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病虫害病防员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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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病除害工作制度

防病除害工作制度

防病除害工作制度一、总则为了保障我国人民的身体健康,提高生活质量,确保农作物产量和质量,提高农业生产效益,预防和控制病虫害,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防病除害工作的原则1. 预防为主,综合防治。

坚持以预防为主,综合运用生物、物理、化学等防治措施,避免病虫害的大规模发生和传播。

2. 科学用药,安全高效。

合理选择和使用农药,遵循农药使用的基本原则,确保农药的安全性和高效性。

3. 生态平衡,环境保护。

在防治病虫害的过程中,注重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4.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实行政府主导,鼓励和引导农民、企业和社会组织参与防病除害工作,形成合力。

三、防病除害工作的组织与管理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病除害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防病除害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各部门的职责,确保防病除害工作的落实。

2.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病除害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防病除害措施,指导农民科学防治病虫害。

3.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机构负责病虫害监测、预报、防治等技术指导工作,开展病虫害防治技术的培训和推广。

4. 农药生产、经营、使用等企业和个人应当遵守防病除害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农药的质量安全和合理使用。

四、防病除害措施1. 病虫害监测与预报(1)建立健全病虫害监测网络,定期调查、监测病虫害发生情况,及时掌握病虫害动态。

(2)根据病虫害监测结果,定期发布病虫害预报,提出防治建议。

2. 生物防治(1)充分利用天敌资源,开展生物防治,降低病虫害发生密度。

(2)推广应用生物农药和高效低毒化学农药,减少农药使用量。

3. 物理防治(1)采用物理方法,如灯光诱杀、色板诱杀等,控制害虫数量。

(2)合理安排作物布局,实行轮作倒茬,降低病虫害发生风险。

4. 化学防治(1)严格按照农药使用指南和农药标签说明,合理使用农药。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制度法规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制度法规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制度法规
以下是关于森林病虫害防治的一些相关条例和法规:
1.森林法:森林法规定了森林保护的基本原则和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责任,包括森
林病虫害防治的相关内容。

2.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该条例详细规定了森林病虫害防治的管理制度,包括病虫害
的监测、预报、防治以及相关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等内容。

3.森林病虫害防治技术标准:相关技术标准规范了病虫害防治的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包括病虫害防治的方法、措施和防治剂的使用等。

4.森林病虫害防治计划:相关部门在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中会制定年度或长期的防治
计划,明确病虫害防治的目标、任务和措施。

5.森林病虫害防治监督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了对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的具体措施,包括对病虫害防治人员的资格要求、防治工作的评估和考核等。

6.森林病虫害防治经费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了森林病虫害防治经费的使用范围、资
金来源和管理要求,确保经费的合理使用和效益。

以上是一些与森林病虫害防治相关的条例和法规,这些规定和措施有助于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一九八九年十二月十八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四十六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防治森林病虫害,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森林病虫害防治,是指对森林、林木、林木种苗及木材、竹材的病害和虫害的预防和除治。

第三条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措施和制度,加强对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领导。

第五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其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负责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具体组织工作。

区、乡林业工作站负责本区、乡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森林病虫害防治科学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提高科学防治水平。

第二章森林病虫害的预防第七条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在森林的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植树造林应当造地适树,提倡营造混交林,合理搭配树种,依照国家规定选用林木良种;造林设计方案必须有森林病虫害防治措施;(二)禁止使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三)对幼龄林和中龄林应当及时进行抚育管理,清除已经感染病虫害的林木;(四)有计划地实行封山育林,改变纯林生态环境;(五)及时清理火烧迹地,伐除受害严重的过火林木;(六)有采伐后的林木应当及时运出伐区并清理现场。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建立无检疫对象的林木种苗基地。

各级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应当依法对林木种苗的木材、竹材进行产地和调运检疫;发现新传入的危险性病虫害,应当及时采取严密封锁、扑灭措施,不得将危险性病虫害传出。

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法律规定,加强进境林木种苗的木材、竹材的检疫工作,防止境外森林病虫害传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办法(2020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办法(2020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办法(202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7.11•【字号】•【施行日期】2020.07.1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办法(1994年6月2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6号发布根据2020年7月1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6号《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等1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地防治森林病虫害,保护森林资源,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根据国家《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对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实行目标管理,逐级签定森林病虫害防治目标责任书。

第三条各级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上级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汇报病虫害的发生情况和防治工作情况。

