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预售合同(上海市2018版)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户选房工作规则》的通知-沪房规范〔2018〕3号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户选房工作规则》的通知正文:----------------------------------------------------------------------------------------------------------------------------------------------------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户选房工作规则》的通知沪房规范〔2018〕3号浦东新区建设交通委,各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住房保障事务中心:根据《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9号)的实施要求,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户选房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二○一八年一月十八日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户选房工作规则为规范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户选房工作管理,根据《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9号)、《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供应实施细则》(沪建保障联〔2016〕815号),制订本规则。
一、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对取得选房资格的申请户(以下简称选房户)组织公开选房活动,确定选房户选购的房源。
二、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按照前一批次暂缓选房户、当前批次优先组选房户、当前批次普通组选房户的顺序依次安排选房户参加选房。
三、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可以根据选房户数、选房现场条件、房源供应、选购户型等因素,按申请户类别、轮候序号先后顺序分场次安排选房户参加选房。
四、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负责公告具体选房时间,并提前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选房户,告知选房户选房场次、时间、地点、选房须知以及需要携带的证明材料。
五、选房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风行风监督员以及新闻媒体进行监督,由公证部门全程监督并出具公证证明。
包永杰与上海中建申拓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包永杰与上海中建申拓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26【案件字号】(2021)沪01民终987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施杨庞建新徐燕华【审理法官】施杨庞建新徐燕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包永杰;上海中建申拓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奚丽馨【当事人】包永杰上海中建申拓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奚丽馨【当事人-个人】包永杰奚丽馨【当事人-公司】上海中建申拓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原告】包永杰【被告】上海中建申拓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奚丽馨【本院观点】当事人上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权责关键词】催告撤销共同共有违约金恢复原状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当事人的陈述新证据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就本案而言,按照系争合同中付款期限的约定,上诉人包永杰应当在2019年3月7日前支付房价款354,720.08元,在2019年5月6日前支付房价款708,000元以及在2019年11月30日前支付房价款117,000元,然而上诉人包永杰仅支付了第一期房款354,720.08元和第二期房款中的50,000元,剩余应支付的房款经被上诉人上海中建申拓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多次催缴仍不补足。
原审法院据此认定本案系争合同于2019年8月3日已经解除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认同。
上诉人包永杰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上诉主张本院难以支持。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沪府规〔2018〕2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正文:
----------------------------------------------------------------------------------------------------------------------------------------------------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沪府规〔2018〕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在对现行有效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开展全面清理的基础上,市政府决定,下列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一、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沪府发〔2013〕16号)。
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四部门制订的《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的通知(沪府发〔2013〕24号)。
三、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特殊情况再生育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4〕67号)。
四、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16〕58号)。
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上海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有效期的通知(沪府发〔2017〕2号)。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8年1月20日——结束——。
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书

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书甲方(卖方): [卖方全称]乙方(买方): [买方全称]第一条合同标的甲方同意出售,乙方同意购买位于上海市[具体地址]的商品房一套。
该商品房的建筑面积为[具体面积]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为[具体面积]平方米。
第二条房屋价格该商品房的总价格为人民币[总价]元整(¥[金额])。
第三条付款方式1. 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具体时间]内支付首付款人民币[首付款金额]元。
2. 剩余房款通过[按揭贷款/分期付款]方式支付,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按银行或双方约定执行。
第四条房屋交付甲方应于[具体日期]前将符合本合同约定条件的商品房交付给乙方使用。
第五条质量保证甲方保证所售商品房的质量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标准,并承担因质量问题产生的维修责任。
第六条产权登记甲方负责在房屋交付后[具体时间]内协助乙方完成产权登记手续。
第七条违约责任1. 如甲方未按期交付房屋,应按日支付乙方已付款项的[比例]作为违约金。
2. 如乙方未按期支付房款,应按日支付甲方未付款项的[比例]作为违约金。
