一令人惊颤的步伐,从而使得人类幸免战战兢兢裁判同类的义务J 41这种裁判模式 的出现避免了人类审判同类现象的出现。

排除合理怀疑的适用条件研究

排除合理怀疑的适用条件研究

排除合理怀疑的适用条件研究引言在法律实践中,排除合理怀疑是一种重要的法律理论和原则。

它在确保司法公正和保护被告人权益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排除合理怀疑的适用条件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和关注的问题。

本文将从法律和实践的角度探讨排除合理怀疑的适用条件,并提出一些相关观点和建议。

一、排除合理怀疑的概念及其重要性排除合理怀疑是指在对被告人的指控或证据进行审查时,法院应当排除那些合理怀疑的证据或指控。

这个概念的核心是在保障被告人的基本权益的确保司法的公正和客观性。

排除合理怀疑的原则不仅适用于刑事诉讼程序,也适用于民事诉讼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

它体现了法治社会对于公平正义的要求,也是司法实践中的一项重要原则。

排除合理怀疑的适用条件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或指控必须是合理怀疑的;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或指控必须对被告人的利益造成实质性的损害;法院在审查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或指控时,必须采取客观公正的态度,并考虑到被告人的具体情况和案件的具体情况。

二、排除合理怀疑的适用条件的现状和问题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排除合理怀疑的适用条件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一方面,一些案件中对排除合理怀疑的适用条件的理解存在歧义和不确定性。

有些法官在审理案件时缺乏客观性和公正性,对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或指控进行主观判断,导致对被告人的权益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

一些律师在辩护时未能有效地使用排除合理怀疑的适用条件,无法有效地保护被告人的权益,导致案件的审理结果不公正。

一些案件中排除合理怀疑的适用条件并未得到有效地运用,导致了对被告人权益的侵犯。

有些证据在实际中并非具有充分的证明力,但由于法官对证据的理解存在偏差或者在律师未能有效地辩护的情况下,这些不充分的证据依然被用于对被告人进行指控,从而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审理。

为了保障排除合理怀疑的适用条件的有效运用,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考虑和完善。

加强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职业素养和职业道德培训,提高他们对排除合理怀疑的适用条件的理解和运用。

