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倾销dum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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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倾销

商品倾销

商品倾销简介商品倾销(Dumping),是指资本主义国家的大企业在控制国内市场的条件下,以低于国内市场的价格,甚至低于商品生产成本的价格,在外国市场抛售倾销商品,打击竞争者以占领市场。

商品倾销通常由私人大企业进行,但随着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的发展,一些国家设立专门机构直接对外进行商品倾销。

商品倾销是指出口商以低于正常价格的出口价格,集中地或持续大量地向国外抛售商品。

这是资本主义国家常用的行之已久的扩大出口的有力措施。

三种形式按照倾销的具体目的,商品倾销可以分为偶然性倾销、间歇性倾销和持续性倾销三种形式。

偶然性倾销通常指因为本国市场销售旺季已过,或公司改营其他在国内市场上很难售出的积压库存,以较低的价格在国外市场上抛售。

由于此类倾销持续时间短、数量小,对进口国的同类产业没有特别大的不利影响,进口国消费者反而受益,获得廉价商品,因此,进口国对这种偶发性倾销一般不会采取反倾销措施。

间歇性倾销是指以低于国内价格或低于成本价格在国外市场销售,达到打击竞争对手、形成垄断的目的。

待击败所有或大部分竞争对手之后,再利用垄断力量抬高价格,以获取高额垄断利润。

这种倾销违背公平竞争原则,破坏国际经贸秩序,故为各国反倾销法所限制。

持续性倾销是指无期限地、持续地以低于国内市场的价格在国外市场销售商品。

案例一:彩电反倾销经典案例在中国企业遭遇的反倾销调查中,美国对华彩电反倾销无疑是影响最大的案例。

该案还有一个特点,就是案件终裁之后,传出了一家中国企业与对手幕后交易的消息,从而引发一场抓“内鬼”闹剧。

彩电案是一个非常经典的反倾销案例,中国企业从中学习、反思的经验教训很多。

但是,这个案件到底有没有“内鬼”。

如果有,是谁。

如果没有,是谁造的谣,他到底想干什么。

这个问题如果不分析清楚,我们就无法对本案件进行正常的归纳总结。

2004年5月14日,该案终裁,中国产品损害成立,涉案企业被征收最高78.45%的反倾销税。

其中,厦华被征收的反倾销税只有5.22%,成为最大的赢家。

WTO法第六章 反倾销法律制度

WTO法第六章 反倾销法律制度

2016年6月18日星期六
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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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实施反倾销的法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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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正常价值 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的差额为倾销幅度。 1、正常价值依下列顺序确定(《反倾销协定》第2条第2 至3款): (1)正常贸易过程中出口国国内供消费的同类产品的 可比价格 也即国内市场销售价格是指该产品在正常贸易过程中, 用于国内消费的相同产品的可比价格。在采用国内市场价 格确定正常价值时,应满足三个条件:首先,出口国国内 存在相同产品的销售;其次,此种销售是可被采信的,即 销售是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行的;.再次,相同产品的销 售是有代表性的,即达到一定的数量标准。
2016年6月18日星期六
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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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实施反倾销的法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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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对“相同产品” 的理解。 “相同产品”是在以国内市场价格确定正常价值过程中的 一个重要概念,主要用于确定国内销售的哪些产品可以作 为确定正常价值时反倾销调查产品范围。根据《反倾销协 议》2.6的规定,“本协议所称‘相同产品一词应解释 为与被调查产品同样的产品,即在所有方面都与该产品相 似,或者在不存在这样一产品时,那种虽然不是在所有方 面都相似,但与被调查产品有着非常类似的特性 (characteristics)的产品。”
2016年6月18日星期六
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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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实施反倾销的法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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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价格比较 (1)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的调整。 A.相同的贸易水平,通常的方法是将两种价格减去有 关的税费、利润等,倒推至出厂前的价格水平进行比较; B.尽可能针对在相同时间进行的销售,以尽量减少因 时间差造成的价格差异; C.通常应根据每一个案件的具体情况,适当考虑影响 价格可比性的差异,如销售条件和条款、税收、贸易水平、 销售数量、物理特征以及其他影响价格可比性的差异。对 上述调整,当局应当适当掌握,不应重复进行调整。 D.在不存在出口价格而使用转售价格或结构价格的情 况下,调查主管机关还应对进口和转售之间所产生的费用 (包括捐税)及所产生的利润进行减免的处理。