第八条争议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九条其他约定[双方可就其他相关事宜进行约定,如装修标准、配套设施等]第十条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甲方签字]乙方(盖章): [乙方签字]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请注意,这只是一个基本的合同框架,具体条款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在实际使用前,建议由专业法律人士进行审查和修改,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范本(三篇)

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范本【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范本】甲方(开发商):单位名称:(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地址:电话:邮编:乙方(购房人):姓名: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电话:邮编:鉴于甲方持有并合法拥有位于上海市__________________的商品房楼盘(以下简称“楼盘”),并且取得了相应的预售许可证(编号:____________),经乙方自愿并经双方协商一致,甲乙双方达成以下合同:第一条商品房信息1.1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以下简称“项目”)1.2 户型:____________1.3 房号:____________1.4 总建筑面积:____________平方米1.5 套内建筑面积:____________平方米1.6 公用面积:____________平方米1.7 房屋用途:住宅1.8 建设用地规划用途:住宅用地1.9 房屋权属证明:预售许可证(注:以上信息以预售许可证和商品房公示信息为准)第二条售价及支付方式2.1 售价:本房屋的总售价为____________万元,其中含有的增值税税款为____________万元。
乙方自愿购买本房屋,并同意支付上述金额作为购房款。
2.2 支付方式:乙方须按以下方式支付购房款:2.2.1 签订本合同时,乙方需向甲方支付购房款的首付款,即____________万元,该款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汇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2.2.2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在甲方向乙方发出交付通知书之前支付剩余的购房款。
第三条建筑施工和交付3.1 甲方承诺本项目按照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质量进行施工,确保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规范的要求。
3.2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商品房验收报告》,并且乙方应在收到该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
如果乙方对报告有异议,应书面通知甲方,并且双方应协商解决。
3.3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通知,到指定地点领取房屋产权证。
第四条风险和责任4.1 甲方在施工期间对房屋的损坏负责,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维修。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延长部分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延长部分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房屋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8.12.28
•【字号】沪房规范〔2018〕9号
•【施行日期】2018.12.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住房保障
正文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延长部分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沪房规范〔2018〕9号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市政府第26号令),下列规范性文件经评估需继续实施,有效期予以延长:
1、《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产面积测绘成果争议处理办法〉的通知》(沪房管规范权〔2014〕1号),有效期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2、《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对部分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对象调整住房面积核算方式的意见〉》(沪房管规范保〔2014〕4号),有效期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3、《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权属调查工作规定〉的通知》(沪房管规范权〔2014〕5号),有效期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4、《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强本市住房保障信用体
系建设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沪建保障〔2016〕1214号),有效期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
2018年12月28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等七部门《关于本市保障性住房配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等七部门《关于本市保障性住房配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2.11•【字号】沪府办〔2018〕72号•【施行日期】2018.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等七部门《关于本市保障性住房配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8〕7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房屋管理局、市规划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关于本市保障性住房配建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2月11日关于本市保障性住房配建的实施意见为多渠道筹措保障性住房房源,规范在本市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保障性住房的行为,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制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现提出本市保障性住房配建实施意见如下:一、配建的比例和要求凡新出让土地、用于开发建设商品住房的建设项目(租赁住房建设项目除外),均应按照不低于该建设项目住房建筑总面积5%的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及相应产权车位;鼓励保障对象较多的区域进一步提高建设项目的配建比例。
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应无偿移交区政府指定机构用于住房保障,并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条件中予以明确。
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均应以实物房源移交;由于特殊原因无法安排建设实物房源而需折算为货币交纳的,应由区规划资源、房屋管理、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和审计等部门联合制订工作方案,经区政府同意并报市房屋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资源、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各区应将本行政区域内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列入各区当年度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计划。
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

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甲方(开发商):______________乙方(购房人):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为承建位于上海市_______________(地址)的商品房项目,乙方同意购买该项目中编号为_______________(房号)的房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和其他相关法规,甲、乙双方经协商,制定本合同。
一、房源情况1. 房源地址:上海市_______________(地址)。