中国语境下“排除合理怀疑"的理解

中国语境下“排除合理怀疑"的理解
’ 一
合理 怀 疑 必 须是 有 理 由的 怀疑 。按 照这 种 界 定 ,合 理 怀 疑必 须 建立 在 一 定 的理 由之 上 ,必 须 有合 理 的根 据 ,那 些 没 有 根据 的 任意 猜 测 、怀 疑 或 推 测等 是 不 能 算 合理 怀 疑 的。第 三 ,排 除合 理 怀 疑 是 对被 告 人 有 罪 的一 种 坚 定 相信 。按 照这 一 观 点 ,排 除 合理 怀 疑 是事 实 审 判 者在 对 所 有证 据 进 行 仔 细 审查 后 得 出 的认 识 ,而非 处 于 激 情 或 冲动 所 致 ;这 一 确 信必 须 能 够 经 受 自己 良 心 的检 验 以及 被 告 方 和社 会 公 众 的 审查 ,能够 经 受 住 时 间 的考 验 。第 四 ,排 除合 理 怀 疑 是一 种 道 德 上 的确 定 性 。 道德 上 的确 定 性 是相 对于 绝 对确 定而 言 的 。美 国历 史上 曾有 要 求刑 事 诉 讼 必 须 达 到绝 对 确 定 的 程度 ,将 排 除 合 理 怀疑 界 定 为 道 德 上 的确 定 性 ,就 是 为 了 降低 控 方 的证 明标 准 ,寻求 证 据 的确 定 性 ,而 无 须 排 除任 何 怀 疑 。第 五 ,排 除 合 理 怀疑 是 建 立 在 社会 共 同意
值 和 实践 意义 。 关键 词 :证 明标 准 ;刑事证 明标 准 ;排 除合理 怀疑
2 0 1 3年 1 月 1日,经 过 修 订后 的新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刑 事 诉讼 法 》正 式 开始 实 施 。该 法 规 定 ,证 据确 实 、充分 ,应 当符 合以下条件 : ( 一) 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 据证 明; ( 二 )据 以定 案 的证 据 均经 法 定 程序 查 证 属 实 ; ( 三 )综 合全 案 证 据 , 对所 认 定 事 实 已排 除合 理 怀 疑 。” 法律 条 文 从三 个 方 面 对 我 国 证 明标 准 做 出 了解 释 ,首 次 把 “ 排 除合 理 怀 疑 ” 的表 述 引入 到 我 国的刑 事证 明标 准 当中 , 引起 了理 论界 和实 务界 的广 泛讨 论 。 在 目前 中 国刑 事 诉 讼 法 的语 境 中 ,对 “ 排 除 合理 怀 疑 ” 的 涵义 把握 不 准 确 ,导 致适 用 具 有 偏差 ,所 以进 一 步 明确 具 体 含 义 , 具 有极 为重 要 的理论 价值 和实 践意义 。 “ 排 除合 理 怀 疑 ” 的概 念 “ 排 除 合 理怀 疑 ” 这 个概 念 比较 复杂 而 且 微 妙 。 《 布莱 克 法 律 词 典 》这 样 给 “ 合 理 怀 疑 ”下 定 义 : “ 全 面 的证 实 ,完 全 的确 信 或 者一 种 道 德上 的确 定 性 ;这 一词 汇 与 清楚 、准 确 、无 可 置 疑这 些 词 相 当 。在 刑 事诉 讼 中 ,被 告人 的罪 行 必须 被 证 明 到排 除合 理 怀疑 的程度 方 能成立 。”《 美 国加利 弗尼 亚州刑 法典 》 则 认 为 这个 怀 疑 只是 一 个 可 能 而 已 ,并 不 是 必然 的案 件 结局 。 根 据这些 引 用经 典表述 , 所 谓合 理怀疑 是指 一个 普通 的理 性人 , 在 “ 内心 确 信 ”后 ,对案 件 的 真实 性 作 出了判 断 ,对犯 罪 事 实 审慎 地产 生 的怀 疑。 即内心 已经 对该 事实没 有 “ 合 理怀 疑” 。 排 除合理 } 不 疑 是个 “ 舶来 品” ,要 了解 它 的含 义 ,需 要 回到 其 “ 原产地 ”。在英美 法系 国家 中,被称 为 “ 排 除所 有 合理怀 疑” 或者 是 “ 超 出合 理怀 疑 的证 明” ,是 在刑事 诉讼 中认 定被 告人 有 罪时 适用 的法定 证 明标准 。按照 这一标 准 ,公诉 方必须 在 法庭上 运用证据 “ 排除合理怀疑”地证明被告人实施了其指控的罪行。 只要 公诉方 的证 明没 有达 到 “ 排 除合 理怀 疑” 的程度 ,或 者说裁 判者 对被 告人有 罪 的证 明还存在 合理 的怀 疑 ,就 应该 在认 定案件 事实 时作 出有利 于被 告 的推定或 解 释 ,就应 该判 被告人 无 罪。这 也是现 代刑事 司法活 动 中无罪 推定原 则的具体 体现 。 二、对 “ 排 除 合理 怀 疑 ” 的理 解 对 于何 为 “ 排 除合 理 怀 疑 ” ,却 有 着 不 同 的理 解 。美 国联 邦最 高 法 院对 此 没 有 下个 比较 准确 的定 义 ,也 没有 合 理 怀疑 一 词 有 过于精 确 的描述 。英美 国家虽 然普 遍采 用 “ 排 除合 理怀 疑 ” 这 一 证 明标 准 来 确定 被 告 人 有罪 ,但 在 其 涵 义 中也 存 在 比较 多 的争 议 。 “ 各理 论 研 究者 和司 法 实践 者 从 不 同 的角 度提 出 了不 同的 界定 , 试 图平 息这 种 内涵 的论 争并 解决 现实 所面 临 的困扰 。 ” 英 美 法 系 国家 通 过 实体 法 和专 门证 据法 的规定 对 证 明的标 准 也 进 行 了规定 。 日 本 学者 认为 合理 的怀 疑在 纯理论 上是 行不 通 的 , 应 该 根据 具 体 的 案件 情 况 和事 实 证 据进 行 加 以判 断 。这 种 观 点 有 司法 判例 作为 支撑 。 从 英 美 法 系 国家 的 理论 和 司 法 实践 来 看 ,被 认 为正 确 地 界 定了 “ 排 除合 理怀 疑”这一 证 明标 准的 主要有 以下 几种 :第一 , 将 排 除合 理 怀 疑 与人 们在 日常 生 活 中作 出 重要 决 定 时 的心 理状 态进 行 类 比。美 国许 多学 者 、法 院 和 法官 都 采 用这 种 方 式来 界 定排 除合 理 怀 疑 。按 照这 种 界 定 ,作 为合 理怀 疑 ,是 指 在 日常 生活 中作 出重 大决 定时 , 可 能导 致人们 踌躇 和 犹豫不 决 的怀疑 ; 所谓 排 除 合 理怀 疑 ,是 指 人们 在 日常 生 活 中作 出重 大 决 定 时相 信 条 件 已经 成熟 并 进 而据 此 采 取行 动 的 心 理状 态 。第 二 ,要 求

