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排除合理怀疑标准
“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的中的“合理的怀疑”

“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的中的“合理的怀疑”英美法系国家强调“道德确定性”的主要目的是表示在刑事审判中不能要求“绝对的确定性”和“数学的确定性”。
这一点具有重要的意义。
但是在实际的评议的场合中,往往成为具体的问题的是,当事者所提示的疑问和各个陪审员所提示的疑问是否是“合理的怀疑”。
从司法实践看,对于“合理的怀疑”的说明,用了各种各样的词语,大致的可以分成以下三种:(1)量化的表示怀疑的“程度”(如“充分的怀疑”、“现实的怀疑”、“现实的可能性”、“重大的怀疑”等等);(2)表示能否可以说明的标准(如“有理由的怀疑”等等);(3)用比喻的表现来表示(经常使用的是“合理的人类在作出对自身来说是重要的决断的时候,犹豫是否该采取行动的这样的怀疑”)。
但是,因为第3项并不是围绕着“合理的怀疑”这一概念本身而展开的,所以在这里,只讨论前面两项。
一、表示怀疑的“程度”的表现经常引起争论的词语就是“充分的怀疑”。
这个词语在前述的cage案件判决中,已经被联邦最高法院批判了。
即使在之前的taylor案件中,也暗示了这个词语所带有的危险性。
在此taylor案件中,是这样说的:“在本案中,作为问题的是没有关于无罪推定原则的说明,控方主张,因为进行了排除合理性怀疑的证明的说明,所以就没有必要进行无罪推定原则的说明。
”对此联邦最高法院指出,即使有证明标准的说明,抱有特殊意义的无罪推定原则的说明也是有必要的,再加上在本案件的说明中,合理的怀疑的说明使用了“充分的怀疑,现实的怀疑”这样的词语,所以批判这个词语从一开始就会招来混乱。
另一方面,在同是争论“充分的怀疑”这一词语的victor案件判决中,判断为陪审不可能误解综合评价的结果。
也就是说,“充分”这一词,具有不是想象的东西的意义和相当具体的意义,如果理解成后者的意义的话,就有违反宪法的可能性,因为该说明指出:“合理的怀疑要跟单单是可能性,单单是从想象的、虚构的推测中所产生的怀疑区分开来”,所以就只能理解成前者的意义。
论“排除合理怀疑”入律与证明标准的虚置化

论“排除合理怀疑”入律与证明标准的虚置化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化和完善,有关证明标准和入律标准的讨论逐渐受到了广泛的关注。
关于“排除合理怀疑”入律与证明标准的虚置化问题尤为引人关注。
在司法实践中,虚置化的证明标准和入律标准已经成为了一种普遍现象,给法律适用和司法公正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有必要对此进行深入的思考和分析,寻求解决之道。
我们需要了解“排除合理怀疑”入律与证明标准的概念和内涵。
所谓“排除合理怀疑”入律,是指在刑事案件中,需要刑事侦查机关及法院在立案侦查和审理过程中,通过采取各种必要的证据调查手段,尽力提供证据材料排除事实真实性的合理怀疑,以符合刑事立案的标准。
而证明标准则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应当符合一定的证明标准,证据应当有助于查清事实、证明合法权利的存在或者消灭,否则就不能成为查清事实上的有力证据。
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一些问题。
对于“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过于苛刻,造成了证明的困难。
在执行过程中,往往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人力物力,才能够满足这一标准。
对于证明标准的要求,也存在一定的不合理之处。
在实际操作中,很多案件由于证据不符合证明标准,而无法成为有效的证据,导致了一些案件无法得到合理解决。
这一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对于证明标准和入律标准的理解存在一定的误区。
在实际操作中,很多司法人员对于证据的采信存在一定的偏见,往往会过于苛刻地要求证据的提供方提供充分和确凿的证据,否则就不能认定其为有效的证据,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对此,我们有必要对此进行深入的思考,理顺相关的概念,以求在司法实践中解决这一问题。
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排除合理怀疑”入律是一个相对的概念,而不是绝对的。
在刑事案件中,假如在实际操作中,证据无法做到百分之百排除合理怀疑,那么也不应该直接否定证据的有效性。