发生危险性病虫害或者发现新的检疫对象应及时上报。

第四条各级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具体工作由本级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负责。

乡、镇林业工作站和林场、苗圃、农牧场负责本单位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第五条各级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对森林病虫害的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和先进技术,提高科学防治水平。

第二章森林病虫害的预防第六条植树造林要适地适树,提倡营造混交林,并选用良种壮苗。

造林、育苗、更新必须有预防森林病虫害的措施,平原地区营造人工林要留有喷药车通行的林间道路。

第七条育苗和造林用的种子、插穗等繁殖材料和苗木,不能带有国内检疫对象和自治区补充的检疫对象及本地区的危险性病虫。

第八条对森林和林木应当加强抚育管理并按营林设计方案的技术要求进行卫生伐,伐除的林木及时运出林外,并对带有检疫对象和危险性病虫的林木进行除害处理。

森林病虫害防治员林业病虫害防治

森林病虫害防治员林业病虫害防治

森林病虫害防治员林业病虫害防治xx年xx月xx日CATALOGUE目录•森林病虫害防治概述•森林病虫害识别与诊断•森林病虫害防治技术•森林病虫害防治管理•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践•森林病虫害防治员岗位职责与素质要求01森林病虫害防治概述由生物或非生物因素引起的林木生理机能减弱、组织结构受损,从而导致林木生长不良、品质下降或甚至死亡的病症。

森林病害指对森林植物有害的昆虫和螨类的统称,它们以各种方式对林木造成危害,包括食叶、蛀干、蛀种等。

森林虫害森林病虫害的定义经常发生且分布广泛,对林木造成较大危害的病虫害。

森林病虫害的类型常发性病虫害不常发生,但一旦出现会造成严重危害的病虫害。

偶发性病虫害由境外传入或由国内产生并传播到国外的病虫害。

危险性病虫害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森林病虫害的爆发会对林木生长和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防治森林病虫害有利于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

维护生态平衡森林病虫害是生态链中的一环,如果防治不当,可能会破坏生态平衡,引发更多问题。

防治森林病虫害可以维护生态平衡。

防止疫情扩散一些森林病虫害可能引发疫情,扩散到其他地区甚至其他国家,对全球的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造成威胁。

防治森林病虫害可以防止疫情扩散。

提高林业经济效益有效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可以减少林木损失、提高生长量和品质,从而提高林业经济效益。

森林病虫害防治的意义02森林病虫害识别与诊断病原菌类如根腐病、叶斑病等,侵染树木造成病害。

昆虫类如松毛虫、天牛、尺蠖等,对树木造成不同程度的危害。

环境因素类如旱灾、水灾等,影响树木生长并引发相关的病虫害。

常见森林病虫害的识别依靠防治员的经验和知识进行判断。

经验判断现场调查实验室检测进行实地勘察,了解病虫害发生的情况,包括危害程度、发生面积、发生时间等。

通过实验室检测,确定病虫害的种类和危害程度,提供更准确的诊断结果。

03森林病虫害的诊断方法0201森林病虫害的诊断步骤对森林进行观察,发现病虫害的症状和特点。

病虫害防治员职责

病虫害防治员职责

病虫害防治员主要负责监测、预防和控制农作物、植物或其他受保护对象中的病虫害,以确保它们的健康生长和生产。

他们的职责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监测和调查:定期巡视农田、果园、森林等场所,观察和检测病虫害的发生情况,及时发现问题。

2. 预防措施:实施一系列预防病虫害的措施,如合理的栽培管理、选择抗病虫品种、保持良好的卫生环境等。

3. 病虫害识别和诊断:能够准确识别不同的病虫害,并根据症状进行诊断,确定病虫害的种类和严重程度。

4. 治理和控制:针对已发生的病虫害,选择合适的防治方法,如使用化学农药、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手段进行控制。

5. 农药使用和安全:正确使用和管理农药,遵守相关的安全规定,确保自身和环境的安全。

6. 记录和报告:记录病虫害的发生情况、防治措施和效果,及时向相关部门或上级报告病虫害的动态和防治工作进展。

7. 培训和教育:参与相关的培训和学习,不断更新病虫害防治的知识和技能,为农民或其他相关人员提供技术指导和培训。

森林病虫害防治管理制度

森林病虫害防治管理制度

森林病虫害防治管理制度森林病虫害防治管理制度在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随着人类对自然资源的依赖不断增加,森林病虫害的威胁也在加剧。