如何正确理解新刑诉法中的排除合理怀疑

如何正确理解新刑诉法中的排除合理怀疑

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2年第3期 NO.3,2012 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JO UR NA L OF YU N NA NI N ST I TU T E OFS O CI A L I S M 118如何正确理解新刑诉法中的“排除合理怀疑” 邵 贤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浙江 杭州 310013) 摘 要:在此次刑诉法修改在“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引入了新的“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作为我国刑事证明标准的辅助性标准。

在主客观面向、正当性基础、与相关理论制度联系程度上,新刑诉法中的“排除合理怀疑”与英美法系中的概念有很大差别。

我们应继续坚持“证据确实、充分”的总体标准,严格把握“排除合理怀疑”在证据质量与数量上的要求,努力培养司法人员对“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的思维。

关键词:刑事证明标准;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 中图分类号:D741.4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1-2811(2012)03-0118-2 一、我国刑事证明标准的最新立法——引入“排除合理怀疑” 证明标准是刑事诉讼法新近改革的重点内容,也是证据法尚未解决仍有分歧的基本问题之一。

在此次修改中,刑事证明标准在几十年讨论和研究的基础上终于获得了创新和突破。

新刑诉法第53条规定,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新法同时细化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的三个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刑事证明标准是刑事证据制度的核心内容,上述修改也是此次关于我国刑事证据制度改动的主要内容之一。

二、“排除合理怀疑”的基本内涵 (一)“排除合理怀疑”在刑事证明标准中的地位 今年刑诉法再修改在“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引入了新的证明标准,即“排除合理怀疑”标准。

对于“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在我国刑事审判中的地位,目前主要有“取代说”、“解释说”和“补充说”三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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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排除合理怀疑”标准中的“道德确定性”
一、“道德确定性”的本原内涵
可以看出,在刑事审判中使用的“道德确定性”这一概念,是依照17世纪的认识论中所定立的概念来使用的,最初并不是法律上的一个特殊概念。