作为法官和执法人员,应该在这方面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在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判断证据的是否有效。
排除合理怀疑

排除合理怀疑排除合理怀疑作为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起源、发展于英、美,且为其他国家和国际公约所吸收和确认.排除合理怀疑的涵义在西方国家存在争议,是否适用于死刑案件更面临质疑与挑战.排除合理怀疑为我国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典所规定,具有突破性意义,但这只是对原有证明标准的补充完善;其统一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我国对排除合理怀疑的理解不能简单套用西方国家的主流解释,而应努力实现认定案件事实符合客观真相的要求,对案件的主要事实的证明达到确定性的程度.为保障排除合理怀疑的有效运用,还应当坚持以审判为中心,探索贯彻直接言词原则。
一、我国“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对我国理论界与实务界而言,“排除合理怀疑”并非陌生事物,但对其在立法中的出现,却有着不同的认识。
有学者认为立法中的“排除合理怀疑”是对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要求,是关于证明标准的新解释。
也有观点认为“排除合理怀疑”与“证据确实、充分”之间存在一定区别,在某些情况下即使排除了合理怀疑也不必然代表证明的确实、充分,即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可能低于证据确实、充分。
有鉴于此,立法部门作出了较为具体的说明:“证据确实、充分”具有较强的客观性,但司法实践中,这一标准是否达到,还是要通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的主观判断,以达到主客观相统一。
只有对案件已经不存在合理的怀疑,形成内心确信,才能认定案件“证据确实、充分”这里适用的“排除合理怀疑”进一步明确了“证据确实、充分”,便于律师实务中把握。
二、排除合理怀疑的理解立法机关指出,“排除合理怀疑”是指“对于事实的认定,已没有符合常理的、有根据的怀疑,实际上达到确信的程度”。
我国传统证据理论一般从逻辑学的角度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解释为“唯一性"“排他性",而“排除合理怀疑”的实质也是要求事实裁判者确信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存在且为被告人所实施;对案件事实的存在达到了没有合理怀疑的程度,即表明依据案件证据材料得不出其他结论,因此可以形成确信。
论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的理解和适用

2 0 1 2年 3 月1 4日 第十一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了 《 关于修改 < 中华 人 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的决定 》 , 修正后 的
刑事诉 讼法 对证据 制度 的修改 在一定 程度 上吸收 了 《 关于办理死 刑案件 审查判 断证据 若 干问题 的规定 》 、 《 关 于办理 刑事 案件排 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 的规定 》的相关 内容 , 并且将 “ 证据确实、充分”界定为 “ 定 罪量 刑 的事实都有证据证 明 ; 据以定 案的证据均 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 综合全案证据 ,对所 认 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 。可见 ,新 刑事 诉讼法通过对 “ 证 据确实充分 ” 的细化解 释 , 实 际上引入 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 明标 准。为 此。 有必要对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在中国 的实践应用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 。
的目的。