森林病虫害不仅对森林生态系统造成破坏,还对人类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带来严重影响。

因此,建立一套完善有效的森林病虫害防治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首先,森林病虫害防治管理制度应具备科学性。

科学性是指制度应基于科学研究和实践经验,确保防治措施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通过对病虫害的研究和监测,了解其发生规律和传播途径,从而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同时,制度中应包含针对各类病虫害的预测和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并应对潜在的病虫害灾害,以最大程度减少损失。

其次,森林病虫害防治管理制度应具备综合性。

综合性是指制度应综合考虑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和生态环境的平衡,确保综合效益的最大化。

除了针对病虫害的直接防治措施外,还应包括森林培育、生态修复等多个方面。

例如,通过合理的林木配置和混交种植,提高森林的抗病虫害能力;通过生物防治和有机农药的使用,减少对环境的污染;通过森林健康监测和评估,保护生态系统的稳定性。

只有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才能实现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再次,森林病虫害防治管理制度应具备协同性。

协同性是指制度应促进不同部门和单位之间的合作和协调,实现资源共享和信息互通。

森林病虫害的防治涉及的领域广泛,需要各相关部门之间的紧密合作。

例如,农林部门可以提供技术支持和人力资源,环保部门可以监督执行情况,科研机构可以提供科学依据和指导。

只有形成一种协同的工作机制,才能有力地应对森林病虫害的威胁。

此外,森林病虫害防治管理制度应具备可持续性。

可持续性是指制度应长期有效地存在,并能适应环境和社会的变化。

由于森林病虫害的种类和分布都在不断变化,制度应具备灵活性和可调整性。

同时,制度中应包括对森林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疫情监测和防治能力。

只有建立起一套可持续的管理制度,才能有效地控制森林病虫害的蔓延。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法规类别】林业资源保护【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发布日期】1989.12.18【实施日期】1989.12.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号《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已经1989年11月17日国务院第五十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总理李鹏1989年12月18日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防治森林病虫害,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林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森林病虫害防治,是指对森林、林木、林木种苗及木材、竹材的病害虫害的预防和除治。

第三条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措施和制定,加强对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领导。

第五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其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负责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具体组织工作。

区、乡林业工作站负责组织本区、乡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森林病虫害防治科学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提高科学防治水平。

第二章森林病虫害的预防第七条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在森林的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植树造林应当适地适树,提倡营造混交林,合理搭配树种,依照国家规定选用林木良种;造林设计方案必须有森林病虫害防治措施;(二)禁止使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三)对幼龄林和中龄林应当及时进行抚育管理,清除已经感染病虫害的林木;(四)有计划地实行封山育林,改变纯林生态环境;(五)及时清理火烧迹地,伐除受害严重的过火林木;(六)采伐后的林木应当及时运出伐区并清理现场。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建立无检疫对象的林木种苗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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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凤阳县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管理办法
凤阳县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管理办法
为加强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以下简称测报)工作管理,根据国家林业局制定的《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县森防检疫站的职责
(一)负责森林病虫害调查的具体组织、管理工作。

(二)及时整理森林病虫害调查资料,向县林业局和上一级森防机构报告。

(三)根据森林病虫害发生情况,及时发布中短期预报、警报。

(四)指导、监督监测点的调查监测工作,对病虫情调查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二、场、圃、所及林业站职责
(一)完成县林业局下达的测报对象和当地主要森林病虫害的调查监测任务。

(二)按有关规定上报森林病虫害调查监测数据和危险性森林病虫害的相关数据,并对测报对象的发生动态及发展趋势进行分析预测。

(三)做好药械和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护工作
三、森林病虫害调查监测工作应当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对常发性森林病虫害,根据森林类型、病虫害种类及其发生发展规律,按有关规定确定调查区域,在保证
一定精度的情况下设计调查线路或调查样地,定期组织全面调查。

(二)对偶发性、突发性森林病虫害,设立监测点进行实时监测,做到及时发现,按时上报。

(三)对危险性森林病虫害,要及时调查,常年监测。

(四)对群众反映的病虫情,应当及时调查核实。

发现病死树,及时查明致死原因;发现病虫灾情,详细记录发生情况。

四、实行森林病虫害情况报告制度
(一)定期报告。

各乡镇林业中心站、林场、苗圃、林科所向森防站定期报告病虫情发生与防治情况(遇法定节假日,报告时间顺延):
1、每年3—9月的每月16—18日,分别报告当月发生、
防治统计报表,包括新发生(发现)或发生严重的森林病虫害发生情况及其应对措施的文字报告。