2. 房源类型:_______________(一室/两室/三室/别墅等)。
3. 房源面积: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公摊面积为__________平方米。
4. 房源朝向:_______________(朝南/朝北/朝西等)。
5. 房源装修标准:_______________(毛坯房/基础装修/精装修等)。
6. 房源售价:总价为_______________万元,其中价款包括房款_______________万元和其他费用_______________元(具体费用如下文所述)。
二、付款方式1. 乙方需一次性支付_______________万元作为认购金,该认购金在购房款中予以抵扣。
2. 乙方需按照以下方式支付购房款:①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支付购房款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万元)。
②在房屋封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支付购房款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万元)。
③在房屋交付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支付购房款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万元)。
3. 其他费用:①乙方需支付房屋公共部位维修基金_______________元。
②乙方需支付房屋所在小区管理费_______________元。
③乙方需支付房屋交付的水、电、气费等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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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预售合同(上海市2018版)政府示范文本要点甲方(出卖方)向乙方(买受方)预售房屋,乙方支付价款。
各方约定标的物、房价款和支付方式、房屋交付、登记、质量及保修、物业管理、回购和转让、使用管理、合同解除、争议解决等事宜。
本文本适用于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预售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2018 版)上海市房屋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使用说明一、本合同文本是上海市房屋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 39 号)等相关管理规定制定,供当事人采用。
二、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人应当先与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签订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选房确认文件,该确认文件作为本合同附件。
三、申请家庭可以书面协商确定合同买受人,作为其产权份额的共同共有人,其余申请人为同住人;申请人之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全体申请人为合同买受人。
四、购房家庭取得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不动产权证未满 5 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并由房屋所在地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或者区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予以回购:(一)购房人或者同住人购买商品住房,不再符合住房困难标准的;(二)购房人和同住人的户口全部迁离本市或者全部出国定居的;(三)购房人和同住人均死亡的;(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回购价款为原销售价款加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取得不动产权证未满 5 年,因离婚析产、无法偿还购房贷款等原因确需退出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全部购房人、同住人之间应当达成一致意见,并向房屋所在地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提出申请。
五、购房家庭取得不动产权证满 5 年,全部购房人及同住人之间达成一致意见后,可以书面向房屋所在地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申请购买政府产权份额或者上市转让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同意购房家庭购买政府产权份额的,购房家庭应向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指定账户补缴份额价款。
购买政府产权份额后,住房性质转变为商品住房。
申请上市转让的,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或区政府指定机构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如优先购买单位决定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房屋交接手续完成后,优先购买单位应当向购房家庭支付转让价款。
优先购买单位决定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购房家庭方可向他人转让该房屋。
购房家庭应向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指定账户缴纳政府产权份额价款。
上市转让后,住房性质转变为商品住房。
六、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依据有关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规定对合同买受人、同住人使用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进行管理,并享有回购、收回等权利。
七、在签署本合同的同时,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购房人、同住人应与房屋所在地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签订《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供后房屋使用管理协议》。
八、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购买申请户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将按照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九、为了保障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合同各方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及附件并慎重签订本合同。
十、本合同文本自 2018 年 2 月 1 日起使用,今后凡未制定新的版本前,本版本延续使用。
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预售合同目录第一章合同标的物第二章房价款和支付方式第三章房屋交付第四章不动产登记第五章房屋质量及保修第六章物业管理第七章合同解除第八章其他约定第九章争议解决合同附件:附件一同住人情况附件二房屋平面图附件三房屋建筑结构、装修及设备标准附件四付款时间和付款方式附件五补充协议附件六《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附件七《业主临时公约》附件八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选房确认文件《房屋交接书》甲方:住所:邮编:统一社会信用编码/组织机构代码:资质证书号码: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乙方:户籍所在区:性别:出生年月日:住所(址):邮编:身份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委托/法定代理人:住所(址):联系电话:乙方:户籍所在区:性别:出生年月日:住所(址):邮编:身份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委托/法定代理人:住所(址):联系电话:乙方:户籍所在区:性别:出生年月日:住所(址):邮编:身份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委托/法定代理人:住所(址):联系电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 39号)等文件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预售等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合同标的物第一条甲方取得区地块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依法进行了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取得了不动产权证,证书号为:,土地用途为。