次, 怀 疑应 当有据 。怀疑应 当有 理由或根据 。 且能够通过言语阐明、证据证 明。 2 . 要 求裁判者有 理性 与 良知 。“ 排除合
三 、排 除合理 怀疑 标准 的适 用 ( 一) 为 “ 排除合理怀疑”提供必要 的 制度保障基础 1 . 必须强调保证无罪推定原则 的贯彻 。 刑诉法第 1 2条 明确规定了无罪推定原则 。 在 司法实践 中如果司法人员先人为主 , 对犯 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产生主观性 的有罪认知 , 那 么在这种情况下 , 再来提 出 “ 排 除合理怀 疑 ”这一证明标 准就没有 了任何意义。无罪 推 定原则 的贯彻 体现 的是对 被告人或 犯罪 嫌 疑人人权 的尊重和保护 。 更是排除合理 怀 疑 的基础和前提 。 2 _ 必须确保非法证据排 除规则 的执行 。 J 新刑事诉讼第 5 O 、5 4条均有规定如果 收集 的证 据是非法 的, 那么就不能适 用排除合 理 怀疑 。 若 我们保证 已有的非法证 据排除规则 得 到正确 、 合理 、 充分的适用 。 则可以为 “ 排 除合理怀 疑” 提供强有力 的制度保障和适用 的环境基础 。 3 . 必须 落实证人 出庭作证制度 。新刑 事 诉讼 法就证人 出庭制度在第 1 8 7 、1 8 8条 中 作 了规定 。在刑事诉讼过程 中。一切都 需要 证 据来证 明,那 么 当遇到关 于证据 的争议 时 ,如果证人能够 出庭公正、客观地作证 , 那 么对 于消 除争议 ,解决 疑点有 很大 的帮 助, 而这些需要有对证人 的保护 、补偿 等各 方 面的制度保障 ,才能得 到很好 的实施 。否 则, 证据方面要做到 “ 排除合理怀疑”的标 准是很难实现 的。 ( 二) “ 排除合 理怀疑”要求裁判 者具 备相应的职业素养与职业道德 “ 排 除合理怀疑 ”作为 “ 证据确实 、充 分”这一证 明标准的进一步解释 。客观上要 求怀疑的有 理有据 ,如何认知合理的怀 疑, 在很大 程度上 依赖 于裁判 者的主 观判 断能 力, 裁判也就会享有较怀疑 标准 的涵 义之 争 “ 排 除合理怀疑”标准是英美法系刑事 司法体制最 基本 的一 部分, 这一 标准反 应了 社 会 的普遍信 念—— 即宁 可让 十个有 罪的 人 被判无罪, 也不能使一个无辜的人被定 罪。 确立这 一有罪 判决证 明标 准的 目的就 在于 确保 : 除非事实 发现者能够从实质上确定被 告确实有罪 , 否则没 有任何人将 会被认 定触 犯了刑法。 得 到有罪判决 。 对于排除合 理怀疑 的涵义 ,自其产生之 日起 似乎就 未形成 过统一 的意 见 ,不 同专 家、学者乃至法官对 于排除合理怀疑 的理解 与界定往往是众说纷纭 。 具有代表性 的有 以 下几种 : 将排除合理怀疑解释为一种道德上 的确信 ; 将排除合理怀疑解释为很高 的可能 性; 将合 理怀疑解释为难以决定 ; 用量化 的 比例对排除合理怀疑标准进行解释 。 从表面 上看 。这四种说法均不无道理 , 均试 图从不 同的角度概括排除合理怀疑 的涵义 , 然仔细 推敲 , 却发现每种说法都存在有待商榷 的地 方。 其一 , 将排除合 理怀疑解释为一种道德 上的确信 , 一定程度上容易造成对 证据裁判 原则的偏离 ; 其二 , 将排 除合理怀疑解释为 很高的可能性 , 易使人产生一种错觉 。即诉 讼证明不可能达到绝对 的确定性 , 而 只能达 到很高的可能性 ; 其三 , 将合理怀疑解释为 难以决定 , 用一个主观化 的用词去解释另一 个主观化的用词 , 实际上并不 能起 到解释清 楚明 白的效果 ; 其 四,用量化 的比例对排 除 合理怀疑标准进行解 释,虽然观点新颖 , 但 实践 中却很难 把握 ,究竟 9 5 %与 9 9 % 乃至 9 9 . 9 %的确信差别在哪里 ,估计 也难 以量化 清楚 ,这一量化标准执行 的难度可想而知 。 二 、排 除合理 怀疑 标准 的理 解 1 . 强调怀疑的合理与有据 。首先 。 怀疑应 当合理 。 这一特征要求裁判 者必须公 正且独 立。 应 当避免 审前预断形成不合理怀疑。其
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的5个条件

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的5个条件在司法领域,排除合理怀疑是确保公平正义的基本原则之一。
在一个案件中,如果被告人被认为有可能涉嫌犯罪,但还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罪行,那么法庭会应用排除合理怀疑的原则,以确保被告人不会因为无罪而受到处罚。
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需要满足以下5个条件:第一,证据充分。
要排除合理怀疑,首先需要有充足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的罪行。