wto反倾销规则的主要内容。

wto反倾销规则的主要内容。

wto反倾销规则的主要内容。

WTO(世界贸易组织)的反倾销规则是为了防止成员国对进口产品实施不公平的反倾销行为,保护国内产业免受“倾销”(dumping)的伤害。

以下是WTO反倾销规则的主要内容:1.定义倾销:o WTO规则明确了倾销的定义,即出口国将产品出售给另一国,价格低于其在出口国市场上的正常价值。

正常价值可以是产品的内部市场价、第三国市场价或计算成本的方式。

2.反倾销举证责任:o发起反倾销调查的国家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倾销行为对其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伤害。

这包括证明倾销的事实、伤害的事实,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

3.反倾销措施:o WTO规则允许国家在证明倾销伤害的情况下,实施反倾销措施,以抵消倾销的影响。

这些措施包括对进口产品征收关税、配额限制、或实施其他贸易限制。

4.调查程序:o WTO规则规定了反倾销调查程序的一般步骤,包括向有关方发起调查通知、收集证据、进行听证、最终作出裁决等环节。

这些程序旨在确保调查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5.最惠国待遇:o反倾销措施通常应用于所有进口产品,不得对特定国家实施歧视性的限制,符合WTO的最惠国待遇原则。

6.期限和审查:o WTO规则规定了反倾销措施的期限,并允许国家对这些措施进行定期审查。

如果证据表明不再存在实质性伤害,措施可能被调整或终止。

7.透明度和信息共享:o WTO成员国被要求在实施反倾销措施时保持透明,提供相关信息,并共享有关调查和裁决的信息。

这些规则的目标是在促进国际贸易的同时,确保成员国的产业不受到不公平的倾销行为的侵害。

反倾销规则旨在维护贸易的公平和透明,并提供一种机制来解决潜在的贸易争端。

反倾销制度是什麼

反倾销制度是什麼

課徵「反傾銷稅」後的影響
商品價格的上揚 (形成貿易壁壘)
外國廠商的投資卻步(具結要求)
揮之不去的反傾銷稅陰影(每隔5年「落 日審查」是否繼續課徵)
國內產業的不思進步
「反傾銷制度」是什麼?
何謂「傾銷」(Dumping)?
定義
一國將產品以低於市價(正常價格)的低廉價格傾倒、 銷售到他國的市場來
主管機關:財政部 關政司 關稅稅率委員會
經濟部 貿易調查委員會
法源基礎 :
GATT (關稅暨貿易總協定)19條 WTO 防衛協定(Agreement on Safeguards) 台灣「關稅法」第67~69條 台灣「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
何謂「反傾銷稅」(Anti-Dumping Duty)?
定義:
被輸入的國家所採取的一種貿易救濟手段(貿 易制裁??) 對於傾銷的貨物在進口時,額 外課徵一定比例的進口關稅。
課徵反傾銷稅的要件:
➢ 傾銷之事實 ➢ 造成我國產業實質損害(material injury)或有實質損
害之虞(threat of material injury)或實質延緩扶植產業 之建立 ➢ 前兩項具有因果關係

WTO概论 倾销与反倾销

WTO概论  倾销与反倾销

一、倾销的基本定义●一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领域,若其出口价格低于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出口国供国内消费相同产品的可比价格●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是世贸组织允许的三大贸易保护措施,以反倾销采用最普遍倾销的特征●第一,倾销是一种人为的低价销售措施。

它是由出口商根据不同的市场,以低于有关商品在出口国的市场价格对同一商品进行差价销售。

●第二,倾销的动机和目的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销售过剩产品,有的是为了争夺国外市场,扩大出口,但只要对进口国某一工业的建立和发展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威胁或实质性阻碍,就会招致反倾销措施的惩罚。

