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新刑事诉讼法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对质证的新要求

合集下载

“排除合理怀疑”与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完善

“排除合理怀疑”与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完善

"Beyond Reasonable Doubt" and Improvement of the Standard of Proof in China's Criminal
Procedure.
作者: 杨宇冠 孙军
作者机构: 不详
出版物刊名: 证据科学
页码: 645-656页
年卷期: 2011年 第6期
主题词: 刑事诉讼 排除合理怀疑 证明标准 我国证明标准的完善 刑诉法修正案草案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16条引入了“排除合理怀疑”的
表述。

意味着“排除合理怀疑”很可能会成为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一部分。

本文梳理了英
美法系国家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的起源与发展,分析了排除合理怀疑的基本特征与内在要求,并
结合我国司法实际探讨了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引入与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完善等重要问题。

浅议“排除合理怀疑”对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借鉴意义

浅议“排除合理怀疑”对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借鉴意义

程度 方能 成立 , 意思 是 , 证明 的事 实 必须通 过它 们 的证 明力 使 铍 罪 行成 立。 “ 排 除合理 怀 疑 ’ 证明 , ”‘ 的 并不排 除轻 微 可能 的或 苦
想 象的怀 疑 , 是排 除每 一个 合理 的假 没, 非这 种假 设已经 有 而 除 和确 信的证 明, 为理性 的 人的陪审 团成 员在根 据 有关指控 犯 稚 作 作 出其 他合 理的推 论 。 时至 今 日, ” 备国 对于“ 除 合理怀疑 ” 定 排 的 义仍 没有 一 统 一的标 准 。 但其现 有 的理 论 成果 在一 定程 度 上 个 向我们 展示 了极其 重要 的 内容, 对我 国的 司法理 论和实 践还 是 这 有着 不容忽 视 的借 鉴价 值 。 二、 排 除合 理怀 疑 ” “ 是我 国可 以 参考 的证 明标 准
所 { 除合理怀 疑 ” 1 的证 明标 我 国刑 事诉讼 证 明标准 是“ 件事 实清 楚, 案 证据 确实 、 充分 ” 。 标 准 , 以我 国在 刑事诉 讼审判 中适用 “ } 要注 意 以下几 点 : 这一证 明标准 是 以客观性 为认 识基 础 , 重强调 案 件的客 观事 实 准 时 , 着 性, 对案 件 的认定 要 以是 否达 到客 观事 实 为标准 , 它反 映 丁 长期 第一 ,排 除 合理怀疑 ” “ 是在 审判 阶段做 出有 判决 时应 当达 以来我 国在诉讼 理 论 中证 明标 准 是 以客观 性 为主 要特 征 的。英 到 的标 准 , 定 标准 : 果在 公诉方 不 能“ 除 合理 怀疑 ” 证 如 排 地 美 法 系通用 的 “ 除 合理怀 疑 ” 准 是注 重证 明标 准 【 的 客 观 排 标 f J
L g l y t m n o it e a S s e A d S ce y

“排除合理怀疑”与“结论唯一”

“排除合理怀疑”与“结论唯一”

“排除合理怀疑”与“结论唯一”【摘要】证明标准问题一直是刑事诉讼法学中的热点,长期以来,学界也是对其争论不休,形成了诸多观点,其中影响较大就是“结论唯一”与“排除合理怀疑”这两种标准。

新《刑事诉讼法》写入了“排除合理怀疑”这一标准,这无疑是刑事诉讼法的一个重大改革。

本文将通过阐述“排除合理怀疑”的存在意义及其与“结论唯一”的关系,探究新刑诉法的证明标准。

【关键词】证明标准;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唯一;双层次证明体系新《刑事诉讼法》带来刑事诉讼法领域诸多改革,其中,新刑诉法第53条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这似乎把我国的证明标准确定为“排除合理怀疑”,平息了学术上关于证明标准的争论。

但是笔者却不这样认为。

首先,“排除合理怀疑”只出现在新刑诉法第53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并没有以独立条款的形式出现;其次,旧刑诉法第162条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做出有罪判决”,把我国的刑事证明标准确定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而新刑诉法在第195条有着同样的规定,这说明我国的刑事证明标准仍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所以,“排除合理怀疑”只能作为刑事证明的辅助标准,它被写入新刑诉法,并不意味着其它证明标准不再被适用。