这些证据可能包括现场勘查、物证、证人证言等。
只有当这些证据能够清晰地证明被告人的罪行,才能排除合理怀疑。
第二,证据来源可靠。
除了证据本身要充分之外,其来源也必须是可靠的。
如果证据的来源存在疑义或者可疑之处,就会给案件留下合理怀疑的空间。
因此,在排除合理怀疑的过程中,要对证据的来源进行认真审查,确保其真实性和可靠性。
第三,证据互相印证。
为了排除合理怀疑,所有的相关证据都应当互相印证,相互支持。
如果不同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或者不完整的地方,就会为案件留下合理怀疑的空间。
因此,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全面搜集证据,并确保它们之间相互一致。
第四,无其他合理解释。
除了证据充分、来源可靠、互相印证之外,还需要排除其他合理解释。
也就是说,对于被告人的罪行,除了已有的证据之外,没有其他合理的解释可以解释这些证据。
只有这样,才能排除合理怀疑。
第五,法官审查无误。
最后,为了确保排除合理怀疑的有效性,需要由法官对案件进行仔细审查。
法官需要审查所有的证据,确保它们充分、可靠、互相印证,并且没有其他合理解释。
只有在法官的审查下,才能最终排除合理怀疑,确保被告人不会因无罪而受到处罚。
总之,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需要满足以上5个条件:证据充分、证据来源可靠、证据互相印证、无其他合理解释、法官审查无误。
只有当这些条件全部满足时,才能有效地排除合理怀疑,确保被告人不会因无罪而受到处罚。
论“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

论“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中国意义王戬关键词: 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证据规则,无罪推定,证明方法内容提要: 2012年《刑事诉讼法》通过对“确实、充分”加以解释的方式间接地引入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但二者结合的实践运用除了需要面对传统的适用困惑,随之而来的还有中国式的实践挑战。
法律规范的简单引入和实践中的具体运行并非等量概念,而这种适用中的差异和差异中显现的问题,却容易在同一“标签”的掩盖下为继受者所误读。
就我国现状而言,“排除合理怀疑”与“证据确实、充分”的结合适用还存有配套制度、诉讼规则和体系化建设的诸多缺陷和问题,其中证据规则体系的完善应当成为我国证据制度建设的头等要务。
“排除合理怀疑”的远期前景是在诉讼和证据规则的完善基础上充分吸纳其理论内涵。
当下我们能够着力解决和亟须面对的,是其作为一种证明方法所应当做出的适应与改变。
目次一、我国刑事证明标准中的“排除合理怀疑”二、何为“怀疑”及如何“合理”的传统思路解构三、“排除合理怀疑”与“无罪推定”结合的现实意义四、“排除合理怀疑”的远期前景和作为一种证明方法的跟进与突破五、结语“排除合理怀疑”是英美法系刑事证明标准的经典表述,对于我国的案件适用则是一个重要的实践命题。
从立法规定看,我国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通过对“确实、充分”加以解释间接地引入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使我国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具有了主客观相结合的特征,这对一线办案人员在实践中适用这一标准会产生相当程度的影响和冲击。
由此,对“排除合理怀疑”的中国式适用及其面临的结构性障碍进行分析,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我国刑事证明标准中的“排除合理怀疑”“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源自英美法系。
本世纪初,随着自由心证的内涵及隐喻被重新认知,对其体系下的重要组成部分——证明标准,形成了一轮学术热潮,关于英美法系的“排除合理怀疑”与大陆法系的“内心确信”的研究更加深入,形成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内心确信”、“排除合理怀疑”三者并存的局面。
论“排除合理怀疑”入律与证明标准的虚置化

论“排除合理怀疑”入律与证明标准的虚置化1. 引言1.1 文章背景介绍在司法实践中,律师在辩护、检察官在控诉、法官在裁判等过程中经常会遇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概念。