从在美国最早被当作模范的1850年websters案件判决中法官关于“排除合理怀疑”的说明和加利福尼亚州刑法第1096条中我们可以看到“道德确定性”的本原内涵。

websters案件判决中法官是这样说明:“合理的适当的进行评价这就足够了,情况证据有必要从道德确定性的程度上排除所有的其他的假说。

如果是谋杀事件,必须排除是不是自杀或是他杀这样的假说。

这个事情必须排除合理的怀疑来加以证明。

那么,什么是合理的怀疑呢?虽然这个词语是经常使用并且很容易理解的,但却是很难定义的。

这个并不单单是可能的怀疑。

其原因在于,关于人类的事件和基于道德证明的事件全部都是夹杂着某种可能的怀疑和虚构的怀疑的。

它指的是这样的事件的性质:在全面的比较和考虑了全部的证据之后,在陪审员的头脑中会出现这么一个状态:无法在道德确定性的程度上感到告发是真实的。

立证责任在公诉方。

从证据中独立出来的,法律所容许的推定全部都是对被冤枉的人有利的。

因此,任何人在其被证明有罪之前都被推定为是无罪的。

根据这样的立证还存在着合理的怀疑的情况下,被告人有通过无罪这一形式来获得这个利益的权利。

这是因为在被告发的事实中,证明它就是真相的可能性还不充分,即使它是从概率理论衍生出来的强有力的东西也是如此。

但是,证据的概念就是事实或真相必须证明到可能的确定性和道德的确定性。

也就是说,让基于诚实和理性行动的人的悟性得到理解,让指示、理性和判断得到满足的确定性。

我们必须把这个理解成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

其原因在于,大部分根据道德自然考虑制定的法律有上述要求,如果要求绝对的确定性,就必须完全排除情况证据。

”在加利福尼亚州,至今还是沿袭着这个说明。

加利福尼亚州刑法第1096条作出了如下的规定:“被刑事公诉的被告人在被证明有罪之前都是推定为无罪,在关于被告是否有罪这一问题上还存在合理怀疑的情况下,断定被告人无罪。

”但是这个推定的效果只存在于控方负担证明被告人超越合理怀疑有罪的情况下。

关于合理的怀疑,又是如下定义的:“这不单单是可能的怀疑。

其原因在于,关于人类的事件和基于道德证明的事件全部都是夹杂着某种可能的怀疑和
虚构的怀疑的。

它指的是这样的事件的性质:在全面的比较和考虑了全部的证据之后,在陪审员的头脑中会出现这么一个状态:无法
在道德确定性的程度上感到告发是真实的。


由此可见,“道德确定性”的本原内涵具有两个特点:
(1)“道德”这一词语,不是道德和良心的意思,而必须理解成“针对一定的命题,判断者不能直接的察觉,而必须通过其他的媒介物(证言等)来察觉”。

不是把判断者内心的东西作为问题,而仅仅意味着成为判断根源的证据的性质。

“道德确定性”不是指判断者自身直接察觉,而是意味着在依据“间接的证据”的场合中的确定性。

(2)”道德确定性”这一概念,指的不仅仅是一个人的心证状态。

象websters事件判决中说明的“在道德确定性的程度上不可动摇的确信”的表现中所启发的那样,是客观的概念。

在定义上也包含了“只要是没有偏见作出判断的人谁都可以达成一致的意见”。

即使抱有很大偏见的人也不能怀疑的确定性,也就是说,因为他人的
同意是理所当然的,所以在确定性得到认可的条件下,和没有特别
包含“同意”意思的数学确定性是不同的,必须注意到在“道德确定性”的场合中,要把没有偏见的他人的同意作为条件。

二、“道德确定性”所面临的困境
长期以来,“道德确定性”实际上是被当作具有以上意义的词语来使用,但是近年来批判这个词语很可能让陪审造成误解的声音也越来越大。

比如模范刑事陪审说明集按照以下的规定,就不使用“道德确定性”这一词语。

它的规定是这样的:“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是指,让你们坚信被告人有罪的证明。

在这个世界上,我们所知道的抱有绝对确定性的东西几乎是没有的。

在刑事案件中,法律也没有要求克服所有可能的怀疑。

你们如果考察证据,并在此基础上坚定的确信被告人犯了所告发的罪行的话,你们就必须断定被告人有罪。

与此相反的,如果考虑到存在着被告人无罪的现实可能性的话,你们就必须给予被告人这个怀疑所带来的利益,也就是说必须断定他无罪。

即使是在判例中,也显示了很多对“道德确定性”这一词语批判的态度。

在联邦高等法院的审判中,可以看到1970年以后批判的判决。

[1]
联邦最高法院的态度又是怎样的呢?联邦最高法院判断说明内容的事例很少,迄今为止唯一把使用了“道德确定性”这一词语的说明当作是违反宪法的判例,是1990年的cage案件判决。

在本案件的第1审中,作了如下说明:“(合理的怀疑是指)在现实的、明白的、实体的基础上成立的,而不单单是一时兴起和妄加猜测的。

这是引起重大不安感觉的怀疑,因为证据的不满足或证据的欠缺,所以它们必须是能够带入你们头脑中的东西。

合理的怀疑不单单是指可能的怀疑,而是现实的充分的怀疑,是合理的人类深刻接受的怀疑,它要求的不是绝对的或者是数学的确定性,而是‘道德确定性’。

”针对这个说明,联邦最高法院做了如下的叙述:“如果普通的理解‘充分的’和‘重大的’这两个词语,通过这种理解,可以明白的是与为了无罪根据合理的怀疑所要求的东西相比,暗示和启发了高度的怀疑。