●第三,倾销是一种不公平竞争行为。

在政府奖励出口的政策下,生产者为获得政府出口补贴,往往以低廉价格销售产品;同时,生产者将产品以倾销的价格在国外市场销售,从而获得在另一国市场的竞争优势并进而消灭竞争对手,再提高价格以获取垄断高额利润。

第四,倾销的结果往往给进口方的经济或生产者的利益造成损害,特别是掠夺性倾销扰乱了进口方的市场经济秩倾销的种类1、突发性倾销(Sporadic dumping),又称短期倾销(Short-run dumping),指某一商品的生产商为防止商品的大量积压危及国内的价格结构,在短期内向海外市场大量地低价抛售该商品。

这种类型的倾销对进口国工业的“损害”是暂时的,而进口国消费者却可以从中获取低价消费的好处,因而是无可厚非的2、间歇性倾销(Intermittent dumping),又称掠夺性倾销,指某一商品的生产商为了在某一海外市场上取得垄断地位而以低于边际成本的价格向该市场抛售商品,待将竞争对手驱逐出该市场后再实行垄断高价。

这种类型的倾销具有掠夺性意图,其对进口国工业的“损害”超过了进口国消费者获得的好处,因而应受到反倾销法的抵制。

3、持续性倾销(Persistent dumping),又称长期倾销(Long-run dumping)指某一商品的生产商一方面为了实现规模经济效益而大规模地进行生产,另一方面为了维持国内价格结构而将其中一部分商品长期地低价向海外市场销售。

倾销的含义与界定

倾销的含义与界定
第六章 国际贸易政策 ——非关税壁垒
第 9 讲 倾销的含义与界定
国际经济学
主讲教师:张文科
6-9 倾销的含义与界定
第 9 讲 倾销的含义与界定
1.倾销的含义 2.倾销的补偿 3.倾销的界定
国际经济学 主讲教师:张文科
6-9 倾销的含义与界定
1.倾销的含义 倾销(Dumping)是指以低于国内市场
低于生产成本的价格抛售商品,其补偿方式 有以下三种:
第一,国内外的差别定价,维护国内的 垄断高价;
第二,国家机构的补贴; 第三,在国外占有市场后再抬高价格, 弥补损失。
国际经济学
主讲教师:张文科
6-9 倾销的含义与界定
3.倾销的界定 根据WTO《倾销与反倾销协定》的相关
规定,一国采取反倾销措施,必须首先界定 倾销存在。
的正常价格,甚至低于生产成本的价格,在 国外市场上抛售商品,打击竞争者以占领市 场的一种经济行为。
倾销属于价格歧视的一种,也是国际贸 易中不公平竞争的一种形式。通常会招致进 口国采取报复性措施,即反倾销。
国际经济学
主讲教师:张文科
6-9 倾销的含义与界定
2.倾销的补偿 倾销以低于国内市场的正常价格,甚至
6-9 倾销的含义与界定
1.倾销 2.倾销补偿 3.掠夺性倾销 4.不公平竞争
本讲关键词
本讲分析方法
1.综合分析 2.宏观分析
国际经济学 主讲教师:张文科
6-9 倾是如何补偿损失的? ➢ 倾销界定的标准有那几条? ➢ 倾销界定依据的规则是什么?
主讲教师:张文科
6-9 倾销的含义与界定
第三,或以低于国际市场某产品同行业 价格向某国出口。
如果该产品仅出口到某特定国家,没有 第三国可以借鉴,则以国际市场同行业正常 价格为依据界定。

WTO规则中英文教程第八章-反倾销课件

WTO规则中英文教程第八章-反倾销课件

一、倾销的定义
• If a company exports a product at a price lower than the price it normally charges on its own home market, it is said to be “dumhow governments can or cannot react to dumping — it disciplines anti-dumping actions, and it is often called the “Anti-dumping Agreement” .
comparability for the purposes of paragraph 1, and in such cases importing contracting parties may
find it necessary to take into account the
possibility that a strict comparison with domestic prices in such a country may not always be
Article 56 of Anti-Dumping Regulations 2002 /2004
• “Where a country (region) discriminatorily imposes anti-dumping measures on the exports from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China may, on the basis of the actual situations, take corresponding measures against that country (region).”(emphasis added)