具体报告的病虫害种类见附表,对未发生的病虫害实行零报告。

2、每年12月的8—10日,报告本辖区全年发生、防治统计报表。

3、每年6月8—10日报告下半年发生趋势预测,12月8—10日报告当年度发生实况和下年度发生趋势预测。

4、森林病虫害专项调查结束后,应当及时上报专题报告。

(二)不定期紧急报告。

新发生(发现)的危险性森林病虫疫情和严重森林病虫情应当在2日内上报到县林业局及森防站,并将发生情况、防治对策及建议报告当地政府。

危险性森林病虫害特别是检疫性森林病虫害的发生动态及趋势的预报,未经过县林业局核实认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宣传或发布信息。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单位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追究:
(一)因病虫情不清或者未及时发布预报,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二)隐瞒、虚报或者编造森林病虫害信息数据的。

(三)连续不按规定上报森林病虫害信息数据的。

(四)擅自对外宣传发布危险性森林病虫情的。

篇二:护林员岗位职责
护林员岗位职责
1、宣传、贯彻林业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做好森林资源保护工作,确保森林、林木、林地及野生动物不受破坏,协助林业站开展本辖区内森林资源监测管理。

2、协助乡政府、林业站和村民委员会开展森林防火宣
传和制订防火公约并做好宣传工作,负责管理本责任区及周边野外用火,督促森林防火规章制度的执行,制止各类违章用火。

发现森林火灾,应及时报告乡人民政府或林业站,或拔打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电话:(5723773)配合村民委员会迅速组织人员并直接参与火灾扑救,协助查处火灾案件。

3、护林员必须着巡山马夹,带口哨和手机,定期巡护
本责任区的森林,火险高等级期间,必须全日制巡查,并建立护林工作登记簿,记载每天巡山中发现的各类情况,尽职尽责做好森林管护工作。

4、协助村委会组织护林责任区造林、抚育、封山育林
等各项林业生产经营活动。

5、负责本责任区森林病虫害测报工作,防止病疫区传
染源的传入,如有病虫害发生应及时报告林业站。

6、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并报告县林业部门,协助森林公安机关查处盗伐、滥伐森林、破坏珍稀野生动植物、名木古树、非法采脂案件和违法征占用林地案件。

7、协助处理本责任区山林权属纠纷。

8、参加乡人民政府或林业站的例会,了解和反映林农的要求与问题。

9、护林员对所辖责任区内各种危害森林资源行为,都应做到第一知情并第一报告。

10、积极完成乡人民政府或林业站交办的其他工作。

篇三:国家级森林病虫害中心测报点检查、考核办法
接国家森防总站有关领导口头通知,今年下半年国家森防总站将抽调各省森防站专家及人员对全国1000个国家级测报站进行全面检查考核,检查考核内容原则上按照国家级测报点管理考核办法进行,对检查考核不通过的单位,将进行撤销(具体要求及考核内容将在国家森防总站正式发文后转发)。

为迎接此次检查考核,确保兵团内5个国家级测报点顺利通过,请10团、123团、奇台农场、八师森防站、黄田农场国家级测报点提前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国家级森林病虫害中心测报点检查、考核办法
来源:国家林业局
[日期:20XX-01-1410:39:11星期三]
(国家林业局20XX年11月21日发布)
一、总则
为了加强森林病虫害的监测预报工作,指导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国家级森林病虫害中心测报点考核和管理,依据《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管理办法》和《国家级森林病虫害中心测报点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二、检查、考核内容
国家级森林病虫害中心测报点(以下简称"国家级测报点")的检查、考核的主要内容为基础设施、机构人员、站务管理和业务工作四个方面。

(一)、基础设施
国家级森林病虫害中心测报点是设置在县级森防站的
机构。

具备良好的工作条件、现代化的办公设备、常规的仪器设备和交通通讯工具。

达到如下标准:
1、办公室、实验室、标本档案室和药剂药械仓库,总面积达100平方米以上。

2、资料、档案、标本有专用的档案、标本柜存放,管理妥善。

3、国家配备及本单位购置的常规仪器、设备如:显微镜、解剖镜、照相机、望远镜、gps定位仪、诱虫(测报)灯、发电机等仪器设备齐全,保管妥善,定期维护,状态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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