一、证明标准与我国的刑事证明标准何为“证明标准”?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证明标准是当事人履行证明责任如何使证据确信而必须达到的状态。

主要的证明标准有:排除合理怀疑(只用于刑事案件)、清楚和说服力的证据、优势证据。

”①。

根据陈光中先生的理论,证明标准应该有两个层次:“第一,刑事诉讼的定罪量刑要达到所能够达到的最高标准,以最大限度地防止和减少错案的发生;第二,在必要的情况下适度降低定罪标准,以适当满足司法的现实需要。

”②正如前文所说,我国现行的刑事证明标准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是一个主客观相结合的标准。

排除合理怀疑

排除合理怀疑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证据确实、充分是指作案事实的各个主要方面均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综合全案证据能够认定被告人作案。

这要求证据具有完整性,达到一定的证据规格,刑事案件事实认定必须有一定的标准,在刑事审判实践中逐渐引入了排除合理怀疑的辅助性证明标准,该标准要求在一些刑事案件中,由于客观原因无法达到证据的完整性要求,在法官依据内心确信认定案件事实时,必须要求案件中的疑点和矛盾能够得到合理的解释和排除,综合全案在被告人是否作案以及是否有被告人以外的人作案等关键问题上排除合理的、有根据的怀疑。

如果存在合理的怀疑,则必须综合全案证据进行分析,不能合理解释和排除疑点、矛盾的,就应当认为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不足,案件存疑而不能认定。

如果案件由于客观原因证据上有所缺失,不能达到证据完整性的要求,且案件中的疑点和矛盾均不能够得到合理解释和排除,则不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综合全案证据,法院对动机和时间和工具的判断,疑点和矛盾能够得到合理解释和排除,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能够达到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程度,本案遂作出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能够成立的认定。

排除合理怀疑

排除合理怀疑

排除合理怀疑排除合理怀疑作为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起源、发展于英、美,且为其他国家和国际公约所吸收和确认.排除合理怀疑的涵义在西方国家存在争议,是否适用于死刑案件更面临质疑与挑战.排除合理怀疑为我国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典所规定,具有突破性意义,但这只是对原有证明标准的补充完善;其统一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我国对排除合理怀疑的理解不能简单套用西方国家的主流解释,而应努力实现认定案件事实符合客观真相的要求,对案件的主要事实的证明达到确定性的程度.为保障排除合理怀疑的有效运用,还应当坚持以审判为中心,探索贯彻直接言词原则。

一、我国“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对我国理论界与实务界而言,“排除合理怀疑”并非陌生事物,但对其在立法中的出现,却有着不同的认识。

有学者认为立法中的“排除合理怀疑”是对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要求,是关于证明标准的新解释。

也有观点认为“排除合理怀疑”与“证据确实、充分”之间存在一定区别,在某些情况下即使排除了合理怀疑也不必然代表证明的确实、充分,即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可能低于证据确实、充分。

有鉴于此,立法部门作出了较为具体的说明:“证据确实、充分”具有较强的客观性,但司法实践中,这一标准是否达到,还是要通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的主观判断,以达到主客观相统一。

只有对案件已经不存在合理的怀疑,形成内心确信,才能认定案件“证据确实、充分”这里适用的“排除合理怀疑”进一步明确了“证据确实、充分”,便于律师实务中把握。

二、排除合理怀疑的理解立法机关指出,“排除合理怀疑”是指“对于事实的认定,已没有符合常理的、有根据的怀疑,实际上达到确信的程度”。

我国传统证据理论一般从逻辑学的角度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解释为“唯一性"“排他性",而“排除合理怀疑”的实质也是要求事实裁判者确信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存在且为被告人所实施;对案件事实的存在达到了没有合理怀疑的程度,即表明依据案件证据材料得不出其他结论,因此可以形成确信。