如果把使用这些词语和使用根据证据不是确实性的‘道德确定性’这一词语一起考虑的话,可以明确的是合理的陪审会作出这样的解释:容许根据比正当条款中所要求东西更低的证明标准来断定有罪。

”这些判决指出,在现代来说,“道德确定性”很可能被解释成单单是指个人的心情,所以就有妨碍陪审对证据进行充分讨论的危险。

可见,随着时代的发展,“道德确定性”这个词语
的意思已经发生了变化。

但是,联邦最高法院如果使用了“道德确定性”这一词语的话,就不一定判断为违宪。

把这一说法得以明确的是1994年的victor 案件判决。

在本判决中,是把victor事件和sandoval案件一起审
理的。

在sandoval案件中,按照加利福尼亚州法所规定的内容那样进行了说明。

这个说明是以法官的说明作为基础,可以说这个传统的说明是经过了100年的时间而形成的合宪性的判断。

此判断一方面指出:“词语的意思随着时间的流逝会发生变化,(在法官的说明得以形成的)1850年里广为人知的用语,对现代的陪审员来说,可能会造成不能理解和引起混乱”。

但是本判决没有撤销“道德确定性”的表示而是作出了以下的判示:“即使‘道德确定性’这一词语自身有着多重意思,但是根据说明的其他部分,可以确定其内容。

陪审员们被告知:不能在‘道德确定性’的程度坚定的确信告发是真实的。

法官指出关于人类所发生的事情可以根据道德证明得到证明,如果理解成这是指与该说明的这个部分的道德的意思相同东西的话,‘道德确定性’就只能解释成关于人类行动的确定性了。

”在victor案件中的联邦最高法院的说明如下所示:“‘合理的怀疑’是指合理谨慎的人在面对人生中重大、重要事件的时候,把所提示的事实当作真相,在据此采取行动之前,止步不前、踌躇徘徊的这样的怀疑。

你们在没有偏颇的充分的公正的考虑了所有证据之后,必须在‘道德确定性’的程度指出被告人有罪这样的怀疑。

如果在有关案件中有高度盖然性的话,你们也可以断定为有罪,但这样的盖然
性必须是充分排除了被告人有罪的全部合理怀疑而具有的高度盖
然性。

合理的怀疑是指从证据、事实或者是从根据证据所提示的事情中衍生出来的,或者是从关于一定事情的一定部分的现有证据中衍生出来的,现实的并且是充分的怀疑,这跟从单单是可能的、想象
的、一时兴起的妄加推测中衍生出来的东西是不一样的。

”在这个说明中针对“道德确定性”,联邦最高法院举出了3点理由,判断陪审不可能产生误解:(1)“坚定的确信被告人有罪”这一词语,抑制了“道德确定性”这一词语被误解的危险。

(2)在hopt案件判决中,使用了合乎宪法的与“合理的人类踌躇该不该采取行动”相类似的表达方式。

(3)与cage案件不同,有必须充分、公正、无偏见的评价所有的证据这样的说明。

虽然两个案件都没有被撤销,但由此可以作出这样的评价:一般认为“道德确定性”这一词语本身有给现
代的陪审员造成误解的危险。

综上所述,英美法系国家实际上已经广泛认识到近年来“道德确定性”这一词语自身所带有的危险性,但是现在的实情是没有找到代替它的适当的表达方式。

也就是说,英美法系国家就“绝对的确定性”和“数学的确定性”不是“排除合理怀疑”表示的程度早已达成共识。

但关键的问题是对“排除合理怀疑”的积极的定义。

现状是还正在摸索代替“道德确定性”的定义,或者说用其他语言来
补充的说明只能说勉强成立。

注释:
[1]虽然在1965年的联邦高等法院判决中也有此类情况,但是它只是“对道德确定性的疑问”这一独特的措辞成为问题的案件,并不是争论“道德确定性”这一词语自身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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