这一概念要求证明方在提出证据时要排除对方的合理怀疑,以确保证据的可信度和真实性。
在实际操作中,“排除合理怀疑”往往面临许多困难和挑战,律师难以做到完全排除所有合理怀疑,甚至有可能被错误地认定为虚置化行为。
对于“排除合理怀疑”的入律和证明标准的虚置化问题,亟需深入研究和探讨。
本文旨在通过分析“排除合理怀疑”入律概念的解析、证明标准演变历程以及虚置化现象的影响因素,探讨虚置化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通过对这一问题的探讨,有助于完善司法制度,提高司法效率,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字数:215】1.2 研究目的本文旨在探讨“排除合理怀疑”入律与证明标准的虚置化问题,具体目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深入分析“排除合理怀疑”入律的概念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探讨其背后的法律逻辑和理论基础,为进一步探讨虚置化现象奠定基础。
追溯证明标准演变历程,从法律发展的角度考察证明标准的变迁对虚置化现象的影响,从中揭示虚置化问题的深层次原因。
研究虚置化的概念与意义,探讨其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和价值,为深入剖析虚置化现象提供理论支撑。
分析虚置化现象的影响因素并探讨其对司法公正的影响,旨在为解决虚置化问题提供可行性建议和对策。
通过本研究,旨在为完善我国司法制度,提升司法公正性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1.3 研究意义排除合理怀疑入律是现代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其对于维护司法公正和促进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探讨排除合理怀疑入律与证明标准的虚置化现象,以期能够引起法学界对于该问题的重视,并促进相关研究的深入探讨。
研究排除合理怀疑入律的虚置化现象有助于进一步理解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通过分析虚置化现象的发展和影响,可以揭示出其中的深层次原因,为我们更好地认识当代司法制度的运行机制提供参考。
论“排除合理怀疑”标准中的“道德确定性” 排除合理怀疑原则

论“排除合理怀疑”标准中的“道德确定性” 排除合理怀疑原则一、“道德确定性”的本原内涵可以看出,在刑事审判中使用的“道德确定性”这一概念,是依照17世纪的认识论中所定立的概念来使用的,最初并不是法律上的一个特殊概念。
从在美国最早被当作模范的1850年Websters案件判决中法官关于“排除合理怀疑”的说明和加利福尼亚州刑法第1096条中我们可以看到“道德确定性”的本原内涵。
Websters案件判决中法官是这样说明:“合理的适当的进行评价这就足够了,情况证据有必要从道德确定性的程度上排除所有的其他的假说。
如果是谋杀事件,必须排除是不是自杀或是他杀这样的假说。
这个事情必须排除合理的怀疑来加以证明。
那么,什么是合理的怀疑呢?虽然这个词语是经常使用并且很容易理解的,但却是很难定义的。
这个并不单单是可能的怀疑。
其原因在于,关于人类的事件和基于道德证明的事件全部都是夹杂着某种可能的怀疑和虚构的怀疑的。
它指的是这样的事件的性质:在全面的比较和考虑了全部的证据之后,在陪审员的头脑中会出现这么一个状态:无法在道德确定性的程度上感到告发是真实的。
立证责任在公诉方。
从证据中独立出来的,法律所容许的推定全部都是对被冤枉的人有利的。
因此,任何人在其被证明有罪之前都被推定为是无罪的。
根据这样的立证还存在着合理的怀疑的情况下,被告人有通过无罪这一形式来获得这个利益的权利。
这是因为在被告发的事实中,证明它就是真相的可能性还不充分,即使它是从概率理论衍生出来的强有力的东西也是如此。
但是,证据的概念就是事实或真相必须证明到可能的确定性和道德的确定性。
也就是说,让基于诚实和理性行动的人的悟性得到理解,让指示、理性和判断得到满足的确定性。
我们必须把这个理解成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
其原因在于,大部分根据道德自然考虑制定的法律有上述要求,如果要求绝对的确定性,就必须完全排除情况证据。
”在加利福尼亚州,至今还是沿袭着这个说明。