中国反倾销案例分析

中国反倾销案例分析

目录摘要 0一、倾销和反倾销的概念和种类 0(一)商品倾销(Dumping) 0(二)反倾销(Anti-Dumping) (1)二、反倾销案例及分析 (1)(一)反倾销案例 (1)(二)反倾销案例分析 (1)三、应计谋略 (3)一、踊跃应付。

(3)2、聘名律师。

(3)3、增强自律。

(3)四、中国从反倾销事件中取得的体会和教训 (5)(一)、发达国家希望“爱惜”国内市场 (5)(二)、进展中国家为了增强本国产品的竞争力 (5)(三)、中国产品出口秩序混乱 (6)(四)、中国企业不能踊跃应诉 (6)终止语 (7)参考文献 (7)中国反倾销案例分析摘要随着中国的改革开放,中国的经济慢慢迅猛进展,中国产品慢慢走向世界。

但是,问题也随之而来——反倾销。

很多发达国家反对中国征收反倾销税,让中国的进展受到了严峻要挟。

从案例中,政府和企业相配合,一起尽力,踊跃应诉,一起应付国外的反倾销,愿中国这只沉睡的雄狮屹立于世界的东方。

关键词:反倾销、倾销一、倾销和反倾销的概念和种类(一)商品倾销(Dumping)是指一国政府通过企业或设立专门机构或资本主义国家的大企业以低于正常价钱(一样为国内市场价钱或生产本钱价钱)在国外市场抛售本国商品,以达到冲击竟争对手、占据海外市场的目的。

商品倾销按倾销目的和时刻不同可分为三种:一、偶然性倾销(Sporadic Dumping)是以倾销方式在国外市场抛售企业积存的或过时的商品,其目的是为了加速资金周转其特点是时刻短暂,一样可不能对入口国同类产业造成不利阻碍。

二、间歇性或掠夺性倾销(Intermittent or Predatory Dumping)是以低于国内价钱乃至低于本钱的价钱在国外市场倾销产品,冲击竟争对手,在垄断了市场以后,再提高价钱。

其目的是占据国外市场。

这种倾销往往会对进出口同类产品造成损失。

这也是通常意义上说的倾销。

3、长期性倾销(Long-run Dumping)是指长期低于国内的价钱在国外市场出售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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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ional industry)

地区产业(4.1)
在特殊情况下,对所涉生产,一成员的领 土可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竞争市场,在 下述条件下,每一市场中的生产者均可被 视为一独立产业:
– 该市场中的生产者在该市场中出售他们生产的
全部或几乎全部所涉产品,
– 并且该市场中的需求在很大程度上不是由位于
的差异。
– 对进口和转售之间产生的费用(包括捐税)及所产生
的利润进行减免。 – 若需进行货币换算时对汇率的选择和出口价格调整 的期限
浙江工业大学经贸管理学院 制作人 张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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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 比较方法
在遵守公平比较规定的前提下,调查阶段倾销幅度 的存在:

通常应在对加权平均正常价值与全部可比出口交易的 加权平均价格进行比较的基础上确定
1979年4月1日东京回合的《关于执行关贸总协定第六 条的规定》(诸边协议),1980年1月1日生效; 1994年乌拉圭回合对东京守则作了全面修改和补充, 制定了《关于执行关贸总协定第六条的协议》(多边协 议),又称《1994年反倾销守则》(the Anti-Dumping ] Agreement);
浙江工业大学经贸管理学院 制作人 张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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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反倾销立法的历史与现状
如果外国出口商以破坏美国产业为目的,以低于 二战前以国内立法为主,很不完善。 出口国的实际市场价值的价格向美国出口,则属 – 1901年澳大利亚《产业保护法》中正式以国内立法反 于非法,出口商应当被罚款,甚至入狱。受害的 对外国出口倾销; 美国产业可以向出口尚索取3倍于损害的赔偿金。 – 1904年加拿大《海关关税法》首次规定反倾销措施。 新西兰、德国、日本、罗马尼亚等国紧跟其后。 – 1916年美国税收法中规定反倾销措施。1921年在美 国化学工业部门的要求下,颁布了专门的倾销法 (1921 Ant-dumping Act)
浙江工业大学经贸管理学院 制作人 张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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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世纪下叶至19世纪70年代
工业革命兴起,大部分时间里,英国几乎是唯一的倾 销国;直到19世纪六七十年代,美、德等国也开始对外 进行倾销。 当时倾销的特点: – 除传统产品外,新兴工业的产品进入倾销行列。 – 倾销作为垄断定价策略出现,明显带有厂商排挤竞争 对手 – 倾销还没有成为国际竞争所需依赖的重要手段。
损害的确定
场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及 (b)这些进口产品随之对此类产品国内生产者产生 调查主管机关应考虑倾销进口产品 的影响。 的绝对数量或相对于进口成员中生
产或消费的数量是否大幅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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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销与正在进行的损害
必须证明倾销进口产品正在造成属本协定范围内 的损害,证据包括(3.5):
浙江工业大学经贸管理学院 制作人 张袆
3
倾销的划分



偶发性倾销:偶然的或临时的倾销,非有意掠 夺海外市场,散乱、不规则的间隔发生。 短期或间隙性倾销:在一定期限内,倾销是稳 定和系统地连续进行,往往与出口政策有关, 具有掠夺海外市场的意图。 长期或连续性倾销是指在一个相当持久的期限, 连续低价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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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产业”界定
(domestic industry )

国内产业(4.1)
– 同类产品的国内生产者全体,或指总产量构成
同类产品国内总产量主要部分的国内生产者。 (排除特殊生产者)
– 具有单一统一市场特征的一体化地区的产业应
被视为等同国内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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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产业”界定
本国过剩的产品在国外市场的价格比竞争者相同或 当时体现重商主义的主要手段是进口设置高关税, 与倾销市场的分布有关。(殖民地 /非重商主义进口国) 更为低廉 ,同时国内那部分货物的售价得以提高 .
问题1:在重商主义时代,以奖励金形式或企业来自掏 腰包方式的低价出口为什么能够存在? 问题2:当时为什么没有反倾销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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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战后至今
据统计,从1969年到2000年上半年,全世界共发起 反倾销调查近3300起,涉及产品3000余种,贸易额 超过千亿美元,其中三分之二发生在90年代之后。 其中2700多起是由欧盟、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 等四个“传统反倾销国家(地区)”发起。 据WTO统计,自世贸组织成立以来,反倾销案件数 量已经从1995年的156件,上升到1999年的339件, 2000年虽然在案件数量上有所下降,但仍有251件, 其中欧盟、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四个“传统 反倾销国家(地区)”发起的案件占了总数的45%。

因果关系确定
主管机关审查和提供倾销进口产品与对国内产业 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所有有关证明

主管机关还应审查除倾销进口产品外的、同时正 在损害国内产业的任何已知因素,且这些其他因 素造成的损害不得归因于倾销进口产品。 (特别包括未以倾销价格销售的进口产品的数量 和价格、需求的减少或消费模式的变化、外国与 国内生产者的限制贸易的做法及它们之间的竞争、 技术发展以及国内产业的出口实绩和生产率)
浙江工业大学经贸管理学院 制作人 张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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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世纪70年代至一次大战
工业化发展史上第二个高潮时期,也是从自由竞争阶 段过渡到垄断阶段的时期,国际贸易上保护主义盛行, 是倾销与反倾销矛盾发展的第一个高峰。倾销成为国际 社会普遍关注的贸易问题,一些国家开始制定本国的反 倾销法。