我国对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最新规定

我国对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最新规定

我国对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最新规定(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类型的经典范文,如职场文书、合同协议、总结报告、演讲致辞、规章制度、自我鉴定、应急预案、教学资料、作文大全、其他范文等等,想了解不同范文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is 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it, it can help you 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 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 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 actual needs, thank you!Moreover, our store provides various types of classic sample essays for everyone, such as workplace documents, contract agreements, summary reports, speeches, rules and regulations, self-assessment, emergency plans, teaching materials, essay summaries, other sample essays, etc. If you want to learn about different sample essay formats and writing methods, please stay tuned!我国对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最新规定我国对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最新规定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是指法律规定的检察机关和当事人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要求达到的程度。

新刑事诉讼法证据标准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新刑事诉讼法证据标准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新刑事诉讼法证据标准的具体内容是什么?所谓犯罪事实清楚,是指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和情节,都必须查清。

所谓证据确实、充分,是指对作出定案根据的证据质和量的总要求。

证据确实,即每个证据都必须真实,具有证明力。

证据充分,即证明必须达到一定的量,足以认定犯罪事实。

新刑事诉讼法证据标准主要包括了犯罪认定的标准和诉讼阶段中的不同要求,为了更加深入的解决案件,它相对于之前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许多新法,提高了公安机关的的办案难度,那新刑事诉讼法证据标准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小编进行了以下总结:(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证明标准我国刑事诉讼有罪的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相关法条有《刑诉法》第195条、第172条和第160条。

各种考试中,通常考的是对这个证明标准的理解。

1、所谓案件事实清楚,是指凡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和情节,都必须是清楚的、真实的。

具体讲就是作为构成案件事实的“七何”要素即何人、在何时、何地、基于何种动机、使用何种手段、实施了何种犯罪行为、造成了何种危害后果等七种要素,或者作为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的事实,必须查清。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3条第2款的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3个条件:(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证据确实是对定案证据在质量上的要求:证据充分是对定案证据在数量上的要求,是指经查证属实的证据在数量上必须符合法律关于定罪的要求。

(二)不同诉讼阶段的证明要求1、在立案阶段,只要求确定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侦查终结移送论是人民检察院审查、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都必须符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要求。

所以说,随着诉讼活动的进行,办案人员对案件事实的认识不断深化,法律对证明的要求也相应提高,直至达到定案时的最高标难。

3、“疑罪”从无的处理原则《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4款规定:“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与“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相对应证明方法的推演

与“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相对应证明方法的推演

与“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相对应证明方法的推演——在法定证据主义视野下[摘要]新《刑事诉讼法》在第53条对于证据证明标准引进了“排除合理怀疑”这一证明标准理念,那么“排除合理怀疑”与《刑事诉讼法》所确定的“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有存在怎样的关系?这一标准对于中国司法实践又有怎样的借鉴意义?本文旨在对于“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进行探讨,最终目的在于由此引出其所确定的证明标准对于刑事证据证明方法的作用,在法定证据主义的视野下,对“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相对应证明方法进行推演,希望对于当代司法实践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关键词] 法定证据制度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方法引言 (1)一、“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1)(一)法定证据主义与印证规则 (1)(二)“证据确实充分”与“排除合理怀疑”关系的再梳理 (3)二、排除合理怀疑对应的证明方法 (5)(一)证明标准的实现方法 (5)(二)由刑事诉讼各个阶段,即侦查、逮捕、诉讼、审判的证明标准推演出各个阶段的证明方法。

(7)结论 (8)参考文献 (10)致谢语 (11)新《刑事诉讼法》在第53条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的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在此对规定中,对于证据证明标准首次引进了“排除合理怀疑”这一证明标准理念,那么“排除合理怀疑”与《刑事诉讼法》所确定的“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有存在怎样的关系?这一标准对于中国司法实践又有怎样的借鉴意义?本文旨在对于“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进行探讨,最终目的在于由此引出其所确定的证明标准对于刑事证据证明方法的作用,在法定证据主义的视野下,对“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相对应证明方法进行推演,希望对于当代司法实践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一、“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一)法定证据主义与印证规则法律史上的法定证据主义建立在纠问式制度的基础上,强调法官的刑事追诉和司法裁判的功能,将口供视为证据之王。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简析新刑事诉讼法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对
质证的新要求
论文摘要在刑事诉讼中,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是一把相当重要的标尺,是证明诉讼各方证明活动成效的关键制度,在新刑事诉讼法出台的背景下,如何在将来的刑事诉讼质证过程中,针对新刑事诉讼法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对质证的新要求,合理、熟悉地运用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这一制度,更好地做好质证工作,对于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极具时代意义。