加利福尼亚州刑法第1096条作出了如下的规定:“被刑事公诉的被告人在被证明有罪之前都是推定为无罪,在关于被告是否有罪这一问题上还存在合理怀疑的情况下,断定被告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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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的修改否认 了 案 件 事 实 的 绝 对 确 定 性,但 又 不 是 一 个完全主观的标准。新 刑 诉 法 没 有 放 弃 证 据 确 实 充 分 的 说 法 ,而 将 排 除 合 理 怀 疑 作 为 衡 量 证 据 确 实 充 分 的 主 观 标 准 ,可 以 说 是 一 种 客 观 证 明 标 准 与 主 观 证 明 标 准 相 结 合 的 产 物 ,是 对 以 前 过 于 强 调客观性的一种修正。
2、约 束 主 体 英美法系在最初运用 排 除 合 理 怀 疑 时,主 要 是 用 于 约 束 陪 审 团,而我国的事实裁 判 者 是 法 官。 首 先,作 为 专 业 人 士,法 官 们 对 排除合理怀疑的定义 有 着 比 较 清 晰 的 法 律 认 识。 其 次,陪 审 团 成 员 都 有 各 自 的 职 业,并 不 是 每 个 人 都 十 分 专 注 案 件 审 理 和 案 件 的 判决结果。案件与他们 没 有 直 接 的 利 害 关 系,因 而 经 常 会 出 现 一 些不负责任的陪审员,陪而不审,跟着多数人进行表决。 法 官 由 于 自己的职责和 保 住 饭 碗 的 切 身 利 益 ,肯 定 会 更 用 心 地 处 理 案 件 。 但是,我国普遍存在“承办法官”制度,每个案件由一个承 办 法 官 主 要负责。这样的制度也同样造成了其他审判员和陪审员陪而不审 的 现 象 ,这 也 值 得 我 们 注 意 。 3、诉 讼 模 式 前述已经对大陆法系 和 英 美 法 系 的 证 明 标 准 进 行 了 比 较 ,英 美 法 系 在 刑 事 诉 讼 中 更 倾 向 于 保 障 人 权 ,诉 讼 模 式 比 较 倾 向 于 保 护人权模式。而我国的 诉 讼 模 式 更 接 近 于 大 陆 法 系,倾 向 于 打 击 犯罪模式。在中国人的传统意识里,个体意识不强,因此 中 国 人 对 于让犯罪分子逍遥法外的担心远甚于对公权力在刑事诉讼中滥 用,侵犯犯罪嫌疑人利益的担心。因此,我国刑事诉讼在 打 击 犯 罪 和保障人权之间往往比较侧重于打击犯罪。而随着近年来刑事错 案不断发生,我国越来 越 重 视 保 障 人 权。 本 次 修 正 案 将 保 障 人 权 写 入 了 刑 事 诉 讼 法 的 基 本 原 则 ,可 称 为 一 次 重 大 的 进 步 。 三 、结 语 本次排除合理怀疑的引入也契合了我国刑事诉讼保障人权原 则的正式确立。但是由 于 长 期 倾 向 打 击 犯 罪 模 式,许 多 习 惯 做 法 根 深 蒂 固 ,排 除 合 理 怀 疑 的 建 立 必 然 是 一 个 漫 长 的 过 程 。 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的建立是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进步, 但目前还处于话语实 践 的 阶 段。 正 如 “民 主 不 能 离 开 一 般 的 文 化 基础而充分发挥其效能”。[3]制度的建立不可能仅靠几 个 干 巴 巴 的条文,而要有深厚的 诉 讼 文 化。 我 们 不 能 满 足 于 与 西 方 接 轨 的 虚 荣 心,而 应 该 使 排 除 合 理 怀 疑 的 标 准 切 实 地 提 高 我 国 的 刑 事 证 明 质 量 。 在 这 个 意 义 上 ,我 们 还 任 重 而 道 远 。 【参 考 文 献】 [1]顾 永 忠 .从 定 罪 的“证 明 标 准”到 定 罪 量 刑 的“证 据 标 准”[J].证 据 科 学 ,2012(2) [2]龙 宗 智 .我 国 刑 事 诉 讼 的 证 明 标 准[J].法 学 研 究 ,1996(6) [3]余 英 时 .中 国 文 化 的 重 建[M].中 信 出 版 社 ,2011,5(1)
鲁斯有一段著名的话:“真理,与一切美好事物一样,可能 被 人 欠 考 虑地热爱,过分强烈 地 追 求 从 而 付 出 的 代 处 理 纠 纷 是 摆 在 各 国 面 前 的 难 题 。 特别是我国司法资源特别缺乏,案多人少的现象突出,提高 诉 讼 效 率是十分必要的。
论排除合理怀疑标准
邓 煦
(四 川 大 学 法 学 院 610207)
【摘 要】2012年3月 ,我 国 颁 布 了 新 刑 事 诉 讼 法 ,本 次 修 正 案 将 排 除 合理 怀 疑 写 入 了 法 条 ,完 善 了 我 国 的 刑 事 证 明 标 准 。 我 国 原 有 的 刑 事 证明标准根植于我国可知论的认识论基础。我国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的 建立任重而道远。 【关 键 词】排 除 合 理 怀 疑 ;新 刑 事 诉 讼 法 ;适 用 范 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