进行倾销的国家显著增多(所有进入工业化的国家) 倾销产品的范围明显扩大,同类产品的倾销国显著增多。 倾销已成为垄断厂商定价策略的组成部分。 掠夺性倾销仍然发生。 在许多国家,倾销得到了国家的鼓励,至少得到了默许。

私人厂商或卡特尔对外出口倾销得到了国家更为积极的支持。 主要工业国家,向各自的殖民地、附属国进行倾销。 私人厂商或卡特尔在国家支持下进行外汇倾销 采取关税和非关税措施保护本国市场或对别国倾销进行报复。 多个国家出台反倾销法,其中包括美国和英国。
浙江工业大学经贸管理学院 制作人 张袆
倾销与反倾销


倾销的概念 倾销价格的确定 倾销损害的确定



反倾销措施 反倾销程序 中国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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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蜡烛制造商巴师夏的呼吁
“我们正在受到外国对手的不可容忍的 竞争。那个外国对手在生产光线方面享有如 此优越的条件,以致于他即使削价出售光线, 也能占有我们全国的市场。这个竞争者不是别人, 正是太阳。我们请求通过一项法律,封闭所有窗 户、门洞和空隙,不让阳光从这些地方射入 我们的住所。一接触到阳光,我国制造 业就会受到损害,利润减少。”

1948年1月1日临时适用的GATT首次将倾销与反 倾销正式纳入多边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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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守则》的出台与修订
背景:GATT第六条只是一项原则性的规定,没有涉
及许多具体问题,无明确的程序规则,因此各国在 反倾销的立法和实践中差异很大。


1967年6月30日日内瓦通过第一个反倾销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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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价值的确定

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市场经济条件、正常贸 易过程、出口国国内市场
2.6 本协定所用“同类产品”一词应解释为指相同 的产品,即与考虑中的产品在各方面都相同的产品, 当出口国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不存在该 或如果无此种产品,则为尽管并非在各方面都相同, 同类产品的销售,或由于出口国国内市场的特殊 市场情况或销售量较低,不允许对此类销售进行 但具有与考虑中的产品极为相似特点的另一种产品。 适当比较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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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两次大战之间时期
主要资本主义工业国家经济的发展历尽波折,先后发生 采取的措施有国家担保信贷、直接提供出口信贷 了1920—1921年、1929—1933年以及1937—1938年三次世 (包括买方信贷和卖方信贷),给予直接的出口补 界性经济危机。除 20年代两次危机之间有一个相对稳定的 贴,以及向出口商提供国内税收方面的优惠等等。 发展期外,这一时期危机和萧条年份居多,市场争夺更为 激烈,倾销与反倾销的矛盾也日久弥坚。
该领土内其他地方的所涉产品生产者供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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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影响的审查应包括 调查主管机关应考虑 • • 对影响产业状况的所有有关经济因素和指标的 与进口成员同类产品的价格相比,倾销进口 评估,包括销售、利润、产量、市场份额、生产 产品是否大幅削低价格, 第3条 力、投资收益或设备利用率实际和潜在的下降; 损害的确定 • 或此类进口产品的影响是否是大幅压低价格, • 影响国内价格的因素; 3.1 就 1994第6条而言,对损害的确定应依据 •GATT 或是否是在很大程度上抑制在其他情况下本 • 倾销幅度大小; 肯定性证据,并应包括对下述内容的客观审查: 应发生的价格增加。 • 对现金流动、库存、就业、工资、增长、筹措 资金或投资能力的实际和潜在的消极影响。 (a)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和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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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销的概念
倾销是指一国(或一个独立关税区)产品 以低于正常成本的价格进入另一国(或地区) 市场,并对进口国(或地区)相似产品的产 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威胁。根据《1994年反 倾销守则》的规定,倾销要符合 3个条件: 包括国内产业和地区产业 正在进行的损害和损害威胁 (1)产品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 (2)产品对进口国的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 (3)倾销与实质性损害有因果关系
浙江工业大学经贸管理学院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作人 张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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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商主义原则要求对外贸易多出口并 高价出口,少进口并尽可能低价进口。
重商主义时代至18世纪中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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