本文将通过阐述新刑事诉讼法的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研究其对证据质证工作的新要求。

论文关键词刑事诉讼法证明标准质证
随着新刑事诉讼法的颁布,其中对于刑事诉讼的案件证明标准有了新的发展和进步。

首先,新条文的195条指出,“证据确实、充分”这一有罪认定标准依旧没有改变,但其含义却有了新的发展,体现在新刑事诉讼法的53条的第二款:“(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通过对这一新条文的分析,可以知道该条文的前两项规定是对于“证据标准”的规范,是要求证据要达到的标准,另外“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则是证据量的规定,“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是对证据质的要求;第三项关于“排除合理怀疑”的规定,则是对被告人进行定罪量刑所要达
到的程度和标准。

一、新刑事诉讼法关于排除合理怀疑证明的理解
(一)排除合理怀疑重在排除“合理”的怀疑,强调怀疑的合理性
所谓排除合理标准,是宏观上从一般生活经验上对证据进行谨慎认真的认定。

在判例法系国家,通常是从一般意义上进行解释的,如英国将之界定为:“当你在日常生活中处理重要事务时,对你产生这种或那种影响的怀疑。

”但国内的众多学者往往认为要“摒弃一切怀疑”。

这是难以做到,甚至说不可能做到的。

立法者这样规定,其真实的立法意旨并不是要“摒弃一切怀疑”,而是强调所排除的怀疑的合理性,只要怀疑是合理的,自然都要排除。

对于此还有学者主张,合理怀疑中的疑点是指那些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具有根本冲突的疑点或者重大疑点,如被害人身上的伤口与致害工具不相符、被告人口供与物证不能相互印证等;而那些一般疑点,如共犯就具体的犯罪时间表述不一致,不属于合理怀疑的范围。

笔者认为这是没有必要的画蛇添足,这对于司法效率的提高有着难以磨灭的影响,并且有可能导致冤假错案的出现,最终得不偿失。

(二)排除合理怀疑是要排除有正当理由的怀疑,并不是随意臆想的怀疑
世界上生活中并不是任何一件事情都是绝对实然的,我们不能像
在日常生活中对于各种情况的猜想和臆想来对待刑事案件的事实认定,“怀疑”是需要有合理正当理由的怀疑,不是胡思乱想,不是随意猜测。

因此,合理怀疑应当是法官或者人民陪审员根据理性对案内证据情况经过仔细思考后产生的怀疑。

(三)排除合理怀疑是要求司法审判者针对案件事实形成内心确认
“排除合理怀疑”无可厚非的是具有经验主义因素的,法官在进行事实认定的时候往往带着自我的主观认定在其中,有些类似于判例法系国家的审判方式,我们在对合理怀疑进行分析和排除的时候,需要联系到普通法系国家的“内心确认”标准,形成一种在道德层面上的“确认”。

比如说,英国刑法学者塞西尔·特纳就将合理怀疑定义为陪审员对控告事实缺乏道德上的确信,如果控方要证明被告人有罪,就必须将犯罪事实证明到道德上的确信程度。

我国刑诉法的新条文对于排除合理怀疑,在很大程度上和大陆法系国家的这中“内心确认”相类似的,当审判者对于案件事实在其内心形成了“内心确认”,则相当程度上也达到了排除合理怀疑。

(四)排除合理怀疑并不是吹毛求疵的毫无疑问的确定
刑事案件事实是一种“过去的事实”,对于这种“过去的事实”,不管诉讼中的各方运用何种方法进行证明和质证,都是一种对“过去事实”的不完整的证据证明。

基于这样的一种证明模式,所需要证明的是一种回溯性的事实特点,不管证明者具有再高的法律素养、质证确信度多高,质证出来的事实都不能百分百地达到必然正确的程度。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