经批准,甲方在该地块上建造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项目:。
该项目已取得编号为的预售许可证。
第二条根据乙方取得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选房确认文件(编号:),甲方向乙方预售座落于区路弄号室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以下简称该房屋),该房屋 %产权由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持有。
该房屋竣工后前(二)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
第十条甲方向乙方保证在交付该房屋时:(一)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二)甲方未在该房屋上设定抵押权或甲方设定的抵押权已解除;(三)该房屋应由甲方缴纳的房屋维修资金已缴纳完毕。
第十一条符合第九条约定的房屋交付时间和交付条件的,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办理房屋验收交付手续。
乙方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按该通知要求的时间会同甲方对该房屋进行验收交付。
验收交付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交下列材料:1、《住宅质量保证书》;2、《住宅使用说明书》;3、《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4、。
乙方要求提供该房屋实测建筑面积有关材料的,甲方应如实提供。
甲方不提供前款约定材料的,乙方有权拒绝接收该房屋,由此而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甲方承担。
该房屋交付的标志为下列第项:1、甲、乙双方签署房屋验收交付文件。
2、。
第十二条该房屋的风险责任自该房屋交付之日起由甲方转移给乙方。
乙方未按本合同第九条约定期限办理房屋验收交付手续的,甲方有权发出载明合理办理验收交付日期的书面催告书。
乙方未按催告书规定的日期办理房屋交付手续的,则自催告书规定的验收交付日次日起视为已交付,该房屋的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十三条甲方逾期交付该房屋的,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总房价款的日万分之计算,违约金自本合同第九条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次日起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
逾期超过日(该日期不得少于 60 日),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四章不动产登记第十四条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甲、乙双方共同向房屋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预告登记。
其中一方逾期不配合的,另一方有权单方办理预告登记。
本合同办理预告登记后,甲、乙双方协议解除本合同的,应当签署解除协议,并按规定共同办理注销本合同预告登记手续,同时书面告知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
第十五条甲方定于年月日前办理不动产初始登记,取得不动产权证(大产证)。
甲、乙双方约定在甲方取得不动产权证(大产证)后日内,双方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交易机构办理价格申报、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该房屋的不动产转移登记(办理小产证)。
在办理前述手续前,甲、乙双方签署本合同规定的《房屋交接书》,《房屋交接书》作为办理该房屋的不动产转移登记的必备文件。
甲、乙双方在签署《房屋交接书》前,应按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办理房屋验收交付手续。
第十六条因甲方原因,致使乙方未能在该房屋交付之日起日内取得不动产权证(小产证),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总房价款的日万分之计算,违约金自本条约定取得不动产权证最后期限的次日起算至不动产登记机构转移登记完成之日止。
第五章房屋质量及保修第十七条自该房屋交付之日起,甲方对该房屋负责保修,并从不动产权利转移之日起继续保修不得少于 2 年。
保修时间和范围见《住宅质量保证书》。
第十八条出现质量缺陷时,乙方可行使如下权利:1、该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2、该房屋的结构、装修、设备标准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给予补偿,补偿金额为实际的结构、装修、设备与约定的结构、装修、设备差价的倍。
第十九条甲方怠于履行保修责任,经乙方书面催告仍怠于履行的,乙方有权自行修复,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修复费和违约金,修复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计价规定,违约金为修复费的倍。
第二十条甲、乙双方对房屋质量标准认定产生异议的,可委托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以该机构出具的书面鉴定意见为处理争议的依据;甲、乙双方对修复费产生异议的,可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对修复费予以认定,作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第六章物业管理第二十一条甲方已于年月日选聘物业公司(地址:电话:)对该房屋进行前期物业管理,并与其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见附件六),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元/平方米/月。
甲方已制订了《业主临时公约》(见附件七),乙方承诺自觉履行该《业主临时公约》,违反《业主临时公约》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乙方应按照本市商品住房维修资金的有关规定,缴纳该房屋的全额房屋维修资金;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支付全额物业服务费用。
第七章合同解除第二十三条乙方按约定解除本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甲方及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
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书面通知的日内将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全部退还乙方,并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按乙方应支付总房价款的 %计算。
本款及本合同其他条款所称的已支付的房价款包括乙方通过贷款方式支付的房价款。
第二十四条甲方按约定解除本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乙方及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按总房价款的 %计算,甲方有权在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中扣除乙方应支付的赔偿金金额后将剩余房款退还给乙方。
第二十五条甲方或乙方对相对方解除本合同有异议的,应在接到对方有关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之日起日内,按本合同第二十九条约定的方式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逾期不确认的,视为认可解除合同的效力。
第八章其它约定第二十六条本合同自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及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需变更的事宜,各方可通过协商进行补充或者变更。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壹式份,均具有同等效力,其中甲方执份、乙方执份、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执份、区不动产登记机构执份、执份。
第九章争议解决第二十九条各方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或选择下列第种方式解决:(一)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名称):法定代表人签署: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签署:甲方盖章:日期:年月日乙方(名字):乙方本人签署: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签署:乙方盖章:日期:年月日签约地点:合同打印时间:合同附件附件一:同住人情况本房屋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同住人情况如下:同住人:。